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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16调整到13(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14

【导语】增值税税率16调整到13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税率16调整到13,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增值税税率16调整到13(16篇)

【第1篇】增值税税率16调整到13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那新税率的发票怎么开呢?有什么注意事项?

1税率变化情况一览表

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么到底怎么操作呢?朝下看~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先看开票软件省升级了么

一、确定开票软件已升级

金税盘用户开票软件版本号:v2.2.33.190318

税控盘用户开票软件版本号:v2.0.29.190318

提示:请自行对照查看!

3了解开票软件升级后变化

01

金税盘用户

1.2023年4月1日至3日,进入开票软件,系统自动弹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将16%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将10%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请遵照执行!”的提示 ,如勾选左下角的“不再显示”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不再弹出该提示框。

2.升级后在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开票软件时税收分类编码自动更新至最新版本号32.0。

3.2023年4月1日后登录开票软件,系统会自动更新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适用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4.月度统计表和发票资料统计中增加对13%和9%税率的汇总统计。

02

税控盘用户

1.2023年4月1日-4月3日登录开票系统均会提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增值税16%和10%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请遵照执行”, 如勾选左下角的“不再显示”后,再次登录开票软件不再弹出该提示框。

2.税收分类编码版本更新到32.0。

3.13%与9%税率的调整

发票填开界面的税率,调整后的税率排在前面,调整前的税率依然存在。

4.汇总表设置税率处,新增13%与9%两栏。

4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开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后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金税盘用户,可以在开票软件中选择13%或9%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醒:

对于2023年4月1日之后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票界面没有16%和10%税率可以选择,所以妥妥地不会选错税率哦!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蓝字发票。

提醒:

① 开具红字发票时,原来发票按什么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就按什么税率开具哦!

② 如果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在2023年5月1日前,也是可以开具17%或11%税率发票的哦!

5税率下调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影响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先认识下税率调整后对应的行业品目

我们还是用快速记忆法:

6%

一般来说,吃喝玩乐住加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9%

你搬不走的、搬不动的、就是用拖车都没办法的,加上国内到处跑的。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13%

剩下的,都属于它~~

二、接下来就是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一)新税率的执行时间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4月1日之后的就要按新税率开票,而纳税义务在2023年3月31日及以前发生的,仍可以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各位亲在开具时一定要注意。

(二)针对已经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控开票软件内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要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未升级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纳税人请尽快升级。

(三)发票开错了怎么办呢?简单来说,当月作废,次月冲红,简单吧!

那如何正确的开具呢?

还是举个例子吧。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货物销售,该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6%。在2023年3月-4月期间,共发生了2笔业务,根据情况不同,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上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a业务:甲企业3月28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4月1日前已经开具发票。但是在4月1日后,因为发生销售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这时候就应该按照原适用税率16%开具红字发票。

b业务:甲企业4月10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并同时开具发票,但在开具发票时误将税率选择为16%,且5月份才发现开票有误。这时候甲企业需要先按照原税率16%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13%的蓝字发票。

(四)补开发票相关涉税提醒

先看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再举个例子,甲企业3月20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乙企业,且税款所属期3月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但是一直未开具增值税发票。4月20日,丁企业要求甲企业开具发票,那么甲企业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16%补开。

此处应特别注意:

若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之前,但未开票,4月1日后需补开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当期必须要申报未开票收入。也就是说必须在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1日前申报了未开票收入的部分,才可以补开发票。

6发票开具热点问题

1、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2、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我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我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3、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一般纳税人,请问在4月1日后,我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您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4、我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您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您开具正确的发票。

5、我在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可以立即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答: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4月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我是一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应当如何处理?

答:您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7、我是一名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应当如何确保4月1日后开具调整后税率的发票?

答:您应当及时联系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服务提供商或平台开发商对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确保4月1日起能够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8、2023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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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电信业务增值税税率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配套性文件。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减税降费相关政策,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供纳税人参考学习。

深化增值税改革是2023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4月1日起对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作出调整。在政策执行中,下面15个问题纳税人问得较多。

1.自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有哪些调整?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4.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5.b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2023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c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3.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23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23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14.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2023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15.a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彩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3篇】设备销售增值税税率

问题: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合同标的包含设备及安装服务。请问外购设备情况下此合同适用什么税率的增值税?请问自产设备下此合同适用什么税率的增值税?

