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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5

【导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6篇)

【第1篇】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2月29日,国家宣布:延续年终奖优惠计税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于视频截图

来源于视频截图

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

二是将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计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上述政策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分析】在个人收入中除工资外,其他收入也列入工资中,但以下部分免征个税(列举常见的部分):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如劳动保护费、误餐补贴等)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3.生活补助费免税

4.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5.生育津贴免税

下面来列举计算一下,年终奖单独申报与年终获奖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的区别:

一、单独计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

全年一次性奖金÷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下面税率表对应的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二、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

小文全年工资在扣除了专项、五险一金等项目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年终奖金10万,对小文来说,两种计算方式的应纳税额分别如下——

单独计税:

收入应纳税额:24万*20%-16920=31080元

奖金应纳税额:10万*10%-210=9790元

合计应纳税额:31080+9790=40870元

最后到手金额:299130元

并入综合所得

收入应纳税额:(24万+10万)*25-31920=53080元

最后到手金额:286920元

综上计算,单独申报比并入综合申报少缴了12210元,也就是到手的工资比合并申报多了12210元。#个人所得税##个税##优惠#

【第2篇】佣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自营出口的制造企业,为开拓国际业务,聘请国外个人或公司帮助推销产品,支付佣金,请问如何操作才能规避风险?佣金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吗?以什么作为凭证?佣金协议可以吗?支付国外个人需要代扣个税吗?所得税前扣除佣金的限额是多少?

专家回复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在支付国外公司和个人的佣金时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国外公司还有预提所得税,看这些国家与我国是否有无税收协定。

2、支付的佣金可以凭国外的发票等进行税前扣除。附件就是合同、国外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所得税前的佣金按照合同以销售收入金额的5%为限额。

3、国外个人取得中国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税网

【第3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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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是我国最基本的企业形式。个体工商户一般就是由个人或者家庭组织生产经营。大多规模都比较小,体量相对来说也比较小,经营范围也没有有限公司等广泛。个体工商户差不多都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企业,市场上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呢?

个体工商户作为小规模纳税企业,主要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等等。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近两年来的个体工商户税负压力较大,国家在今年4月份就出台了,年销售不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开普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也不需要缴纳附加税。开专票还是按照 3%的税率计算。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为5%—45%。

计算所得税的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以及核定征收两种,核定征收就是针对企业账簿不太健全,财务制度不完善,无法计算出,应纳税额,税务机关而采用的合理的征税方式。个体工商户一般来说,规模都比较小,财务制度也不太完善,账簿不太健全。有的个体工商户就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政策。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税收优惠园区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享受核定的税率,经过核定后,个税税率为0.3%—0.75%,综合税率为1.3%—1.75%。开普票只需要缴纳个税即可完税,注册个体工商户不需要本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资料即可,现能核定的行业没有太大的限制,基本上的行业都能享受核定。

【第4篇】北京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

简单讲就是在京缴纳的社保,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自然分之一。政策规定在京缴纳社保每年可加3分;

注意:

1、社保是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也就是说只要有1个月的缴纳记录,都可以加分,分值按0.25分/月计算。

2、社保补缴不加分,如不是为了满足近7年社保缴纳的申报条件所进行的补缴,其他补缴没有意义。

3、社保是积分落户分值中占比最大的一项,因此千万不要断缴

方法1:合法稳定就业指标积分=(社保年数*12个月+剩余社保月数)*0.25

方法2:合法稳定就业指标积分=社保年数*3+剩余月数*0.25

举个例子:

如果你缴纳社保7年4个月,那么分数应该是:7*3+4*0.25=22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简单讲就是你是否购买房产,没有则按租房0.5分/年、如果你或配偶名下有房则按1分/年计算。

注:

1、住所指标同社保一样,都是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分值分别是租房0.042/月,自有房0.083/月。

2、若自有房年数>社保年数,按社保年数算;若自有房年数<社保年数,多出的社保部分按租房分算。

3、只认定本市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自有住房。

4、如果自己名下无房,配偶名下有房的情况下,房屋在婚内购买才加分。婚前房产不加分。

5、父母名下的房屋不加分

计算方法:

方式一: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租房总月数*0.042+自有房总月数*0.083

方式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租房年数*0.5+剩余租房月数*0.042)+(自有房年数*1+剩余自有房月数*0.083)

举个例子:比如你社保缴纳7年4个月,按房本日期计算拥有房产1年1个月

租房(7-1)*0.5+(4-1)*0.042+自有房1*1+1*0.083=4.21

三、教育背景指标:

