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纳税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纳税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增值税纳税范围
一直以来都是在听课、看书,没有怎么动过笔,今天拿起放下二十年的笔,再次向那句“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表示致敬吧。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反反复复看了有n多遍了,仅仅只是记住了星星点点的一些内容,遇到真正要用的时候却怎么也想不起来应该属于哪一类,税率是多少,所以从它开始吧,把这些都记录下来,不断的重复,终会有收获。
今天抄到的是基本范围和销售服务中展开的两项。
基本范围中包含6个部分,有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从营改增以后,基本所有的交易都涉及到增值税,在我国以票治税的大环境下,认清不同范围、记清适用的税率、分清不同的业务,才能开对发票,为企业保驾护航。
6个部分中,销售服务包含的内容相当得多,今天抄到2部分内容,分别是交通运输服务和电信服务。
从今天抄的交通运输服务内容可以看出,只有即提供交通设备,又提供人员劳动的,才应该归属交通运输服务中。如果只提供交通设备的应该归属到租赁中,如水路的光租和航空的干租业务;如果只提供人员劳动的,应该归属到服务中,如接受委托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也为了交通运输服务的延续性,把提供中介(平台)的业务也归入交通运输服务中,如发包和承包方、舱位互换。
电信服务包含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我们最常接触到的打电话、网络服务是属于基础电信服务,适用9%的税率;短信、提供的电话会议服务则属于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6%。
路还很长,我才起步,但不晚。
【第2篇】劳务派遣服务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筑安装企业的异地工程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作业,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积极协调,避免异地施工项目被核定征收个税。
【第3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4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实务中,如何知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呢?下面汇总如下:
1.一般情况
(1)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2.直接收款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预收款
(1)一般货物:货物发出时
(2)长期货物: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当天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3)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1)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代销
(1)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2)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3)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7.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当天
8.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9.视同销售
(1)货物移送的当天;
(2)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0.扣缴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11.建筑服务
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2.提前开票
提前计税
【第5篇】如何查询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本文目录
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
怎么查询公司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如何查什么时间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怎样查询一个企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
2、在弹出的新【涉税查询】网页中点击左侧的【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出现右侧的查询页面。
3、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企业名称】及验证码,点击查询,要查询的企业信息就出来了。
4、点击上图中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就会弹出我们需要的【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信息】。
5、因为现在企业都已经完成五证合一,没有了税务登记证,在营业执照上又不体现一般纳税人资格,所以当我们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的时候可以在税务局的网站上打印出来加盖我们公司的公章,对外提供就可以了。
怎么查询公司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1.打开公司所在地的税局官网企业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如下图所示。
2.在页面下方,找到 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如下图所示。
3.在弹出的页面上,输入纳税人识别号、验证码企业查询。如下图所示。
4.点击查询。如下图所示。
5.页面就会在资格名称处显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格名称后面,同时会显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如下图所示。
6.如果页面显示 没有查询到数据,就说明公司应该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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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什么时间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应该税务局会给一张表是表示已经认定一般纳税人了,表上有认定时间。
以前税务登记证上一般纳税人认定后也会有表示的
另外可以看下财务报表的格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时一般纳税人表格格式的,就知道什么时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了。
怎样查询一个企业是否是一般纳税人?
第一个方法:在网上查询
首先打开公司所在地的税局官网(示例为广州);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打开公司所在地的税局官网后,把页网拉到最下方,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后,输入纳税人识别号、验证码;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输入纳税人识别号、验证码后,点击【查询】;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点击【查询】后,页面就会在资格名称处显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格名称后面,同时会显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企业为非一般纳税人,则页面显示为【没有查询到数据】,就说明公司应该为小规模纳税人了;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个方法:查看发票领购本
大家都知道,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住宿业、鉴证咨询业),所以查看一下发票领购本:如果有领购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说明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了(如果没有领购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通过其它方法复核);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第三个方法:打电话咨询税局
拨打各地税局的咨询电话,提示企业的纳税识别号、企业名称等,工作人员查询后,就会告知你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了;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第四个方法:前往税局前台查询
纳税人可以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前往企业所在地税局前台查询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工作人员查询后,便会告知你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了。
如何查询公司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方法:
1、打开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进入税务局官方网站后,点击我要查询功能.
3、点击我要查询之后,页面会自动掉自动跳转到涉税查询界面,然后点击企业纳税人一户式查询:
4、进入企业纳税人一户式查询界面之后,输入需要查询的税号或者信用代码,然后按照提示输入验证码,输入完毕后,点击查询:
5、点击查询后,页面会自动跳转到搜索结果,搜索结果就会显示公司名称、征管分局,以及纳税人状态.
