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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率(16篇)

发布时间:2024-10-19 16:14:03 查看人数:61

【导语】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率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率,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率(16篇)

【第1篇】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率

增值税与消费税——两者的区别

一 、增值税:价外税(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消费税:价内税(含消费税的价格);

二 、增值税:多环节征税(生产、批发、零售、进口);

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

【提示】卷烟、超豪华小汽车除外。

【提示】根据财税〔2016〕129号文件,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2023年教材暂未收录)

三 、增值税:从价计征;

消费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因人而异

(1)一般纳税人——抵扣方法+简易方法

抵扣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①销项税额——数额+时间的确认(交多少、何时交)

②进项税额(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一、可以抵扣的:

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不动产分期抵扣。

第二、不可以抵扣的:

范围;

进项税额转出;

【知识点】凭票抵扣与计算抵扣转出额计算的不同。

简易计税方法:

①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②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③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知识点1】销售额的核定(不含税)

【知识点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结合关税

①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②进口应税消费品(如小汽车)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

(4)出口退税

既免又退

(1)适用的范围

(2)退税额的计算

①生产企业——免抵退

②外贸企业——免退税

【知识点】购进应税原材料与购进免税原材料生产货物出口,在计算退税额上的区别:

一是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

二是名义退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三个纳税环节+三种计税方法

(1)纳税环节—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

(2)三种计税方法——(因物而异)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易错点】

当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计征时,计算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即一价两税(烟丝、雪茄烟、高档化妆品、小汽车、实木地板、高尔夫球及球具等);

当应税消费品采用复合计征时,两税的税基是不同的,计算增值税时只是从价计征,计算消费税时则是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3)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额抵扣

a、适用的范围——8类消费品(临考前记忆)

b、计算

【第2篇】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期末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对于期末留抵税额,我国采用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制度安排。2023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我们对装备制造、研发服务、电网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实行了一次性退还,实现退税1148亿元。通过这种大规模、行业性的退税尝试,探索了在我国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可行性,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随着增值税改革步伐的加快,今年,我们又将留抵退税扩大到全行业,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其新增留抵税额可以退还,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制度性的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在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那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一组问答帮你理清楚。

1.与2023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3.2023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23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23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4.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5.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6.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7.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8.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9.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10.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13.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3篇】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和退税率,你分得清吗

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和退税率有了很多改变,13%?9%?8%?10%?6%?面对品目繁多的征税事项,傻傻分不清楚?别怕,小编整理了一套对比表格!一睹为快吧~

希望这些表格能让大家理清思路,

帮助您正确申报哦~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4篇】增值税退税会计分录

(1)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不通过损益类科目核算,当期应退税款通过“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核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实际应退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计算的免抵退金额)

当收到退税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2)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享受退税政策。

在应税消费商品报关出口作帐后,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消费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消费税

【第5篇】出口退税用增值税票

外贸企业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退税勾选?

发票勾选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

2、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系统根据查询条件,在操作区以列表形式展示符合条件的发票信息。

3、选中需要勾选的发票,点击“提交勾选”按钮,进行提示确认(如“本次出口退税勾选xx份,税额合计xx,是否确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关闭窗口后提示提交成功。

4、发票勾选提交成功后,发票勾选状态由“未勾选”转变为“已勾选”。

发票勾选完还有很重要的一步就是用途确认环节,很多人勾选完很容易忘记这一步,一直等不到发票的认证完成。

发票勾选完成后进入用途确认环节:

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用途确认】。

核对统计数据无误后,点击【用途确认】按钮,点击【继续】按钮,完成用途确认。

这样发票就勾选确认完成了✅

【第6篇】增值税退税怎么做账

最近不少读者收到各种退税款,但是不知道如何做账。

今天实操君和大家简单说说。

1、六税两费退税

退税由来:2023年3月的时候,国家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而政策3月才出台,那么现在就有满足条件的纳税人从税务局收到了退回的税款。

怎么做账?之前缴纳的时候计入什么科目,现在退回就冲减相应的科目

比如之前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00

贷:银行存款100

现在收到50%的退税

那么分录就是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50

贷:税金及附加 50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50

(注:当然这里可以同方向红字,这样可以防止账务上同科目发生额借贷方虚增虚减)

2、制造业缓税退税

退税由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下面这些税种后可以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其中,

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

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

有些企业没有申请延缓,如实缴纳的税款,但是税务局后期退回了缴纳的税款,怎么做账?