也就是学历加分,大专(高职)可加10.5分;统招本科双证15分;全日制双证硕士26分;全日制双证博士37分。(所以说考研非常关键)

注意:

1、学历需要是教育部认可学历,国内学历学信网可查,国外学历则需要中留服认证

2、只有毕业证或学位证按下一级学历分值计算

3、在职学历需要扣除相应年限的社保分和住房分(3.5分),除了本科按4年制计算以外,其他学历均按3年扣除

4、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举个例子:

原大专学历,后来提升学历为成人本科学历,那么你的加分是15分扣除4年社保加住房,所得积分仅有1分。还不如原有的大专分高,因此一定要注意。

四、职住区域指标:

直白讲就你在郊区有房2分/年;有房的同时,社保也在郊区缴纳3/年。12分封顶。

注意:

1、此项指标无论你符合哪一个加分,最多只能加到12分。只是快慢的区别。

2、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积分,不足12个月不计分。

3、2023年1月1日起开始算分

举个例子:

如果你在郊区购房满3年,第3年时候,将社保从市区转到了郊区那么:2+2+3+3+2=12分在第5年加满。

五、年龄指标:

年龄指标是45周岁以前可加20分,超过45周岁少加4分。

注意:

系统年龄要比实际年龄多2岁,因此也就是47周岁(含)之后开始扣分,每年-4分,20分封顶。

举个例子:

比如1974年生人,45周岁也就是2023年应该扣分,但实际按手册中的积分表来看2023年是最后一年加年龄分。

六、纳税指标:

申报前进三年满足1年纳税10万及以上可加2分,6分封顶

注意:

1、纳税时间是以入库时间为准,把控好时间

2、三年内纳税不能为0

3、突击纳税有风险,要权衡规避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讲,核算积分仅仅是以上几项指标,将每一项相加即可获得自己目前的积分情况。至于其他指标,获取加分实在是困难重重,因此我就不做过多分享了

【第5篇】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一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20%

二经营所得、

六-九:20%

【第6篇】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投资者个人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取得各项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财产转让所得?什么情况下是经营所得?什么情况下是股息、红利所得?本文结合案例和思维导图进行解析。

一、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例1:甲乙两人各投资100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a,a合伙企业投资200万元设立b公司。甲将其在a企业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丙。

自然人合伙人甲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份额给丙,属于财产转让转得的范围,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例2:接上例,乙和丙各占a合伙企业50%份额,a合伙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获得2000万元。丙和乙各分得900万元。

丙和乙取得的来源于a合伙企业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又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丙、乙应就分得的900万元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属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财税〔2019〕8号)

三、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

(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例3:乙是a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设立b上市公司,a公司将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分配给乙。

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乙作为投资者,应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应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来源:小颖言税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更多财税资讯欢迎关注沐林财讯微信公众号

【第7篇】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倍率,其计算的方式如下:含税的是:应纳税额=(含税工资薪金-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目-起征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含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需要换算成含税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8篇】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问题内容:1.a单位工作人员在b期刊出版单位常年兼职从事编辑专业工作的,其在b期刊出版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个人收入,b期刊出版单位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作为稿酬所得申报代扣代缴?

2.a单位工作人员在b期刊出版单位兼任法定代表人、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职务(但不从事编辑专业工作),在任职期间其在b期刊出版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个人收入,b期刊出版单位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作为稿酬所得申报代扣代缴?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29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第9篇】深圳市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6月17日,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从北交所转板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获得深交所同意。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前后涉及的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并无变化。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暂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挂牌企业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有明显差异。笔者建议相关投资者关注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的变化,合规履行纳税义务。

案例介绍

g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g公司股票正式在新三板公开转让。挂牌前g公司有四位股东,分别是高某、李某、黄某(未在公司任职且始终未增减股份)和钱某。其中,高某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某是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2023年7月,g公司股票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2023年10月,g公司向北交所提交转板申请事项,同年11月15日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

2023年6月,g公司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总股本为1亿股,不涉及新股发行,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6000万股,占转板后总股本的60%。转板前,g公司的股东为高某、李某、黄某、梁某以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中,高某、李某的身份不变,挂牌后新增股东梁某为g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监管要求,g公司控股股东高某、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某和高级管理人员梁某承诺,自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g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前已经发行的股份(以下称“转板前股份”),也不提议由g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北交所上市税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含北交所上市公司,下同)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原始股,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同时,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结合上述政策分析,g公司挂牌前已存在的股东高某、李某、黄某和钱某,如果在公司挂牌后至转板前转让所持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g公司挂牌后至转板前,取得公司股票的股东,转让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高某、李某、黄某和钱某在内的公司所有股东,持有股票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可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起始时间为取得g公司股票之日。

