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税率降为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税率降为,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增值税税率降为
增值税税款占据着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60%,也就是说我们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占据着企业缴纳税款的一大部分。所以一般的企业想要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首要想解决的就是企业增值税这方面的问题!
但由于解决企业增值税的需要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也就是进项发票。进项发票一般在上游企业上很难取得,再加上增值税税率高,这就导致企业在增值税税负压力上是尤为的严重!
最近几年有听到可在税收洼地园区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方法,以此来减轻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税负压力。这种方式是真实存在的吗?合理合法吗?
税收洼地园区的确是有方式减轻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税负压力,但不是直接把增值税税率降低,增值税税率是国家统计规定的,是不能降低税率的。在税收洼地园区是通过企业缴纳增值税税款后,园区会根据相应的缴纳税款额度按照一定比例返给企业,被称之为增值税返税政策!
增值税返税政策也可以变相地理解为降低了企业增值税税率,只是通过缴纳后返给企业的形式。那这种方式合法吗?肯定是合法的,税收洼地园区是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税收收入而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是政府行为,合理合法!
在江苏税收洼地园区,增值税返税政策能返到地方一级留存的30%-80%(地方一级留存50%),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税款后,次月准时以企业营业外收入返还至企业的对公账户!
这样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税负压力,就能得到有效地解决。目前也是解决增值税税负压力的最佳方式!
想要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务筹划方案,关注《二三谢》税务筹划不迷茫!
【第2篇】钢筋增值税税率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具体各类材料类别的税率看进项侧的附件2-中国铁建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清单
材料类别(列举) 是否可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 税率
钢材、水泥、混凝土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油品、火工品 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原木和原竹 是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13%
管理要点:
(1)2023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7%、分包11%;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人工费
成本费用项目明细
取得发票类型
抵扣率
备注
1、劳务分包(分包方为有建筑资质的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2、劳务分包(分包方为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公司)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3、劳务派遣费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4、对劳务队伍的考核奖励
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或6%
作为价外费用开票抵扣
管理要点: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7%。
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1%。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11%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
(2)汽车租赁费:17%;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7%
管理要点: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水电气暖燃煤费
进项税率:
(1)电费:17%;(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管理要点:
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进项税税率: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管理要点:
(1)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1%;
(2)办公设备维修:17%;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广告宣传费
进项税率:
(1)印刷费:17%;
(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中介服务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进项税率:6%。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进项抵扣税率:6%。
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应尽量选择集团四通检测公司进行试验检验
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
(1)研发劳务:11%、3%;
(2)研发设备、材料:17%;
(3)委托研发服务:6%。
管理要点:
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培训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抵扣税率:6%
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
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
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
进项抵扣税率:6%。
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
财务费用
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
不可抵扣事项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规定180日内进行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第二条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管理要点:在发生进项税转出事项时应按照的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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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包装物租金增值税税率
在财税业务中,有一个看似不起眼但却很关键的业务内容,那就是包装物押金。什么是包装物押金呢?它一般是企业在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时,为了使对方企业尽快归还而提前收取的一定金额的押金。
包装物押金如果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或者不超过一年归还(适用未约定归还期限的情形),均不涉及纳税。可概括为收取押金时不计税,企业只需要在收取押金和收回包装物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即可。(注:有一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例外,啤酒、黄酒除外的酒类,详情见后面举例)
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收回包装物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该部分款项相当于抵押,借用或租用包装物的企业到期归还包装物,就能够将原先的押金要回。
如果包装物押金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或者超过一年尚未归还,这时押金就该计入销售额,并产生了相关的纳税义务,即押金逾期时计税。
相关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涉及到应税消费品时)。由于包装物押金属于含税收入,所以在计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考虑到计征消费税的商品销售也一定会计征增值税,所以我们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来举例说明包装物押金的财税处理。
举个例子:假设2023年9月a制酒厂销售果酒给b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双方约定了包装物归还期限为6个月。截止2023年3月,b公司并未归还包装物,a公司将押金没收。
这里只讨论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故暂不考虑销售果酒的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0
(2)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
借:其他应付款 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548.67 (30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1.33
同时要缴纳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2654.8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654.87
再来看个例外:沿用上面的例子,假设a制酒厂销售给b公司的是白酒,其他情形一样,该怎么处理呢?如果是白酒,则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即确认收入,并计征增值税、消费税。已知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额为1500元。
账务处理为:
(1)收到白酒包装物押金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0
借:其他应付款 5482.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51.33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30.97(2654.87×20%+1500)
(2)包装物逾期未还
借:其他应付款 24517.7
税金及附加 2030.97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548.67
