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关于营改增的政策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实务结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各类培训,属于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别忘了到当地税务机关去备案!
提醒一下
顺便提醒一下,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文由高顿财税学院首席讲师陈志坚老师创作
【第2篇】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
新华社北京5月5日电题:为生活减负 谋服务提升——生活服务业积极投入“营改增”布局政策红利
新华社记者王立彬、何雨欣、席敏
“国家掏出5000亿为企业减负,是天大好事。一家企业不能连这点儿‘便宜’都沾不上!”旅游饭店等生活服务业是此次“营改增”主要领域之一,国旅总社总裁于宁宁快言快语,道出全行业投入“营改增”、布局政策红利的积极心态。
(小标题)莫把税率当税负:改革红利仔细算
“差额扣除政策得以延续,是此轮营改增一大特点。”菏泽市国税局局长王进说,总体上看,税负一般都有不同程度下降。
据介绍,营改增后,旅行社分为两类:第一类,年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3%的征收率换算后相当于2.91%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与营业税5%的税率相比,税负下降41.7%。第二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旅游业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6%。但税率不等于税负。”王进说,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6%增值税税率换算后相当于5.66%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就算旅行社不抵扣任何进项税额,税负最多增加0.66%。而旅行社购入或租赁不动产,购入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水、电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关键是税务机关要做好培训辅导,在增值税发票领取、开具及进项发票取得等方面,帮助旅行社尽快适应;旅行社也要加强经营管理,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税收负担就越低。
(小标题)关键是作“明白人”:打通最后一公里
“可能是前期宣传培训政策解读不到位,引发个别国际酒店集团误读,所以要组织行业对营改增进行再学习、再动员,打通酒店行业实施营改增最后一公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有关同志表示。
据介绍,目前各省旅游饭店业协会已普遍进行营改增培训,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设计的调查表近日发至营改增监测饭店,主要是重点城市代表性饭店约60家。在汇总相关数据同时,协会将在重点城市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饭店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形成调研报告。针对代表性的问题,将对上百家饭店集团做进一步的营改增政策解读和问题应对培训。
“一个月前,我们就开始大规模培训。处级以上干部都要做专家,然后再去培训全部员工。刚开始只能对着材料看,后来就能背下来,然后就能网上完成流程。”于宁宁对记者说,国旅总社要求处级以上经理全部参加培训,让大家对于“营改增”意义、目的进行熟悉。
(小标题)超越财务:利国利业利民
“不少人以为只是一个财务报税问题。培训后才发现,问题大得多、影响深远得多。”于宁宁说,这是现代企业管理规范问题,要从细节做起,更要看到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深远意义。
在税制调整之外,营改增更透露出规范旅游行业的意义。目前国旅总社营改增工作正与财务共享平台建设融为一体。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推动财务管理现代化,减少大量财会工作人员,同时也将与营改增发挥互补作用。
“开始,有人担心:改革要导致业绩略有亏损吧?我说不可能。国家拿出5000亿,企业税负只减不增是一项政治任务。在市场里生存,连这点儿‘便宜’都沾不上,怎么对得起国家和股东?”于宁宁说,投入营改增,从被动变主动,就能发现这是一件高兴事。国家要让企业得好处,企业把好处得到,才是国家的好处、社会的好处。“可以大胆预测,营改增,我们不需要磨合期,更不会亏损。今年增长目标可以实现,政策红利要变为业绩现实,服务水平也将提高。”(完)
【第3篇】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第4篇】营改增政策辅导会
房地产业营改增后,无论是税制设计还是会计核算,不但较营改增前营业税的财税处理复杂得多,而且与现行增值税处理相比较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签订20xx营改增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在松鼠哥为大家整理的2021营改增房屋租赁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20xx营改增房屋租赁合同范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写明身份证号码,单位写明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我司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层,共 (套/间),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 (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该房屋
现状见本合同附件三,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时的验收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乙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峻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二、房屋用途
该房屋的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房屋保证金和租金
乙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开具有效凭据给乙方做账。租赁期满退房时,乙方开具收据,甲方将此款无息退还给乙方,甲方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保证金 %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该房屋每(月/季/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五、付款方式
(1)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第(3)项乙方详细信息栏向乙方开具和送达与付款金额面
值相等的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乙方方可于每(月/季/年)的第 个月的 日以(现金/转账)的方式交付给甲方。 甲方应自开票之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起一周内将发票送达乙方,并与乙方办理发票交接签收手续。
(2)甲方信息栏 开户行: 开户名: 开户账号:
(3)乙方详细信息栏
开票名称: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643448
开户行:长沙市建行体育新城支行 开户账号:4300 1586 0610 5988 8888
六、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乙方。
七、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八、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月/季/年)检查、修缮一次,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九、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臵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十、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宽带服务费;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甲方出售房屋,须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二、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若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文件后 日内向乙方书面答复。如有多人同时要求租赁该房屋,乙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甲方在租期届满后要上涨租金,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涨价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按原价续租。