深交所上市税收规定

根据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定,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不含转板公司)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皆存在不同期限的限售安排,税收政策上全部界定为限售股,适用现行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税收政策。

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对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

结合上述政策分析,如果g公司从新三板摘牌或北交所退市,重新在沪深交易所上市,高某、李某、黄某、梁某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有的、g公司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将存在不同期限的限售安排。对于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在限售期内产生的股息红利,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禁后产生的股息红利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转板前后股东个税差异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转板办法,股份限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所持转板前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也就是说,转板政策上对于从北交所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仅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董监高在转板前持有的股票做出限售安排即可,其他股东在公司转板前持有的股份则为非限售流通股。

在我国,对个人转让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沪深京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他类型的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虽然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都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但对持股期限的规定存在差异。

本案例中,g公司转板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东高某、李某转板前转让所持股份(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转板后转让所持股份(限售股)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在转板前后并无差异。问题在于,对于部分股东来说,同一份股票在转板前后可能需要做不同的税务处理、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

比如,g公司股东黄某转板前转让所持股份(原始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黄某的身份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转板后,其持有的转板前股份不受限售安排限制。如果黄某在g公司转板后转让这部分股票,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无须缴纳税款。相比之下,股东梁某是在g公司挂牌后转板前加入,其持有的股票并非原始股,因此,如果梁某在g公司转板前转让其持有股份,不需要就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转板后,高级管理人员梁某持有的股份需要受限售安排限制,按沪深交易所适用的政策,梁某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板带来的个税差异怎么办?(作者:梁山)

笔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实务中因转板带来的涉税问题还有一些。

比如,北交所上市公司转至沪深交易所上市后,转板公司股东所持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孳生的送、转股如何界定?转板后,股东适用持有期间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期限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转板后,限售股解禁流通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继续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些问题尚无法从现行税收政策中找到明确答案,使得征纳双方在计算税款时均存在一定困惑。笔者认为,有必要尽早明确相关政策,以支持和引导资本有序健康发展。

短期来看,笔者建议按照“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税收政策上将股东转板前持有的原始股平移为限售股,转板前持有的非原始股平移为非限售流通股。或者,考虑将股东转板前持有的原始股、转板时持有的做出限售安排的股份,平移为限售股;转板前持有的非原始股平移为非限售流通股。转板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以个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计算;沪深交易所其他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仍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从长期来看,笔者建议按照“平衡税制、堵塞漏洞”的原则,对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在税收政策上不再区分限售股与非限售流通股,统一按上市前和上市后发行的股份界定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个人转让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沪深京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起点,统一以个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计算。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梁富山,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10篇】离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岁末年初,很多小伙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动离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动离职的员工可以得到一笔离职补偿金。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呢?离职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离职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又如何计算呢。

今天我们一起来聊一聊上面这些问题。

一.何种情况下单位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四)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离职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

支付月工资

0-6个月

0.5个月工资

6-12个月

1个月工资

n年-n年6个月

n+0.5个月工资

n年7个月-n年12个月

n+1个月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项目

要点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平均工资三倍

按所在地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月工资低于所在地平均工资三倍

按劳动者月工资支付

三、离职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是指年平均工资,不是月平均工资。很多人都把这个理解为月平均工作,这个是错误的。

案例1:

2023年11月,诸葛先生(系居民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离职补偿金15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90000元。请计算诸葛先生该笔离职补偿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因离职补偿金(15万)小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7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

如上述案例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0元,请计算诸葛先生该笔离职补偿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离职补偿金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15万-3*3万=6万元),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离职补偿金收入-3*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000-3*30000)*10%-2520=3480元。

上述案例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提时离职补偿金时

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 1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50000

2、实际发放离职补偿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46520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480

四.特殊情况下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享受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优惠

最近一个朋友诸葛先生咨询:诸葛先生与长江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在长江公司工作10年。后因经营需要,长江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了泰山公司,待股权转让完成后,长江公司将更名为黄河公司。按照法律规定,长江公司发生的是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需支出离职补偿金的范畴,但是长江公司处于对员工的爱护,还是决定按照n+3为员工发放助力金(补偿金)。请问,诸葛先生取得的助力金(补偿金)是否能够享受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优惠。

老王分析,如果诸葛先生与长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黄河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无论其实际的工作性质有没有发生变化,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可以享受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优惠。因为长江公司变更为黄河公司后,因为其股东发生变化,其经营策略和劳动用工习惯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本次诸葛不能享受164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其从黄河公司被动离职时,很可能不能取得离职补偿金,进而不能享受164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