一、外购设备情况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该工程中涉及设备为外购设备,第一种方法可以按照混合销售的规定,对于全部销售额按照主营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该公司可以针对全部销售额按照建筑服务(9%)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种方法,该公司也可以按照兼营原则,对合同中的设备和建筑服务分别核算,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3%)和建筑服务(9%)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建筑服务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

二、自产设备情况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该工程中涉及设备为自产设备,该公司必须对销售设备和建筑服务分别核算,分别按照销售货物(13%)和建筑服务(9%)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3%)。

【第4篇】运杂费的增值税税率

建安工程材料单价的四个确定方法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费约占总造价的 60%~70%,在金属结构工程中所占比重还要大。因此,合理确定材料价格构成,正确计算材料单价,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材料单价是指建筑材料从其来源地运到施工工地仓库,直至出库形成综合单价。

一、材料单价的编制依据和确定方法

(一)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材料原价是指国内采购材料的出厂价格,国外采购材料抵达买方边境、港口或车站并交纳完各种手续费、税费(不含增值税)后形成的价格。在确定原价时,凡同一种材料因来源地、交货地、供货单位、生产厂家不同,而有几种价格(原价)时,根据不同来源地供货数量比例,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其综合原价。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原价=(k1 c1+k2 c2+…+kn cn)/(k1+ k2+…+ kn) 公式 1

式中 k1,k2,…,kn一各不同供应地点的供应量或各不同使用地点的需要量;

c1,c2,…,cn一各不同供应地点的原价。

若材料供货价格为含税价格,则原价应以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6%或 10%)或征收率(3%)扣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材科运杂费

材料运杂费是指国内采购材料自来源地、国外采购材料自到岸港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发生的费用(不含增值税)。含外埠中转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过境过桥费用,包括调车和驳船费、装卸费、运输费及附加工作费等。

同一品种的材料有若干个来源地,应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材料运杂费,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运杂费=(k1 t1+k2 t2+…+kn tn)/(k1+ k2+…+ kn) 公式 2

式中 k1,k2,…,kn一各不同供应点的供应量成各不同使用地点的需求量;

t1, t2,…,tn一各不同运距的运费

若运输费用为含税价格,则需要按'两票制'和'一票制'两种支付方式分别调整。

1.'两票制'支付方式。所谓'两票制'材料,是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在这种方式下,运杂费以接受交通运输与服务适用税率 10%扣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一票制'支付方式。所谓'一票制'材料,是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在这种方式下,运杂费采用与材料原价相同的方式扣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运输损耗

在材料的运输中应考虑一定的场外运输损耗费用,这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运输损耗的计算公式是

运输损耗=(材料原价十运杂费)×运输损耗率(%) 公式 3

(四)采购及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含: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和仓储损耗。

采购及保管费一般按照材料到库价格以费率取定。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计算公式如下: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运到工地仓库价格×采购及保管费率(%) 公式 4

或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十运杂费十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率(%) 公式 5

综上所述,材料单价的一般计算公式为:

材料单价=[(供应价格十运杂费)×(1十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公式 6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建筑材料产地与使用地点的距离各地差异很大,采购、保管、运输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材料单价原则上按地区范围编制。

二、影响材料单价变动的因素

(一)市场供需变化。材料原价是材料单价中最基本的组成。市场供大于求价格就会下降;反之,价格就会上升。从而也就会影响材料单价的涨落。

(二)材料生产成本的变动直接影响材料单价的波动。

(三)流通环节的多少盒材料供应体制也会影响材料单价。

(四)运输距离和运输方法的改变会影响材料运输费用的增减,从而也会影响材料单价。

(五)国际市场行情会对进口材料单价产生影响。

三、结束语

本文对建筑安装工程材料单价的组成和确定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希望能给从事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朋友带来帮助,谢谢!

【第5篇】供热企业增值税税率

问:我公司是生产加工企业,给外包单位供暧,合同是2023年签定,约定27/平方米(税率16% ),今年外包单位提出降税率开票收费。公司回复27/平方米是当地政府给供热企业的指导价,应按27/平方米开票收费。请问这合理吗?

