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散装食品合格证展示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散装食品合格证展示,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散装食品合格证展示
茶,有一种纯净的品性,一种天然的蕴含。它的纯净与平实给予我们诚挚、愉悦、自在。
今天的故事,就是围绕“茶”讲述。
韩东是位爱喝茶的广东小伙,最近朋友给他推荐了一家名叫“普德”的茶馆,韩东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了。
到了茶馆,韩东点了些早点和三十五块钱四小包的茶叶。吃完后,韩东觉得早点很不错,但茶叶很一般。可是茶叶只泡了一袋,还剩下三袋,丢了很可惜,于是他就将茶叶打包回了家。
回到家的韩东,很随意地将茶包丢在了桌子上。过了几天,闲着没事的他,将茶包拿在手里仔细地瞧了瞧,就这一瞧,瞧出了事!
原来,茶包上只写着“普德普洱茶文化传承,健康品茗”。茶叶的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这些统统没有。韩东觉得这就是个三无产品,就去找茶楼老板理论。
可是茶楼的老板觉得韩东是在故意找茬,并且认为韩东什么都不懂,是在套他们家茶楼的货源。这让韩东十分生气,就将茶楼老板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韩东觉得自己花了35元买了四包茶叶,但是这个茶叶却是个“三无产品”,完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茶楼老板赔偿自己1000元。
但是茶楼老板认为:
1、茶楼的茶叶都是大包装进的货,是散装食品,为了顾客方便才在茶楼又做了重新包装。并且,散装茶叶都是有检验合格证的,符合产品安全标准;
2、韩东喝完茶叶后并没有什么不舒服,也没有什么损失;
3、虽然法律规定,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但是法律中同样也规定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可以除外。
所以不管怎么说,茶楼没有必要赔偿韩东。
为了证明说法,茶楼老板提供了散装茶叶的外包装,这上面标明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等内容。同时还提供了供应商合作协议书、营业执照、检测报告等相关的证据。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韩东的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判呢?
在这个案子里,韩东到普德茶楼用餐,普德茶楼提供餐饮,韩东支付餐费,这实际上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就涉案的普洱茶包而言,普德茶楼并没有销售茶叶的意图,根据广东的生活习俗,茶楼只是以向消费者提供茶水的形式,按人数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是服务费的性质,费用的高低虽然和茶叶的价格有一定关系,但是更多的是根据茶楼的就餐环境和服务水平来确定的。
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涉案的茶包并不是用于销售的标的物,韩东付的钱,不是茶包的价钱,而是餐饮服务的价钱。而对于韩东说的,茶楼提供的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茶楼方面提供了茶楼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供货商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据,证明了他们采购的茶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以韩东的主张没有被支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小编有话说
出门买散装食品都会碰到这种类似的问题,但我们不一定能碰到茶楼的这种好心老板,还是有很多黑商会将过期的食品拿出来卖,所以小编的建议是尽量少买这种散装的食品啦!
【第2篇】散装食品合格证标签
针对从元旦到“五一”传统节日较多的情况,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围绕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多次前往辖区内大型商超进行实地走访、检查、“回头看”,将监督重点放在容易出问题的散装食品上,力争让“3·15”曝光的问题不出现在本辖区,以实际行动践行“食品可以散装,但安全坚决不能‘散装’”。
突击严查
揪出习以为常背后的问题
春节前夕,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对辖区内四家大中型超市进行食品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包含散装食品、卫生安全、出租柜台等区域。在检查中发现群众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但存在隐患的几个问题。
一是生产日期“不详”。部分超市散装食品没有按要求在柜台展示食品标签或不显著,导致消费者无法明确散装食品生产日期、产地等信息;个别超市散装食品标签长期不更换,存在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品类与陈列商品不符的情况;部分商超将散装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用分包装日期代替,散装酸菜、干调普遍存在分包日期与生产日期不符、混淆、保质期不准确的问题。二是食品身份“不明”。部分直接入口的膨化食品,如老式爆米花、薯片、锅巴等散堆散放,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均无,此种情况可能发生商超出售过期食品、消费者误食的情况。三是分类保管“不妥”。部分商超食品类货物储备存在卫生隐患,如米面等袋装粮食贴墙贴地存放,储存不符合规范,有受潮风险;生熟肉制品混合存放,易产生细菌及寄生虫感染;散装食品随意存放、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虫防鼠措施,严重影响销售食品的卫生安全。瓜子、花生等坚果类食品室外露天存放,容易招致老鼠、蟑螂等,存在传染及涉疫风险点。
