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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租赁案例(16篇)

发布时间:2023-09-29 10:21:10 查看人数:47

【导语】企业融资租赁案例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融资租赁案例,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融资租赁案例(16篇)

【第1篇】企业融资租赁案例

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出台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以审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此,我们将通过常态化更新“金典案例”栏目,以高质量司法案例供读者品鉴。

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将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落到实处

——某租赁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中医医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执行案件办理中,不但要充分发挥强制执行的强制性,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还要融会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适用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要贯彻“六稳”“六保”政策精神,通过积极适用执行和解制度,将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为稳住经济大盘提供好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中充分考虑到了被执行人作为一家民营医院的主体特殊性,并对疫情影响和企业的后续发展作出了分析预判。对于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大力适用执行和解制度,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维持了被执行人的持续经营和被执行企业的员工就业,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践行了“办理一件执行案件挽救一家企业”的初衷,实现了多赢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某租赁公司与北京某中医医院、北京某医院管理公司签订《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北京某中医医院、北京某医院管理公司做为共同承租人向某租赁公司承租“医疗设备一批”,租赁期间为60个月,租金总金额为人民币35659380.00元。租金分20期支付,每期支付租金人民币1782969.00元。承租人在支付部分租金后拒绝支付剩余到期租金。为此,租赁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管辖条款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基于承租人违约的事实,裁定承租人及担保人偿还逾期租金并支付未到期租金共计2560余万元。租赁公司依据仲裁裁决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该中医医院为一家民营医院,有着近百名员工,为周边社区提供各类医疗服务,尤其对肾病患者的血液透析具有专长。所租赁设备为血液透析机等进口医疗设备,并已大部分投入使用。受疫情影响,医院运营出现了暂时困难,无力偿付租金。因血液透析机为该医院的核心医疗设备,涉及周边群众的医疗保障,承办法官基于善意文明执行考虑,决定对该批租赁物采取“活封”措施,允许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间继续使用该批医疗设备。同时,鉴于该医院刚刚获批了定点医保资格的有利条件,法官向案件各方当事人充分分析了强制变现租赁医疗设备的利弊,推动案件各方就债务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执行局

刘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中思路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但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大多是大型的机器设备或专业用途的车辆、精密仪器等,在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强制处置租赁物偿债,一方面因租赁物的使用导致租赁物价值大幅减损,同时受专业性设备的市场需求限制,潜在竞买人较少,融资租赁设备不易变现等因素影响,将面临租赁物的变价款不足以偿付租金的后果;另一方面,承租人的核心机器设备一旦被处置,将面临企业无法继续运转,人员大量失业的情况出现,也不利于国家“六保”“六稳”政策的贯彻实施。基于善意文明执行考虑,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时间换收益的“放水养鱼”执行思路,不失为破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执行难题的最优选择。

案号:(2021)京74执5号

【第2篇】企业融资租赁开票

金华企业开票贷款,是指通过将企业的未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方式方便快捷,适用于企业短期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等多种需求。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金华企业开票贷款的优势及应用场景。

一、优势

1. 无需抵押

相较于传统的企业贷款,金华企业开票贷款无需企业提供额外的抵押物,只需将未来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即可,大大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门槛。

2. 速度快

金华企业开票贷款申请流程简单,审批速度快,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关企业资料和未来应收账款证明即可,一般情况下,贷款审批时间只需7天左右,地方便了企业实现快速融资。

3. 资金灵活

金华企业开票贷款的资金灵活性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借贷,且还款方式多样化,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按月付息等多种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进行选择。

二、应用场景

1. 应对季节性需求

企业经营中存在许多季节性需求,如年底采购、春节备货等,这时候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满足需求,但由于销售季节性波动,企业的现金流并不十分充裕,这时候,金华企业开票贷款就可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2. 扩大经营规模

企业想要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撑,但由于扩大规模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而企业现金流有限,这时候,金华企业开票贷款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实现扩大经营规模的目标。

3. 应对突发事件

企业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突发事件,如订单拖欠、市场波动等,这些突发事件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影响,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还款,这时候,金华企业开票贷款可以为企业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总之,金华企业开票贷款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适用于多种企业需求,如应对季节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应对突发事件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如果您的企业需要资金支持,不妨考虑一下金华企业开票贷款。

【第3篇】企业租赁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购车:是“陷阱”,还是“馅饼”?

当前,中国车市遭遇“寒冬”。

而很多年轻人手头存款不足,但又急需一辆车。

冰火两重天!汽车行业的这种“瓶颈”怎么破?

近年来,以“弹个车”为代表的“汽车融资租赁”平台成为许多消费者购车的首选,这种低首付、流程便捷的方式得到了很多年轻群体的青睐。但是同时,“逾期拖车”、“以租代购”等问题也引起了颇多争议,有好事者竟以这两个问题“妖魔化”汽车融资租赁。

那么,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汽车融资租赁”到底是“陷阱”,还是“馅饼”呢?

汽车融资租赁:先租后买

目前,我国拥有庞大数量的农村人口以及三四线城市人口,随着下沉市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和购买力也在逐步提升。对于许多都市生活的年轻群体和这些广大三四线城市、农村市场的消费者来说,生活中非常需要一辆车,或上下班、或接送孩子上学、或为家庭周末郊游。

在汽车行业,除了全款购车、分期付款等传统的贷款购车方式之外,一种融资租赁方式让越来越多的年轻消费者提前圆了“开车梦”。

这种瞄准年轻群体和下沉市场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以“弹个车”为例, “1成首付”“先租后买”“以租代购”的方案几乎是“量身打造”。

但这种模式,到底是“租车”还是“买车”,车辆的所有权到底归谁,仍存在争议。

专家指出,汽车融资租赁和租车、贷款买车有很大区别,租车指汽车租赁,贷款买车指采用金融分期的方式购车,而汽车融资租赁的最终目的是购车,它涉及金融和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即先“租”后“买”。

消费者以很低的价格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汽车使用权,此后按照与平台方的合同约定先用一年,一年后按一定比例支付这辆车剩余的尾款和利息,并最终得到车辆产权。用户也可以在通过信用审核后分期贷款,最长36个月。另外,如果用户无法支付尾款,也没有通过信用审核,还可以选择“再租1年”,2年后再选择支付尾款,

如果一年后用户没有足够资金,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的尾款购车,还可再次选择分期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幅降低了购车的资金门槛。

自2023年大搜车将此种销售方式引入中国市场,建立“弹个车”品牌,至今,已有近40万用户选择“弹个车”产品,包括汽车厂商在内的10多家知名企业均开通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1成首付金融方案靠谱吗?

作为新兴的金融方案,融资租赁第一年所有权归出租人,由于首付比例极低,利率相对较高。

因此,有的人对第一年的“租”不认可,认为租车不值这个价钱,甚至拿租车公司的价格来做对比。

对于部分喜欢换车的用户,一年之后放弃继续购买,不过必须要遵循融资租赁协议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不能再转过头计算这一年的费用高于普通租车,因为从一开始这就不是在租车。

那么,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用融资租赁这种形式购车,到底是“陷阱”还是“馅饼”呢?

有精明的消费者以一辆官方指导价格裸车10万元左右的新车为例计算,在“弹个车1成首付租金”购车,总体花费与贷款买车相比,4年时间下来大概可以多了3000元,折合每个月多花费62元。

虽然总体花费多出大概3000元,但“弹个车”购车首付租金却比贷款买车首付足足低了35000余元。

通过对比,融资租赁模式虽然较在4s店购车略贵,但其门槛低的优势符合年轻消费者当前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状态。

办理手续简单便捷是弹个车的另一项“秘籍”,支付宝扫码申请、5分钟超快审批。

逾期拖车到底是谁在违约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更现代化、更适宜次级信贷人群和短期购买力不足人群的分期付款经营方式,但其前提是需要消费者切实履行合同约定,拥有“契约精神”。

在签订合同之前,融资租赁机构和消费者双方对于这种购车方式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都重点进行了细致沟通。

但是,有很多消费者契约意识不足,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不按时还款、停止还款等。因此,一部分这些弹个车用户被“逾期收车”。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仅上海市就有1000多篇裁判文书涉及汽车融资租赁。其中,90%以上是因承租人支付了首期租金及部分租金后,不再继续向平台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现代社会,只有构建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才能保证人类社会健康发展。

契约精神本质上就是利用客观的合同关系来束缚人性,将人的贪婪、懒惰加以控制,保证了交易得以顺畅、安全、健康的进行。

融资租赁或是行业转型“良药”

据中汽协预测,车市下滑短期内还会持续,2023年可能还将呈现负增长。有业内人士分析,在环境污染和交通拥堵情况下,许多一二线城市的限牌、限购政策阻碍了新车销量的增长。

