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研究视同销售要搞清三个问题:
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是什么,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一、税法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及其异同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会计上并无视同销售一说。税法对视同销售无明确定义,而是在具体税种中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中有关于视同销售的明确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与否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是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列举式规定,原本有8种,2023年4月最后一次营改增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复存在,就只有7种行为了,其中第1、2、3项关于代销和纳税人将货物在不同县(市)移送要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基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的考虑,这种所有权未转移即视同销售的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增税中是不存在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判定原则是“资产所有权属是否改变”,除非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否则所有权未发生改变的,就不视同销售;土增税方面,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规定:所有权转移应视同销售。
(二)、产品用于投资、捐赠或赠送、职工福利、向股东分配等行为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中都是视同销售的。三个税种的表述有异,但实质相同。比如增值税规定赠送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规定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其实就是将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的行为视同销售,本质是一样的,再比如增值税规定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规定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等等。此处不一一详述。
这里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产品购入与自产的不同,对增值税来说可能是视同销售与进项税转出的区别,如购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是视同销售而是进项税的转出,但对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而言,无论是购入还是自产,只要所有权转移,就都视同销售。
2、主体的不同。对增值税而言,自然人对外投资、赠送的若是货物,并不视同销售,但土增税视同销售。因自然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个人所得税在视同销售上虽未见明确规定,但个税相关规定明确:若收入偏低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核定收入。此规定与视同销售有相同的效果。
(三)“卖一赠一”的行为
“买一赠一”的行为,对于卖方即“卖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不视同销售,不另外确认收入。对增值税而言,若存在有“卖”的基础行为,还要符合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程序性规定,其“赠一”的行为才会不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正常销售有何不同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正常销售的收入确认明确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值税也可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收入的确认是权责发生制,而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特殊,是合同签订时。但在视同销售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是应税行为完成时。所以若一份捐赠合同规定2023年10月1日履行该捐赠合同,只要该日未实际履行捐赠,则当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增税均不确认视同销售,只有在实际交付当日才确认,所以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理解为收付实现制。
三、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因为没有取得对价或明确的对价,需要确定其计税依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规定各不相同。增值税按下列顺序确定:1、自己产品的销售均价;2、其他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均价;3、成本加成。这是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原则,增值税视同销售确定计税依据有一个例外: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明确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但也有一个例外:即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房地产企业视同销售的规定,与增值税对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顺序是一样的,也有成本加成。但增值税规定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0%,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加成利润率是15%。
土增税无成本加成的规定,按市场价或评估价确认收入。
作者及单位:
刘宏伟 河南正平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陈利玲 河南元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正元财税
编辑:沐林财讯
【第2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
一、视同销售已从原来的八类变成了七类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第二、销售代销货物;第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第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需要指出的是原始中销售中“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因为随着全面营改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本身并未流出企业,所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二、如何判断这七种视同销售收入中的需确认收入的标准总的来说,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两个标准:凡是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均需作为销售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第一、判断是否增值,
第二、判断是对内还是对外。第三、当同时具备增值,且对外,那这种情形的视同销售才可确认销售收入,根据这个断依据,则符合这个条件的视同销售为以上五种类型
1、销售代售货物
2、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作为投资
4、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个人消费
第四、无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主要有两种类型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三、视同销售作为收入的应用举例,以对外投资为例
某企业将存货一批作为对外投资,该存货的原始购进成本100万,进项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企业对外销售的价格为120万,销项税额15.6万元,价税合计135.60万元,投资双确认的价值也为135.60万元。具体处理及注意事项如下:
1、企业发出存货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35.60,贷主营业务收入12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0,,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万,贷库存商品100万
2、投资双方应对存货的价值进行确认,存货在进行评估时应提供评估报告,双方需签字确认
3、被投资企业的处理:借库存商品120万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万元,贷实收资本135.60万元.
4、企业非现金资产进行投资,目前是允许的,但货币性投资应维持在一定的比例不能低于30%,无形资产的出资,对技术类公司来说,最高可达到60-70%.
