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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0 07:53:05 查看人数:49

【导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16篇)

【第1篇】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发票怎么分录怎么做?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13%的税率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有何规定?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关于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纳税人对同一销售方同一农产品年收购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时需提供)、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以备查验.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

2.转借、转让、涂改、代开收发票的;

3.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收购发票的;

4.私自印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5.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收购发票的;

6.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7.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2篇】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每次谈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觉得比较复杂,容易混淆,今天就给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欢迎收藏备用。

针对不同的购进主体,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一、购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取得或开具收购发票,一般情况计算抵扣9%(发票买价×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发票买价×10%)。

例1:从果农处购入其自产的水果一批(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买价 100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900=91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1000=9000元。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9%专票或海关9%进口缴款书,一般情况凭票抵扣9% ,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2:从水果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9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就是票面注明的税额 ;该批水果成本=票面的不含税金额100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900-进项税额1000=9900元。

三、取得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计算抵扣9%(发票不含税金额×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3:从水果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3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900=9400元;

(2)如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1000=9300元;

(3)如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元。

四、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因为本身免税了,只能开普票,进项自然也不能抵扣)。

以上大家都清楚了吗?记得收藏哦。

【第3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1. 农产品行业的特征

初级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发票虚开重灾区,这是由涉及企业本身特点决定的。这类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占大头,相关的进项税比重高;再者加工对象又是初级农产品,这就给虚开带来了“便利”。免税农产品发票的收票人是个人,而非企业,开具方信息往往不全,甚至只有一个人名,难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发票又是由企业方开具给个人的,这就给企业带来了造假的便利。主要的特点如下:

(1)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农产品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税务机关难以识别有关业务的真实性。

(2)很多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销售方数量多、人员杂,分布广,一一核查成本高。

2.农产品经营企业的虚开显著疑点

从以往案例总结农产品经营企业存在虚开的显著特征如下:

(1)进销不匹配: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所列原材料与生产成品不匹配;

(2)用工与产能不匹配;

(3)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额巨大,超出了当地农产品供货能力;

(4)企业用电、用工、厂房面积等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额、产品销售额不匹配,涉嫌高报出口价格。

3.农产品发票虚开基本规律

从农产品发票的虚开,到受票后用于虚开进项或者出口骗税,其运作的基本规律如下:

税务检查主要的检查措施有:

(1)全面核查收购发票源头。

(2)建立供货人身份信息比对库。

(3)用资金云图理出企业假账线索。

(4)流程逆查法:从出口环节的最后一环入手。

(5)借助国际情报交换平台:确定了真实货主。

【第4篇】2023农产品收购发票

案情简介

刘某是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羊毛收购、加工、销售及货物运输的公司。日常收购羊毛一般采取“坐地”收购的模式,即主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中间人从农牧民手中收购羊毛。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自己或让甲公司工作人员收集了当地一些农牧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站出具的羊毛自产自销证明。通过这种方式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265份,合计虚开发票金额约2400余万元,全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税款数额合计320余万元。

过程如下图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认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中间经纪人均是从农牧民处直接收购羊毛后出售给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才开具收购发票,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这个案件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经营者的日常税务活动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格外谨慎,稍有不慎则可能触碰法律的禁区。

本案的法律关键点

1、“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2、何种情况下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刘某的辩解是否成立?即其所称的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且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是否阻断犯罪成立?

首先来看“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羊毛属于农业产品征税的范围,但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羊毛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羊毛不属于免税范围。

故在收购羊毛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有一定的条件。所以,像刘某这样,“坐地”收羊毛,即从中间人、中介个体户、中介公司收羊毛的经营模式不能理解为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即使其收购事实客观存在。

对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所以此案中直接向农民收购的那些中介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而向刘某这样“坐地”向中介收购羊毛,是普通商业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再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为何刘某构成该罪?

