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成本费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成本费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成本费用
近几年,个独核定受到了很多企业的关注,因为个独核定后税率很低,且无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征收所得税究竟是什么意思?相关政策是什么样的?鼎瑞优企的小编一次性给大家讲明白。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适用于哪些情形?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核定征收一般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
以上三类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话,纳税成本将会降低很多。
核定征收非常适用于一些人员成本占大头或者某些隐形成本高的行业,如广告行业,设计行业,互联网行业,房地产中介,咨询管理行业,文化传播,部分工程,建筑设计等。
核定征收的方式是什么?
定额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的优势有哪些?
税种少、税率低: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仅需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1%,附加税为0.06%,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在0.25%-2.19%之间,因此综合的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有效解决年终奖金、股东分红、股权转让个税高、社保费压力大等问题;
公转私:完税后,不用再缴纳其他分红个税,可以直接公转私到私卡上自由支配,解决股东借款不及时归还等问题;
解决发票难题:企业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直接根据企业的开票额核定,不管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解决企业进项无票、回扣无票、物流票不合规等问题。
企业如何办理核定征收?
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目前是以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制定实施的,一般只有特定的园区才有。这类园区大多不要求企业以实地办公的形式入驻,只要把一些税收落在当地即可。企业想要享受个独核定征收,就需要找到一个靠谱的园区招商机构,入驻园区享受核定征收。
【第2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鉴定表
各位财务小伙伴们,你还在为分不清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发愁吗?别急,小编为您搞定这些难题。
1、基本税率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适用20%税率
概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无论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
3、适用15%税率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概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概述: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
3.横琴新区等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概述: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一条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概述: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
5.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概述: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条
6.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概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一条、第四条
4、适用10%税率
1.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
概述: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2.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
概述: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信息来源:税台网】
【第3篇】2023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税海涛声按语:
本篇主要汇集了现行税收政策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四个重要文件(对已经修改的条款予以更新注明),以便大家学习知晓和实务运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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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31号)对本文税务机关名称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31号)规定:自2023年6月15日起删除第六条。删除前: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八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对“特定纳税人”的企业类型进行了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对“应税收入额”进行了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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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88号)修订本项,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修订前: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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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若干省市国税局反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有若干问题不好把握,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一是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可以的话,对于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核定还是差额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是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第一个问题。《公告》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明显,比较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这条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于企业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公告》明确: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之所以明确按股票转让收入全额核定,而不是按收入差额核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的规定,即: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有些纳税人反映,由于企业每一笔股票交易并不都是盈利的,对于亏损交易仍按收入全额核定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税收负担。我们认为《公告》已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公告》第一条明确专门从事股票交易的企业不得事先核定征收,对这些企业而言,查账征收是在其股票交易真实盈亏的基础上进行的,反映其实际税负;
其次,对于偶尔从事股票交易的企业而言,如果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而且应税所得率的适用按其主营业务确定,综合考虑,对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不大;
另外,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向,符合《税收征管法》的基本精神,我们鼓励企业建账建制,反映其真实盈亏和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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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26日
【第4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个从事税务咨询的合伙企业,2023年5月申请核定征收,根据其申请及所提供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核定征收的申请,制做并送达了《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通知书》还载有企业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内容。8月该企业持有的限售股解禁,企业转让限售股后将其收入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0%计算应税所得额,再将所得额在合伙人之间分配,按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后因合伙人之间的矛盾,有人举报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巨额利益而未依法纳税。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存在偷税嫌疑,理由如下:
一是作为一个从事税务咨询的公司,对限售股转让应当缴纳税款的情况是清楚,企业申请核定征收时没有提供限售股转让的信息,造成税务机关确认应税所得率确认仅为10%,其偷税故意明显;
二是限售股转让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 ]70号)规定所计算缴纳的税款与核定征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相差甚大,导致国家巨额税款流失。
因此,企业主观上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涉嫌偷税应移交稽查局立案检查。
纳税人认为,不存在没有依法纳税的问题,理由如下:
一是企业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是因账薄不健全而认定的,与限售股转与没有关系。却在核定征收申请受理,税务机关没有要求企业报送限售股转让的信息,所以也就不存在企业为核定征收而欺骗税务机关的问题。
二是企业是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作为财产的限售股,按个税法的规定,其转让收入是所有经营收入的一种,己经并入企业收入计算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所以不存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问题。
三是按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就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来源: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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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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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本是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税务部门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不同采取的征收方式,这两种征收方式本身企业多缴纳的税款是差不多的。
税务部门是根据企业什么情况来判定所得税适合哪种征收方式呢?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到底适用那一种,归根结底还是得看企业自身的情况。查账征收是想要企业有完整的账簿以及相应的会计凭证,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所以企业究竟是何种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来定的。其实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税款差不多了多少,但在税收洼地园区核定征收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享受后能一定程度上减税降费!