十三、因甲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租用。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租用的。
十四、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十五、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 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十六、违约责任的处理规定
(1)甲方违约强行解除合同,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征得乙方同意后,除退回乙方保证金外,应按乙方交纳保证金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装修支出等)。
(3)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
(4)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和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每次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承担 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真实或不合规的,甲方除应根据乙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应承担由其行为引发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并且每次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承担 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导致乙方不能抵扣的,甲方应按照该未通过认证的发票上载明的税款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5)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十七、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十八、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二十、其他约定事项
二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生效。
二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政策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可以的,你收取的金额,扣除你付出去的金额后计税。进入开票软件,在开具发票的页面选择差额征税,会让你输入收的金额和付的金额,系统会自动给你计算差额征税的金额,并打印在发票上。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适用5%的“征收率”。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开具普通发 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3营改增后怎么开建筑企业劳务发票
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2.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4.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4劳务派遣单位营改增以后怎么征税
劳务派遣单位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征税政策分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第6篇】营改增政策辅导涨价
央视财经(记者:张馨月 蔚立名)近期,一些媒体反映,“五一”假期期间,凯悦、洲际、万豪、希尔顿等国际酒店集团纷纷以营改增为名进行“五一涨价”,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据称,上海希尔顿酒店员工还举例说明涨价的理由是营改增,涨价的幅度是原房价的6.9%。就此问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今天下午接受专访时就这个问题予以回应。
记者:近期很多国外的酒店纷纷以营改增为由涨价您怎么看?
楼继伟:酒店要涨价,我觉得是自己的经营行为,扣在营改增上是一点道理没有的。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增值税。也就是说,酒店业的纳税人,在今年“五一”之前缴纳的是营业税,从今年“五一”之后,将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不同:营业税直接依据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增值税按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后,还要扣减成本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才是最终的应纳税额。并且,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而营业税的计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
记者:那与原先缴纳营业税相比,酒店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税收负担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
楼继伟:我们作一个简单的比较。酒店业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无论其经营规模大小,都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销售额),包括房费、服务费等,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酒店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这部分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3%),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
第二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的,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酒店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酒店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我们做过测算,酒店行业都是减税的。
例如,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含税)106万元,同期采购设备、材料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6×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6%-1.7=4.3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1万元。
【第7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新华社天津4月1日电(记者徐岳)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记者1日从天津税务部门获悉,天津自2012年起已实施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企业减税效果明显,改革成果逐步显现。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及正常状态纳税人近20万户,而前期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也将下降。
天津市国税局总会计师窦伟介绍,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实现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此外,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降低的效果。
据统计,天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涉及正常状态纳税人近20万户,其中房地产业9700户,建筑安装业1万4千户,金融保险业3800户,生活服务业17.23万户。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6800户,占总户数的3.4%。
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刘东海说,包括银行业在内的最后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后,对商业银行有着重大影响,一方面,新政策对商业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准确确定增值税还存在不少技术难题;另一方面,营改增为商业银行客户降低了实际税负,提高了企业经营活力。
天津是全国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城市之一,自201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后,广播影视、铁路运输、邮政、电信业相继纳入试点范围。截至2015年底,共有10.35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总体减税183.34亿元。(完)
