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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最新政策(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0

关于融资租赁最新政策

【第1篇】关于融资租赁最新政策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可以有很多种,例如,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不同的经营主体,所对应的监管政策也是不一样的。

融资租赁公司在2023年4月20日之前是归商务部进行管理的,2023年4月20日正式划归银保监会监管,现在以上几种经营主体公司都归银保监会监管。监管机关是一样的,不过适用的监管政策不一样。

汽车金融公司受银保监会《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受银保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受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相对而言,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都是持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措施更严格。而融资租赁公司不是持牌的金融机构,所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相对更宽松一些。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经营主体主要是融资租赁公司,针对融资租赁公司所面临的国家政策进行梳理分析,这样能帮助企业判断国家监管政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使企业在长期发展规划中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到合规合法经营,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

通过以上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各级相关政策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汽车融资租赁是非常重视的,但是对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又是有所区别对待。概括起来就是:大力鼓励直租业务,严格限制回租业务,严厉打击名租实贷。

【第2篇】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除了扶持政策外,有多地为融资租赁公司落户、展业等行为提供相应的现金奖励,有的地区按照业务比例进行奖励,也有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此前朴觅鑫整理了2023年多个地区的现金补贴扶持政策(详情可点击查看),2023年上半年即将过去,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哪些“利好”和“奖励”加成?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点名,汽车融资租赁迎利好

2023年6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确定加大汽车消费支持的政策,会议指出:“完善汽车平行进口政策,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支持停车场等建设”。

强调有序发展,也是针对目前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也可以为停车场、充电桩等建设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二、上海、辽宁等地发文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01 浦东新区要求加快兑现扶持政策,支持绿色租赁发展

2023年1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工作局印发《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在文件中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定落户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给予一定综合贡献奖励。

2023年5月2日,浦东新区出台了《浦东新区全力抗击疫情助企纾困若干政策措施》,其中,要求各相关部门提升支持强度,加快兑现各类企业产业扶持政策。

2023年5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上海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是针对浦东融资租赁产业而设计的。

第十八条(绿色融资租赁)

支持登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绿色低碳相关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等绿色业务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授权,可以适当放宽租赁资产余额集中度与关联度的监管限制。

02 辽宁省将全力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2023年6月1日,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全力支持融资租赁业务服务辽宁实体经济发展》一文。

在文中提到,辽宁省金融监管局将持续推动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加大融资租赁公司和产品案例的宣传推广,着力扩大融资租赁业务服务规模,为辽宁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融资租赁特色金融服务。

03 深圳发文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参与重大项目计划

2023年6月28日,深圳金融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经济保民生稳发展的实施方案》。

在方案中提到:支持小额贷款、小额再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进一步扩大合作金融机构范围,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计划。

三、广州和厦门两市49家融资租赁公司获得最高783万奖励

01 广州市33家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发展事项资金

2023年6月15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广州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的通知》,在通知中公布了2023年获得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的33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包括1家金租和32家商租公司。

此次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共下发超过3500万元,这33家融资租赁公司中最高获得了783万元的专项资金。

02 厦门市有16家融资租赁公司拟获得业务奖励

无独有偶,厦门市也于2023年6月17日公布了16家融资租赁机构拟获得2023年度业务奖励的通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相关条例,单家公司单笔业务奖励金额最高30万元,每年度总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1.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厦门大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一银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

5.厦门欣弘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6.厦门兆阳创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7.厦门国贸恒信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8.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

9.厦门农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0.厦门恒驰汇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厦门星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2.厦门象屿金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3.芯鑫融资租赁(厦门)有限责任公司

14.厦门金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5.厦门市新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6.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监管部门在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整顿清理和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也会为合规开展业务,为实体经济助力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相应的扶持。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贴合政策鼓励方向,发掘租赁业务市场,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为实体经济助力。

【第3篇】融资租赁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商务部办公厅2023年5月8日发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深圳前海自贸区

深圳为推进前海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出台了《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根据意见,在前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可以在市场准入、跨境融资等两方面享受优惠。

市场准入方面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允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设立项目子公司,且不设最低资本金限制。

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还可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

三区合一的叠加优势:

1、合作区+自贸试验区+保税港区

前海深港合作区叠加了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和政策,开启“合作区+自贸试验区+保税港区”的“三区”叠加模式,因此既有全国自贸试验区共享的政策,也有前海合作区自身特有的政策,如15%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税等特殊优惠政策,比较优势更加突出。叠加了自贸试验区功能的前海,简政放权的步伐更快,金融服务开放领域更广、力度更大,投资与贸易化便利化水平更高。

2、片区联动(前海与蛇口)的互补优势

在自贸试验区规划框架下,深圳西部港区的蛇口港、赤湾港以及前海湾保税港区连成一个整体,有利于西部港区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建设国际性枢纽港,更好贯彻“一带一路”等战略。从功能上看,前海的金融、贸易、航运服务将为蛇口产业升级注入新的活力,蛇口的产业基础及生活配套亦将为前海提供支撑,形成优势互补、产业联动、错位发展的新格局。前海蛇口片区将形成深圳经济新的增长极与城市中心,是珠三角“大湾区经济”最具潜力与活力的板块。

广州市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新增实缴资本20亿元以上,奖励1000万元;

10亿元至20亿元,奖励500万元;

5亿元至10亿元,奖励200万元。

融资相关补贴:

对开展飞机、船舶租赁项目的融资租赁业,对项目进行一次性补贴,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亿元;

对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本市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业务,对于融资总额度2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室内融资租赁企业,以不高于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含)作为补贴总额,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补贴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补贴,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本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其他补贴:

根据区域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第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第10名奖励100万元/家。

根据区域内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一等奖励1个,奖励200万元;二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三等次奖励2个,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广州南沙自贸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

5年内根据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情况,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0%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80%的奖励。

房租相关补贴:

按每月每平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40%比例给予特殊人才奖励。企业经营贡献奖中获得高管人才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为其个人经济贡献的100%。奖励金上不封顶,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融资相关补贴:

注册在区内开展飞机租赁的单击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融资飞机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3%(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1%(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飞机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按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注册在区内开展船舶租赁的单船类项目子公司,通过测算其对南沙经济的贡献程度,按租赁船舶实际交易合同金额给予补贴,其中经营性租赁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5%(含)给予补贴,融资性直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6%(含)给予补贴,售后回租平均每年按不高于租赁船舶合同金额的0.1%(含)给予补贴,补贴资金补贴年限确定,补贴年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融资租赁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汽车开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柱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开展不动产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按不高于合同额的3%(含)给予奖励;

跨境融资业务: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对南沙新区年度经济发展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根据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等方面的大小排序,每年度对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前2名奖励400万元/家,第3至6名奖励200万元/家,第7至10名奖励100万元/家。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区内企业生产的设备的,按不高于合同的0.5%(含)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购买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电池及充电柱租赁,按不高于合同额1%(含)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其他补贴:

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我区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每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认缴注册资金外方实到资金的0.5%给予利用外资奖励。单个项目的最高利用外资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佛山市南海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2亿),按实缴资本1%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落实奖励分阶段给予奖励:当融资租赁公司累计融资租赁余额与实缴资本金相等时,给予其一半落户奖励金;当融资租赁公司累计融资租赁余额为实缴资本金1.5倍时,给予其剩余一半落户奖励金。

房租相关补贴:

在金融高新区新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建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前三年内给予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办公楼(写字楼)租金参考价30%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上述建筑或租金补贴于融资租赁公司实际购买或租赁金融高新区办公用房后第二年开始支付,分三年支付完毕。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年薪30万元以上高管,工作满1年,按所缴个税50%补贴。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购入南海区设备产品金额50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购买金额的0.5%给予付扶持。每家每年上限为2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前五年按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标准给予经营经费扶持。

其他补贴:

融资租赁公司帮助南海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购买、技术改造成企业生产发展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补贴,每家融资租赁每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珠海横琴自贸区

珠海横琴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

(二)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四)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2.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3.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福建省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给予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5%的补助,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印花税按合同金额0.005%的税率计税贴花;

对融资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置并用于业务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设备,可按该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对于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其他补贴: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对为福建省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企业当年新融资租赁合同额0.5%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福建自贸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亿元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 亿元的,可以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房租相关补贴:

独一入驻自贸区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一定比例给予1年至3年的租金补助。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支持自贸区融资租赁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才专项经费给予25万-200万元的安家支持,并相应纳入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引进高层人才计划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可按其经营业绩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购入设备并被自贸区试验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3%-0.5%给予奖励;

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区产业政策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0.5%-1%弹性给予奖励。

其他补贴: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已实现上市融资或关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自贸区内项目的企业,自贸区所在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

福建自贸平潭片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补助300万元;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给予补助500万元。

房租相关补贴:

对平潭自贸区内商务运营中心及其他区内统一承建的办公楼,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5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平潭自贸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等及专业人才,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5万元及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奖励、第三年起按60%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及专业人员的贡献奖励,用于其个人购房、租房等补贴;

支持平潭自贸片区融资租赁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福建自贸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鼓励平潭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的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凡符合平潭自贸区优秀人才引进条件的,在职称评审、子女入学、户籍迁入等方面,按照相关人才引进规定执行奖励。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对购入单台(套)设备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并被平潭自贸片区企业租赁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指导目录》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履行金额0.8%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其他补贴:

对在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上市融资的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已实现上市融资或挂牌融资且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资平潭自贸区内项目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投资金额1%的专项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在平潭自贸片区内经营期满一年,且年度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自满足奖补条件年度起五年内,按照年缴纳入库地方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年缴纳入库税收的70%给予奖励;

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含至55亿元,)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房屋相关补贴:

对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租用自办公用房并投入运营,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为3年,若新租赁自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租赁企业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参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融资相关补贴:

对购入设备并被本市企业租赁使用的自贸使用的自贸试验区租赁公司,给予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奖励,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奖励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购入智能制造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飞机、船舶、特种汽车、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的设备,给予实际购买价款1%的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融资租赁企业租赁出口退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执行;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财关税[2014]16号)关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

【第4篇】融资租赁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文昌市融资租赁业发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84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银发〔2021〕8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海口中心支行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文昌市行政区域内省级重点园区(以下简称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及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在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且实缴资本(仅限于货币出资)不低于1.7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法人机构。

第二章 扶持激励措施

第三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不满2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存量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符合相应扶持条件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并按不重复奖励原则予以扶持。

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且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可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专题研究,由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审定后予以扶持。

上述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方可申请扶持资金。

第四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购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的4%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的4%给予补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上述购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转售或转租。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融资租赁企业的正式职工,符合文昌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按照文昌市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购房补贴标准进行购租房补贴。

第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注册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年度累计购买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买合同金额1%给予扶持,每年度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金额上限为300万元。

第七条 对为文昌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每年度每家融资租赁企业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如同时满足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重复申请,扶持金额上限按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文昌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照一年期融资租赁费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技改补贴。

第三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为提升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管理的水平,由中国人民银行文昌市支行牵头,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 为保障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相关司法机关加强对融资租赁案件审理的指导,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保护,加快推进纠纷诉讼程序和案件执行进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或新设立”,是指在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立及新迁入。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持续经营五年以上。期间不得将注册地址迁出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否则须退还扶持资金(含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相关规定划分。

第十五条 同一融资租赁公司、同一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相关扶持政策。原则上单个企业享受的扶持金额总数不超过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的地方财政贡献。

第十六条 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奖励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取消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或补贴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低于”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融资租赁企业向文昌市省级重点园区申请扶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5篇】融资租赁最新税收政策

厦门市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本市民营、中小微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金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购入本市地产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0.6%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的同一设备只能选择以上两种方式支持资金较高的一种请,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业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厦门市海沧保税区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入驻奖励;

超过5000万元部分,没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

入驻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按第一年40%、第二年与第三年分别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融资相关相关补贴:

自2023年8月29日起五年内,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当年人资租赁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海沧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自2023年8月29日起五年内,利用商业贷款购买大型设备(单台套价格200万元及以上)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每套设备按照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3年,单套设备最高补贴50万元。

其他补贴:

自2023年8月29日起五年内,凡在海沧新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年度对区级收入的贡献数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泉州市

融资相关补贴:

购入本市企业生成的设备并用于业务,每年贴息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2%,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若发生坏账损失,按实际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同时融资租赁企业自身要加强债务追偿,所追偿资金按补偿比例同额退换财政。

莆田市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企业设备更新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合同到期后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企业的融资租赁方式可视同采购设备享受技改补助政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印花税按合同0.005%的税率计税贴花;

对融资租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购置并用于业务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设备,可按该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于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其他补贴:

给予企业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额0.3%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晋江市

注册资本相关补贴:

一次性资金奖励注册资本金的1%,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在注册资金到位后拨付;

注册资本金5亿以上的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办法研究确定。

房租相关补贴:

按实缴租金的30%给予连续3年奖励,累计资金不超过30万元;

自购用房的,一次性奖励购房总价款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人才引进相关补贴:

对公司高管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精算师、注册会计师、高级风险控制总监资格的人员,参照《关于加快引进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晋委发[2011]7号)相关规定,给予个人所得奖励、住房补贴,人才津贴。

设备购入相关补贴:

购入的船舶、高端准备制造设备、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高端包装印刷设备并被本市企业使用,按合同金额0.5%给予奖励,单笔业务奖励金不超过20万元,总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购入本市企业生产的设备并用于业务,按合同金额0.6%给予奖励,单笔业务奖励金不超过30万元,总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税收相关补贴:

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87.5%比例,后三年50%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前二年按35%比例,后三年按25%比例给予奖励;

印花税按合同金额0.005%的税率计税贴花;

公司因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浙江宁波保税区

宁波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实施融资租赁业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企业使用的货物,符合退税条件的,给予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对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外购入飞机、游艇、邮轮、医疗设备等大型设备,实行保税。在政策允许条件下,鼓励租赁给境内企业时按照租赁方式分期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租赁期由海关监管,结束后所有权转移时,一次性缴纳全额关税。

(三)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借款合同所载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印花税;对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计印花税。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对新设立或迁入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实收资本达1亿元人民币的,按实收资本2%的额度予以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单家公司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在实收资本到位后,兑付50%,在融资租赁余额达到实收资本额后,再兑付50%。对设立的特殊项目公司按每家2万元额度予以奖励。

(二)对融资租赁机构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自设立之日起10年内给予100%补助;对营业收入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前5年给予100%补助,后5年给予50%补助。

(三)公司连续聘用两年以上副职及以上高管人员,10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的补助。补助专项用于高管人员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等。