这种情况目前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是否能够享受优惠也未能得到官方的验证。大家说,这种情况可以享受164号文的优惠吗。在线等~~~~~

【第11篇】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过去的时候,对于普通职工发放年终奖是一个很头疼的事情,一旦搞不好会扣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比如年终奖2万元,月工资3500元,需要缴纳4445元的个人所得税。印象很惨痛,2008年工资只有1000元,年终奖发了2000元,结果直接被扣掉了100元个人所得税,心疼死了。

不过,国家为了降低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2023年国家推动了个人所得税改革,2023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四大变化:第一,个税起征点上调为5000元。第二,实施居民综合收入计税。第三,按年综合计税,实施预扣预缴。第四,实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其实,最主要的还是按年综合计税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在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基础上,加上因人而异的专项附加扣除,人们个税起征点往往能够提升到7000~8000元。如果我们采用按年综合计税的方法,8000元的起征点代表了一年收入9.6万元都不需要缴税。不过,我们是预扣预缴的,需要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才可以退税。

其实大多数人的年终奖都是1~2月份过年之前发放,但是往往就被延迟到下一年度了。如果我们是在12月份发放,就可以将当年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税所得额全部使用上了。一般不会多缴。

比如,平时每月工资5000元,年终奖发放3万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独生子女赡养父母2000元,未成年子女受教育1000元。

第一种计算方法汇算清缴

如果是当年12月份发放年终奖,该年度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税所得额实际上是0,毕竟扣除6万元的累计减除费用和3.6万元的累积专项附加扣除,年收入9万元是不需要纳税的。

如果是1月份发放个人所得税,1月份累计减除费用只有5000元和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只有3000元,应税所得额会高达2.7万元,1月份当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990元。这一部分钱可以在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汇算清缴的时候,核算完就会退回,可是一般汇算清缴会比较麻烦。

第二种计算办法,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优惠

实际上,这种方法在以前就出现了,是专门针对年终奖发放的一种优惠。如果本人当月工资高出免税额,按照年终奖除以12找出对照税率。

按照假设条件,2.7万元除以12只有2250元,对照税率只有3%。也就是说只需要缴纳2.7万×3%=510元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比3990元的个人所得税要低很多。

有人说原先不应该缴税,现在还是缴税了呀。确实如此,不过对于有的人来说还是划算的。

比如每月收入3万元的高收入群体,每月的应税所得额是2.2万元,最高适用税率是20%。如果其年终奖发放12万元,这样我们可以查找出的对应税率只有10%。

这样按照有关税率计算,需要缴纳9480元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通过汇算清缴,将其年终奖平均到每一个月的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将上升到25%,至少需要缴纳29850元个人所得税。明显还是年终奖计算公式划算的多。

不过这一优惠政策将于2023年1月以前的期,最终所有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都纳入汇算清缴。

所以,未来的纳税政策还是越来越公平的。

【第12篇】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且不考虑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前提下,实现利润10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8.45万元。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金主要为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和印花税,可以根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征收方式、适用的税率(征收率)和应税销售额等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和印花税等。

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是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用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35%。

当个人独资企业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在不考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事项的前提下,按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元。则该个人独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万元*35%-65500元=284500元。

个人独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本人发生费用扣除标准为60000元/年,即每月5000元;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用等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投资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生活费与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混合在一起,且很难区分的,则很难区分的相关全部成本费用均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是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与企业生产经营公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金额和比例。

另外,投资者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准许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在采用查账征收,且不考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项目的前提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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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8日

【第13篇】个人所得税稿酬计算方法

一、稿费个人所得税之——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 (1 - 30% )或=(每次收入额-800) x 20% x (1 -30% )

2. 每次收人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1- 30%)或 =每次收入额 x (1 -20% ) x20% x (1 -30% )

【例】某作家取得一次未扣除个人所得税的稿酬收入200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x (1-30% )= 20000x(l -20%) x20% x(1 -30%) =2 240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呢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不得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稿费个人所得税之——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照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故其实际税率14%。

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14%

那么有哪些方法可以对稿酬进行筹划呢~

一、稿费个人所得税之——“次”的规定

同一作品再版的单独算一次;

同一作品呢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呢再出版或者先出版,之后再在报刊上连载的,连载的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单独算一次)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和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合并算一次)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按照预付的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合并算一次)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的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之前出版的、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为一次,计算并征收个税。(合并算一次)

举个栗子:

李教授编著教材一本,2004年2月出版获稿酬8000元。因市场需要,2004年12月再版该教材又获稿酬3000元,计算李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稿酬算两次

