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所得税是什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个人所得税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还没通过颁布。
一、哪些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哪些个人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起征点(原来为3500元现修改未确定)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2篇】两处收入个人所得税怎么申报
最近有纳税人提问:“公司最近新招入一批从其他公司离职的员工,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表中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填写5000还是需要累积在上家公司的累计减除费用数呢?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很多财务人员都会存在一定的误区。下面小编将通过案例及相关法规来详细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案 例
小王、小李和小张原为a公司员工,(为计算方便,只考虑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均不考虑)每月工资都是6000元,春节后,3月份小王跳槽到b公司任职,工资涨到8500元每月,小李春节后工资仍为6000元每月,于是也于4月份到b公司任职,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而小张因其他原因,春节后没有上班,直到2023年8月到b公司上班,工资也为8500元每月。2023年三人工资薪金所得情况如表所示:
那么,三人在a、b两家公司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申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依据预扣率表计算出小王和小李在a、b两家公司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表所示:
那么,到这里,小王、小李和小张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是否就完成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本例中,小王、小李和小张均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另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两人全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小王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缴7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无需补退税款,小张则需要进行退税。这是因为在每月预扣缴情况下小三人都是按照3%的预扣税率计算的个税,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出了3%税率的临界值,按1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小李则保持3%税不变,小张则因为全年综合所得没有超过法定扣除费用60000,而在每月预扣缴时均预扣了个人所得税,则需要在汇算清缴时退税处理。
输入标题
通过上面的案例,大家是否明白了累计减除费用是按照每月5000元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呢,需要汇算清缴的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呢?
【第3篇】月奖金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减除费用的办法: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能提供境内、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文件的,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文件,则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7.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规定执行。补充: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职工少支付的差额也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纳税。
(3)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双薪的计税方法
年终双薪就是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就机关而言,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就企业而言,如果当月既有年终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并入当月的工资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和年终奖计算结合、今年重点)
9.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无住所个人不满一个月工薪个税计算步骤如下:
(1)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2)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3)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的天数÷当月天数
10.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计税方法为: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要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11.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12.境内无住所外籍人士的纳税义务的计算
无住所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先税后分)
【第4篇】个人所得税怎么这么高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年薪收入12万元到底意味着什么?
在近日舆论热炒的信息中,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这类人群是重点调节的人群。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实施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实施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
《意见》还强调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2023年6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个税改革首先要保证税制落地,不会大规模提高普通收入者税负,同时和其他税种改革相衔接,个税改革若是税负要减少,则其他税负要增加,维持收入平衡。”一位财税部门人士表示。
个税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按照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目前世界上纯粹采用分类税制的国家已经很少,只有中国和非洲、西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分类税制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区分所得来源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扣除标准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缴纳税收的课税模式。综合税制,则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
在《意见》中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在财税改革中,个人所得税改革属于税制改革的一部分,改革包括合并部分税目、完善税前扣除、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等。
合并部分税目是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完善税前扣除则是在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
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是指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公平性,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
优化税率结构,适度调整边际税率,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在2023年11月,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将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上报。
12万来源
《意见》中还提出了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2006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提出了申报的标准为12万,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而对于12万元的收入是否在2023年是作为高收入者的一部分,官方并没有明确说明。
“2006年12万元综合所得收入纳入申报范围,说明当年就想开始试着搞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税。现在来看12万元的标准应该还会适当调整。还有就是综合申报意味着公平效应, 比如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税前收入相同的话,到了一定的收入水平后,工资薪金的税负比劳务报酬税负高。收入结构不一样,实际税负水平不一样,带来的实际收入不一样,所有收入纳入综合征收,统一税率,才能公平。”一位研究个人所得税的专家对经济观察网表示。
按照智联招聘发布《2023年秋季中国雇主需求与白领人才供给报告》,北京以月薪8894元稳居榜首,已经接近年收12万元申报的标注。
在202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加强征管主要针对五个方面,分别是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加强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加强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在《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中提出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同时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5篇】个人所得税雷区
距离年底放假越来越近
心情也越来越好了有木有
除了充满自由气息的假期以外
还伴随着对年终奖的美好憧憬!
只是,
最近朋友圈广泛流传的
关于年终奖'多发一块钱,少拿1万多'的传言
吓了我一大跳!
到底怎么回事
发个年终奖居然还有坑?!
先来看看小编精心整理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6个'坑'!
