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如何控制融资租赁风险
近年来,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当前受国内外各种因素影响,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甚至有所加剧,使不少民营企业不堪重负,也加大了企业信用违约概率。
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强,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防止金融风险而采取的各种限制措施,以及发行股票、债券所需要各种条件等等,都迫使民营企业不得不考虑融资渠道的多样化,而融资租赁这种既能摆脱各种限制措施,又能为出资方提供设备担保安排的融资方式无疑就成为企业的一个良好选择。
而融资租赁公司在响应国家号召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的同时,也应有效的控制融资风险: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在经营理念上与一般商品贸易存在巨大的差异。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债权融资方式,经营理念上必须坚持风险控制第一的原则,即必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来谋求业务的发展。那种先抓发展,等规模上来以后再来讨论风险控制的思路,因前期风控的缺失将留下巨大的后遗症,决不可取。
(一)防诈骗
即判断承租人是否租了就没想还的假租赁,即防刑事风险。须查看租赁需求的真实性及逃废债务的可能性。
(二)防道德风险
防范客户信用意识薄、还租意愿弱。主要查看客户的信用记录(及案件纠纷记录、执行记录)和违约成本。关联太多,壳公司负债。不见物,都是信用担保。
债权人内部的操作人员道德风险,贪小利而埋大地雷,追讨不力。无论国有还是民营企业,都要有严厉的红线。
草根创业者的江湖与无赖,知识分子的专业与狡猾。
(三)防财务数据的虚假
行业风险,债务人多乐观;对债务人的行业地位、经营与盈利水平要参照行业对比,要打个问号,多思考。你不清楚,则要看到曙光才进入,不必一道受苦。
判断承租人真实的偿债力,特别关注资产的形态和水份,谨防与虚假大空公司成交。
(四)防债务陷阱
特别是隐形债务,帐外债务及或有债务。判断一旦清算,债务人事实上的总体偿债能力。民间借贷,民营小贷。
(五)防合同的瑕疵(合法、合规与合理性)
官司要赢,强证公证;抵押登记到位(包括股份),没登记就没有优先受偿权。
特别留意租赁标的物本身存在的瑕疵;购买、租赁、转移所有权等环节繁杂不清;承租人主体资格与对外负债行为的法律支持等,必须合法、合规、合理,以保证出现纠纷官司能赢。
(六)租赁物的监管到位
融资租赁与信贷相比最大的差异与竞争力在于物权,管好租赁物对于防范租赁风险具有决定性意义。
(七)承租人的可偿资产分布
在尽职调查阶段,充分了解承租人既有资产的总量、分布和状态,为实现债权—特别是不能还租且取回设备变卖处理尚不能清偿租赁债权时,能够提供更充分的追债线索。
特别是个人资产,对外投资、婚姻状况、子女。
【第2篇】融资租赁公司风控制度
资料来源:万联网
每当想到融资租赁要三五年之后才能“修成正果”就感到背后有一股凉嗖嗖的风,传统风控怎么经得起企业每月一个小周期、一年一个中周期、三年一个大周期的折腾?怎么经得起行业三年一个小周期、五大一个中周期、十年一个大周期的折腾?更别提出没无常的“黑天鹅”事件(指非常难以预测且不寻常的事件,通常会引起市场连锁负面反应甚至颠覆)了。
现实也与我们担心的总是高度一致,运作三年的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没有出现违约风险几乎不可能,除非没做多少业务。
要知道,我们的风控是建立在历史会重演的假设基础上的,是以已知信息推断未来未知的风险。但是,三五年的确太长,承租人期间会发生什么事与我们所预料的肯定有很大出入。风控最大效用仅限当前,风控最可能把握的也一定是客户当前的风险,因为这符合一个简单的信息分布原理,即离信息主体越近则信息密度越大,相反离信息主体越远则信息密度越小。
为什么当前我们对风险的把控力最强?因为信息密度大,信息之间的关联性也越多越强,我们越可能借助分析工具,发现风险信息、虚假信息、冗余信息和价值信息,越可能对信息主体下一步的变化进行准确推测。所以,当下的风控预知力和风控力是最强的,相反,三五年后的企业样貌的相联信息因为极其稀少,即便借助大数据分析也很难。
信息分布原理告诉我们,融资租赁的风控肯定不能完全建立在风控技术基础上,更不能完全依赖一个强大的风控团队来实现。
风控技术,包括大数据风控、机器学习等,都是基本当前已知信息对未来短期内的风险预测,最具价值的部分是对企业未来短期内现金流的量化预测,以及由此引发租金违约的概率,有助我们及时调整风控策略。当租金违约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风控技术慢慢会变得无能为力,无法控制风险损失。
所以,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假设每一个客户都有中途退场的可能,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意识到,租赁物在未来风险控制的能量。不管我们做直租还是回租,租赁物如果无法控制,承租人中途退场带来的一定是项目亏损。为了更好理解这一点,让我们回到融资租赁的底层,去了解它形成的逻辑。
1.融资租赁形成的信用逻辑
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都明白,生产设备价值大,大部分企业购买时难免存在资金压力,为了更快更多地卖出设备,它们通常提供赊销方式。到期一次性付款的赊销对一些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一般没有问题,但对于动就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的设备,则基本上没有解决采购企业的资金难题,所以后来出现了分期付款的赊销方式。
然而,分期付款使得设备供应商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最后到不堪重负,直到出现了一个“接盘侠”,即设备代理商,它与我们今天的供应链公司并没有什么太大区别,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它们凭借雄厚资本,代替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信用角色,同时转变为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买家,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本来就是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客户。融资租赁使得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设备采购企业继续享受分期付款的信用支持,只是分期支付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租金偿还方案固定了下来,租金里面包含了设备款、资金利息和服务费三部分。
从融资租赁形成的信用逻辑看,融资租赁的客户与设备厂家或设备贸易的客户相同,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变化。我们是否反思过,为什么我们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发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为什么我们今天很难得到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回购担保?融资租赁公司不就是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一个“特别经销商”吗?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为什么不能与融资租赁公司紧密合作呢?
2.融资租赁的风控逻辑
设备采购商的赊销额度不能大于设备价款,融资租赁的融资额度也不能大于设备价款;
