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个人所得税证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个人所得税证明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税》为您解答
个人在外从事劳动,包括咨询,设计,技术,代办,居间,信息服务等,这些获取的收入都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的名义跟公司进行合作,从事社会生产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给公司,是很常见的。
个人因为没有工商登记,不具备开票资格,所以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缴纳,税率为20%-40%,报酬金额越多,缴纳的税率也就越高,而且年底的时候还会进入综合汇算清缴,所以对个人来说,税负压力是很大的。
自然人现在也是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在一些地方经济发展地区,享受当地的自然人代开政策,个人在优惠园区税务局进行代开,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核定为个人经营所得进行纳税,税率为0.95%-1.7%,综合税率不超过3%,一年可以代开500万,不会根据开票金额多少改变税率的。
在优惠园区代开,个税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进行缴纳的,也会有税务局出示的完税证明,年底也不会进入综合汇算清缴,开票流程简单,一般1-3个工作日左右出票,出完票就出示完税证明,但是前提是需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保证三流合一,对于开票品目限制也不大,基本上的品目都能代开,能大幅度的降低个人的税负压力。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关注公众号《二十税》。
【第2篇】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我们在购买商品房、办理落户等事项中经常需要提供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这时候很多人要么选择联系公司指导开具,要么致电税务局了解流程,或者干脆自己在网上找各种攻略。
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便捷的开具功能:国家税务总局个税app【纳税记录开具】功能。
(图文来源:山西税务)
温馨提示:
1.个税app可申请开具2023年1月及以后的纳税记录;2023年及以前年度纳税记录可前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操作。(关注我,下期云端教你网页端开具流程)
2. 每人每天最多可开具三次纳税记录。(超过次数,可要等到第二天哦)
-end-
关注我,了解更多有用的税法知识
【第3篇】个人所得税收完税证明
企业完税证明
进入广东电子税务局
第一步:进入证明开具
第二步:选择证明格式
第三步:起始日期、查询、下载打印
按打印后跳转下面页面
个人完税证明
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进入首页个人中心注册登录
注册登录后进入“办税”
进入纳税记录开具
输入所属日期生成纳税记录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税收完税证明)
企业社会保险费完税证明
进入广东电子税务局
第一步: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
第二步:社保费管理
第三步:选择证明格式
第四步:起始日期、查询、下载、打印
个人社保证明
手机下载穗好办
【第4篇】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怎么开
开具完税证明能从网上开吗?
答:可以。税收完税证明分为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
(1)文书式完税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查询开具(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2)表格式完税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查询开具,表格式完税证明仅能开具一次,如需再次打印,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补打】模块操作。
图示指引如下:
文书式
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二、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就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退)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三、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页面。
表格式
完税证明打印
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二、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三、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页面。
完税证明再次打印
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二、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补开。
三、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补开页面。
电子税务局【其他申报】中没有找到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请问如何申报?
答:您好,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模块提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申请,待税务受理通过后,再通过电子税务局【其他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3年版)】完成申报。
图示指引如下:
第一步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
三、税(费)种认定页面。
第二步
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二、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其他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23年版)。
通过票e送申领发票后,如何取票?
答:请您点击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票e送】,打印状态为配送中,即可打印发票领取确认单。待快递员上门时,通过该单领取发票。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
二、发票使用一发票领用—票e送。
三、票e送页面。
【第5篇】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我们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已经成功发送当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进行缴纳跟开具完税证明呢,可以看一下小熊的介绍哦
1、申报成功后如图1→点击税款缴纳→勾选所需要缴税的记录,如图2→点击立即缴税(会出现一条确认信息“是否确认要对勾选记录进行缴税”点击是,如图3)
图1
图2
图3
2、在图4可以看到有三种支付方式,我们首选三方协议支付(第三种银行柜台支付不建议使用,比较麻烦,还得跑一跑银行),点击立即支付
图4
3、点击图4立即支付后可以看到会跳出签订三方协议的银行、我们再点一次立即支付,可以看到已经把2023年2月份个人所得税缴款成功了,如图5-6
图5
图6
4、缴款成功后可以点击综合所得申报看当期申报报表发送的状态已经是“申报成功及缴款成功”,如图7
图7
那么我们已经把2023年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完毕了、怎么去开具完税证明呢
1、点击左边查询统计中的缴税记录查询→可以看到页面显示有一条记录我们进行选中点击完税证明开具,如图8
图8
2、会弹出一条确认信息(确认需要对选中的记录开具完税证明吗)点击确定,如图9
图9
3、会弹出一个完税证明保存在那个文件夹的浏览页面,选择自己所需要保存的文件夹就可以了,选择成功后会自动保存在文件夹中,可以自行去文件夹中打开获取如图10-11
图10
图11
今天小熊的介绍就到这里啦,喜欢的点个小爱心哦
【第6篇】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1.怎么估算个人居住证积分分值?目前标准分值为多少?
