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汇算清缴费用其他
-小快,帮我背一下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比例吧!
-好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比例是?
-emmmmm……60%、5‰???
-不对哦,你说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这也太难了吧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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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00%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
【工会经费支出】2%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5%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1%
【业务招待费】6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30%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5%
【研发费用支出】75%
【公益性捐赠支出】12%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100%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政策依据:(一)《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7、业务招待费
扣除比例:6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0、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2篇】汇算清缴怎么调整费用
汇算清缴后发现上年度多计费用,下年度该如何调账和纳税调整?
2021汇算清缴后,发现上年度多计费用,怎么在2023年账上调整?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又该如何纳税调整?
解答:
对于所谓的“多计费用”,可能存在几种情形,需要分别处理。
一、属于会计差错造成的
比如,费用是1000元的,会计核算错误的做成了10000元。
对于这类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的,应按照正确的金额申报税前扣除,对税务局申报的财报也应按照更正后的财报数据填写。
当然,会计账务处理,需要区分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即直接在发现当期调整。比如,发现多计了9000元费用的,应直接予以冲销。
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需要区分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对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采用“追溯调整法”,也就是常说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对于不属于重大影响的会计差错,则不需要追溯调整,直接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即在发现当期直接调整即可。
税务方面,如果是2023年度汇算清算结束前(2023年5月31日前)发现有多计费用,导致少交了企业所得税的,应及时在2023年5月31日前及时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者调低可税前弥补金额;如果2023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2023年5月31日后),法理上均应该做更正申报并补缴企业所得税或者调低可税前弥补金额,金额实在太小的税务局一般也不会追究,会计核算可以在2023年冲减,而且在2023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也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二、多计工资的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企业在每年12月关账时多数会预提年终奖等,而年终奖等通常会等到农历新年前才会实际发放,实际发放金额与预提金额多数不会刚好一致,因此经常就会出现多预提工资(费用)的情况出现,也会出现少预提的情况。
对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方面规定,纳税年度预提的工资只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实际发放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不得在纳税(预提)年度扣除。
对于多预提的工资,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实际发放的,该在什么年度税前扣除呢?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实际发放后,应该追补扣除,时限5年内;第二种观点是应该是在实际发放的年度直接税前扣除,不需要追补扣除。我在这里不评价两种观点的孰是孰非,建议企业咨询主管税务局的具体执行口径。
对于少预提年终奖的情况,由于上年度少预提了,少预提部分就不能在预提年度税前扣除,但是可以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对于年终奖等工资,汇算清缴时发现无论是多预提还是少预提的,对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以及对应的成本费用科目,建议都不要做会计调整。如果是2023年度多预提了工资,税务上做纳税调增即可,2023年度会计核算时适当少预提部分工资,预提工资时把余额考虑进去即可。对于少预提的情况,也是一样的道理和操作。否则,有些人会自己把自己给绕晕的。
三、涉及到“跨期扣除项目”等
售后“三包费用”等税务上的跨期扣除项目等,税前扣除必须要在费用实际发生后才能扣除,会计核算预提的费用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会计核算时出现多计或少计费用,在正确的汇算清缴情况下对企业所得税缴纳是没有影响的,因为无论是多计还是少计费用在未实际支出前一律都是纳税调增。
对于这类对于企业所得税缴纳没有影响的,会计核算是否调整,就按照前述的“一、属于会计差错造成的”进行会计处理。金额不大的,建议不做会计调整。
对于该类费用,2023年度实际支出的,可以税前扣除;会计核算当年计提数与实际支出数不一致的,就要做纳税调整。
【第3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比例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2023年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比例发生变化,大家汇算清缴填报时注意别算错了,避免多缴税!
研发费用
留存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
留存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残疾职工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留存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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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廖欣颖 理道税筹
【第4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标准
汇算清缴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整理!独门秘籍送给你!
tips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00%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
【工会经费支出】2%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5%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1%
【业务招待费】6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30%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5%
【研发费用支出】75%
【公益性捐赠支出】12%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100%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7.业务招待费
扣除比例:6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0.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5篇】汇算清缴费用比例2023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即将要开始准备了,这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你清楚吗?今天统一给大家汇总了~
01
汇算清缴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六、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十一、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二、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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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预提费用汇算清缴
导读:关于税务扣除的问题,一直是大家持续关注的话题.那么对于预提费用中的银行贷款如何扣除的问题,会计学堂整理出了相关的税前扣除所需具备的一些条件如下.如果您感兴趣的话,就请接着往下看吧!
