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直接融资租赁风险解决
在2023年底,有很多因为涉及融资租赁而被起诉、判刑的案件,本文分析一下这些刑事案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对于从事这方面的朋友,希望能给予一定的帮助。
什么是融资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735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个定义可能会让大家产生混乱,笔者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张三是卖挖掘机的,李四是土豪(很多现金),王五是干工地的。
王五需要一台挖掘机开工,但是自己没有钱,于是他找到李四,希望他能帮忙到张三那里买一台挖掘机回来,李四按照王五的意思用100万向张三买了一台挖掘机,再以每月5万元的价格租给王五。李四与王五之间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李四靠着租金赚钱,王五的工地可以顺利开工,张三卖了一台挖掘机赚了钱,皆大欢喜。
很多时候,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租赁事务所的归属,上面的例子,李四毕竟不是做工地的,他拿挖掘机没有意思,因此,李四和王五可以约定,挖掘机租了3年之后归王五所有。我们可以看到,融资租赁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具体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下图。
融资租赁主要涉及的犯罪
融资租赁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好的帮助,有现金的人可以充分利用闲置资金,生产也可以迅速开展,商品也可以加快流通。可以说,融资租赁很常见,但有些人就将融资租赁玩坏了,由此引发了各种犯罪。
非法集资类案件:没有大量现金,但是又想玩融资租赁怎么办?没有关系,我们可以集资,假设前面案例中的李四并不是土豪,他又看中了出租挖掘机的利润,于是他向10个人集资,每人出10万,然后承诺给他们高回报,李四的行为,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
诈骗类案件:笔者看到的一些案例,租赁物的承租人、出租人,从一开始就并不是需要租赁物,而是希望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租赁物据为已有,例如获得租赁物之后将其转卖,后面不再支付租金,这种行为涉嫌合同诈骗。
附《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融资租赁引发的合同诈骗案
案号“(2018)桂刑终167号”,陈某需要多台挖掘机,打到了唐某,唐某以融资租赁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少部分款项后占有3间公司的挖掘机14台,随后,唐某谎称挖掘机是其所有,低价将3台挖掘机以400万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以质押的方式将8台向陈某借款800万,后又将3台挖掘机折抵其中的360万借款,一共获取陈某1500余元。唐某将该款项挥霍一空,因唐某不再向3家公司支付后续的费用,3家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取回14台挖掘机,案发后,陈某将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根据双方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挖掘机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属于挖掘机出卖方或者融资合同出租方,唐某对挖掘机无权处分,其出售或者质押14台挖掘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法院判处唐某有期徒刑12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中,唐某与3间公司的挖掘机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挖掘机的所有权并不归属唐某,唐某欺骗陈某挖掘机是其所有,并提供虚假的产权证明,并将相关款项挥霍一空。
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了挖掘机的所有权变更条件(例如支付了60%款项),后续在所有权变更条件成就之后,唐某再转卖、质押挖掘机,则不属于合同诈骗。因此,签订融资租赁等合同的时候,注意租赁物所有权的细节。
案例:融资租赁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案号“海检二部刑诉〔2020〕8号”,江苏连云港的案件,被告卢某某与王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实际控制的公司并没有金融业务资质,以融资租赁项目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500多万元,承诺年化收益利率为5%至13%,检察院认为两被告构成非吸将其起诉。
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中,出租人的一方经常集资去购买租赁物,在出租的过程中从中获取利润,一般情况下,这并不会构成非吸。但是,有些人为了更多的集资,广泛地宣传自己的“项目”,以高回报引诱别人投资。
根据最高法在2023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吸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规避构成非吸的风险。例如,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中不承诺回报。承诺回报是指行为人承诺通过出资行为就可以获得回报,但如果集资人向出资人表示,这些钱用于生产经营(融资租赁),有可能会亏损,也有可能会盈利,这种情形就不具备利诱性,也就不会构成非吸。