根据我国《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具有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都充分构成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刘某在没有向农牧民直接收购羊毛的情况下,开具了只有在直接向自产自销的农牧民收购羊毛时才能开具的收购发票,并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属于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经营甲公司期间,虽然有羊毛的真实交易,但其开具的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数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刘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甲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刘某辩解,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进一步分析。

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前者包括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后者主要指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事实认识错误。

正如前文所述,刘某实施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以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犯罪行为对象是国家对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法律关系,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程序和国家财政利益,已满足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且有证据证明,刘某曾到税务机关进行过咨询,被明确告知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开具羊毛收购发票,由此证明刘某不曾在事实认识错误,其明知其不可开具羊毛收购发票还大量虚开,并用于抵扣,可以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故其辩解其主观不存在犯罪故意是不成立的。

至于刘某辩解其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构成犯罪是不影响的,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其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法益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那部分,刘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即使其未重复享受本应由中间经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但其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已构成犯罪,该辩解不是阻断犯罪的事由。

总结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即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

所以像刘某这样通过中间渠道间接购进农产品是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刘某客观上有真实交易、没有重复享受税收优惠,但被判虚开说明: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对行为人客观行为比较重视,关注点在行为人是否存在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专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这提醒我们纳税人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提前做好规划,否则便会有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风险。此案中刘某若是事先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厘清其商业流程,优化商业结构定不会误踩虚开的雷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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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发票农产品收购企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是a纺织厂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营的过程中虚构向农民收购皮棉的事实,以皮棉的名义开具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税款。然后根据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数量,再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马某于2023年5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被用以抵扣税款了,2023年11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全部用以抵扣税款。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马某2023年12月份虚开的一宗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当如何定罪?

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虚开发票罪。2023年9月23日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鲁财税【2014】30号文件——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扣除。所以,根据财税【2012】38号的规定,马某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只能根据投入产出法,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马某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只能构成构成虚开发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功能,即都可以用于抵扣税款,所以,只要马某主观上具有骗取税款或者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且已经实施了虚开可以用以抵扣税款的发票,马某就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四、观点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马某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首先,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费用结算单据【新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将运费结算单据删除】。

第三、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其次,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属于行为犯,发票是否实际用于抵扣税款不影响犯罪既遂。本案中马某为了不交或者少交税款,在没有与农户存在买卖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农户身份信息,虚开收购皮棉的发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虚开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最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不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根本区别是该虚开的票据能否用于抵扣税款,并非实践中是否已经用于抵扣税款。无论山东省实施怎样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性质不会改变。即使按照投入产出法进行抵扣,马某已经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也完全可以伪造投入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等用于抵销进项税额,那么在该种情况下马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该种情况马某就不属于虚开发票了,属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了,这无形之中了增加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只要行为人具有骗取税款或者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而且实施了虚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的行为,就应该认定犯罪既遂。所以,笔者认为马某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6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规定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

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如何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申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完并加盖公章后,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申请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收购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7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一直都是税务机关的监管难点,同时也是虚开犯罪的高发区,在很多地区已经形成了行业性的弊病,问题丛生。对于一些问题严重的企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虽然也进行了行政处理甚至是刑事处罚,但是部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然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和疑问,而且由于某些问题有其客观背景,属于行业普遍现象,受到处理的企业和当事人也多有辩解和不满。

那么,在农产品收购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过程中,哪些行为企业应当严格关注,哪些真正属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行为,企业又当如何认识和回避相关刑事风险呢?本文根据对于沿海地区海产品收购和加工行业的现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海产品收购和加工行业的流程

根据笔者的了解,沿海地区海产品捕捞、收购、加工的流程一般是这样:

捕捞船出海打渔,捕到了鱼可能就会返回码头,将鱼获卖给码头商户;如果物资充足,捕捞船会将海产品卖给收购船,收购船收购后回到码头,将海产品加价卖给码头商户,而不是直接卖给加工厂,因为现实情况是码头一般都是垄断经营,如不卖给码头,就没办法靠岸;码头商户收购海产品后会对海产品按照品种、大小、品质进行分拣,而后再卖给个人鱼贩或者直接卖给加工厂;个人鱼贩会根据各个加工厂的需要,到码头采购相应品种、规格的海产品后转卖给其他鱼贩或者直接卖给加工厂;加工厂根据从码头商户或者个人鱼贩拿到的产品和价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进行抵扣;加工厂对海产品加工后,转卖给其他企业或者出口获利。

从以上收购流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由于捕捞、收购链条较长,加工厂很难直接从捕捞船收购海产品,中间必然加有其他环节,而且由于码头垄断经营,采购过程也很难绕过码头这个环节;