预提费用中的银行贷款如何扣除?
通过前述对预提费用的税法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的分析,再结合日常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对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提出的具体要求,会计学堂总结出可以列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必须具备的四大前提条件:
一是符合相关性原则,即发生的预提费用要与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直接密切有关,预提的费用是为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而直接发生的;
二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预提的费用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的预提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四是符合确定性原则,即企业扣除的预提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必须能够可靠计量.
综上所述,预提费用要能够顺利得到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相关性、合理性、权责发生制、确定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六大前提.但是,对于其中的合法性和权责发生制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实务中往往有不同意见,如一些税务机关对合法性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在年末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对于权责发生制的理解是要求企业在年末必须实际支付.事实上,这些理解和要求都不切实际,因为实际情况是,企业之所以要预提费用就是因为没有实际支付,没有支付就没有或很难取得合法凭证,所以,一味强调在费用预提当年年末取得合法凭证或实际支付不切实际.企业只要能够在对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底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法凭据(最主要的是发票,同时还有签订的相关销售、劳务合同或协议),税务机关就应该认可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且不一定要在汇算清缴前实际付款.
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对预提费用最迟至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供合法凭据,而企业又未能按照年末预提费用的余额提供合法凭证(或仅提供了部分金额的凭证),则必须对未能提供合法凭证的金额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待以后实际支付且取得合法凭证,同时证明相关预提费用确实应该属于所属年度发生的,则企业可以追溯至该项目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溯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7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会计分录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ps:依据现行政策,对原文略有修正,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与专管员核实。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
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涉及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的调整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举例说明:
假如某税务局在对某物资集团公司上年度财务进行检查时,发现支付新办公楼装修费用600000元,全部计入当年'管理费用'已知该集团公司所得税率为25%,税务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办公楼装修费用改作递延资产处理,分10年摊销。限期调整账务,同时计算补交少交的所得税款,并处以10000元罚款。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按会计制度规定‚装修费用应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10年摊销。
依此计算‚该公司上年度多计费用540000元
(600000-600000/10=540000)‚应予以调整:
借:递延资产办公楼装修 540000
货: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40000
2.由于多计管理费用从而使上年度少计利润540000元‚该公司上年度少交所得税135000元(540000×25%=135000)予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0
3.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0
贷:银行存款 135000
4.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540000-135000=40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5000
贷:未分配利润 405000
6.假定法定公积金提取比率为10%‚公益金提取比率为5%.应调整上年度利润分配
借:未分配利润 60750
货: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40500
盈余公积公益金 20250
【第8篇】汇算清缴亏损鉴证报告费用多少
许多创业者在看到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注销清算报告等字眼时,都会有点一头雾水。
当一些财务公司的服务人员建议你做各种报告的时候,你总是以,“我们公司不需要吧...”、“这个好贵啊...”、“迟点再看看吧...”来拒绝。
那么到底哪些报告是必须要做的?什么时候是需要做的?这些报告到底是干什么用的?今天深登尼特就为您做解答。
审计报告
相信老板们听到最多的就是“审计报告”了,但审计报告这个词都快成为“历史名词”了…
以前,很多时候都要出审计报告,因为根据财务制度,公司每年要出审计报告,对一年的账进行审计。
以前,很多类型公司的年报都得审计,现在都免去了,只有外资企业、代表处、民间协会,这些团体年审需要出具审计报告,其他的公司除了你有具体用途,如贷款、开股东大会、招标担保等等,其他的都没有强制要出审计报告。
那么,到底什么是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就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一份信用背书,说白了,就是“我证明他这个财务报告里说的是真的”。
这么说吧,审计报告可能就是一页纸或者几页纸,但是背后有几十箱的底稿和会计资料,当然也可能其背后什么也没有,你懂得。
准确的说,审计报告是一个广义名词,里面可以细分为很多种。
离任审计:比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某重要人员要离职,审计报告可以证明其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作出客观评价。
投标审计:在投标时,有时会被要求出具企业资产、财务等情况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审计:各类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主要用于提供给公司股东、上级单位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除此以外,还有“税务审计”、“清算审计”这类说法,其实就分别对应上面提及的“汇算清缴报告”和“注销清算鉴证报告”。