(四)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款10%的一次性补助;区内租用办公用房实际经营的,前5年内按租金的30%给予补贴。

浙江杭州萧山区

浙江杭州(萧山区)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1.房租补助: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第一年享受房租100%补助,第二、三年享受房租50%的补助。

2.人才引进奖励:企业内部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公司高管人员三年内按其个人对开发区财政实行贡献额给予奖励。

3.财政综合扶持: 符合萧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实行三年税收优惠奖励。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对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第一年全额给予奖励,第二、三年减半给予奖励。按企业租用办公用房总面积平摊,对于单一年度开发区财政实际贡献额在每平米1000元以上的企业,第二、三年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额60%给予奖励企业。

4.财政奖励:自经营年度起,给予连续3年开发区财政贡献额80%的奖励。

【第6篇】融资租赁政策2023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渤海金控(000415)、国银租赁(01606.hk)、:海通恒信(1905.hk)等。

本文核心数据:国家层面融资租赁政策、各省市融资租赁政策、政策解读

1、政策历程图

“十一五”时期融资租赁的政策主要强调行业规范发展,“十二五”时期开始关注融资租赁对于支持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经历了前期的发展,中国已经逐渐建立起行业快速发展的环境,于是,“十三五”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到了“十四五”期间行业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

2、国家层面政策汇总及解读

——国家层面融资租赁行业政策汇总

目前,国家层面的融资租赁政策以规范性政策为主,包括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经营、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允许在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等内容。

——《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解读

2023年09月0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为融资租赁服务国内外贸易提供了更好的平台。

——金融租赁相关政策

金融租赁作为融资租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策重点关注的领域。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所以金融租赁公司相关政策主要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主。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解读

2023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提出了定量和定性的评级方法,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操作规程,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推向了新的方向。

——内资租赁政策

中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从2004年开始,2023年起为促进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商务部、税务局将融资租赁试点业务包含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自贸区,经历多年发展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已经达到400多家,成为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要一员。2023年,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监管职责划统一被划分到银保监会,实现了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的统一。2023年,银保监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监管方法,为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向着规范化发展助力。

3、各省市层面的政策汇总及解读

——31省市融资租赁行业政策汇总

目前,多个省市包括江苏、浙江、山东、广东、上海、北京等,在“十四五”时期发布了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明确了发展目标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解读

2023年7月发布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提出大力支持融资租赁为养老、国际航运、小微企业等提供服务,建设融资租赁产业高地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上海市融资租赁企业纳入人民银行征信,这些举措将进一步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

——31省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目标解读

“十四五”期间,我国主要省份也提出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目标,包括推动融资租赁做好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加快融资租赁创新发展等: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同时前瞻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研究、政策研究、产业链咨询、产业图谱、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招商引资、ipo募投可研、ipo业务与技术撰写、ipo工作底稿咨询等解决方案。

【第7篇】营业税融资租赁政策

近年来,我国正在积极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监管政策逐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正在进步。国家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逐步松绑,对于融资租赁的功能逐渐明确,对融资租赁业监管趋于严格。未来,我国融资租赁必将在一个最好的政策环境中健康稳定发展。

法律法规层面

目前,由于我国融资租赁尚处于发展初期,市场渗透率较低,融资租赁交易额较少,所以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融资租赁的条款相对较少。国外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经验表明,融资租赁的健康有效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因此国外的融资租赁业都有比较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参照。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以《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物权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作为参照。

监管政策方面

国内融资租赁在此前很长的一个时间阶段内,行业相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归属于商务部、地方省市商委。自2023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是“7+4”,国内对于融资租赁的管理规范权限归集到地方省市金融办。2023年5月,传闻已久的政策正式落地,商务部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主管部门的更迭,反映出的是国家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态度由过去多年宽松、放任自由发展的环境,逐渐过渡到一个管理规范、相关规章制度体系健全的发展阶段。在银保监会合并之前,国内的金融牌照主要是由一行三会监管核发。此番融资租赁行业的主管权限由商务部转交给银保监会,在后续租赁行业的监管趋势上,主要表现为:监管持续加强,实行牌照准入制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促进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扶持政策层面

202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金融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内级别最高的指导性政策。国务院首次并列表述融资租赁业、金融租赁业,并分别发布了两份指导意见。两份《指导意见》带来的优惠包括,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金限制,允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和允许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基金。两份《指导意见》从两个方面说明了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视。

税收政策层面

在税收政策方面,在2023年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根据不同租赁业务的种类,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区分,并规定售后回租业务认定为“贷款服务”,税率为6%;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期限在5年以上,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等。

(来源:互联网)

【第8篇】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由出租人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一般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实践中,融资租赁可以细分为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与第三方签订购销合同,向第三方购买指定的租赁标的物,此种租赁方式为直接租赁;另一种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购销合同,由承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再通过租赁方式将已经出售的租赁物租回,此种租赁方式为融资性售后回租。由于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租赁,税法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也区别于普通租赁。

融资租赁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现代经济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什么是融资租赁呢?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在税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从定义来看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限于“设备”租赁,可见融资租赁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有存在差异。那么融资租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销售额确认;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

税收优惠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他注意事项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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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所得税

承租方的税收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出租方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一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涉及非居民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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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四、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契税

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想了解更多融资租赁相关知识,可以评论私信,小编都会及时回复您的疑问,欢迎各读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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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融资租赁最新政策

一、多项租赁新规发布,规范金租业务发展

事件一: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1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10号),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首次纳入应用范围。

分析与点评: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二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办法》的发布和实施,统一了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为解决当前监管统计工作实际问题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对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金融租赁公司被纳入《办法》应用范围,对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数据报送质量,加强行业精准有效监管有重要意义。

事件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2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金融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分析与点评:

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在国际监管背景下进行的,参考了国际标准和经验,并且重点突出了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此次修订主要涉及资本监管指标、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旨在提升商业银行持续提升风险计量精细化程度,引导商业银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与旧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在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方面进行了拓展和细化,以适应国际化的监管趋势和实践。此次修订还将不同商业银行划分为三档,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更好地适应不同商业银行的特点。按此划分,多数合并报表资产余额在100亿元人民以上的大中型金租公司处于第二档,应满足该办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少数合并报表资产余额在100亿元人民以下的小型金租公司处于第三档,应满足本办法附件23规定的监管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核心一级资本的审慎估值调整,强化了监管的严格性和精细化程度。新管理办法的出台,金融租赁公司参照执行此办法,将进一步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提升。

事件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发布

2月11日,银保监会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需要参照《办法》执行。

分析与点评:

《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并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或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和相应制度。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明确监督检查评估及违规处罚等内容。《办法》实施后,按新资产五级分类标准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比例可能会大幅上升,并有可能进一步影响其业务开展。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建议金融租赁公司提前按照新标准做好现有资产质量再评估与再分类,并开展相应压力测试,及时处置不良资产,压降不良资产比例。

事件四:最高院副部级专职委员解析融资租赁法律适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发表《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创文章,其中提到关于售后回租、所有权转移、租赁物适格性、自物抵押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

关于如何判断“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的问题。刘贵祥法官认为,动产“售后回租”,即便租赁物始终由承租人占有,而不进行租赁物的现实交付,只要明确约定了以“占有改定”方式或以符合“占有改定”特征的方式将所有权交付给出租人,应依据《民法典》第228条规定认定租赁物所有权已转移至出租人