中国汽车市场亟待新的增长引擎,“创新”成汽车流通业的首要课题。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长沈进军表示,在汽车市场下行和转型期,要通过汽车金融挖掘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助力中国汽车产业可持续的发展。

专家认为,拉动下沉市场汽车消费将主要从降低消费门槛、扩大消费用户群体,并通过互联网方式收集下沉市场分散的需求、提高交易效率两方面来实现。

而汽车融资租赁,正成为拉动汽车消费、摆脱行业萎靡的有力途径之一。

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是世界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是主流的购车方式。目前,在美国等成熟市场,融资租赁渗透率已经从19.7%增长到30%以上。

在国内,作为市场的“新生儿”,汽车融资租赁还在一定程度上被“妖魔化”,人们难以从固有的“买”和“租”的思维中马上跳脱出来。

“大搜车”负责人指出,“大搜车”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汽车产业协同“生态圈”,其中不仅包括大搜车数字化的全国90%中大型二手车商、超过9000家4s店、70000家新车二网和超过5500家弹个车社区店,还包括大搜车并购或战略投资的车易拍、车行168、运车管家、布雷克索、金蝶汽车网络等产业链服务平台。

截至目前,“弹个车”业务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325个市以及2079个区县,拥有超5500家的弹个车全国社区体验店。凭借线上线下协同的一体化销售服务体系,“弹个车”让全国消费者享受到了全新的购车体验。连续3年位居天猫双11汽车新零售销量榜首。

12月22日,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大搜车”共同发布了《汽车金融合规指引》。发布现场,江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詹文成检察官谈到汽车融资租赁收车是否违法时说:“我们在考察汽车金融债务处理和索车的过程,主要看其本质上把车拿回来的途径是否违法,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比如,合法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事先约定了承租人没有按期还贷的话,出租人有权把车开走。”

未来,市场会将越来越规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更适合年轻人、更现代的购车方式,也势必会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第4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网

由于融资租赁类型的企业相对较少,审计人员接触到的较少。如何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审计是审计人员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对融资租赁企业年报审计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审计的重点是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减值准备及披露事项,其他科目与一般企业审计程序相近或类似。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在业务承接阶段,首先应该了解行业的发展状况及与企业相关的法律等其他外部因素,委托的目的、时间要求等,经初步风险评价后决定是否承接该业务。

其次,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向被审计单位高管人员询问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权结构(属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其他类型)、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近期主要投资、筹资情况。向营销人员询问相关市场信息,如主要融资租赁客户和合同、主要竞争者、客户的类型、诚信情况、租金的支付及时性等。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被审计单位实施的或准备实施的目标和战略。向财务总监询问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财务人员配备和构成情况等。查阅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性报酬政策、分部信息与不同层次部门的业绩报告等。

审计时还应取得并审查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整事项,如果报告类型为非标准意见的报告,要关注保留事项的性质和对报告的影响程度。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

二、了解业务流程,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相关的融资租赁制度,比如《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等。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了解所审会计期间的重大业务活动,审阅融资租赁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并作出必要记录。做好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总体应对方案表、特别风险结果汇总及应对措施表、对重要账户和交易采取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方案。

针对了解的被审计单位长期应收款的控制活动,确定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三、根据测试结论,确定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在对融资租赁企业年报审计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审计的重点是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减值准备及披露事项,其他科目与一般企业审计程序相近或类似,不再赘述。

(一)融资租赁收入的审计

1.在审计时判断一项租赁经营活动是否确实属于融资租赁是审计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正常情况下,合同是确定租赁交易类型的依据。按有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新购置和回租的资产,其所有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资产的出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审计时应取得当年的新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审核合同时重点关注实质上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审计时,符合准则中的一项就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反之则不能认定。例如某被审计客户以土地使用权的融资租赁的形式放款,经核对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发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系融资租赁企业而非被审计单位(融资租赁公司),所以审计时作了调整。实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到融资租赁企业,即使以融资租赁的名义放款并签了融资租赁协议的资金,也只能作往来(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核算,利息收入也不能作为融资租赁收入核算,而只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审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对于融资租赁产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合同,应进行如下检查:检查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金额是否正确,摊销年限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未实现融资收益本期是否按实际利率摊销,复核摊销金额是否正确,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期末租赁资产的未担保余值是否发生变动,若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减少的,相应的租赁内含利率是否已作正确调整,并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应的长期应收款的收回存在问题,检查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收入的确认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应取得相关的销售合同或协议,检查是否满足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检查合同规定的售价、每期租金、收款期等要素;检查所销售资产在销售收入确认日的公允价值;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承租人付款状况,确认租金支出的真实性。具体要审查承租人的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款项用途、付款额、付款期限、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付款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核对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并与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核对,以确定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

对租金收入实施截止测试,确定有无将应记入本期或下期的租金收入推延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

现在的融资租赁企业基本在账外都设有融资业务的台账。审计进场时必须取得类似台账、融资租赁合同,验算核对差额租金、年名义利率、实际内含报酬率;再将每笔的台账中应确认的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收入核对,如没有差异则表明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正确。

(二)减值准备计提

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当年发生的律师费用是否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如相关要继续取得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双方修改后的融资租赁合同,判断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合理。

审计时还要关注各个承租户是否按合同准时支付融资租赁款,如有拖延查明原因,关注是否有坏账发生。

审计准则还要求检查出租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有授权批准,计提数额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前后期是否一致;检查长期挂账的长期应收款,判断出租方是否利用长期应收款虚增利润;检查坏账损失的原因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授权批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关注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关系的隐蔽性可能使关联方交易成为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的重要方式,所以要将审计的重点放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识别上。审计人员应关注并检查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从双方分别获取关于关联方关系的承诺书。对于属于关联方的,要注意检查租赁业务是否经适当授权,并获取承租方偿债能力的信息,若承租方偿债能力较弱,而出租方仍与其进行融资租赁交易,通常意味着双方可能借此交易来调节利润;检查长期应付款中关联方的余额是否正常,如数额大或有其他异常现象,应查明原因;检查出租人是否违反规定对每年应收租金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此外,审计人员还应向管理层索取书面声明,包括:所提供的识别关联方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报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等。

(四)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恰当,还要审查对担保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恰当,确定承租方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否恰当。对于属于关联方的,应关注是否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做了充分恰当的披露。

文章来源: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综合整理。

【第5篇】融资租赁企业登记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融资租赁行业项目审查的重点。

中登登记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小达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本周(2022.10.03-2022.10.09)将有925笔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到期(数据仅供参考):

江苏省

医院学校到期

交通运输到期

水类到期

1亿以上到期

【第6篇】融资租赁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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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以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为租赁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售后回租中,如不存在租赁物所有权凭证、租赁物购货合同、销售发票、租赁物保险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可特定化的,不构成融资

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售后回租中,当事人以房产等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若租赁物未移转至出租人名下,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中国法院美案校索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 4条:直租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全权委托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款项已支付,但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承租人购买了租赁物的,款项系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款项系直接支付给承租人的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价值明显低值高估的,缺乏融物属性,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明显高值低估的,不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为消耗品时,应考察租赁物是否具有'融物'属性,若租赁物为一次性消耗品,缺乏'融物'属性,诉争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融资租赁关系转性为民间借贷关系后是否无效,取决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从事长期放贷业务、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融资租赁关系转性为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披露了足以影响保证人作出保证意思表示的事实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出租人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通常不因此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第7篇】融资租赁企业包括

融资租赁行业竞争主体

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为多头监管(审批)机制,分为由银监会监管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外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习惯称前者为金融租赁,后两种为融资租赁)。

在三个板块中,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最为严格,针对外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制度最为宽松,且目前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更多地体现在准入方面的硬性规定。

①银行系

依托其资金和网点数量占据优势地位,拥有大量客户的信用信息,融资成本较低。因此,这类公司优势行业是船舶、飞机、航空器等。

②厂商系融资租赁

资产多为该公司自行生产,拥有对租赁物进行维护、增值和处置的专业能力,具备较为发达的市场营销网络和广泛的基础客户群,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与拓展自有产品销售渠道结合,特色是专业性较强。

③独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

有的具备资金来源优势,有的具备行业资源优势,有的具备客户群体优势,并通常具备明确的行业定位。这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独立性和灵活性较强,可以为承租方提供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在内的多种融资和财务解决方案。因此,该类租赁公司适合定位于中小微企业,满足客户的定制化、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融资租赁行业竞争主体swot分析

银行系

厂商系

独立第三方

融资租赁业的三类主体机构,应科学定位其在未来市场上的战略地位,发挥比较优势,扮演不同的市场角色,选择适合自身机构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银行系——依旧是未来业务领域发展中的中坚力量应进一步快速挖掘与整合行业的资源和力量,成为行业学习的目标。

