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税率变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税率变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增值税税率变动
摘要: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6%档保持不变。我国增值税经历过3次重要降税/并档。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三档。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而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
(一)继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
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抓好年初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这次减税,着眼“放水养鱼”、增强发展后劲并考虑财政可持续,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
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稳定现行征缴方式,各地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今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继续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我们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变、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使社保基金可持续、企业与职工同受益。[2019-03-05 09:47]
2023年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1、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易混项见附件)税率为9%;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2、其余的:货物是13%,服务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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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16%、10%、6%、0%四档。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而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出口货物税率为0。
我国增值税自改革开放后引入以来为配合经济发展阶段不断进行改进,整个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前两阶段主要以税种设计为主,增值税的增收范围逐渐扩大;2003年以后主要以税制结构完善为主:前期改革以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换为主,2023年后改革核心转向“营改增”,2023年后改革的主旋律变为增值税的减档降税。具体而言:
引进试点阶段(1979~1993):税种设立。我国于1979年引进增值税进行试点工作,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仅对12机器、机械等12类商品改征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正式纳入我国税种。此后纳税范围逐渐扩大,截至1994年4月以涵盖原260个工业品税目中的174个税目。1994年国内增值税税收收入2308.34亿元,同比增长113.4%。
初步建立阶段(1994~2003):征收范围扩大。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以完善增值税制度为主。本次改革使得增值税的增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工业生产环节和商品流通领域。1994至1999年增值税增速缓慢下滑,2000年受国内需求增加与原油价格与国际接轨等因素影响增值税增速上升至17.3%,直至2003年增速基本在17%左右波动。
转型改革阶段(2004~2011):向消费型过渡。由于此前实施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具有抑制消费和投资的效应,2004年7月起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2008年国务院颁布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机器设备等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2023年增值税同比增速降至2.7%。
全面推广阶段(2012~2016):以营改增为主要任务。因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仍存,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铺开,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可进行增值税抵扣。营改增的实行使增值税在2016和2023年都达到了超30%的增速。
深化改革阶段(2017至今):以减档降税为主。2023年开始的增值税改革主要以减税并档为主,根据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
我国增值税此前经历过3次重要降税/并档。2023年后我国基本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过程,但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导致重复征税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在2023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总计为社会减税9186亿元,至此增值税已实现征收行业和抵扣范围的全覆盖。
第一次下调/并档:2023年起7月1日起,将6%、4%和3%的税率统一调整为3%,2023年增值税收入同比增速由7.1%下降为0.8%;
第二次下调/并档:营改增后,增值税四档的税率档次和各种税收优惠使得整体税制还是显得冗杂,因此,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率从四档降低为三档,取消13%的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下调至11%;
第三次下调/并档: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下调1个百分比。目前我国增值税的三档税率分别为6%、10%和16%,其中,采掘、制造业多数在16%档,10%档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农林牧渔、房地产、建筑装饰和通信业,金融服务业则多数在6%档。
【第2篇】增值税税率计算器
在财务工作中,我们免不了要计算各种税费,但是税种太多,计算公式更是不一样,容易混淆,让人分分钟崩溃!
我们财务部之前也是一点点计算的,核对一遍又一遍,太麻烦了!后来财务经理亲自编制了一个十八个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器,直是太好用了!现在我们财务部人手一份!
十八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器
表格自带公式
一、增值税税率表
税率可更改
二、消费税税率表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四、印花税税率表
五、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六、环境保护税税率表
七、船舶吨税税率表
八、车船税税额表
九、资源税税率表
......