【第8篇】营改增政策业务问题
一、餐饮住宿服务增值税基本政策规定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人。
(二)纳税人分类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纳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项目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营改增过渡期间,如果纳税人2023年月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或者等于515万元,则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
注:515万=500万×(1+3%)(3%是营业税的最低税率)。
(二)餐饮住宿服务的征税范围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的业务活动。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地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1.区分会所服务与餐饮服务
餐饮业日益新颖,传统的大型饭店逐渐向会所转型,该类会所不仅提供餐饮服务,还增加了许多文化高端服务。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附着在会务安排之中的个性化服务,则属于“现代服务”的范畴。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会务安排之外的个性化服务,对于其提供的综合性服务,归类为“其他生活服务”。
2.区别住宿和不动产租赁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难以区分住宿与不动产租赁收入,常见于当前各地盛行的“民宿”。
那民宿究竟是属于住宿还是不动产租赁呢?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住宿服务定义为: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不动产租赁不包括相关配套服务,但民宿通常在提供住宿场所之外还会提供一些配套服务,因此民宿属于住宿服务项目。
(三)餐饮住宿服务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采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
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意事项二: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量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餐饮住宿服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则是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销项税额时,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先除以(1+税率)后再乘以税率6%。
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项目说明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
4.农产品销售发票
5.代扣代缴完税凭证
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
2.用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计算增值税额时,按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先除以(1+征收率)后再乘以征收率3%。
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如何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我们常说“营改增,营改增”,那么税负是如何实现只减不增呢?我们将通过下表进行对比分析。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对比营业税
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从税率上看相对营业税的5%有所提升,但是由于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纳税人只要及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抵扣,便可轻松实现税负降低
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征收率餐饮住宿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税负降幅达40%。且增值税是价外税,需再进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价税分离,税负进一步降低。
案例
某连锁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当月购进的肉品、饮料等从下游的食材供应商取得进项税额凭证,可抵扣税额为3万元,按改革前后,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营业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总计
应纳营业税100×5%=5.00-5.00
一般计税应纳增值税100÷1.06×6%=5.66-32.66
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100÷1.03×3%=2.9102.91
案例分析:
(1)如果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税负整体下降
(2)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取得可抵扣进行税额越多,税负越低
建议餐饮服务行业合理选取计税方法,并在可开具有效进行税额凭证的正规批发商处采购农产品,以此减轻税负。
二、餐饮住宿服务营改增过渡及优惠政策
(一)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该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二)政策更新
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该政策的发布意味着餐饮企业外卖业务按照6%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解决了困扰餐饮企业外卖增值税率的问题。
此前,由于饭店提供的外卖、食品销售等非现场销售行为,不属于餐饮服务,属于货物销售,需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
(三)优惠政策
目前餐饮住宿服务在增值税方面没有特殊优惠政策,但可以适用于一些普通的免税优惠政策和扣减增值税的优惠。如小规模纳税人一个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有小微企业优惠、针对残疾人从业、随军家属就业等享受的优惠。
【第9篇】营改增项目转让税收政策
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只能适用于一般计税法。一般纳税人特殊的业务是可以用简易计税,但必须是增值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别规定。如财税【2016】47号文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除土地使用权以外,并无规定对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因此,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只能按照一般计税。
【第10篇】劳务公司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
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9项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10.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以上10-12项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3.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4.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财税〔2016〕47号)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以上第15-17项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18.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7〕90号)
19.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0.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
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有哪些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呢?