话说,这6个'坑'其实源于日前国税总局公布的关于一次性年终奖扣除政策!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对于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从下表中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接下来我们来通过例子来分析一下!
通过表格我们可以看出
年终奖的新'雷区'位于税率表每个区间上限数×12附近!
举个例子:
2023年12月某公司发年终奖,发给甲144000元;发给乙144001元,比甲多发1元;发给丙160500元,比甲多发16500元;假设该公司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甲:
第一步,144000除以12=12000元;
第二步,找税率表,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44000×10%-210=14190元;
第四步,代扣代缴税款后甲实际到手144000-14190=129810元。
乙:
第一步,144001除以12=12000.08元;
第二步,找税率表,确定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144001×20%-1410=27390.2元;
第四步,代扣代缴税款后乙实际到手144001-27390.2=116610.8元。
丙:
第一步,160500除以12=13375元;
第二步,找税率表,确定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160500×20%-1410=30690元;
第四步,代扣代缴税款后丙实际到手160500-30690=12981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乙比甲多发1元年终奖,但扣税后拿到手的奖金反而比甲少拿13199.2元(116610.8-129810);虽然丙比甲多发16500元,但扣税后拿到手的奖金和甲一样多,均为129810元,多发的16500元相当于是给税局发'奖金'了。这就是所谓年终奖的'雷区'。
也就是说,财务人员在计算年终奖发放时一定要留意这些区间,尽量避免超限发放,才能完美避过年终奖的坑!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一定要有足够的细心
才能避免因为这1块钱而带来的'坑'!
但是,有的时候财务工作除了必要的耐心和细心
最重要的是职责明确,流程清晰
近乎完美的公司财务流程手册(全套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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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税答疑,焦点财税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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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高工资怎么规避个人所得税
个税如何税务筹划,个人合理节税降费,税务优化个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好助手财税咨询专业纳税筹划师,为企业减负!个税如何税务筹划?
个税筹划应先分析相关法律。一方面可以保证规划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又能使规划行为更加科学严谨。第二分析自己的情况。因为个税筹划需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自己的基本情况。第三准备多个方案,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方法并不单一,所以可以多准备几个方案,方便选择。
个税如何税务筹划
一、个税筹划的方向
1、在保证实际所得不变的前提下,同时减少名义所得和名义支出,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把个人收入变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个人收入就可以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
2、对可以减除一定费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应尽可能扩大减除费用额度。比如在房屋出租收入缴纳个税方面,若在房屋出租期间对房屋进行维修,那么维修费用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扩大减除费用额度。
3、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等),应尽量避免临界所得进入高档税率区。比如王先生3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的税率,再多发几十元工资,税率就变成10%了,那么这几十元就应尽量改期发放,避免“单位多发了钱,收入却减少”的尴尬。
二、个税筹划的原则
1、综合效益原则。纳税筹划不能孤立进行,如果某项纳税筹划取得了节税效果,却增加了其他方面的支出,这样进行纳税筹划就值得商榷。
个税筹划的原则
2、税收筹划前瞻性原则。任何一项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的研发、选择、确定,都必须在该方案所涉及的纳税事项已成为既定事实之前。如果该涉税事项已成既定事实,再事后进行“筹划”,就是掩盖事实真相,伪造、变造、隐匿相关资料,纳税人将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1.合理规划月薪及年终奖
根据年终奖相应的税收优惠,如果员工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金额,年度一次性奖金应减去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与扣除金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年度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金额。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以达到节税目的。
2.通过通讯费、交通费等发票实报实销进行节税
根据税法,以现金形式发放通信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只要是根据经济业务的本质,取得合法发票,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的,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3.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
国家也有一些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政策,如按照国家或地方政策规定的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差旅费津贴、误餐津贴等。按过年规定发放。
综上所述,高收入人群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筹划活动时,制定的方案必须合法、全面。不要超越法律红线,否则税收筹划就成了非法偷税漏税,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7篇】无锡个人所得税
1.二手商品房税种主要包括:契税3%,个税1%和增值税5.3%(满五年无此税,梁溪区满2年无此税)
2.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房税种包括:个税,契税,土地出让金及土出契税(土出总金额的3%)
3.商业用房(公寓,门面房,办公楼):契税3%,个人所得税(差额的20%),增值税及附加税5.3%,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契税和个税优惠详情: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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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长沙个人所得税计算
目前经济不景气,不少开发商频频爆雷,许多人将目光转向了二手房,那二手房交易的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哪些税费可以节省,你真的知道吗?