篇幅有限,内容太多,就不一一展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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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厂房出租增值税税率
不动产租赁
老项目:2023年4月30日及以前取得的不动产;
新项目:2023年4月30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
一、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
1、一般纳税人出租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新项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适用税率10%。
重点: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5%,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不动产销售
1、自建老项目(简易办法)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5×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05×5%(扣除预缴)
2、自建新项目(一般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10%(扣除预缴)
3、非自建老项目(简易办法)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05×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05×5%(扣除预缴)
4、非自建新项目(一般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1×5%
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价或取得作价)÷1.1×10%(扣除预缴)
【第4篇】增值税地税税率是多少
企业日常费用核算及涉税处理
第四节 房租水电物业费
一、2018新租赁准则相关内容
2018 新租赁准则,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8〕3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简称 2018新租赁准则。
(一)租赁相关概念
1. 租赁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
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1)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
获利;
(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2.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3.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
期。
4.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5.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 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
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6.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低
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
况影响。低价值资产租赁还应当符合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 2018新租赁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
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
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
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
法。
2.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
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3.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
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
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
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
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4. 案例
承租人甲公司就某栋建筑物的某一层楼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为期 10年的
租赁协议,并拥有 5年的续租选择权。有关资料如下:
(1)初始租赁期内的不含税租金为每年 50000元,续租期间为每年 55 000
元,所有款项应于每年年初支付;
(2)为获得该项租赁,甲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 20000 元,其中,15 000
元为向该楼层前任租户支付的款项,5 000 元为向促成此租赁交易的房地产中介
支付的佣金;
(3)作为对甲公司的激励,乙公司同意补偿甲公司 5000元的佣金;
(4)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评估后认为,不能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
权,因此,将租赁期确定为 10年;
(5)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每年 5%,该利率反
映的是甲公司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期限为 10)年、与使用权资产等值的相同币
种的借款而必须支付的利率。
为简化处理,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分析】
承租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计算租赁期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
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支付第 1年的租金 50 000元,并以剩余 9年租金
(每年 50000元)按 5%的年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
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的过程如下:
剩余 9期租赁付款额=50 000 x9=450 000(元)
租赁负债=剩余 9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50 000 x(p/a,5%,9)=355 391
(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剩余 9期租赁付款额-剩余 9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450
000-355 391 =94 609(元)
分录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 405 391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94 609
货: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450 000
银行存款(第 1年的租赁付款额) 50000
第二步,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
借:使用权资产 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第三步,将已收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从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借:银行存款 5 000
贷:使用权资产 5000
综上,甲公司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为:
405 391 +20 000-5 000=420 391(元)。
5. 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1)计量基础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即,以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损失计量使用权资产。
承租人按照新租赁准则有关规定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
资产的账面价值。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
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
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
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
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与使用权资产有关的经济
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作出决定。通常,承租人按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其他折旧方法更能反映使用权资产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其他折