需要注意的是,包装物押金只在逾期确认收入时,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第4篇】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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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11%(目前),两档征收率5%和3%,具体计算增值税时还要区分房企还是非房企,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等因素。本期,优穗律师张新军予以整理,以飨读者。
36号文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算增值税。
下文如无特别说明,差额是指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
一、非房企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何如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房企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也可选择:按全额适用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房企一般纳税人应按一般计税方法,按全额适用11%税率计算增值销项税额。
二、非房企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房企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也可选择:按全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房企小规模应按全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是3%而不是5%,因为36号文及后续文件都未规定于此情形按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三、房企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企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全额适用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房企未自行开发而直接转让,故土地价款不能从销售额扣减,因此,应按全额适用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四、房企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企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按差额适用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也可选择:按全额适用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转让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全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总结:
说明:
1、财税[2016]47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下称老土地),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只要转让老土地的,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非房企还是房企,都可选择差额,按5%计算增值税。
2、国税【2016】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才可以用差额计算销售额。需要注意的是要自行开发,如果直接卖土地,炒地皮的,不能差额计算。
3、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为3%,而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只规定纳税人人转让老土地的选择差额征收的,才可适用5%征收率。
五、转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情形有哪些?
36号文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六、转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情形有哪些?
36号文规定,下列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第5篇】理财产品增值税税率
概述
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液,金融发展有助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3.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内容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4.《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总结
1.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金融服务,征收率3%;
3.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解析
问:某金融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第四季度转让债券卖出价为100000元(含增值税价格,下同),该债券是2023年9月购入的,买入价为60000元,2023年1月取得利息6000元,缴纳了增值税。该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之前转让金融商品亏损15000元,则销项税额是多少呢?
答:转让债券的销售额=(100000-60000)-15000=30000(元)
销项税额=30000÷(1+6%)×6%=1698.11(元)
【第6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
我们国家的税种还是还复杂的,企业涉及的税种达到了18种。不仅如此,每一种税种里面,还会涉及多种税率。对于税法知识的学习,我们还是需要多花一点时间。
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就需要企业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判断。
增值税专票税点是多少?
专票的税率一般是13%、9%或6%。而普通发票的税率除了可以是13%、9%或6%,还可以是3%。
现在虽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专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税率主要还是3%或5%,并不能开具13%、9%或6%税率的专票。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需要知道的。当然,一般纳税人开具普票时,开具的税率也是和专票的税率一样。
增值税发票不同税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13%适用于货物劳务类。
13%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并且这个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区别的。
2、9%适用于建筑服务、房地产以及生活类。
9%也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的。并且,9%的税率适用的范围还是很多的。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产品,都是适用于9%的税率。
比方说自来水、天然气、农机、农膜、居民用煤等。
3、6%适用于一般服务类。
6%同样也是只能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使用。服务类包括的内容还是很多,企业在经营这类业务时,也是需要认真对待才可以。
4、5%适用于房屋出租和差额征收方面。
5%是比较特殊的存在,在房屋出租和差额销售方面,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开具5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3%是小规模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发票,一般都是3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0适用于出口免税方面。
0税率方面,只有出口业务方面才会涉及。另外就是还会有免税的情况存在,即免税农产品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免税和0税率还是有差别的。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0税率并没有出口退税好。企业在选择时,也是考虑清楚。
小结:
对于发票的相关知识,还是有很多细节需要我们去学习的。并且最近两年增值税改动的幅度还是很大的。我们需要保持不断学习的精神才可以。
【第7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是多少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有关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小编将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针对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相关的计算公式小编已在文中为打击列举出来了,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第8篇】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
问:我公司有一座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位于城市的闲置仓库,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仓储服务或者出租不动产租赁服务,请问这两种业务在增值税和房产税上分别如何纳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附件1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4项第(6)点规定,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第一条第(六)款第5项第(2)点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于2023年1月8日修订) 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综上,你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把闲置仓库如果用于提供仓储服务选择一般计税的,则适用6%的税率,选择简易计税的,则适用3%的征收率;如果用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则适用9%的税率。你公司把闲置仓库如果用于提供仓储服务的,属于自营用房,应按房产余值适用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用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属于出租用房,应按租金收入适用12%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
【第9篇】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会计想做好报税工作?增值税税率、预征率及征收率收好(全)赚了
会计做好报税需要掌握的啥?