厂商系——带有浓重的专业色彩,在未来发展中,要继续发挥这一优势,进一步将金融与该领域专业技能和知识糅合,深化该领域的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

独立第三方——应寻找同质产品较多,客户需求多样性不断升级的新兴市场作为战略方向。

【第8篇】外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市、区都设立了融资租赁公司。但绝大部分企业仍分布在东南沿海一带。其中广东、上海、天津、辽宁、山东、北京、福建、江苏、浙江、陕西10个省市的企业总数约占全国的95.42%。2023年以来,新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只有天津、上海和广东有增加,新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只在山东、广东、天津和浙江地区有所增加。

【第9篇】融资租赁企业授信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创新推出“津心融”平台以“政务数据+金融服务”为发力点,汇聚17个部门175项3600万条政务数据,搭建对接融资平台,推动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开启了金融服务的信息时代。最新数据统计,截至目前,“津心融”平台已入驻63家金融机构,为1.32万家中小微企业授信超188亿元。

近日,市金融局组织召开了2023年第33场“津心融”对接融资活动——河北区企业融资对接会。宏源环境科技等20余家企业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参加本次对接会。市金融局人士详细介绍了“津心融”平台的功能及特色。通过“津心融”搭建政银企信息对接“桥梁”,部分企业与银行当场达成合作意向。这仅是该平台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的一个侧面。

据悉,“津心融”平台是市金融局牵头搭建的“政务+金融”专业对接融资平台。平台运用大数据思维,通过整合各类型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线上+线下”“直接+间接”等立体化、多元化融资路径。截至目前,该平台整合银行、保险、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的200多项金融产品,打造金融产品“大超市”,开创“扫码测额+一键比价”模式,将企业传统“上门申贷”转变为“在线选贷”。平台还构建“一企一策”发展模式,举办百余场路演、案例教学、政策咨询等对接服务活动,贯穿企业从“学”到“融”全过程,跟踪扶持企业成长的全周期,由“点”及“链”服务产业发展全链条。

随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相继依托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简称天津otc)设立服务基地和“津心融”平台功能的不断提升,数字金融为企业带来更优质的综合服务。近期,市金融局会同天津证监局、天津otc等相关单位,依托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天津服务基地,邀请沪深北交易所相关业务负责同志,连续开展了多场“多主题、全方位、个性化”资本市场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开展北交所系列调研活动、深交所重点拟上市企业走访活动和“reits”主题沟通推动会等。基地服务团队还将持续跟进开展企业融资上市服务工作,逐一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定制设计服务方案,并推进专业服务落地实施,让天津的资本市场开出更多绚丽花朵,结出更多丰硕果实。

引入关注的还有,该平台促使本市多家金融机构提升了服务水平,加速了金融创新的步伐。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在“津心融”试运行期间就实现了金融产品同平台大数据的对接。据该行普惠金融事业部负责人介绍:“津心融”不仅解决了银行对于抵押物少的中小企业“不敢贷”的难题,还用数据为企业做评级、做画像,方便银行为不同的小微企业提供“千人千面”的个性化的普惠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还借助平台实现了“全国首单”在津亮相。不久前,由天津银行主承销的全国首单京津冀科技创新资产支持票据(高成长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该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津心融”对接融资平台提供的大数据辅助风控,有效提高了项目审批效率。金融和企业界人士纷纷认为“津心融”显示了本市发力构建数字金融生态、彰显天津金融服务的魅力。

【第10篇】融资租赁对中小微企业发展

某市近三年各季度中小微企业注册资本发展比较:2023年第一季度326.35亿元、二季度439.6亿元、三季度345.93亿元、四季度358.84亿元,2023年第一季度208.61亿元、二季度469.59亿元、三季度424.09亿元、四季度350.41亿元,2023年第一季度318.86亿元、二季度410.45亿元、三季度374.59亿元、四季度397.23亿元。

图表:近三年各季度中小微企业注册资本发展比较

当前,应当多渠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一是缓解还贷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制造业、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灵活采取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等措施,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出租汽车(含网约车)司机和道路货运驾驶员视同中小微企业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二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不超过1年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是鼓励提供优惠金融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典当行提供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减免租金、商业保理公司减免还款、典当行减免息费。帮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帮助对接落实金融、担保、保险等部门。

【第11篇】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允许破产

作者 | 赵丽 贾伟波

一、问题的产生

《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民法典出台以前,对于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依《合同法》第242条取回租赁物并无太大争议,主流司法实践也对此持支持态度。但民法典对《合同法》该条规定进行了调整。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两者相较,调整有二:一是,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二是,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表述。此增加表述,有将融资租赁构造成一种非典型担保权,并有条件地赋予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旨意。而该删除表述,又似乎将导致出租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取回租赁物变得不确定,甚至有无法取回的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究竟是别除权还是取回权?融资租赁出租人究竟是否有权行使租赁物取回权?民法典第745条规定的笼统和模糊性、相应司法解释的缺位、破产法作为程序法与有关实体法之间可能存在的适用冲突,以及由于民法典实施时间较短尚无指导案例可循等原因,使得探讨上述问题的答案颇有难度,但解决该实操问题无疑是必要的,有意义的。目前,各专家学者、法律同仁们对此问题的观点见仁见智。笔者不才,在此试图一陈管见,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大家

二、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可向管理人主张别除权,还是取回权?

(一)第一种观点——若出租人已行登记,则仅享有别除权,不享有取回权

关于民法典第745条对《合同法》中242条的修改,学理上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以著名担保法学者高圣平教授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并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这说明,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功能化为一种担保权,属于非典型担保,故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不得依其所有权主张破产取回权,而仅得在其所有权已行登记的情形下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未登记,即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1],而不享有破产法意义上的取回权。

(二)第二种观点——若出租人已行登记,则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二者择一行使

另一种观点认为,删除“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完全否认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基于此从承租人(管理人)处把租赁物取回。该观点同时还认为,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来看,民法典对出租人的权利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除可依民法典第752条规定行使租赁物取回权外,还可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行使别除权,即在承租人进行破产时,出租人可以选择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受偿。也就是说,取回权和别除权是法律赋予出租人的两种不同的行权方式,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及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2]当然,该种观点也认为,此处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和别除权的前提也是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了在先登记。只不过民法典对此修改的意义在于,如果出租人没有进行登记,承租人又对租赁物进行了抵押或转让,若删除“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出租人便不能行使取回权。[3]

(三)最高法院的观点——有点模糊

最高法院似乎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仔细分析似又与第一种观点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对于民法典第745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认为,结合既有社会实践和《民法典》第388条中关于“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规定,一般认为,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功能化”为担保权,不再是《民法典》物权编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内涵更接近于动产抵押权这一定限物权(这一段貌似与高圣平教授的观点相符)。因此,为理顺动产担保的公示规则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最高法院出台的《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7条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4],而《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第四项规定:“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最高法院是将民法典第745条与《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和第67条放在一起来解释的。据此,最高法院得出结论是:民法典第745条所指的未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包括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同时,最高法院还指出,《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第67条作出如此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响应和贯彻民法典关于消灭隐形担保的基本思想,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有权作出适当的“限制”(笔者注:请注意是“限制”,而不是“否认”。),亦是基于此种思想和目标而作出的法政策选择的结果。[5]问题是,这种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如何?是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行使所有权而只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行使别除权(如高圣平教授的观点),还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即可行使所有权呢?最高法院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是结合最高法院在其《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论述,以及上述最高法院得出的结论“未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笔者认为,应为后者,即,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已行在先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租赁物取回权。理由是:第一,在民法典第745条规定文义来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主语是所有权,而不是类似于“动产抵押权”等定限物权,融资租赁所有权虽然具有担保功能,但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动产抵押权”等定限物权;第二,出租人的所有权是民法典第745条和第752条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都会做出如此约定)明确赋予出租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不能任意予以剥夺。

(四)笔者的观点

经分析,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于前述第二种观点,但论述的理由是结合了第二种观点和最高法院的现有观点。

1.承租人破产,若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则出租人既不能行使别除权,也不能行使取回权。

承接上述分析,顺着最高法院的思路,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如果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已经被受理破产申请的承租人的破产债权人和管理人。换言之,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形下,如果未经登记,出租人无权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径行取回租赁物,管理人有权对其取回租赁物的主张予以拒绝,尤其是,比如破产债权人在租赁物上设立了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该种情形,租赁物即抵押物,应由管理人行使别除权,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再比如承租人将租赁物卖给了善意第三人(该种情形,该善意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下,有权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等情形,出租人更是客观上无法取回租赁物。