其实也很简单,缴纳时候怎么做账,退回的时候冲回相关科目即可。

比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有10万增值税产生,可以缓交。

但是纳税人当期缴纳了,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

同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现在税务局退回这10万了

那分录就是: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万

附加税退回怎么处理?正常企业缴纳了的分录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1.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是 0.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2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是 0.7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2万

贷:银行存款 1.2万

现在税务局先把税退回了,企业收到退税直接即可

借:银行存款 1.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是 0.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0.2万

(注:当然这里可以同方向红字,这样可以防止账务上同科目发生额借贷方虚增虚减)

3、增值税留抵退税

退税由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这是最新的留抵退税政策,之前还有留抵退税政策,如图:

甲公司2023年4月收到留抵退税10万。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

【第7篇】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第8篇】小微企业增值税退税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9篇】土地增值税退税政策依据

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不同的是,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业务除了需要面对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常规税项外,还需要面对财产行为税种最特殊的一个税种,即土地增值税。由于税制结构设计的区别,企业所得税属于法人税制,由房地产企业以每一个纳税年度所归集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为基础进行汇算清缴;而土地增值税则以每个独立的房地产项目为基础整体归集与此相关的收入、成本和开发费用进行税收清算,清算前以预缴为主。而且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往往都集中在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点后,因此就可能会出现由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点不匹配而造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出现大额亏损而无法弥补的问题。

2023年以前,房地产企业因此造成的亏损只有在公司注销清算后才可以申请退税,而且受到亏损结转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很多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会因短时间内无法注销而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的情况。所以税务总局在2023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1 号 , “81 号公告”),把因土地增值税二次分摊后导致企业所得税需退税的适用条件进行放宽调整。尽管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这绝对属于政策利好,但是从技术落实方面想要合理享受到退税的政策优惠,需要正确理解和掌握81号公告的规则。

01 正确理解和判断退税适用前提条件

8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提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特定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往往是在开发产品基本销售完毕的情况下进行的,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即使是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情况,房地产企业的销售率也要达到85%。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的滞后性,往往出现清算当年无收入却因清算年度补缴的土地增值税直接计入该年度损益而造成前期盈利但该年度亏损的情况。所以81号公告规定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退税的第一个前提就是房地产企业需因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导致清算年度造成了实质性亏损,否则就正常弥补即可,也无需启动退税程序。

其次是,除了要产生实质性亏损外,81号公告对于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清算年度亏损而需要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的房地产企业还设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房地产企业不存在后续开发项目。对于后续开发项目的界定,81号公告解释为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正在开发项目比较好理解,就是在建工程项目。而中标项目,对于招拍挂项目应指在国土部门招拍挂程序中已经竞得土地的项目。但对于广东省这种存在城市更新、留用地合作开发等类型的省份城市,实务中在认定上可能存在诸多争议。以城市更新项目为例,认定是否中标应该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签订合作改造协议还是项目立项,亦或者是项目确定实施主体,又或者是土地协议出让环节,这些都需要深入研判以及保持积极的税务沟通。

02 分摊起算时点为预售收入核算年度而非项目完工结转年度

8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提到: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针对规定中作为分摊土地增值税基数的“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包括预售期所形成的预售收入实务中经常容易产生争议。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到的,81号公告出台的原因是为了消弭房地产开发项目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在税制结构设计上的差异所导致的收入与支出配比不均衡的问题。

一方面,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预售期所形成的预售收入本身就需要按照相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8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特别强调企业所应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质是开发项目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为“所得税申报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规则,房地产企业项目完工前所取得的未完工收入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得出预计毛利额后可以扣减实际发生的土地增值税。所以按照81号公告的计算规则,预售期的预售收入需要纳入分摊年度。