关于如何判断融资租赁物适格性的问题。刘贵祥法官认为,租赁物是否适格,关键是看其是否能够达到“融物”的基本功能,或者说是否能够达到所有权转移、出租人占有使用的基本功能,主要把握几个要素:一是融资租赁物要具有可流转性。同时,可流转性与是否产权明晰、标的物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不能划等号。二是融资租赁物要特定化。租赁物特定化由融资租赁“融物”属性所决定。其三,融资租赁物要具有可使用性。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物当具适格性,在审判实务中对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物应持肯定态度。

关于如何判断“自物抵押”的物权效力的问题。刘贵祥法官认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施行后,实践中“自物抵押”一般仅限于特殊动产特别是车辆“售后回租”这一特殊情况,在以“占有改定”方式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的情况下,应认可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亦应认可“自物抵押”的物权效力。

分析与点评: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刘贵祥法官发表的此文章仅代表其个人观点,在实际法律裁判案件中无法作为法条直接援引。但是,鉴于刘贵祥法官属于最高院副部级专职委员,其观点或被各地法院在实际裁判案件审判中参考,对售后回租合同效力、租赁物适格性、自物抵押物权效力等问题争议性问题裁判趋势产生实际影响。建议租赁公司认真学习此文章,并结合文章观点优化完善业务操作模式和风险防控体系。

二、清理排查工作持续,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出清

事件一:上海市金管局更新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1月上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先后更新发布两批次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共涉及1113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中有4家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分析与点评:

摸排清理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是近几年各地监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2月底累计有20242家次融资租赁公司被列为非正常经营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后续此类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如无法恢复正常运营,或将按照法律流程逐步退出市场。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工作的推进将逐步肃清行业乱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规范稳健发展。

事件二:北京金融局公布融资租赁企业名单

2月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对辖内“7+4”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名录进行公示,其中包含176家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北京将加强对“7+4”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加强风险管理,推动规范发展,构建金融安全首善之区。

分析与点评: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规定,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如实完整填报信息的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及时纳入监管名单。本次北京将176家融资租赁企业纳入监管名单,一方面将有利于北京聚焦监管力量,对合规融资租赁企业展开监管与引导;另一方面有利于合规融资租赁企业稳健开展业务。后续,伴随地方监管力量的聚焦,监管部门或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发展。

事件三:河南建业融资租赁退出融资租赁行业

2月7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河南建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退出融资租赁行业的公告。河南建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退出融资租赁行业后,不得再从事融资租赁相关经营活动,依法继续承担本应承担的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分析与点评:

伴随各地监管部门对当地融资租赁公司的梳理与排查,大量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融资租赁公司正逐步出清。在此背景下,租赁牌照交易受到明显遏制,行业乱象逐步肃清,行业正面形象将逐步树立,有利于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发展。

三、融资租赁基金设立,多部门发文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事件一:厦门设立融资租赁子基金,单家企业最高可申请5000万元

2月3日,厦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技术创新基金支持企业增资扩产的通知》,从扩大技术创新基金规模、提高固定资产融资比例、拓宽“白名单”征集渠道和设立融资租赁子基金四个方面,持续鼓励厦门企业扩大产业有效投资。对列入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项目的企业,厦门市将开展售后回租或直租等融资租赁业务,单家企业可申请获得的基金支持租赁业务存续金额最高为5000万元。”

分析与点评:

厦门设立融资租赁子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资扩产极大得彰显了融资租赁在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独有功能与作用,对梳理融资租赁正面形象具有突出意义。另外,融资租赁子资金的专业化运作需要专业人员的支持。具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实践经验的融资租赁公司或可充分利用厦门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优势政策,积极与厦门市财政局和工信局沟通联系合作开展融资租赁子基金运作,更好地服务当地高新技术企业,打造融资租赁公司和地方政府合作共同助力地方产业发展的合作范式。

事件二:《广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支持飞机融资租赁业务

1月30日,商务部印发《广州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在空港经济区全力建设广州国际航空枢纽和临空经济示范区。支持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培育发展全球维修检测和飞机融资租赁业务。

分析与点评:

飞机租赁是多地政府及监管部门重点支持的融资租赁发展领域之一,广州南沙、天津、上海、深圳等地均出台有系列补贴政策。目前飞机租赁参与者主要为大型金租公司和有航空公司股东背景的商租公司,市场同质化竞争激烈,项目收益薄弱。建议租赁公司加强飞机租赁湿租业务发展,并围绕飞机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业务。本方案的印发或成为租赁公司发展飞机维修检测相关增值业务,以及介入地面特种设施和其他相关产业融资租赁业务的机遇。

事件三:《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支持融资租赁商业模式创新

1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提升车辆电动化水平。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支持换电、融资租赁、“车电分离”等商业模式创新。

分析与点评:

目前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电池技术受限、换电站运营成本过高、充电标准不一致等问题。首先,相较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换电站投资、建设成本更高;其次,由于充电技术与电池标准尚未统一,换电模式标准化操作难以实现:最后,电池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技术革新快、价格波动大,难以精准有效地评估残值,在二手市场处置上存在较大争议,缺乏具体有效的市场规则和办法。而公共领域汽车由于区域投放和政府集中采购,可较好地规避上述问题,且能有效解决充电模式充电时间过长的问题,市场前景广阔。在此背景下,建议融资租赁公司换电模式业务时以公共领域汽车为主,积极与试点地区政府及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推动公共领域汽车换电模式的发展。

事件四:《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行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

2月16日,人行、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银发〔2023〕32号)。通知提出,发挥好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有力支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重大交通物流项目投资建设。支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

分析与点评:

自2023年绿色债券面世以来,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的主体债券品种逐渐丰富,逐步推出了一带一路债、乡村振兴债、蓝色债、疫情防控债等主题债券。伴随着国家战略的落地或重申,部分相应主题的债券品种数量出现明显增长,平均融资成本也较市场平均水平略有下浮。建议租赁公司关注各类主题债券发行成本趋势、市场认可度等信息,以调整资产包结构、拟投资方向等形式及时调整债券发行主题,从而降低债券发行成本。

四、租赁持续创新,转型发展进行时

事件一:国银金租成功落地行业首笔蓝色经济主题美元融资

1月6日,国银金租成功落地首笔蓝色经济主题融资2.6亿美元。本项目贷款行为中国银行卢森堡分行,经联合赤道环评认证和评估,是金融租赁行业首笔符合《蓝色金融指引》、《绿色贷款原则》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多重认证标准的蓝色经济主题融资。

分析与点评:

融资能力是租赁公司最主要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目前海外债发行门槛较高,除少数头部金租和大型商租外,多数租赁公司融资渠道以国内银行融资和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为主。本次国银金租成功落地首笔蓝色经济主题融资或将打开国银金租海外蓝色经济主题融资渠道,帮助国银金租吸收海外低息资金,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事件二:首家首单社区充电桩设备租赁项目落地

近日,深圳市蔚蓝电动汽车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式达成战略合作,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场站运营领域落地全国首单以社区充电桩设备为租赁物的充电站融资租赁项目。

分析与点评:

目前没有清晰的业务转型方向和思路是租赁公司普遍面临的问题。在国家连续多年大力度推动普及新能源汽车的背景下,充电桩建设成为新基建七大产业之一,市场空间与前景广阔。但是目前多数充电桩利用率普遍偏低,导致项目资金回收期长,多数充电桩建设企业盈利状况仍不佳。平安国际租赁本次与蔚蓝电动汽车合作开展社区充电桩融资租赁项目,或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充电桩利用率低,项目回收期长的问题,成为融资租赁助力充电桩建设与普及的一大创新尝试。