答:根据财税2016第94号文件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按财税2016第94号文件贵公司不属于供热企业,不能免征增值税。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政府供暖指导价不适用贵公司(文件对象指供热企业)。因此非供热企业为居民个人及企业提供供暖业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低税率9% 第二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执行。

【第6篇】化妆品增值税税率

11月1日起,个人邮递和携带进境的烟、酒、高档化妆品等22类物品将享受进境降税利好。10月31日从武汉海关获悉,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2023年第140号公告,我省将同步调整关税政策,让广大消费者享受减税利好。

进境税率降低后,税率主要分为3档:第一档税率为15%(为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合计总税率),保持不变;第二档税率由原30%调低为25%;第三档税率由原60%调低为50%。

此次纳入降税的商品中,烟、酒、贵重首饰、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和高档化妆品等类目税率由此前的60%降低到50%,降幅最大;运动用品、纺织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品、自行车等类目税率由此前的30%降低到25%;奶粉等母婴用品维持15%不变。同时,新增药品类目,税率为15%,其中抗癌药品税率按3%(抗癌药品不涉及消费税,增值税为3%,关税为零)征收,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便民惠民意愿。

武汉海关关税处负责人算了笔账:如,目前邮递进境较多的德国双立人炊具,申报价格为1000元,按照原第二档税率需缴纳税款300元,享受降税5%后,只需缴纳250元;对于旅客携带进境较为常见的高档手表(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的手表),按照原税率至少需缴纳税款6000元,享受降税10%后,即可节省税款1000元。可见,此次针对个人进境物品的降税为满足群众多层次消费需求提供了更多选择。

该负责人表示,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主动扩大开放、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重大举措。今年5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的进口税率,涵盖食品、服装鞋帽、家具用品、日杂百货、文体娱乐、家用电子、日化用品、医药健康等8类日用消费品,共涉及1449个税目,占到《进出口税则》中消费品税目总数的七成,1449个消费品税目的平均税率由15.7%降为6.9%,平均降幅55.9%。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 陈安然)

【第7篇】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开放、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着力点。为适应经济新常态,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若干项跨境应税行为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鼓励扩大服务出口,增强服务出口能力,培育“中国服务”的国际竞争力。

问:我们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8号)规定办理申报。

同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问:我们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境外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在德国购买了一台设备,因故未能运回国内,要在德国出租。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现为越南一家公司在其境内的不动产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为美国当地一家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按照目前政策是否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呢?

答:如该项业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为欧洲某公司制作广告并在欧洲投放,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按规定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金融机构,现在非洲为两家境外企业提供美元和人民币结算服务,请问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海洋运输公司,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8篇】施工增值税税率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补充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6.其他容易混淆 (1)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即对不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柜式空调、交通信号灯等),如因已经损伤或丧失功能而进行修复并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应按“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适用13%税率; (2)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适用9%税率。 (3)如未损害或丧失功能,仅提供日常检测、保养等服务,按“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 (4)园林绿化业务应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划分,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其他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与生活服务相关的绿化养护属于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第9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表

关于增值税新税率执行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发布通知!增值税税率3%降0.5%,5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以后发票要这么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修改以前曾经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表。

5月开启,新政策正式执行。今天起,最新最全的增值税税率表如下,果断收藏、转发↓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根据最新政策更新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本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门票、客运票等发票的开具,及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为了让大家更方便地理解最新版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我们做了一个导图。

【第10篇】废旧物资增值税税率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用废企业的货物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从众多的个体户手中收购废旧物资,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回收总量的90%以上,这些个体人员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开具也仅能适用3%的征收率,导致下游企业进项抵扣严重不足。

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此种收购比例偏小,回收企业的进项抵扣依然存在巨大缺口。

散户将废旧物资销售至用废企业时不提供发票,导致用废企业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依据和虚开发票两大风险,也产生了个体户偷逃税和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管理两大风险,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异地开票等涉税问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最难以解决的急迫问题,部分产业投资群体因发票问题无法解决而被迫取消进入相关产业投资的打算。

为解决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国一直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中“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按照回收企业开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使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达到最大,在此期间,全国各地涌现了大量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许多用废企业“一对一”成立关联的回收企业,以便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至2023年,随着国家政策的转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取消,但是散户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回收企业面临的增值税税负压力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陡然增大,许多回收企业纷纷倒闭。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回收企业从个人散 户收购废旧物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而部分地区虽取消了专用发票,却保留了收购发票的使用,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收购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

此种税务处理,回收企业在发票使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废旧物资回收或生产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也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受票方系擅自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废旧物资企业经营中可能遇到的虚开发票行为,企业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了解我国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 自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定期进行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在前期做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风险管理与预防。第三,对于可能被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该进行专业、及时的争议应对。第四,作为受票方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就要考虑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并尽量收集具备四个条件的证据,比如合同、发票、供货单以及发票开具和获取的过程等。