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31号文”)第六条将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税法意义上的“销售收入”实现的范畴,只是区分未完工销售收入和完工销售收入,而不再像国税发【2006】31 号文那样划分出预售收入。所以同样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规定,81号公告所界定的项目销售收入理应与31号文保持一致的口径。

事实上,税务总局在关于81号公告的解读中所采用的案例中有所描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1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2023年10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其中就包含了一个假设,案例中的项目是2023年才竣工的,按照31号文的规定竣工前所取得收入属于未完工销售收入,完工后的收入是完工销售收入。税务总局在案例中开始分摊清算的土地增值税的年度便是从2023年开始计算的,这也是验证了我们的分析。

03 项目销售收入应剔除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宅销售收入

81号公告在对“项目销售收入”的补充规定中明确其不包含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而言,尽管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层面需要确认为销售收入,但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免征土地增值税收入。所以说从最终清算结果来看,企业清缴的土地增值税中不包含这部分普宅收入对应的土地增值税,所以这部分收入不参与到土地增值税的分摊计算具有合理性。

可能有人会提出说这部分普宅收入在预征阶段也预征了部分土地增值税,但是需要注意到的是,这部分普宅收入所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最终在清算的时候都会被其他非免税收入所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抵减了。

分摊示例如下表示:

所以81号公告的分摊逻辑还是要本着“谁实际参与,谁分摊”的原则来确定。

作者:傅吉俊 郑会广 王殿会

来源:税明大道

【第10篇】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

因为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那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能否同时享受?又该如何选择呢?下文会给大家详细解释。

一、三者如何区分

1.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

2.先征后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或返还已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属退税范畴,其实这是一种特定方式的免税或减免规定。与即征即退相比,先征后返具有严格的退税程序和管理规定,但税款返还滞后,特别是在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存在税款不能及时返还甚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3.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那么: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如果一家企业纳税期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就会形成留抵税额。

二、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如何重新选择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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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选择

情况一:纳税人适用留抵退税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金额很大,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金额远远小于留抵退税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企业及时取得留抵退税资金用于企业生产,节省资金成本。

如果企业目前进项税额留抵不大或没有留抵税额,但未来预计会产生大量进项留抵税额,且预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计算的留抵税额大于企业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款的金额,则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举例:

甲公司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月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合计为150万元。自2023年以来因疫情原因销售大幅下降导致企业有大量的留抵税额,截至2023年4月进项留抵税额为300万元,因以前甲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而无法享受留抵退税,甲公司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计算出可以享受的留抵退税金额为290万元。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290万元>1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50万元后,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且甲公司预计未来销售业务增长不大,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

情况二: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如果企业目前没有留抵税额或留抵税额金额很小,且未来预计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企业如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预计取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金额大于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则可以选择适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举例:

乙公司为先进制造业,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2023年至2023年2月享受留抵退税共计150万元,2023年3月至目前企业一直在缴纳增值税,且预计未来几年企业应一直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预计为380万元。

380万元>150万元(需要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自2023年4月1日开始计算,因此不包括2023年享受了留抵退税金额为20万元)。

因此,乙公司可选择缴回增值税留抵退税款150万元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想大家看完后,了解了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区别和利弊,希望大家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去选择。

【第11篇】增值税退税账务处理

随着增值税留底退税政策的落地,申请企业陆续都收到了退税款,收到退税款是好事,可是做财务的小伙伴又犯难了,收到的退税该如何做会计分录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1

增值税留底退税分录

留抵税额是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形的,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留底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应相应冲减进项税额。

在账务处理上为保证账面进项税额与在发票平台勾选确认的金额一致,不会直接红字冲减进项税额,而是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这个科目来进行核算。

具体分录是这么做的:

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如果在申请的当月收到退税款,也可以将以上二笔分录合并,直接做: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举个例子

问:a公司4月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8697.34元,5月份收到退税款。那4月、5月的账务要分别怎么做呢?

答:

4月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8697.3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697.34

5月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697.34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退税款 8697.34

你明白了吗?