税收洼地园区重庆,当地的园区内的核定征收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率仅0.75%-1.2%,同时还不需要法人到场处理相关事宜,包含对公账户的开设以及后期的注销!
这样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压力就得到有效的解决!想要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园区的招商引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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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每个季度结束,会计朋友们就有一个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我们知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规定:
2023年7月开始,当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一个重大变化。经过2023年2、3、4季度的填写,大家对新的格式也有了适应,那么从这个季度开始,我们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又有了新的变化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进行了修订。
今天,就再给大家详细学习一下现在我们最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写方法。
1、大家打开自己的申报软件,看到的就是新的格式的申报表哦。具体就是下面这个样子。
当然,我们这里是针对查账征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来说的,也就是上面这个表,核定征收不适用此表,这里不多说。
2、我们来说说几点重点
只需要填本年累计数。
比如你4月申报第1季度,就是填写1-3月的数据。
3、种预缴方式如何选择?
这种设置是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有三种方式: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当然你会发现,这个选项都是定死的,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变更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企业类型选择
如何涉及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或者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勾选。
我们一般的企业都选一般企业。
附报信息
这个地方就是本次最新有变化的地方,主要就是为了配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新政策。
高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实现都是必选项,不是就选否。
然后按季度填报这部分很关键,这个直接关系到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文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当然既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只要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四个条件就能享受。
所以,你可以从表格中看到有从业人数,资产人数和是否是限制和禁止行业。
填了人数和资产,再根据计算情况来看是否是勾选小型微利企业选项。
1、本纳税年度截至本期末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
2、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
3、本表“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纳税人。
同时满足,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具体如何判断?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这里要特别注意,特别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不要漏了纳税调整事项。
4、下面我们再来详细看看预缴申报表如何来填写
其实预缴申报表填写很简单,表格也比较清晰。
你首先得有财务报表,之前很多朋友问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结果自己财务报表都没做,这怎么行?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查账征收的企业,报表是必须编制的,有报表,我们比照报表的来填写就是。
1、我们先来看看第九行的本期实际利润。
注意不要把这里的实际利润额等于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更不要把它当成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缴申报表的第9行的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我们再来看看1-3行的数据。
1-3行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就按照你财务报表的数据直接填写就是了。
利润总额直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出来的利润总额。也就是你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数字,直接按照报表填写即可。
特别要注意的就是,这里的利润总额与第二行营业收入、第三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是说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前很多朋友就以为这个是勾稽的,然后发现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又和报表不一样,又强制去把营业成本改了,这都是不对的。
记住,直接按照报表填写。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直接按照你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切记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直接按照财务报表数字填写即可。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不参与表格计算。指标意义在于数据采集,按照财务报表填写,保持和财务报表一致。
3、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还记得每年第一个季度预缴的时候,都会谈及企业所得预缴时候能否弥补亏损的问题,因为每年4月预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候,很多企业还没完成头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可弥补亏损的金额尚未得知,而后面就不同了,汇算清缴完成,可弥补亏损已知,弥补亏损完全没有问题哈。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很多申报软件都会自动带出弥补数字。如果没带出来,你就按上年度汇算清缴的可弥补亏损表的数据填写。
4、所以,有了报表,你填写预缴申报表非常轻松的,上面的填写完了,下面几个特殊的地方,不一定每个企业都涉及,你自己选择填写就行了。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都不填写。
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经计入本表“利润总额”行次但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本年累计金额。你如果有不征税收入,可以在预缴时候扣除。
第6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的本年累计金额。如果有免税、减计收入、所得减免也可以在预缴扣除。
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固定资产税收上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的本年累计金额。预缴时候可以享受加速折旧调整。
公司在2023年12月购入一辆汽车,固定资产入账价值30万,假设无残值,会计核算按照6年期进行折旧,税务上享受一次性扣除。那么4月如何填写申报表?
