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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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发票管理台账的登记表,用于记录公司给每个供应商开出发票的明细。为了方便2023年新的年度,不准备启用新的表,想在2023年数据的基础上,继续往下进行填写。但是现在又需要按年份查看发票的张数、普票、专票的金额。
所以在右上角增加了一个当前年份的切换的调节按钮,点击数值调节按钮,可以切换k3单元格里的年份。想根据年份的变化,来获取当年的数据。
现在遇到一个难题,怎么自动算出不同年份发票的张数。也就是这个数:
这里为了美观,发票张数是写在一个文本框里,文本框的内容=s12单元格,所以发票计数的公式写在s12单元格里。
s12单元格里输入公式:=countifs(c13:c2000,'>='&date(k3,1,1),c13:c2000,'<='&date(k3,12,31))
这里用到的是countifs多条件计数函数。
这里因为发票日期是日期,计数条件的k3单元格是年,两个数值并不匹配,所以要想让k3单元格的年作为日期的计数条件,首先要把年转换成日期。选date函数,来将年转换成日期。
date(k3,1,1)取的是所选年份的第1天。如k3单元格里是“2023”,date(k3,1,1)=2023-1-1;date(k3,12,31)=2023-12-31
用'>='&date(k3,1,1) ,来表示大于等于当年的第一天,
用'<='&date(k3,12,31),来表示小于等于当年的最后一天。
然后对这两个条件进行计数,就可以得到当年的发票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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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以下两步,免费获取示例文件:
第一步:评论区留言:发票登记台账
第二步:点击头像“关注”后,发私信“发票登记台账”
【第2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案例
近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累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74份,价税合计金额4218.37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虚开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农产品虚开发票的案子见过不少,但是每次都是屡禁不止,去年四川省内江市也判了一例,这个倒霉蛋梁某,虚开15亿,收了3500元好处费,最后被判11年有期徒刑。
那么为什么农产品会成为 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呢?我们还得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来分析。
首先增值税是链条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只要开了增值税发票,那么肯定就要交税,同时取得别人开的发票就可以以票抵税。简单的来说增值税发票就是钱。但是因为农产品很特殊,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是不用交税的,但是购买方却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有些人就钻这个空子了。
具体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减销项税。
进项税计算公式:进项税=买价*扣除率
不法分子的操作手法很简单,首先收购一些农户的身份证然后自己成立几家贸易公司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先计算抵扣进项税。然后再把农产品卖出去给真正需要农产品的企业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链条就完成了。具体我们以四川这个案例来做一下分析,可以看下面的图:
第一步:农户--农业合作社
梁某某向农户收购身份证,注册7家农业合作社。目的是可以销售农产品免增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步:农业合作社-贸易型医药公司
梁某通过这7家农业合作社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到李某实际控制的9家医药公司
李某成立这些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总共开具19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合计金额为155,891,020元,均可按发票金额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就形成了虚假的资金流,这些货款从公司账户上支出,全部支付到个人的银行卡上,再从个人卡上把钱转回公司指定的账户。这些9家医药公司用于抵扣的发票共计22份,抵扣进项税额共计4,968,736元。梁某齐收受违法所得3500元
第三步:贸易型医药公司-终端受票方
李某通过自己控制的9家医药贸易公司向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河南省普众康医药公司等拿到发票后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善意受票客户那么就会按照含税价支付货款,李某直接净赚已抵扣的税点4968736元.如果对方是买发票的,那么李某可能就是给对方开496万销项税,然后按照约定比例收取佣金。
但是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整个案例中梁某总共是抵扣了4,968,736元进项税,这些都是虚开的发票,所以直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是4,968,736元。
后来怎么判的呢?
