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留抵退税怎么操作?谁能申请?如何记账?快跟小慧一起看下吧!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事项。今天咱们就来说一说留抵退税的事情。
ps:懒得看太多字的,最下面还有图解哦~
留抵退税是什么?哪些人可以申请?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一般来讲,销项对应收入端,进项对应成本端,销项是要大于进项的,但是个别情况下,比如公司集中采购原材料或者采买贵重设备,设备金额较大,相应的,形成的进项税也就非常多,这时候,进项就很可能大于销项,应交增值税为负数。
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以前的做法就是留在账上,等以后有更多的销项了,一点点去抵扣。
从2023年4月开始,对增量部分的留抵税额可以进行退税,而今年则不一样了!
第一,不光是增量部分退税,存量也可以退税。
也就是说2023年4月以前的销项没有抵掉的进项税全都可以退了!
第二,全都变成提前退付。
啥意思呢?就是不等销售形成销项税和进项税做了差额再进行退税,而是当纳税人把设备买进来,就把形成的这部分进项税直接进行退税,就是“购进退税”。
第三,扩大适用范围,增加退付比例。
原来只是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是100%留抵退税,对其他企业、小微企业一般是退60%,剩下的留待以后销项税抵扣,本次升级后,全都变成100%!
一、小微企业(含个体商户,下同)
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举例】建筑业
假如某建筑企业,营业收入5800万,资产总额4500万,属于小型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某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该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三、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留抵退税怎么申请?
留抵退税怎么申请?用电子税务局就能直接网上申请了,只需要三步!(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一、登陆电子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弹窗留抵退税申请,点击符合条件,立即申请留抵退税。
如果没有自动弹窗,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同样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二、阅读办理须知后,进入留抵退税申请主界面,弹窗提示:
选择【确认】后,进入留抵退税申请页面。纳税人进入申请页面时,系统对纳税人进行是否预填信息提示,提示信息在确认前,不允许强制关闭。
如纳税人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选项,则系统自动为纳税人预填申请表数据;如纳税人选择【自行填报数据】则不加载预填信息,均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或填报。
【提示】“退税企业类型”和“国民经济行业”需要选择到最小类,不可以选择大类。
三、全部填写完毕后,会有弹窗提示核对预填数据是否准确,如数据正确,点击【继续申请】。
如数据有误,点击【返回修改】。所有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等待税务人员的审批即可。
留抵退税怎么记账?税务上要怎么申报?
会计分录
1.计算出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或者编制一张分录也可以,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指引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第2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最近总有人来询问增值税里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么区分?
尤其是做账时碰到同一种货物给员工,一个按视同销售处理,一个却是进项税额转出。每次都要对着条例翻,不注意的时候还常常搞错。
我们先从政策和概念上对它俩进行一个区分。
01、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其实是指将一些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法中销售条件的行为看做是销售货物。
这些货物在会计处理上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在税法上因为要保持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中断,避免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按照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8种情况划入了视同销售,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又追加了3条:
需要注明的是视同销售的应用范围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02、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因为货物的用途改变,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造成上一环节的增值税无法在下一环节中抵扣,而选择将进项税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税法中虽然没有对进项税额转出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增值税的暂行条例中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做出了相关规定:
概括起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业务分三种情况:业务本身不可抵扣;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扣税凭证不合规。
03、区分
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两者中容易混淆的项目主要是视同销售的4-8条和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中的第1条,大家判断可以按照以下的两步来:
1 判断货物是否发生增值
如果是货物经过了加工,不论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都是进入了生产环节,发生了增值,无论是对内消费,还是对外消费都要看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 判断货物是对内使用还是对外使用
对于购进的货物来说,当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时,对外使用,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就是视同销售。
而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时,对内使用,所有权可能没有发生变化,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看到这里是不是清楚一些,下面用4个容易混淆的例子来复习一下:
假设你的公司是一家茶叶生产公司:
情形一:将自己生产的茶叶送给了客户。货物经过了加工发生了增值,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情形二:将自己购买的茶叶送给了客户。货物并未发生增值,但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属于对外使用,也是视同销售。
情形三:将自己生产的茶叶作为员工福利。货物经过加工,发生了增值,还是视同销售。
情形四:将自己购买的茶叶作为员工福利。货物并没发生增值,对内使用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分清楚了这四种情形,对于剩下的情况就好区分多了,代销货物就是视同销售,非正常损失和抵扣凭证不合规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会
【第3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企业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018至2023年连续三年出台政策,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文举例说明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内容
“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该科目用于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其定义上不难看出,该科目是一个过渡科目,待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准予抵扣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即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改变了此前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对其未抵扣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方式。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长期挂账的处理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的处理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能准确划分待抵扣进项税额形成原因的,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二是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1:某小型商贸公司2023年6月按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时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80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该笔税额一直挂账,未发生调整业务。目前,该公司仍为小规模纳税人,已无法区分构成原因。
按照6号公告规定,该小型商贸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80万元,因无法区分构成原因,可在2023年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2:某家电经销企业2023年按照相关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当期因购入商铺产生的78万元进项税额尚未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该笔税额一直挂账,未发生调整业务。目前,该公司仍为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6号公告规定,鉴于该企业在转登记时,其“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78万元能够准确区分,全部属于购置商铺所形成的进项税额。在2023年度将“待抵扣进项税额”78万元余额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在剩余折旧年限内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折旧扣除。注意这里是在“剩余折旧年限内”处理,6号公告明确规定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不再调整。
三、转登记前业务调整“待抵扣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可能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调整,未抵扣进项税额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
转登记前调整业务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二是因税务稽查、纳税评估、补充申报等涉及一般纳税人期间涉税数据调整的。发生上述情形,应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并非是重新核算纳税人转登记前最后一期的涉税数据并调整其最后一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根据发生的销售折让等业务,对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与原申报结果相比较,产生的多缴或少缴税款,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并在当期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根据“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和“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两者的大小,具体处理区分两种情形:若前者小于后者,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若不足抵减的,则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若前者大于后者,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关注并防范相关涉税风险。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能否申请留抵退税
首先明确一点,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纳税人转小后,因经营规模变化或会计核算情况变化,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余额是否可以转回“进项税额”,能否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呢?
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余额是否可以转回“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18号公告等现行增值税政策文件并未对此做出明确。
部分省份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有相关问题解答,但口径不一。
如北京、河南等地税务12366的回复为: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再次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经过准确核算后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而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对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继续抵扣的回复是:暂时只能放待抵扣,主要原因是存在该留抵税额对应的货物或服务已在小规模期间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笔者倾向于允许“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在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继续抵扣。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待抵扣进项税额”是一个过渡科目,待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准予抵扣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是转登记日当期形成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只能用作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由于销售折让、中止、退回以及因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产生的税款调整,而不能抵减转登记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形成的应纳税额。
三是未抵扣进项税额是企业的权益,将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是对纳税人此项权益的维护。
转登记纳税人如能按照1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准确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余额,而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参与转登记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了更大程度地维护纳税人权益,在其再次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应准予继续抵扣。
综合上述分析,转登记纳税人再次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经过准确核算后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余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继续抵扣。如纳税人符合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规定,该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作者:秦燕。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