账载折旧金额,也就是会计折旧=30÷6÷12×3=1.25万。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30万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意思就是“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金额”。本例中,小汽车所得税最低折旧年限是4年,那么“一般折旧”就是30÷4÷12×3=1.875万元
纳税调减金额=30-1.25=28.75万
具体填写表a201020如下:
附表填写后,自动生成主表。
注意: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对其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是进行单向纳税调整,也就是只调减,不调增。
其他的汇算清缴要做的纳税调整,在预缴时候都不需要管它哈。
四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申报表?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只要你符合小型微利的资产、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标准,你就可以享受政策。
当然《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1行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也要填写。
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9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5、我们知道,企业在一年中每个季度的利润可能是不均衡的。
有时候一年前面利润高,后两个季度又亏,如果前面多交了税,一方面资金占用多,另一方面年底汇算清缴退税申请也麻烦。
有朋友就私下给说,这个好办啊,预缴嘛,随便交多少就是了,反正等到汇算清缴再打总结,于是乎他都是根据自己想预缴的数倒算一个利润总额,填写在申报表第3行申报。
1、切记,千万不要以为企业所得税年度可以汇算清缴,你季度预缴申报就任性而为!
前不久,小a所在公司收到税务局电话,让书面说明企业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数据和报送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什么不一致。
小a也实诚,说不一致是因为他们想按照一定金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所以申报表的利润总额都是倒算出来的。
原因就是公司本来全年预计是亏损,但是由于季度之间利润总额的不均衡,第一季度出现了盈利,为了避免汇算清缴时候税款多交了后期退税麻烦,所以直接改了申报表的利润总额。
小a觉得理由很合情合理,我最终没有少缴嘛,反正都是要汇算清缴的。但是最后,税务局还是按照实际利润让小a公司补了税而且还是收取了滞纳金。
2、记住!你在季度预报企业所得税时候除了填写纳税申报表,还需要报送你的企业财务报表。
以查账征收、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来说。
你报送的申报表格式是这样的
而你季度填写报送的财务报表利润表的格式是这样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表格样式)
为什么把两个表利润总额框出来?
其实这个就是问题的核心,按照预缴申报表填表说明,申报表第4行利润总额是企业按照会计核算制度算出来的利润总额数,必须和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保持一致。
而且申报表这个第3行可以直接填写,并不是由其他行填写后自动生产的。所有有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季度按照自己意图交税的目的,就倒算一个数据填上。
关键是财务报表他也不注意勾稽,就如实点击报送了。
好了,税务局一接受,风险预警一下就监控出来了,勾稽不一致,请书面说明原因,没有合理理由,那就按会计利润总额补税吧。
3、这个事情本来应该是怎样的呢?其实,企业所得税法是明确规定了企业预缴税款的方式的。
按照五十四条的规定: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而且国税函[2009]34号还对预缴进行了补充强调说明:
「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4、预缴哪能随心所欲,借助金三的系统风险预警,后台把勾稽指标设置好,一旦你提交申报,系统就会自动分析逻辑关系,对于跳出的风险点,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就会一个个排查落实,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在年度预算入库收入未达标的时候,往往会特别关注这种少预缴的情况。
如果按小a的说法,反正都有汇算清缴,我平时就筹划着来缴纳,那么我告诉你,这本来是不符合规定的,弄不好还给安一个虚假申报的名头,而且在金三系统下这种很容易被揪出来,后果得不偿失。
5、你可以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手段控制一下企业利润,比如对资产减值进行定期的测算,对于一些预期费用进行一定的暂估等等,但是在财务报表确定的情况下,人为改动申报表利润总额来控制企业所得预缴金额的做法是有风险的。
申报表还有最后几天,企业所得税预缴还尚未申报的同学比照上面写的,再好好研究一下申报表,再检查一些逻辑和勾稽关系吧。
企业帮友情提醒:做税务工作,岂能大意随性?