8 000*(1-20%)*14%=896(元)

(3 000-800)*14%=308(元)

加一个栗子:

李教授编著教材一本,2004年3月出版获稿酬8500元,该年10月份因教材加印又获稿酬700元,计算李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两次稿酬算一次

(8 500+700)*(1-20%)*14%=1030.4(元)

二、稿费个人所得税之——身份的转化

任职、受雇于报纸、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公司的报纸、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呢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们撰写、编写或者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的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再举个栗子:

小简生活在北方某市,是该市大名鼎鼎的文化人。他的文章呢多贴近生活,写作风格生动活泼,最近被一家省级晚报聘为特约撰稿人。该晚报也因为他的文章不断出现,增加了发行量,所以给他的稿酬也特别高。他每隔两天在该报发一篇文章,大约在三千字左右,在“名家手稿”栏目中发表,稿酬每篇2000元。一个月发稿10篇,月收入可达20000元。于是三个月后呢,该报社的负责人找他商量,想请他加盟,作为该报社的正式记者,或者请他作为该报的专栏作家,将他的作品呢作为一个整体系列连载发表。这个提议对王敏达来说的吸引力是很大的,但是他又听说正式记者与专栏作家在税收待遇上不同;作品的发表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样。

他究竟应该怎样操作更划算?

作为该报记者,工资薪金所得

(20 000-3500)×25%-1005=3120(元)

作为专栏作家,稿酬所得

[(2000-800)×20%×(1-30%)×10]=1680(元)

如果小简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每月定期按报社的要求提供10篇文章,每篇字数在3000字左右的稿件,报社以每月两万元作为劳务报酬,则该活动有劳务服务性质。

[20 000×(1-20%)×20%]=3200(元)

从税收筹划角度,小简以专栏作家的向报社投稿最为划算。

举一反三再有稿酬收入时小伙伴们不要忘记合理的对自己的稿酬进行纳税筹划哦~

以上就是稿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啦,get到了嘛?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是很多企业和个人选择税务筹划的一种方式。因为个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可申请核定征收,相比较而言呢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是很低的。

【第14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背景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个独、合伙企业无法正确核算经营利润甚至是没有设置账簿的税务机关难以采用正常的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只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是应纳税所得额。

三、为什么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记账报税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为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收入和成本都属于可以准确计算的,收入额和成本都是确定的数值,完全可以查账征收所得税,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核定征收一般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而实际上权益性投资的利润率远远超过10%,甚至是几倍、几十倍的收益,国家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收益,《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要求对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记账报税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没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否仍然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答案是可以的,因为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也是符合税收征管效率原则的。

【第15篇】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去税务局进行申请即可。

【第16篇】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2023年政策仍旧延续之前的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在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税孟达2023年1月取得180000元全年奖,当月工资15000元,当月各项扣除合计为9000元。对于全年奖,孟达选择按年终一次性奖金办法,单独计算纳税,全年奖应纳个税180000/12=15000180000×20%-1410=34590

工资薪金七级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当年月数-5000*当年月数-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不满4000减800,满4000减按80%纳税,(稿酬应纳税额在其基础上在打7折)劳务报酬三级累进税率,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税率20%汇算清缴应纳税额=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56%+劳务报酬*80%-60000-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大病医疗-预扣预缴的房租不满不满4000减800,满4000减按80%纳税。税率20%,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交纳个税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相关合理费用)*20%

1.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混合征收制。、2.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3.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独生子女补贴不征收个税5.出租车驾驶员采用单车承包方式获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征税6.』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中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的包括以下三种a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按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的税b保险营销人员取得的佣金按劳务报酬所得累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c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按劳务报酬所得累计预计预扣法预扣个人所得税。7.纳税人在 2023 年之前已依法预缴个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须办理年度汇算:a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c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d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居民个人王某在某省会城市工作,其两个子女分别就读于中学和小学。2023年王某与个税汇算清缴相关的收入及支出如下(1)扣除按规定比例缴付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全年领取的工资共计180000元,单位已为其预扣预缴个税款9480元。(2)在工作地所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每月支付房租5000元。将其位于另一城市的自有住房出租,每月取得租金收入4500元。其他相关资料:以上专项附加扣除均由王某100%扣除,王某当年并未向单位报送其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考虑出租房产涉及的其他税费。4500*0.8*0.2*10*12=4320 出租房屋交纳的个税180000-60000-1500*12-2000*12=7800078000*0.1-2520=52809480-5280=4200 退税4200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6篇)

12月29日,国家宣布:延续年终奖优惠计税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来源于视频截图来源于视频截图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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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计算方法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