但其实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因为审计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而汇算清缴报告和注销清算鉴证报告是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
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基本上是全国通用的 ,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税审报告则有地方保护性。
汇算清缴报告
汇算清缴报告,是用来进行所得税汇算的。
当然,每年五月,企业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并不是强制要求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的。
可是,建议以下两种企业一定要出具:
1、一般纳税人企业
2、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
因为这两种企业被查账的概率较高,等到被查到了再出具报告就来不及了。
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的好处主要是:
1、由专业的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规避以后财务漏洞
2、转稼财务风险,减少税务部门的查帐风险
注销清算鉴证报告
这一般注销公司的时候被要求出具的。
老板们都知道,公司注册容易注销难的事实。
想要进行税务注销,人家除了要你三年内的账本、报税资料外,还要你提供清算报告。
注销清算鉴证报告,其实就是当公司由于各种原因终止经营或企业破产的时候,对其债务债权的清偿、资产变现、清算期间的收益、支出等作出审计和鉴证。
为了以后公司运营也好、注销也好。为了顺利,报告我们都得及时出!
【第9篇】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一组热点问答请查收。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企业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来源 中国政府网
编辑 赵司尧
流程编辑 严圣淼
【第10篇】预提费用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导读】:跨年度费用在汇算清缴是我们会计小伙伴们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汇算清缴因为会存在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及发票有差错,没有收到发票等情况,而且还会影响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收方面的影响,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整理了关于跨年度费用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方面的知识,请大家一定细细的阅读。
跨年度费用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
答:目前,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作为预提费用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前扣除费用,对于预提利息、水电费等预提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企业需注意提供预提的费用属于当年度费用的相应业务证明单据。预提费用当年做纳税调整的,下一年度实际支付时可在实际支付年度税前扣除。一般收到发票才付款的(即下一年度付款)可以采用这种做法。
2.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
先计入当年的费用,符合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原则,但不能取得发票的话,这部分费用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对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缴纳所得税分以下情况处理:
(1)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的,仍可以作为所属年度的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当年多缴纳的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3.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账
对于这种情况,目前税法没有统一的规定。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虽然只是时间性差异,严格按税法的要求,上年度的费用不能在实际入账年度扣除,但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原因引起的。
跨年度取得发票入账的政策依据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跨年度费用在汇算清缴时的处理内容,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小编哦!
【第11篇】汇算清缴中期间费用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通常情况下,业务招待费用的具体范围为:(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该科目存在的主要涉税风险有:
1、餐费归集是否正确
餐费是业务招待费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有些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这显然是一种狭义的误解。下面给大家列举几项具体餐费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公司会议的用餐支出
公司组织员工召开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会议,参会人员所产生的会议用餐支出。
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将公司工作会议的用餐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公司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有的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会给员工统一订午餐,公司统一结算,供餐单位给公司统一开具餐费发票。
在会计核算上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将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3)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
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
在实务核算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职工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4)职工加班的餐费支出
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加班,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一般公司都会按一定标准给予报销餐费。
对这种加班的餐费支出,在会计处理实务中一般都是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5)招待客户的餐费支出
这种情况下,餐费支出就属于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毫无争议。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该根据实际业务区分,分别计入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总之,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不是所有的餐费都叫业务招待费!