写在最后
通过本文可知,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要小心合同诈骗罪、非吸罪,处置租赁物的时候,要仔细研究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约定,如果是集资来进行融资租赁的话,一定要注意构成非吸的4个条件,希望本文能帮且有需要的人。
如有错别字还望见谅。转载请注明作者(杨恩雄律师),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第2篇】直接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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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在支持工业设备更新、促进农业经济规模化、轨道交通、高端设备、汽车能源设施、节能环保医疗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解决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那么,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网友咨询: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吴林律师解答: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即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者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也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
吴林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一般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因为在此融资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一种借贷关系。这时,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偿付了本息。合同如果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标的归出租人所有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出租人。
从事法律行业工作十余年,历任法务、法官助理、专职律师等职务,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擅长商业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业务,目前致力于家族信托、财富传承等综合性新兴领域的研究与发展。
【第3篇】直接融资租赁的汽车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生活在提高,男人之间的话题也渐渐的多了,在小编的朋友圈里就有一群这样的朋友,他们经常会聊一些关于汽车的话题例如:选车、购车、到换车等等。
今天就来聊一聊关于购车的一个小话题,近几年生活质量越来越好,很多数家庭都会选择购买车量作为自家的代步工具,但又苦于囊中羞涩,于是随着汽车融资租赁的怦然兴起,这种模式也渐渐的进入到大家的视野中。这种模式可以说是降低了购车的门槛,一成首付就能把车开走,对于想用车但经济实力未能达到的人来说,汽车融资租赁却可以吸引不少人的目光。
但网上对于汽车融资租赁这一话题还是有不少的争论,这种模式到底是租车还是买车?在网络上还是有很多汽车融资租赁服务平台。那么到底选择哪个平台才会让消费者放心,作为消费者这种消费会不会存在欺诈行为?
为此,作为爱车一族的小编也做了很多数据调查并对其分析,如果感觉我说的有道理记得关注我呦。
01
广告宣传对比
对于汽车融资租赁,有的朋友还是比较困惑,因为不知道这种模式底是租车还是买车?其实汽车融资租赁既不能算是租也不能完全和买车划等号。汽车融资租赁大多采用一种“1+n”的模式,第一年消费者拥有“租车期”换句话说你只有使用权,并未有产权。而一年后消费者可以用“多种方式”来完成产权转移。那么,汽车融资租赁平台在宣传时,就应当把这种购车模式给消费者讲清晰,究竟是租车?还是买车呢?
接下来我们从百度宣传页面上看,弹个车与花生好车的表述更为清晰。均有先租后买、以租代购之类的表述,让消费者更加明确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毛豆新车的百度宣传页面上,使用的是首付、月供,买新车等表述,未展示任何租赁字样,未清晰介绍其融资租赁的产品实质,容易使消费者混淆交易实质。
从手机app的开启页面上看,弹个车对于汽车融资租赁的表述清楚直接,“先租后买,1成首付弹个车”,一句话将这种模式的特点阐述清楚。花生好车则用了“买新车”的说法,这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而毛豆新车在app的开启页面上,并没有对汽车融资租赁做特别的阐述。
02
产品页面对比
弹个车、毛豆新车和花生好车均采用低首付,先租后买、以租代购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那么到底这三家平台以及手机app产品页面上哪家更为准确,不会让消费者误会。
在弹个车的产品页面里,有对汽车融资租赁的详细介绍,用词表述也均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首年月租”等等,对汽车融资租赁的一些概念表述准确,让消费者清楚了解这种模式,尤其还有对不同方案的介绍,让消费者知道在不同方案下自己所需付的费用。
花生好车以及毛豆新车的产品页面中采用的是“首付”字样,并无租赁任何描述,分期购车方案描述为首付、月供,并有“免费测试贷款资格”字样。但事实上,汽车融资租赁与贷款购车截然不同,这些用词会误导消费者以为是贷款买车。
03
关于融资租赁概念的介绍
现在很多人购车会选择全款或是银行分期贷款,但是如果个人征信受限,买车就成了就变成了梦想,而汽车融资租赁也正是开辟出的第三条路。那么关于这个新兴购车模式,3家平台是否有清晰的概念解读呢?