还有一个问题:如上述分析,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权依其租赁物所有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那么出租人能否向管理人主张别除权,要求管理人拍卖、变卖租赁物,并以所获价款向其优先清偿呢?笔者认为,也不能。细心观察可以发现,《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中的“受偿”并不是“优先受偿”,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该司法解释的漏洞,而是呼应民法典第745条关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出租人就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了登记,才能就租赁物拍卖、变卖等处置行为所获价款优先受偿,否则不能优先受偿,而只能是“受偿”,而这种不具有优先性的“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实际上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并无实质差别。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未经登记,出租人除不能行使取回权外,也不能对租赁物享有别除权,即不能主张对租赁物所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实际上只剩下按照民法典第752条规定的第二条路径主张权利,即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2.承租人破产,若对租赁物所有权已行在先登记,则出租人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二者可择一行使。

如果出租人已就租赁物完成登记,且登记在先,则出租人对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就有了对抗效力。笔者同意李志刚老师关于“民法典对出租人的权利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的观点,笔者认为,出租人可任意选择民法典第752条规定的两条途径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一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同时享有租赁物别除权,即此时租赁物作为支付租金的担保,出租人可要求管理人对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获价款优先向出租人进行清偿;二是,向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要求管理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相应损失(如有)。也就是说,在租赁物已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出租人可以择一行使。

当然,出租人可以围绕别除权和取回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权利主张策略,提出不同的诉请,此因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在此恕不展开。

三、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的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

还有一个令很多人都比较困扰的问题绕不过:即,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向管理人提出有关行使别除权、取回权等相关权利主张,是否会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管理人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挑拣履行权存在冲突?

(一)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如果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承租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甚至发生全部租金加速到期的情形,此时租赁物由(承租人)管理人控制,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此问题亦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理由是,出租人的义务已经完成,因为出租人的义务就是购买租赁物、支付价款并交付租赁物。此时,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完成(未依约支付租金)。因此该情形属于只有一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不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因为出租人除了购买和交付租赁物外,根据民法典第748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即出租人还有一项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平静占有的义务。[6]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但是认为后一种观点的理由可能稍欠充分。因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是由于租人已经违约且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并不是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规定的“无正当理由”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若在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规定情况下,还要求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过于严格,不合情理,也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因此,笔者试图从另一方面进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4条:“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规定可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破产程序中被作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待,其原因是出卖人并未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当然一般是因为买方没有依约支付货款)。所有权保留交易与融资租赁交易在民法典体系中都属于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二者有许多极为类似的特点。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做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也认定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承租人破产,出租人是否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否能够取回,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能够得到清偿,得到清偿之后依约哪方能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最终如何转移等均尚未确定,或尚待履行,因此,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在承租人破产且欠付租金情形下,宜将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二)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

准予上述理解,让我们再回到最初的问题: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这个问题看似需要分情况讨论:

1.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已行登记的情况

如前面所分析的,此种情况下,出租人既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并就租赁物所获价款(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程序实现)优先受偿;也可以向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要求管理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相应损失。前者对应行使的是别除权,后者对应行使的是取回权,二者择一行使即可,且选择权在于出租人。但是无论哪种权利的行使(当然,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管理人都无权以合同履行挑拣权为由予以拒绝。比如,当出租人选择前者时,管理人无权选择合同解除并返还租赁物,但不支付租金。再比如,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同意李志刚老师的观点,即破产法仅仅是一个统合性的权利冲突处理程序,破产法本身没有变性功能,来把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成担保权。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民法典担保解释》的规定没有因为破产程序而被改变——破产法作为一种程序法没有提供这种改变/变性的依据。而对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来源的《企业破产法》第18条,该条规定要解决的是继续性合同,并不因为承租人的破产而当然解除,在没有其他因素,只有破产因素导入的情形下,由承租人的管理人来决定是否解除。该条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全面履行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7]。并不是因为承租人破产,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和解除,就有了超级决定权,甚至吸收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超级决定权。[8]正如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审理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所论述的“该条的规定(指《企业破产法》第18条)意在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本案中,被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发函申请取回租赁物,破产管理人回函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并确认了受理破产日之前到期的未付租金319360.4元为普通债权,上述行为已经充分体现了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这一破产法的重要目标,但是法律同时还具有公平性,破产法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同时还应兼顾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利益。”,最后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出租人有权要求取回租赁物。可见,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对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价值的维护也是有限度的,是不能以损害其他正当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2.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未行登记的情况

如前面所分析的,在出租人未就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此种情况下,由于出租人提出权利主张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实际上,退一步讲,即便管理人享有合同履行挑拣权:(1)如果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是相对更为利好的,因为管理人基于合同挑拣履行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对于出租人而言则属于共益债权,共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并可随时受偿;(2)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就有了取回租赁物的理由,一般来说,对于出租人而言也是利好的。当然,实操中,笔者相信管理人也几乎不会这么操作,这是违反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的重要宗旨的。

综上,其实,在承租人破产情况下,无论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是否登记,与管理人的合同挑拣履行权均不存在实质冲突,或者说管理人的合同履行挑拣权在此情形下并无适用理由。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功能化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一些弱化,使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一些限制,但是法律并未完全否认,甚至是明确赋予了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即使是综合协调和处理多方权利冲突的破产程序也不能无故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且承租人尚有未依约支付的租金,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考虑到租赁物上可能不只一项权利登记,比如还可能设定了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其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别除权或者取回权(择一行使),管理人则无权拒绝,也无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主张合同挑拣履行权。当然,出租人该等权利的行使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未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既不能行使别除权,也不能行使取回权,其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此时也无管理人行使合同履行挑拣权的余地。因此,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认融资租赁出租人在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的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取回权,并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也不会减损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也符合法理和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

诚然,对于文首问题的回答,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循。笔者水平有限,恐说理尚有不周延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同时,也让我们一起期待后续法律或司法解释能够尽快补上这一缺口,或有相关指导案例尽快出现,让未定之论能够一锤定音。

引用及注释:

[1]参见高圣平:《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版,第1219页。

别除权,是指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就该担保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3]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5月版,第560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5月版,第562-563页。

[6]参见高苹、李增广、张丹妮:发布于安杰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安杰视点|融资租赁纠纷解决实务(一):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如何主张权利》,访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rrioqpzbcrlyqaxsbnizw,访问时间:2023年7月6日。

[7]参见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6页。

[8]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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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外资企业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亲爱的小伙伴们,大家好呀!近日,在市金融局和市税务局的大力支持下,全球最大的工业硅供应商合盛集团在东疆设立的天津鑫鑫租赁有限公司成功取得融资租赁内资试点批复,未来将重点围绕集团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新能源生产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助力东疆融资租赁主题产业园区绿色能源中心功能建设。本期,小编就为你讲一讲融资租赁的那些事。

一、融资租赁是啥

经过小编的查询,小编发现融资租赁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二、融资租赁的分类

关于融资租赁的分类,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小编就为讲一讲。

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三、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发展至今,在经济市场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面,小编就带你来一探究竟。

1、融资租赁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由于自身基础薄弱、信誉差、经营风险大、偿还能力低,中小企业历来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而且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由于需要考虑其效益和经营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非常有限;中小企业直接上市融资门槛太高,他们大多数不具备上市条件;私募资金风险大、成本高,也很不规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可以使中小企业筹集到所需资金。

2、融资租赁有助于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

首先,融资租赁过程中,中小企业作为承租人不需要一次支付巨额资金添置设备,只需支付少量租金,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在设备更新中的资金投入。其次,融资租赁中的资产大部分为技术含量较高的现金设备,承租人有权选择设备类型和制造商,租赁期满时有权续租和低价购入租赁物,这样就可以促使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最后,融资租赁可以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3、融资租赁可以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经济效率

融资租赁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现金支付能力,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高。此外,融资租赁还有一种独特优势,那就是盘活企业固定资产。目前银行一般不接受设备的抵押贷款,而融资租赁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由中小企业将已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支付给中小企业一笔资金,同时再将设备回租给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固定资产盘活,补充企业营运资金。

好了,本期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各位小伙伴们也都有所思考吧!有想法的小伙伴可以踊跃留言,我们下期不见不散呀!

