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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16篇)

发布时间:2024-10-17 11:22:01 查看人数:13

【导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16篇)

【第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每月、每季度、每年都需要缴纳的税种,但是需要在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完成汇算清缴,但进行汇算清缴的同时会产生哪些税务方面的风险呢?想知道的就看看下面的文章内容。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还有利用利润转移、预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修理等等进行纳税筹划,文章就不一一展示了,请看下文。

【第2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说明

新疆税务局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的一封信

时间:2023年5月25日 17:14 稿源:新疆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新疆税务局提醒您关注下列事项,尽享税收政策红利,防范涉税风险。

一、关注年度申报表的变化

为优化纳税申报,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涉及以下表单及行次: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五)《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六)《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七)《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八)《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二、关注新政策的实施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三、关注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四、关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2023年度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新疆喀什、霍尔果斯开发区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关注您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部条件,如果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请您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防范涉税风险。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您需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依法依规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留存备查资料保留10年。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处理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六、关注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

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出应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属于特殊情况的,应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关注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关联关系

填报年度申报表时,请准确填入相应栏次数据,不得随意合并栏次数据或在“其他”栏次填写。

填写报表时请关注报表内、与税种的业务关联性,避免同一业务填报口径不同的问题。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第3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几个问题总结

注意啦!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在进行中

这些热点问答请收好

01哪些企业需要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0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怎么计算?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0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有变化吗?

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04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中国税务报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4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课件

课程内容框架

1、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关键

2、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

3、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4、免税收入税务处理的规定

5、税前扣除的规定

6、关于预提费用的处理

7、税前扣除中的发票问题

8、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9、预缴税款的税前扣除

10、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一、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基本要求

依法纳税

准确纳税:多缴税:企业受损;少缴税:企业违法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的关键

1、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正确汇缴的关键

2、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事项(间接法体现的逻辑关系)

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一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所得税法体现的逻辑关系)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般规定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收入的特殊规定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2、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特殊规定

(5)预租行为收入的确认(31号文第10条)

预租的定义

房地产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将房屋出租

收入确认时点

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 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认金额

按预租价款确认收入

(6)预收租金的收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21) 79号

第一条: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填报方法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21] 92号)附件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的填报

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第4行“销售货物”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4列“调减金额”。

预计毛利额的填报企业取得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额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第3列“调增金额

(8)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填报

第二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完工结转销售收入时的填报第二款“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的处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行“营业收入”栏和附表一(1) 《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栏不包括已按照上列第一条第二款处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其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其他”栏第3列“调增金额”。

➢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差额调整的填报已按照上列第- - 条第二款第二项处理的预计毛利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2行“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预计利润”第4列“调减金额”。

3、房地产企业收入税务处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预售房款记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归集,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

将预收房款混为购房定金,不结转收入;

分开开票,一部分预售房款开预收款发票交财务入账,将另一部分预售房款开具收据入销售部,不入企业财务账,形成账外小金库。

四、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总额中不征税收入的特殊规定

3、房地产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2)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法律规定:

第五条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国税发(2021) 31号

4、实践中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认定依据是,企业取得的资金必须是从财政专户拨付取得的。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资金,在税务上不认定为财政资金。

五、收入总额中关于免税收入的规定

1、关于免税收入的一般规定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免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3、房地产企业免税收入的税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

注:《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手册ppt》共计108页,涉及的内容知识繁多以及讲解的很细致,多家大型地产企业使用过。这里将会分期发出来,希望的点个订阅,无需其他要求。

【第5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会计分录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ps:依据现行政策,对原文略有修正,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与专管员核实。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

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涉及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的调整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举例说明:

假如某税务局在对某物资集团公司上年度财务进行检查时,发现支付新办公楼装修费用600000元,全部计入当年'管理费用'已知该集团公司所得税率为25%,税务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办公楼装修费用改作递延资产处理,分10年摊销。限期调整账务,同时计算补交少交的所得税款,并处以10000元罚款。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按会计制度规定‚装修费用应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10年摊销。

依此计算‚该公司上年度多计费用540000元

(600000-600000/10=540000)‚应予以调整:

借:递延资产办公楼装修 540000

货: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40000

2.由于多计管理费用从而使上年度少计利润540000元‚该公司上年度少交所得税135000元(540000×25%=135000)予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0

3.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0

贷:银行存款 135000

4.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540000-135000=40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5000

贷:未分配利润 405000

6.假定法定公积金提取比率为10%‚公益金提取比率为5%.应调整上年度利润分配

借:未分配利润 60750

货: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40500

盈余公积公益金 20250

【第6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税收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优惠

12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最大变化是小型微利企业引入超额累计税率,大幅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6.污染防治企业的税收优惠

问:污染防治企业税收优惠和条件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7.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问: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28.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29.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130.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31.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13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第八条:“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因此,2023年度之前,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会计折旧进行加计扣除,2023年度后,可按税法规定计算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133.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4.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扣除?

