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那么,实务中哪些情形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小编为此进行了归纳梳理,汇总如下:
情形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98号)文件规定: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情形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
情形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文件规定: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第2篇】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一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20%
二经营所得、
六-九:20%
【第3篇】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那么,实务中哪些情形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小编为此进行了归纳梳理,汇总如下:
0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98号)文件规定: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
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文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0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0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文件规定: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第4篇】偶然所得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6月25日,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在财政部网站发布,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本文结合公告内容对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偶然所得”进行分类梳理。
一、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的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二、个人取得中奖、中彩收入
(一)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98号)
(二)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应全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
(三)中彩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比例税率20%。因此,江门市周某在澳门葡京娱乐场摇老虎机博彩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
(四)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
(五)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第一条
三、个人得奖收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二)个人因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
因此,对参加“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比例税率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主办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448号)
四、个人受赠收入
(一)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赡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即: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第二条
(二)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即: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第三条
五、其他收入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第一条
(二)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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