差额项目
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
政策未作要求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为适用差额征税的相关税法规定,那么差额征税的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第11篇】政策性拆迁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
会计小妹问一路老师,我们公司有块土地被政府收了回去,收到政府一大笔补偿,这笔补偿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一路老师解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就要交税。如果要交,那就是一笔很大的税了。但是在我们,政府是土地的所有人,政府收回你们的土地不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土地所有人收回土地,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懂多一点法律关系更容易理解税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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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营改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轿车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c
【解析】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也要交增值税的;选项abd均属于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4.再保险服务;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2023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2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最后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应纳税额=100000×17%-2000-1000×11%=14890(元)
实际税负=14890÷100000=14.89%,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100000×3%=3000(元)
即:只在3%范围内征税,也就是只征3%,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税额=14890-3000=11890(元)。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了解)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债转股原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更新)
【解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假设王先生2023年7月1日租给某银行支行一栋房屋,租期三年,总计提前一次性收取108万元,可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八)供热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季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3篇】区国税局营改增政策辅导
为了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和营改增政策专题辅导工作,兰州高新区国税局按照区局党组关于3月无会月的工作安排,根据目前工作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扎实开展营改增政策专题辅导工作。
采取九项措施
一是留一名副局长处理区局日常工作,其他党组成员带队进行“营改增”政策专项辅导。分别由四位局领导带队,深入61户营改增企业和重点企业宣传营改增政策,寻找政策落实的空白点和难点,发现并总结营改增税负增加和减少企业的典型案例,征求营改增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安排各税务分局集中深入企业宣传政策,开展税收调研,核实纳税人涉税备案事项,发现并及时应对涉税风险。三是针对营改增生活服务业中的物业公司涉税项目复杂,财务管理不规范,增值税发票使用举报多等问题,举办了一期针对性强的物业公司财务人员培训班,既讲营改增政策,又讲增值税征收管理要求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四是编辑印制《营改增后续政策汇编》,发放到每一个国税干部和营改增纳税人手中,帮助大家对政策应知会知、熟练掌握和运用。五是组织全局34名国税干部和60位建筑行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参加了全省营改增建筑行业政策辅导和税收筹划视频培训。六是结合2023年便民办税春分行动开展,制定下发了《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了办税服务措施。七是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每月申报期内由主管税务分局对营改增纳税人填写的《企业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行预审,审核通过后进行正式申报,切实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八是结合区局领导带队调研和各税务分局调研情况,及时修改了114户省局样本企业的营改增主行业和主征收品目,夯实了营改增税负分析的基础信息。九是举办了营改增四大行业大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座谈会一期,邀请25户营改增企业代表参加,通报全局营改增运行情况,宣传营改增政策,解答纳税人现场提出的问题,征求纳税人对营改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做到四个结合
一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税收调研相结合,营改增政策辅导与税收调研同步安排,一并进行,深入了解企业的办税需求、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相结合,既开展营改增政策宣传辅导,又深入了解企业2023年生产经营计划,预测2023年税收收入。三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发现、总结营改增税负增加、减少的典型案例相结合,为准确进行税负分析,做好税负分析工作奠定基础。四是把营改增政策辅导与发现、防范税收风险相结合,深入了解营改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项税抵扣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有效防范涉税风险。(通讯员张莉)
【第14篇】营改增政策解读与征管要点探讨
2月28日,市民在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办理业务。摄影|《中国新闻周刊》记者 董洁旭