【第7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有网友提问,公司是核定征收,年终还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为什么会有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的方式
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公司是核定征收,年终时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需要做。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直接按照查账征收的方法汇算清缴,应根据事前核定的方法清缴。
关于核定征收的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则应当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属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则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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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最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财税小侦探》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企业所得税太高,一直是很多企业的通病,不管是财务和老板都一直致力于解决这一块的问题,今天小编给大家推荐一个方法,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那就是通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率低至3%。
相信大家对核定征收政策已经耳熟能详了,因为很多企业都通过这个方法解决税负压力,但是小编还是在这里啰嗦一下,核定征收政策即在税收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率0.5%。
假设某某软件开发公司,以小规模利润500万开票举例增值税:
享受优惠政策前:
企业所得税:利润*25%=125万;
股东分红个税:(利润-所得税)*20%=75万;
应纳税总额:200万
享受优惠政策后:
增值税:500万*1%=5万;
附加税:5万*12%=0.6万;
个税:500万*0.5%= 2.5万;
应纳税总额:8.1万
筹划后可省税金达189.9万
对于一些利润比较高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在税收园区成立服务类的个人独资企业来解决,比如某某营销策划中心,某某信息技术中心,某某广告制作中心等等,通过和主体公司发生业务,把利润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上面来,享受核定征收以后,缴纳了3个点左右的税金以后这笔资金就可以直接提现了,并且这笔资金是不必再缴纳分红个税的!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财税小侦探》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9篇】核定征收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正值7月征期,不少小型微利企业正在申报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申报要求和相关规定。
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3.在预缴申报时,企业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在年度申报时,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版)》(b100000)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报。
4.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相关规定
1.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征收方式,查账征税、核定征税企业均可享受减免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3.企业预缴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详细政策内容请查看以下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也就是说,人这一辈子只有死亡和税收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目前常见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而企业所得税又包括企业经营
所得税,个人薪资所得税,和分红税。
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假如企业的利润是100万,企业所得税要缴纳25万,税率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高的,是企业的利润直接减少25%,企业的税负压力还是相当大的。虽然我国也推行了有很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支持,比如今年受疫情的影响,小微企业政策,企业所得税按5%、10%进行纳税、西部大开发政策15%、高新技术企业15%、还有一些行业进行政策减免政策,附加税减半征收。即使这样,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也并不能完全解决企业的问题,税负压力依然很重。除此之外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直接降到3%,对于企业来说这绝对是非常大的福音。
首先我们必须得知道什么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当地税务局针对一些企业账目不健全,不能详细得进行查账的情况下,而采取得一种征收方式,然而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节税的工具。企业只需要利用一些税收洼地来享受政策,将企业入驻的江苏苏北,渝东南,三洞,青岛,福州等地区就可以享受这样的优惠政策。综合税率在3%左右,,一般核定应税所得率10%,再按五级累进制进行纳税,这样算下来所得税在0.5%-2.1%左右。
具体的方案如下:
假如某服务公司,500万的利润正常情况下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就是125万,剩下的375万还要缴纳20%的分红税就是75万总纳税额200万税率在40%可谓是相当的高,企业利润的一半都拿去缴税,如果企业将这500万以业务分包的形式入住到园区,以个人独资的身份在园区纳税
增值税:500万/1.01*1%=4.95万(疫情期间增值税减按1%征收)
附加税:4.95万*6%=0.29万(小规模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35%-65500=10.95万(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再按照五级累进制进行计算纳税)
总纳税额为16.19万元,综合税率为3%,而缴完后就不需要再缴纳分红税,钱是可以直接自由支配的。跟前面那种纳税方式比起来企业节税高达90%,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天大的红利。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执行情况
2023年马上也要到年底了,年关将近,企业又会面临新的税收压力,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分红税,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小税种,但是对于企业来讲最重的就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若要减少以上几种的税收,有什么合理的办法可以解决吗?当然有的!