事件三:民生金租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

1月19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民生金融租赁成为首家(且是目前唯一一家)在银登中心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的金融租赁公司。

分析与点评:

近年来,由于实体经济不景气、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逐步显现,租赁公司普遍遇到项目租金逾期问题,不良资产率有所上升。然而受限于资产转让限制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金租公司难以及时有效处理不良资产,进而导致预期项目损失逐步扩大。2023年年末,金租公司等金融机构被纳入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试点范围成为金租公司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转机。民生金租本次率先在银登中心开立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将极大提升其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后续,预计各大头部金租公司均会逐步开设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提升其资产运营能力。

事件四:横琴落地全国首批对澳门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2月9日,珠光(澳门)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作区子公司珠光(珠海横琴)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横琴分行、中信银行横琴分行合作,成功落地两笔融资租赁项下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据悉,该业务属全国首创,是澳门融资租赁公司首次在该业务领域实现“零”的突破。

分析与点评:

2023年4月,《广东南沙、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资产跨境双向转让人民币结算业务展业自律指引》发布,允许广东南沙和横琴自贸区内银行,与包括澳门在内的境外机构,跨境双向转让融资租赁资产,并以人民币跨境结算。本次共成功落地两笔跨境资产转让业务,一是珠光横琴融资租赁公司以直租形式为粤澳合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芯潮流(珠海)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设备,通过建设银行横琴分行受让该笔融资租赁资产后,跨境转让至珠光澳门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二是珠海腾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底层项目承租人,融资租赁资产通过中信银行横琴分行跨境转让至珠光澳门融资租赁公司,成功试点应收租赁款保理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两笔创新业务的落地,满足了承租人引入国际低成本资金、盘活资产、优化融资结构等诉求,成为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的又一可行模式。

事件五:建信航运航空金融租赁公司获批设立

1月16日,银保监会官网批复信息显示,银保监会同意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建信航运航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3亿美元,并持有建信航运航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分析与点评: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融资租赁领域,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设立专业性子公司开展专业化运营是相对成熟普遍的做法。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尚集中在航空航运领域,建信金租设立的航空航运专业子公司为业内第四家。后续,伴随新能源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进一步成熟,或有金租公司设立新能源领域专业子公司,专业化开展新能源电站建设、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等相关业务。

【第10篇】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

新华社北京5月1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晚间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进一步明确。

根据通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还就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缴纳增值税等做了明确。(完)

【第11篇】融资租赁保理政策

2023年的最后一天,人民银行公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为何需要这样一部条例?

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少数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存在区域金融风险。

在人民银行与《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以及同时发布的《起草说明》(第一条)中,都介绍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必要性。从条例的内容可以看出来这是一部“强监管”的条例,那么说明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为代表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认为目前7+4类机构经营和监管中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短板,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来规范行业的发展,来“治理乱象”。

目前7类地方金融组织亟需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

之前,银保监会已经针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文件:

《地方amc监管新规!逐条解读153号文》;

《银保监1号文面世!融资担保公司迎来四项配套制度(附解读)》;

《刚刚!银保监下发融资租赁新规》;

《详细解读!商业保理25条新规落地!最高10倍杠杆,限制关联方融资》;

《小贷公司新规解读》;

《证监会发布“四板”新规:一省一胎、不得跨区域经营、仅可发行转让股票及可转债、穿透理财产品合伙企业》。

新规将是这些监管文件的上位法,新规生效后这些监管文件将根据本新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二、《草案征求意见稿》最核心的条款:“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

《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7类地方金融业务的组织类型,4类地方金融组织参照适用。其中,7类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类是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注意经营性租赁公司不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7+4的范畴从而不受未来新规规制。

1、政策制定背景

近三年多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无论对持牌金融机构还是对7+4类机构都采取了“从严监管”的一系列措施,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限制经营地域”。例如,城商行、县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部分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全国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银行的牌照形成了明显的差异。

本次对七类机构经营地域的限制,是监管逻辑的延伸应用,并不是苛刻对待。同时,限制经营地域有利于地方政府履行对七类机构监管的责任。这也是落实2023年4月30日政治局会议提出的“要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建立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要求的具体措施。

2、监管模式设计

另外,跨区域(指跨省)的监管协作其实非常困难,因为地方金融活动基本是属地监管原则,如果没有专项立案,数据收集和协同非常困难。这也是金融委统筹协调的重要价值。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主要是针对突发事项会加入到金融委的会议议程,促进中央和地方协调。目前办公室设在央行。秘书局负责人也是央行金融稳定局原领导陶玲。人民银行为主会同银保监会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的统计制度,并统一收集7类地方金融机构的数据。并且如果地方金融监管局统计工作没做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这也强化了人民银行作为地方金融监管局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3、草案首次明确地方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

这其实和去年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地方城商行和农商行不得跨区域经营是一个思路。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设子公司和异地兄弟公司来合法规避,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政府未必都审批,因为属地管理原则,应付30个省市的金融监管局的合规成本也急剧上升。

网络小贷跨区域经营已经从2023年底开始在整顿,但是保理、融资租赁典型属于全国展业的机构类型,从注册地看业主要集中在天津、上海和深圳三地,充分利用当地的政策优势和税收优势注册机构。但是金融业务和办公人员基本全国布局。银保监会此前通报的银行违规案例中,一些机构就是利用异地的融资租赁公司为银行所在地的客户开展合作,增加了监管核查难度。

其实这个条款的到来,是前面7类机构监管职责划分后非常自然的选择——谁家的孩子谁抱走。本省批复的地方金融机构如果跨区域展业,容易导致权责不好区分,日常监管也容易找不到抓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数据报送都面临较大困难。

不妨这样思考:即便是银保监会批的城商行或农商行,也原则上都要求本地展业,更何况是那些省级机构审批的7类机构。与此同时,新规进一步明确违规跨省展业处罚:未经批准跨省展业,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处50万到500万罚款。

4、不得跨省区经营对abs/abn的影响(来自微信公众号“abs视界”,作者牛能)

企业abs中,保理公司主要涉及供应链abs项目,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涉及融资租赁债权项目。

据企业预警通数据,2023年原始权益人top20中包括了铁建保理、柏霖汇保理、前海一方保理、邦汇保理、一方恒融保理和电建保理共计6家保理公司和平安租赁、远东宏信、远东租赁3家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铁建保理、邦汇保理和电建保理主要服务于集团内部。目前作为供应链abs原始权益人,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时,由于应收账款原始债权人区域分布较广,属于明显的跨区域经营。

同时,目前保理公司普遍存在资本实力弱,开展业务时间短,规模较小等问题,除了央企系保理不可避免会跨区经营外,其他保理公司省外展业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不过无论是保理公司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开立子公司的方式可以规避该条例的限制,《条例》正式实施后,作为持牌机构的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审批时是否会更加严格就不得而知了。

abn业务中,发起机构top20中保理和融资租赁占了16席位,其中浙商保理和中电租赁对应的资产主要是网商系和微众系的表外小微贷款债权;其他保理和融资租赁对应的资产主要系供应链债权和有限合伙份额(并表abn),同时,常规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abcp规模也占据了相当大部分。网商系和微众系的表外资产abn项目以及供应链债权、并表abn项目中,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为通道类角色,如上述对企业abs的分析,可能不可避免会受到《条例》的相关限制。

企业abs原始权益人top榜

abn发起机构top榜

图片来源:企业预警通

三、是否应当考虑七类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支持其跨区域经营或者支持其中优质的机构跨区域经营?

