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系经营范围网
当前位置:酷猫写作 > 公司知识 > 税务知识

企业融资租赁开票(16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07:08:16 查看人数:27

【导语】企业融资租赁开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融资租赁开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融资租赁开票(16篇)

【第1篇】企业融资租赁开票

金华企业开票贷款,是指通过将企业的未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方式方便快捷,适用于企业短期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等多种需求。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金华企业开票贷款的优势及应用场景。

一、优势

1. 无需抵押

相较于传统的企业贷款,金华企业开票贷款无需企业提供额外的抵押物,只需将未来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即可,大大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门槛。

2. 速度快

金华企业开票贷款申请流程简单,审批速度快,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关企业资料和未来应收账款证明即可,一般情况下,贷款审批时间只需7天左右,地方便了企业实现快速融资。

3. 资金灵活

金华企业开票贷款的资金灵活性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借贷,且还款方式多样化,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按月付息等多种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进行选择。

二、应用场景

1. 应对季节性需求

企业经营中存在许多季节性需求,如年底采购、春节备货等,这时候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满足需求,但由于销售季节性波动,企业的现金流并不十分充裕,这时候,金华企业开票贷款就可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2. 扩大经营规模

企业想要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撑,但由于扩大规模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而企业现金流有限,这时候,金华企业开票贷款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实现扩大经营规模的目标。

3. 应对突发事件

企业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突发事件,如订单拖欠、市场波动等,这些突发事件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影响,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还款,这时候,金华企业开票贷款可以为企业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总之,金华企业开票贷款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适用于多种企业需求,如应对季节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应对突发事件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如果您的企业需要资金支持,不妨考虑一下金华企业开票贷款。

【第2篇】融资租赁的企业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详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统计,至2023年2月底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已达70家(其中3家金租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已达2004亿元人民币

金融租赁融资渠道更多、享有更低的融资成本,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的存款、 发行金融债券、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借款、 进行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可享有12.5倍杠杆,而普通融资租赁公司杠杆不能超过10倍。

在成立的金租公司中多为银行系,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控股或参股48家。目前金租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在:城市公用事业、大型设备、航空航运、医疗健康、轨道交通、车辆运输、工程机械、绿色能源、教育文化及三农领域。

2019中国最全金融租赁公司及股东情况名录如下

(温馨提示:点开图片放大便于查看)

文章来源: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 请关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fl-communtity)本文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

【第3篇】融资租赁企业包括

融资租赁行业竞争主体

我国融资租赁业目前为多头监管(审批)机制,分为由银监会监管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的外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习惯称前者为金融租赁,后两种为融资租赁)。

在三个板块中,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最为严格,针对外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制度最为宽松,且目前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更多地体现在准入方面的硬性规定。

①银行系

依托其资金和网点数量占据优势地位,拥有大量客户的信用信息,融资成本较低。因此,这类公司优势行业是船舶、飞机、航空器等。

②厂商系融资租赁

资产多为该公司自行生产,拥有对租赁物进行维护、增值和处置的专业能力,具备较为发达的市场营销网络和广泛的基础客户群,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与拓展自有产品销售渠道结合,特色是专业性较强。

③独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

有的具备资金来源优势,有的具备行业资源优势,有的具备客户群体优势,并通常具备明确的行业定位。这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独立性和灵活性较强,可以为承租方提供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在内的多种融资和财务解决方案。因此,该类租赁公司适合定位于中小微企业,满足客户的定制化、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融资租赁行业竞争主体swot分析

银行系

厂商系

独立第三方

融资租赁业的三类主体机构,应科学定位其在未来市场上的战略地位,发挥比较优势,扮演不同的市场角色,选择适合自身机构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银行系——依旧是未来业务领域发展中的中坚力量应进一步快速挖掘与整合行业的资源和力量,成为行业学习的目标。

厂商系——带有浓重的专业色彩,在未来发展中,要继续发挥这一优势,进一步将金融与该领域专业技能和知识糅合,深化该领域的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

独立第三方——应寻找同质产品较多,客户需求多样性不断升级的新兴市场作为战略方向。

【第4篇】融资租赁企业资质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目前已有3500+本精选法律实务书籍(持续稳定更新中......),新编整理8300g法律实务课程内容,视频+课件+法律文书+合同范本+法律书籍。