* 本文为会计圈那点事儿原创文章,作者:王老师,转载请联系授权违者必究!

【第12篇】符合条件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安阳融媒记者 李庆龄

今年年初以来,中央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实施了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中第一条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5月17日,我市召开2023年下半年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张保玲就a级、b级纳税人的评选标准进行了解答。

张保玲介绍,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将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第一个就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这是对信用评价的一项重要应用。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目前共有100个评价指标。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人为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纳税人;b级纳税人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以下五种情况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予评a。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不予评a。三是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不予评a。四是经营不超过三年的纳税人,不予评a。五是存在直接判d指标,d级保留二年,第三年不予评a以及存在非正常户等直接判d级指标信用修复成功的,不予评a。”张保玲说。纳税信用评价主要评价的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经营状况和历史信用。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扣分行为纠正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安阳融媒记者 李庆龄

今年年初以来,中央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实施了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中第一条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5月17日,我市召开2023年下半年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张保玲就a级、b级纳税人的评选标准进行了解答。

张保玲介绍,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将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第一个就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这是对信用评价的一项重要应用。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目前共有100个评价指标。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人为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纳税人;b级纳税人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以下五种情况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予评a。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不予评a。三是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不予评a。四是经营不超过三年的纳税人,不予评a。五是存在直接判d指标,d级保留二年,第三年不予评a以及存在非正常户等直接判d级指标信用修复成功的,不予评a。”张保玲说。纳税信用评价主要评价的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经营状况和历史信用。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扣分行为纠正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第13篇】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

1. 增值税

1.1. 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三)

1.1.1.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1.1.1. 一般规定

1.1.1.1.1.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1.1.2. 出口应税服务的退税率

1.1.1.2.1. 应税服务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税率为13%,退税率也为13%;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适用税率为9%,退税率也为9%;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适用税率为6%,退税率也为6%。

1.1.1.3. 特殊规定

1.1.1.3.1.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1.1.1.3.2.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1.1.1.3.3.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1.1.1.3.4. 4.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增值税—出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三)

【第14篇】符合增值税免税并退税政策的是

2023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即问即答”(第1期)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1日

【编者按】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等留抵退税新政,确保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和“应享尽享”,2023年3月30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纳税服务处组织开展了纳税人网上视频培训(第1期)。现对纳税人在网络直播现场所提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通俗易懂的解答,供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学习使用。

【问题1】请问:此前我们已申请留抵退税并到账,现在我们怎么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

答:根据企业类型,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如为符合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条件的,按本企业所属类型和该文件规定的申请起始时间(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不同,最早为2023年4月1日起),按月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不再有“连续六个月”的条件)。

二是企业如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不能办理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我们是曾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之前以为进项税退不了,就将“转登记”时的“待抵扣进项税”全部进成本了,增值税申报表里没有填报进项税额,这个是不是要先更改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如为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已列入成本的,无需再调整申报。

【问题3】一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吗?另外,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前期进项税额,尚未计提加计抵减的,还可计提加计抵减吗?

答:首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服务业为15%),抵减应纳税额。因此,加计抵减额与进项税额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去抵减销项税额,也不能计入留抵税额之中。因此,加计抵减额不能用于计算增量留抵。

其次,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问题4】目前有未认证的留抵税额,还有已认证的留抵税额,请问能否申请退税?

答:“未认证”的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故未计入(不形成)留抵税额,该部分不能作为留抵税额办理退税;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的,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5】我公司资产5000万以下,非限制行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应如何确定企业划型?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企业的划型标准,与职工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问题6】退增值税时相应的附加税一并计算退税或后期抵扣?否则会造成附加税重复缴纳。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执行,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政策在2023年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下发后仍适用。

【问题7】非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增量留抵能退税吗?

答:增量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一般纳税人单位。但存量留抵退税仅适用于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

【问题8】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非小微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9】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0】一般纳税人可以不申请退税继续抵扣留抵吗?