针对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税金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的废旧物资行业,许多地区推 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要是废钢铁)在发生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对于此种情况,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享有自主支配权,在不超过六 成比例情况下,与企业订立“返还条款”向纳税人返还部分税款合法有效,其实质是地方政府通过自主支配其财政收入鼓励和支持当地产业的发展,则回收企业享受税收返还合理且合法。因此,对回收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是必要的。根据《立法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此项优惠政策应当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废旧物资行业不断开展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稽查了江浙等12省市,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虚开风险全面爆发,涉案企业陷入生存困境。废旧物资行业企业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改进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留存交易资料等,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加强对税法的研究和学习,避免虚开发票的产生,其次,在面对税务检查时,各地方在打击力度、定性标准、惩处尺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多渠道进行涉税风险分析,咨询专业税务服务机构的意见并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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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安装费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你的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又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对于这一相关问题,在以下这篇文章中我们分别通过销售自产非自产的材料及设备,四个模块深入为大家剖析相关的涉税问题。

一、 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a企业为门窗生产销售企业,2023年10月与b公司签订门窗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门窗的同时提供安装,并约定总价款为10万元,假定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其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涉税分析:

财税2023年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企业销售自产的门窗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企业生产门窗主要用于销售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所以应从主业按照销售货物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10/1.13*0.13=1.15万元

二、 销售外购铝合金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b企业为门窗安装企业,2023年8月与x公司签订门窗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b公司包工包料,并约定总价款为15万元,假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其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涉税分析:

同样根据财税2023年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来看,b公司的合同应税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虽然b公司合同中约定了包工包料,但b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是门窗安装,即b公司应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15/1.09*0.09=1.24万元

三、销售自产的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2023年10月l公司销售自产的5部电梯给y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电梯销售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款为1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l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次电梯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涉税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42号文件中,关于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电梯销售属于机器设备,所以同样适用该文件内容。

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电梯款应缴纳增值税:150/1.13*0.13=17.26万元

安装费用应缴纳增值税:50/1.03*0.03=1.46万元

四、销售外购的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e公司为电梯销售企业,2023年8月e公司销售5部电梯给h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电梯销售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款为1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e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次电梯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涉税分析:

关于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若e公司在与h签订销售合同时是总包价,未区分电梯销售款和安装费用,则需要按混合销售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200/1.13*0.13=23.01万元

二是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若e公司在与h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电梯款项与安装费用分开签订,即可以将安装部分采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电梯款应缴纳增值税:150/1.13*0.13=17.26万元

安装费用应缴纳增值税:50/1.03*0.03=1.46万元

实务中我们上述所讲到的四类情况,实则很清晰明朗。对于材料的销售无论自产或非自产的都应按36号文件中混合销售行为纳税,但两者的不同在于,企业的主业若为货物销售、生产等,企业应按销售货物纳税,若为提供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纳税。对于设备的销售2023年42号文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自产的机器设备销售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采用简易计税;若为外购的机器设备需要看合同约定为打包价按混合销售纳税,如果价款与安装款分别签订则安装部分可以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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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车位土地增值税税率

房地产企业处置地下车位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办理产权证转让、转让使用权、收取停车费、无偿供业主使用。由于地下车位与地上房产形成建筑整体,不同的处置方式其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有区别,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果企业选择合理的处置方式,可以减轻税负。

案例

湖南省某房地产a公司在市区开发商业、普通住宅连体楼一幢。其中,1层~3层为商业用房,每层可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层高5.6米;3层以上为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层高2.8米;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停车位134个,面积2680平方米,开发成本2000元/平方米。按照地上房产的面积分配车位,普通住宅100个,商业用房34个。住宅和2~3层商业用房在当年销售,分别收取4680万元和4400万元。一层商业用房租赁给某电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房产原值903万元,年租金180万元,当年收取6个月租金9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6万元。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500万元,地上房产开发成本4500万元,开发费用500万元,地下停车位开发成本536万元,税前可扣除折旧额21万元,支付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单栋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分摊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处置方式一:地下车位办理了产权证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并办理了产权证,面积2000平方米,收取款项1200万元,剩下34个车位用于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10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计算不同类型房产应分摊的开发成本。

5.6米商业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普通住宅层高=5.6÷2.8=2。

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1+商业用房可售建筑面积×2=9000×1+3000×5.6÷2.8=15000(平方米)。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层高系数面积=1×9000=9000(平方米)。

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层高系数面积=2×2000=4000(平方米)。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开发总成本÷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4500÷15000×9000=2700(万元)。