我们可以再一次尝试打开这三款app,在弹个车的产品页面上,找到了平台对汽车融资租赁的详细介绍,里面不仅有汽车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传统分期的对比,让消费者对汽车融资租赁有更清晰的认知,还能通过这些对比,来确定自己是否适合使用这一模式购车。然而毛豆新车及花生好车上,并没有发现对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解释,极易引起消费者对平台的误解。
经过对3家热门购车平台的对比,你们发现,弹个车对“先租后买”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无论是在对外宣传还是产品页面上,都做了清晰、具体的解释,而毛豆新车和花生好车要么模糊,要么没有,这些都是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主要原因,比如说,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到底是买车还是租车?这些争议很多都是因为平台方宣传不清所造成的。
事实上在欧美国家汽车融资租赁已经普及了,但在国内,对于汽车融资租赁这种模式还不是很成熟,如果一开始只强调“首付低”,并未说明所有权实际不在客户手中,缺少金融知识的消费者会误以为租赁期内自己便拥有车辆产权,核心问题并没有厘清,之后便会纠纷不断。
各位看官是否和我一样?在我看来,在说法最正规,阐述最清楚的汽车融资租赁平台购车,才更让人放心呢?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对于市场而言是一种新的补充,而一个平台的规范和服务体验是消费者最终信任一个平台的原因,弹个车在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的普及上,确实起到了行业示范效应。
【第4篇】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截至2023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11909家,较上年底的11777家增加了132家,增长1.12%。其中:
金融租赁 进入2023年,银保监会批准中车金融租赁在天津挂牌营业。至此,已获准开业的金融租赁企业为70家,比上年底增加1家。
内资租赁 到2023年底,各地商务部部门基本完成转隶工作,内资租赁公司的审批全部停止。全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总数没有增加,仍为397家
外资租赁 截至3月底,全国共有11442家外资租赁公司,较上年底的11311家增加了131家,增长1.16%。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金额在一项投资中,租赁可以抵消掉最高达100%的融资成本,无需动用权益资本,也无需额外的债券,这是融资租赁的优势。以下是十六种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承租人有意向通过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融资转租赁
租赁公司若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二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叫融资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返还式租赁
返还式租赁是简单融资租赁的一个分支,它的特点是承租人与租赁物件供货人是一体,租赁物件不是外购,而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已经购买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承租人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做为租赁物件返租回来,对物件仍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设备的买卖是形式上的交易,承租企业需将固定资产转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返还式租赁强调了租赁融资功能,失去了租赁的促销功能,类似于“典当”业务。企业在不影响生产的同时,扩大资金来源,是一种金融活动。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税务租赁
税务租赁的主要做法与直接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其特点主要是:因租赁物件在承租人的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该物件购买时在税务上又可取得政策性优惠,优惠部分可折抵部分租金,使租赁双方分享税收好处,从而吸引更多的出资人。一般用于国家鼓励的大中型项目的成套设备租赁。在发达国家,因工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税收的好处逐步取消,后两种做法使用的越来越少。
6、百分比租赁
百分比租赁是把租赁收益和设备运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参予了出租人的经营活动。
7、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是指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上,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言之,风险租赁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这也正是风险租赁的实质所在。
8、结构式参与租赁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量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9、合成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而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合成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10、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出租人在经营租赁的无形资产。如果从事的是经营性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经营性租赁。如果从事的是融资租赁,这种委托租赁就是在经营融资租赁。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可以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11、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12、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13、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出售回租实际上类似一种抵押融资行为,是物件所有权人用于盘活资产的融资手段。
基本模式:
1、出售回租形成一笔融资租赁业务
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回租合同,将自有的资产按与租赁公司商定的合理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租期内归租赁公司所有。客户将原有的固定资产改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②承租人出售所得等于或小于账面价值的可以确认为收入,对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并按该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
③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开出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收回租赁资产所有权。
2、出售回租形成一笔经营租赁业务
出售方(承租人)
购买方(出租人)
租赁物余值购买方
说明:
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出售回租合同,将自有的资产按与租赁公司商定的合理价格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客户原有的固定资产减少。租赁负债按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外披露。
②承租人出售所得等于或小于账面价值的可以确认为收入,对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并在租期内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