2.由于分工细化,加工厂需要的海产品都是单一的品种,若加工厂自己分拣,费时费力、效率低下而且价格更高,所以中间也必然要有其他环节对海产品进行分拣;

3.捕捞船、收购船、码头、鱼贩子几方环节都是个人,不愿接受税务监管,不方便也不愿去开具销售发票,导致加工厂只能自己开具收购发票,若要求中间环节开票,便收购不到海产品,对于此类问题,很多税务机关也是心知肚明;

4.加工厂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一般是按照自己的采购价格开具的,至于捕捞船最初的销售价格是多少,加工厂并不关心,也无从知晓;

5.收购发票上登记的渔民信息和实际进行捕捞的渔民几乎都是对不上的,因为经过几道环节之后,加工厂根本就不可能知道这批货具体来自于哪条捕捞船和哪个渔民,渔民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海产品具体卖给了哪个加工厂。

二、收购企业可能存在的虚开法律风险

(一)低购高开

由于作为收购对象的渔民经常出海、人员分散、难以监管,加工企业在掌握了渔民信息后就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且税务机关针对此类行为又难以有效监管,所以不可避免的,就会有一些加工企业存在一些低购高开的情况,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金额高于实际收购价格,从而涉及虚开的问题。

(二)发票错配

有些收购企业的收购发票虽然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收购价格开具的,但是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与实际的销售方并不一致,冒用渔民信息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非常普遍,甚至有一些渔民都已经去世了,还有加工企业将其作为销售方开具发票。

这个情况在一些销售旺季更为明显,有些加工厂采购量明显增加,为了提高采购和开票效率,对于一些小额交易采用现金结算,不开收购发票,而是集中汇总至一些销售量比较大的大户那里一并结算,造成开票对象的错配。

(三)重复抵扣

还有一些加工企业,在收购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有些费用加工企业支付之后是可以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抵扣发票的,但是这些企业在抵扣之后,依然将上述费用一并纳入采购价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上述费用成本被重复抵扣。

三、上述虚开问题的法律分析和辩护要点

(一)冒用渔民信息、发票错配等行为虽然属于虚开行为,但是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上述几种情况,开票信息与实际交易信息并不符合,或者是开票金额与实际不符,或者是发票登记的销售方与实际不符。严格来说,上述行为都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虚开行为。但同时笔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冒用渔民信息虚开发票、发票错配等行为,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原因如下:

1.对于很多加工企业来说,冒用渔民信息实属无奈之举,主观上没有骗税目的

对很多加工企业来说,其不是不想直接从捕捞船渔民中收购,而是客观上无法实现。现在分工细化,每个环节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合理性,加工企业无法越过这些中间环节去直接找捕捞船收购。合法的作法是加工企业从码头商户收购所需的海产品,由码头商户开具销项票给加工企业。但现实情况是码头商户也是个人,他们不愿意开具发票,全部采用现金交易,至多是将捕捞船和渔民信息提供给采购方,让他们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加工企业冒用渔民信息开具发票并非是为了骗税,主观上也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实属无奈之举,这不是一两家企业的个别违法行为,而是整个行业的普遍现象。

2.加工企业的收购价格,已包含进项税款,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对于加工企业来说,虽有冒用渔民信息虚开发票等行为,但是冒用渔民信息对于国家税款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假设加工厂从a渔民手中收购了一批海产品,支付了对价10万元,那么无论是加工厂按照a渔民的信息开具收购发票,还是冒用b渔民的信息开具收购发票,其都是一样按照10万元发票的金额乘以抵扣率来认证抵扣的,以哪个渔民的信息开具发票对于国家税款并没有实质影响。

所以,在加工企业实质已经支付了海产品对价的情况下,其实际上已经承担了采购过程中应当支付的增值税,因此冒用渔民信息开具收购发票在实质上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精神,加工企业虽有虚开行为,但是并非基于骗税目的,而且也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将一个加工企业一棒子打死,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进行处理,并督促企业整改。