严格建议
保障群众买到安全的年货
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隐患,龙凤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仔细核查散装食品信息,积极进行线索收集并及时固定证据。对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并提出建议。
/////////
一是要求执法部门加强对辖区商超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二是联合区相关执法单位全面排查辖区各大商场超市是否存在类似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利益;三是针对部分商超经营者和售卖者对卫生安全法规不熟悉的情况,提出进行卫生安全培训的建议,提高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察机关的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要求商家对照建议进行整改,尤其是要明确告知生产日期、分包日期、细化保质期等工作,对不同种类、产地散装产品统一更换标签。要求商家加强部分超市内出租柜台的管理,特别加强对出租柜台食品安全的把控,明确产品的进货日期、合格证,确保良好生产销售环境,唤起超市的责任感,将问题解决在发生之前。
及时“回头看”
确保食品安全不再“散装”
检察建议发出后,龙凤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持常态沟通,多次与相关执法部门联合行动、明察暗访,对有关商超“回头看”,对散装食品整改情况进行持续监督,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确保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从“回头看”情况来看,大部分商超对散装食品安全情况提高了重视程度,及时替换了错误的散装食品包装标签,安排并增设固定理货员定期对散装食品标签及相应的合格证进行统一管理更新,极大降低了散装食品安全隐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针对以上问题将加大整治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商超将予以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面对散装食品安全问题,龙凤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将紧盯不放松,努力提升辖区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让消费者买的舒心,吃的放心。
龙凤检察公益诉讼提醒您
超市购买散装食品务必查看散装食品标签信息。
商超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散装食品原包装生产日期、合格证等信息。
消费者购买分包散装食品时应当仔细辨别分包日期及生产日期,避免混同。
【第3篇】散装食品合格证样本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这里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该和进货时大包装出厂产品合格证或者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一致。销售时应该按照批次进行销售,及时更换散装食品标签。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该设置防尘防蝇设施,避免食品被污染,应该有专用的工具供消费者获取食品。另外从事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同时注意不同散装食品销售的温度,按要求进行冷藏冷冻或者常温销售,具备同销售散装食品相适应的设备等。
【第4篇】食品散装食品合格证
◆经济导报记者 王淑霞 济南报道
在各大超市,散装食品品种多、价格低,且买多买少随意,因此很受欢迎。但除了价格标注一目了然,你注意过这些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吗?
国家对此可是有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经济导报记者在济南高新万达圣豪超市、历下大润发超市、丁豪广场的华润万家超市调查发现,绝大部分散装食品都在装食品的容器上标注了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且没有发现超市销售过期散装食品的情况。但也发现个别散装食品找不到生产日期等现象。
个别标签重要信息被遮挡
12日上午,在高新万达圣豪超市散装冷冻食品区,经济导报记者看到,大部分食品除了有价格标签,还配有一个产品合格证,上面标注了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重要信息。但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部分商品的产品合格证存在被遮盖的现象,导致这些重要的商品信息消费者无法看清楚。
生产日期未明示
售货员给吃“定心丸”
随后经济导报记者在圣豪超市购买了散装阿根廷虾尾,由于没有看到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便询问售货员。售货员说,在这卖肯定都是新的。
经济导报记者在该超市还购买了海带丝。经济导报记者询问生产日期时,售货员表示,生产日期在大包装上,而且进货时超市会查验,保证商品不会过期。售货员还表示,大包装上给出的该商品的保质期很长,不过她们分装时一般把保质期设在1个月,这样完全可以保证消费者不会误食过期食品。
电子秤打印纸之误
在圣豪超市的咸菜专区,经济导报记者没有找到产品的生产日期。购买标注为“五香金丝”的咸菜后,发现售货员打出的标签上,显示的是商品的“生产日期”。于是经济导报记者问,“应该是包装日期吧?”售货员解释称,一个月进4次货,差不多每周一次,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相近,标签上是“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没太多差别。正想离开时,另一位超市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对该售货员说,电子秤打印纸用错了,即应该使用带有“包装日期”而非“生产日期”的电子秤打印纸。随后,该售货员重新给经济导报记者购买的商品打印了付款标签。