1、抄报税流程要知道,流程清楚,是报税工作正确性的保证
2、税种计算公式,公式记不住,那还怎么去做计算需要缴纳的多少税(就像九九乘法表都记不住,你还咋学数学呢,一个道理)
3、然后就是本篇所带来的增值税税率、预征率及征收率,这也是做好税种计算的基础嘞
4、一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留存备用)不然找不到的时候,还挺耽搁时间的
5、还得熟练操作一些报税软件,这是报税吃饭的家伙啊
(↑有哟的看文末〇)
基本税率有13%、9%、6%、0
预征率共有三挡、征收率
主要是针对一些不动产和建筑行业
关于增值税税率、预征率及征收率的分享到这里就要结束了,希望能给正在报税或者学习报税工作的你带去帮助,每一次积累都是你向上、升职加薪的基础,关注我,每天都有会计新资讯!
提醒各位财务会计人员,9月份征期时间是到9月20日!由于中秋假期,纳税申报的最后时间截止到20日!抓紧时间呀!
【第10篇】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微信号:kwanshu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那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根据纳税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能否抵扣以及是否抵扣,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纳税人出售购入时不能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进行征收。实际交纳的税额等于出售的价格除以1加3%,计算出不含税的销售额,再用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2%。
计税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售价/(1+3%)*2%
(2)一般纳税人出售购入时可抵扣税款并且已经抵扣了税款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的,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首先,需要把含税的售价换算成不含的售价,然后将不含税的售价乘以2%,得出的结果即为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税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售价/(1+3%)*2%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增值税
【第11篇】出租二手车增值税税率
税率1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9%:不动产租赁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9%:玉米胚芽、动物骨粒、合规生产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9%:基础电信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6%:销售无形资产0税率:出口货物、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
【说明】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免税仅指不征收,零税率除了不征收,还对之前已收的进行退税。
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办法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商品混泥土
3%: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服务,可选择简易办法动漫产品的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文化体育服务“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或提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营改增”之前签订,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3%减按0.5%【文件有效期:2023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5%征收率【特殊规定】转让/出租其“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5%减按1.5%【文件生效日:2023年10月1日】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第12篇】增值税混合销售税率
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因为混合销售行为属于一项销售行为,不能分割,所以要将全部销售额按照一个税目,采用一种方法征税。这样可以避免纳税人压低适用高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抬高低税率项目的销售额,从而进行所谓的避税。到底适用哪种税目呢?根据纳税人经营的主业,主业是销售货物的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全部按货物征收增值税,主业是提供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的全部销售额按服务征收增值税。如餐饮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应就全部销售额按餐饮住宿税目征收增值税,钢材厂销售钢材并负责运输,应就全部销售额按销售货物税目征收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到底按照哪个税目征收增值税,是由纳税人整体经营业务的主业判断的,而不是按照该项混合销售行为中货物的销售额与服务的销售额孰多孰少判定。如餐饮企业在为某桌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时,收取的饭费为700元、酒水费为5000元,此时也应将收取的5700元全部按餐饮住宿税目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行为,因此,应作为一个整体征税,而不能像兼营行为那样分别核算分别按照各自的适用税率征税。也就是说,不能因为纳税人把货物的销售额与服务的销售额分别核算了,就分别按照两个税目征收增值税。
实务解析: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分别核算分别按不同税目缴纳增值税吗
建材商店主要经营建材和电缆的销售,在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兼营电缆的安装业务。2023年5月建材商店建材不含税销售额为18万元,电缆不含税销售额为7万元,其中5万元电缆同时为客户安装,收取不含税安装费1.5万元(单独记账核算)。建材商店将货物的销售额共25万元,按销售货物税目申报缴纳增值税,安装费1.5万元,按建筑业税目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建材商店的做法对吗
答∶不对。建材商店销售电缆并负责安装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为建材商店属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单位,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销售货物税目征收增值税。因此,建材商店应将电缆销售额7万元及安装费1.5万元全部按销售货物税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建材商店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299 4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材180000
主营业务收入———电缆70000
其他业务收入————安装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450
【第13篇】酒店的增值税税率
酒店业税收的政策、问题及建议
一、酒店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住宿、餐饮业务的税收政策
住宿、餐饮属于“服务业”,是酒店的两大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酒店在提供餐饮的同时,为方便旅客、扩大经营,零售烟、酒、日用品等,或者单独设立门市部对外销售食品等货物。零售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酒店以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根据其经营行为,判断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比如麦当劳、肯德基销售的食品可以现场消费,也允许打包带走,对这种销售方式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261号)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3.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4.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征收增值税。