面对企业的增值税:可以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有限公司,就想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扶持政策,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款确定返还的比例,返还地方一级留存的30%-80%。企业当月缴纳次月就可以返还,缴纳的税款越多返还的比例就越高!
企业所得税:还可以在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将主体公司的业务转入到新注册的企业上,这样就可以在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现在小规模纳税企业是免征增值税附加税的,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体户在园区的综合税率在1.75%,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税率在2.2%,也就是开具一百万左右发票只需要缴纳两万左右的税款。带有完税证明不会汇算清缴。
企业分红可以采用自然人代开的方式,在税收优惠园区代开发票综合税率1.85%-2.5%,综合税率都在百分之三以内,相比20%的分红税也是节约了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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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方法
核定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一些小微企业由于财务不健全等原因不能准确核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往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无论是政策上还是申报上都与查账征收存在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们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和流程做一个梳理。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二、哪些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除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 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八)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三、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的方式有两种,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下,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上述公式中的“收入总额”为纳税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各地具体规定不同)
【第13篇】建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如何解决建安企业“进项不足”问题 (151+2315+2462 v)
全面“营改增”后,建安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进项发票抵扣不足。目前,99%的建筑工程机械和设备集中在私人手中,建筑企业获取机械租赁发票和劳务发票非常困难!金税三期上线后一系列技术手段运用加强,国地税合并后税务机关必将不断加强监管,税务管理开启了“数据控税”的严征管模式。
无机械租赁发票和劳务发票进项,负担太重;用材料发票代替租赁发票,虚列人员工资,涉及虚开;企业机械、人工、材料成本结构不合理,难逃“金税三期”监控法眼。
如何解决建筑企业在实践中一些难以取得发票的问题,使企业成本结构合理化、合规化,建筑企业迫切需要既没有税收风险又能解决进项发票的良好路径。笔者为您详细介绍一种税收风险规避和筹划技巧。
一、工程量较小的建筑企业,选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
适合从事工程量较小的土石方工程的建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工程机械设备一般都在私人手里,从事此类工程的建筑企业很难取得工程机械施工发票。如采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建筑企业不必为取得发票绞尽脑汁,可以按照机械台班数直接支付台班费,且不需凭票扣除,直接降低了业务成本。
以在广东从事土石方工程的建筑企业为例:查账征收方式下,机械施工业务的综合税费包括:增值税(小规模)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36%,获取上游发票税费6%,综合税费合计为9.36%;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8〕1号公告规定: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即可换算为按销售收入的2%核定征收,则建筑企业机械施工业务的综合税费包括:增值税(小规模)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36%,按销售收入核定征收应税所得2%,综合税费合计仅为5.36%,综合税费节约了4%。
二、采用简易计税3%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需要合理的配置成本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是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主流,建筑企业从事“甲供材”或“清包工”工程,可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其合理的成本配比结构应该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成本结构可视工程项目的性质分类大致配比如下:
(1)机场、码头、广场道路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类:材料50%、人工20%、机械30%;
(2)房地产等基建工程类:材料60%、人工30%、机械10%;
(3)土石方平衡、清表等工程类:人工20%、机械80%(含燃料费)。
对工程机械施工业务来说,传统的发票获取方式是由分包方(机械持有人)提供工程分包发票,该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本地获取发票,差额扣除,缺点是受分包级别(不得转包、不得三级分包)、预缴税款(本地缴纳3%)的限制。此外,各地税务局对门前代开发票的控制尺度松紧不一,分包方(机械持有人)大规模地开具工程抵扣发票很困难。由于材料和人工获取发票成本相对较低,目前很多建筑企业采用加大材料或人工成本的方式(包括在外购买虚开发票)抵扣企业所得税,导致成本配比不合理,积累了大量的税收风险,在“金税三期”系统监控日益严密的背景下,随时会面临税务稽查和查补税款的税收风险。
三、采用一般计税10%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需要足额获得进项抵扣发票