四、视同销售中无需作销售收入的两种类型的财务处理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处理成往来:
a:调出方:借:其他应收款,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调入方: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其他应付款.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包括作为企业的业务宣传。
1,如存货外购,入库时,则借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产或库存存货,领用时借记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货库存商品,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时购进存货时,已确定存货用于宣传及赠送,可当时将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在领用时,再不作销项税额处理。
4,通过上述处理,就能明白,这两种不需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实质是特点是没有增值。
5、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金税三期强大的功能,本人建议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认证,再进行转出,从而为了减少税务预警的概率。、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的实务事,致力于打造成企业全体系管理的综合服务平台,始终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独立的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独到的观察及理解,观点并不尽然全对,仅供参考,谢谢大家的持续关注,期待能有合作共赢的机会。
【第3篇】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又双叒叕变了,带来的不只是学习的麻烦,也有好处的。
笔者通过学习,发现一处修改,就减少了税企之间的争议。
对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大家都清楚和明白,既要调增“销售收入”,也要调增“销售成本”,对于这一点大家都没有异议。
可是,问题在于在调增“收入”的同时,“收入”对应的“费用”是不是也该同时调增呢?
比如,企业宣传促销活动中,赠送了自己的产品,成本价6万元,市场价10万元(不含税)。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7.3万元
贷:产成品 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税务处理:增值税已经按照视同销售确认了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视同销售调增“销售收入”10万元,调增“销售成本”6万元。大家对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问题在于我企业已经按照10万元确认了收入,那么“销售费用”是不是也应按照10万元加增值税计算呢?因为我这些赠送的产品经过视同销售处理后,计税基础就变成了10万元了啊,当然还有企业承担了不得转嫁或抵扣的增值税。
可是,以前税务总局也没有明确,申报表填报说明也没有注明等原因,所以就有人支持应该同时调增,也有人反对,反正是争议一大片,常常就出现税企争议,各有各的道理。企业肯定是拧不过税务局的啊,最终吃亏的是企业。
好啦,回顾了一下关于“视同销售”曾经存在的争议,下面我们就看看总局修改后的最新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2017版(修改前)截图
2019版(修改后)截图
(注意画框的是重点)
这一修订的最大好处就是完美的解决之前的税收争议!
还是以前面的例子,我们来看看在新表下应该怎么填报:
第一步: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步: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通过上述填报过程可以看出,能否调增“费用”对企业影响还是蛮大的。原来是大部分地区税局和税官,之所以不认可上述对“费用”调增,因为可以调增“费用”的话意味着企业将不会补税,很多企业与稽查税官为此经常扯皮。
总局这次修订,最终一锤定音:调增收入的同时,也可以调增费用!
只有这样,逻辑关系才是正确的!
这一修订,是对企业的明显利好,也是对某些装着明白揣糊涂或者教条主义者打脸。
另外,原来“视同销售”还存在一处争议:视同销售收入金额是否含税?
大家可能会想当然的认为,税务上“收入”都应该是不含税的。但是,请看下面的案例:
企业在中秋节前,购买月饼给员工发放。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要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金额5万元。
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该业务同样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的(提醒:很多人会经常忘记该调整)。
虽然该调整无论是含税还是不含税,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都会相等,不会对“费用”产生调整。
但是含税与不含税的微妙处在于,含税金额较大,会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的基数,企业有少缴税的嫌疑。
可是,如果按照不含税金额调整,又如何来确定不含税金额呢?如果对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显示了不含税金额还比较好办,如果是没有显示的呢?企业还要去确认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还要确认购买的商品的税率以及是否免税等等,反正事情不会少。
本来,类似于月饼这样视同销售是否含税,对纳税结果影响并不大,应该从简和从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即可,可是有些人就喜欢拿着这些找企业的麻烦。
扯远了,反正总局这次的这样修订,我觉得应该大大的点赞。希望放管服措施更加深入,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税收争议愈来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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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 彭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