【第13篇】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

被称为“朝阳产业”的融资租赁现在被很多国家应用于不同的领域,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彰显着其强大的经济助推力,不仅受到各国青睐,其发展速度特别迅速。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大融资租赁发展力度,陆续下发的利好政策不断吸引各路资本的介入,同时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者,是融资租赁交易中最活跃的部分,推动融资租赁交易的发展的主导力量。编者据以往资料,汇总了一系列出租人相关问题进行详解。

融资租赁合同中哪些人可以当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保证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权体现在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处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出租物的占有和处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迟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货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的权利。

五、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的租赁物处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证出租物完整的权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责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承租人开立的出租物的收据后,向供货人支付价款,确保供货合同的履行是保证租赁合同顺利实施的前提。

二、保证按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提供供货,未经承租人同意变更,不得变更其合同规定的内容。

三、确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中出租人的诉讼请求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承租人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现象,对此,出租人在主张收回租赁物的同时,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这两种法律诉求,是可同时主张,还是只可择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编者参与了《解释》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的经过及相关规范意旨,相信能为读者更准确地理解《解释》提供有益帮助。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的关系而言,是可以同时主张,还是必须择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实务中常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就此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从最新实践看,在出租人的诉请类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认识,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一、租赁物之功能: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价值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的对价,在数量上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与利润构成。租赁期初,全部租金对应的是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租赁期间,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对应的租赁物的折旧价值仍在承租人处。出租人虽然名义上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因其占用、使用的权能已经让渡给了承租人,故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对出租人的意义仅限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期间承租人欠付租金并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张租金债权,又可以收回租赁物,实现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法律属性: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

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是“且”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实务中常有不同认识。从合同法上的诉讼请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出租人有关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仅系主张合同加速到期,作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承租人可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直至租赁期届满。至于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则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出租人有关收回租赁物的主张,其直接后果是承租人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在性质上属于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处理方式。在合同纠纷中,守约方能否既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诉请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诉请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择一行使。正是基于这一法理,《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出租人作出选择。

融资租赁出租人法律风险控制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风险的来源

风险是指因未来的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偏离的综合。融资租赁三方人员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必将导致出租方的法律风险巨大。例如,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租赁物受损无法保障租金支付。另外,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外部原因也会给融资租赁出租方带来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自身原因。

例如不能如约提供租赁物、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资金周转困难、技术落后、缺乏有效宣传而导致交易障碍重重、高负债经营导致抗风险能力低、行业自律不到位,等等。

(二)外部原因

1、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税务和行业监管制度的改革风险等。2、不可抗力风险,包括政治动荡、自然灾害等。3、信用体制的缺失,承租企业欠租、骗租。4、政府缺乏有效监管。5、政府在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扶持不足。6、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不健全,导致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出租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基于上述原因,融资租赁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优势,融资租赁出租方负担着巨大风险。我们急需针对出租方可能遇到的具体风险种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引导融资租赁业良性发展。

二、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的种类和应对

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利益,必须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风险发生后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风险的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出租方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承租方违约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承租方违约是出租方面临的最大风险。例如,延付或不付租金;违反善良保管义务;未及时维修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未依约投保;擅自转租甚至出售等。承租方的上述违约将给出租方造成严重的损失。当承租方直接声明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时,应视为违约,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因为承租方负担的是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对此应采取违约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写明如下条款:“承租方违约的,出租方可以请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方根本违约的,出租方还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收回租赁物。”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关于取回权,可以约定“出租方获得取回权不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为条件;未付租金达到总额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这样,就能比较充分的维护出租方的法律权益。

(二)因卖方违约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对于卖方提供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承租方可以选择解除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供货人赔偿损失;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赔偿,该项赔偿不受承租方向供货人索赔结果的影响,但租金应当适当降低。但是,目前《融资租赁法》暂未生效,应对措施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订入类似内容的条款。

(三)租赁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出租方承担相关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形,除此以外,承租方自行承担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出租方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不承担任何实体责任。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出租方对租赁物瑕疵承担责任,出租方应与出卖人、承租方三方书面约定索赔权转让条款,即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方行使索赔权,免除出租方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四)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合同不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解除。这是因为,租赁物所有权只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一种担保,而非依据,租金是出租方资金投入的回报。非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赁物损害、灭失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因此,发生不可抗力时,承租方仍负有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应由双方商定。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的,承租方必须依约支付租金、处理租赁物损害、灭失的相关事务。若出租方的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后未能得到充分赔偿,有权要求承租方继续赔偿直至充分,此时合同才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应尽量将上述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

(五)合同解除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禁止中途解约”。除非出租方违约或破产,承租方不具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但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立法及理论上都允许合同双方合意解除或者约定解除事项,这对于出租方风险巨大。应明确约定:承租方超过宽限期仍未付租金,或拒绝接收租赁物,或未经许可将租赁物抵押、转让、转租,本质上损害了出租方的期待利益时,出租方可以行使中途解约权终止租赁协议,并立即取回租赁物,获得损害赔偿。可以明确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获得更充分的补偿。

(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租赁物由承租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对第三人的违约、损害和侵权,都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通常允许将租赁物所有人即出租方置于责任人的位置,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对于已经支付巨额资金的出租方来说很不公平。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首先,出租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对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此外,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三、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议

鉴于融资租赁融资和租赁的双重特性和租赁物物权的特殊状态,应当从国家完善立法、企业自我保护两个角度完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

(一)颁布《融资租赁法》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不够系统,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滞后于实际需要。融资租赁立法涉及会计、金融、贸易、投资、税收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一部统一的融资租赁基本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融资租赁法》应对企业设立准入制度、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取回权制度、产品责任、第三人损害责任、回租赁和转租赁、风险承担、违约责任、不可解约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产等作出规定。

(二)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完善的登记制度是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开设专门的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平台,可以减少第三人因不知情造成的纠纷。应将出租方的所有权优先,形成优先顺位规则的例外。

(三)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

承租方违约或破产是出租方的极大风险源,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控制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了租赁物取回和租赁物拍卖,但对出租方的行使条件和限制、具体行使方式未作明确规定,这些都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四)融资租赁企业加强自我保护

法律体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段时间,目前,出租方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能力。首先,应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培养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专业队伍。第二,在交易前必须对融资租赁项目以及承租方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第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谨慎、明确、具体,做好权属变更和交接手续。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约投保时,有权及时投保以避免巨额损失,保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还可以投保信用保险作为补充。即由保险人在融资租赁承租方信用不良时向出租方赔偿损失,从而更加充分地分摊信用风险。

(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成为行业与立法部门、管理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的桥梁,促进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3个时间节点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债权的确认。

由于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了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因此,出租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实际上就变成了收取租金的债权。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其会计处理为: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目列示)。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和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相类似,通常也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在初始直接费用发生时,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在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其会计处理为: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2、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发生的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3、租金逾期未能收回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出租人应停止确认租金中所含的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这一规定既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出租人加强对租金回收的管理,及时催收租金,提高租金的使用效益。

4、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为了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债权,出租人应当定期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由于逾期租金所含融资收入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停止确认,因此,出租人只须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以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部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出租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会计处理为: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5、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发生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净额是指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先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则不作任何调整。

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时,对前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不作追溯调整,只对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其会计处理为: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同时,将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融资租赁期满时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收回租赁资产。

通常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4)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此时,出租人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

第二种情况是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可能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假定不存在租金逾期的情况)等。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留购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还存在未担保余值,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风险分析

针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业务特点,以适用的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政策为指导,借鉴国外现行的金融风险管理经验,以出租人角度对承租人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和识别,并提出控制及管理办法。以下就出租人在承租人繁杂的财务数据中正确地识别、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进行浅论。

一、融资租赁项目风险概述

融资租赁具有集融资融物、债权物权于一体的业务特点,使其面临的风险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其原因是:

1、租赁项目涉及金融、贸易、交通运输、保险等复杂的业务流程,使得风险暴露较多;

2、租赁物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得风险不易得到有效控制;

3、项目多数投资金额较大、租期较长、租期内不可确定的因素很多,使得出租方不能及时识别潜在风险。

融资租赁项目风险分析,是按照融资租赁的特点和要求,对项目进行分类研究,对承租人所处内外部环境和企业各项信息采集、甄别、处理,对影响预期目标、业务进程、环境变化等诸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计量和控制。

二、财务风险现状分析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风险分析是融资租赁业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工作,企业的财务风险不加以有效识别、评价与控制最终导致的是信用危机。

收集承租人近3年的财务报表、税收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基础资料,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基础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财务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的中小企业要对数据严格筛选和纠偏,力求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判别可能存在的风险。为准确分析租赁项目对承租人未来收益的影响,还需要编制预测财务报表。

1、资产风险分析

通过阅读资产负债表相关信息,对承租人近3年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

(1)货币资金,了解企业真实的货币资金情况,查实银行对账单余额,未到期票据银行承兑票据风险,支付租金的现金充足情况,其他到期债务和公司正常开支。

(2)应收账款,了解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形成的原因及变现能力,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产生的管理费用以及对企业的影响,承租人是否依赖某些客户和关系过于密切的关联企业,控制应账款于总债权的比率,防止不良资产的扩大,预计该项目形成的生产规模扩大对应收账款的影响。

(3)预付账款,一般预付账款到期流入的是存货,如原材料,了解原材料取得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量和期限,预计项目对原材料采购的影响。

(4)存货,实地了解存货的结构、金额以及由于市场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是否包含了在产品、淘汰品和耗损品,预计项目对存货的影响。