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4500÷15000×4000=1200(万元)。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680万元,已售面积9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4680平方米(3000+9000+2680)的61.31%。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10%+20%)(注: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费)×61.31%+2700(注: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10%+20%)+4680×5.6%(注:营业税率5%,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4967.58(万元)。

③增值率(4680-4967.58)÷4967.58=-5.79%。

增值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非住宅类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5600万元,已售面积4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4680平方米的27.25%。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27.25%+(1200+2680×0.2×100÷134)(注: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200万元+出售地下车位100个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10%+20%)+5600×5.6%=2924.94(万元)。

③增值率=(5600-2924.94)÷2924.94=91.49%。

④应缴土地增值税2675.06×40%-2924.94×5%=923.77(万元)。

3.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10(注:一层商业用房租金收入90万元+普通住宅销售收入4680万元+商业用房销售收入4400万元,地下车位金销售收入1200万元+收取停车费10万元)=10380(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已售地下车位的开发成本+已出售普通住宅的开发成本+已出售商业用房的开发成本+应分摊的土地成本=2680×0.2×100÷134(注:出售地下车位100个应分摊的开发成本)+(2700+1200)+1500×13000÷14680(注:已出售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和地下车位面积之和1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可售总建筑面积=各类房产面积+地下车位面积=3000+9000+2680)=5628.34(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10380×5.6%=581.28(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923.77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开发费用-出租房应分摊的开发费用+折旧+其他税金+其他=500-500×1000÷12000(注:按建筑面积分摊出租房应分摊的开发费用,其中,一层商业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地上房产总面积12000平方米)+21+16+10=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685.32(万元)。

处置方式二: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转让永久使用权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永久使用权,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剩下34个车位用于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1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商业和普通住宅开穗发成本的分摊计算同上。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680+1200=5880(万元),已售面积9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75%。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75%+(2700+2680×0.2×100÷134)×(1+10%+20%)+5880×5.6%=5821.78(万元)。

③增值率=(5880-5821.78)÷5821.78≈1%。

增值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商业用房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400万元,已售面积2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16.67%。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16.67%+1200×(1+10%+20%)+4400×5.6%=2131.4(万元)。

③增值率=(4400-2131.4)÷2131.4=106.44%。

④应缴土地增值税=2268.6×50%-2131.4×15%=814.59(万元)。

3.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10=10380(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2680×0.2×100÷134+2700+1200+1500×11000÷12000(注:因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不分摊土地成本,税前扣除的土地成本按已出售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面积之和1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各类房产面积=3000+9000)=5675(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10380×5.6%=581.28(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814.59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不变为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700.95(万元)。

处置方式三: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采用三种综合处置方式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永久使用权,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另按成本价向二、三层商业购房户配套出售22个,取得营业收入88万元,剩下12个车位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商业和普通住宅开发成本的分摊计算同上,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同上,属于免征。

1.商业用房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转让房地产收入4488万元(注:4400+88),已售面积2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16.67%。

①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16.67%+(1200+2680×0.2×34÷134)(注: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200万元,向二、三层商业购房户配套出源售22个车位和无偿移交给政府12个车位的开发成本136万元)×(1+10%+20%)+4488×5.6%=2313.13(万元)。

②增值率=(4488-2313.13)÷2313.13=94.02%。

③应缴土地增值税=2174.87×40%-2313.13×5%=754.29(万元)。

2.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88==10458(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2700+1200+1500×11000÷12000+536(注:地下车位成本)=5811(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585.65(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754.29(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不变为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700.43(万元)。

不同处置方式下的税收负担(如图):

从上述案例来看,地下车位的三种处置方式所产生的税收负担明显不同,方式三与方式一、二相比,营业收入增加78万元,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分别减少169.48万元、60.3万元,在各项费用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平均税负分别下降1.6%、0.7%。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从税法规定上看,办理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属于可售房产,其面积应归入可售面积,相应分摊土地成本,未办理产权证的则无需分摊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计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那么地下车位属于那种清算类别,收入应如何分配?成本应如何分摊?对此,各省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一般是按照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来分配收入和归集成本。

由于地下车位与地面建筑属于同一整体不可分割,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对地下车位进行了单独的工程预算,至于地下与地上建筑的共同成本应如何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计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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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中药材增值税税率

2023年5月4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包括农产品等货品的销售、进口税率从13%降低到11%,以减少农村合作社和农副产品税负。做为农副产品的中药材,在本次降税范围之内。

降税之后,会对中药材和中成药造成多大影响?企业该如何应对?