2、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否符合条件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增。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都不得作为招待费列支。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一般是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业务宣传费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条件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业务宣传费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注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这一修订有什么影响呢?下面举例进行说明。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产品成本为8万元,不含税零售价为10万元,不考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以及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纳税调整:企业首先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即确定“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其次,再确定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为100000元,但企业账面上的扣除金额为80000元,故调减所得额200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
两项合计调整额为0。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3、注意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分摊扣除案例】2023年甲服装销售公司与关联企业b服装厂签订广告费分摊协议,将50%广告费分摊到b厂扣除。甲和b相关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甲公司广告费扣除限额:(5000+2000)*15%=1050万元
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100-190=910万元;
可扣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1050-910=140万元
向b厂分摊扣除:1100*50%=550万元<1050万元(限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550-140=600万元
甲公司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b服装厂实际发生的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00万元应调增;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200-100=1100;
当年广告费扣除限额(4000+1900+100)*15%=900万元;
超标1100-900=200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关联企业分摊入本企业扣除550万元,可全额扣除;
应纳税调整合计:100+200-550=-250万元;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100-900=200万元。
b厂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会议费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费的主要涉税风险点有:
1、简约标题有点长
会议费支出需要哪些证明材料,目前会计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等,个人认为会议签到簿也应该列入材料中。
如果这些材料不完整,有可能税务机关不予税前扣除。
2、会议费支出是否真实
会议费只有真实发生才能税前扣除,虚假的会议费不仅不能税前扣除,还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
案例一:某企业有一张会议费的支出凭证,后面附了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发票等证明材料。
按照文件要求,税前扣除没有问题,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却发现了两个疑点:一是这笔金额为二十万,恰恰是个整数,这难道是巧合?二是对于一般性会议来说,金额明显偏大。三是发票由一家大型酒店开出,而印象中,这家酒店只提供餐饮服务。
最终查出,这笔所谓的会议费,是被查单位在这家酒店办的一张储值卡,金额为20万,专门用于定点在这家酒店对外接待,根本不是会议费。
案例二:某典当公司,工资花名册上显示只有五六个员工,但该企业全年的会议费高达百万。检查人员发现,该典当公司支付会议费资金给某会展公司,注明资金的用处是承办会议。会展公司以“退款”的名义,将款项又支付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又以同样的退款的名义把上述款项再转给典当公司。
典当公司对企业支付的款项,最终通过投资公司回到自己的账户上。账上的“会议费”属于典型的虚构费用。
差旅费
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差旅费的主要涉税风险点有:
1、差旅费支出是否合理
差旅费并非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即可税前扣除。
如招待外部客户或者关系单位的住宿费,尽管取得的发票真实,但属于“业务招待费”,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支。
如某公司股东携家属出门游玩的交通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仅不能在”差旅费”中列支,还要计征该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再如某公司列支总金额畸高的出租车票、油费、停车费等,大量列支逻辑关系不成立的支出等等,都可能是虚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差旅费实行包干制的企业(即采用误餐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的形式进行管理),餐饮发票和交通费发票不能重复报销。而且这类企业制定的差旅补助标准不能过高,建议制定明确的差旅补助标准;无明确差旅补助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否则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断为明显的不合理而不予扣除。
2、差旅费支出的进项抵扣是否准确
差旅费进项抵扣需满足三个条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业务招待费)。其中交通费进项抵扣尤其应该关注,规则如下:
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等。它的用途、来源等基本情况如下图:
利息支出的主要涉税风险事项有三个,具体如下图所示:
1、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调整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计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二步:计算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第三步:计算纳税调增金额=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案例1】甲公司、乙公司于2023年1月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丙公司。甲公司权益性投资400万元,占40%股份;乙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甲、乙、丙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2023年1月1日,丙公司以10%年利率从甲公司借款2000万元,丙公司以9%年利率从乙公司借款600万元。甲、乙公司税负为20%,丙公司税负为25%,且未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相关资料。如何计算丙公司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假设年度各月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权益投资之和保持不变)
第一步: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1:向甲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调增:2000*(10%-8%)=40万元;向乙公司借款支付的利息调增:600*(9%-8%)=6万元。合计调增46万元。
第二步:超过规定债资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2600/1000=2.6,超过2:1的债资比了,需要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2000*8%+600*8%]*(1-2/2.6)=48万元。
注意:前期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已经调增过了,所以这里的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按8%利率来计算。
根据上述两步计算过程,合计调增的利息支出=46+48=94万元。
【案例2】接前例,如果丙公司可以提供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的证明或者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则如何计算可扣除数额?
分析:因为丙公司可提供实际税负不高于乙公司的证明或者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所以支付给乙公司的利息只受利率制约,不受本金制约!