旧方法。
承租人在确定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承租人能够合理
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
折旧;承租人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
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如果使用权资产的剩
余使用寿命短于前两者,则应在使用权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3)使用权资产的减值 –略
6.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列报
根据 2018新租赁准则等规定,在原个别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
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
二、房租水电物业费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一)房租水电费涉及的增值税税率:
1. 房租的税率
(1)小规模、简易征收:5%;
(2)一般纳税人: 9%;
(3)个人出租: 税率为 5%减按 1.5%。2. 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房屋:
按出租房屋性质可分为出租住房和出租非住房。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5%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
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含税)/(1+5%)╳1.5%
(3)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房屋申报及代开发票机关
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和申报缴
纳增值税。2. 水费的税率
(1)小规模、简易征收:3%;
(2)一般纳税人: 9%。
3. 电费的税率
(1)小规模、简易征收:3%;
(2)一般纳税人: 13%。
(二)房租水电费涉及的进项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有关房租、水费、电费:进项可以抵扣;
如果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房租、水电费:进项不可以抵扣。
(三)从个人那里租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处理:
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
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
【结论】从个人租房取得的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可以抵扣。
(四)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用于生产经营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可以
抵扣;
但宿舍、食堂等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免税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
项不能抵扣。
三、房租水电物业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
房租的几种方式:
(一)经营租赁方式
(二)融资租赁方式
(三)员工房租
(一)经营租赁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融资租赁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
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三)员工房租
公司给员工租房,不能分割的,属于集体福利,计入福利费,税前按工资总
额的 14%扣除;
公司给员工租房,房租如果可以分割,计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抵扣。
(四)水电费涉税处理
1. 与经营有关的并取得正规发票的可以全额抵扣;
2. 如果是由于为员工租房发生的水电费计入福利费;
3. 如果是公司为员工补贴水电费,则计入工资、薪金交个人所得税。
四、房租水电物业费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处理
(一)现金发放住房补贴
计入工资、薪金交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租房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
1. 公司给员工租房,不能分割的,属于集体福利,计入福利费;
2. 公司给员工租房,房租如果可以分割,计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抵扣。
【第5篇】一项增值税简并税率政策
每日税讯专家杨中英点评新政要点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该条明确了适用11%税率范围,本条是限制性列举,共23种货物,分为七大类。即“
1、农产品;
2、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13种;
3、饲料
4、音响制品
5、电子出版物
6、二甲醚
7、食盐
各种货物注释应按本文件附件1判断。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该款是明确购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几中情形处理:
1、取得一般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缴款书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进行抵扣;
2、取得由小规模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前这类发票均由税务局代开),依照本文件规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通常是指不含税金额。是否按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计算进项,也值得关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该款规定了抵扣农产品适用税率特殊情形,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是 2023年5月1日起至今仍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期间。
营改增前,原增值税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其表现形式多在工业、商业、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该款明确对生产销售产品、工业性加工行业消耗农产品不因简并税率而税负有所增加的特殊规定。
对于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对应耗用农产品依然可按照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但存在问题是,如生产纺织品企业,在2023年7月1日后,向一般纳税人购入棉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1%,根据本文件,纺织企业如何操作“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而取得小规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因企业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易操作。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为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案件的发生,2023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为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扩大政策覆盖面,2023年,又下发了《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结合本地特点选择部分行业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产品抵扣机制。
实行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也就是这些行业,不再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和自行计算进项税额为抵扣依据,而是按规定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再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该款是对上述情形中的税率进行调整的规定。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实务中,站在销售农产品角度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如农民、公司+农户、农场、林场、果树场等,增值税规定免税;二是经营销售农产品单位,如购入农产品再销售等,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该款就是对批发、零售单位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享受增值税免税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取得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确。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该款是强调除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在会计处理中,对进项税额分别核算,否则从低抵扣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该款是对可自行计算进项抵扣发票种类的明确, 开具这类发票对象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农业生产者与自产农产品,如林场销售自育苗木,享受增值税免税而开出普通发票,取得方可依据11%或13%的税率,自行计算进项税额。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该条款是对所列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2。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该条对执行日期进行明确,并统一此前文件税率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口径,同时对财税[2012]75号文件第三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明确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最新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