解读“营改增”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贺斌
本文首发于2023年3月2日总第794期《中国新闻周刊》
去年年底,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等多位企业家就企业税负发声,“营改增”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有学者提出“死亡税率”之说。
时至今日,“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已整整五年时间。2023年10月国务院正式提出“营改增”,随后上海市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并迅速形成“政策洼地”,带动北京等其他8个省市开展试点。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在剩下的四大行业,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至此实现了对所有货物、服务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增值税全覆盖。
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1月30日,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共新增纳税人1069万户,其中小规模纳税人934万户,占全部试点纳税人的87%。
最近数年,政府一直将减税作为政策导向,2023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更是首次提出“降低宏观税负”。官方数据显示,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改革进程并非一蹴而就,其间也伴随着不少待解的难题。
增与减的逻辑
财政数据显示,2023年1~11月,“营改增”累计减税已达到4699亿元,全年预计减税逾5000亿元。
“营改增的目标是解决重复征税和助力产业转型升级。”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晓杨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税种,从生产到销售,中间的每一个环节,仅就增值部分征税,实现对最终消费环节全额征税,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当所有商品和服务都适应于增值税时,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才会完整,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对此,知名火锅连锁企业海底捞深有体会。“营改增”之后,海底捞仅在北京地区就减税836万元,以45%的减税幅度,一跃成为北京市“营改增”的成功典型。对此,公司税务总监陈燕认为,这得益于海底捞数年前打通的一条抵扣链条。“我们的采购供应商都是正规企业,每一个环节都能拿到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就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抵扣的部分比较多,税负自然就降下来了。”
陈燕打了个比方,比如为海底捞提供粮油的供应链企业适用于13%的增值税,假定在销售时交了13元的增值税,这对于上游企业海底捞来说,就是一个负的13元,当消费者在海底捞吃饭时,最后付款就包括餐饮企业6%的增值税,假定为6元,海底捞就可以用这个6元抵前面的13元。
尽管如此,看到45%的减税幅度时,陈燕还是吓了一跳。总结经验的同时,她也提出疑问,“假如供应链企业不能提供13元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假如海底捞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抵扣时,那么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除了要对供应链企业征收13元的税,还要对海底捞征收6元的税,是不是就相当于征了两道税?”曾在国外从事财会工作的陈燕心里还有个疑问,从生产到销售假如中间有10个环节,按道理应该只在最后的销售环节征税,现在这样,10个环节都征税,是否意味着重复征税?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否定了这种说法:“当然不是重复征税!增值税尽管层层征收,但也层层抵扣,税收是由最终消费者来承担。”白景明进一步解释说,假如去餐厅吃饭,这个增值税就由吃饭结账的那个人来承担;假如买了一部手机自己使用,最终的增值税也是由买手机的人来承担。当然,如果手机使用一段时间再转卖出去,买卖二手手机的过程也会产生增值税,这个税就被转嫁到下一个消费者手中。
此外,对于海底捞这样供应链完善,能够拿到充足的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自然是可以减税,但很多餐饮企业都是在农贸市场购买食材,不可能拿到增值税发票,那么这些企业的税率从过去5%的营业税,变成现在6%的增值税,税负是否会上升?
对此,白景明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道:“营改增实际上是倒逼企业建立通畅的抵扣链条,当有些企业担心供应链企业的价格太高而选择去农贸市场降低成本时,也相当于放弃了增值税的抵扣,自然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23年11月,四大行业1069万户试点纳税人中,有1.5%的纳税人,也就是16万户左右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税负上升问题。
究竟是怎样的企业会出现税负上升?对此,联办财经研究院院长、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认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率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到现在增值税的3%,税负肯定是降低的;“营改增”之后,由于原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增加了,税收负担只会下降,不会提高。“只有剩下的100多万一般纳税人才有可能出现税负上升的问题。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这些纳税人总体税负确实实现了行业税负下降的局面”。
谈到减税的原因,财政部部长肖捷认为,增值税对新试点的纳税人来讲是一个全新的税种,有的企业对试点政策的理解不深入,对制度规定可以抵扣、免税的政策没有用足;还有的企业是受经营周期影响,进项税额在某个时段偏少或没有,导致税收负担增加;另外,也有的企业由于市场不景气,销售价格低迷,税负不能顺价转出,出现阶段性税负上升。
由于增值税是销项税收减去进项税收,因此,在白景明看来,还有一种情况是销售价格较高或者稳定,而在进项上节约成本,额度很小,从而产生差价,造成税负上升。比如生产一部手机,卖8000元一部,按17%的税率,销项税是1360元,假如生产成本一般是5000元,为了节省成本,用了3000元,进项税是510元,所需要缴纳的税金就是1360元-510元=850元。假如按照5000元生产成本,则进项税是850元,应交税金是1360元-850元=510元,显然,成本低时,税负反而更高。