课程持续稳定更新,一直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添加微信:airz414012511 获取详细课程目录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以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为租赁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售后回租中,如不存在租赁物所有权凭证、租赁物购货合同、销售发票、租赁物保险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可特定化的,不构成融资

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售后回租中,当事人以房产等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若租赁物未移转至出租人名下,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中国法院美案校索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 4条:直租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全权委托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款项已支付,但未有其他证据佐证承租人购买了租赁物的,款项系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款项系直接支付给承租人的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价值明显低值高估的,缺乏融物属性,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纠纷中,租赁物明显高值低估的,不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为消耗品时,应考察租赁物是否具有'融物'属性,若租赁物为一次性消耗品,缺乏'融物'属性,诉争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融资租赁关系转性为民间借贷关系后是否无效,取决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从事长期放贷业务、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融资租赁关系转性为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取决于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披露了足以影响保证人作出保证意思表示的事实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出租人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通常不因此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第5篇】服务融资租赁企业

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来源。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最近几年,租房已经成为不少年轻人的住房首选。此前,“2023年度影响力住房租赁运营服务企业”榜单发布,长租机构“自如”荣登榜首。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成立之后,自如积极探索,不断拓展产品线,高品质多元化的租住产品,提升了城市青年的租住环境。

自如荣登“2023年度影响力住房租赁运营服务企业”榜单榜首

当面临租房问题时,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成为长租客,长租行业关乎民生安居和社会稳定。在政府工作报告“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及各级政府一系列推动长租房市场建设的政策指导下,自如积极响应政策号召,为应对日益增长的长租需求,实现“长租托管、省心出租”这一目标,在2023年面向业主推出了创新性的行业新模式“增益租”,具有“无差价、无空置期、收益有保底”三大优势。透明化的合作模式让业主真正能享受到自如专业服务、资产管理运营带来的房屋品质与收益的上升,不仅让业主出租更省心,也让更多租客收获了更加高品质的租住体验。

自如推出创新性的行业新模式“增益租”

自如在模式、产品、服务等方面持续创新,已成为城市业主委托出租和城市新市民、青年人安心租住的关键“连接器”,发挥着助力行业健康发展的“稳定器”作用。与此同时,自如始终不忘初心,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已连续推出10季的“海燕计划”,为毕业生提供了“月付、0押金”的租房专项支持,有效缓解了刚出校园的毕业生们的经济压力,提供了品质好、配套全、拎包入住的居住产品,帮助毕业生无后顾之忧地快速融入社会。自如“海燕计划”始于2023年,迄今覆盖4000余所海内外高校、超300万毕业生通过该项目获得了押金减免,金额累计近10亿元。

自如连续推出10季“海燕计划”

此次,自如荣登“2023年度影响力住房租赁运营服务企业”榜单榜首,既是行业和大众对自如的认可,也是自如继续前进的动力。未来,自如将继续积极响应发展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运营管理能力,持续为新市民、青年人提供更加宜居的居住产品,为广大业主提供更加便利、稳定、有保障的委托出租服务,助力行业长效稳定发展。

【第6篇】企业融资租赁案例

编者按

北京金融法院将提高办案质量、打造精品案件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导向,高水平搭建金融审判智库平台,加强金融类案标准化审理,出台规则创设类案件管理、典型案例发布等系列制度规范,以审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在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新类型金融纠纷比较集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占比较高,其中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为此,我们将通过常态化更新“金典案例”栏目,以高质量司法案例供读者品鉴。

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将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落到实处