点击箭头图标后,页面会跳转后,一般纳税人处显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说明查询的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第6篇】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第7篇】202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收到一般纳税人的专票只能做成本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用专票作为抵扣,相当于你的普票作用。
小规模纳税人所得税主要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查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定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特殊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需要要注意三点: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间为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二、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只要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抵扣。
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却隐瞒收入,即使没有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要怎么缴税?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文的规定,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认证抵扣。如果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或稽核比对,需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的执行日期为: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第8篇】一般纳税人免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在于年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发票等。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销项,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实质区别有以下几点: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点是:
一、开票种类不同:
1.1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票可以抵扣一部分税率。
1.2小规模纳税人开普通、专票不能进项抵扣。
二、开票税点不同:
1.1一般纳税人的税率:6%、9%、13%(行业不同,税率不同)
1.2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目前免征征收税)
三、财务处理不同:
1.1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计入成本,税款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2.1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额计入成本
四、使用发票不同:
1.1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销售货物时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几年一直在不断更新出台,现在的小规模纳税人,除非是特点情况要开专票,不然一年的收入基本上交不了多少的税。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不仅没有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有优惠政策,让自身的税负压力更重了。
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可避免地会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发生业务,之前开专票有优惠的时候,对于大家合作企业来说没什么的,但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要缴纳3%增值税,开普票免税,基本上都会选择对外开普票了。那么一般纳税人没有了专票入账,只有普票的话,抵扣一点成本基本上没什么用。之前就有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和小编在说:除非价格优势特别明显,那么基本不会选择和小规模企业进行合作了。也不知道,这种普票免税的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利弊到底如何哎。
一般纳税人,基本上没有什么符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应缴的,税负压力还是不小的。25%的企业所得税,20%的股东分红税,6%-13%的增值税和其中衍生的附加税,没有哪一种,能让企业开开心心!
但现在,针对一般纳税人的情况,部分税收园区内推出了奖励扶持政策。
在园区内注册一家相关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不改变原公司经营模式,分包业务即可。园区内公司完成相关业务,正常的在园区当地缴纳相关各项税费。在相关税费入库,正常经营纳税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地方财政奖励是40%-80%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一般是50%,奖励是40%-8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一般是40%,奖励40%-80%。年纳税总额越高,获得的返还额就越高。除了一些特殊行业以外,行业基本不限制,唯一前提要求就是保证业务真实,有一定进项成本。
【第9篇】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因火灾
一客户后台发来咨询:a公司为显示屏销售商,从厂家采购显示屏商品回来销售,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给a公司。有一天a企业仓库发生火灾,导致显示屏全部烧毁(无法正常销售)。那么这些被烧毁商品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可以知道,非正常损失税法是不允许抵扣的。那么为什么非正常损失不能抵扣进项税呢,这还得从增值税抵扣链条来说明。现行我们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采取购进抵扣法,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购进的产品能够参与增值过程并产生销项税额为基础的。
我们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总有些损耗是无法避免的,比如下脚料、残次品什么的,这可以看成是生产增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所以相应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但是有些非正常的损失,不是生产过程中必须的,是纳税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这部分的损耗就没有产生增值,所以相应的进项税就不能继续抵扣了。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这部分的商品的最终价值是在本环节最终实现了,此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相应的进项税就不再可以抵扣了。
按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处理上,应作转出处理,一般的会计分录是: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查明原因后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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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下载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与“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傻傻不会填?