一般来说,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契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综合地价款、土地增值税等。
其中,卖方承担的税费有: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
买方承担的税费有:印花税、契税、土地收益金、登记费。
但真实情况下,根据大政策方向,有很多税种是可以减免的!接下来给大家整理出二手房不同情况下需要缴纳和可以减免的税费的表格!
在说税费计算前,有几个规则要先明确:
1、计税凡是涉及以家庭为单位的,包含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2、计税价格并非成交价格,而是取税务系统评估价以及成交价的高者作为计税价格。例如交易一套房子100万,买方需要缴纳1个点的契税,税务评估价为120万,缴纳税费时系统会按照120万作为计税价格,也就是契税需要缴纳1.2万(120万×1%=1.2万)。
友情提示:在缴税时,如果觉得税务价格太高,评估不准确,可以在税务窗口免费申请一次重新评估,但重新申请后,不管新价格比现在的价格高还是低,都只能按照新价格进行取高了哟。
税费具体征收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住宅类:
个人(卖)对个人(买)
对于房屋产权证已满5年(或者契税发票满5年)且为房屋所有人家庭唯一一套住宅,简称“满五唯一”,则可免除个税。
房屋置换后的房屋在原产权证满4年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买卖的,但置换后的产权证没满2年就出售,会产生增值税,税率为5.3%;产权证满2年则免征。也就是说置换后的房屋再出售,在未满2年的情况下,卖方会产生增值税5.3%和个税2%。买方按照实际情况正常核算。
单位(卖)对个人(买)
二、非住宅类(商铺,有产权证的车位,公寓,写字楼等)
温馨提示:
1、非住宅税收不受产权年限的限制,所以非住宅是没有满五唯一的说法的;
2、申报增值税差额征收和发票加计扣除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方应提供购房时取得的发票。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3、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购房发票加计金额=[原购房发票*(1+5%×年限)]+原印花税金额+原契税金额+新印花税+新城建税+新教育费附加+新地方教育费附加;
4、如何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核定计税金额-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
(1)(增值额/扣除总额)×100%≤50%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扣除总额)×100%>50%≤100%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扣除总额)×100%>100%≤200%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扣除总额)×100%>200%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看-扣除项目金额×35%
非住宅的计算公式比较复杂,各位在计算的时候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和税务窗口,或者后台留言也行,小汇汇会认真回复的哟!
今天就说到这啦,需要了解更多二手房政策可以后台留言免费咨询哟!
【第9篇】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目前,厦门税务“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一共有207项业务,其中有越来越多的业务不仅实现了线下“最多跑一次”,还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了线上办理的新模式,最大限度让纳税人“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是“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办理指引,快一起来看看吧!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指南
一、申请条件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汇算清缴或者随汇算清缴一并办理纳税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二、申请材料
↑点击查看大图↑
三、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
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
(2)个人所得税app(推荐)
01、软件下载及注册登陆
您要在官方应用商城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账号后登陆app。在首页最上面或正中位置选中对应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办理汇算申报。(本文截图将以2023年度汇算为例,下同)
02、信息确认
在开始办理汇算前,您可以先查询对应年度的收入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及银行卡信息是否正确,如有异常,请按提示操作或修改。
03、收入申诉
如收入信息发现陌生单位和不属实收入,可以通过右上角批量申诉,或者点开单笔收入点击右上角发起申诉,税务机关将受理您的申诉开展核验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核实处理。
注意:您发起异议申诉,必须从目前在职、从未在职、曾经在职三个选项选择申诉内容,以便税务部门归类处理。
04、选择申报年度
在确认收入、专项附加扣除、银行卡等信息无误后,开始进入对应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环节。
05、选择填报方式
如2023年度,填报方式分2种。
一是申报表预填报,由税务局将2023年度平时预扣预缴申报收入直接导入申报表(要求您符合预填报的条件,适合大多数任职受雇较简单的纳税人);
二是自行申报,需要您根据自己在2023年度取得的四项综合所得收入情况如实填报。
06、作废或更正申报
如果您发现本次汇算申报信息错误,可以在申报记录查询界面作废本次申报或更正申报。需要注意的是,个税app作废次数只有5次。若超过5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办税大厅办理汇算申报。
07、申请退税
当您汇算申报需要退税时,系统会提醒您发起退税申请。小编不建议您选择放弃退税,国家给咱的红利,应享尽享哦!