答:可以,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11】我公司累计到2023年底有增值税留抵税额,但到2023年3月底没有增值税留抵了,这种情况还用申请退税么?谢谢。

答:当期无留抵税额,则不需要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2023年12月申请过增量留抵退回60%税款、目前还有留抵税额,是否能继续申请、是存量留抵退税还是增量留抵退税?

答:2023年3月底前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所属行业及划型,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仍可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适用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申请留抵退税的《退(抵)税申请表》中,对企业进行划型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填那个年度的呢?还是填写当月的?

答:首先需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其次,再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或《金融业划型标准》(银发〔2015〕309号附件)对号入座进行企业划型。第三,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填写相关项目。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问题13】如果同一企业既有简易征收,还有一般计税,能不能用简易计税的税额,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结存的留抵税额?

答:简易计税项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留抵税额。

【问题14】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没有留抵,后面才有留抵,需要怎么办理退税?

答:2023年3月31日无留抵税额,则存量留抵为0,后面形成的留抵则全为增量留抵税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退税条件的,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问题15】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同时,是不是三项附加也可以退呢?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此,退增值税留抵税额后,三项附加不退,但可在三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该政策对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仍继续适用。

【问题16】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有关系吗?

答: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没有直接关系,但企业收入总额与企业划型有关系,即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退存量留抵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

【问题17】企业如果是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2023年3月没有留抵数据,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答: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企业,在计算增量留抵退税时,期初按0对待处理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在对企业划型取得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时,对新成立的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确定划型标准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问题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其中“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中的“当期”,具体指的是留抵退税所属时期的月份,还是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

答:具体是指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即在收到退税款后,应按照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数额,冲减调整本月(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留抵税额。

【问题19】没有信用等级的新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因申请留抵退税对企业信用等级有要求,必须为a级或b级。新办企业因尚无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为m级,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20】留抵税额的取数标准是按照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吗?在哪查自己有没有留抵税额?

答:是《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0行数据。

【问题21】请问销售行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不?

答:销售行业(商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2】假如4月末留抵500元(2023年3月末留抵为0),且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那么5月份可以不申请退税吗?

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的,可以申请退税。如金额太小,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不申请退税,仍可在以后抵扣。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23】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申请留抵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答:房地产、建筑等企业的“预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属于“应纳税款”,故不能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欠税。

【问题24】增量和存量的区别是什么?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差额;存量留抵税额,是指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的差额,按“孰小”原则判定“存量留抵税额”:前者小于后者,则前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后者小于前者,则后者为存量留抵税额。

在2023年4月1日后成立、以及以前成立但再2023年4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期初数为0;同时也无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25】请问增量留抵,今年可以申请几次?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符合留抵退税4个条件的,每月都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即理论上每年可申请12次);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今年内一次处理完毕(即只可申请1次)。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其他一般企业,符合留抵退税5个条件的,在符合的当期,即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理论上每年可申请2次)。

【问题26】2023年9月注册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首先根据本企业情况,判定企业属于哪种企业类型,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政策范围退税、还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政策范围退税。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文件其中一个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的,都可以申请退税。

【问题27】之前是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了,之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能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在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但是,对办理过“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所新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问题28】今年的留抵退税,还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吗?

答: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

同时需要说明两种特例情况:

(1)对于2023年4月1日以来“未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只要至今曾有符合“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仍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2)对于2023年4月1日以来“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自办理最后一次留抵退税至今这一时间段内,只要曾有符合“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也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问题29】老师,2023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纳入计算抵扣范围。假如企业只有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影响到进项构成比例,对于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按同一个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退税额,则会导致存量退完后余额不为零。这个有办法处理吗?

答:按照现行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旅客运输服务、农产品普通发票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其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予退税。退税后“余额不为零”的期末留抵税额,仍可在以后月份进行抵扣。

【问题30】电影院应该是属于未明确划分行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来划分小微企业么?

答:是的。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问题31】如果每月都有增量,可以每月申请吗?

答:关键看企业适用哪个文件退税: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

【问题32】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都包括那些行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问题33】《退(抵)税申请表》中要填报的数据,能不能系统自动计算啊?