答:请至“http://rsj.sh.gov.cn/(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页下方—人社服务-积分管理-“积分模拟打分” 进行模拟打分。符合积分申办的标准分值为120分。
2.紧缺专业、高级工种有哪些?
答:紧缺专业目录:https://jzzjf.rsj.sh.gov.cn/jzzjf/pingfen/bszn6.jsp
高级工种目录:https://jzzjf.rsj.sh.gov.cn/jzzjf/pingfen/bszn7.jsp
3.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2、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4.居住证积分政策出台之前,已办理过人才类居住证的人员是否需要重新计算居住证积分?
答:已办理过人才引进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证积分政策出台后,将默认已达到120分标准分值。
5.居住证积分有效期是多久?
答:居住证积分有效期正常情况下与居住证有效期一致,为期一年。居住证到期后,居住证积分失效。居住证续办后方可续办居住证积分。
6.居住证积分单位注册登记
答:一、申请前提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的用人单位在http://rsj.sh.gov.cn/(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进行单位网上注册,真实填写单位信息,注册完成后,单位人事专员持相关材料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二、单位注册审核所需书面材料
1、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原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中介服务机构还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
2、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报
7.我们单位注册地在松江区,但是办公地点在徐汇区,是否可以至徐汇区或者其他区县办理积分事宜?
答:只能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申报,不能在徐汇区或其他区县办理。
8.请问,介绍信上的办事人员与积分系统内单位联系人不是同一人,是否可以代替网上联系人至区人才中心办理积分事宜?持证人本人可以凭介绍信来帮自己办理居住证积分事宜么?
答:不能代替办理,必须由网上联系人来办理积分的相关事宜。如网上联系人已调岗或离职,不能至区人才中心现场办理,可将单位系统内的联系人修改或增加,“提交”完成后按照单位系统内红颜色的提示至人才中心窗口办理单位注册审核后,就可由新的网上联系人办理积分的相关业务。
持证人本人不可以凭介绍信为自己办理居住证积分,如持证人本人为网上联系人,则由其主管领导(也必须为网上联系人)或法人代表为其办理积分事宜。
9.我们单位信息有变动(例如联系人更换、法人更换、经营有效期更新、联系地址变动等),如何操作?
答:请先用单位账号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系统(http://jzzjf.rsj.sh.gov.cn/jzzjf/),在系统右侧点击“修改单位信息”,修改所需变动的内容,修改完成点击“提交”按钮,然后按照单位系统内右上角显示的红颜色提示至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人才中心窗口办理单位注册变更审核事宜。只要单位系统内信息修改了都是无法进行任何积分相关操作的,必须携带“单位注册审核”的材料至区人才中心窗口办理审核后,方可正常办理积分的相关业务。
10.我已经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好《上海市居住证》,为什么无法在网上申报积分申请的信息?
答:申请人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领取《上海市居住证》后,10-15天内相关信息导入居住证积分系统后,方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官网网上申报积分申请信息。
11.请问首次积分申请,个人如何在网上申报相关信息?
答: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官网单位系统,在系统右侧点击“申请居住证积分”,以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个人填写积分申请信息后,由通过注册审核单位的网上联系人审核其信息,并于3—5个工作日后由网上联系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区人才中心窗口。
12.我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取得的技能证书能不能申请积分?
答:可以。但前提是外省市取得的技能证书必须先在本市申请职业技能复核,详细的操作方法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官网》-人社服务-积分管理-办事指南-《关于居住证积分申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及人才引进直接落户人员申请职业技能复核的操作办法 》:https://jzzjf.rsj.sh.gov.cn/jzzjf/pingfen/bszn8.jsp复核通过后,技能职业资格证书需与工种以及所聘岗位相符方可积分。
13.我是集体户口,只有个人信息页没有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怎么办?