先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开票方:
梁某为自己虚开发票已经构成了虚开发票罪:所法院判决梁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
受票方:
如果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明确将帮他人虚开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就宜认定与受票方构成共同犯罪,受票方应该也按虚开发票罪处罚,而且这些虚开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如果已经抵扣了,那么要补缴税款。
如果对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那么应该参照以下政策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最后,再次提醒一下大家,这种低级的错误不要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的逻辑漏洞,税务局怎么会不知道,更何况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后这种情况根本就逃不过它的法眼。
【第3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1. 农产品行业的特征
初级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发票虚开重灾区,这是由涉及企业本身特点决定的。这类企业的成本中原材料占大头,相关的进项税比重高;再者加工对象又是初级农产品,这就给虚开带来了“便利”。免税农产品发票的收票人是个人,而非企业,开具方信息往往不全,甚至只有一个人名,难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发票又是由企业方开具给个人的,这就给企业带来了造假的便利。主要的特点如下:
(1)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农产品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税务机关难以识别有关业务的真实性。
(2)很多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销售方数量多、人员杂,分布广,一一核查成本高。
2.农产品经营企业的虚开显著疑点
从以往案例总结农产品经营企业存在虚开的显著特征如下:
(1)进销不匹配: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所列原材料与生产成品不匹配;
(2)用工与产能不匹配;
(3)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数额巨大,超出了当地农产品供货能力;
(4)企业用电、用工、厂房面积等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额、产品销售额不匹配,涉嫌高报出口价格。
3.农产品发票虚开基本规律
从农产品发票的虚开,到受票后用于虚开进项或者出口骗税,其运作的基本规律如下:
税务检查主要的检查措施有:
(1)全面核查收购发票源头。
(2)建立供货人身份信息比对库。
(3)用资金云图理出企业假账线索。
(4)流程逆查法:从出口环节的最后一环入手。
(5)借助国际情报交换平台:确定了真实货主。
【第4篇】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每次谈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大多数会计人员都觉得比较复杂,容易混淆,今天就给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欢迎收藏备用。
针对不同的购进主体,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如下:
一、购入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取得或开具收购发票,一般情况计算抵扣9%(发票买价×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发票买价×10%)。
例1:从果农处购入其自产的水果一批(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买价 100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900=91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10000-1000=9000元。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9%专票或海关9%进口缴款书,一般情况凭票抵扣9% ,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2:从水果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9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就是票面注明的税额 ;该批水果成本=票面的不含税金额10000元;
(2)如进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900-进项税额1000=9900元。
三、取得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计算抵扣9%(发票不含税金额×9%),深加工13%产品计算抵扣10%。
例3:从水果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水果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0 元,增值税 300 元。
(1)如直接销售,抵扣进项税=10000×9%=900元 ,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900=9400元;
(2)如一步加工13%的产品,抵扣进项税=10000×10%=1000元,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进项税额1000=9300元;
(3)如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该批水果成本=价税合计金额10300元。
四、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因为本身免税了,只能开普票,进项自然也不能抵扣)。
以上大家都清楚了吗?记得收藏哦。
【第5篇】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
一说到农产品抵扣,相信很多人都懵了,一是因为企业平时接触得比较少,再者就是农产品的抵扣政策确实有其特殊性。
正常情况下企业购进、进口商品取得专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销售方销售商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方缴纳多少增值税,我们就能抵扣多少。如果销售方享受免税政策,没有缴纳增值税,当然也是没有办法开具专票的,这个时候购买方就没有办法抵扣。
但是农产品不一样,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发票确是可以抵扣的。
那么,企业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呢?