(二) 酒店兼营娱乐业的税收政策
高级酒店不仅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还提供娱乐消费,给旅客更高层次的享受。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是营业税中最高的,酒店在纳税时,准确区分娱乐业并单独核算非常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饮食服务场所提供歌舞服务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2.娱乐业的应税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娱乐业的应税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取得的收入。
3.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税率,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但税务总局对以下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有具体的规定:
(1)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根据财税[2004]97号)
(2)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根据财税[2001]73号、财税[2001]145号)
(三)酒店出租、承包等税收政策
大型酒店往往将部分业务(资产)出租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比如商场、美容、健身、娱乐甚至餐厅,既可为酒店省下一笔经营费用,又可带来可观的收益,降低了经营风险。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但不包括融资租赁。“租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1.宾馆、酒店经营会议中心的税务处理:
企业或个人在酒店、宾馆的会议厅举行会议、培训、庆典等活动,酒店、宾馆同时提供会务服务,这种经营属于“其他服务业”,不同于租赁行为。无论“租赁业”,还是“其他服务业”,营业税税率都是5%,但缴纳房产税(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有差异,如果划分为出租,需要交纳房产税。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区别自用和出租部分,分别从价和从租计征房产税。
2.酒店产权式经营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还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酒店出租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四)酒店经营商场、销售月饼的税收政策
酒店经营商场、生产月饼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属于兼营行为,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酒店提供运输服务的税收政策
大多数的酒店通常拥有自己的车队用以向旅客提供接送服务。是否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为从事交通运输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另外,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运输业务,并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停车场收费征税:酒店一般都设有停车场提供车辆保管业务,应按“服务业-仓储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酒店经营代理业务的税收政策
酒店代客户订机票、火车票,以及代理电信业务等服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7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七)酒店对兼营行为核算的税务处理
酒店企业兼营很多项目,以征收营业税为主,并且税率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有混合销售,也有兼营行为。决定其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就是核算问题,税法对核算有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以上提及的主要是针对酒店行业的主要经营情况的基本税项,除此以外,酒店企业还涉及到其他纳税义务,如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内资)、房产税(外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等,其所涉及的税务处理与其他行业基本相同。
二、酒店业常见税务问题
(一)酒店装修,可否办理停业,如何办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没申请延长停业的,视同恢复营业,要按规定征税。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不需办理停业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收入额体现在纳税申报表上,没有收入的不用缴纳有关税收。
(二)饮食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提供饮食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通过承包或者承租方式提供饮食业劳务的经营者,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均为饮食业的纳税人。
(三)酒店租赁给他人经营,招牌不改,承包后企业所得税由谁缴纳?
根据国税发[1997]8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它企业、单位租赁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需缴纳营业税吗?
营业税没有规定内部接待餐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所以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不需缴纳营业税。
(五)酒店行业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酒店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六)酒店行业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已经提供劳务但未取得收入的,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时申报纳税。
(七)酒楼 “打包”和“外卖”,计税营业额有不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酒店等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酒店等附设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货物的,应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消费者在酒楼、饭馆用餐时,“打包”的食物均一并计入经营者的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酒楼设置外卖点销售的食品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销售额不计入酒楼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八)酒楼、宾馆销售自制糕点、月饼,应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广东地税(粤地税函[1995]171号)规定,对一些酒(饮)店、酒楼、宾馆除给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外,也相应供应一些自制的糕点、月饼等食品给顾客食用,是属于饮食业的经营范围,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一并按‘饮食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根据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酒楼、宾馆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自制糕点、月饼,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九)若客户不要发票,酒店也没开具发票,有什么风险?