距离远
生产日期“看不清”
12日下午,在历下大润发超市,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绝大多数散装食品都标明了生产日期。但也存在个别散装食品找不到生产日期的现象。如在散装冷冻食品区,速冻黄秋葵等商品,只有其价格标签,而没有找到该商品的生产日期。此外,由于隔着冷柜,经济导报记者想让售货员帮忙看一下芋头的生产日期。售货员努力探了探身,无奈地表示“太远了,看不清”。
产品合格证“受挤压”
12日晚,在位于丁豪广场的华润万家超市,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包括糖果、干果在内的绝大部分散装食品,都明示了商品的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但在散装粮食区,经济导报记者看到,虽然大部分商品都有价格和产品合格证两个标签,但也存在部分商品的产品合格证没有完全展开放置的现象,导致无法了解这些商品的生产日期。
14日上午,经济导报记者进行了回访。在圣豪超市看到,12日没找到生产日期的“散装阿根廷虾尾”,已经配上了“身份证”;此前在合格证正面看不到生产日期的某种散装休闲食品,如今合格证以背面示人,生产日期标示清晰……
【第5篇】散装食品合格证标准
针对从元旦到“五一”传统节日较多的情况,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围绕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多次前往辖区内大型商超进行实地走访、检查、“回头看”,将监督重点放在容易出问题的散装食品上,力争让“3·15”曝光的问题不出现在本辖区,以实际行动践行“食品可以散装,但安全坚决不能‘散装’”。
突击严查
揪出习以为常背后的问题
春节前夕,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对辖区内四家大中型超市进行食品专项检查,检查范围包含散装食品、卫生安全、出租柜台等区域。在检查中发现群众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但存在隐患的几个问题。
一是生产日期“不详”。部分超市散装食品没有按要求在柜台展示食品标签或不显著,导致消费者无法明确散装食品生产日期、产地等信息;个别超市散装食品标签长期不更换,存在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品类与陈列商品不符的情况;部分商超将散装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用分包装日期代替,散装酸菜、干调普遍存在分包日期与生产日期不符、混淆、保质期不准确的问题。二是食品身份“不明”。部分直接入口的膨化食品,如老式爆米花、薯片、锅巴等散堆散放,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均无,此种情况可能发生商超出售过期食品、消费者误食的情况。三是分类保管“不妥”。部分商超食品类货物储备存在卫生隐患,如米面等袋装粮食贴墙贴地存放,储存不符合规范,有受潮风险;生熟肉制品混合存放,易产生细菌及寄生虫感染;散装食品随意存放、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虫防鼠措施,严重影响销售食品的卫生安全。瓜子、花生等坚果类食品室外露天存放,容易招致老鼠、蟑螂等,存在传染及涉疫风险点。
严格建议
保障群众买到安全的年货
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及可能存在的隐患,龙凤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仔细核查散装食品信息,积极进行线索收集并及时固定证据。对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并提出建议。
/////////
一是要求执法部门加强对辖区商超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二是联合区相关执法单位全面排查辖区各大商场超市是否存在类似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群众利益;三是针对部分商超经营者和售卖者对卫生安全法规不熟悉的情况,提出进行卫生安全培训的建议,提高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察机关的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要求商家对照建议进行整改,尤其是要明确告知生产日期、分包日期、细化保质期等工作,对不同种类、产地散装产品统一更换标签。要求商家加强部分超市内出租柜台的管理,特别加强对出租柜台食品安全的把控,明确产品的进货日期、合格证,确保良好生产销售环境,唤起超市的责任感,将问题解决在发生之前。
及时“回头看”
确保食品安全不再“散装”
检察建议发出后,龙凤检察院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持常态沟通,多次与相关执法部门联合行动、明察暗访,对有关商超“回头看”,对散装食品整改情况进行持续监督,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确保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从“回头看”情况来看,大部分商超对散装食品安全情况提高了重视程度,及时替换了错误的散装食品包装标签,安排并增设固定理货员定期对散装食品标签及相应的合格证进行统一管理更新,极大降低了散装食品安全隐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针对以上问题将加大整治力度,对整改不到位的商超将予以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面对散装食品安全问题,龙凤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将紧盯不放松,努力提升辖区食品卫生安全标准,让消费者买的舒心,吃的放心。
龙凤检察公益诉讼提醒您
超市购买散装食品务必查看散装食品标签信息。
商超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散装食品原包装生产日期、合格证等信息。
消费者购买分包散装食品时应当仔细辨别分包日期及生产日期,避免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