其实,对于企业来说,购进农产品无非是从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从流通环节也就是超市购进、从国外进口三个渠道:
从农业生产者处直接购买:虽然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方没法开专票,但是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来计算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此时,我们要自己给自己开票,企业需要把发票以及相关的凭证准备好,以备税务局检查。比如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
无论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还是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都是通过计算抵扣,以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流通环节购买农产品:销售方开具专票,企业就可以抵扣,如果不给开具专票,就没有办法抵扣。
在流通环节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3%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领用时候还可以加计扣除1%。
▲此处需要注意:企业过节购买农产品(苹果、冬枣等)发给员工,这就是福利性质,无论取得什么发票,进项都是不能够抵扣的。
企业进口农产品:取得海关缴款书,按照缴款书上的税额抵扣就可以了
关于企业购进农产品抵扣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最新政策的解读,让大家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相关工作~
【第6篇】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一直都是税务机关的监管难点,同时也是虚开犯罪的高发区,在很多地区已经形成了行业性的弊病,问题丛生。对于一些问题严重的企业,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虽然也进行了行政处理甚至是刑事处罚,但是部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然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和疑问,而且由于某些问题有其客观背景,属于行业普遍现象,受到处理的企业和当事人也多有辩解和不满。
那么,在农产品收购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过程中,哪些行为企业应当严格关注,哪些真正属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行为,企业又当如何认识和回避相关刑事风险呢?本文根据对于沿海地区海产品收购和加工行业的现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海产品收购和加工行业的流程
根据笔者的了解,沿海地区海产品捕捞、收购、加工的流程一般是这样:
捕捞船出海打渔,捕到了鱼可能就会返回码头,将鱼获卖给码头商户;如果物资充足,捕捞船会将海产品卖给收购船,收购船收购后回到码头,将海产品加价卖给码头商户,而不是直接卖给加工厂,因为现实情况是码头一般都是垄断经营,如不卖给码头,就没办法靠岸;码头商户收购海产品后会对海产品按照品种、大小、品质进行分拣,而后再卖给个人鱼贩或者直接卖给加工厂;个人鱼贩会根据各个加工厂的需要,到码头采购相应品种、规格的海产品后转卖给其他鱼贩或者直接卖给加工厂;加工厂根据从码头商户或者个人鱼贩拿到的产品和价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进行抵扣;加工厂对海产品加工后,转卖给其他企业或者出口获利。
从以上收购流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由于捕捞、收购链条较长,加工厂很难直接从捕捞船收购海产品,中间必然加有其他环节,而且由于码头垄断经营,采购过程也很难绕过码头这个环节;
2.由于分工细化,加工厂需要的海产品都是单一的品种,若加工厂自己分拣,费时费力、效率低下而且价格更高,所以中间也必然要有其他环节对海产品进行分拣;
3.捕捞船、收购船、码头、鱼贩子几方环节都是个人,不愿接受税务监管,不方便也不愿去开具销售发票,导致加工厂只能自己开具收购发票,若要求中间环节开票,便收购不到海产品,对于此类问题,很多税务机关也是心知肚明;
4.加工厂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一般是按照自己的采购价格开具的,至于捕捞船最初的销售价格是多少,加工厂并不关心,也无从知晓;
5.收购发票上登记的渔民信息和实际进行捕捞的渔民几乎都是对不上的,因为经过几道环节之后,加工厂根本就不可能知道这批货具体来自于哪条捕捞船和哪个渔民,渔民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海产品具体卖给了哪个加工厂。
二、收购企业可能存在的虚开法律风险
(一)低购高开
由于作为收购对象的渔民经常出海、人员分散、难以监管,加工企业在掌握了渔民信息后就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且税务机关针对此类行为又难以有效监管,所以不可避免的,就会有一些加工企业存在一些低购高开的情况,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金额高于实际收购价格,从而涉及虚开的问题。
(二)发票错配
有些收购企业的收购发票虽然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收购价格开具的,但是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与实际的销售方并不一致,冒用渔民信息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非常普遍,甚至有一些渔民都已经去世了,还有加工企业将其作为销售方开具发票。
这个情况在一些销售旺季更为明显,有些加工厂采购量明显增加,为了提高采购和开票效率,对于一些小额交易采用现金结算,不开收购发票,而是集中汇总至一些销售量比较大的大户那里一并结算,造成开票对象的错配。
(三)重复抵扣
还有一些加工企业,在收购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等费用,有些费用加工企业支付之后是可以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抵扣发票的,但是这些企业在抵扣之后,依然将上述费用一并纳入采购价格,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上述费用成本被重复抵扣。
三、上述虚开问题的法律分析和辩护要点
(一)冒用渔民信息、发票错配等行为虽然属于虚开行为,但是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上述几种情况,开票信息与实际交易信息并不符合,或者是开票金额与实际不符,或者是发票登记的销售方与实际不符。严格来说,上述行为都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虚开行为。但同时笔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冒用渔民信息虚开发票、发票错配等行为,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原因如下:
1.对于很多加工企业来说,冒用渔民信息实属无奈之举,主观上没有骗税目的
对很多加工企业来说,其不是不想直接从捕捞船渔民中收购,而是客观上无法实现。现在分工细化,每个环节都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合理性,加工企业无法越过这些中间环节去直接找捕捞船收购。合法的作法是加工企业从码头商户收购所需的海产品,由码头商户开具销项票给加工企业。但现实情况是码头商户也是个人,他们不愿意开具发票,全部采用现金交易,至多是将捕捞船和渔民信息提供给采购方,让他们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加工企业冒用渔民信息开具发票并非是为了骗税,主观上也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实属无奈之举,这不是一两家企业的个别违法行为,而是整个行业的普遍现象。
2.加工企业的收购价格,已包含进项税款,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对于加工企业来说,虽有冒用渔民信息虚开发票等行为,但是冒用渔民信息对于国家税款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假设加工厂从a渔民手中收购了一批海产品,支付了对价10万元,那么无论是加工厂按照a渔民的信息开具收购发票,还是冒用b渔民的信息开具收购发票,其都是一样按照10万元发票的金额乘以抵扣率来认证抵扣的,以哪个渔民的信息开具发票对于国家税款并没有实质影响。