问: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的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35.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问: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36.哪些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第六条: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37.符合研开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38.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39.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40.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4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42.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问: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14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技术转让

144.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145.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问: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因此,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专利权,应强调的是企业是否拥有规定技术的所有权,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

146.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问: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五)投资优惠

147.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4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50.享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如果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二是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51.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一条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农林牧渔优惠

152.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问: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53.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故你单位该项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155.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156.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15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香料种植的企业,目前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及种植技术等(所有权归公司),农户收获香料后交公司回收,再上市销售。2023年1月~6月取得利润14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明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2023年1月~6月应纳企业所得税=140×25%×50%=17.5(万元)。

(七)其他优惠

158.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5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60.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备案?

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61.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62.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第7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2023

本期继续分享困扰广大财务人员的难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分享填报汇算清缴的经验和注意事项。第二篇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从上图可以看出,主表已经很清晰的说出了填报方法——主表信息基本是来自附表,填好附表基本就大功告成了。

先说几点经验,相信困扰不少财务同事的是怎么报表项目与公司报表项目不一致呢?这个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同行业不同版本的报表因此会有不一致,至于没有的项目,挤到其他项目即可,最后保证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一致。

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总体说明—表格思路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至于关于每张表的解释以及后续每张表的逻辑勾稽关系,将在后续表格中一次讲解。下面是关于主表的介绍以及勾稽关系。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9-20-21-22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0填报。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24行金额。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第25-26-27行金额。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29-30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31-32行金额。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7.第37行“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0%×减征幅度-本年度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的余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的金额。

38.第38行“十、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第33-37行金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金额。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2.第13行=第10+11-12行。

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4.第23行=第19-20-21-22行。

5.第25行=第23×24行。

6.第28行=第25-26-27行。

7.第31行=第28+29-30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第28+29-30行)×表a000000“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33行=第31-32行。

9.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第38行=第33-37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

4.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

5.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

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者第16行(仅限于填报表a103000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8.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9.第14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

10.第15行=表a105000第46行第3列。

11.第16行=表a105000第46行第4列。

12.第17行=表a107010第31行。

13.第18行:

(1)当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2)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

14.第20行:

当第19行≤0时,第20行=0;

当第19行>0时,

(1)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第19行。

15.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10列。

16.第22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

17.第26行=表a107040第33行。

18.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

19.第29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9列。

20.第30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19列。

21.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

22.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

23.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

24.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37行=表a109000第20行。

25.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38行=表a109000第21行。

【第8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

平时老板各种应酬,天天都拿着五花八门的发票回来报销,说要抵企业所得税!这下好了,汇算清缴来了,到底哪些费用可合理抵扣?哪些是会被剔除的呢?今天小师妹都给说清楚了~

在税务的角度来看,只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才算是企业合法的费用支出。小伙们,这次可都要收藏学习了。

这些费用都企业的合法支出,限额多少,注意事项,政策依据,全了↓↓↓

小伙伴们都记住了吗?记住收藏学习哦,哪些费用能不能入,真的不是我们会计说的算,而是政策说的算!

来源:会计小师妹、厦门税务

【第9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12月了,2023年也逐渐接近尾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将开始了,财小加特别整理了汇算清缴全攻略(仅供参考,存在政策变动可能,谨以实际情况为准)!

0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范围

1. 凡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 执行或参照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照税款分摊方法计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3. 不执行《(上述)管理办法》的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5.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存政策变动的可能,仅供参考)

0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期限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存在政策变动的可能,仅供参考)。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意: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算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0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存在政策变动可能,仅供参考):

查账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修订版)。

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及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4. 企业年度内与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或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具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核定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版)。

适用于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

2.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注:具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分支机构

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适用于执行或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复印件)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0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可通过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理,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如纳税人选择上门办理的,应按税法规定报送纸质汇算清缴资料(各地可能略有不同,建议询问当地税务机关)。

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例: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找到“企业所得税(年报)”菜单,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在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在线申报,进入申报表。