采用一般计税办法10%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其机械施工业务发票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湿租”,即由机械持有人提供工程机械、机械操作、动力供应等,分包方开具的是10%建筑服务发票,建筑企业可抵扣10%的进项税额;另一种是“干租”,即机械持有人仅提供工程机械租赁,机械动力燃料由建筑企业自身采购供应,机械操作也由其他劳务公司承包,则建筑企业可分别获得机械租赁(税率16%)、燃料(税率16%)、劳务外包(税率3%)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相比较而言,第二种“干租”方式获得的进项抵扣更加充分有效,且不受工程施工地预缴及分包规定的影响,是采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查账征收建筑企业的优先选择。同时,提供“干租”业务的机械持有人可选择在合适的地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解决征管效率和及时足额供票的问题,这样建筑企业的进项发票抵扣的问题就迎刃而解。重庆三峡库区推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政策。即企业保持现有的经营地址和经营模式,入驻到园区享受财政专项扶持政策。此项专项扶持政策主要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的扶持。其中增值税扶持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企业所得税扶持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每月扶持。更多详情欢迎咨询。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怎么申报表
答: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本表第1行至第6行由“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写。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4行=第1行-2行-3行。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6行=第4行×5行。
7.本表第7行至第9行由“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报。第7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7行÷(1-第8行“应税所得率”)×第8行。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0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行×10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行×10行。
(三)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2.第13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3.第14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4行=第11行-12行-13行。当第14行≤0时,本行填0。
(四)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4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2.第6行=第4行×第5行。
3.第9行=第7行÷(1-第8行)×第8行。
4.第11行=第6行(或第9行)×第10行。
5.第14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当第14行≤0时,本行填0。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指的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一、哪些情形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哪些企业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1、 特殊行业主要是指:
1)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2)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2、特殊类型的纳税人主要是指: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上市公司。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核定征收管理方式不能随意采用。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三、核定征收方式下怎样计算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下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率是否有幅度标准?
1、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2、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16篇】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又又又变了!
距离上次变化还不到一年,不到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申报表,自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又又又变了!
不学习行吗?
不学习,你下个月打开申报表直接懵圈,因为真的变化很大。
小编就不直接给你粘贴文件了(文件大家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都可以看)。
0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精简的给大家大概捋一捋主要变化,等下个月开始申报21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候,我们再详细重新学习一下填表。
主要变化就是如下图:
值得高兴的是,表格是朝着简单化再修改,而不是越来越复杂了,这还是是会计人的福音。
简化预缴申报表,这个是今年税务总局春风便民行动定下的调子。
除了简化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外,我们看到今年春风便民行动还有很多申报相关的事项要完成,总体来说关键字眼都是:精简、减少、整合、简化!
这真是一个令人愉悦的好消息。
为什么说又又又变了,其实关注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朋友都知道,因为确实是变化的比较频繁。
自从2023年发布2018版预缴申报表以来,基本每年都在修改,今年这个更是重大调整,文件都是些的发布,而不是修订。
所以新申报表发布后,我们所谓的2018版的申报表就自动退位了。
那新版预缴申报表a表到底每张表哪里变化了?
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了解一下。变化后的表格只剩下3张了,一般企业如果不是总分汇总纳税,也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基本就只填一张表(太好了)。
a200000表(主表)
原表格
新表格
1、“预缴方式”、“企业类型”这两个项目取消了(删减)。
其实这两个栏次我们之前填报也发现,基本是灰色不可选择的,都是自动从征管信息中带出来,你企业是什么预缴方式、是什么类型,之前就登记时候就定了,可能也正是这种原因,所以取消这个栏次。
2、增加了附报事项名称(整合)。
这里按照填表说明的意思对应的是原来a201010表的附列资料,因为这个表取消了嘛,所以这里的信息填写就转移到主表了。
不过这个信息填写是一个统计信息,也是不影响预缴税款计算的。
原表格
新表格
3、这部分的改变主要还是体现两个字,整合!