(5)固定资产,了解固定资产的规模、净值,预计新增固定资产可能会给承租人带来的现金流出的折现值。

(6)无形资产,了解其中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根据地理位置等因素定期重新评估土地价值。

(7)投资,投资可以实现承租人的整体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但收益的同时却对承租人未来财务状况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和财务风险,可能会对租赁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2、负债风险分析

通过对承租人近3年债务结构、负债规模、经营中的负债风险和偿债信用的分析,对企业经营和未来现金流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

(1)银行借款。了解借款数额、还款时间、用途;查看承租人的贷款卡,分析企业负债规模、还款能力和银行信用。有无恶意拖欠和违规使用的行为。

(2)应付账款。了解账款的形成原因、拖欠时间、集中度,金额控制在合理范围。

(3)应付工资。了解是否有拖欠工资现象、未提或未交纳的社保金等。这部分在承租人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权。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互相担保情况的披露及分析(关联企业占用客户资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收不回来可能,客户为关联企业担保有无代偿可能),这些过去的交易事项可能会变为企业现实的债务或者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影响未来出租人租金回收,加大项目风险。

3、股权结构风险分析

主要了解承租人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注册资本到位率是否符合规定,营运资本是否充沛,资金积累和自我循环能力是否较强,有无与大股东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主要股东对本项目是否意见有分歧,是否可以调和。

4、利润风险分析

通过利润表分析,了解、分析承租人的利润质量和资产运转状况。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分析。

1.了解近3年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以及与关联企业间销售、资产出让及虚假事项等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从营业收入中分离,单独计量。

2.了解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是否存在虚增虚减或计量不准确的收入。通过对承租人银行账户、税收申报单、出入库单的具体等的具体调查,判断公司的收入的真实性和计量的准确性。

(2)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分析

1.了解成本与收入是否遵循配比原则,费用是否真实计量。

2.了解承租人与关联企业间采购、资产收购及虚假事项等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从营业成本中分离,单独计量。

3.了解承租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期间费用是否有效控制,费用过大会影响企业效益。

(3)税收状况的分析

1.了解承租人税收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有无偷逃税收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诚信缺失,也会造成未来现金的流出,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税款具有优先偿还权,势必会对租赁项目回收带来风险。

2.了解企业是否享有特殊税收选择权,因为这部分延迟交纳的税金最终都需交付,也将影响公司未来的收益和现金流。

5.现金流量风险分析

财务风险分析中,重点关注现金流量分析。通过分析和评价承租人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预测本项目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反映承租人未来的租金偿还能力,租金支付取决于现金流量的总额和时间安排。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该项是承租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营业务突出、收入稳定是企业运营良好的重要标志。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正常的商品销售带来的现金流入能支付因此引起的货币流出,说明能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且有余力支持扩大规模,是租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保障。

(2)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考量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为正值,有无能力偿还部分债务、股东分派现金股利。若经营现金净流量较少,企业只有通过投资人追加投入或借款解决资金问题,营运资金和正常周转资金缺乏的企业融资租赁项目介入风险很大。

(3)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分析承租人举债投资扩大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及对其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资本化投入的方向,评价投入项目的未来现金生成能力。

6.报表财务指标分析

通过各项反映承租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的财务指标的分析,了解企业现实财务状况和财务风险。

(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将近年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经营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相比,分析短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2)长期偿债能力分析。将近年资产负债率、长期资产合适率、或有负债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安全范围内说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较高,筹资能力较强,资金安排得当,保证了租金按期偿还。严格监控资产负债率,防止债务过大资不抵债。

(3)营运能力分析。将近年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分析形成的原因和是否在合理控制范围内,是否在有效运营。

(4)盈利能力分析。将近年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分析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水平、行业地位、科技先进性和市场前景。

(5)成长能力分析。将近年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分析主营业务增长速度和净资产规模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发展前景。

(6)现金比率分析。将近年净利润现金含量、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和现金总负债比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了解企业的销售回款能力、成本费用水平、付现水平和现金偿债能力。出租人通过对承租人的财务制度和报表质量的整体分析,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参考评价,各项财务数据和指标的综合考评,最后对企业财务风险现状做出整体评价。

三、财务风险控制和管理办法

风险控制决策的做出应在国家关于金融租赁公司有关风险管理指引整体框架下,并取决于出租人的内部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偏好,综合研究财务风险和其他风险,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风险回避策略

2.风险接受策略

3.风险防范策略

4.风险转嫁策略

5.衍生性工具避险策略

融资租赁纠纷中出租人诉讼请求的制定策略

实践中,因承租人未依约(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而引发纠纷的概率极大。作为此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出租人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融资租赁协议制定适宜的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创新做法为分析基础,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诉讼中如何制定诉讼请求策略提出建议。

一、《解释》规范下的诉讼请求类型梳理

(一)请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依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损失赔偿的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据此,出租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和同、收回租赁物后,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司法实践中的启示

实践中,出租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将《解释》规范之下的诉讼请求进行组合之后提出,并由此形成了两种较为主流的诉讼请求类型,即:1.请求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其中“损失”计算方法为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赁物残值。

出租人基于对承租人财务状况的了解和租赁物价值的判断,在上述诉讼请求之间进行选择:

如果出租人认为承租人仍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且租赁物已无价值或收回租赁物已无法弥补承租人的因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其往往倾向于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中“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即宣布租赁协议提前到期;如果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已无力履行偿还租金的义务、租赁物尚有回收价值且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亦不容忽视,则其往往倾向于选择“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然而,选择此类诉讼请求必须以确定租赁物残值为前提(损失=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赁物残值)。

承租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或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往往会对出租人确认的租赁物残值提出质疑,并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租赁物的价值。对出租人而言,承租人对租赁物残值的质疑及请求法院指定机构进行租赁物残值评估的请求会增加其诉讼成本,具有较高的风险。

为了解决上述“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类诉讼请求中确认租赁物残值的问题,一些地方法院推陈出新,在判决中判令“出租人有权与承租人协议将该租赁物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承租人的付款义务”[请参见(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92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46号、(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037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

这一做法通过绕开租赁物残值评估这一环节,从根本上消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残值产生分歧的可能,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亦对承租人清偿出租人的债务提供了保证。

三、出租人诉讼请求的制定策略

以不违反《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基本前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出租人利益为出发点,出租人在此类诉讼中制定诉讼请求的策略应时,应当以自己对承租人财务状况的了解和对租赁物价值的判断为基础,在下列两种诉讼请求中进行衡量与选择:

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已无价值或者租赁物收回已无法弥补承租人因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选择请求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其中该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即宣布租赁协议提前到期;

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收回之后仍有利用价值,则可以选择“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时,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做法,要求法院判令“出租人有权与承租人协议将该租赁物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承租人的付款义务”,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的诉讼风险。

来源:凯邦泰控股

【第14篇】融资租赁的企业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统计,至2023年2月底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已达70家(其中3家金租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已达2004亿元人民币

金融租赁融资渠道更多、享有更低的融资成本,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的存款、 发行金融债券、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借款、 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可享有12.5倍杠杆,而普通融资租赁公司杠杆不能超过10倍。

在成立的金租公司中多为银行系,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控股或参股48家。目前金租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公用事业、大型设备、航空航运、医疗健康、轨道交通、车辆运输、工程机械、绿色能源、教育文化及三农领域。

2019中国最全金融租赁公司及股东情况名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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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 请关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fl-communtity)本文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

【第15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信息

据中国租赁联盟和天津滨海研究院统计,截至2023年6月底,在以注册资金为序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50强排行榜中,有74家企业入围,其中,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以150亿元人民币位居榜首。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50强排行榜

(以注册资金为序)

排名

企业

注册时间

注册地

人民币(亿元)