在线申报,基础信息表,可自行填写,其中带 * 号为必填项。

也可点击【获取初始化数据】由系统自动带出。

点击【保存】界面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即可进入表单界面,系统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自动筛选必报表单,特殊情况可自选表单。

进入申报表后,纳税人可在页面左侧的“报表列表”切换填写的表单;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重置】按钮重置填写表单。页面标黄处或标红处为校验不通过项,需要纳税人修正填表数据才能操作下一步确认申报表。

保存数据后点击【申报】-【确定】,确定后申报成功跳转申报结果界面,点击【缴款】可直接进行缴款。

离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离线申报,下载并保存申报表。

使用pdf工具打开申报表,填写数据后,点击【检查所有数据】,对填写的数据进行校验。检查数据无误后,输入密码(纳税人登录电局密码),点击【提交】,提交申报。

提交后,申报表进入提交排队,页面显示提交回执(注意:不是申报成功与否回执),等待几分钟后,在申报查询及打印中查看申报成功与否的结果。

作废申报表

纳税人在清缴税费前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表有误时,可以作废申报表。

点击【申报缴纳】-【申报作废】,进入申报作废页面,输入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查询出需作废的申报表,点击【作废】,填写作废原因,点击作废提交,即可作废该申报表。

清缴税费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结果页面点击【缴税】进入清缴税费页面或点击【申报缴纳】-【清缴税费】,打开清缴税费页面,系统自动查询未清缴的税费信息,如下图所示:

选择需清缴的税费,点击【立即缴款】,纳税人可选择三方协议扣款或银联缴款清缴税款。

0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注意事项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问题

此前,“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点这里回顾)!

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是否修订,暂未明确。关注财加教育,后续我们将及时跟进放送!

二、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相关规定,需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如收入、扣除、资产等)进行纳税调整,而这些调整事项,很多财务人非常容易出错~

财小加对此进行了整理,点这里回顾:收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三、报表填报时,几个易错点

下面,根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财小加整理了一些易错点(仅供参考,存在政策变动可能):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2. 一般情况下,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为必填表,只有在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并保存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增加其他申报表。

3. 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5.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6. 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7.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8. 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9. 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0.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1. 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起始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篇幅原因,更多汇算清缴及其他财税相关内容,关注财加教育,后续将持续为您放送!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受访者朱青系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本文转自3月3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可以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新的变化?第一套房没有享受贷款利息第二套房可以享受吗?符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款项如何抵税?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朱青在《央视新闻》对此进行了解读。

1.未享受首套房贷利息扣除,第二套房可以享受吗?

朱青:“什么是首套房的贷款,那么税法也明确规定是纳税人购买住房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如果第一次没有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那么第二套房享受了银行的首套房贷款利率,这样的话是仍然可以扣除的。但是一般只能有一套房能够享受税前扣除,说白了就是优惠利率的这个房子的贷款支付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

2.符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款项如何抵税?

朱青:“公益捐赠呢实际上税前可以扣除的,但是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要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组织、政府机构。比如像红十字会、青少年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这种公益型组织,纳税人直接的捐赠税前是不能扣除的;第二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在一定的金额内扣除,不能捐了多少就扣多少。比如说税法要求捐赠税前扣除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税前扣除范围逐步扩大,如何惠及更多人群?

朱青:“目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了,最近我们又增加了一个个人养老金的扣除,也就是每个月1000,每个人一年12000。这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呢,每个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总的来看,我们七项的范围从国际比较上来看,这个范围基本上都涵盖了个人生活支出以及赡养家庭的基本上都包括了。那么现在还有一项就是个人所得税,从家庭申报角度来看,目前还欠缺的一项就是夫妇双方有一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个人所得税现在实际上是个人申报没有按家庭申报。除此之外,我们七大扣除,我个人觉得已经比较广泛了。”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与实务解析

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 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5.企业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6.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可以结转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7.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8.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0.境外投资者取得分配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了

自2023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1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更加便利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13.取消了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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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金税三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

今天,给大家解析这两个问题:一个是“汇缴申报时间是否存在最佳申报时点”;另一个就是“汇算清缴前应该准备哪些财务数据和资料”。

一、汇缴申报时间是否存在最佳申报时点?

要说企业汇缴申报,是否存在最佳的申报时间点?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来问一下大家:为什么汇算清缴的时间国家规定在次年5月31日之前要完成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企业需要对上年的所有业务年结,全部结束完毕之后才能确认上年到底赚了多少钱,才能确认最终利润,进而才能进行所得税汇缴。

另外呢,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税务机关在企业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效,减少纳税风险。

所以,咱们能够看到税务机关会在企业进行申报纳税前对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进行了解。

由此,咱们也可以看出来,企业必须将上年的工作准备妥当了,比如上年缺少的票据补回来等等,准备充分了,再进行所得税汇缴。

解释完了,那话说回来,企业汇缴申报,是否存在最佳的申报时间点?