1、七类机构和持牌金融机构谁家的孩子谁抱走!

这些机构应当在专业领域、特殊客户群体金融服务中发挥作用,做金融服务行业中的“专精特新”机构。

目前,七类机构的现有监管政策对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不含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跨区域经营都已经有了约束性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地方和中央关于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责分工。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的规则指定和指导,但是具体担风险擦屁股的责任还是地方政府担着,本着属地原则。该补充资本的需要补充资本。

这也注定了类似全国展业的互联网小贷没有前途。2023年11月份互联网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出来时,笔者就判定其未来的方向是消费金融公司。这里最重要的逻辑是,跨省互联网小贷和地方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是相冲突的——地方金融监管局无法全国跨省协调资源,对互联网小贷公司进行有效业务监管,防控风险。

金融监管局本质上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和互联网小贷公司业务高度重叠的消费金融公司归属地银保监局管理,但银保监局属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总体可以跨省协调。如果互联网小贷公司未来直接归银保监会审批管理,那么实质上就是一家消费金融公司了,监管没必要批复两张业务类型没有实质差异的牌照。具体参见笔者此前文章《起底蚂蚁消金!》。

简单总结就是,如果7类地方金融机构出风险,地方担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指导配合。反过来持牌金融机构出风险,即便是当地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出风险,也是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责任,负责风险处置,地方配合。谁的孩子谁抱走,权责清晰。地方金融监管局从业人员是原先金融办的班底,抽调了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即便是省级的金融监管局对金融业务及合规的理解仍然有待提升,更不要提县级或地市级,所以条例提及的提升专业化水平非常必要,这也是笔者及创办的机构法询金融目前重点服务的客户,也和多家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培训合作。

2、跨区域业务存在政策空间

《草案征求意见稿》为部分跨区域业务模式预留了政策空间。如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设立多个地域的子公司、项目公司或者股东在多个地域设立兄弟公司开展业务,不违反《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当然,从商业逻辑上看,设立新的公司需要付出成本,成本与收益是否匹配,这就要公司的管理者们自行考虑了。

3、“异地业务”的定义有待明确

这里对于“异地业务”的定义有一定的想象空间。例如,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时,如果商业保理公司与核心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在做供应链上下游的省外企业保理业务时,也可以归类为“本地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厂商租赁业务时,是否只要与主机厂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论承租人在何地,都可以归类为“本地业务”?

另外,既然《条例》是为了便于地方政府履行对七类机构监管的责任,那么,国家级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中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否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签署《合作监管备忘录》形式,实现扩大“本地业务”范围的效果?

目前,在七类机构监管领域,已经普遍采用了分级分类监管的模式,通过监管评级、年检等方式,对机构经营状况、风险水平进行综合判断。那么,如果有跨区域经营的政策空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一定会优先支持监管评级表现优秀的机构享受这类政策。因此,能否抓住未来的政策机遇,还需要各机构加强自律,做监管部门倡导的事。

四、地方amc异地展业如何界定?

其实地方amc的不良主业也是原则上不得跨省展业,所以发放牌照的时候也是按照省级行政区划分的。主要是一级市场不得跨省,但是二级市场不良资产包流转属于正常业务范围。当然此前有部分沿海地区地方amc异地设立代表处或普通子公司名义做尽调和营销,这种擦边球肯定要禁止。

1、对公批量转让不良一级市场方面

在对公批量转让不良一级市场领域,禁止地方amc进行跨省展业是明确地方amc牌照与全国性amc牌照在展业区域方面的天然区别,若允许地方amc牌照进行跨省经营将导致地方amc牌照与全国性amc牌照在经营范围界限上的模糊,而全国性amc的监管规则明显更严于地方amc监管规划,从而导致部分地方amc利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监管规则差异进行政策套利。

2、个贷批量转让不良一级市场方面

在2023年1月初,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个贷批量转让”的受让主体:五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包括刚刚获批的银河资产)、符合条件的地方amc、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因此,在个贷批量转让一级市场方面,地方amc原则上均可以跨省进行参与,而之所以扩大个贷批量转让的受让范围,笔者认为有两个层面的考虑:(1)与对公不良可以多次转让不同,个贷不良不允许二次转让,因此在一级市场参与主体上扩大有利于提高个贷不良市场的成交率;(2)全国性amc因业务范围更广、业务量更大,在面对金融小、情况复杂的具体个贷清收处置上,不仅无法做到精力上的专一投入,而且在区域清收特点上也未必有地方amc熟悉,因此放开地方amc等机构的参与也可以有利提高个贷后期的清收处置效率。

3、对公批量转让不良二级市场方面

对公批量转让不良二级市场方面,对于地方amc的参与,外部政策上应该是允许的地方amc参与的,但是部分地方amc上会在参与项目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以及资金占用成本上与一级市场的项目进行区别,从而从内部机制上限制地方amc对不良二级市场的投资比例。

五、限制性要求内容?要持续多少年?

4类机构明确了整改方案:

(1)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开展的活动;

(2)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限于社员内部,不得用于合作社自身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放贷,农村信用互助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储或变相吸储,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支付固定回报;

(3)投资公司: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传播募集资金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须经批准的金融业务。对开展私募基金、各类金融产品代销、金融投资咨询等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应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无法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限期清理规范;

(4)社会众筹机构: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开展股权融资等业务并承诺回报的社会众筹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清理,限期退出。

7类机构强化了市场准入:区域股权市场需要证监会备案,其他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许可证即可。但事实上地方amc需要财政部和银保监会认可,否则无法和银行合作。对四类机构本着更严格的限制甚至清理的态度,7类机构主要是强化监管但是仍然鼓励合规发展。

经济是有周期性的,金融监管法律、政策也一定有周期性。

相比较而言,全面依法监管、全面防范金融风险类的金融监管法律、政策是始终如一的,是跨经济周期的。

而支持发展类的金融监管政策是依据经济周期调整的。

例如,改革开放40余年来,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领域,首先是允许企业开办城市信用社,然后为了解决城市信用社小、散、乱,出现大量风险的问题,合并成立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行业管理部门的身份对下属的城市信用社统一管理。然后,又成立了城市合作银行,作为上级法人,城市信用社成为其子公司。后来,将城市合作银行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改为其下属支行,由两级法人改为一级法人。随着经济环境的好转和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的好转、实力的增强,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跨省设立分行,大量城市商业银行成为区域性商业银行,拉近了与能够全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距离,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头部银行资产规模超过了一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监管部门重申了城市商业银行服务本地、服务市民百姓的定位,叫停了跨省设立分行、叫停了部分跨区域业务。同时,也叫停了总行部门在省外办公,大量总行部门由北上广深搬回本地。城商行的扩张、收缩的故事不是特例,七类机构的从业者们可以借鉴。

六、条例整体内容框架

条例按“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央地协调配合。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业务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维护属地金融稳定。

2、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

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视情按程序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资产转让与资金运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风险处置措施。

分情形设置处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可实施“双罚”制,对长期多次从事同类金融违法行为可逐次处罚。

4、明确地方对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

明确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四类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类型

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要严格准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对不符合批设或备案条件的投资公司以及社会众筹机构提出限期清理要求。

四类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5、明确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处置原则。

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和处置。

对区域性非法金融活动和全国性重大非法金融活动提出认定和处置安排。

6、设置过渡期安排,确保平稳过渡。

对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条件。

已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且需要整改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过渡期安排。

【第12篇】前海融资租赁政策

由于深圳前海新出的规定,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行业公司不能再托管前海商秘了,已经托管的不能进行续签了,那该怎么办呢?前海融资租赁公司还能继续在前海经营吗?今天前海百科夏先生就为大家解答一下。

前海融资租赁公司地址不能续签前海商秘怎么办?