不开发票不等于偷税,只要企业按真实的营业收入按规定申报纳税即可,但不开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饮食企业买菜等农产品,不能取得发票怎么入账,用收据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饮食企业买菜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才能入账,不能用收据入账,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也可以选择到能开发票的超市购买。
(十一)、餐饮企业发票开完,可否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餐饮、娱乐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予代开普通发票。
(十二)酒店的“长包房”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长包房”是一些单位长期在酒店内租用几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享受其相关的服务,酒店按规定收取一定房费。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酒店的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其将自己拥有的房产暂时出租出去,同时又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向入住的客人按规定收取费用。按现有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对用于提供住宿的这部分房产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应该是明确的,但对“长包房”是否也按房产余值征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长包房”是一种出租行为,因宾馆将几套房间出租给别人,并签定了(租赁)合同,同时收取一定的租金,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而不应按房产余值征收;另一种认为,虽然签定了(租赁)合同,只要不改变房间结构,并享受宾馆提供的服务,就应视为是入住酒店的客人,这部分的房间还是应按房产余值征收。
酒店是利用其拥有的房产,向入住的客人提供必要服务,而按规定收取费用,虽具有出租的性质,但与一般的房屋出租是有区别的,其一,酒店的房间“出租”以后仍要对其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其二,“承租者”要遵守宾馆的各项制度,对这部分房产不能自行随意进行整改修、改建、改变用途。因此,“长包房”不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而应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
(十三)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加工制作食品,能否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规定,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
(十四)内资酒店有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现希望汇总缴纳所得税,税局要求酒店的分公司由独立核算改为非独立核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分公司原本在银行开立的基本户,如果改为非独立核算,那么此帐户是否需要办理注销?
酒店的分公司应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并报税务机关备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能开立基本户,只能开立结算账户,所以基本账户应注销。
(十五)新办宾馆除营业税外涉及的税种(或税费)有那些?宾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交增值税?
新办宾馆除营业税(内资企业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主要可能涉及以下税种:
1、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2、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资交土地使用费);
如果宾馆有独立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则该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例如:宾馆内设立的商场。
(十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提到:对饮食服务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提成工资是什么概念?标准又是多少?
根据《商业部关于下达《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1]商层字第29号)规定,饮食服务业“提成工资”适用于国营集体饮食服务企业。
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经营情况比较稳定,劳动组织比较合理,管理制度(如工作量记录、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等)比较健全,财务上独立核算,严格计算经济效果。各企业的提成率由各地饮食、服务业管理部门分行业,不同企业类型、等级、地段和营业情况加以确定,报经当地商业、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对酒店管理人员的建议
(一)加强财务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体系。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平均水平有所降低,应该说这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壮大,从而导致税源的不断增加所致。但另一方面,随着税务监管的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企业的财务工作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真实、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
首先,酒店行业由于行业特点,同时现金收入也占有很大的比例,这本身要求酒店行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防止内部财务舞弊的出现;同时也要求酒店财务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财务法律意识,真实反映和记录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成果,刻意增加酒店的成本或减少收入,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简单从企业的往来和毛利率上都可以暴露出问题。刻意的造假所挑战的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行业的平均盈利水平。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的人做纳税筹划。
其次,规范进行酒店的各项收支处理,新的税法依然强调《税法》高于财务准则,凡是财务制度与税法有冲突的地方必须按税法执行。这就要求酒店财务人员需要努力学习,了解财务与税务在处理业务时的关系和区别,明显的帐务处理错误导致不必要的罚款或其他损失是必须避免的。比如娱乐业的营业税是20%,而餐饮住宿的营业税是5%,如果酒店不严格分开核算,就必须完全按20%交纳营业税,这样的损失是不值得的。
(二)酒店财务人员需认真学习税法。
酒店行业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新《税法》,准确理解新《税法》的含义以及和老《税法》的区别,只有这样,才能在帐务处理是有理有据,同时在税务检查时也能审慎对待税务人员的意见或观点。比如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酒店行业由于采购工作比较分散,特别是农副产品的采购没有发票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那么按照新《税法》上述解释,这部分合理的采购支出在正常的出入库手续条件下应该属于合理支出。另外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符合条件的酒店企业应该主动积极申请这一优惠政策。
(三)用好用足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
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就业,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酒店行业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特别予以关注。现列举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外资酒店企业减免税优惠
外商在经济特区投资的酒店业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两项减免税优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内资酒店企业减免税优惠
(1)新办酒店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规定,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发[2006]8号文件明确规定,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营业税对酒店业企业来说所占比重比较大,外资企业值得利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等文件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要注意,在同时能享受几项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时,可以选择享受最优惠的一项,但不能累加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酒店行业企业运用起来比较容易,如何降低税负,就看你能否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充分享受国家政策。
【第14篇】合同约定发票增值税率
1)发票的开具
乙方在与甲方就付款金额确定无误,并接收到甲方发出的可以开具发票的通知后,乙方应按照相关税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适用增值税税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要求甲方付款的凭据。
2)发票的传递与交付