所以,在加工企业实质已经支付了海产品对价的情况下,其实际上已经承担了采购过程中应当支付的增值税,因此冒用渔民信息开具收购发票在实质上并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精神,加工企业虽有虚开行为,但是并非基于骗税目的,而且也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不宜作为虚开犯罪处理,将一个加工企业一棒子打死,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进行处理,并督促企业整改。
(二)有虚开行为且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对于上述多种虚开情况,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骗税目的,且实际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则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比如低购高开,加工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金额大于收购金额,那么其按照抵扣率就可以多抵扣增值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再比如重复抵扣的问题,加工企业如果将一些运输费、仓储费、保险费等可以收到发票的费用,或者员工工资等一些不应当计入收购金额的费用,以采购费的名义开具收购发票,那么就会导致不应当抵扣税款的一些费用被用来抵扣税款,导致企业后续少承担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这些情况对于国家税款利益是具有实质性损害的,同时其虚开行为也损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因此符合法定标准的,应当作为虚开犯罪处理。
对于此类案件,辩护人应着重关注虚开金额的计算,审查每一笔虚开的金额是否客观、合理、没有疑问,对于有争议的金额,当事人存在合理辩解的,应当从事实出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争取把犯罪金额减到最低,为当事人争取最轻量刑。
四、收购企业开具发票过程中的合规要点
对于沿海的这些海产品加工企业来说,既要生存和发展,又要完全合法合规经营,在目前行业现状之下,这两个问题往往很难完全兼顾。但是,为了企业的长久生存,对于一些刑事风险比较高的行为,企业一定是要坚决杜绝的,对于一些有争议的行为,也要尽可能避免。
1. 坚决杜绝低购高开、将收购款以外的费用纳入开票金额等行为
法律对于虚开犯罪行为的打击非常严厉,行为人一旦涉刑,将会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因此,对于此类虚开犯罪行为,企业一定要坚决杜绝。企业的负责人要有这个意识,不能心存侥幸,对于财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来说,也不能仅仅为了听从老板安排,就从事上述虚开行为,否则同样也会面临刑事处罚。
2. 与合法合规的销售方进行交易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要尽可能从有开票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体商户采购,并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直接与渔民进行交易的,则要核实对方的捕捞资格,确保发票上的销售方与实际一致;如果只能通过码头商户采购的,要与商户核实该批海产品的实际捕捞人,按照实际捕捞船和渔民登记开票信息,不能随意冒用其他渔民的信息虚开发票,尽可能避免虚开风险;在支付采购款时,收款人应当尽量与销售方一致。
3.加强出入库管理,留存所有单据和交易记录备查
海产品加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海产品的采购和出入库管理,留存相应的单据和交易记录,如果出现问题了,确保有据可查。很多情况下,司法机关认定虚开的主要理由就是无实际交易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只有落实出入库管理制度,留存好采购和加工、销售、转账等交易记录,企业才能证明自己有真实交易,也才有机会在面对调查时解释清楚、避开风险。
【第7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开要求
主要功能:用于具有“收购企业”授权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收购发票填开”菜单项或导航图上的“发票填开/收购发票填开”按钮,如图1-1所示。
图1-1 收购发票填开菜单项
【第二步】进入收购发票填开界面,如图1-2所示。
图1-2 收购发票填开界面
【第三步】录入商品信息和销售方信息等内容,点击“打印”按钮,进入打印设置对话框,如图1-3所示。在此对话框可以设置默认打印机、纸张打印边距、预览打印效果、实施打印,也可以取消打印(待以后进行发票查询时打印)。
图1-3 发票打印
2 说明:
① 收购发票所用的纸质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左上角以“收购”二字作为标识加以区分。
② 收购发票的开票方单位信息作为购方信息显示在票面上方,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相反的,填开时请注意区分。
③ 收购发票商品税率栏只能为免税、不征税或0%。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1月16号
【第8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
如果企业能够进行抵扣的话就填写0,如果企业不能够进行抵扣的话直接选择免税就可以了。
0税率的话,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免税的话,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这是二者的区别。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23年7月1日起按照11%的扣除率、2023年5月1日起按10%的扣除率)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因此,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无论开具免税货物(劳务)发 票,还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范围,取得发票方均可以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产免税农业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有哪些?
新规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凭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特别强调,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13%的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只能够通过取得销售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或者向农业生产者开具收购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第9篇】小规模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税吗
上一篇文章写了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发票如何开具,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这篇继续写一写,如果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又该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呢,该如何抵扣呢
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二道贩子),取得专用发票(如果取得的是普票,那就不能抵扣了),此时税率为9%,那能够按照多少去抵扣呢,仍然可以参考上一篇文章,看我们购买农产品的用途,用于生产13%税率的产品时,可以加计抵扣1%,但是要注意,需要在领用的时候才可以抵扣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买农产品,还可以抵扣吗?首先需要取得专用发票,如果不是专票,那就不能抵扣了,而我们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1%,如果取得专票,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样的,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抵扣1%