答:集体户口的可提供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即可。
14.我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即将到期,是否还能办理居住证积分?
答: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但由于新办需要核定档案及学历,所以新办建议提供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的劳动合同。
15.我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申请积分由哪家单位来办?是否需要提供派遣相关材料?
答:属于派遣性质的请由派遣公司办理,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单位与办理人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注意劳动关系、社保缴费单位、报税单位均需保持一致方可办理。
16.我的学历并非是全日制毕业的,是网络教育或自学考试的,是否可以计算居住证积分?
答:学历原件送至市相关部门进行教育背景核实,核实通过后,就可计算积分。
17.我的学历是专升本取得的,是否只需要提供本科毕业证书?
答:专科起点升本科的学历均需在提交本科毕业证书的同时一并提交专科毕业证书。
18.我的毕业证书是部队院校取得,是否可以计算居住证积分?
答:部队院校取得的证书须同时提供退伍证或军官证方可进行教育背景核实,核实通过后,可以计算居住证积分。
19.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和缴纳社保的单位或交税单位不一致,可以办理居住证积分么?
答:不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缴税单位、缴纳社保单位均一致,方可办理居住证积分。
20.我通过业余学习获得了硕士及研究生学位,但没有学历证书,是否可以办理居住证积分?
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中提到的“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必须同时取得研究生学历及学位方可积分,只有硕士学位无学历不能积分.
21.我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名称和积分官网公布的紧缺专业目录上的专业名称一致是否就可以加到紧缺专业的分数?
答: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加分。
22.不同的居住证积分申请方式所对应的个人纳税要求?
答:政策要求:
1、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17)43号)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二)第三条:“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要求,必须提供相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2、税收证明的目的是验证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基数以及单位劳动合同等是否匹配问题。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申请人社保基数和税收及合同单位必须一致,材料申请中也有相关选项。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经单位审核无误才可申报。
申办积分实际要求:
1:(本科+学位)申请积分,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的完税证明。
2:(本科无学位 或 以下学历 或 技能职称+多倍社保)申请积分,需要提供最近6个月的完税证明。
3:(企业纳税+其他方式)申请积分,需要提供企业近连续3年税收纳税证明和完税证明。
注:
第1项 个税要求跟社保基数对应,对纳税基数无要求;
第2项 税额要求与社保基数比例对应(或者税额高于相应比例基数),否则不予计分;
第3项 必须与要求完全一致。
税单的获取方式:
(1)各区税务局大厅
(注意单位纳税机关区域的不同,不同单位纳税区域不同,只能到相应的地区税务局打印税单)用个人身份证直接打印个人所得税税单;
(2)登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址:http://www.tax.sh.gov.cn/pub/
登录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个人注册,注册成功后在该网站上直接打印个人所得税税单。
23.已经申请过居住证积分且同住人配偶或子女共同享受积分待遇,现配偶想自己申请居住证积分,需要进行注销吗?
答:要先进行注销。持证人至居住证积分原受理点进行注销,需携带本人及配偶的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需注销子女,还需携带同住子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如果忘记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系统的登录密码要怎么办?
答:单位联系人携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原件(单位密码)、个人携带身份证或居住证(个人密码)至单位注册地的区人才中心窗口办理;
25.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内变更单位?
答:1、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积分账户需经网上注册并经受理点审核通过。
2、基本材料:
(1)持证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前一家单位退工单原件及复印件;
26.已经申请过居住证积分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个人,如何办理增加同住人?
答:如果申请人在居住证积分有效期内增加同住人,则需要单位人事至人才中心窗口办理,除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介绍信、人事身份证、持证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
(一)增加同住配偶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配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增加同住子女材料:
1、持证人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结婚证(同住子女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3、同住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同住子女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同住子女满16周岁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原件及复印件。
27.我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遗失了怎么办?
答:你可以进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官网单位账户申报页面或个人账户申报页面直接打印积分通知书,无需前往注册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28.首次积分申请,个人如何在网上申报相关信息?