计算过程:
(1)实际支付给甲公司利息(未超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下同):2000*8%=160万元
(2)实际支付给乙公司利息:600*8%=48万元
(3)乙公司利息占比=48/(160+48)=23%
原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为48万元,其中分配给乙公司48*23%=11.04万元,由于乙公司税负高于丙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
(4)合计应调增利息支出:46+48-11.04=82.96万元
----参照“海湘税语”案例进行调整
2、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
【案例】2023年1月1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借款2800万元,期限1年;同时公司接受张某投资,约定张某于4月1日和7月1日各投入400万元;张某仅于10月1日投入600万元。同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
纳税调整过程:
方法一:2023年纳税调增=[7%×3/12×400+7%×3/12×800 +7%×3/12×200] =24.5(万元)
方法二:2023年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2800×7%×3/12+(2800-400)×7%×3/12+(2800-800)×7%×3/12+(2800-200)×7%×3/12=171.5(万元),故纳税调增2800*7%-171.5=24.5(万元)
政策依据:(1)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国税函【2009】312号
保 险 费
保险费的范围比较广,它们的税前扣除政策分别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1、基本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做了细化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提醒: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为全体员工支付,二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之内的部分。如为部分中层领导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就不能税前扣除。
3、财产保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提醒:与经营生产无关的财产,其参加财产保险不允许税前扣除。
4、特殊保险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提醒: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醒: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除企业个别特殊人员如食堂采购等出差外),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工资薪金支出的主要涉税风险有:
1、工资薪金是否实际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当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例:a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余额100万元(已计提未发放)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截止2023年5月31日未发放,是否可以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2023年5月31日之前发放,是否可以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如果截止2023年5月31日未发放,应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2023年5月31日前发放,可以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
(2)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
2、工资薪金是否真实合理
只有真实合理的职工薪酬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一般情况下,合理的职工薪酬支出的掌握原则是:企业对职工薪酬制定了较为规范且符合地方及行业水平的制度;企业在支付职工薪酬时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交的义务;合理地发放职工薪酬,不以减少或偷逃税款为目的,没有以票抵工资等违法行为;没有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国有性质的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没有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的限定数额;职工薪酬的调整有序地进行,符合单位发展的客观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等(国税函[2009]3号)
3、是否与任职或受雇有关
(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5号
提醒: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发生的费用,不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已纳入国家统筹,无需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第一条
三项经费
三项经费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关注的主要风险点有:
1、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如空调、食堂器具等)计提的折旧及维修保养费用等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限额扣除,但建筑物(如宿舍、食堂楼房)计提的折旧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全额扣除。
2、下列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退休职工的费用,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劳动保护费,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职工的学习费,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等)。
3、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
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未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mba费用、专升本费用等),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应作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税前扣除。---《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
5、职工外送等培训发生的差旅费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6、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三类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仍全额税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例:a企业2023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为3000万元,本年“职工教育经费”账面金额为2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20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为41万元。申报表单填报如下:
7、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组织劳动竞赛,发放给员工的奖品,按规定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作为工会经费支出,不得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进行税前重复扣除;没有《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不得列支工会经费。
【第12篇】汇算清缴费用计提
其实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该思考一下为什么计提的会小于实际支出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我们中规中矩地做账,计提的都不小于实际发放的,因为都会先计提再发放,理论上应付职工薪酬始终都会是贷方余额。
那什么时候会出现计提小于实际支出呢?
二哥觉得主要有两个可能。
1、账做错了,你就是少计提少计成本费用了。
2、跨年发放工资,单独看每个年度的计提和发生的时候,计提可能会出现小于发生。
对于第一种,账做错了,费用少计了。
二哥税税念公司2023年计入成本费用工资100万,实际支付了110万,实则是当年会计少计了10万工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是借方余额10万。
对于这种情况,我只能说先调账吧。账都没做对,做啥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你当期会计利润都是错误的,你得调整。
一般上年度结转后发现前期差错,我们会计上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
我们在2023年的账期做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
在财务报表对外报送之前,我们一般会追溯调整上年资产负债表期末数和利润表数据,也就是把分录调整的影响体现到2023年的报表里面去。
如果报表已经对外报送,我们就不能修改2023年报表,只能修改2021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据和利润表的上年同期数据了。当然说句实话,一般企业也什么报表对外报送时间,这个报表对外报送是指的管理层批准对外报送时间(一般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要严格一些)。
通过上述调整后,所得税怎么报呢?