——某租赁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某中医医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执行案件办理中,不但要充分发挥强制执行的强制性,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还要融会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适用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正常生活、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要贯彻“六稳”“六保”政策精神,通过积极适用执行和解制度,将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为稳住经济大盘提供好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中充分考虑到了被执行人作为一家民营医院的主体特殊性,并对疫情影响和企业的后续发展作出了分析预判。对于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大力适用执行和解制度,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维持了被执行人的持续经营和被执行企业的员工就业,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就医需求,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践行了“办理一件执行案件挽救一家企业”的初衷,实现了多赢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某租赁公司与北京某中医医院、北京某医院管理公司签订《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北京某中医医院、北京某医院管理公司做为共同承租人向某租赁公司承租“医疗设备一批”,租赁期间为60个月,租金总金额为人民币35659380.00元。租金分20期支付,每期支付租金人民币1782969.00元。承租人在支付部分租金后拒绝支付剩余到期租金。为此,租赁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管辖条款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基于承租人违约的事实,裁定承租人及担保人偿还逾期租金并支付未到期租金共计2560余万元。租赁公司依据仲裁裁决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该中医医院为一家民营医院,有着近百名员工,为周边社区提供各类医疗服务,尤其对肾病患者的血液透析具有专长。所租赁设备为血液透析机等进口医疗设备,并已大部分投入使用。受疫情影响,医院运营出现了暂时困难,无力偿付租金。因血液透析机为该医院的核心医疗设备,涉及周边群众的医疗保障,承办法官基于善意文明执行考虑,决定对该批租赁物采取“活封”措施,允许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间继续使用该批医疗设备。同时,鉴于该医院刚刚获批了定点医保资格的有利条件,法官向案件各方当事人充分分析了强制变现租赁医疗设备的利弊,推动案件各方就债务履行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执行局

刘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中思路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但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大多是大型的机器设备或专业用途的车辆、精密仪器等,在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强制处置租赁物偿债,一方面因租赁物的使用导致租赁物价值大幅减损,同时受专业性设备的市场需求限制,潜在竞买人较少,融资租赁设备不易变现等因素影响,将面临租赁物的变价款不足以偿付租金的后果;另一方面,承租人的核心机器设备一旦被处置,将面临企业无法继续运转,人员大量失业的情况出现,也不利于国家“六保”“六稳”政策的贯彻实施。基于善意文明执行考虑,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时间换收益的“放水养鱼”执行思路,不失为破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执行难题的最优选择。

案号:(2021)京74执5号

【第7篇】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今年,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连发布对中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国泰大搜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山财财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安诺韵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4家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批复。

天津:2023年至今已新增32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天津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扶持力度较大,且注册在天津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也较多,近些年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也较多。

2023年,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8家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业务;

2023年,天津市又新增10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2023年,天津地区新增永钢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攀西金隆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赋界吉瑞(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联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11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2023年,截至目前,天津新增4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2023年起已陆续公示33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其中有1家已经于2023年3月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有2家为合资转内资

2023年,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核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网汇(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招商局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和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格。

其中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首家通过股权变更成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又确认了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微创天牛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上海润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格。

其中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也是经过股权变更后成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内资融资租赁:审批停滞、机构变革和恢复审批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先后经历了审批工作的停滞、审批机构的变革和重新恢复审批,目前全国范围内也仅有四百余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

据悉,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4年至2023年间共发布了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共192家,其中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现已注销或变更,存续企业有183家。

而后,审批陷入了停滞。2023年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变更为银保监会,各地也很少进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审批工作。

直到2023年,天津、上海等地才陆续恢复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审批。国家大力支持自贸区开展融资租赁试点工作,未来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出台相关的统一准入政策,会有更多优秀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加入。

【第8篇】2023年融资租赁企业数量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商务服务业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职业中介服务等行业。租赁业务包括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类型。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数量为44343个,同比增长13.9%。

2015-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数及增速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加速商务服务业的发展,积极开发新服务渠道和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且降低服务。其中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数为3810个,同比增长6.3%;企业拥有网站数为23113个,同比增长6.5%;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企业数量比重为8.6%。

2015-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数、网站数及企业比重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商务服务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销售额为4467.8亿元,同比下降8.1%;电子商务采购额为1806.6亿元,同比下降4%。

2015-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及采购额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单位数逐年增加,其中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单位数为3394995个,同比增长20.2%。

2015-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法人单位数及增速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数量644万人,同比下降2.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为96万人,同比下降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城镇集体单位就业人员为20万人,同比下降23.1%。

2015-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就业人员数量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其中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为5890.2亿元,同比增长2.8%;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2924元;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6452元,同比增长10.7%。

2015-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就业人员工资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数量为18538户,同比增长1.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商投资总额为2602923.7百万美元,同比增长116.4%。

2015-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及投资总额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金额为2229228.69百万美元,同比增长139.8%;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为1618157.86百万美元,同比增长131%。

2015-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商投资注册金额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量为9290个,同比增长23.7%;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648240万美元,同比下降9.1%。

2015-2023年中国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量及金额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第9篇】哪个企业融资租赁

“金融强,活水来。”

在宏观经济环境到微观行业都发生变化的当下,金融机构如何寻求持续发展?