答:登录“http://rsj.sh.gov.cn/”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官网—人社服务—积分管理-登录单位系统,在系统右侧点击“申请居住证积分”,以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个人填写积分申请信息后,由通过注册审核单位的网上联系人审核其信息,并于3—5个工作日后由网上联系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区人才中心窗口。
29.请问已经申请过居住证积分但有效期已过的个人在变更单位后,如何在网上申报积分确认的信息?
答:申请人在签注完居住证等待大约10-15天后,用个人账号登录系统,修改就业信息一栏内的单位代码,系统将自动生成单位名称,完善个人积分申请信息并提交后,由新单位的网上联系人在积分单位账号内审核提交信息,线上申请居住证积分续办。
30.单位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系统给员工申请积分续签被退回,如何查看原因?
答:若显示“受理未通过”,单位人事可在系统右侧点击“通知”,再点击“退回”,即可查看退回原因及所需补充递交的材料。
专注上海落户政策解读、落户方案指导、疑难问题处理,关注我,可咨询任何落户相关政策。
【第7篇】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图片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操作指南
一、登录系统
打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自然人选择以“自然人业务”登录进入系统
企业选择以“企业业务”登录进入系统
二、进入功能菜单
自然人进入功能菜单
在办税桌面【我要办税】栏,点击【事项办理】。
选择“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进入功能菜单。
企业进入功能菜单
在办税桌面【我要办税】栏,点击【发票使用】。
选择“承租自然人不动产受托代开发票”进入功能菜单。
三、新增申请
点击“新增”,查看监控提示。
点击“确定”后,阅读《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等提示提醒。
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后进入代开发票申请页面。
1、代开发票类型
系统默认选中的代开发票类型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确需申请专用发票的,则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动产信息
若申请人之前已办理过不动产租赁合同信息采集或不动产租赁业务代开发票的,可点击“选择不动产信息”,选择历史办理的不动产信息,再次申请代开。
若申请人第一次办理,则需填写不动产相关信息。
【填写说明】
①不动产类型:有注明“住宅”的房产证请选择住房,其他按实际选择非住房或空地。
②土地等级:按规定填写。
③租赁占地面积:合同或产权证书有注明或体现楼层数的(如六层、606房等),实际占地面积=总租赁面积数/楼层数。
④不动产坐落详细地址:请与合同地址保持一致。
3、办理信息
【填写说明】
①申请人类型:可选择出租方、承租方或代理人。
②领取方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选择大厅领取或邮寄。
③代开税务机关:请根据不动产坐落地址选择对应的机关。
④接收短信号码:用于接收审核结果短信。
4、承租方信息
根据“申请人类型”由系统自动带出或由纳税人自行填写承租方信息。
5、出租方信息
根据“申请人类型”由系统自动带出或由纳税人自行填写出租方信息。
按租赁合同填写不动产租赁期起止期间、本次代开租赁月份起止期间,以及租赁合同总金额。
6、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明细
系统根据房屋出租信息自动生成服务明细,申请人需要在“含税销售额”栏中填写本次代开的租赁金额。
7、税费明细
系统根据房屋出租信息和本次代开的租赁金额,自动预计算本次代开应缴的税费,具体缴款金额应以税务机关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8、附送资料
【填写说明】
①申请人应上传不动产证书/无产权声明、不动产租赁合同等电子文件。
②没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需要上传无产权声明,无产权声明请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③合同注意要有租赁期限、金额、地址、面积、双方签字或盖章等要素。
④申请人以承租方、中介代理人身份申请代开,还应上传委托授权书。委托书的委托方对应出租方本人,被委托方对应申请人(自然人或单位),双方签字或盖章。
⑤收款人请填写出租方姓名,复核人请填写其他人姓名。
9、其他信息
若申请人已通过其他方式缴纳了租赁合同相关税费(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或印花税等),可上传已缴纳相关税费的完税证明,并在“特殊说明”栏中进行说明,税务机关核实后于审核申请单时将取消征收该相关税费。
四、申请授权
(以承租方、中介代理人身份类型申请的需要进行这一步骤,以出租方身份类型申请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步骤)
申请人完整填写申请单信息后,可保存并申请授权。
点击“申请授权”后,可点击“生成授权二维码”。
申请人将“二维码”发送给出租方,出租方可使用微信扫码,通过登陆“粤税通”小程序进行授权。
或出租方也可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办税桌面【我要办税】栏-【事项办理】,进入“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身份类型选择“委托人”,点击“查询”,可查询待授权的代开发票申请。
查询到待授权的代开发票申请记录后,点击“确认授权”。
系统会显示确认授权的确认页面,选择“是否相符并准予授权”以及“授权范围”。
“授权范围”建议选择“针对此不动产,授权申请人在授权期间内多次代开……”
五、提交代开申请
出租方身份申请:完整填写申请单信息后,可保存并提交申请单。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单后将进行受理审批。
承租方或中介代理人身份申请:出租方确认授权后,承租方或中介代理人即可提交申请单。
六、缴纳税款
审核成功后,申请人可缴纳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应缴税款。
系统支持银联支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宝支付等多种缴税方式。
七、获取发票和完税证明
缴纳税款后,若申请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申请人可自行开具、下载电子发票pdf文件;若申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按照申请单填写的领取方式交付发票。
完税证明可由出租方在【我要办税】-【电子税票】-【完税证明表格式】,选择所属日期起止,点击查询,选中记录即可下载保存或打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
供稿:潮州市湘桥区税务局
【第8篇】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
来源 | 广州律协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2023年5月13日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接受案件委托
第一节 提供诉前法律咨询
第二节 正式接受案件委托
第三节 律师收费
第三章 仲裁前的工作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其他诉前工作
第四章 仲裁阶段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举证
第三节 开庭
第五章 一审阶段
第六章 二审阶段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 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人员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 是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 (法释 〔2020〕 26 号) 等相关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非法途径表达诉求,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五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六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应当注意加强自我保护, 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七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但应当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还应当注意裁审机关发布的指导意见, 尤其应当注意新旧规定之间、不同层级的规定之间的衔接, 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司法实践的差异。
第二章 接受案件委托
第一 节 提供诉前法律咨询
第八条 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 应当尽量全面了解案情, 并建议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需要单独收取咨询费用的, 建议提前告知收费标准并办理委托手续。
第九条 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尽量客观, 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当进行提示, 不得故意隐瞒或者作出不实承诺。