肯定是有的,咱们企业一般在4月1日到5月15日做年度申报最好。建议,不要过早申报,如果2月或者3月早早申报,有可能你企业的某些发票没有收回,而给税务机关稽查你的机会。

因为税务机关这个时候,可能手里没有多少家企业,他有很多时间去看你的数据,可能因为小数点都要找你事情,甚至看你企业10年内的账目,那这样反倒得不偿失。

所以建议,最好在2023年第一季度申报后再去做年度汇算清缴比较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咱们1-3月什么都不做了。咱们们可以在申报之前先把报表数据相关的报表都审核下,整理下汇缴必须要用的财务数据和资料,为申报提前做准备,这样等到你再申报时候,就非常快了。

那汇算清缴之前我们到底要准备什么财务数据和资料呢?继续往下看

二、汇算清缴前应该准备哪些财务数据和资料?

说到这个点,首先咱们大家要清楚的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用我们的利润为标准进行处理的。

所以大家要注意哦,汇算前一定要检查好相关的财务数据,具体可以通过以下6个点来进行检查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的部分;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计提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一般企业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这里再特别提醒一下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财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同时,咱们在进行汇算前,还应该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2)相关财务报表和账簿;

(3)备查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13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税人需要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在【我要办税】模块中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

点击【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进入申报模块,系统显示申报税款所属期、申报状态、申报期限等信息。点击【所得税年度a申报】,系统显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首先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报表的税务登记信息、相关表单上年结转数等数据,系统显示“初始化成功”,点击【确定】,完成数据初始化。

若2023年度财务报表尚未报送,系统会显示“初始化成功,请注意您的财务报表尚未报送”。

注意事项:如果系统未显示应申报报表或显示应报报表不全,请联系税务机关。如已填写相关报表的情形下请慎用该功能,否则已填写报表数据会清零。

点击【修改】进入申报表填报页面。

第一步

填写《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电子税务局根据税务登记、备案信息为纳税人生成了绝大部分数据,请纳税人核对修改后保存本表。

注意事项:本表相关数据涉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收入支出明细表的推送判断,请纳税人认真填写;发现不可修改的差错数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步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表单》。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纳税人填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系统会提示勾选a107040表。

纳税人也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勾选需要的表单填写。

注意事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已勾选的报表如无值也需打开报表进行空表保存。

第三步

小型微利企业a101010表至a104000表不用填写。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报表填报,a100000表中“利润总额计算”数据读取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请进行年度申报前,点击【财务报表年报申报】先进行财务报表填报。

第四步

先填写a105000表所属附表(如:a105050表、a105080表等)后再填写a105000表,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

第五步

填写a106000 ,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小型微利企业还需填写a107040表(小微减免),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否则申报时会提示小微优惠信息异常。

第一步

填写《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电子税务局根据税务登记、备案信息为纳税人生成了绝大部分数据,请纳税人核对修改后保存本表。

注意事项:发现不可修改的差错数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步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表单》。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纳税人填写。

第三步

纳税人也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勾选需要的表单填写。

注意事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已勾选的报表如无值也需打开报表进行空表保存。

第四步

填写a101010 表至a104000表后,返回主表a100000,点击“数据读取”,填写其他可以填报的数据并核对后保存。

注意事项:报表编号小于a104000的已选报表需先填写,否则会影响后续报表的准确填写;需获取关联表数据的请在填表页面点击“数据读取”按钮,另在填表页面有“报表切换”按钮供切换表单。

第五步

先填写a105000表所属附表(如:a105050表、a105080表等)后再填写a105000表,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

第六步

填写a106000 ,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

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2023年)》,保存后返回列表页面即可申报。

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2023年新修订了a105080和a105100表,a105080新增了“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a105100表增加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并调整a105100表与上级表单a105000的表间关系。

2023年新修订了a107012和a107010表。a107012表中设置了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年按100%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前三季度按75%、第四季度按100%加计扣除等事项,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a107010表增加了企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等事项,供符合相应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填报。

为更好服务企业,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填写a107012、a107010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时,会有弹窗引导您进行填写。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为例:

在选择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 (其他企业)选项时弹出“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防止符合条件企业错选。