1、变更公司地址

变更到深圳其他地区的实际地址,变更需要办理一个红本租赁凭证,使用红本租赁凭证地址来变更注册地址,这种做法比较安全可靠,因为红本地址可以配合接收工商部门或税务部门的信函及配合银行上门核查地址。

2、租赁前海实际办公室

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在注册地址有实际办公地点,如果前海融资租赁公司还想继续在前海经营,就只能在前海租赁实际办公地址才能继续经营,可以租赁前海写字楼里的办公室,如果租赁的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就可以享受前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帮助公司减少成本。

提醒:如果您所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被列入前海地址失联名单中,出现地址异常,请您尽快去申请移除,否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申请地址异常解除所需的资料有地址材料(比如房产证或红本租赁凭证)、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异常移除申请表》以及地址托管协议。

好了,以上就是深圳前海百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的前海融资租赁公司地址不能续签前海商秘怎么办的所有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之后能够明白。想要变更前海金融公司注册地址或在前海租赁办公室的朋友,可以联系前海百科夏先生。

【第13篇】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政策

全文字数:3,275字,阅读时间:5分钟

医疗设备使用需求上升拉动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发展

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癌症患病率持续走高,医疗设备使用需求持续上升。随着融资租赁服务在医疗设备行业持续渗透,医疗设备租赁备行业备受市场关注。未来,中国医疗设备租赁企业构建综合医疗服务体系,成为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定义及分类

医疗设备租赁是围绕医疗设备为中心产品的金融服务,其主要流程为:租赁公司根据医院选定的医疗设备或厂商,以对医院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并通过与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医院使用;医院支付租金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租期结束时医院支付较低的设备残值费用获得设备所有权。

医疗设备租赁方式主要分为融资租赁直租模式、厂商融资租赁模式和售后回租模式。

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以医疗设备供应商、租赁公司、医院三方为主要参与者。由租赁公司根据医院选定的医疗设备及供应商,购买医疗设备并按照合同协议将设备租赁给医院使用,医院支付租金换取设备的使用权,在租赁期内自行负责设备的维修和日常保养,承担设备的潜在风险,租赁期满后,医院可通过支付合同协商价获取设备所有权。该融资租赁方式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方便管理,是目前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最主要的租赁方式之一。

厂商融资租赁模式是医疗设备供应商同时作为卖方和出租方,自身生产医疗设备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形式。医院在引进设备时,需定期按时支付相应的租金获取设备的使用权,并在租赁期满后通过支付合同协商价可获取设备所有权。该融资租赁方式适用于生产成本高且设备技术升级较快的设备制造商。

售后回租模式是医院将其自有设备以一定价格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从租赁公司租用该设备。通过售后回租的租赁形式,医院可通过出售设备换取充足的流动资金,盘活固定资产。而租赁公司可获取较为稳定的现金流,且以设备作抵押物可有效降低风险。

医疗设备租赁模式分类

来源:头豹研究院编辑整理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产业链分析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产业链上游市场参与者主要为医疗设备制造商,提供用于租赁服务的各类医疗设备;中游环节主体为提供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的企业,此外也包括部分提供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的医疗设备制造商;下游是医疗设备租赁消费市场,以各级医疗机构为主力消费群体,也包括其他医疗服务机构和消费者。由于市场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医疗设备租赁产业链在延伸的同时得到了完善和优化,医疗设备租赁产业与上下游产业的关系更加紧密,有利于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长期发展。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产业链

来源:头豹研究院编辑整理

上游:

医疗设备租赁行业上游市场参与者为医疗设备制造商,为中游医疗设备租赁公司提供医疗设备,以供给下游各级医疗机构等消费终端。中国医疗设备市场制造商按照设备功能分为以下三类:(1)以提供低端医疗设备为主:国内生产企业众多,国产产品占据市场主流,产品质量得到保证,但设备寿命周期较短,如:呼吸机等;(2)以提供中端医疗设备为主:国产与进口产品的质量差距较小,市场竞争激烈,如:超声仪、监护仪、x线机等;(3)以提供高端医疗设备为主:进口产品占据市场主流,本土企业在部分高端器械领域已逐渐实现进口替代,如心脏支架、心脏封堵器等产品的国产产品市场份额已经超过进口产品,但在磁共振设备等高端领域,国外品牌仍处于垄断地位。

中游:

中游为医疗设备租赁服务提供商,包括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企业,以及提供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的医疗设备制造商。中游服务机构主要为消费终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医疗设备融资以及其他围绕医疗设备的服务。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蓬勃发展,企业竞争力持续加强,形成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理念先进且具备国际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现活跃在中国医疗融资租赁领域的公司主要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融资租赁公司等。

下游:

产业链下游为各级医疗机构和c端患者。各级医疗机构是医疗设备租赁企业的主要消费终端,其中三甲以下医疗机构是医疗设备租赁企业的主要开拓阵地,原因在于:(1)三甲以下医院资金能力较弱、先进医疗设备配备较差,亟需通过低资金投入的方式配备医疗设备,提高医院的硬实力;(2)三甲以下医院患者流量少,高昂医疗设备需求量低,投资价值不高,医疗设备租赁有效解决三甲以下医院痛点。未来,随着分级诊疗政策的落实,省市重点医院流量逐步分流至各地县级医院,三甲以下医院包括基层医院的终端消费体量将持续增长。此外,家用医疗设备租赁行业需求端庞大,c端患者群体有望成为最有增长潜力的终端之一。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市场规模

医疗设备租赁是各级医疗机构等消费终端购置设备以及更新产品时采用的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医疗设备租赁以其灵活、快捷、融资金额大、资金到位快等多方面的优点逐步得到各级医疗机构等消费终端的认可和采用,因此,中国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量逐年增加,市场需求旺盛。2014至2023年,中国医疗设备租赁市场规模由441.8亿元人民币增长至1,440.0亿元人民币,期间年复合增长率为34.4%。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市场规模,2014-2023年预测

来源:头豹研究院编辑整理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驱动因素分析

· 医疗设备使用需求催热行业发展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市场持续扩容得益于医疗设备需求的不断释放。医疗设备需求增长,主要受以下四个方面影响:(1)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2023年,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4亿,占总人口比为10.1%;2023年,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1.6亿,占总人口比为11.9%,同比上升0.5%。由于老龄人口疾病诊疗需求较大,医疗设备的使用需求也随之上升,驱动行业高速发展;(2)癌症患病率持续走高:受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饮食方式变化、重油、重盐、高脂饮食占比增加、生存压力加大等诸多因素影响,中国癌症发病率逐年攀升。(3)医疗设备行业发展:中国政府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大投入力度,引进先进医疗设备成为各家医院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医疗设备制造商为满足医院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4)医疗设备更新迭代速度加快:得益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技术愈趋频繁的迭代速度,智慧医疗产业链逐步成型,医疗设备更新周期大幅缩短,激发医疗设备升级需求。