我们来总结一下上一篇文章和本次文章,到底购进农产品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呢
【第10篇】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导读: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那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的流程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一一进行了整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
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给对方开票的程序有:
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到你的农产品证明。
2、根据收购证明,到你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
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政府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
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局开具免税发票。
5、将发票交收购企事业收款。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如何申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申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填写完并加盖公章后,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申请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审批表》(一式四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中应有收购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小编已在文中举例为大家进行了说明,不知道大家对这一知识点是否掌握了呢。
【第11篇】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发票怎么分录怎么做?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13%的税率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有何规定?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
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关于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纳税人对同一销售方同一农产品年收购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以上时需提供)、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以备查验.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
2.转借、转让、涂改、代开收发票的;
3.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收购发票的;
4.私自印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5.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收购发票的;
6.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7.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12篇】农产品收购发票税金
裁判观点
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出于不明的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的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祥瑞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均为被告人胡珍祥)利用浙江省湖洲市池某的销售渠道销售坯布,迟根毛以新祥瑞公司的名义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美伦公司)签订了9份棉布购销合同,约定销售棉布共计619847米、买方提货承担运费、货款结算通过银行转账、汇兑等。合同签订后,华美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新祥瑞公司支付了货款,新祥瑞公司分9次向华美伦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3份,金额7861801.66元,税款1336506.44元,价税合计9198308.1元。
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事实
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主要从湖北省武穴市、黄梅县收购皮棉3429.1吨,但在开具收购凭证的时候,却冒用与公司无实际棉花收购关系的朱某3、朱某1、朱某2的身份信息,向上述三人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2523份,金额76499600元。新祥瑞公司已按13%的税率向瑞昌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
被告人胡珍祥辩称:
其公司通过中间人池某对外销售坯布,其公司都是与中间人联系的,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有销售合同,新疆那边将款打过来,其公司才开发票,发票也是给中间人,中间人给了谁其不清楚。国家有惠农政策,企业收购棉花,农民享受国家补贴,农民没有发票,由企业来开具收购发票。企业根据收购凭证可以到税务部门抵扣税款。以前异地收购发票也是可以抵扣的,近几年税务部门要求在省内收购的才能抵扣,因本地开具的收购凭证才能算本地的税收任务,并且要求企业完成一定的数额,才能发给企业购销凭证。近年省内棉花不好收,其公司都是从湖北黄梅收购的棉花,为帮地方税务部门完成税收任务,只好借了本地一些人的身份证来开具收购凭证,但没有从这些人手中收过棉花,其公司每个月都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收购凭证,销项税率是17%,进项税率是13%。
针对被告单位、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胡珍祥辩称新祥瑞公司都是通过中间人池某对外销售坯布,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有销售合同,新疆那边将款打过来,新祥瑞公司才开发票,发票也是给中间人的,中间人给了谁其不清楚,新祥瑞公司通过中间人交付了货物,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与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的坯布交易是通过中间人池某联系的,双方签有购销合同,且新疆巴州华美伦公司通过银行支付了货款,新祥瑞公司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新疆巴州公司负责人证明其是通过苏某、洪某联系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这两人的身份情况目前尚未查清,这两人是否向巴州华美伦公司实际交付了货物亦无法查清,因此,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指控被告人没有实际交付货物不能成立。被告人胡珍祥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被告单位新祥瑞公司及被告人胡珍祥辩称新祥瑞公司都是从湖北省黄梅县收购棉花,有真实交易,只因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只能开具江西本省人的收购凭证,所以公司才找了一些本地人的身份证来开收购凭证。