08、信息确认及提交
请确认您的银行卡信息,提交后系统将把退税信息推送给税务机关审核,符合退税规定的,系统会将应退税款直接退至您捆绑、验证通过的个人银行卡,请您耐心等候并通过退税记录查询办理进度。
在税务机关审核环节,如果您发现本次退税申请有误,可以选择撤销退税,并重新发起。
09、补缴税款
当您汇算申报需要补税时,系统提供银联卡、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付款方式,让您便捷缴税。温馨提醒:请您务必完成缴税操作,避免个人信用受到影响。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1.使用网页web端申报,您可以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已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的自然人,可通过登录手机app后首页右上角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网页的二维码来完成网页版的快速登录。
或者您可以点击登录页面的【密码登录】,在弹出登录框输入注册的手机号/登录名/证件号作为账号进行登录。
2.若您没有取得境外所得,登录后从以下入口进入年度汇算:一是从首页的【常用业务】区块的【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进入;
二是从顶部菜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下的【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进入。
3.进入后,选择相应的申报年度,选择填报方式。
4.申请退税
当您汇算申报需要退税时,您可以选择退税。小编不建议您选择放弃退税,国家给咱的红利,应享尽享哦!
5.补缴税款
当您汇算申报需要补税时,系统提供银联卡、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付款方式,让您便捷缴税。(温馨提醒:请您务必完成缴税操作,避免个人信用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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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股权激励: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作者:王冬生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邮箱:wangdongsheng@cstcta.com
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全面了解有关法规,依法处理有关涉税问题,有助于既依法享受税法的优惠规定,也有助于有效控制涉税风险。本文基于有关税法规定,分析如下问题:
一、有关的税收法规
二、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
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六、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
七、股权激励征税要求
八、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
九、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十、税收问题是影响股权激励成败的关键
一、有关的税收法规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外,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个税法规包括以下13个,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法规有1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以下简称902号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下简称财税5号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
5、《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
6、《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
7、《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
8、《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
9、《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
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
11、《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
12、《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
13、《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
14、《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
其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是5号文和101号文。
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税法的特点:
一是复杂,针对一个问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几乎就是一个连环套,不同的法规有不同的规定,既环环相扣,又层层递进。
二是多变,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法规,主要原因是税法多变,针对一个问题,可能发生多次变化。
二、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
有关税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
(一)股票期权
根据35号文,股票期权是指: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制定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是上市公司。针对的员工,是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的员工。
根据27号公告,控股企业是指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
5号文件规定了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定义,其个税征税方式,比照35号文与902号文的规定。
1、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三)股权奖励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四)有关概念
1、某一特定价格
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
2、授予日
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
3、行权
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
4、行权日
也称“购买日”,是指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
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
5号文及902号文,明确了股票期权的个税问题,包括授权时、行权时等环节。
(一)接受期权时
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什么是另有规定,在下面介绍。
(二)员工行权时
员工行权时,需要计算个税。
1、所得性质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所得计算方法
(1)股票期权应税所得计算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2)股票增值权应税所得计算
按照461号文,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
(3)限制性股票应税所得计算
根据461号文,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员工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收盘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收盘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税
根据新个税法实施后的164号文、42号公告,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35号文、5号文、116号文、101号文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可按照上述公式,合并计算纳税。
到2023年怎么办?
估计不再单独计算,而是并入综合所得一并计税的可能性很大。
这里讲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
(三)转让股票期权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四)员工再转让股票时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免税的。
(五)取得股息红利时
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根据持股时间长短,有不同的征免规定。
(六)员工直接取得价差收益
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什么是另有规定?
根据902号文,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01号文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做了专门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公司)比照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执行。在北交所挂牌的公司,算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应可以比照非上市公司。
(一)适用的激励类型
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二)递延纳税的优惠方式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与常见的5年递延纳税相比,可以说是彻底的递延纳税。
(三)股权成本的确定
员工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四)需要满足的条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否则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实施主体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股权标的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范围。但也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如何计算30%?