(二)有虚开行为且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对于上述多种虚开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骗税目的,且实际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则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比如低购高开,加工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大于收购金额,那么其按照抵扣率就可以多抵扣增值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再比如重复抵扣的问题,加工企业如果将一些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等可以收到发票的费用,或者员工工资等一些不应当计入收购金额的费用,以采购费的名义开具收购发票,那么就会导致不应当抵扣税款的一些费用被用来抵扣税款,导致企业后续少承担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这些情况对于国家税款利益是具有实质性损害的,同时其虚开行为也损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因此符合法定标准的,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对于此类案件,辩护人应着重关注虚开金额的计算,审查每一笔虚开的金额是否客观、合理、没有疑问,对于有争议的金额,当事人存在合理辩解的,应当从事实出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争取把犯罪金额减到最低,为当事人争取最轻量刑。

四、收购企业开具发票过程中的合规要点

对于沿海的这些海产品加工企业来说,既要生存和发展,又要完全合法合规经营,在目前行业现状之下,这两个问题往往很难完全兼顾。但是,为了企业的长久生存,对于一些刑事风险比较高的行为,企业一定是要坚决杜绝的,对于一些有争议的行为,也要尽可能避免。

1. 坚决杜绝低购高开、将收购款以外的费用纳入开票金额等行为

法律对于虚开犯罪行为的打击非常严厉,行为人一旦涉刑,将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因此,对于此类虚开犯罪行为,企业一定要坚决杜绝。企业的负责人要有这个意识,不能心存侥幸,对于财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来说,也不能仅仅为了听从老板安排,就从事上述虚开行为,否则同样也会面临刑事处罚。

2. 与合法合规的销售方进行交易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要尽可能从有开票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体商户采购,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直接与渔民进行交易的,则要核实对方的捕捞资格,确保发票上的销售方与实际一致;如果只能通过码头商户采购的,要与商户核实该批海产品的实际捕捞人,按照实际捕捞船和渔民登记开票信息,不能随意冒用其他渔民的信息虚开发票,尽可能避免虚开风险;在支付采购款时,收款人应当尽量与销售方一致。

3.加强出入库管理,留存所有单据和交易记录备查

海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海产品的采购和出入库管理,留存相应的单据和交易记录,如果出现问题了,确保有据可查。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认定虚开的主要理由就是无实际交易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落实出入库管理制度,留存好采购和加工、销售、转账等交易记录,企业才能证明自己有真实交易,也才有机会在面对调查时解释清楚、避开风险。

【第8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案例

近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累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74份,价税合计金额4218.37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虚开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农产品虚开发票的案子见过不少,但是每次都是屡禁不止,去年四川省内江市也判了一例,这个倒霉蛋梁某,虚开15亿,收了3500元好处费,最后被判11年有期徒刑。

那么为什么农产品会成为 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呢?我们还得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来分析。

首先增值税是链条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只要开了增值税发票,那么肯定就要交税,同时取得别人开的发票就可以以票抵税。简单的来说增值税发票就是钱。但是因为农产品很特殊,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是不用交税的,但是购买方却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有些人就钻这个空子了。

具体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减销项税。

进项税计算公式:进项税=买价*扣除率

不法分子的操作手法很简单,首先收购一些农户的身份证然后自己成立几家贸易公司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先计算抵扣进项税。然后再把农产品卖出去给真正需要农产品的企业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链条就完成了。具体我们以四川这个案例来做一下分析,可以看下面的图:

第一步:农户--农业合作社

梁某某向农户收购身份证,注册7家农业合作社。目的是可以销售农产品免增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步:农业合作社-贸易型医药公司

梁某通过这7家农业合作社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到李某实际控制的9家医药公司

李某成立这些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总共开具19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合计金额为155,891,020元,均可按发票金额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就形成了虚假的资金流,这些货款从公司账户上支出,全部支付到个人的银行卡上,再从个人卡上把钱转回公司指定的账户。这些9家医药公司用于抵扣的发票共计22份,抵扣进项税额共计4,968,736元。梁某齐收受违法所得3500元

第三步:贸易型医药公司-终端受票方

李某通过自己控制的9家医药贸易公司向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河南省普众康医药公司等拿到发票后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善意受票客户那么就会按照含税价支付货款,李某直接净赚已抵扣的税点4968736元.如果对方是买发票的,那么李某可能就是给对方开496万销项税,然后按照约定比例收取佣金。

但是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整个案例中梁某总共是抵扣了4,968,736元进项税,这些都是虚开的发票,所以直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是4,968,736元。

后来怎么判的呢?