答:《退(抵)税申请表》中的大部分数据,都是取自系统数据、自动计算的,尤其是适用简易流程退税的企业。

【问题34】分公司要注销,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由总公司申请退税吗?

答:分公司一般属于未独立纳税的非法人主体,其进项税额在总公司抵扣。因此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35】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能享受吗?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都可以,包括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问题36】去年申请过一次增量留抵退税,今年还可以申请吗?申请退税的金额怎么计算?

答:这就需要重新对企业类型进行判定: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定条件,也就是以最后一次留抵退税月份为起点,再用“连续6个月”的条件去衡量。

【问题37】提交申请后,审核时间大概是多久可以有结果?

答: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当天即可审核完毕;属一般退税流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留抵退税核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问题38】关于企业划型,在电子税务局里就可以查到吗?

答:企业划型,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全部为系统确定;一般退税流程的,由企业填报、“系统+人工”审核判定。

【问题39】全部适用征收率计税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也不会有留抵税额,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40】请问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包含勾选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税额吗?

答:包括。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即四类、六种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问题41】一般情况下,企业适用的是一般退税还是简易退税呢?

答:适用“简易退税流程”的,全部由系统根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系统指标,由系统自动进行判定。除适用“简易退税流程”的企业外,均适用“一般退税流程”。

【问题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可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的小微企业,是全行业,不限制行业,对吗?

答:是的,适用于全行业,不限制行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在内的企业划型判定的标准,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问题43】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一般退税流程的企业,也是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吗?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一般退税流程和简易退税流程的,退税申请的提交方式,都有两个途径: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厅窗口。

【问题44】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可以只申请退还部分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存量留抵税额须一次性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理论上可以退部分留抵税额。但建议最好还是一次申请、一次退税,或者由于当期留抵税额太小等原因,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选择当期不退税,并说明原因。

【问题45】符合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其存量留抵税额是否只能在2023年底前申请退税、明年就不能退了?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3年4月、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3年7月、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同时,为了确保留抵退税新政尽快落地见效,14号公告又对财政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存量留抵退税提出了时限要求,即:对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应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当然,因特殊原因未在上述期限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原则上明年仍可申请退还。

【问题46】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曾经转成小规模,那之前的留抵税额还能退吗?

答:应列入成本,不能重复再退留抵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在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但是,对办理过“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所新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问题47】存量和增量都有,必须分开申请吗?

答: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第二条规定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规定的,企业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可以一次申请,填写一张《退(抵)税申请表》(见14号文件附件)无需分开申请。

【问题48】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凡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只要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即可申请留抵退税。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般情况下未独立核算、未独立纳税,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和申报纳税,增值税留抵税额也是在总公司体现,故分公司原则上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49】请问,我们是2023年3月税务登记的,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即可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50】留抵退税额超过10万元,需要走一般流程,指的是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合计、还是分别不超过10万元?

答:为了提高留抵退税工作效率,降低留抵退税风险,税务总局在系统中设定了适用“简易退税流程”同时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并由系统自动进行判定。这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小微企业、二是留抵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三是风险等级较低。其中“留抵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是指单次申请留抵退税额。

如按规定同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则以“增量+存量”合计数衡量是否未超过10万元。如果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在不同月份申请,则按单次申请的“增量”或“存量”留抵税额衡量,确定是否适用简易退税流程。

【问题51】商业零售业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吗?

答:商业零售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52】麻烦问一下,增值税留抵退税申数额如果较大,需要企业提前和国库沟通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沟通,由税务机关协调财政、国库部门解决,确保企业留抵退税及时到账。

【问题53】简易退税多少个工作日能审核完毕、退库到账?

答: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当天即可审核完毕;属一般退税流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留抵退税核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确保留抵退税尽快及时直达企业账户。

【问题54】2023年的留抵退税,还有50万元的卡点吗?

答: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既无“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限定条件,也无“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卡点;只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企业,即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企业,才有“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定条件。

【问题5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税条件都有哪些?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题56】小型、微型企业,按什么标准衡量和区分?