根据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方式分为查 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案例分析:
(1)假设a公司为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户和个人),第三季度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其他销售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2)设b公司为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第三季度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其他销售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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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w公司是一家服务企业,该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据悉该公司由于免税项目的业务尚处于开拓期,需在未来3年大量购置固定资产,进项数额比较大。如果没有做好筹划,企业税负会明显偏高。得知该企业2018 年10月应税收入共1000万 元(不含税),免税收入212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其中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50万元,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0万元)。对于筹划方案,小麦老师建议放弃免税权,可以降低企业成本。
【分析】
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有可能因为割裂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产生重复征税,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加之免税收入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对企业经营和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免税收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用不同政策的情况下具体税负的详细测算,以确定利弊,择优选择。
一般情况下,当免税收入进项大于放弃免税权后的应纳税额时,企业可以考虑放弃免税权。
【对比】
方案一享受免税权
2023年10月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为1000×6%=60(万元),应分摊转出的进项税=50×212÷(1000+212)=8.75(万元),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0万元不能抵扣,则应缴增值税=60-(50-8.75)=18.75(万元)。
方案二放弃免税权
2023年10月销项税额为1000×6%+(212÷1.06×6%)=60+12=72(万元),进项税额共80万元,则应缴增值税=72-80= -8(万元),最终形成留抵税额8万元。
【结果】
测算结果说明,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可以有效降低成本。而且由于公司未来3年还要进行用于免税业务的硬件投入,且进项税额比较大,免税收入增速不会太快,3 年内放弃免税比较合理。
【第12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税种,小规模公司就不多说了,正常是按照3%征收,从事不动产租赁的公司按照5%征收,但是疫情期间年度开票500万之内免征增值税,但是仅仅针对开普通发票的情况,如果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要全额征收,并不享受免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而且适用于5%税率的行业也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简单说完了小规模的增值税税率我们就来讲一讲一般纳税人公司的增值税税率,大家可能会有一个误区,认为一般纳税人公司只有6%、9%和13%三个税率,并且服务业的统统为6%,生产销售行业都是13%,诸如交通运输行业都是9%,真的是这样的吗?咱们数据说话:
看到了吧,一般纳税人不光有免税的,还有0%的税率。
销售货物的也有9%的税率,服务业也有13%和9%的税率,所以行业和某一个税率并不是绝对对应的,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所以,各位小伙伴,如果您也经营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在开票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开错了税率,否则真的很麻烦。
【第13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自行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可以取得17%或3%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进行纳税,相对税负较低;
(二)而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只能够委托税务机关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3%的简易税率计算纳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有以下两弱点:
1、缴纳增值税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收入乘以3%的简易税率计算纳税,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方法计算纳税后,应交增值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要低于3%,有很多企业远远低于3%;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只能委托税务机关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很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就不会选择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购货,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货时由于不能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售税款,所以就会取消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业务往来,从而使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失去很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因此,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企业要想实现更大的发展,拓展更大的市场,就得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目前标准定为工业100万元,商业为180万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以上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此外,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以及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但在30万元以上且财务核算健全的,也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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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减按1%从4月之后就退出了,但是2023年1季度纳税申报我们依旧是按1%,所以2023年1季度是我们最后一次申报1%,大家再温习一下吧。
毕竟小规模纳税人的各种情况太多了,减按1%,不超45万免税等各种政策,开票方式叠加在一起,很多人真的容易迷糊,不知道如何申报。
小编就简单给大家说几个,你看看。
1、季度销售未超45万,又开专票又开普票,怎么算税?专票免不免?
2、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不动产销售业务,怎么算,能不能免?
3、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免税的收入,又怎么申报?
等等这些问题,你是不是觉得有点头大?
当然实际工作中,你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不会这些问题都遇到,大部分的业务还是单一,也不用想那么多,但是如果你是代理记账公司,遇到很多不同情况,那你就需要去了解,去学习,去实践。
小编的思路其实就是一个,不管你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开发票,开什么发票,有没有免税收入,都可以按照先总后分的套路思路去理清。
所谓先总后分就是,先汇总我这个季度小规模所有的销售情况,以此判断是否超过小微免税标准,然后再分项根据开票,业务类型来分析填写申报表。
比如下面这个朋友的情况。
思路就是,首先我汇总看看他的销售情况,根据描述,我把他的销售情况整理如下,大家都可以按这个方式整理自己的销售情况。
好了,从总的来看,季度销售额已经达到60万,以及超过了45万,所以不能享受小微免税了。
接下来我们就得分开看了。
分开看公司有两个业务,一个不动产租赁业务,一个安装业务,那么按规定不动产租赁,小规模是5%的征收率,安装业务3%减按1%征收。
这下,分项也搞清楚了,然后就是填写申报表了。
因为不免税,所以分项出来都是填写在征收栏次,其中5%自然是填写在4栏,因为未开具发票,所以不用填写其中栏。
然后3%减按1%的自然是填写3%栏次,也就是第1栏,因为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还要同时填写到3栏次其中项。
然后本期应纳税额自动按填写的销售额算出来
=40*3%+20*5%=2.2
因为3%是减征,所以还需要把减征的2%填写到16栏。
=40*2%=0.8
最后就得到当期应纳税额1.4万。
你看,其实就是这个思路,这样一算,非常清晰明了。
因为有减征的情况,还需要填写减免税明细表
其实就完事了。并没有太复杂,思路是很重要的。
为了验证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这个思路,我就再多举几个案例给大家感受一下。
1、季度销售未超45万,又开专票又开普票,怎么算税?专票免不免?