在刺激汽车消费、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中,汽车融资租赁诸多参与方如何寻求创新突破并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回溯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及其汽车融资租赁业务2023年的发展。

作为中国平安旗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子公司,定位于创新型融资租赁专家的平安租赁,通过近10年的探索,已然蹚出一条金融助力实体经济行稳致远的先锋之路。其中2023年这一载,平安租赁再一次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

从整体业绩表现看,2023年平安租赁全年业绩实现稳健增长,期内营业收入208.55亿元,实现经营利润45.15亿元,同比增长19.41%,总资产达2739.54亿元,经营业绩稳中有进,综合实力位列行业前三。

作为平安集团“汽车服务生态圈”中的重要一环以及平安租赁创新业务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布局,做大做强,各细分业务条线全面发展。2023年,全年新增投放625亿,累计覆盖渠道6万家+,累计服务客户数133.8万,资产规模达750亿,综合体系及能力领先市场,稳居租赁行业第一梯队。

夯实金融主业,加速拓宽业务布局并构建生态圈

针对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结合租赁物类型、客群类型、交易模式的差异,平安租赁汽融商用车事业群三大事业部——商用车事业部、汽车金融事业部、汽车经营租赁事业部联合发力,以汽车实物资产为核心抓手,从构建汽车融资租赁小生态出发,建立了乘用车与商用车、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对公服务与零售服务、企业机构客户与个人客户为一体的业务范畴及服务格局。

具体来说,在乘用车方向,面向消费者提供新车与二手车融资租赁服务,面向汽车经销商提供对公融资服务,面向中小微企业及企业主提供从选车、用车、换车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用车服务。在商用车业务方向,面向消费者提供商用车融资租赁服务,面向物流公司提供对公融资服务。整体业务类型丰富,金融产品设计与服务内容已实现差异化、多样化。

这一年,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持续深化金融核心能力,其中,商用车业务持续深化商用车主机厂合作,“厂商-经销商渠道-c端客户”铁三角体系进一步稳固;乘用车融资租赁业务深耕新车与二手车,链接产业合作伙伴,持续创新,整体业绩再攀新高。汽车经营租赁事业部则继续加大对公融资,持续聚焦“生意人”客群,打造企业综合用车服务能力。

同时,从汽车融资租赁这一主业出发,平安租赁进一步跨越到汽车流通交易环节中的采购、运营、处置交易等关键场景,外部广泛链接汽车主机厂、汽车经销商集团、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汽车维修保养、置换评估、拍卖再交易等汽车后市场资源,外部渠道建设及产业链协同优势明显。

仅从渠道体系化建设成果来看,平安租赁不断拓展汽车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加大汽车生态布局力度,深化与各大主机厂、经销商的合作形式和效果,目前已实现广覆盖、深经营,合作渠道数量超过6万家,涵盖了上游主机厂、流通销售端、后市场服务及线上平台等汽车全产业链,形成具备产业协同优势的渠道体系,而立体化的渠道体系,也为平安租赁探索汽车融资租赁生态圈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深耕创新沃土,推进从“金融”向“金融+运营+交易”关键突破

作为业内头部融资租赁公司,创新已然内化为平安租赁的基因,从2023年平安租赁领先行业布局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开始,近年来,平安租赁围绕汽车这一非传统意义上的租赁物件,成功探索出诸多创新产品与服务,已然成为行业标杆。

仅在2023年,平安租赁先后推出“汽车联合租赁”、“二手车交易平台”、“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产品”等多个创新产品及服务内容,并取得丰硕成果。

逐一来看,平安租赁通过牵手业内有主机厂或经销商集团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打造“双出租人”的汽车联合租赁模式,这一创新型融资租赁模式,充分发挥了合作方的场景优势、渠道优势,而平安租赁则发挥自身金融主业的竞争力,提供金融产品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及全流程服务,双方强强联手,取长补短,共同进行资产运营和客户管理,真正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目前汽车联合租赁模式创下业内首例,实现批量复制,得到行业广泛认可。以与某主机厂的合作为例,双方打造的联合租赁产品在2023年5月上线,截至2023年底,联合租赁产品基本覆盖了该主机厂旗下的全系列车型,并渗透展业区域店端金融的15%。这意味着,在双方合作的展业区域内,每卖出100台该品牌汽车,就有15台使用的是平安租赁的联合租赁金融产品。