先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开票方:

梁某为自己虚开发票已经构成了虚开发票罪:所法院判决梁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

受票方:

如果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明确将帮他人虚开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就宜认定与受票方构成共同犯罪,受票方应该也按虚开发票罪处罚,而且这些虚开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如果已经抵扣了,那么要补缴税款。

如果对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那么应该参照以下政策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最后,再次提醒一下大家,这种低级的错误不要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的逻辑漏洞,税务局怎么会不知道,更何况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后这种情况根本就逃不过它的法眼。

【第9篇】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

一说到农产品抵扣,相信很多人都懵了,一是因为企业平时接触得比较少,再者就是农产品的抵扣政策确实有其特殊性。

正常情况下企业购进、进口商品取得专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销售方销售商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方缴纳多少增值税,我们就能抵扣多少。如果销售方享受免税政策,没有缴纳增值税,当然也是没有办法开具专票的,这个时候购买方就没有办法抵扣。

但是农产品不一样,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发票确是可以抵扣的。

那么,企业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呢?

其实,对于企业来说,购进农产品无非是从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从流通环节也就是超市购进、从国外进口三个渠道:

从农业生产者处直接购买:虽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方没法开专票,但是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来计算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此时,我们要自己给自己开票,企业需要把发票以及相关的凭证准备好,以备税务局检查。比如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

无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还是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都是通过计算抵扣,以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流通环节购买农产品:销售方开具专票,企业就可以抵扣,如果不给开具专票,就没有办法抵扣。

在流通环节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领用时候还可以加计扣除1%。

▲此处需要注意:企业过节购买农产品(苹果、冬枣等)发给员工,这就是福利性质,无论取得什么发票,进项都是不能够抵扣的。

企业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缴款书,按照缴款书上的税额抵扣就可以了

关于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最新政策的解读,让大家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相关工作~

【第10篇】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何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

——基于两个生效裁判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但是同样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有的法院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的法院认定虚开发票罪。笔者通过对比分析两个案例,从而确认如何准确的认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

关键词: 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 抵扣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案件,嫌疑人为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交税或者少交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在2023年4月和2023年12月分别对外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宗,发票的名称、性质、虚开的农产品种类、虚开的单位等都完全一样,只是开票时间和受票人信息不一样。但是公诉人认为2023年10月1日山东省更改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税办法,而且2023年12月份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尚未进行抵扣,将2023年4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将2023年12月份的虚开行为指控为虚开发票罪。笔者并不认同该观点,认为这两宗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都应该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什么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于生产者自身无法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向收款方开具的一种发票。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主体

我国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全国各省市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分别作出了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根据2023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购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性质

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费用结算单据【新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将运费结算单据删除】。

第三、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凭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区别

(一)犯罪对象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一般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虚开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普通发票。

(二)犯罪目的不同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目的是通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手段进行抵扣税款。

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将虚开发票用作记账凭证,进项列支成本,以此来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生效判例

(一)案例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5)新刑一终字第108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注册成立达非尔公司。2023年1月至5月间,刘文见、谢会取得达非尔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收购农产品和加工销售家具的经营业务,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金额19660311.69元,涉及税额2555837.01元,其中已申报抵扣171份,申报金额16741378.34元,抵扣税额2176379.19元;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金额18822832.52元,涉及税额3199881.48,其中已申报148份,申报金额14126897.45元,抵扣税额2401572.55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会、原审被告人刘文见二人相互勾结,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6份,涉及税款数额3199881.48元,为抵扣税款又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01份,涉及税款数额2555837.01元,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二)案例二,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3423刑初10号

1、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石某某(二人均在逃),用阁某某注册的'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冒用居住在盐源县梅雨镇、卫城镇、干海乡多地村民身份信息,多次虚开羊毛、羊皮等农产品收购通用机打发票176份,合计金额1,501,504.00元。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符合虚开发票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