通过这个账务调整啊,这漏提的10万自然是要体现在2023年的会计利润上了,那么我们继续在这个利润的基础上做纳税调整。
二哥税税念公司2023年计入成本费用工资110万,实际支付的也是110万了,2023年的a105050填写如下:
二哥税税念公司2021虽然做了一些以前年度损益的科目,但是这些科目并不影响企业2023年的利润,也就是分录中的10万影响数据不会体现在2023年的利润表中。
2023年假如公司当期计入成本费用工资100万,实际支付的也是100万,那么,2023年的a105050填写如下:
所以,这个事情就处理完毕了,不管是会计核算还是所得税申报,都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费用计入当期。
那么,我们再看看第二种情况。
这个第二种情况就比较多见了,一般工资都是跨期发放,上月工资下月发,所以二哥说第二种情况更常见。
二哥税税念公司2023年计入成本费用工资100万,当年实际支付了90万,剩余的10万2023年支付,我们假设2023年没有任何工资,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单独看2023年是不是就是计提的0,实际发放10万呢?(计提小于发放的情况)
那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账肯定不用动,权责发生制,账务是没有问题的。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所得税汇算时候,我们需要分情况调整。
1、如果10万是汇算清缴之前发放的,那么视同2023年实际发放,允许纳税人扣除在202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规定:
申报表填写如下:
2、如果10万是2023年汇算清缴之后才发的,那么需在汇算时候先做纳税调增,然后在实际支付年度做纳税调减处理。
2023年汇算填写如下:
2023年汇算填写如下: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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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2023汇算清缴期间费用
春节结束了,会计都陆续回到了岗位;年初,有一项新的工作要提前准备了——汇算清缴。去年政策不断变化,2023年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又与往年有什么不同呢?统一给大家汇总了。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法定扣除,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今天我们就来来看看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6、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11、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新政策的变化提醒
一、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升到500万
1去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到7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2008年开始执行,至今已执行10年之久。去年7月,国务院再次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举例来说,某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研发费费用化金额4000万元。99号文件出台之前,由于该企业不属于34号文件规定的特定行业,无法享受75%的加计扣除,只能加计扣除50%,即4000×50%=2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99号文件出台之后,该企业可以加计扣除75%,即4000×75%=3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可以比之前少缴纳250万元企业所得税。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8%
也是去年5月,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在此之前,这一比例是2.5%。
【第14篇】汇算清缴报告费用
- 前言 -
配图:夏禋
文字:夏禋
公众号:cpa研究院
文章共2985字,阅读约需7分钟
/前言/
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就涉及到一些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汇算清缴中12项费用扣除比例。
para 1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这里的工资薪金是合理性的,不包括虚开工资或者吃空饷等情况。
此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para 2
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如:某企业2023年度发生职工福利费300万元,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000万,那么可以扣除的比例是2000*14%=280万,而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300万,其中多余的20万就相当于是2023年度多扣除的成本,在汇算清缴需要做纳税调整20*0.25=5万。
para 3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样举例,某企业2023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0万,工资薪金总额为2000万,那么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000*8%=160万,多余的40万需要当年纳税调整,但是可以准予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
para 4
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para 5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para 6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政策依据:(一)《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para 7
业务招待费
扣除比例:60%、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即这里适用于“业务招待费60%和收入千分之五孰低”原则,比如a企业2023年度销售收入为20000万,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0万。按照孰低原则,
200*60%=120万元
20000*0.5%=100万
按照孰低原则,此时应按销售收入的0.5%税前扣除,即100万。
para 8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para 9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para 10
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para 11
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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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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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研发费用台账是汇算清缴要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如何用好汇算清缴成果,需要在工作中认真总结,今天就收集了一些案例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
分清时段,正确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比如,上市公司应当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对企业而言,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年度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可能不一致,须正确做好所发现事项的会计处理。
1.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发现的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的会计调整事项,处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应及时调整当年度财务报告。
比如,甲公司2023年4月20日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甲公司2023年3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将接受一家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所有支出212万元,全部以物业管理费名义计入管理费用200万元,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万元,忽略了该部分费用中所包含的服务于职工食堂的支出31.8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甲公司应在2017会计年度进行调整,将31.8万元调入职工福利费,其中管理费用转出3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1.8万元。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后发现的事项。