此次减税并非被动减税,而是国家主动减税

这次减税让笔者想起2000-2006年国家停止征收的农业税。那次减税标志着一个几历史的终结,但国家其实是被动为之。

当年的农业税是对农业生产也就是农民在地上种出的作物收的税。当时,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也就是说,一户农民,种一年地,收了一万斤稻子,其中一千五百五十斤要作价交给国家。

为什么这个在我国存在上千年的农业税会被取消呢?国家取消农业税的核心目的不是对农民减负,而是对财税部门减负。农业税取消的根本原因,是其征收成本过高和占财政收入比例越来越低。

这次中药材增值税从13%下调至11%,却是国家主动为之。这说明这些年,随着我国整体国力的提升,也体现在税改方面的进步和成熟。

文件出台背景,中药材生产种植必须得到政策扶持

这次国家调减中药材增值税,真真实实是在给中药材合作社减负。举个例子:一个产地合作社大户,做了一个千万级别的生意,最后交完税发现自己还亏了2万块。长此以往,生意还如何进行?按照这个逻辑,岂不是做的越大亏的越多?中药材种植合作社还没有发展就死在襁褓之中了。

我们在终端一直强调药材好,药才好。但前端的中药材种植合作社一直亏钱,赔本赚吆喝是不能带动产业发展的。商人是逐利的,为了赚钱就无法保证药材质量。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药就成了一句空话。

而最新的财税〔2017〕37号正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同时废止了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对农产品发票的限定。

也就是说,农村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情况下,开具的普通发票,此时下家可凭该发票按11%抵扣进项税。

这次税改真是一举两得,不光降低了中药材增值税的问题,同样,把困扰税企多年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问题给一举解决了,要谓是今年中药材行业一大大亮点!

既然中药材增值税下调,那中成药企业的增值税会应声下调吗?

据了解,我国从1994年开始,民族中成药增值税条例至今已有20多年。20年来,中药材原材料以农作物抵扣3%,而中成药却以工业品17%的税率来作为企业的销售税进行征收。

而这次税改后,中药材增值税降为11%,而中成药增值税依然是17%。

同等增殖的那块为增值税,以前高出4%,现在高出6%无疑是企业多交了两个税种。一直以来这4%给带来的不仅是企业的税务之重,这同时也严重影响着中医药这个民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竞争。这无疑这和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3年)是矛盾和冲突的。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认为,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尚未得到很好的贯彻, 国内外中医药发展环境挑战严峻,中成药工业增长减速态势有所呈现,如不切实予以改善,或使中医药这一我国最具自主创新潜力的领域面临生存的考验。

中药材行业能从本次降税中,得到哪些实实在在的收益?

随着国家对中医药产业的重视,此次中药材增值税调减,说明国家坚决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规划的决心。

首先,中药材合作社这类产地纳税企业,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相当于收益增加了。收益增加后,产地合作社才能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规范化生产。

其次,中药材合作社收益增加,整个行业基石的实力提高,对整个中药材行业发展是一个促进作用。他们了有了实力才能发动社员搞好种植、初加工,更好的提高中药材品质。

最后,也为中成药企业进行减税调整奠定基础,从而降低民众用药负担。

【第14篇】增值税3%税率简易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lisms.mof.gov.cn);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三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四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五章 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务院规定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进项税额应当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二十三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当期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关税计税价格中不包括服务贸易相关的对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选择,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第七条规定扣缴税款的,应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计算公式:

应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九)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十)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十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四)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除本法规定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

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第七章 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半年为计税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自然人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八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增值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作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如实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等进行税务检查。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增值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配合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管理活动。税务机关和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九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依法治税”有关要求,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体系,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为了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2023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条例》相关规定。

经过八年十大步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目前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已全部推出,立法条件成熟。为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我们整合了《条例》和36号文等,并适当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现代增值税制度。按照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构建科学财税体制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巩固营改增及增值税改革成果,同时为促进经济发展及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预留制度空间。

(二)贯彻增值税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进一步发挥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通过立法巩固营改增成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建立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框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新税制模式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出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要求,提高征管效率,防止税收漏洞。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二)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借鉴国际经验,《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可以自愿选择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税率和征收率。为巩固营改增及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关于销售额。《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五)关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为巩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按照增值税原理,《征求意见稿》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六)关于混合销售、兼营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解决纳税人特殊情形的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延续“混合销售”从主、“兼营”分别核算纳税的理念,明确混合销售应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关于税收减免。《征求意见稿》沿用了《条例》和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法定免税项目;同时明确除法定免税以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关于计税期间。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九)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如实申报义务、发票管理及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十)关于过渡期安排。为平稳过渡,本法公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确需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本法施行后的五年止。待过渡期结束,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继续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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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安装服务增值税税率