首先,我们还是要汇总看看公司整体销售情况,还是老规矩,大家自己做个图表,如下,这样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合计销售额小于45万的,那么享受小微免税。
接下来,分开看,分开看就很简单,专票部分不能免,因为专票下游要抵扣,上游得交税,普通发票可以免。分项就分析完毕。
接下来就是填写申报表了。
专票不免征自然是填写到征税栏次,因为开了专票,所以其中项也要填上。普通发票免税,享受的小微免税政策,那就自然是填写在第9、10栏次。
专票是3%减按1%,所以先填写20的3%=0.6在15栏,再填写20的2%在减征栏次,最后得到应纳税额0.2,至于普通发票,那直接就是在免税的17,18栏,系统自动按3%生成。
也就完事了,是不是也是先总后分??涉及减征,再填写一个减免税明细表,齐活!
2、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不动产销售业务,怎么算,能不能免?
老规矩,一样的套路,先总后分。
如图,合计销售额120,超过了45万,是不是全部要征税呢?
这里就要注意一个特殊情况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季度45万)
也就是说汇总看的时候可以不考虑不动产的销售业务。
这个案例,不考虑不动产销售业务,我的销售额只有20万,享受小微免税哈。
接下来就是分项看了。
20万普通发票免税,享受小微,不动产销售部分正常按5%交税即可。
好了,填表。
100万销售不动产是5%,自然填写到征税栏次。
20万享受小微免税,填到小微免税栏次。
3、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免税的收入,又怎么申报?
套路开始,先看总数。
注:表格0%只是为了方便表格计算,实质这里应该填免税。
销售额120万,超过45万,所以不享受小微免税了。
接下来就是分项看了。20万是3%减按1%征收。
也分清楚了,下面就是对应的填写表格了。
20万不免,自然是填写在征收栏次,因为是普通发票,所以填写其中项。
100万是项目免税,不是小微免税,填写在9和12栏次。
3%减按1%,所以先填写20的3%,0.6在15栏,再填写20的2%在减征栏次,最后得到应纳税额0.2
免税的自动生成免税额,不用管,系统自动生成。
因为涉及减免税,所以需填写减免税明细表
也就这样完事了。也是先总后分的思路。
4、差额征税的是不是也适合这个套路?
一样的可以用这个思路!
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4季度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50.4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们也先汇总看看,汇总看销售额50.4/1.01=49.9,好像超过了45万,不享受免税。
但是这里又有例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所以在差额征收的情况下,我们是需要看差额后的销售额的,这里扣除10万,差额后的销售额是40万,小于45万,享受小微免税。
然后分项看,这里只有一个业务,也只开了一个类型的发票,普通发票,所以分项很清楚。
那么直接填表,差额征税是需要填写附列资料的。
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然后再填写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你看,差额也是可以按这个套路的。
所以,小规模申报虽然各种政策叠加,各种发票混合,但是实质上,你按照小编给你的这个套路去思考,自然也是能在万千思绪中理清你一条。
会计实操的路上,小编希望能助你一臂之力!
【第15篇】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
导读:在中国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每一个企业的纳税地点是不一样的,下面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对这个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下文阅读,希望能帮助大家!
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问: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对其他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②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2)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16篇】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在转让开发产品过程中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能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从上述国家层面上的政策看,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方教育附加并不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列举范围内,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允许地方教育附加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如海南、广东、江西、福建、北京、山西等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涉及转让不动产的企业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查看当地有没有明确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的规定,如果当地没有相关政策,建议企业积极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争取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地方教育费附加。
下面列举了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允许地方教育附加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的规定,供大家参考。
01海南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允许据实扣除。营改增后,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涉及到多个开发项目应分摊的,按各项目不含增值税收入的占比计算分摊。
02广东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对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扣除项目。
03福建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10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9.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缴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是否包括地方教育附加?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税政[1995]16号)有关规定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作为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扣除。
04江西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的确认(三)对房地产转让环节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于其计税依据为增值税,与教育费附加相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视同税金进行扣除。
05甘肃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税政一便函[2017]24号)五、甘教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能否扣除1、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六条的规定:收取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因此,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虽属非法收入,但实际己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増值税暂行条列第六条及其实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址的,不予扣除。”全国有部分省市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已把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可扣除的税金处理,我省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议将甘肃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予以扣除。
06北京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清算申请手续时,应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要求及清单》(见附件5):(九)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07重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财税〔2015〕93号)一、土地增值税(三)相关扣除项目5.纳税人转让房产缴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可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08山西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二十条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的审核(一)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确认和审核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其他税费,不得在税金中归集。
09吉林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清算项目资料,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清单》(附件7),附报以下清算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真实、准确。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内容应包括:1.项目立项、用地、开发情况。……7.清算项目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情况;实际缴纳与清算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8.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10江苏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方向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81号)
附件: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归集方向一览表
序号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费用类别
使用票据
归集方向
备注
14
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
政府性基金
财政票据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2011.2.1之前为1%
文章来源:房地产纳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