第十条 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 如果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的, 应当慎重对待, 正确引导, 避免出现激化矛盾的言行。 同时, 建议每案均对咨询过程及接案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一 条 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 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以下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1.劳动者诉求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劳动者主体是否属于符合提起劳动争议;
3.用人单位的概况 (包括但不限于性质 、 所处地域、 规模、 员工人数 、 所属行业等) ;
4.用工性质;
5.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6.薪酬福利制度以及工资发放情况;
7.工时休假制度以及休息休假情况;
8.加班制度以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
9.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10.劳动保护的有关情况;
11.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竞业限制的情况;
12.专项培训以及服务期的情况;
13.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以及经济补偿 、 赔偿金的支付情况;
14.向有关部门反映、 投诉 、 申诉等情况;
15.是否存在工伤以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
16.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 特别是有否偿还能力, 是否濒临破产等情况;
17.其它与当事人诉求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 律师提供诉前法律咨询时,应当关注涉及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和规定, 对超过或者可能超过时效的案件, 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者诉讼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第二节 正式接受案件委托
第十三条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的要求办理报备等相关手续:
1.律师事务所受理易于激发社会矛盾, 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律师事务所受理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
3.律师事务所受理群体性 (一方当事人在 10 人以上) 的案件;
4.律师事务所受理其他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
第十四条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 建议律师关注以下事项:
1.委托人是否符合 《劳动合同法》 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委托事项是否属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 (法释 〔2020〕26 号) 等相关法律、 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3.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仲裁时效;
4.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证明其陈述事实的证据;
5.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6.委托人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 行为保全等保全措施;
7.涉及特别授权的, 建议在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约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 才具有效力;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 建议律师向委托人告知以下事项: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程序、 审理期限以及仲裁、 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3.如果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可能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4.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濒临破产, 即使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依然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
5.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缴纳 (补缴) 社会保险费或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可能不被受理。关于此类诉求, 可以建议委托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6.是否需要提起反申请;
7.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风险。
关于律师向委托人提示风险的内容,应按司法局和律协要求制作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委托人签署。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 应当遵守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如发现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终止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三节 律师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等方式收取案件代理费用, 但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 建议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可能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 、公证费 、 鉴定费 、 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如何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律师收费应当遵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 〔2006〕 298 号)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55 号)等相关规定, 对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 律师事务所对劳动者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1.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 请求给付抚恤金、 救济金、 工伤赔偿的;
3.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4. 其他按规定不得采取风险收费的案件。
对可进行风险收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实行风险收费, 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超过案件胜诉标的额的30%。
第二十条 律师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仲裁前的工作
第一 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 条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 一般可能需要搜集以下证据:
1. 招聘广告、 录用通知书 、 入职登记表等招用记录;
2. 劳动合同或聘 (录) 用协议;
3. 考勤和休息休假记录;
4. 工资单 (条) 或银行转账记录等工资发放凭证, 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
5. 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记录;
6. 工作证 、 出入证 、 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病假休息建议书;
8. 工伤认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与工伤有关的材料;
9. 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 以及经过民主和公示程序的记录;