· 医院融资渠道受限,融资租赁渗透上升

公立医院是医疗设备租赁行业下游的主要消费终端之一。公立医院利润下降、融资渠道受限,面对持续增长的医疗设备需求,公立医院资金压力不断增大,医疗设备租赁可解决公立医院资金紧张的痛点,医疗设备租赁行业需求进一步提升。

· 家用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兴起

家用医疗设备租赁是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细分领域之一,中国家用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兴起,推动整体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的发展。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驱动因素

来源: 头豹研究院编辑整理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发展趋势

· 提供全面增值服务,构建综合医疗服务体系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企业服务模式单一。面对各级医疗机构日益多样的服务需求,医疗设备租赁企业提供全面增值服务,构建综合医疗服务体系,形成核心竞争力,是当前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 打通多元化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周转率

医疗设备租赁需要通过杠杆推动业务运转,从负债端看,医疗设备租赁企业的融资能力对资金成本和资金流动性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企业打通多元化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周转率,将是促进医疗设备租赁业务发展的重要举措。

· 聚焦医院投资业务,向实业运营纵深发展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头部企业已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在中国政府逐步放宽社会资本办医的准入条件,鼓励并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背景下,医疗设备租赁企业开拓医疗投资业务,通过产融结合向实业运营纵深发展,是医疗设备租赁行业未来的重要发展趋势。

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发展趋势

来源: 头豹研究院编辑整理

深度见解

租赁服务持续渗透医疗设备行业,医疗设备租赁行业不断完善发展,为各级医疗机构及各领域消费者配置医疗设备提供新选择。未来,为获得长远发展,医疗设备租赁企业将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构建综合服务体系,在行业内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并发挥医疗设备企业在医院资源上的优势,开拓医疗投资业务,形成产融结合的运营模式。

本文援引于报告《2023年中国医疗设备租赁行业研究报告》,首发于头豹科技创新网(www.leadl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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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目前在全国来说都算是税收政策非常不错的地方,越拉越多得上市企业去海南布局产业,而近几年,海南的金融行业也是蓬勃发展,尤其是私募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行业,这几类行业在很多地区都是非常难新设甚至停批,但是在海南符合条件的企业是可以新设,这也给与了企业非常大的准入支持。

融资租赁业也是接下来重点发展行业,海南针对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也有多想措施支持和相应的税收政策。海南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深圳融资租赁公司收购,企业有需要欢迎咨询。

海南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联合租赁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探索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海口融资租赁产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落地海口,对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一定的落地奖补政策。

海南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审批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主要股东和注册资本, 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 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融资租赁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

4、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从业人员;

6、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7、在注册地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8、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9、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南融资租赁公司注册,金融局审批,融资租赁牌照办理,欢迎来电咨询

【第15篇】融资租赁授信政策

银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授信的品种

1、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授信;银行对于综合实力较强、以其综合经营收入偿还贷款有保障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贷款业务,以及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同业拆借等业务;

2、融资租赁质押贷款,银行向租赁告诉发放贷款,条件是融资租赁公司以一笔或若干笔应收租金债权等权利质押给银行;

3、融资租赁保理,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由银行支付对价受让租赁公司应收租金债权的业务,银行保留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

4、租赁资产证券化,银行为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债权,设计与对公或对私信托理财业务对接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提供结构设计、承销发行等金融服务。

▎授信对象的选择

商业银行拟授信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资格;

2、符合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3、现阶段以优先支持政府背景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为主,审慎介入外商、民营资本投资企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租赁业务且经营作风稳健;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6、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7、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

▎授信对象的控制指标

融资租赁公司除须满足银行产品准入的底线要求外,还应设置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指标:

1、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资产减去非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这是国家监控融资租赁类公司的核心指标。根据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及行业惯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为宜;

2、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3、集团客户关联度。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与国家监管要求一致;

4、租金回收逾期率,类似商业银行的贷款不良率,重点考核承租人租金给付情况。该项指标应小于2%,计算公式可设置为:租金回收逾期率=逾期租金所对应项目尚未归还的余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全部余额。

▎对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审查

在融资租赁业务的五种方式中,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是以“融物”为主的业务方式。而售后回租则是承租人以自己的设备向租赁公司抵押贷款的“融资方式”,类似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银行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对这两类业务的承租人,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1、承租人所在行业应符合建设银行年度信贷政策与结构调整的准入要求;

2、承租人的融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及建设银行信贷投向的规定;

3、如融资租赁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应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关注未来现金流预测状况;

4、承租人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审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物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了解租赁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

6、回租租赁必须有明确的租赁物,且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防止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7、承租人非银行退出客户,三年内无在银行申请贷款被拒的记录。

▎租赁项目真实性审查

1、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2、融资租赁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租赁物时,租赁物的购入价不得高于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

3、租赁公司应提供有效的物权凭证来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拥有租赁物,并需查明租赁物是否被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4、审核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性质、型号、用途和金额等是否明确,必要时可要求租赁公司或承租人提供原始购买合同、原始购买发票、财产转移证明等资料进行核实。

▎授信要素的安排

1、贷款金额及期限的匹配

如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一年以内(含)的项目,对直租项目银行贷款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回租项目合同总金额的70%,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等。

2、信贷资金封闭的方式

(1)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付款至生产厂家,确保信贷资金最终用途的落实。

(2)根据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出租人应在银行开设租金回款专用账户,一份租赁合同对应一个账号,一个账号对应一笔流动资金贷款。

(3)回租方式下,如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采用抵押方式予以保障的,银行应在双方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行放款。

3、担保条件的选择

(1)在融资租赁客户的授信方案中除了常规性的抵押、第三方保证方式外,必要时可追加承租人提供另外的第三方保证或采取租赁设备的抵押方式,甚至对于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可要求其签订回购协议。

(2)融资租赁类公司还可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收益权质押给银行作为对授信债权风险缓释方式的补充。

(3)融资租赁授信业务支用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登记,防止不诚信的承租人利用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恶意将属于出租人所有的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保障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第16篇】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政策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可以有很多种,例如,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不同的经营主体,所对应的监管政策也是不一样的。

融资租赁公司在2023年4月20日之前是归商务部进行管理的,2023年4月20日正式划归银保监会监管,现在以上几种经营主体公司都归银保监会监管。监管机关是一样的,不过适用的监管政策不一样。

汽车金融公司受银保监会《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受银保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受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管理。

汽车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都是持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措施更严格。融资租赁公司是地方金融组织(俗称类金融机构),不是持牌的金融机构,所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相对更宽松一些。

我们面对的市场经营主体主要是融资租赁公司,所以我们针对融资租赁公司所面临的国家政策进行梳理分析,这样能帮助企业判断国家监管政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使企业在长期发展规划中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做到合规合法经营,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

2023年5月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意味着融资租赁行业政策有了法律基础。

从2023年5月份开始梳理,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已经出台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总计108个,其中国家政策42个,地方政策66个。

2023年,出台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总计57个,其中国家政策24个,地方政策33个。

以下为2023年全年,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

关于融资租赁最新政策(16篇)

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可以有很多种,例如,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不同的经营主体,所对应的监管政策也是不一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在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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