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发现的会计调整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比如,前述甲公司在2023年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2023年支出的房屋修缮费全部计入了管理费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有333万元为职工食堂修缮。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职工食堂修缮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因甲公司财务报告已批准报出,且该金额较大,企业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处理,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3万元[333÷(1+11%)×11%]转出到以前年度捐益调整会计科目。
对于将该部分费用从管理费用调整到职工福利费后,所产生的2023年度职工福利费超过了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300万元,相应调增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也同步调整到以前年度捐益调整会计科目,并按相关规定结转到利润分配会计科目。
二
健全内控,防范风险再犯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除了及时进行所得税调整和会计差错更正外,还须从源头把控,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来避免差错事项的再次出现。
1.财务内部的处理。
对仅涉及财务内部的事项,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财务人员对财税知识的学习,完善内部稽核和牵制程序,杜绝同一差错再次出现。
比如,甲公司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6月从生产一线调动10名员工到研发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财务部门工资会计仅简单地将该10名员工的工资归集到研发费用,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及时将他们的“五险一金”归集到研发费用。为避免出现上述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少计现象,甲公司财务要加强稽核监督。
2.非财务的处理。
企业的经营业务大多由业务部门去开展,财务往往是事后反映与监督。为避免业务部门提供的材料不及时、不完善所产生的问题,财务部门可主动去协调,事先防范税收风险的产生。
比如,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因信息不对称,财务部门未能及时收到业务部门提供的单据,导致外购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进行折旧摊销,故税前扣除不准确。企业财务部门可主动与业务部门共同协商,通过完善制度、梳理相关流程予以解决。
三
调整经营行为,用好优惠政策
税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指引和预测作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最好的税收策划。国家近年来相继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企业可借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经营业务的梳理,检查是否具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并积极做好有关业务重整工作,通过不同策划方案的比较,以达到享受国家政策红利和企业做强双重功效。
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上述甲公司通过梳理分析,可策划对企业的设计部门等辅助性业务依法依规进行分离。
四
关注税收新政策,着力规范税前扣除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国家出台涉及企业的税收新政策,或多或少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关注税收新政策,唯有税前扣除规范合理,才能避免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问题再去补救。
1.重视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企业财务部门应根据新规,对自身现有的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检查,条件允许的可对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符合性测试。内部凭证,着重对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单、工资发放表、成本计算单内部自制单据进行检查和完善;对外部凭证,通过培训宣传,在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等业务前置环节,财务人员提前介入,避免出现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现象。
2.关注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的运用。
企业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有时不一致,企业财务人员要关注并协调好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比如,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上述甲公司会计处理对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在考虑享受财税〔2018〕54号文件的优惠政策时,就可采取建立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的台账等方式,便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时的纳税调整。
【第16篇】销售费用汇算清缴列支比例
去年政策不断变化,2023年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又与往年有什么不同呢?统一给大家汇总了。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定扣除,企业需要充分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今天我们就来来看看12项费用扣除的比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6、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11、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政策的变化提醒
一、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升到500万
去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到7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2008年开始执行,至今已执行10年之久。去年7月,国务院再次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举例来说,某大型装备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研发费费用化金额4000万元。99号文件出台之前,由于该企业不属于34号文件规定的特定行业,无法享受75%的加计扣除,只能加计扣除50%,即4000×50%=2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99号文件出台之后,该企业可以加计扣除75%,即4000×75%=30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可以比之前少缴纳250万元企业所得税。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到8%
也是去年5月,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在此之前,这一比例是2.5%。
四、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
去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一系列减税措施支持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之一就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正在忙碌进行中,很多企业都在抓紧时间准备相关材料,以求顺利通过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不过,也有一些中小企业及初创企业依然“云里雾里”,如果纳税人对汇算清缴工作不够了解,或者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按时完成该项工作,针对委托企业的财税需求痛点,航天信息为客户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财税服务方案!
转自:中税网,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郝老师说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