③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履行完毕,租赁公司要承担租赁物的回收和处分可能带来的租赁物的余值风险。承租人也可按租赁资产的余值或双方商定的价格购回租赁资产。
14、转租赁
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向其他出租人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15、委托租赁
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16、分成租赁
一种结合投资的某些特点的创新性租赁形式。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在确定租金水平时,是以租赁设备的生产量与租赁设备相关收益来确定租金,而不是以固定或者浮动的利率来确定租金,设备生产量大或与租赁设备相关的收益高,租金就高,反之则少。
【第5篇】直接融资租赁操作
今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冲刺阶段。平台公司将继续推动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结构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提升其核心产业市场化竞争力。前面讲述了平台公司开展产业基金、贸易和商业保理等经营性业务的商业模式及风险,本次梳理一下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
一、融资租赁概念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 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二、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23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包括一些地区列入失联或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9家,较2023年末的12156家增加了3家。业务合同余额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030亿元,比2023年末的65040亿元减少约2010亿元,下降3.09%。
202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5章40条,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公司的金融组织定义、监管职责、监管规则、监管手段、4类参照适用机构监管要求、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处置原则及过渡期安排等6部分内容。若该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将对跨区域经营的这七类地方类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造成影响。
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要点
2023年0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不再需要地方金融监管组织审批,只要在工商注册就可以了,等同于一般工商企业。但监管的职责应该还需要由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来实施。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将根据上文做出相应修改。
四、融资租赁公司商业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与银行类似,均为获得的资金成本与对外投放资产形成的利差盈利。融资租赁公司盈利能力,一方面要尽力取得低成本的资金,另一方面则需要关注企业投放资产的收益率。
(一)融资方式
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规定:“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多元,除了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外,转租赁、金租的同业拆借、央企/国企系大股东的资金拆借、出表型abs也是有效补充。其中发行债券是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主要手段。
根据新世纪评级统计的2023年1-11月,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合计6804.82亿元,其中,结构化产品(包括交易商协会abn、银保监会主管abs和证监会主管abs)3634.22亿元,占比53.41%,非结构化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债券、一般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私募债、一般公司债、一般中期票和其它金融机构债)3170.60亿元,占比46.59%。
(二)运作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运作模式多种多样,加上新兴产业的兴起和与其他金融模式的融合,更是创新不断。目前行业内主要运作模式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项目式租赁、销售式租赁、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1.直接租赁: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购买并向承租人提供设备出租,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2.转租赁:也称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转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两份租约(原出租人和租约)。
转租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第一承租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又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把租赁物转租给第二承租人;
另一种方式是出租人把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及出租人履行买卖合同,出租人再从第三人手中租回租赁物,并转租给最终承租人。
3.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
4.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它是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租赁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
5.项目式租赁:是指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
项目式租赁主要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以及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6.销售式租赁:是指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公司,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7.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由双方约定,以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
五、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多数情况下有出租方、承租方、供货商参与,涉及多个交易协议或合同,承担的各类风险(如:产品质量风险、贸易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也相应加大。这就要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对于协议或合同交易方充分尽职调查,查清交易对手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信用、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还款能力等项目。同时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物、出租价款、还款方式、附属权利等合同条款,尽量降低融资租赁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