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28日
【第6篇】韩国增值税税率
据韩国企划财政部周一发布的消息,2023年综合房产税征收对象同比大增42%,至94.7万人;征税额同比激增216.7%,至5.7万亿韩元(约人民币306.8亿元)。
持有多套住房的个人和法人占整体征收对象的57.8%,其应缴纳税额占征收总额的88.9%。其中,持有2套住房以上者占51.2%,其应缴税税额占征收总额的47.4%;法人占6.5%,应缴纳税额占比40.4%。此外,持有1套住房者为13.9%,应缴纳税额占3.5%。
分析指出,住房价格、房屋销售挂牌价格比率、综合房地产税税率的上升导致综合房地产税征收对象和征收额较去年增加。
虽然文在寅政府过去四年来宣布大量平抑房价举措,包括增加供给和打击投机,房价依然上扬。韩国国民银行数据显示,在文在寅就任总统的2023年5月,在首尔购买一套公寓的平均价格为6.07亿韩元(约合51万美元);今年10月,这一均价达到12.1亿韩元(102万美元)。
由于房价连创新高,从今年6月1日起,韩国综合房产税税率上调至1.2%-6%。同时转让税税率也被调高,持有多套房的业主最高将承担65%到75%的税率。
韩国总统文在寅本月21日在电视节目上表示,楼市问题影响到国民生活,导致国民感到不公平,政府正在考虑回收凭借房地产获得的非劳动收入或超额利润的对策,以限制民间房产商获取巨额利益。
来源:市场资讯,新浪网
【第7篇】二甲醚是增值税低税率货物吗
二甲醚又称甲醚,简称dme。二甲醚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无色气体或压缩液体,具有轻微醚香味。相对密度(20℃)0.666,熔点-141.5℃,沸点-24.9℃,室温下蒸气压约为0.5mpa,与石油液化气(lpg)相似。溶于水及醇、乙醚、丙酮、氯仿等多种有机溶剂。易燃,在燃烧时火焰略带光亮,燃烧热(气态)为1455kj/mol。
常温下dme具有惰性,不易自动氧化,无腐蚀、无致癌性,但在辐射或加热条件下可分解成甲烷、乙烷、甲醛等。 二甲醚作为一种基本化工原料,由于其良好的易压缩、冷凝、汽化特性,使得二甲醚在制药、燃料、农药等化学工业中有许多独特的用途。如高纯度的二甲醚可代替氟里昂用作气溶胶喷射剂和致冷剂,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和臭氧层的破坏。由于其良好的水溶性、油溶性,使得其应用范围大大优于丙烷、丁烷等石油化学品。代替甲醇用作甲醛生产的新原料,可以明显降低甲醛生产成本,在大型甲醛装置中更显示出其优越性。作为民用燃料气其储运、燃烧安全性,预混气热值和理论燃烧温度等性能指标均优于石油液化气,可作为城市管道煤气的调峰气、液化气掺混气。也是柴油发动机的理想燃料,与甲醇燃料汽车相比,不存在汽车冷启动问题。它还是未来制取低碳烯烃的主要原料之一。 由于石油资源短缺 、煤炭资源丰富及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二甲醚作为从煤转化成的清洁燃料而日益受到重视,成为近年来国内外竞相开发的性能优越的碳一化工产品。 溶解的甲醚作为lpg和石油类的替代燃料,二甲醚是具有与lpg的物理性质相类似的化学品,在燃烧时不会产生破坏环境的气体,能便宜而大量地生产。与甲烷一样,被期望成为21世纪的能源之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替代能源二甲醚的扶持力度,以应对高油价时代的到来。
【第8篇】饲料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6%、10%、6%、0%。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其中,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小伙伴们一起学一学~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征税,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液化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沼气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剂,税率为16%,以及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肥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甲醚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二十、邮政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除土地使用权外的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第9篇】保险公司增值税税率
像建筑服务行业的公司,会为工作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呢?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让好吖好大账房为你解答疑惑。
一、团体意外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值税税率为6%。
二、团体意外保险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是强制购买的,属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3年第80号)
三、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参考:来自新疆国税《营改增政策答疑(十一)》
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建委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取得保险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答: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第10篇】房租收入增值税税率
租金收入增值税是在什么时候缴纳的?涉及哪些情况?如果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是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接下来具体了解下吧!
租金收入增值税是在什么时候缴纳的?涉及哪些情况?
1、如果将原有房产用在生产经营方面,则相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生产经营之月起。
2、如果是自行新建房用在生产经营方面,那么相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从建成之次月开始。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其对应的租金收入增值税缴纳时间为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开始。(新建房屋若是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则应当从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当月开始缴纳)
4、如果属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情况,则相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开始。
5、若是属于购置存量房的情况,则租金收入增值税缴纳时间是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开始。
6、如果是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情况,房屋租金计提的会计处理是怎么做的?则对应租金收入增值税缴纳时间是从交付房租、出借房产之次月开始。
房租收入是怎么缴纳税款的?
房屋出租时,房租收入缴税涉及到以下几种税赋项目及税率。具体如下:
1、房产税:从出租房产次月开始,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2、营业税:如果是个人出租房屋,则按照租金收入的5%对营业税进行缴纳。个人出租房屋若是月收入在8000以下的,则对营业税实行免征。
3、印花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口的,那么应当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按照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进行贴花。如果税额不满1元,那么按照1元进行贴花。
4、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为依据,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计算缴纳。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1篇】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税率
2020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1记住口诀,增值税新税率一点也不难记!
