【导语】增值税应纳税额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增值税应纳税额
在确定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后,就可以得出实际应纳税额,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计算应纳税额,在确定时间界限时,应掌握以下有关规定:1.销项税额的时间界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了应税劳务后,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关系到当期销项税额的大小。关于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税法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确定销项税额的时间根据本章第十二节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执行。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界定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多少。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
发票认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发票稽核比对、异常发票核查以及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推行“以票控税”、加强税收征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影响纳税人不同纳税期应纳税额。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总的原则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提前。税法对不同扣税凭证的抵扣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
(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 10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坷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现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法i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人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无须申请数据核对。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的,其取得的票证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取消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的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第2篇】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综合所得(适用3%至45%超额七级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年度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年表换算为月计算应纳税额
经营所得(适用5%至35%超额五级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比例税率20%)【提示】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税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费用扣除金额-减免税收入因为项目不同,费用扣除金额不同,需要按不同的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稿酬折上折56%)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年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据实扣除)+劳务报酬所得 x(1-20%)+稿酬所得 x(1-20%)x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x(1-20%)
专项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子女教育:满3岁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每个子女1000元/月【提示】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继续教育:学历教育,400元/月x48个月;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父母可选择一方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年
大病医疗:15000以下个人负担,限额80000元/年,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子女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本人或配偶+首套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最长20年,可选择夫妻一方或各50%扣除住房租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1500元/月,其他城市人口100万以上,1100元/月,人口100万以下,800元/月
赡养老人:以家庭为单位,2000元/月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费用80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 x(1-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利息、股息、红利和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20%
其他费用扣除标准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构个人捐赠的扣除规定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30%全额扣除:捐赠给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教育事业【记忆:老少爷们搞学习干公益】
其他扣除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
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费用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6万=5000元/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2023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三级预扣预缴适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折上折56%)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70%x20%(预扣率)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70%x20%(预扣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800)x20%(预扣率)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x(1-20%)x20%(预扣率)
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及以前年度亏损)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限额800-800)x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应纳税额=(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限额800)x(1-20%)x20%
个人取得房屋转租的收入(财产租赁所得)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x20%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x20%
【第3篇】出口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朋友的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钢铁产品出口业务。自2023年8月1日开始,因为《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文件的出台,公司出口产品被取消了出口退税待遇,需要视同内销征税。
公司与客户的定价采用到岸价(cif ),并按到岸价出口报关。到岸价中包含出口产品的货值、内陆部分和海运部分的运费、途中的保险费。
随后在计算出口征税销项税额时,企业财税人员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出现了意见分歧。
税务人员认为
既然出口产品视同内销征税,就应该按照内销的规定,销售额应为所收取的除增值税额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出口报关单上显示按到岸价成交且企业也按到岸价实际收取了客户款项,就应该按照到岸价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认为
企业觉得自己很冤,到岸价里边除了货款大头是运费,运费自己也没有赚到,都支付给运输公司了。
国内的运费还好说,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海运费没有取得任何抵扣凭证,无法抵扣进项税,白白缴纳了销项税。
那么问题来了——
税务人员讲的有道理吗?
出口产品的征税问题是有专门的文件规定的。《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文件清楚的规定出口产品征税时按照离岸价计算销项税额。
离岸价又称fob价,与到岸价的区别是不包括海运费及海上的保险费。
朋友的公司虽然按照到岸价报关,在计算销项税额时,还是可以将海上的运费、保险费剔除掉。
结论
税务人员也不是神仙,偶尔也有出错的时候。纳税人也好税务机关也好,大家都需要遵循税收法的规定办理业务。
所以纳税人遇到税务机关有不同意见时,不用慌也不必气愤,先看税收法规是怎么说的,税收法规怎么说就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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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应纳税额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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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计抵减(★★★)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及加计抵减比例
(1)适用加计抵减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加计抵减比例。
解题三步走:
第一,判断行业、销售额等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以及加计抵减比例。
第二,用“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乘以加计抵减比例计算出的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
第三,特别留意“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余额”和“当期加计抵减调减额”。
(二)留抵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述公式如果出现负数,即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则计算出来的结果就是“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允许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如果某一期间存在上期结转的留抵税额,则: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增量留抵退税)(2023年变化)(★★★)
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1.留抵退税适用主体
小微企业:微型<100万元;小型<2000万元
制造业等六行业:中型 <1亿元;大型:除上述
2.留底退税条件
(1)小微企业、制造业,四个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票;
③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其他企业,五个条件:
①②③④+
⑤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3.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4.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留抵退税与免抵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留抵退税的申请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8.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