四、生效案例分析

(一)涉税虚开类案件属于行为犯

司法实践中,涉税虚开案件的主流观点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即构成犯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只要有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虚以及接受他人虚开的行为,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可构成犯罪,进行立案追诉,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在虚开之后又用于抵扣税款,则根据抵扣税款的金额,在构成本罪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其金额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本罪量刑上升级的'其他严重情形''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两种加重处罚情形。

(二)涉税虚开类案件有被认定为目的犯的趋势

(1)从刑法体系来看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不是从保护国家税款不流失这一角度出发的,如果单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机理上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包括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中,即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也是一种逃税行为。刑法之所以单独将其规定一个罪名并给予重刑严惩,就是因为增值税是我们国家的第一大税种,虚开骗取增值税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危害更为巨大,为实现对增值税的特殊保护而将本罪单列。若虚开不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而是为偷逃消费税等其他目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2)从侵犯的法益来看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秩序,但之所以入罪并配置无期徒刑这一较高法定刑,是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凭票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决定。若未骗取国家税款,则未侵害本罪法益,不应当受到刑法评价。

(3)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罪属于重刑犯罪和特别犯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因此其所评价的犯罪行为应当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不加区分行为人主观目的一概以虚开定罪,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从最高院发布的文件来看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2)《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对于实践中下列几种虚开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5)从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指出:不以骗税为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成立虚开犯罪。

(三)企业性质影响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的认定

对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用于'的理解,应指主观上想用于且客观上可以用于,而不应该包括客观上不能用于,或者虽然客观上可以用于,但是主观上不想用于,更不能将主观上使用用途不明的视为准备用于。即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如果行为人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即使实施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也不能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1、主观上想用于抵扣税款且客观上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应当认定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如果涉案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为了抵销项增值税税款,进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涉案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2、客观上不能用于抵扣税款,则不应认定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所以,如果涉案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涉案企业向自己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该企业也不能将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笔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检索到,案例二中盐源县三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收购、销售:牛、羊、兔皮毛;销售: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查到其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即使该公司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其也因为自己是小规模纳税人,客观上不能抵扣税款,也不能被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所以案例二法院认定该企业构成虚开发票罪。

(四)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定罪不受抵扣政策(抵扣方法、抵扣税率)的影响

上文已经论述,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行为犯,所以,即使税款抵扣方法发生变化或者抵扣税率发生变化,造成涉案企业未能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那么也不影响对整个虚开行为的认定。案例一正是基于此观点进行的裁判,刘文见、谢会是否将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全部抵扣税款,并不影响对其全部虚开金额的认定。

五、结论

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方法是否变化,无论国家规定的税款抵扣率是否发生变化,无论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全部被抵税,都不影响对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至于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构成何罪?我们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企业的性质(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综合认定。

【第11篇】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导读: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那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的流程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一一进行了整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

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如何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申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完并加盖公章后,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申请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收购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小编已在文中举例为大家进行了说明,不知道大家对这一知识点是否掌握了呢。

【第12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

会计学堂沈老师,带领你了解我们的教学和我们的答疑服务。会计学堂不只是提供80多个行业的实操课,更是提供有一对一的工作答疑服务,报培训班就要找这样的学校,欢迎联系沈老师咨询课程!1687760670

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审计师

回答数:8977个,好评数:8692个

你好,购买对方的农产品,对方没有发票,购买方开收购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9-03-28,21:36:49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这个对方指的是农户吗?农户不是可以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吗?

2019-03-28,21:38:46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一般农户不愿意到税务局代开发票

2019-03-28,21:40:23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为什么不愿意去税务局代开,农户自产不是免税吗?

2019-03-28,21:49:22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这个早上我们去和农户买农产品,他会愿意跑到税务局去开票,

2019-03-28,21:55:59

嗯 | 会计达人

追问:就是看农户愿意不愿意是吗?不愿意就自己企业开收购发票是吗?开之前是不是要去备案

2019-03-28,21:57:41

庄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你好,收购发票要到税务局备案申请领购

2019-03-28,22:41:07

【第13篇】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虚开收购发票

甲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中药材贸易业务。

2023年3月,该公司被认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2023年5月,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3.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程序审核退还了增量留抵税额。

在后续的专项检查中,税务人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诸多异常,遂对其开展检查。

通过检查,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等手段虚增留抵税额,再通过申请退税骗取增量留抵退税。

最终,63.2万元的增量留抵退税款被追缴入库,甲公司还被处以所退税款50%的罚款。

骗税违法大家都知道,那一般申请留抵退税有哪些条件呢?(划重点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从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而上诉案例是疫情期间的一个特殊政策优惠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条件: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大欧想说疫情防控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优惠政策,允许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为不少中医药企业减轻了开展生产经营的资金压力。

但这并不是让企业打起了“歪主意”,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不仅不能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而且将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第14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

part1: 全电发票的有哪些优点?

