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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1

【导语】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16篇)

【第1篇】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人承诺赔偿保险人因保险合同事故所发生的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从再保险合同内容看,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身就一个保险合同;

第二,对原保险人在直接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再保险人可能承担部分责任,也可能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并非再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独立于直接保险合同;

第四,再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必须与原保险合同中的风险完全一致;

第五,先有原保险合同,后有再保险合同。

就像其他的保险一样,再保险合同并不能提供完全、充分的赔偿。通常情况下,原保险人仅能从再保险人获得部分的赔偿,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再保险人赔偿原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再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与原保险合同相同,合同的标的相同。

【第2篇】保险合同成立就生效吗?

保险合同的生效问题,首先要看保险合同中有没有关于合同生效的特别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时间或条件认定生效时间。如果没有约定,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3篇】保险合同中止跟自动垫交有区别吗?

保险中止指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费从而使得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此时投保人在宽限期内(通常为60天)补交保费那么保险合同还是按照原有保单生效。

自动垫交指指投保人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按时交费,保险公司就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交保费,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垫交后保单现金价值降低那么投保人即使恢复保单获得的保障也可能受影响。

【第4篇】保险合同可以转让吗

一般均为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就其本质来说,未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投保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而完全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则是投保人向第三人的权利转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5篇】人身保险合同有哪些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如下: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第6篇】保险合同中止后能否复效

保险公司一般规定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是,因为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等各种状态可能发生变化,所以在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和提供相关的健康资料,保险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恢复合同的效力。

【第7篇】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认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8篇】保险合同等待期内住院能报销吗?

保险合同等待期内住院是不能报销的,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不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不过,因为意外事故住院,且符合保险条款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则需要根据保险条款理赔,住院费用可以报销。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健康险、寿险会有等待期,大家在购买保险时要注意保险等待期的长短,一般是越短越好。

【第9篇】保险合同的特点

1、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10篇】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谁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1篇】保险合同的犹豫期是多久

保险合同的犹豫期,一般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并且拿到相应的退还保费。但一些一年期的保险产品是没有犹豫期的。

【法律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12篇】保险合同中止期多久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中止时间满2年或者以上那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否则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即可以拒赔。此时如果断缴时间不满2年,投保人可以重新申请复效并缴纳所欠保费。

投保人断缴超过60天的宽限期后保险公司可以自动垫交即以保单现金价值抵扣未缴保费,垫交后即时投保人复效那么其保单现金价值也较原来低。

【第13篇】合同法与保险法哪个大

合同法与保险法都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度的,都是法律,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故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

但是保险法是特殊法,合同法是普通法,如果在合同法和保险法的适用中发生了冲突,根据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定,则适用保险法。

【第14篇】补偿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因这种合同的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以评定实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保险金的数额,所以也称之为评价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即使定值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价值在全损时低于实际损失,被保险人所获的保险金也不失其补偿性,只是补偿的数额小于损失而已。

【第15篇】保险合同怎么看

看保险合同拿到保单后,第一时间核实常规信息确保了解到合同的各种基本信息,然后了解几个关键时间点,例如保险空白期、观察期、冷静期以及宽限期等,接着了解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主要是指合同关于退保的各种规定,最后要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16篇】保险合同违约责任主要有哪些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等。

【法律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27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什么(16篇)

再保险合同是再保险人承诺赔偿保险人因保险合同事故所发生的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从再保险合同内容看,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身就一个保险合同;第二,对原保险人在直接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再保险人可能承担部分责任,也可能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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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合同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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