62号公告规定,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23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23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5、持有时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持有时间的规定,有助于鼓励员工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
6、行权时间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行业范围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能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对住宿和餐饮、房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五、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101号文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也做了专门规定。
(一)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定义
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但享受优惠的被投资企业,限于居民企业,也就是投资到境外,不得享受优惠。
(二)技术成果范围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可选择彻底递延纳税
企业或个人可选择按5年递延纳税,也可选择彻底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也就是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被投资企业可按评估值入账
企业或个人无论选择适用5年递延纳税还是彻底的递延纳税,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六)征管要求
62号公告明确了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1、投资方查账征收
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2、填写备案表
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3、税局调整估值
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六、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
116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的个税做了规定。
(一)有关概念
1、股权奖励
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2、高新技术企业
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相关技术人员
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享受116号文规定的政策。
(二)所得性质与税额计算
个人获得的股权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三)可以5年递延
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能否享受后发的101号文件规定的彻底递延纳税政策?
如果符合1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可以选择彻底递延纳税政策。
(四)企业破产,不再追征
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七、股权激励征税要求
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尽管对股权激励有一系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但也有对应的值得重视的征税要求,不然就可能少缴税款。无论是101号文,还是116号文、62号文,都有明确规定。
(一)不符合条件不得递延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条件改变补缴税款
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101号文规定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35号文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上市后处置股权
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个人股东处置限售股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递延纳税股权优先转让
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这意味着纳税人要用转让股权取得的现金,缴纳被允许递延缴纳的税款。
(五)不得重复递延纳税
纳税人用已经享受递延纳税的股权,再次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能否继续递延纳税?
不行。
101号文规定,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也就是递延纳税只有一次,不得在递延的基础上,再次递延。
(六)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
员工计算个税时,需要股票或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如何确定公平市场价格?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不同的方法。
1、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
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八、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
由于股权激励有递延纳税等的优惠政策,有关企业和个人需要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一)共性的备案要求
总局在69号文中强调,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并按照35号文、101号文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非上市公司的备案要求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司的备案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要求
根据总局80号公告,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五)扣缴义务人年度报告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六)主管税局可核定补税
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九、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18号公告明确了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尽管是以上市公司为例,但18号公告明确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尽管18号公告按照行权时间,分别做出规定,但体现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可以扣除。
(一)立即可以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这与个税的规定一致。
(二)等待后行权的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十、税收问题是影响股权激励成败的关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权激励的税收问题非常复杂,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征管非常苛刻,股权激励计划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处理好税收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税收问题,或者是增加税收负担,或者是被补税罚款,遭受经济损失。为了搞好股权激励计划,需要做到如下几条:
(一)依照税法设计激励计划
结合税收规定设计激励计划,除本文中所提及的税收法规外,还包括合伙企业所得税等法规。最起码要考虑如下税收问题:
持股的主体是员工本人还是持股平台?
如果通过持股平台,如何设计方案,才能享受针对个人的优惠和顺利税前扣除?
持股平台是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
持股平台设几层?各层之间如何选择?
持股平台设在什么地方?
如何通过方案设计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由于税收优惠的条件非常苛刻,在设计方案时,务必严格按照税收的要求去做。
(二)将设计方案变成合同协议
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后,为了落实方案,还应把方案变成包括公司、个人等有关当事各方的合同、协议,大家按照合同执行方案。
(三)依照税法及时办理备案
对税务局而言,征税是常态,减免税是个案,对减免税的管理比征税的管理更严格,为了享受股权激励的优惠,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及时准备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四)严格遵循后续监管要求
股权激励计划有执行时间,税收优惠也有监管时间。不但在设计方案,办理备案时,要符合有关规定,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更不能放松,税局关注的是后续的监管,一旦不符合条件,不但前功尽弃,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付出更大的成本,遭受更大的损失。
(五)依照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尽管股权激励优惠,没有相应的账务处理规定,但是股权激励计划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有关账务处理上,体现出来。不然,影响享受税收优惠的保险系数,因为税收离不开账务处理。
总之,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基于复杂的税法体系,认真考虑纳税问题,请专业的税务服务机构,参与设计,才可能制定出最优的激励方案。
【第11篇】优化营商环境个人所得税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3年10月22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年终个人所得税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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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务院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落实落细的具体做法。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检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并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实施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