经查,瑞昌市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证实新祥瑞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间在湖北省武穴市和黄梅县收购了3429.1吨的皮棉,只是在开具收购凭证时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了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稽查报告没有说明原因,因此,在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指控新祥瑞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证据不足,被告人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与巴州华美伦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池某进行棉布交易,该交易有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及池某的证言所证实,公诉机关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即指控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胡珍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瑞昌市新祥瑞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在存在真实皮棉交易的情况下,出于不明的原因,将收购发票开具给与其没有购销关系的朱某3等人,该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及损失的多少,税务稽查报告均无法证实,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胡珍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网扩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政策解读
不同途径取得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如何抵扣,能否加计进项税额,相关规定散见于多个文件,加上税率的频繁调整变动,实务操作中许多人都对相关政策颇感困惑,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并对现行政策规定进行梳理,让您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一、取得的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如何抵?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第二款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注:现为10%)。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注:现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注:现为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注:现为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现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注:现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注:现为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注:现为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及加计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规定
2023年4月30日以前,增值税税率有17%、13%,0%。购进农产品,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扣除。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0%。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在2023年7月1日之前并没有加计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2023年7月1日之后,加计后的扣除率为13%、12%、10%(注:有可能是11%),具体情况见上图。11%的扣除率什么情况下可能出现呢?根据总局的答复,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23年4月后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分区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这时的扣除率就是10%+1%=11%。
自2023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每次税率下调,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2023年4月1日起,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进销税率差从4%减少为3%,销项税率与扣除率的差减少,相应的应纳税额也会减少,这对企业属于利好。
和以前一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关于10%扣除率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与2023年“四并三”改革时一样,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第13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处罚
案情简介
刘某是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羊毛收购、加工、销售及货物运输的公司。日常收购羊毛一般采取“坐地”收购的模式,即主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中间人从农牧民手中收购羊毛。2023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自己或让甲公司工作人员收集了当地一些农牧民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了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经管理站出具的羊毛自产自销证明。通过这种方式虚开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共计265份,合计虚开发票金额约2400余万元,全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开税款数额合计320余万元。
过程如下图
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某认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中间经纪人均是从农牧民处直接收购羊毛后出售给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才开具收购发票,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这个案件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经营者的日常税务活动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需要格外谨慎,稍有不慎则可能触碰法律的禁区。
本案的法律关键点
1、“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2、何种情况下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刘某的辩解是否成立?即其所称的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且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是否阻断犯罪成立?