如点击“不属于”时,会弹出填报方式的引导。

如点击按“实际发生金额”,会弹出相关费用金额填写,请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非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全年100%提醒时会弹窗提醒,避免误填写情况发生。

为提醒满足政策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填写a107012且金额过小时,会弹出弹窗提醒。

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写为0的情况下保存时,会弹出“自愿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选择”,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自愿放弃享受优惠原因。

为提醒满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填写完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在企业有减免税额,但相应填写为0的情况下保存时,会弹出“未享受优惠原因推送”,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未享受优惠原因。

所有报表填写完成,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如有错误,系统会给出错误提示信息,用户(纳税人)可根据提示或校验信息修改后重新申报。

电子税务局开通了“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完成年度申报表填写后在线进行风险扫描,如需扫描与财务信息相关的风险事项,须提前一天将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报至税务机关。

没有错误信息或校验反馈的,稍等片刻等待审核后刷新页面,系统显示“申报成功”即完成本次申报。

申报完成后,如存在汇算清缴多缴的,可以即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

申报成功后缴款书未开具的,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可点击【申报成功】右侧的【申报作废】按钮或通过点击页面左侧的【涉税查询】,通过输入所属期等条件,可以查看对应申报,点击“申报作废”按钮可以进行申报作废。

注意事项:缴款书如已开具,则须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缴款书后再作废申报或上门进行更正申报。

点击【涉税查询】,可以查询、下载打印申报表。若无法预览和打印,请到下载中心下载安装打印控件和adobe reader控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第14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期准备看这篇就够了快收藏

今天,给大家解析这两个问题:一个是“汇缴申报时间是否存在最佳申报时点”;另一个就是“汇算清缴前应该准备哪些财务数据和资料”。

一、汇缴申报时间是否存在最佳申报时点?

要说企业汇缴申报,是否存在最佳的申报时间点?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来问一下大家:为什么汇算清缴的时间国家规定在次年5月31日之前要完成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企业需要对上年的所有业务年结,全部结束完毕之后才能确认上年到底赚了多少钱,才能确认最终利润,进而才能进行所得税汇缴。

另外呢,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税务机关在企业正式申报纳税前,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会利用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效,减少纳税风险。

所以,咱们能够看到税务机关会在企业进行申报纳税前对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进行了解。

由此,咱们也可以看出来,企业必须将上年的工作准备妥当了,比如上年缺少的票据补回来等等,准备充分了,再进行所得税汇缴。

解释完了,那话说回来,企业汇缴申报,是否存在最佳的申报时间点?

肯定是有的,咱们企业一般在4月1日到5月15日做年度申报最好。建议,不要过早申报,如果2月或者3月早早申报,有可能你企业的某些发票没有收回,而给税务机关稽查你的机会。

因为税务机关这个时候,可能手里没有多少家企业,他有很多时间去看你的数据,可能因为小数点都要找你事情,甚至看你企业10年内的账目,那这样反倒得不偿失。

所以建议,最好在2023年第一季度申报后再去做年度汇算清缴比较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说咱们1-3月什么都不做了。咱们们可以在申报之前先把报表数据相关的报表都审核下,整理下汇缴必须要用的财务数据和资料,为申报提前做准备,这样等到你再申报时候,就非常快了。

那汇算清缴之前我们到底要准备什么财务数据和资料呢?继续往下看

二、汇算清缴前应该准备哪些财务数据和资料?

说到这个点,首先咱们大家要清楚的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用我们的利润为标准进行处理的。

所以大家要注意哦,汇算前一定要检查好相关的财务数据,具体可以通过以下6个点来进行检查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的部分;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计提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一般企业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这里再特别提醒一下哦: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财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同时,咱们在进行汇算前,还应该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修订版本);核定征收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

(2)相关财务报表和账簿;

(3)备查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

所得税纳税申报流程

第一步: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是否一致。第二步:针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编制审核底稿。第三步: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无保留意见鉴定报告、保留意见鉴定报告、否定意见鉴定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定报告。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程序: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10-20国税函1998182号)等法律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注意: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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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有网友提问,公司是核定征收,年终还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为什么会有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的方式

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公司是核定征收,年终时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需要做。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直接按照查账征收的方法汇算清缴,应根据事前核定的方法清缴。

关于核定征收的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则应当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属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则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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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16篇)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每月、每季度、每年都需要缴纳的税种,但是需要在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完成汇算清缴,但进行汇算清缴的同时会产生哪些税务方面的风险呢?想知道的就看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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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汇算清缴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