我们知道在营改增文件中有两个特殊的销售业务,一个是兼营业务,一个是混合销售业务,以上这两项业务不论从理论上大还是从政策规定都存在很大的障碍。

兼营业务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应该分别核算,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业务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否则是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对于混合销售,现行的政策规定是要合并起来按照主营业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事实上有很多混合销售业务,我们有时候很难把它和兼营业务分清楚,或者说到底是不是一项销售行为我们有时很难分清楚。

比如:一个材料供应商本身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就提供运输服务,那么日常工作中销售货物给甲,然后给乙提供运输服务,这个很明显属于兼营业务。那么如果a公司到这儿买了材料,同时给a公司也提供了运输服务,这个到底是算兼营业务还是混合销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或者说对政策理解上就有很大的分歧,有些人就认为这个是兼营,但是有的人认为就是混合销售。在税法文件中混合销售和兼营交税的政策是不一样的,进而将来开发票的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这导致我们在工作中对类似的业务很难操作,我们不知道该怎么交税。

般来说对于混合销售的判断我们坚持这个原则:

1、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一项销售行为:一般应该是一份合同,销售货物与服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各自独立。

那么怎么能证明这个销售行为是一项而不是两项兼营业务呢?一般来说应该是签一份合同,销售货物和服务之间有因果关系,还有买方是一个单位。

混合销售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单位包括基层税务机关对它都有不同的理解。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如果属于混合销售必须要合并起来按主营业务交税。但是基层税务机关,包括企业对混合销售有不同的理解。

各地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是怎么理解的

混合销售业务的实际操作

河北省

销售建筑材料(比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显然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这个应该属于混合销售。但是河北省规定只要在合同中把这两部分价款分别列示,就可以按照兼营来处理。

山东和福建

对于钢构等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购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别注明的,对于钢构生产企业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购买钢构进行施工应按照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际上山东和福建的规定跟河北省的要求也是一样的。

厦门

销售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且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的,可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分别缴纳增值税;未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合同中未分别注明价款的,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我们可以看出,其实销售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个很明显也属于刚才说的混合销售,但是厦门市税务局的意见,只要你合同里边分别注明价格,也是可以兼营原则来处理。

河北、湖北、湖南、海南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否则按企业兼营的主业确定税率。

比如说,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假如说我们收了业主一个亿的工程款,有些单位就向税务局咨询,我们收到这一个亿的工程款,其中有6000万可能是材料款,有4000万是劳务费用,那么我们能不能给业主开6000万的材料销售发票,4000万的建筑服务发票。

税务局的答复就是“只要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分开核算,就可以这么开发票”。

所以我们可以体会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一个混合销售的观念,要求混合销售必须要合并起来交税。但是到基层税务机关,包括到省级税务机关,有些省级税务机关对这个政策是提出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就是把这种混合销售变通成了兼营业务。

这是在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怎样?在2023年7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在开视频会议的时候就明确的说,“对于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分开核算销售额均要按上述规定执行”。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不管你合同里面有没有把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的金额拆分开来,不管你有没有分开核算,只要你是混合销售就必须要合并起来,按照主营业务交增值税。所以说从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上可以看出在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基层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态度是不一样的。在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做出了一些让步。

混合销售业务的后续政策

在2023年的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11号公告:“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文件印发)第40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该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在这个文件里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让步,国家税务总局说如果销售的是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拆为两部分,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来交税。

但是,如果销售的是外购的货物,并提供安装服务,还是要按照混合销售交税。所以说这个政策的关键点就是销售的一定是自产货物。而且这里面列举了销售活动板房及设备钢结构件等。后面的这个“等”说明只要销售的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都是可以拆成两部分,分别交税。

这个政策是有缺陷的,比如说钢结构公司销售钢结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那么销售自产的钢结构可以按照销售货物按照16%交增值税,那么安装服务能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在11号公告中是没有做规定的。

所以说在实际工作中这个政策在应用的过程中,有些单位安装部分就选择了简易计税,但是有些单位没有敢选简易计税,还是按一般计税,虽然说拆成两部分是分别按16%和10%缴税的。有一部分胆子比较大的选择了16%和3%来交税。因为这个安装部分能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当时在政策里边没有明确的作出规定。