首先来看“坐地”收羊毛模式是否适用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羊毛属于农业产品征税的范围,但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羊毛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羊毛不属于免税范围。
故在收购羊毛享受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有一定的条件。所以,像刘某这样,“坐地”收羊毛,即从中间人、中介个体户、中介公司收羊毛的经营模式不能理解为属于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范围,即使其收购事实客观存在。
对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所以此案中直接向农民收购的那些中介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优惠。
而向刘某这样“坐地”向中介收购羊毛,是普通商业经营活动,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再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为何刘某构成该罪?
根据我国《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具有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都充分构成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刘某在没有向农牧民直接收购羊毛的情况下,开具了只有在直接向自产自销的农牧民收购羊毛时才能开具的收购发票,并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属于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情形。
本案中,刘某经营甲公司期间,虽然有羊毛的真实交易,但其开具的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相符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且数额巨大,危害了税收征管秩序,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刘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甲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刘某辩解,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进一步分析。
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前者包括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后者主要指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事实认识错误。
正如前文所述,刘某实施了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以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犯罪行为对象是国家对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法律关系,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程序和国家财政利益,已满足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且有证据证明,刘某曾到税务机关进行过咨询,被明确告知在何种情形下才能开具羊毛收购发票,由此证明刘某不曾在事实认识错误,其明知其不可开具羊毛收购发票还大量虚开,并用于抵扣,可以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故其辩解其主观不存在犯罪故意是不成立的。
至于刘某辩解其客观上未虚构羊毛交易的事实,未重复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构成犯罪是不影响的,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其保护的法益是所有法益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那部分,刘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即使其未重复享受本应由中间经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但其行为严重扰乱税收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已构成犯罪,该辩解不是阻断犯罪的事由。
总结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 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即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才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中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赋。
所以像刘某这样通过中间渠道间接购进农产品是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规定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
刘某客观上有真实交易、没有重复享受税收优惠,但被判虚开说明: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对行为人客观行为比较重视,关注点在行为人是否存在为自己、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中间介绍虚开专票及其他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这提醒我们纳税人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提前做好规划,否则便会有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风险。此案中刘某若是事先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厘清其商业流程,优化商业结构定不会误踩虚开的雷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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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进项部分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时,应填列在第6栏,且填列金额的计算公式为:金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10%,税额=自开票金额(含税金额)*10%,如下图所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23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销售部分
航天开票系统查询到的开票数据是将自开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收入统计了,而实际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作为企业的进项数据,在填列表一第18行第3列收入时,应扣减自开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后的金额作为企业真实的销售收入填列,如下图所示:
注意: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够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政策链接:
增值税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15篇】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做账
1、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调整?
答:有调整。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答:可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下同),可凭哪几种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用于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8.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9.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明确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16篇】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开具中应该注意什么?
答: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领购,经过批准后才能开具。一般来说,需要向税务机关就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出说明,比如企业的类型(属于购销企业还是生产企业)、注册资金、流动资金、经营的主要产品(或商品)、经营场所;生产型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品种;购买农产品品种、购销计划、收购及销售渠道、相关的仓储设施或设备等。
农产品收购发票,纳税人只能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这种业务才能开具;如果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等。
很多纳税人对此重视不够,经常会出现身份证信息错误、遗失,以及弄虚作假的行为,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会被认定为不真实的交易行为,面临虚开发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