1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2008

天津

150.00

2

中金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16

天津

148.46

3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1991

上海

114.42

4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07

天津

110.00

5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984

深圳

95.00

6

郎丰国际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16

珠海

94.50

7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2

上海

93.00

8

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07

北京

80.00

9

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济南

77.00

10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

2009

上海

76.60

11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07

上海

70.00

11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天津

70.00

12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2004

天津

67.90

13

上海金昊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5

上海

63.00

13

慧海国际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16

珠海

63.00

13

荣达国际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16

珠海

63.00

13

国信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2016

深圳

63.00

14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07

上海

60.00

14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0

重庆

60.00

15

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5

上海

56.80

16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天津

50.95

17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01

杭州

50.00

17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4

上海

50.00

17

中交建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4

上海

50.00

18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1993

上海

49.36

19

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5

沈阳

49.00

20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天津

45.00

21

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08

乌鲁木齐

40.00

21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5

天津

40.00

22

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1984

北京

38.99

23

深银世纪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2015

深圳

37.80

24

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2

蚌埠

37.67

25

聚星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15

天津

37.11

26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0

武汉

37.00

27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986

北京

35.08

28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996

兰州

35.05

29

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3

天津

35.00

30

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2004

上海

32.95

31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上海

32.76

32

檀实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2014

上海

31.50

32

华美(中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天津

31.50

32

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苏州

31.50

32

晟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5

上海

31.50

33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4

北京

31.00

34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

2006

上海

30.00

34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2007

济南

30.00

34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995

石家庄

30.00

34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0

上海

30.00

34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芜湖

30.00

34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3

昆明

30.00

34

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武汉

30.00

34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5

拉萨

30.00

34

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2013

天津

30.00

34

国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天津

30.00

34

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上海

30.00

35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

上海

29.50

36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08

上海

29.48

37

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2

广州

28.10

38

中海油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天津

27.00

38

华能天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天津

27.00

39

中建投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989

北京

26.68

40

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0

天津

25.20

40

央融(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5

天津

25.20

41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2009

唐山

25.00

41

渝农商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4

重庆

25.00

42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988

北京

24.98

43

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6

天津

24.00

44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985

南京

23.47

45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2008

苏州

23.31

46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2008

北京

23.00

47

国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0

济南

22.30

48

辽宁恒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4

本溪

22.05

49

深圳兆恒水电有限公司

1999

深圳

21.80

50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2012

乌鲁木齐

21.60

注:1、外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按1:6.3的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2、名录上的企业系指截至2023年6月30日前登记在册的企业;

3、注册时间指企业获得批准设立或正式开业的时间。

资料来源:中国租赁联盟、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

【第16篇】融资租赁企业股权投资

摘要

融资租赁在优化资源配置、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23年行业从严监管以来,融资租赁企业(资产)国内上市出现“断流”,随之行业规模及增速出现明显放缓。基于融资租赁对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以及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趋势,融资租赁企业国内上市仍有望“破冰”。本文主要探讨融资租赁企业上市合规要点以及上市路径、方式、模式等,为融资租赁企业上市及规范运作提供参考。

一、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一)全球融资租赁市场格局

根据solifi集团发布的《2023年全球租赁报告》,2023年全球融资租赁新增业务量为13381.9亿美元,同比2023年的13623.8亿美元下降1.78%。从全球融资租赁格局来看,北美、欧洲和亚洲是全球最主要的融资租赁市场,三个地区新增业务量占全球新增业务量的96.5%以上。2023年,受疫情及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北美地区的新增业务量下降6.7%,欧洲地区下降7.5%。而得益于中国、中国台湾以及韩国等地区市场的增长,亚洲地区实现增长13.0%。

表 1 2023年全球融资租赁市场格局

排名

地区

年新增业务量(十美元)

同比增速(%)

全球占比(2020,%)

全球占比(2019,%)

市场份额变化(2020-2019)

1

北美洲

475.4

-6.7

35.5

37.4

-1.9

2

欧洲

414.4

-7.5

31

32.9

-1.9

3

亚洲

402.1

13

30

26.1

3.9

4

澳大利亚/新西兰

26.4

-3.4

2

2

0

5

南美洲

15.3

10.5

1.1

1

0.1

6

非洲

4.5

-39.9

0.3

0.6

-0.2

合计

1338.19

1.78

n/a

(二)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地位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2023年中国融资租赁新增业务量3002.1亿美元,同比增长11.94%,新增业务量仅次于美国的4403.80亿美元,占全球新增业务量的22.40%。

截至2023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数量约为12159 家,较2023年末略有增加;行业注册资金约合 3325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9% ;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030亿元人民币,较2023年末下降3.1%。

表 2 2023年融资租赁新增业务量前十国家

排名

地区

年新增业务量(十美元)

同比增速(%)

市场渗透率(%)

1

美国

440.38

-7.00

22

2

中国

300.21

11.94

9.4

3

英国

83.42

-19.65

28.4

4

德国

79.78

n/a

16.2

5

日本

66.49

-14.20

5.1

6

法国

56.97

-9.72

17.5

7

意大利

29.46

-18.04

13.4

8

加拿大

28.45

-6.80

42

9

澳大利亚

26.42

-11.76

n/a

10

俄罗斯

21.01

-10.53

n/a

备注:市场渗透率=年新增业务量/固定资产投资(剔除房地产)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新增业务量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从市场渗透率来看,欧美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渗透率大约在15%左右,是除银行信贷以外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租赁行业较为发达美国、加拿大,其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分别达到22%和42%。而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仅为9.4%。从融资租赁gdp渗透率(年新增业务量/国内生产总值)来看,2023年我国融资租赁gdp渗透率为2.02,排名全球第18位,低于瑞典、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对比国际先进租赁市场,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仍然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

表 3 2023年融资租赁gdp渗透率排名

排名

地区

gdp渗透率(%)

排名

地区

gdp渗透率(%)

1

瑞典

3.77

11

奥地利

2.33

2

爱沙尼亚

3.53

12

法国

2.17

3

丹麦

3.33

13

美国

2.11

4

波兰

3.24

14

挪威

2.1

5

斯洛文尼亚

3.21

15

德国

2.08

6

立陶宛

3.1

16

瑞士

2.05

7

英国

3.08

17

拉脱维亚

2.03

8

中国台湾

2.75

18

中国

2.02

9

斯洛伐克

2.73

19

澳大利亚

1.94

10

哥伦比亚

2.36

20

白俄罗斯

1.94

二、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上市分析

(一)融资租赁企业(资产)上市概况

融资租赁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必须大量依靠外部资金来支撑业务发展,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融资租赁企业无法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融资渠道相对比较狭窄,同时融资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寻求上市是融资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上市后,融资租赁公司一方面可通过定向增发等股权融资的方式,增加公司资本金;另一方面,通过上市公司可进一步增加债权融资的机会,如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

截至2023年2月,共有431家上市公司参与设立497家融资租赁公司,包括60家上市公司设立51家金融租赁公司,另有22家融资租赁公司直接上市。根据2023年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底直接上市的融资租赁公司总资产合计12231.71亿元,净资产合计1784.24亿元。其中,总资产超2000亿元的有3家,分别是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远东宏信有限公司,这3家融资租赁公司净资产均超过200亿元。

表 4 融资租赁公司上市现状(单位:亿元)

板块

公司

上市时间

净资产

资产

沪深上市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1/01

415.53

2502.12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03

130.10

812.90

香港上市

远东宏信有限公司

2011/03

452.67

2999.27

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14/07

54.16

463.93

通用环球医疗集团有限公司

2015/07

149.65

615.11

中国恒嘉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2016/01

5.75

11.86

中国融众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2016/01

0.15

9.15

中银航空租赁有限公司

2016/06

47.77

235.68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07

266.29

3033.30

富银融资租赁(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17/05

4.59

9.14

富道集团有限公司

2017/07

6.74

13.69

紫元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07

3.03

4.40

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018/07

2.91

3.96

国际友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9/03

11.95

31.10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9/06

158.54

1081.41

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01

19.16

81.65

新三板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4/12

福建福能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07

7.03

27.67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

43.02

285.27

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11

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01

3.38

7.13

子西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6/09

1.82

2.97

备注:净资产及总资产摘自各公司2023年12月31日年报。

(二)融资租赁企业(资产)上市模式选择

1.上市方式

一般情况下,企业实现资本市场的上市运作主要存在两种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与重组上市(以下简称“借壳上市”)。截至2023年,直接上市的23家融资租赁公司中,仅渤海租赁与恒嘉租赁分别于2023年与2023年通过借壳实现上市,其余21家融资租赁公司均通过ipo直接上市。

表 5 ipo与借壳上市要求对照表

项目

ipo

借壳上市

审核要求

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排队企业较多,审核时间长, 审核标准严格。公司增量发行的25%的股份可以帮助企业一次性

证监会重组委员会审核,审核程序简单,审核时间较短。

融资效果

募集到大量资金,而这部分资金的成本就是公司增量发行的股份,成本较低。

借壳上市本身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大量资金,相反还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买壳费用。公司借壳上市之后需要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实施再融资,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上市时间

一般需要1年半至2年的时间,复杂的企业需要3 年的时间。

一般需要1年至1年半的时间,重组委审核一般相对较快。

上市费用

一般按照募集资金额的 一定比例来计算。费用包括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和支付券商费用,一般为募集资金额的5%左右,费 用大部分在上市之后支付。

除了为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费用外,还需支付给壳公司大股东一定的对价,作为对其出让控股的补偿。

风险问题

审核风险及发行之后股票价格迅速下跌的风险

主要为壳资源本身的质量风险,如担保和诉讼、仲裁及税务纠纷等,可能会对公司 上市之后产生潜在威胁。

股份锁定

一般12个月,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36个月

一般情况下锁定12个月,下列情况锁定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 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不足12个月。