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part2: 全电发票的新亮点

01 票样形式更简洁

取消了发票密码区、发票代码、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销售方信息栏从发票的左下角调整至右上角。

02 票面动态二维码

纳税人可通过扫描全电发票动态二维码查询发票的实时状态,如打印次数、红冲信息、退税信息等。

03 发票票号(自动赋码)

04标签化

票面左上角标签处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特定业务(包括: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

part3: 销售方如何开具全电发票?

有小伙伴咨询小编,我们是全电发票的开票方,我想请教一下,如果发生开具错误或销货退回的情况该如何红冲全电发票呢?

红冲全电发票给普通的发票流程是不同的,也是最新的改变,大家可以认真看下。

作为销售方,如何开具蓝字全电发票及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一、 开具蓝字全电发票

点击右上角【登录】进行新版登录方式登录。

登录成功后,点击【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点击【立即开票】进入开票功能。

选择要开具发票的票种(电子发票/纸质发票),如您有差额征税等情况,请据实选择。设置后,点击【确定】。

录入发票信息后点击下方【发票开具】。

可在开票成功界面点击【查看发票】或【发票下载】进行发票查看与下载。

二、 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一)开票方开具全电发票后,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操作流程如下:

1.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在搜索栏输入【红字发票开具】,可快速查找【红字发票开具】。

或者可通过选择【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进入红字开具模块。

2.纳税人在主页面-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进入新增红字发票确认信息界面。

3.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4.在页面点击“选择”,将选中的蓝字发票信息自动带入到页面。

5.点击【提交】按钮,提示《确认单》提交成功。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

1.受票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才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确认操作如下

(1)纳税人登录后需在主页面(红字发票开具初始化页面)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

(2)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3)点击【查看】按钮,进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

(4)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确认成功。

2.受票方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确认操作如下

(1)在菜单中依次选择【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进入如下界面。

(2)选择“待确认”,根据发票信息输入发票号码和销方识别号,点击【查询】。

(3)查询结果显示如下图所示:

(4)向右拖动滑动条,点击【操作】。

5.弹出窗口,如下图所示:

6.在弹出窗口中查看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数据是否正确,向下滑动竖型条,进入界面。

7.核对无误后点击【同意】按钮。

(三)、开具红字发票

1.当红字确认单状态是购销双方已确认状态或者无需确认状态时,开票方在主页面(红字发票开具初始化页面)点击“处理开票记录”。

2.点击【去开票】按钮,进入红字发票开具页面。

3.点击右上角按钮,也可切换到票面模式。

4.【开具发票】按钮,提示红字发票开具成功。

小享给小伙伴们总结了大家可以参考:

part4: 全电发票的样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第15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进项部分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时,应填列在第6栏,且填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金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10%,税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10%,如下图所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23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销售部分

航天开票系统查询到的开票数据是将自开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收入统计了,而实际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作为企业的进项数据,在填列表一第18行第3列收入时,应扣减自开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后的金额作为企业真实的销售收入填列,如下图所示:

注意: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够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政策链接:

增值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16篇】农产品收购发票申请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农产品,

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今天小编举例告诉你。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3年5月1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支付现金5000元并开具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的棉花于6月份全部领用生产运动服,运动服税率为13%,请问针对该笔业务,企业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申报属期是5月份的申报表时,按买价*9%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5000*9%=450(元),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6栏。 如下图:

申报属期是6月份的申报表时,因收购的棉花是在6月份生产领用,并用于生产13%税率的运动服,则6月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5000*1%=50(元),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a栏。

如下图: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16篇)

农产品收购发票怎么分录怎么做?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13%的税率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有何规定?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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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农产品收购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