乙方应在发票开出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至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甲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抵扣进项税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且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错误或未通过认证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甲方之前或之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均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发票专用章,且应负责提供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甲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报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果本协议价款增加或减少的,相应的增值税款将随之增加或减少。如果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书面约定应向甲方退还全部或部分价款的,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相应的增值税款,同时乙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书面约定向甲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乙方开具的票据必须由乙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乙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乙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
发生下列任意一种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关经济损失:
①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金;
②因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或因乙方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可通过认证抵扣进项税金,但认证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
如上一方应向对方赔偿金/违约金,则同样涉及增值税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事宜,收取赔偿金/违约金的一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赔偿金/违约金所对应增值税税率适用违约事项对应的税率。
【第15篇】转让金融商品增值税税率
1、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税率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税费。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金融商品的买出价是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4、免税规定
以下8种情形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缴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5、会计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其增值税处理。
(一)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6*6%,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月末金融商品转让产生收益,确认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不是实际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再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6*6%,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3*3%,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3*3%,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6、注意事项
1.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
2.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不征收增值税。
7、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购买金融商品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的交易费用应计入资产的成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的,不予税前扣除。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8、案例详解
甲公司是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企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 2023年4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价格11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实际支付的股利1元每股,支付交易手续费5万元,会计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4月30日收到该笔已宣告发放但未实际支付的股利。
2.2023年7月1日该公司将该股票的80%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该股票捐赠日开盘价12元每股、收盘价13元每股。
3.该股票2023年12月31日收盘价为14元每股。该公司账面利润总额为500万元。
4.2023年5月20日收到该股票的股利3万元,6月1日该公司将剩余20%的股票以 15元每股转让给乙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涉及计算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元),不考虑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费。
答案解析:
1. 4月份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应收股利 100000
投资收益 50000
贷:银行存款 115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2.计算7月份捐赠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并编制捐赠股票以及实际缴纳该笔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2023年7月捐赠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13-10)/1.06*0.06*80%*100000=13584.91
借:营业外支出 813584.91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8000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3584.91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3584.91
贷:银行存款 13584.91
3.假定无其他调整事项,请计算该公司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交易费应计入股票计税基础,调增所得额50000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为5000000*12%=600000元,调增所得额813584.91-600000=213584.91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减所得额=(14-10)*20000=80000元
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50000-80000+213584.91=5183584.91元
4.2023年账面利润500万元,假定无其他调整事项,请计算该公司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所得免税,调减所得额30000元;
股票转让应缴增值税=(15-10)/1.06*0.06*20%*100000=5660.38
会计上确认该股票转让所得=(15-14)*20000-5660.38=14339.62元,税法上确认转让所得=(15-10)*20000-50000*20%-5660.38=84339.62元,调增所得额=84339.62-14339.62=70000元
上年捐赠超限额的部分本年允许扣除调减所得额=213584.91+50000*80%=253584.91元
该公司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00000-30000+70000-253584.91)*15%=717962.26元
9、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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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品税阁
【第16篇】增值税出口退税税率
出口退税是很多考生比较头疼的内容,主要是这些业务平时很少接触到。本文小贝就和大家来扒一扒出口退税。
一、为什么需要出口退税?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有四档,分别为13%、9%、6%、零。其中零税率最主要的就是针对出口环节。需要说明的是,零税率不等同于免税,因为免税是针对某个环节的,而零税率则是要使整件商品的增值税变为零。由于出口商品到了对方国家(或地区)还可能面临着各种税收(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关税),如果出口的时候还背负着国内的增值税,出口后商品就背负着双重税收,自然会影响其竞争力,因此为了让出口商品能够公平参与国际竞争,在其出口之前国家要先将其背负的沉重枷锁卸下来,也就是要“退税”。
出口退税要退给谁?我们在之前的增值税原理中讲到,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它可以转嫁到下一环,最后环节才是真正的税收负担者,因此,无论出口商品在之前经历了多少环节、征收了多少道增值税,但最终都是由处于增值税链条末端的出口企业来买单,因此,出口退税只需要退给它就可以了,之前的环节由于实际上并未真正负担增值税,也就无需考虑了。
二、如何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三种情形?