目前,23家公司中多数公司选择ipo上市的原因主要系,相比于直接上市,虽然借壳上市往往成功性更高,但往往会面临壳资源的风险问题,对公司后续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具备一定质量的“壳”资源,如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和重组的可塑性,往往会面临较高的成本问题。

因此,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选取ipo进行上市,相较于借壳上市,ipo的操作方式直接成本较小在首次发行时往往可获得较高溢价、股权稀释比例较低、上市操作过程明确。

2.上市地点与板块

23家融资租赁公司直接上市中,2家在沪深主板上市,为渤海租赁(sh,000415)、江苏租赁(sh,600901),其中江苏租赁为金融租赁企业;新三板上市公司6家;港股上市公司15家。融资租赁公司可选择的上市路径主要包括主板、港股、新三板、北交所。

(1)主板上市

在国内审核制的情况下,可持续发展能力是监管层评判公司能否上市的重要因素。而融资租赁因为行业特色,没有长期持有的资产,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以三五年为主,期限一旦结束,持续盈利能力将被质疑。此外,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也是制约融资租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融资租赁业务主要靠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相比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融资范围更为狭窄,一旦融资无法跟上业务,业务就会处于停滞状态,仅靠股东的注册资本提供现金流是不足的,因此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往往难以在主板上市。

渤海租赁与江苏租赁成功上市主板,主要系两个公司均为厂商系融资租赁形式,在提供融资租赁的同时,也提供经营租赁与资产销售等业务,因此业务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渤海租赁为例,2023年,渤海租赁飞机销售、租赁金额分别为57.86亿元与162.70亿元,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租赁金额分别为7.61亿元42.04亿元。

表 6 主板上市要求

要求

主体

资格

主体类型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主营业务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更

财务

净利润

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收入

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

资产

最近一期的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下;

其它

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

(2)港股上市

自2023年3月30日远东宏信在香港挂牌上市开始,融资租赁企业开始赴港上市,目前融资租赁在港股直接上市的公司有14家。2023年以来,紫元元(8223.hk)、友联租赁(1563.hk)、海通恒信(1905.hk)等7家融资租赁公司相继在港股上市。

相比主板,港交所对公司所披露的任何数据,均需有依据,监管方面更为严格,且融资租赁公司估值普遍不高。但港股上市的条件较为宽松,上市速度优于主板,因此国内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仍选择港股上市。

表 7 港股上市基本条件

财务需求

港股

主板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5亿港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务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港股

创业板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3000万港元(未计入调整营运资金的变动和已付税项)。

从财务数据来看,综合类融资租赁公司往往资产规模、营收以及净资产收益率表现更为优异,如远东宏信与海通恒信业务涵盖产业、融资租赁等多个领域,其财务数据表现较单一的友联租赁更为优秀。

表 8 港股租赁公司上市财务数据对比

财务数据

对比

远东宏信

(2010)

海通恒信

(2019)

友联租赁

(2018)

资产(亿元)

253.26

990.47

42.12

营收(亿元)

19.74

71.45

3.58

净利润(亿元)

6.85

12.66

0.41

总资产收益率

3.46%

1.28%

0.97%

净资产收益率

25.48%

8.29%

4.31%

(3)新三板上市

新三板上市方面,新三板公司上市的要求远低于主板上市,2023年后,暂无融资租赁公司登陆新三板。且2023年,新三板整体融资(含ipo、增发等)337.55亿元,相比主板,主板仅ipo融资高达1392.7亿元,新三板融资能力略显不足。

表 9 新三板上市要求

财务类指标

(符合其一即可)

要求

(1)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均值不低于8%,或者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2)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2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3)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2年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8%;

(4)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三)融资租赁上市资产选择

融资租赁公司上市资产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以纯融资租赁资产上市,第二种,参照远东宏信模式,以“产业+融资租赁”形式上市。

第一种模式,仅以融资租赁资产上市,上市公司业务以融资租赁为主。该种模式下,可能会导致公司盈利点较为单一,以靠利差为主获取收益,公司的盈利能力容易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进而导致营收呈现不稳定的状况,降低公司自身估值。

如果仅仅只是和银行一样做“类信贷”业务,融资租赁企业的投资价值比较有限,因此远东宏信此类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往往会倾向于第二种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内部发展产业,以“产业+融资租赁”上市,通过内部融资租赁和产业协同的模式,在利差收益降低的同时,产业收入可反哺金融,有效避免营收波动的情况。同时,通过内部产业发展,公司在此类产业领域的专业性会大大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有利于降低公司业务经营风险,提升上市公司估值。

案例:远东宏信

以“金融+产业”为上市主体的远东宏信,通过大力布局产业,推动公司整体业绩稳步上升,保证了公司估值的稳定增长。上市前,远东宏信将业务细分为各个行业,主要涉及医疗、教育、基建、航运等,当时公司业务仍以融资租赁为主,产业业务仍处于布局阶段。

表 10 上市前远东宏信业务结构(单位:千美元,%)

项目

2007

2008

2009

金额

份额(%)

金额

份额(%)

金额

份额(%)

医疗

39,409

41.9

59,524

37.3

63,643

29.2

教育

7,927

8.4

14,899

9.3

29,846

13.7

基建

6,064

6.5

12,632

7.9

23,681

10.8

航运

10.212

10.9

14,493

9.1

20,557

9.4

印刷

22,678

24.1

45,090

28.2

58,785

26.9

工业装备

4,479

4.8

9,688

6.1

19,534

9

其他

3,177

3.4

3,400

2.1

2,188

1

总计

93,946

100

159,726

100

218,234

100

经过多年发展,医疗、建设、教育构成了远东宏信三大产业主体,营收分别为29.12亿元、23.62 亿元、2.35 亿元,分别占比45%、36%、4%。同时,远东宏信以融资租赁业务为出发点,逐渐增大非融资租赁业务比例,包括投资业务、经营业务租赁、咨询业务以及其他业务,已成功向多行业发展。

图 1 2017-2019远东宏信三大产业营收占比(单位:%)

近五年,公司营收与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7.9%、13.0%。其中,截至2023年,产业运营分部营收88.11亿元,同比增长35.12%,且近四年年保持稳步增长。2017-2023年,远东宏信产业营收占比分别为17.23%,17.68%,24.21%,30.21%。相比之下,2023年金融及咨询分部营收为203.58亿元,同比减少0.28%。从财务数据分析,2023年公司营收上升主要为产业的快速发展所致,产业的成长一定程度上对公司营收的稳定性提供了支持,避免了金融业务营收波动造成的影响。保证了公司业绩的稳定性,避免了单一业务多带来的风险,提高了公司的估值。

图 2 2017-2019远东宏信营收状况

三、融资租赁企业(资产)上市运作建议

(一)加快业务合规性整改

2023年5月,商务部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这标志着,融资租赁公司正式进入银保监会统一监管时代,从严监管时代开启。“名租实借、违规为地方政府平台公益性资产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跨区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违规放大杠杆”等问题成为监管重点。

2023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细化了对租赁资产比重、杠杆倍数、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和集中度管理的指标要求,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杠杆水平较高的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资本补充或压降业务规模的压力。集中度方面,在明确单一客户、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业务整改或者资本补充压力。

表 11 融资租赁企业核心监管指标

序号

监管指标

1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2

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3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4

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5

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6

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7

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8

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2023年12月,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融资租赁归类为类金融机构,要求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如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发布《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提出,应当具备注缴不低于5亿元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5项条件,同时亦明确“应当向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提高了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成本。

拟上市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加快业务合规性整改,围绕银保监会融资租赁监管体系要求和地方金融监管要求,不断提升业务合规性,保障企业正常上市。

(二)完善上市资产结构

为满足证监会对业绩稳定性要求,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围绕融资租赁资产,通过“融资租赁资产+产业资产”打包,构建多元化上市资产包。在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进入低迷期时,产业收入可进行反哺,有效避免业绩波动。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主要以售后回租为主,业务模式和收入结构都较为单一。企业盈利主要靠利息差,与国际上经营性租赁收入、财务咨询收入等多元化收入相比,收入结构较为单一,业务持续性存疑。通过构建多元化上市资产包,一方面可以破除财务指标限制,同时,通过拓展产业业务,可以提高企业对产业认识,与融资租赁形成业务互补,有利于降低公司业务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拟上市公司估值。

(三)先港股再谋求a股上市

在a股上市门槛比较高且融资租赁规范化监管背景下,在港h股上市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先选择,港股上市一方面有助于提前利用全球资本市场获取融资,扩大自身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有助于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进一步提升自身营收。考虑到a股融资优势及知名度优势,待未来a股上市通道开启后,可以回a股或两地同时上市,不影响企业融资发展。如2023年包括新天绿能、国联证券、重庆银行、中金公司、德利股份、君实生物、康希诺、中芯国际等多家港股回a股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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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企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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