结合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获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缴费凭证。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另外,《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相关信息报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其他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我们制定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2023年10月26日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 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 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 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境)定居证明等向商业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台。具体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二)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三)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一)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二)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一)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三)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务资料;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第13篇】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假设小王一个月工资1.2w,三险一金一共缴纳2000元(仅举例,毕竟很多企业不是按照实际比例扣的,所以随意写了一个数字),切实的话可以参照个税app的来计算,如果这个人还有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等等,都可以在此基础上加,这里我们用简单的,假设每个月可以抵扣1000,那么小王每月的应纳税额就是12000-5000-2000-1000=4000。
算下来一年工资部分应纳税额就是48000,根据下表,
可以有两种算法:
1.36000的部分按照3%的税率就是1080,
12000的部分按照10%的税率就是1200
总缴纳:2280元
2.直接计算:48000*10%-2520=2280元
当然,除了这个,还有年终奖和除了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还有捐款费用抵税等等,我们先尝试将年终奖并入工资全全年综合所得税,等小编整理,我们下次分享[害羞]
【第14篇】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涉及的除了我们打工人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之外,还包括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今天,我们要给大家聊的是个人所得税中的经营所得。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取得的第二年3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也就是2023年3月31日前,需要完成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那么,具体哪类群体需要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呢?要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知道哪些收入属于经营所得。根据规定,经营所得主要包括:
也就是上图所述的四种情形,都需要在取得经营所得收入的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但需要大家注意,实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另外,经营所得适用的申报表主要包括b表和c表,在一处取得经营所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取得两处以及以上经营所得的,则适用c表。
另外,给大家简单说一下经营所得的税额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如下所示:
汇算清缴就是一个缴纳税款多退少补的事情,其中具体的退税、补税公式为: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度已预缴税额。
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1、对于合伙企业而言,有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先分配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交税。分配的规则,一般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没有约定的,则按协商比例、出资比例或直接按投资者数量直接平均分配。
2、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同时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以有6万的减除费用,同时还可以享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等等,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的时候,进行减除。
3、2023年度,针对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有再减半征收个税的优惠政策。
4、有符合条件的捐赠、减征情形的,注意相关限额和条件,不要为了享受相关优惠进行虚假申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虽然政策法规上说了一大堆东西,其实实际申报操作上,并没有这么复杂。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以轻松完成相关操作,具体流程步骤如下: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然后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经营所得b表或经营所得c表。
2、选择申报年度,然后按照提示,填写好被投资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3、相关收入等数据,系统会自动带出预缴申报环节填报的相关数据,大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核对和确认就行。
4、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纳税调整事项、减免事项等,最终提交申报信息即可。然后根据汇算结果,进行补税或退税操作。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大家提早办理,不要拖到最后,忘记办理汇算,进而导致不必要的一些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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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济南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济南人!个税新起征点将实施!9月的工资10月发,这么算就对了!
掌上济南 今天
新的个税起征点
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很多小伙伴关心
如果是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发放
是按照新的5000元起征点计税吗?
这个问题有了权威答案。
财政部7日消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23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工资、薪资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23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在2023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多位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即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就可以适用5000元起征点。
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23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23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
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废止
具体速看表格
亲自算一算吧!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第16篇】个人所得税能自己交吗
自然人代开除了核定税率低以外,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关注《一时税》,第一时间知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每个人都想挣钱,挣钱了都高兴,可挣钱了也有烦恼,那就是在纳税上。依法纳税都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可是谁都想多留一点在手上。这不,现在很多有能力有人脉的人都会接一些业务来增加收入,服务的对象是个人也就算了,一般是不会要求开票的,而如果是企业,终归是会要求个人开票。作为个人想要开票的话,那只能是去税务进行代开,个人是无法开具的。虽然代开也比较方便,可是这其中需要缴纳的税种税率可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承受的了。
作为自然人,自己去到税务、邮政等机构进行代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以劳务报酬划分,税率至少是20%,这种情况有多少人愿意去开?不管是长期有业务需求的还是偶尔有业务需求的,每代开一次,利润就会多减少一分,不是纳税,只是这税负压力真的大。
别急,现在在特定的税务大厅进行代开,不仅将个人视为小规模纳税人,所缴纳的个税也被划分为个人经营所得税,经营所得税率核定为0.8%。不仅税率低,开票金额也没限制,而且开票品目几乎没有限制,但业务一定要真实。
如需进行自然人代开,需提供以下信息:
1、无需自然人到场,提供开票信息、合同及委托书等;
2、个人开票金额建议年控制在500万;
3、业务必须真实可靠,禁止虚开;
4、业务相关的合同、流水等证据链齐全,禁止资金回流;
5、自然人名下不能有公司、个独、合伙、个体户等。
6、与合作方公司确认是否能接个人名义的发票,什么业务开什么品目的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