虽然我们俗称“出口退税”,但实际上该政策包含了三种情形: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就是出口这个环节免予征收增值税,即不用像内销那样按13%、9%、6%等征收增值税。而出口退税,就是要退还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这种情况在具体计算时可以再细分为“免退税”和“免抵退税”。其中,“免退税”主要适用于没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虽然这些企业也可能涉及内销缴税问题,但是由于其出口的商品是买进来的,而买进来的时候都是有发票的,可以明确区分哪些是出口、哪些是内销,所以,在计算的时候出口和内销两部分其实是分开来算的,就出口部分而言,由于不涉及内销,自然就不存在“抵”的问题了。而“免抵退税”则主要针对生产型企业以及部分营改增企业,由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劳务等所负担的进项税往往难以在出口商品和内销商品之间明确区分,所以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就要和内销一并进行考虑,要先把内销的部分给抵消掉,剩余的部分国家才会退还给企业。(具体计算差异见下文)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商品本身就不含进项税,或者进项税算不清楚的情形。比如出口企业直接从农户那里收购一批水果,然后出口。由于自产农产品免税,所以这种出口商品本身就没有负担增值税,自然就不涉及退税了。又比如,小规模纳税人要出口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简易计税办法来计税的,计算不清进项税,因此也就不能退税了。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主要是针对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国家都不想你出口你偏要出口,当然国家也不会给你好脸色啦,该交的税一分不能少。
三、为什么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征税税率?
我们在计算出口退税的时候会有一个退税率,但该税率往往低于商品内销所适用的税率,这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从理论上讲,出口退税应该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来计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和增值税抵扣链条并不完美,想要企业算准进项税然后申报退税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出于防止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考虑,因此将退税率设置成比征税税率低一些。
其次,我国存在很多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对于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所以按照商品购进原料等所计算出来的进项税并不完全等同于商品本身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国家收到的增值税其实压根没有那么多,自然不可能倒贴给企业了,否则就会违反wto等国际贸易惯例,会被认为是国家在对企业进行补贴。
再次,从计算过程来看,在计算免抵退税额的时候是根据商品的离岸价(相当于售价)来计算的,而商品的进项税正常应该是按购进的原材料、服务等所含进项税来计算的,前者还包含了本环节的增值额,其计算口径会大于后者,因此退税率也要低于后者。
四、免退税的计算
免退税针对的是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比如常见的“××进出口总公司”之类。由于他们的货物不是自产的,而在购进的时候可以取得上一环节开具的发票,从而可以准确得到所出口商品的购进金额,因此计算出口退税就比较简单,直接将购进货物的金额乘以出口退税率即可。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免抵退税的计算
相比较而言,对于生产企业和部分营改增企业适用的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就有点复杂。它的计算过程需要四步(俗称“四步法”)。
第1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税”)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将该部分剔除: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解释:由于出口退税率大多数低于商品适用税率,比如某种货物适用税率为13%,出口退税率为11%,则根据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下同)乘以2%的部分要先剔除出来,它有点类似进项税转出,就是说虽然货物税率是13%,但国家只认其中的11%可以参与到免抵退税计算。而如果其中包含免税购进原材料,则要将这部分从出口离岸价这个基数中扣除,因为压根国家就没有对免税原材料征过税,离岸价当然不应该包括这一部分。
第2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大于0:本期应纳税额(正常交税);
小于0:进入下一步。(可能退税)