一、13%
纳税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看似比较散乱,但是从记忆角度,我们可以找一些规律,13%的税率基本都是和货物相关的,比如货物的销售、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租赁、货物的进口。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来记忆,但凡货物相关的一些行为,除特殊情况外,都使用13%的税率。
特殊情况要例外
1、涉及货物的这种特殊行为,那就是出口,税率0%。
2、这类23类特殊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税率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二、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9%
9%的税率,基本就是正列举了,只要记住这些就行。
9%的税率主要和货物没有太大关系,大部分都是涉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服务都是9%税率。
1、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它适用13%
2、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和有形动产的租赁服务的其他服务,适用6%。
3、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0%。
9%也不是完全不涉及货物,我们23类的货物销售或进口行为,就适用9%的税率。
三、6%、0%
6%主要就是适用于销售服务的,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还有动产的租赁服务,其他服务适用6%。比如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租赁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0%,主要就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有人也说怎么没说3%、5%(3至5月3%征收率,小规模已经暂时修改为1%),其实这并非税率,这是简易计税的征收率,在增值税上并非一个概念。
02
最新增值税征收率和预征率
一、征收率
一共有2档,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1%: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5%: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货物销售里没有5%征收率的。
2、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3.两个减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序号
税目
征收率
1
销售货物
3%
2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3
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
3%
4
销售无形资产
3%
5
销售不动产
5%
二、预征率
预征率有4档,1%,2%,3%和5%。
简易计税的预征率基本上与征收率一致。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的预征率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相同。
注意:换算成不含税价时,分母为税率或征收率,而不是预征率。
如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预征率3%
序号
税目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
销售建筑服务
2%
3%
2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3%
3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3%
5%
4
销售不动产
5%
5%
5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1%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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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黄酒增值税税率
目前,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15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卷烟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
目前,我国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方式,11%的从价比例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定额税。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1.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2.配制酒的规定
3.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4.葡萄酒按照“其他酒”征收消费税(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除外)。
5.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6.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高档化妆品
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
(五)鞭炮、焰火: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注:原油不征收消费税,但是征收资源税。
税目
子目
注意事项
成品油
1.汽油(通一按无铅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也称化工轻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6.润滑油
7.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提示】(1)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3)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4)经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①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②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5)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②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③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财税〔2018〕144号将该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辨析记忆】
(1)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3)70%动物油和植物油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4)90%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七)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3.超豪华小汽车。
含9座内乘用车、 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大货车、大卡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超豪华小汽车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八)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
取消气缸容量 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不包括高尔夫服装和车。
(十)高档手表
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手表 。
(十一)游艇
本税目只涉及长度、材质、用途等项符合标准的机动艇(艇身长度大于等于8米小于等于90米)。非机动艇不征。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提示】范围窄---木制且一次性。含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以木材为原料。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提示】
(1)电池中的免税规定: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铅蓄电池在2023年12月31日前缓征消费税,自2023年1月1日起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23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第13篇】蔬菜销售的增值税税率
有一家生产蔬菜的农业企业,主要是供应周边的农贸市场,疫情期间为了保障蔬菜的供应量,还向附近的农户人家收购了蔬菜,那么蔬菜企业销售的包括自产和收购的蔬菜,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增值税的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的问题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于上述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自产蔬菜和收购蔬菜,享受免征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资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科普:财税(2011)137号规定
财税137号通知的发布,涵盖了农产品产供销的各个环节
1、免征蔬菜流通的环节;
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农业产品实行低税率