在11号公告里面还规定了一个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个政策规定的跨度比较大,应该说这一句话内涵比较丰富,第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电梯或者外购的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个里边没有说销售的电梯是自购自制的,还是外购的。那也就是说销售的电梯既包括自己生产的也包括外购的,然后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这句话他有跨度,实际上他的意思是

销售电梯按照销售货物交税,安装电梯可以按照建筑服务交税,而且安装电梯可以甲供工程的名义,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所以说,当时11号公告中这个政策写的是非常充分的,就是我们企业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不管这个电梯是外购的还是自制的,都可以把这个拆成两部分来交税,而且安装部分既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pc业务的税务与会计

到去年4月份为止,这个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不明确,一个是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那这个安装服务能不能简易计税在政策中没有明确的作出规定。

再比如说epc总承包到底怎么交税?按混合销售交税还是按兼营原则交税,当时的文件里面也没有规定,包括到底怎么来区分混合销售行为或者兼营行为在文件中也都没有明确的作出规定。

所以这是我们在执行这个混合销售政策政策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障碍。

你比如说我们刚才提到的epc总承包,比如说这个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始终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然后企业发生这样的业务之后,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的态度也不完全一样。

河南国税为代表:

认为epc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行为应该按照兼的原则来交税。

深圳国税为代表:他们就认为如果是施工企业受企业委托做这种epc业务应该按照混合销售来交税,而且要按照建筑服务这种主营业务来交税。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所以这样的话,各地税务机关都有各自的一些做法。所以这个在当时也是没有文件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是没有文件依据的。刚才介绍的是混合销售的政策的一些来龙去脉

最近混合销售政策又有了新的动向

在18年7月25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42号公告,这个公告在8月初的时候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也公布出来了。

按照42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该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这个没有特殊的,我们刚才说的2023年11号公告里边早都规定了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这个是可以拆成两部分,分别按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来交税的,所以这个不是新规定。

但是后面这句话是新规定,“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现在在政策里面就明确规定销售自产的机器设备,安装部分是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把这个问题给明确了。

但是这个政策有一个缺点:去年11号公告里面说的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现在只是规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也就是说只有机器设备这一部分安装服务是选择简易计税。

在42号公告里面还有一个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个政策其实是把去年电梯的政策给扩大范围了,原来说的是电梯,现在是所有的机器设备,而且这块说的是销售外购的机器设备。

如果是自产的机器设备,在刚才的文件里面已经规定了,现在的专门规定外购的机器设备。

“如果单位已经按照兼营原则来处理了,”这个的意思是这个业务其实还是应该按照混合销售来处理,但是现在要是选择按兼营原则来处理也可以。

所以说这个政策很有意思,他的意思就是,既可以按混合销售来操作,也可以按照经营来操作。这个和销售自产货物是不一样的,销售自产货物或者说销售自产的机器设备并提供建筑服务是必须要拆成两部分交税。

这就等于说国家税务总局又进一步做了让步。但是这个让步是有局限性的,他只是针对销售机器设备,销售其他的货物是不能用这个政策

所以将来这个政策在使用过程中恐怕还有一个问题,我们销售的货物到底是算一般的材料呢,还是算机器设备,怎么来区分?

货物与机器设备的区分

就像刚才42号公告里面说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或者外购的机器设备而不是货物,那么到底哪些算机器设备,哪些算一般的材料?这种机器设备到底在货物里面占多大的比重?哪些是算机器设备?这个在税法文件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包括在42号公告里面也没有明确的说明,所以说将来哪些东西算机器设备,这个还是一个未知数。

参照以往的做法是这样的,以前税法上碰到这种情况,机器设备一般是按照国家标准,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来判断。

【第16篇】农药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税率现在分3个档次次 分别是基本税率13%(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较低税率9%(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低税率6%(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增值电信服务),还有一个特殊的就是零税率(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这个就是咱们税法上看到的我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很好理解,但是较低税率,低税率,零税率很多人就分不清了,今天给大家做了总结如下图;

低较低税率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油、食用盐

石油液化气、

二甲醚

图书

报纸

杂志

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

饲料

化肥

农药

农机、农膜

基础电信

天然气

煤气

自来水、热水

冷气、暖气

居民用煤炭制品、沼气

交通运输

邮政

建筑、不动产租赁

低税率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著作权、自然资源

金融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

这些就是咱们常见的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到的税率了,好好记下吧,以后增值税率不迷茫

增值税税率16调整到13(16篇)

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那新税率的发票怎么开呢?有什么注意事项?1税率变化情况一览表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么到底怎么操作呢?朝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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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增值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