因为原来的两个优惠表格,a201010a201030都取消了,所以其相应的信息就直接汇总在主表来填写。
具体而言就是直接挂在相应栏次下方
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填写优惠事项或特定事项,原表单采用了完整列举的展现形式,今后如政策调整,一般不再修订表单,纳税人根据网站上发布的最新《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相应事项填报即可。
当然新表格也取消了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纳税栏次,这个政策是短期政策,已经到期,所以取消了栏次。
原表格
新表格
4、总分机构的填写没有变化
5、(删除)“附报信息”栏次
6、增加“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部分,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更准确的计算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减征或免征情况。
以前这部分放在a201030里面,没有现在的计算清晰。现在这样设置,系统可帮助纳税人自动计算或校验优惠金额,避免计算错误导致享受优惠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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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表格
新表格
这个表格说白了,就是采取了分类填报,不像之前把所有政策都列举上。分类填报有个好处,那就是今后政策调整,比如又新增一个一次性扣除的行业,那么表格样式可以不用更改,只需要修改目录枚举,然后纳税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最新分类事项进行填报即可。
以上就是本次新预缴申报表a表的变化,当然,如果你是核定征收的,你的申报表没有变化。
02、利好!所得税申报变了!研发费用加计预缴可扣,房开企业争议消除!
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表的适用范围就是查账征收。
如果你是核定征收的,本次的变化不涉及到你。因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b表,同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 b表
这次新表格填表内容口径上的两个主要变化,这两个主要变化主要涉及房地产等特点业务的纳税人以及涉及加计扣除的纳税人。
1、口径明确了在预缴所得税环节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
这是继去年申报表口径允许这个栏次填写负数后又一实操口径的明确,非常赞!
如图:
这是2023年12号公告的口径
这是2023年3号公告的最新口径
发现区别没有,多了一句话,就是划线部分,你别看这句话,这句话明确了口径,解决和之前房地产企业在实践中预缴所得税的实操争议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在取得预售收入时,除了预缴企业所得税,还需要预缴增值税,继而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土地增值税。
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预缴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及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也就不能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计算当期损益,我们一般都是预缴时候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借方。
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这部分未计入当期损益(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税费能否税前扣除呢?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是明确了的,直接在a105010表相应栏次进行纳税调整。
但是在预缴所得税时候,这块就不是很明确了,因为填表说明没明确这个事项,各地在执行时候也是有争议。
因为涉及金额也较大,这部分不扣除也占用了房企很多税收资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也是有不同的做法,主要包括两种。
a、不管会计是否确认收入,直接按实际缴纳的税金及附加结转,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存在当期实际缴纳且未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了。
那么这种会计处理下,当期缴纳的税费已然计入了利润表,预缴时候就体现在利润总额扣除了。
b、会计处理预缴的税费还是挂在应交税费借方,实际填写预缴申报表时候把这部分从第4行扣除出去,保持和汇算口径的一致性(和新口径一样)。
以上两种处理方法都有,说白了a是会计核算上处理了,b是自己调整表格口径(这个个别地方税务局是默认了的)
当然,2023年的新版预缴申报表解决了这个口径问题,反正税务的口径我不管你会计核算处理如何做(有人说当期直接结转到损益,有人说不用结转),税务是不管你结不结,我现在都明确你可以扣了。
如果你预缴时候就直接结转到税金及附加了,那你这部分体现在利润总额里面扣除了,如果你没结转,那也明确你可以扣除。
这其实挺好的, 减少了争议,也让房地产企业少预缴所得税,减少了资金的占用。
2、第二个就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允许预缴时候填写了。
很多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个头疼的事情,那就是之前预缴申报的时候加计扣除不能扣,导致预缴有税金。
这点从之前的填报说明和表格设置就很清楚。
表格这个栏次也是不能填写的,只是摆设!
而这些企业一般汇算时候加计扣除后,所得税又没那么多,每年都会涉及退税,资金也占用了一堆。
本来国家给研发加计扣除就是为了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减少税金资金支出,但是这样一搞,企业还是要垫付税金。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研发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预缴申报表的这些变化点。
你是否get了呢?
关于这次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小编都一一梳理完了,你都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