10. 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
11.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 通知工会通知书;
12.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13. 离职证明, 工作交接清单等
14.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或欺骗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不得无理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不得诱导或帮助当事人伪造、 变造证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 须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 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如有必要,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
第二十四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除了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外, 还应当注意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博、微信、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 应当尽量帮助其收集完整并妥善保存载体原件, 必要时可以公证 、 第三方存证等方式进行固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建议尽可能搜集直接证据和原始凭证, 如缺乏直接证据或原始凭证, 建议参考高度盖然性标准尽可能搜集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间接证据。
第二十六条 如非必要, 建议律师不要保管委托人的证据原件。律师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 并核对原件, 核对原件后应当立即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特殊情况下,律师如果向委托人收取原件,应当制作证据或证物清单并向委托人签收,使用完毕后应当立即交还委托人, 并取回向委托人签收的证据或证物清单原件, 无法取回的,应当重新制作证据或证物清单并由委托人签收。
第二十七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 不得采用非法手段, 不得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侵害他人隐私。
第二十八条 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可能因证据灭失等情形而影响案件审理, 或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无法自行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的,律师应当及时依法向裁审机关申请调查取证。
第二节 其他诉前工作
第三十条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诉前向对方发出律师函, 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达到节省仲裁或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三十一 条 律师发出律师函前, 应取得委托人授权, 并尽量在律师函的落款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签章后, 加盖委托人的签章, 否则可能无法实现发送律师函的法律效果。
第三十二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提出仲裁申请前,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和授权参与和解。
第三十三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委托人是用人单位的, 应当告知委托人该案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如果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应当告知委托人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委托人的影响。
第四章 仲裁阶段
第一 节 立案
第三十四条 律师代理仲裁申请人的, 应当制作仲裁申请书, 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仲裁委”或 “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申请。
第三十五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 性别 、 年龄 、 职业 、 工作单位和住所, 用人单位的名称 、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 、 理由;
(三)应记载于仲裁申请书的其他事项。
除了仲裁申请书正本外,律师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副本。
第三十六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当遵守当地有关劳动仲裁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当在法定仲裁时效内提交仲裁申请, 对于可能超过仲裁时效的, 应当向委托人事先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十八条 律师代为起草仲裁申请书后,应当交由委托人签章后再递交仲裁委立案, 律师不应代替委托人签署申请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署。
第三十九条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律师可代理申请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二节 举证
第四十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全面搜集与该案有关、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并列好证据清单, 注明证据要证明的内容, 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延期举证申请。
第四十一条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 (法释 〔2020〕 26 号) 等相关规定,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 以下情形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除名、 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减少劳动报酬、 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3.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4.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
5.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有关的争议,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 、 续签合同 (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或者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 、 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实;
6.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时间与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一致的;
7.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已休全部或部分年休假, 或者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8.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9.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或者已经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
10.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 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法规或地方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律师代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涉及经济补偿、赔偿金、加班工资等请求事项的, 建议分项列出计算公式, 与证据材料一并提交。