但是,对于陈燕来说还有个困扰:“营改增”之后,海底捞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税负虽然有明显下降,但由于增值税不计入税前利润,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增加,税负有所上升。按照海底捞的测算,企业所得税几乎上升了20%左右。
“一档税负下降,另一档税负上升,虽然企业的确有一定程度的减税,但绝对没有传说中的那么高!”陈燕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制图|叶雪鸣
财权vs事权
2023年4月29日,就在“营改增”全面试点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一则《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简称“过渡方案”)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在该方案中,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中央和地方各分享增值税的50%,同时,明确规定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税收五五分成的背后,是中央和地方在财权上的博弈。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由地税部门征收,改为增值税后,税收上缴中央,地方收入将大大减少。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曾规定增值税收入按中央75%和地方25%的比例划分。2023年上海开展营改增试点时,减税部分由地方承担,但试点行业的增值税全部归地方。后来扩大到其他省市,甚至扩大到全国的铁路运输业、邮电通信业,也都是按照上海的方案来推进的。
“但这最后一轮营改增在四个行业扩围的时候,一些地方政府反映承受不住了,大家尽管都认为营改增是一定要改的,但是中央地方的收入划分,不能再按照之前的办法了。”许善达说。
对于这个问题,当时有两种主流意见,一是改变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成比例。既然营业税都改成增值税了,那么就改成五五分成,扩大地方的比重,这样地方减少的税收就能够平衡一下。二是保持75%和25%的分成比例,将消费税从生产环节划到零售环节,再加上车购税,都划归地方收入并由地方税务局征收。“这样地方的收入水平和五五分成差不多,但是这种办法可以使地方税体系有了主体税种,更符合中国地方政府履职需要。”许善达说。
相较而言,第一种建议更容易操作,只是将入库比例改一下,于是,国务院出台了《过渡方案》,暂定“五五分成”的方式。
解决了收入划分问题,另一个较为现实的问题又摆在眼前——“营改增”后由谁征收?如果由地税部门征收,需要重建一套类似金税工程这样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系统,耗资巨大。但如果由国税部门征收,以前负责营业税征收的地税人员怎么办?
鉴于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在营改增全面试点前作了明确规定,增值税主要由国税机关征收,但对于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不动产,暂由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并代开发票。
这轮“营改增”试点,北京市涉及四大行业纳税人33.8万户,其中,金融业0.3万户、房地产业0.6万户、建筑业2.6万户、生活服务业30.3万户。用北京地税局局长杨志强的话说,“这是在推进营改增工作中移交户数最多、准备时间最短、工作难度最大的一次。”
尽管最大的税源移交了出去,但北京市地税局营业税管理处处长陆坤并没有感到太大变化。“从税收收入来说肯定是下降了,毕竟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但这不代表地税局没有活干了。因为纳税人还在,相关税种还在,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责还在。”
他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因为98%左右的纳税人都是通过网上申报,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只需审核信息是否如实,是否按期申报就行,真正工作量减少的,也只是销售发票这部分业务。为了更好地交接,地税局的营业税处同国税局的货物和劳务税处互派干部挂职,以应对实践中的各种变化和问题。此外,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还定期召开周例会、专题工作会等,解决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但并非所有地方都像北京这样开明。陈燕向《中国新闻周刊》反映,在一些中小城市,大部分餐饮企业供应链条没那么规范,抵扣不多,相比较而言,“大企业”海底捞的“规范”反而成了“避税”的借口。“特别是营改增之后,我们的税负明显下降,有的地方税务部门就不能接受这种落差,三天两头上公司查账,还威胁连供应链企业一起查,甚至不给我们提供增值税发票,你说这还怎么做生意?”陈燕忿忿道。作为税务总监,她经常接到各地门店负责人的投诉,应付各地的税务稽查。后来,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一些省市,他们干脆放弃抵扣增值税。
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看来,“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倒逼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改革。因此,“营改增”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形成相对独立的地方税体系,让地方有一定的预算平衡能力。
制图|叶雪鸣
政策补丁
尽管“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前已经历了五年的准备,但在具体执行中,一些细节的问题依然会出现,为政策的执行带来新的困惑。
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提供保安服务的营改增试点企业,根据此前营业税的相关政策,实行差额纳税政策,即保安企业营业收入扣除支付给保安员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基数以5.6%(营业税及附加税)的比例缴纳营业税。但这轮营改增的试点方案里面并没有明确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的差额征收问题。
于是,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反映了这个问题,认为如果不再施行差额纳税政策,该企业甚至整个保安行业,都有可能会因失去这项优惠政策而导致税负上升的情况。
“类似的免税批复或文件,在征收营业税期间,地税部门可能会针对不同的企业或特定收入予以发放。”一位北京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但营改增后,这些政策能否延续,哪些能延续,哪些要作废?这些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基层税务机关也会比较困惑,只能寄希望于上级部门,尽快加以明确。”
企业反映的问题经过逐级上报,很快就得到了回复。2023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明确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类似这样的“政策补丁”,从“营改增”全面试点以来,就不断出台,据统计,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9个政策性文件。其中2023年12月21日下发的文件,甚至一口气明确了17个政策问题。而国家税务总局也针对具体征管问题,先后下发了27个有关征管操作的公告。