4、农产品的种养服务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5、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个税汇算清缴即将到来,惠及一亿人!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4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一、基本税率:17%(一般纳税人)
17%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律适用17%;营改增的“有形动产租赁”。
二、低税率:
(一)11%的低税率
(二)6%的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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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增值税税率总结2023年
上文来源:思维导图学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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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煤炭增值税税率2023
前 言
中国是世界上煤炭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据公开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煤炭探明总储量在17096亿吨左右,位居世界第三。2023年,我国煤炭总储量在17588亿吨左右。
2010-2023年中国已探明煤储量趋势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煤炭产业采取“大中小煤矿并举”的鼓励性政策,由此掀起了大办乡镇煤矿的热潮,小煤矿日渐成为煤炭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煤炭企业积极推进联合重组,并购核心业务,全国煤矿数量大幅减少,大型现代化煤矿已经成为全国煤炭生产主体。
近几个月,因疫情影响,煤炭价格出现持续下跌。从实际交易来看,煤炭现货价格跌破470元/吨临界点。受累于煤炭价格和销量下行,煤炭行业利润普遍下降,致使小型煤矿无以为继,间接推动了中小煤矿企业的兼并、收购。
背景:煤炭行业专项整治已经进入问题核查阶段
2023年2月以来,针对一批腐败案件暴露出的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煤炭行业经营过程中矿产交易、股权变更等环节中的税收违法问题逐步显露。
5月6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明确提出“专项整治已经进入问题核查阶段”,要求“从看似没有问题的情况中找出问题,从已经发现的问题中找出背后更大更深层次的问题,从线索里面挖出新的线索”,因此我们推断,煤炭行业涉税违法问题预计在今年下半年至2023年集中爆发。
华税结合多年税务代理经验,对煤炭行业涉税风险作出预警,向相关企业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以期帮助煤炭行业实现涉税风险的有效管控。
一、煤炭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一)会计制度不健全
对于煤炭行业而言,根据现行政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在企业开办初期,煤矿企业往往选择会计要求较低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随着经营的扩大,一些煤矿企业营业收入已经远超40000万元,应当及时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所适用的会计政策备案。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面临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面临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错误执行会计制度,导致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易引发偷税法律风险。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松散
1、煤炭进项虚开风险
由于煤炭采掘业务中,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仅购进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购进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造成了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重的问题,因此小型煤矿在对外销售自采掘煤炭时,通常以较低的价格“不带票”销售。而煤炭加工经销企业(化工企业)为了解决购进煤炭“不带票”问题,往往采取寻求第三方合作,从第三方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
对于具有采矿权的大中型煤矿企业,在自采掘煤炭时同样面临进项不足问题。一般而言,大中型煤矿企业依赖于地方政府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以弥补税负过高导致的利润缩水,一旦地方优惠政策废止、失效,其增值税税负将陡增。此时大中型煤矿企业亦会采取从第三方取得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方式缓解税负压力。
在上述模式中,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采购/采掘情况相符,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2、煤炭销项虚开风险
对于一些享受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进项有盈余时可能在真实销售煤炭产品时向第三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一定费用,从而造成“票货分离”现象。同时,此类企业凭上述销售业务的开票情况向地方政府申请财政、税收返还,被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进而追究虚开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运输发票虚开风险
煤炭运输以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为主要方式,其中公路运输面临虚开发票问题较为严峻。
鉴于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多、小、散、弱”的特征,除大型煤矿企业能够组建自有车队外,大部分煤矿企业依赖于个体车辆承接运输工作。受制于资质限制及代开发票手续繁琐等因素,个人营运车辆往往采取挂靠经营模式开展业务。但是,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运输业务,涉嫌虚开,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规范
随着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结束,相当一部分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企业冒用,“被”发工资而不知情。一旦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处理”平台中发现大量针对某一企业身份冒用的异议申诉,或将引发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真实性的调查,企业仅凭一张工资表根本无法真实用工的真实性。
我国煤炭产业仍处于劳动密集型发展阶段,对劳动力的需求较大,虚列工资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在行业小范围内仍然存在。但是,在信息互联互通的征管手段下,任何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规范的行为均极易引发偷税的法律风险。
(四)小税种管理制度缺位
由于煤矿地处较为偏远,行政监管较为薄弱,煤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存在违规占地、建房、用水的现象,一旦面临税务稽查,或引发小税种的大规模追征,主要涉及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资源税等。
以水资源税为例,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用水的,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
由于煤矿企业用水量较大,且煤矿往往地处缺水地区,因此用水成本极大,一旦超额采用地下水,面临被征收普通采水地区2-15倍的高额水资源税,加之税收滞纳金、罚款,超额采取地下水违法成本极高。
在日常经营中,煤炭企业往往对占比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较为关注,但对小税种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导致小税种疏于申报、欠缴,常年累积后滞纳金可能超过税款本身。
二、煤炭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
自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从钢铁、煤炭行业入手“去产能”以来,至2023年底煤炭产业已经去产能1.1亿吨,全国煤矿数量缩减为5268处,煤炭配额的减少促使兼并重组进一步加快。
并购重组的主要方式有以现金、股权、资产等方式收购目标企业的资产、股权。对于煤矿企业而言,主要资产一是煤矿采掘、加工设备等固定资产,二是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且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极高。
但由于我国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制定了专门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作出了诸多限制性规定,并且将审批权提升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级以下政府或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无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的程序较为繁琐。因此,煤炭企业倾向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兼并重组,并将探矿权、采矿权一并转让。