第四十四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否则其证言将可能不被采信。如需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应在裁审机关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建议载明证人的姓名、 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第四十五条 律师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 对于将用人单位所属员工所陈述的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证言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 应客观看待其效力, 并提示用人单位注意该类证人证言有可能不被仲裁机构或法院采纳,且可能因此导致其主张得不到仲裁机构或法院支持。
第三节 开庭
第四十六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建议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 整理案件事实, 预判争议焦点, 起草答辩状, 梳理质证意见, 查找有关规定和案例, 准备庭审可能涉及的问题和回复等。
第四十七条 律师收到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后,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代理委托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 私自会见当事人、 代理人, 或者接受当事人、 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五) 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律师收到案件开庭通知后,如与其他案件已经安排在先的开庭日期冲突的, 应当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 如无法延期的, 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更换代理人或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九条 律师在开庭前发现需要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未能准许增加或者变更的, 如与原请求事项具有不可分性的, 可在一审起诉时增加, 如与原请求事项具有可分性的, 可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第五十条 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委托人参加或不参加庭审,如委托人参加庭审的,建议律师在庭审前与委托人充分交换意见,分析案情, 核对证据, 说明举证责任, 明确请求事项, 以便双方在庭审时相互配合。 此外, 建议律师在开庭前提醒委托人注意庭审纪律、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必要身份证明原件准时到庭。委托人方如有旁听人员参加公开审理案件庭审的, 应按要求提出申请, 并提醒旁听人员注意庭审纪律、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必要身份证明原件准时到庭。
第五十一 条 建议律师在开庭前征求委托人是否调解的意见,如同意调解应商讨可以接受的调解方案。
第五十二条 如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应依法将证人的姓名、 身份 、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以及与本案的关系等情况写成书面申请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并联系好证人, 明确要作证的内容, 告知开庭时间和场所, 提醒携带身份证件及作证需注意的事。
第五十三条 律师在庭审质证时,应当结合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联性发表意见, 律师应注意: 即使认为对方所举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仍应对证据发表意见并声明不视为同意质证, 因为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原则上由裁判机关而非律师决定。
第五十四条 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情况, 律师应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
就真实性而言, 律师应当仔细核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涉及电子证据的, 应当检查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
对服务器在境外的电子邮件,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办理境外公证认证手续 。 对方当事人通过非法代理访问境外服务器出示电子邮件的, 律师应当指出其使用非法代理访问境外服务器的违法性。
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公证文件, 律师需加以甄别, 并注意公证文件是否仅是对固定过程进行固定, 是否有对被固定文件、信息的真实性发表意见。涉及境外公证认证的, 应审查是否明确对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了公证认证 。 中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对电子邮件进行公证的, 应审查是否是对原始电子邮件的公证。
第五十五条 律师在庭审时,如涉及案件对委托人有利的事实而庭审没有查明的,可以通过向对方发问或补充陈述的方式向仲裁庭进行阐明。
第五十六条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 应尊重仲裁员, 仅针对证据及案情进行陈述, 并尽量保持专业的姿态与语速, 切忌哗众取庞, 夸夸其谈, 不得使用过激语言, 更不得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甚至仲裁员进行人身攻击。
第五十七条 律师对庭审笔录应当仔细核对, 对记录错误或少记 、 漏记时, 应提出补正, 获得同意后进行补正并在旁边签名, 同时在笔录最后一 页签署姓名、 日期和留下联系电话。
第五十八条 律师收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文书后,应当及时当面或按约定的地址及方式向委托人送达,对于委托人享有起诉权的仲裁裁决, 应征询委托人是否起诉并提醒起诉的期限, 送达回证应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归档。
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文书是邮寄或快递送达,律师应注意保留仲裁委员会的邮寄或快递凭证或仲裁委出具的送达证明, 以证明收到裁决文书的日期, 避免逾期起诉。
第五章 一审阶段
第五十九条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 (法释 〔2020〕 26号) 等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中, 对用人单位实行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 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 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需要提醒注意, 事实认定错误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第六十条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委托人申请仲裁的,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委托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委托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为由起诉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若存在移送管辖、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等待另案诉讼结果或评残结论、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 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等正当事由的, 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 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应当重新编制证据清单, 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在仲裁阶段未提交的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 无论是否属于新证据, 建议均可在一审阶段重新提交。如果不属于新证据, 建议向委托人提示, 证据是否被采纳存在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
第六十二条 案件受理后, 原告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的, 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六十三条 本章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可参照第四章“仲裁阶段”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二审阶段