除了细节上的修补和完善,在“营改增”之初,一些问题也层出不穷,酒店业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很多酒店业担心税负上升,因此2023年5月前后,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高端酒店借“营改增”之名涨价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级税务部门纷纷约谈酒店,解释税负疑虑,并联合工商、旅游等部门,对酒店趁机涨价的行为进行处理,很快就将这一现象压制下来。
此外,为了保证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考虑到税负平稳、征收范围稳定和税收优惠延续等因素,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时,将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即6%、11%、13%、17%,此外,还有两档简易征收税率,即3%和5%。 在实际操作中,税档过多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困惑。对于海底捞而言,因为增值税的层层抵扣,当销售良好、销项税比进项税高时,才需要针对两种税款的价差交税。这样一来,在销售不好的地区,6%的销项税可能达不到13%或17%的进项税的价差,进项多,销项少,只能将购买原材料等增值税发票留底,等待形成价差之后再进行抵扣。
然而,这种留底的方式很难被一些中小城市的税务部门所理解。陈燕建议应该像其他一些国家那样,采取退税方式,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简化税率,降低企业税务遵循成本和税务机关征收成本。
经过对企业的长期观察,许晓杨将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归纳为两点,一是中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下的很多规定还是早期生产型增值税的法规,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商业模式及消费型增值税,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扰。二是金融业的业务模式比较复杂而且产品开发迅速,新出台的营改增法规的确定性和操作性有待加强。
同时,她还建议配合消费税和资源税等其他流转税的改革,平衡整体财税收入,顺应结构性减税的发展要求,完善流转税征收体系。
实际上,这也是下一步财税工作的重点。肖捷表示,增值税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现代增值税制。与世界其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相比,中国的标准税率虽然不算高,但税率档次过多,也存在税收优惠政策碎片化等问题。下一步,将更好地发挥增值税的独特功能,为启动增值税立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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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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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收入确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一条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税金扣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三条 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建安发票扣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五条 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四、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一条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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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款扣除的新变化
对“土地价款”的扣除的补充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项目公司与拿地主体非同一方,土地价的扣除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6号)公告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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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营改增建筑业政策辅导
问题一、我公司一个老项目,4月30日之前买的钢筋没有用完,堆放在工地上;5月1号以后,另一个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同时支付了拖欠的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是否可以抵扣?
这个问题,牵扯到存量资产的增值税抵扣。一般来讲,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
①如果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在营改增以后,才付的款,才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②如果老项目的材料没有支付材料款,堆放在工地上;5月1号以后,新开工的项目使用了这批材料,支付了材料款,拿到增值税专票,仍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二、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怎么办?
简易计税的项目,如果拿到增值税专票,一般有两种解决方法:
①如果没有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这张票尽快寄回开票单位,注销作废,重新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如果超过开票日期的当月,财务做账时,一定要先认证,再抵扣,再转出。
记住,绝对不能置之不理或直接拿来抵扣。
增值税专票是全国联网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时检查到。如果180天内没有认证,一定会展开税务稽查,直到找出这张票据,会给开票方和受票方带来很大的麻烦。
问题三、我公司是集中采购建筑材料的,一部分用到老项目,一部分用在新项目,供应商只开一张总的增值税专票,增值税如何进行抵扣?