答:企业划型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型:

一、一般企业划型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的《金融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划型标准划型。不同行业的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上述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特殊企业划型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问题57】多缴税才要退还是?

答:留抵退税不属于多缴税才退税,而是退还一般纳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所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全行业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还可以按规定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58】对“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傻傻的有些分不清,能给详细解释一下吗?这两项留抵税额都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一、增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留抵税额-2023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差额”为正数的,即为增量留抵税额;为负数的,则表示当期无增量留抵税额。

(二)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意味着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存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也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照“孰小”原则确定存量留抵税额,即: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

【问题59】企业如果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就不能享受增量、存量留抵退税了吗?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同时该文件又规定了如下税收救济条款,供纳税人自愿选择:

一、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二、选择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自2023年4月1日起”,指的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税款所属时期”,而不是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退税款的时间。

【问题60】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微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二)小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2023年5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三)制造业等六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中型企业,自2023年7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自2023年10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上述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

按上述收入占比50%以上确定企业所属的主行业,是以“从实”原则,按照企业实际经营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项目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包括免税收入等)计算确定的,而不是系统中登记的主行业确定。

譬如: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超过50%、但系统中的主行业不是制造业等六行业,则需要在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后,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反之,系统中的主行业是制造业等六行业、但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未超过50%,则也需要按企业实际主营收入情况,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同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而不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

(四)其他企业(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

自2023年4月1日起,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有关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为一项长期政策。

【第15篇】增值税退税情况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应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相应表单填报示例如下↓↓

退(抵)税申请表填报示例

《退(抵)税申请表》主要栏次填报示例如下:

申报表填报示例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具体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 适用)》 附列资料二第 22 行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

举例:2022 年 4 月 15 日, 某微型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准 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收到留抵退税款 100 万 元,则该纳税人在办理属期 4 月申报时,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

小贴士:

基本操作说明

第一步:实名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

第二步: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页面,系统为其提示如下内容。

上图中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下一页面;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当前业务申请页面。

第四步:申请表初始化展示

(1)在上步骤中选择预填,显示如下。

(2)在上步骤中选择自行填报,显示如下。

第五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附送资料】按钮,新弹框供上传资料。根据业务要求,上传相应附列资料。

第六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保存】按钮,可将本次填写内容进行保存,但申请单不会提交,保存内容可供纳税人下次进入本业务时进行再次填写及提交使用。

第七步:申请表填写完毕、需要上传的附送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下一步】按钮,即可提交本次申请。并可查看系统回执单。

第八步:进入事项进度管理页面,显示该事项信息,可对该项信息进行查看、撤销等操作。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第16篇】增值税可以退税吗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事项。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如何记账?如何申报?今天,就和税小课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举例】建筑业。某建筑企业,营业收入5800万,资产总额4500万,属于小型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2.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举例】某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提醒!不要简单理解是制造业,还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服务业。

3.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留抵退税如何申请?电子税务局就能操作!

如何申请?电子税务局“3步走”就能完成操作了!

操作步骤:

(以辽宁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第1步 【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或通过搜索,输入功能关键字也可查询到功能。

第2步 申请填写:进入功能,系统会根据申报数据预填一些,一些无法预填的数据就需要纳税人手动填写了。

温馨提示】“退税企业类型”和“国民经济行业”需要选择到最小类,不可以选择大类。

第3步 页面数据填写完整后,点击【保存】-【提交】即可,申请结束,等待税务人员的审批。

留抵退税会计上如何记账、税务上如何申报?

【会计分录】

1.计算出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不做1、2也可以,在退税时直接编制一张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指引】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其他相关热点问题

1.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举例说明】某微型企业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14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3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3.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整?

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举例说明】某制造业纳税人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3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该纳税人2023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进项转出的50万元,在上述计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无需扣减。

4.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规定申请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纳税人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3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4月10日办理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以上就是关于留抵退税的操作指引的分享,你get了吗?欢迎在评论区打卡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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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税务师顾姐、辽宁税务、中国税务报、小陈税务08、郝老师说会计,税小课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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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