第六十四条 对一审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除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具体的上诉期限, 并征询委托人是否上诉。
第六十五条 律师应于一审判决后认真研究、分析原审判决, 并公正、客观地向委托人做好解释或说明工作, 仔细了解委托人上诉的目的等。
第六十六条 若律师认为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等, 在向委托人充分解释说明之后, 委托人依然坚持提起二审诉讼的,律师应当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承办二审诉讼业务。
第六十七条 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应将上诉状交由委托人签章确认, 告知其二审诉讼风险及证据规则等, 并可制作谈话笔录以附卷备查。
第六十八条 律师办理完毕上诉手续后应当告知委托人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 律师接到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征询其是否出庭参加诉讼的意见, 并依时参加诉讼。
第七十条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事实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使用过激或不实之语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争取在法官主持下促成调解。
第七十一 条 二审判决后,律师应将判决书及时送达给委托人并就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方法等向委托人进行说明, 同时注重与委托人沟通、解释,努力做好委托人的服判工作, 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若二审判决确有不妥之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七十二条 本章其他未规定的二审事项, 可参照第四章 “仲裁阶段”和第五章 “一审阶段”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调解
第七十三条 律师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时应当坚持如下原:
1.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及执业纪律;
2.尊重历史和现实, 兼顾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3.及时迅速处理, 防止久拖不决导致事态恶化;
4.注意双方的动向及情绪变化等, 对涉及社会稳定事件, 建议及时向事务所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十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律师可以于受托后建议委托人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乡镇 、 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 其他调解组织。
第七十五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参与调解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签署授权书, 注明委托事项 、 受托权限等, 对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 建议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委托人授权律师代为签署的, 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签署特别授权书,建议在代为签署前要求委托人对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进行书面确认。
第七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并于调解申请书中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 、 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 、 理由和时间等。
第七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要求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七十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律师应及时或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同时告知支付令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九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 或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仲裁申请手续。
第八章 执行
第八十条 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裁判的, 律师可以接受权利人的委托,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并积极向执行机构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或配合其开展调查 、 执行工作。
律师应当及时将执行案件的立案及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告知委托人。
第八十一 条 律师应当注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裁决做出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 医疗费的, 用人单位不得就该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若用人单位拒不执行该裁决的, 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十二条 涉及领取执行款的, 建议由委托人本人领取。委托人授权律师代为领取的, 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签署代为收款委托书。律师在领取执行款后, 应当及时转交给委托人, 并保留委托人出具的代为收款委托书 、 收款收据或执行款的汇款凭证等, 以附卷备查。
第九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十三条 律师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务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完成归档工作。
第八十四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 律师承办的群体性案件结案后, 应向律师事务所出具结案报告, 由律师事务所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属律师协会。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制订, 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 仅供律师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参考。本指引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9篇】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什么用
自然人代开对比:当地税务大厅vs税收优惠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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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我们需要代开发票,一般都是自己拿着合同和身份证去税务大厅进行代开,而税务也会将这部分收入认定为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都是扣除800元的免税部分后,再征收20%~40%的所得税。像代开金额小的,所支付的税费并不多,但像代开金额上百万的,这个税负个人是很难承受的,简单而不准确的说,这笔收入有近五分之二的部分都用来交税了。现在也有不少自然人在税收优惠园区进行代开,只因恰好有这样的代开优惠政策。
那么在优惠园区代开与正常到税务大厅代开有什么区别吗?最直接的区别就是在税率上,目前的优惠园区对自然人代开推出了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在1%以内的(因园区不同,税率上存在差异),对比正常的代开,税率最少也低了19%,这难道不是自然人的福音吗?
当然了,我们也不能只看税率,有的人就比较担心在园区代开的话,这部分收入在年底的时候会不会与个人的其他综合收入汇算清缴?这样的担心是能够理解且有必要的。如果说要汇算清缴,那么这个税率也就显得没有意义了,在园区代开是不会汇算清缴的,园区会将这笔收入的个人所得划入个人经营所得中去,不再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不包含个人经营所得税吧?
如果说我们是自己去到税务大厅进行代开,一般都是当场只缴纳增值税,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而如果是在园区进行代开,当场就会缴纳完所有税费,增值税、附加税还有个人所得税,在完税证明上个人所得税显示的是经营所得。这有了完税证明,似乎也证明了你这笔收入的个税是完全缴纳了的吧?这难道还要参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