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是不能抵扣的。
根据税法2023年公告第17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既有简易计税的项目,又有一般计税或免税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抵扣增值税,要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进行分配。
针对建筑企业,分配方式如下: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金=(简易计税的收入/(简易计税的收入+一般计税的收入))*公共的进项税金。
建筑企业可以先认证,先抵扣,后转出,到年底做清算。
建议:
①营改增以后,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一定要分开采购,分开付款,分开开票,分开合算,分开签合同。
②或者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清楚注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项目,分别需要多少材料,需要运送到不同的项目部,需要开不同的增值税发票。
另外,工地上的一些设备,像脚手架、挡板等,买来以后是周转使用的,属于公共的部分,不需要分配,是可以全部用来抵扣的。
问题四、老项目的桩基工程土方开挖部分,在4月30号之前已经完成开挖任务,工程款已支付。但在6月30号之前,没有签订分包合同,也没有开具成本发票,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补签专业分包合同?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工程在4月30号之前已经完工,即便补签合同也于事无补。这是违背“四流合一”原则的。
另外,建议企业最好跟当地地税局沟通一下,看当地地税局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像这种情况,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执法口径不一。
有的地税机关,要求企业补交营业税税款后,再到国税局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地税机关已经明确不再收税,需要到国税局交增值税,在国税局按3%的税率开增值税普票。财务做账时,需要倒过来做账去“冲红”,同时企业的收入按照“差帐”进行调整,以及利润报表也要做相应调整。
问题五、营改增以后,拿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都可以拿来抵扣?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不加以区别,全部拿来抵扣,如果被税务稽查查到,你就是违法行为,还要被罚款。
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所发生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简易计税的项目拿到增值税专票,并且拿来抵扣,税务稽查时一定会被发现,因为你抵扣了不应该被抵扣的税,是违法行为。
对于5月1号之后还在施工的老项目而言,继续增加的材料成本,依然不能抵扣,不能索取增值税专票,因为老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的。
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如何选择?简单来讲,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企业而言:
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新项目:分两种情况,“甲供材”合同,根据“甲供材”比例的多少,决定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包工包料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最合算。
施工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是以项目来讲的,不是以企业来讲的。
问题六、“甲供材”的比例,最低可以是多少?
答:税法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需要特别注意:“甲供材”合同跟“清包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不一样。
“甲供材”合同,必须是业主与总承包之间签订的;总包买材料并提供给分包使用,这叫做“清包工”合同,不是“甲供材”。
分包跟总包之间,只有“清包工”合同才能选择简易计税。
而专业分包合同,是由总包跟专业分包签订的,专业分包是包工包料的,必须开11%的增值税专票给总包。
问题七、为什么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
答: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政府工程必须走招投标程序,不能搞协议招标。
政府工程在进行招投标程序之前,必须进行正规的、合法的工程造价估价,估价的标准就是按照工程裸价再加上11%。
因此,政府招标工程必须采用“一般计税”,不可能采用3%的税率。
另外,政府的工程基本上都是包工包料的,不能选择简易计税,只能选择一般计税。
问题八、工程造价的修订滞后于营改增,施工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怎么交?并且含税信息价乘以综合扣税率后,施工企业比例测算属于亏损状态。
答:各省的建委基本都发布了关于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①4月30号之前已经发过招标通知书,而且进行了开标,合同是5月1号之后签的,可以按照营改增的工程计价体系做相应的调整。
②4月30号之前已经开标,合同也已经签订,仍然按照营业税的工程计价体系来做工程计价,否则是违法的。
问题九、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乙方已经按照结算开票,但是甲方还欠1000万的工程款,这种情况有没有问题?
答:当建筑企业做政府的工程时,肯定是收支两条线。需要先开票给政府,政府凭票去审批,之后才能拿到工程款,并且可能只拿到一部分工程款(1000万的票,可能只批下来800万)。
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可以开增值税红票冲结少的200万;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发票体系中没有红票,可以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问题十、一家总包建筑企业,一个外地项目在本月有一笔预收工程款,需要办理“外管证”到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时,是否先做未开票收入,还是自己填写申报表时预缴税款留以后业主要发票时再确认收入冲抵?
答:按照财税2023年36号文件第41条第2项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所以,当你收到业主的预付账款,就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外地的工程,如果选择一般计税,要在工程所在地预缴2%的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3%。
然后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且开票给业主。
预收账款是没有进项税的,同时有需要交增值税的销项税,施工企业会感觉“很吃亏”。
如果施工企业选择“总公司直接管的项目部”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不同项目之间可以交叉抵扣增值税。但是,只限于在公司注册地抵扣销项税,在工程所在地必须按照2%或3%的税率预缴。否则,有税务稽查的风险,并且会收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