解释:上面的计算公式其实是常规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算没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其实也是一样,只不过对于出口企业,由于涉及“剔税”(即相当于进项税转出的部分),所以要将当期进项税额中的“剔税”部分扣除掉之后才是国家认可的进项税额。如果计算结果大于0,表明企业的内销销项税额足够多,企业老老实实交税就可以了,不涉及出口退税的问题。而如果计算结果小于0,则有可能涉及退税,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对于非出口企业,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就会形成“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暂不考虑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这一部分会通过以后产生的应纳税额来消化掉(其实这部分税额是企业的一项资产,有点类似“预付账款”),而对于出口企业,由于内销的销项税可能长时间会较小,要消化这部分留抵税额可能比较困难,甚至直到企业终结也仍然挂在那里,因此,国家才需要先把钱退给企业。
第3步:计算免抵退税额/退税指标/理论退税额(“指标”)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如果有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和保税料件),则要该部分剔除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解释:这一步计算的是理论上的免抵退税额,根据离岸价乘以退税率得出,如果涉及免税购进原材料,离岸价中也要先将这部分给减掉。注意这里的用词,为什么用的是“免抵退税额”而不是“退税额”,因为这部分税额不一定都能够“退”到企业手上,因为需要先“抵”掉内销应纳的增值税。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退税”)
第2步绝对值(“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第3步(退税指标)比较,谁小按谁退。
(1)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此时,“2-3”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解释:这一步应该是整个计算中最难理解的一步,我们用一道例题来解释一下。
【例题1】a企业当期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当期出口商品按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后为80万元。商品适用税率13%,退税率11%,以前月份没有留抵税额。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80×(13%-11%)=1.6(万元)
(2)当期应纳税额=50-(60-1.6)=-8.4(万元)。由于是负数,因此要往下走。
(3)免抵退税额=80×11%=8.8(万元)
(4)|-8.4|<8.8,属于第4步的第一种情形。
当期应退税额=8.4(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8.8-8.4=0.4(万元)
由于第2步计算出来的-8.4万元是“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它是根据企业总的销售(不区分内销和外销)计算的结果,是企业“多交给国家的税”;而第3步的结果则是专门针对出口业务所计算出来的退税指标,它并未考虑内销应纳税金额,当(2)<(3)的时候,表明企业产生的出口退税足够多,但国家能退给企业的只能按8.4万元来退,因为企业还有内销产生的应纳税额,国家退的时候肯定是要先把企业应交的那一部分扣起来,剩下的才会退给企业(既可以防止企业不按时纳税,也避免了税金从国库一出一进)。国家要从中扣起来的那一部分(8.8-0.4)就是“当期免抵税额”。我们用数字来进一步解释一下这个0.4万元是咋回事。
如上所述,之所以对于生产类出口企业要按照“四步法”来计算,主要是因为其内销和外销的进项税区分不清。我们假设两者可以区分清楚,比如,a企业的进项税额60万元全部为购进原材料形成,其中49.6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内销商品,10.4万元进项税对应的是外销商品。就内销商品而言,当期产生的应纳税额为0.4万元(50-49.6);而对于出口商品的10.4万元进项税中,需要剔除国家不予认可的1.6万元,剩下的8.8万元(也就是第3步的“免抵退税额”)是国家认可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内销的话,这部分税国家是要全部退还给企业的,这样才能让出口商品回归价值本源,但是由于有0.4万元的内销应纳税额,所以国家只需要退8.4万元给企业即可。正因如此,这0.4万元才称为“当期免抵税额”。
理解了第一种情形之后,对于(2)>(3)的情形也就不难理解了。由于出口退税针对的是出口那一部分业务的退税,对于内销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而产生的企业多交税款只能按常规作为期末留抵税款结转到下一期抵扣,国家并不会直接退还给企业,因此,国家最多能退的就是(3)。由于内销部分都已经结转下一期抵扣了,也就没有所谓的“免抵”问题了,因此当期的免抵税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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