但是,通过上述方式规避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查,其合法性受到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质疑,同时股权转让行为易引发涉税风险。根据转让方身份不同,股权转让涉及主要税种为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等。
(一)无形资产价值未充分体现,引发税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目标企业拥有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但转让目标企业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探矿权、采矿权价值未充分体现,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而重新核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以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进行处罚。
(二)无形资产价值减损,已纳税款税局不予退税
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已经充分考虑到目标企业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但嗣后因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价值减损的,转让方就以纳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以“不存在法定退税理由”而拒绝退税的情况屡见不鲜,公开判例中税务机关胜诉与纳税人胜诉均有出现。因此在就股权转让所得纳税时应当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能否退税。
(三)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未及时纳税,税局以偷税处罚
在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当日,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转让方以股权转让合同附条件生效条款未实现、股权转让价格未确定为由而不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仅对受让方前期支付的部分现金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或追究其偷税的行政责任。
(四)对股权转让事项的调查引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稽查
在税务机关对企业股权转让事项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将调取企业账簿、会计凭证、合同等财务、税务、业务资料,从而引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稽查,或将企业历史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全面发掘,牵涉其他涉税事项。
三、煤炭企业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一)认定偷税的抗辩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的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两个构成要件,但是对于构成偷税是否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却未能予以明确。
我们认为,对于上述四种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应当分别对待。对于第一种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主观故意”实则已经内化,无须考虑。但如果纳税人账簿和记账凭证是真实的、收入和支出是真实的、同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了纳税申报,只是由于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认为自己无须申报而“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看来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则不应当认定纳税人“偷税”。
同时,虽《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对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予以明确,但是在具体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函件已经表明了其对偷税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的肯定态度。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均认为偷税应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并且,司法裁判中法院也多支持该观点。
(二)案件已逾税款追征期、税务行政处罚期的抗辩策略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限定了税务机关税款追缴期限的三种情形:(1)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或者五年;(3)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前已述及,因错误理解税收政策而导致的“未申报”、“错误申报”不属于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那么税务机关就不能无限期追征。
对于“未申报”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即对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适用三年或者五年追征期。
对于“错误申报”情形,我们认为则属于纳税人失误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同样适用三年或者五年追征期。
当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未申报”、“错误申报”行为的查处超过五年的,税务机关不仅丧失税款追征权,同样丧失行政处罚权。
(三)违法行为产生时间的确定
在税务机关调查煤炭企业“未申报”、“错误申报”而未缴或少缴税款时,往往认为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直至企业补缴税款更正申报错误之时,方起算五年税款追征时效、税务行政处罚时效。但是我们认为此种确定违法行为产生时间的方法错误。
我们认为,煤炭企业或存在的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并不是一种可以跨越纳税年度的连续行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煤炭企业或存在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在汇算清缴后,即实现了偷税目的。因此,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
并且,若按照税务机关的观点,将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从最后一个单独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则违背了追究时效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严重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煤炭企业应及时建立涉税风险管理机制
(一)完备业务流程,注重书面留存合同
无论在煤炭购销环节还是运输环节,煤炭企业应完备业务流程,注重业务审批,避免具体经办人员的违法行为牵涉企业。在具体业务中,注重书面合同的留存,关注合同签字人是否为经对方公司授权的代表,核对合同盖章是否真实,同时避免框架性合同。
购进煤炭或者接受运输服务时,特别关注卖方是否存在挂靠现象,及时排查是否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形,若出现指示交付、垫资代付等行为的,须留存对方说明文件、对方的挂靠协议等,以证明自身业务的真实性。
在合同条款设计方面,要对开具发票的类型、项目、税率、开票时间、税款承担主体、价外费用、违约责任等涉税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交易完成后需要保存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输单证、汇款单等任何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二)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
煤炭企业应以业务真实性为基础,建立完善的增值税发票及凭证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并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
2、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的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
3、通过ocr等技术手段将纸质发票、凭证录入数据系统保存,实现自动归档、验证,方便财务部门查阅。
(三)妥善设计股权转让涉税条款,与税局积极沟通消除争议
对于目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且在总资产中占比较大的,转让方应当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区间,若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可以作为税务机关核定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的重要依据。
同时,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应当积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拟转让股权的相关事项,咨询纳税事项,获得税局指导,并留存税局作出纳税指导的相关证据,若事后发生争议可以作为证明自身无偷税故意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