设备给企业未来创造的利润要远远大于设备本身的购置成本,这意味着融资租赁的租金不可能超过设备在融资期为企业创造的预期利润(可以产能的一定比例测算)。企业使用新设备后所得新利润和新现金流是设备分期付款的信用逻辑,也是租金方案的设计逻辑。现实是,我们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方案全然不顾及设备的预期利润,租金定额基本建立在想当然的甲方立场上,从一开始就为项目埋下了违约的种子。
采购企业须支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以建立商业信用关系,融资租赁的保证金和首付租金的用意同样如此。在早期的信用关系中,设备采购企业分期付款可以根据自己未来现金流实际情况超出设定额度付款。这个明显利好风控的机制没能传承下来,在融资租赁租金方案中被锁定得死死的?重新调整租金方案很麻烦?会减少租赁公司的收益?不能呀!在计算机软件高度发达的今天早已不再是问题了呀!不定额不定期偿还法就是在内部收益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承租人多还租金,减少偿还期数,它一方面可以减少未来不确定风险影响;另一方面有利于减轻承租人未来债务负担。
企业间分期付款的期限越长,信用风险越大,它往往会超出供应商的最大承受力,转为融资租赁操作后,租赁公司通过专业运作,从行业、企业及其产品多维度分析承租人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通过供应链服务参与到承租人的业务管理中去,保护其经营可持续能力,控制风险。一方面可以平衡承租人设备定单量,增强其现金流获取能力,管理租金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加强设备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力,对冲违约风险损失。
作为金融资产的设备是没有流动性的,但因为它有持续可期的租金,因此非常适合做成资产证券化,实现流动性,也可能通过转租赁实现流动性。与商业信用单纯考虑资金成本不同,融资租赁期限长,租金还要考虑风险回报和未来货币时间价值,即通胀率。
直租良性的融资动机:a.承租人定单量已超过设备产能;b.承租人正常盈利中;c.承租人行业前景向好;d.承租人缺钱买设备。
回租良性的融资动机:a.企业流动资金预计长期不足;b.重资产企业,设备占款太大;c.企业业务前景好。
超出良性融资动机的融资租赁项目都会难免风险困扰,也正是因为这种融资期限长,才对客户有严格的风控要求。
融资租赁要想做得长久,“选择型”风控和“管理型”风险必须组合使用,顶层设计要做好“选择型”风控,以直租为主,采用行业设备定位、设备供应商回购担保、自营经营租赁、自营设备或与设备厂家合作经营模式、余值担保等设计,控制租赁物风险。立足当下,做好“管理型”风控,采用供应链服务模式、跨周期管理模式、不定期不定额租金方案模式、信用保险模式等等,创造客户现金流良好生态环境,控制租金违约风险。
转自:融易学租赁研究院
【第3篇】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流程
汽车租赁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尤其是几家大企业的出现,把全国主要地域市场都已经覆盖,虽说汽车租赁为广大需求人士提供了便利与优惠,但目前仍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问题,本文领络律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汽车融资租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1.信用风险
承租方租赁车辆后,故意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按时或者全额支付租金,造成出租方无法如约收回车辆成本和相应利息收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除了跟承租方自身的企业信用有关系之外,有时也跟出租方在授信时的主观判断有关。因为全社会的授信系统还未达到透明化,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承租方的授信审核时,往往只能凭借承租方出具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各种证照和个人信用平台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带有主观性,有可能会漏掉看不到的信用危险。
2.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的汽车融资租赁起步晚,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是很健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出现问题时,应该有承租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我国目前的交通法规与之还不能完全匹配,出现交通事故时,遇到承租方负担不起赔款,或者酒后肇事,保险不理赔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会牵扯到出租方,将出租方也作为共同被告,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不得不支付相应的赔款或者承担一定责任。
3.业务风险
笔者在曾就职的企业就遇到过人车失踪的情况。不仅承租方失踪,连带标的物也失踪。诉讼法律拿到裁决结果,由于无法找到人和车,致使法律判决也无法执行,出租企业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租赁开始时就配备上gps或者其他先进的设备也许会有所改善。
风控管理界面
针对这些风险,有哪些降低风险的措施呢?
1.完善企业催收系统
按时催收,积极更新客户的相关信息,这也基于有一个良好的催收系统,企业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对客户进行评级,依据级别设置逾期租金的催收提醒。例行性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催收函等方式。
2.完善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和法规
之前所述的状况在近几年的法律实践中得到很大的进步。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融资租赁企业遇到此类事情应该积极地向法院申诉,应该绝大部分都能得到合理合法的判决,从而维护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
3.应该建立完善透明的征信系统
首先,国外的融资企业之所以做得这么好,得益于他们有一套完整的征信体系。他们可以很容易地运用此系统来获得承租方的所有信用信息。我国目前还达不到这种程度,某些违约人信用违约后也没有进行相关的处罚,所以某些违约人可以无所顾忌的进行违约。但是笔者看到,近几年来国家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如对违约人进行公示,列入黑名单等,也一定程度的限制了违约人的行为。其次,笔者认为,承租方之所以违约是因为他们之前所付的保证金未达到让他们“肉痛”的程度。所以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某些存在违约风险的承租方进行征信时可以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这个也可以对违约行为有所帮助。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在授信时不能只是凭借对方出具的信息来进行判断,而应该实地地进行考察和询问,以自己亲眼所见加以判断。
风控管理
4.加强先进管理设备的配置
针对业务风险,我们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来强化管理,如在每台出租车辆上配备先进的gps定位系统,能及时获取车辆信息,或者结合各路口的监控设备配备追踪系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车失踪的概率,对控制这一部分的风险有所帮助。
【第4篇】融资租赁公司内控制度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粤金监函〔2021〕63号
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省融资租赁协会:
为推进实施《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进一步引导我省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就规范我省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业务
(一)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禁止性业务或活动,不得打擦边球、搞变通。
(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车辆售后回租或其他形式变相开展个人抵押贷款业务,不得在业务宣传中使用“以租代购”“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语义模糊或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的字样,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车辆售后回租业务时,不得先行在支付款中扣除利息等费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在业务正常完结时,应遵照合同条款及时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不得收取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二、严格把控业务风险
(一)完善内控机制。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制定汽车融资租赁项目评审、承租人信用评估、租赁后管理、客户投诉处理、重大风险事件应急报告及处置等内控制度,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强化风险评估。融资租赁公司应对项目和承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持续的穿透式评估,不得向无稳定收入来源、明显缺乏偿付能力或信用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和个人客户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三)审慎开展合作。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筛选管理,审慎与网约车平台、汽车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合作开展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不得与利用转租赁开展“长收短付”资金错配等资金池业务和“租金贷”业务的机构合作,避免出现合作机构“长收短付”形成类似资金池的现象;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凡穿透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应签订含个人客户在内的多方合同,明确全业务链各方权责,锁定合法、真实、闭环的还款机制。
(四)及时化解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制定最终承租人为个人客户的批量业务专项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研判和化解。有关业务发生逾期时,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履约催告和催收,避免引发次生风险。一旦发现重大风险苗头,及时响应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注册地所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时主动配合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信访投诉事项的化解、处置工作。
三、严格订立业务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必备条款;应列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综合年化费率说明、币种、租赁期限届满前后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不得存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直接或变相增加承租人费用;不得约定畸高的处置或催收费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出现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随业务模式发展不断完善合同样本;研究增加对转租赁的约束条款,在业务涉及多方的情况下确保租赁物权属明晰、租金回收顺畅,维护多方合法权益。
(四)融资租赁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前主动向承租人解释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示重大利害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释明融资租赁款结清前后的车辆归属、租赁期需支付的款项构成和支付时点、提前还款处理流程、逾期处理费用及相关事宜、与第三方的合作关系、服务内容和相关收费标准等;应通过录音录像、书面确认等双方认可的形式确认合同内容,并及时妥善向承租人移交合同等有关材料。
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融资租赁公司应充分尊重并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隐私权、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权利,采用合法手段进行催收,不得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或采取追逐竞驶、逼停、打砸等其他可能威胁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危险暴力手段。
(三)承租人应注意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审慎把握,不受不实宣传诱惑,坚持理性签约、诚信履约,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融资租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探索研究制订标准化合同文本指引,密切关注行业风险隐患,适时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维护合法权益。
五、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一)各地市金融局要落实属地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治、行业自律、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共同治理体系,合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各地市金融局要加强穿透式的日常监管,压实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责任,督促做好存量业务的摸排整改,审慎开展新增业务。对投诉举报融资租赁公司的,应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监管谈话、出具提醒函、责令限期改正、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地市金融局要坚持依法处置,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发现融资租赁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遇重大风险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融资租赁公司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存量业务应及时整改。其他涉个人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请各地市金融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融资租赁公司,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要求落到实处。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3年3月5日
【第5篇】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
1、融资租赁的模式
传统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客户的指示(包括对出卖人的选择、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提供给客户(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但是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有些许不同。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而由于消费者的原因和风险承担的原因,融资租赁的汽车往往登记在客户(承租人)名下,即通常所说的售后回租。
其中原因一方面,所有权的焦虑和租赁的概念没有深入人心,消费者愿意接受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另一方面,即通常大家所担心的机动车致损和违法违章的问题。
2、车辆登记在客户名下到底是直接的融资租赁还是售后回租
我们知道,融资租赁合同关系里很重要的一个点就是所有权。在直接租赁的情况下,客户选择了出卖人和租赁物后,融资租赁公司来购买,而回租的模式下,客户自己选择并购买了租赁物后,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租回。所以在这两种模式下,焦点就是谁进行第一次“购买”。
实践中在4s店买车牵扯到购车发票、合同、交车单等多种凭据,融资租赁公司如果在没有和4s店合作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采购、提车、交车都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过程,一般都不具备如此强的操作能力;并且一个很关键的点是,按照当前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的登记需要提供发票,发票的抬头和机动车登记人必须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开发票给融资租赁公司,那么登记必须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因此,发票只能开给个人客户。这也就导致市场的融资租赁大多是以回租的形式进行的。
3、融资租赁车辆致损及违法违章的风险承担
虽然《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了机动车使用人及所有人不为同一人时,车辆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曾经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已交付给承租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后来的正式版本中删除了该条表述。
不过,在《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中,明确的提出“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所以小编以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应当承担车辆致损的风险。不过,实践中被侵权人起诉时往往将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共同被告,虽然小编没有看到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案例,但是潜在的诉讼风险和应诉成本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
风险点一: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法院是否仅凭机动车未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就可以认定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要看的就是物权的根本大法《物权法》。汽车属于动产,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我国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其物权变动依然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辆登记仅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效力。
就此观点,目前有公安部及最高院的复函作为依据。《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工作办公室: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特此函复。2000年6月5日”。
《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特此复函。2000年6月16日”。
小编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很多对物权持异议的观点,但是《物权法》既然是这么规定的,公安部也是这么执行的,物权的交付就已经有了效力。
风险点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如何证明出租人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如前面所述,车辆登记证登记的内容不是车辆的所有权登记,此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要证明其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需要提交其为车辆实际出资人的相关文件。对此,有最高院的复函作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字第2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1999]321号《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故请你院监督执行法院对该三辆机动车予以解封。
风险点三:融资租赁合同如果无效怎么保障权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实践中,更多的是按照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处理。民间借贷在当前已经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出租人的权益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小编查阅了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案例,可以说,除非出租人有过错,都是能够得到权益的保障的。
编后语在融资租赁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的情况下,现行的法律已经足够支持融资租赁,规避风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细节方面仍需专门法律的完善。
注:文章来源于汽车金融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