而围绕车辆租赁物件运营体系建设,平安租赁也在展开许多创新尝试。2023年,平安租赁基于车辆“买-用-卖”的全生命周期视角,构建车辆评估、交易、运营能力,全年评估二手车73万辆,为2万名客户提供车辆运营增值服务。同时,平安租赁创新打造了二手车交易平台,平台入驻车商与上架车源数量显著提升,目前已初具车辆评估和交易能力,并已反哺二手车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超5亿元,成为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推进从“金融”向“金融+运营+交易”的关键突破之一。

同时,作为行业创新先锋,平安租赁也较早地关注到新能源汽车与融资租赁融合发展的无限想象力。2023年,平安租赁持续探索具有可行性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发展策略,并逐步在“融资+融物”核心特性基础上,与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哪吒汽车、飞凡汽车等造车新势力合作探索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发展的创新路径。在新能源商用车方面,平安租赁深入调研换电重卡及配套设施运营模式和融资需求,并与国内主流企业达成合作,实现从0到1的创新突破。

加码“数智”科技,为业务降本增效增添动力

平安集团坚持“金融+科技”、“金融+生态”的发展战略,实现科技助力业务发展。立足金融与实体交汇点上,平安租赁深入贯彻集团发展战略,逐步完成从传统租赁1.0到创新租赁2.0的进阶发展之路,稳步迈入科技租赁3.0时代,将科技能力看作业务降本增效的重要支点。具体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2023年,平安租赁不断加码“数智”科技,将科技创新与应用贯穿到业务产品定价、渠道准入、客户准入、风险审批、运营与管理等多个环节,在提升客服服务水平的同时,不断为业务降本增效增添动力。

重点来说,在实物资产运营与客户管理中,平安租赁加速全流程数字化与线上化,加速移动化展业场景覆盖,迭代各类app工具,完善ai智能服务并加速各类功能优化。

在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平安租赁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实现智能风控自动化决策效率和效果的双向提升,人机面审实现应用突破,多元自动化审批模式形成。具象到风险管理的具体环节,在租前阶段,平安租赁率先应用微表情面审技术,配套基于“人+车+场景”的反欺诈模型,对欺诈风险深度扫描;在租后环节,应用ivr技术提升逾期客户的管理能力,打造设备管理平台,实时把控物件资产状态,2023年整体风险水平持续保持在行业低位。

与产业发展同频,探索新能源方向发展与破局突围

当前,全球新一轮产业转型与变革步伐加快,汽车产业在供给侧形成了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发展新方向,需求侧对汽车消费的理念也正由单一出行工具向智能移动终端转变。

作为国内经济发展核心支柱,汽车产业因横跨制造、能源、科技、通讯等多个领域,又与交通运输、国民消费等息息相关,所涉及的环节之多、场景之丰富,变革期的阵痛与挑战也更加明显。

但我们也注意到,在这一水平面之下,消费服务升级与用户消费思维转变的叉乘效应,打开了乘用车消费的新空间;交通强国的大背景加持,商用车和物流行业也正待焕发新颜;新能源、信息通讯、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加速渗透,汽车产业中从零配件、整车、经销商、4s店到用车终端、金融与保险、养车、二手车置换回收等等,各自规模市场突围态势同样明显。

汽车融资租赁也正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有机构预估,2023年,国内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已接近4000亿元。汽车融资租赁市场空间足够大,但也需要各方布局深耕,持续突破。

平安租赁作为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创新领军者,持续打造“产业租赁、数字租赁、平台租赁、生态租赁”四张名片,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作为平安租赁的创新业态,持续夯实金融主业优势,创新探索不止,破局争先未停。相信未来,平安租赁及旗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与破局之路,下一程的繁花与硕果,值得期待。

【第10篇】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

在真实世界中,医疗器械是可以租赁的。此处的“可以”,既指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又指在商业上具备可操作性。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器械都适合租赁,植入或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显而易见地不合适,可重复使用的低值器械没有租赁的必要,动辄上千万的大型医疗设备,如核磁共振、ct等,采购频次少,设备配置受制于配额管理,医院也可能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按惯例,公立三甲医院多为直接采购,较少采用租赁。

但总有几种器械,由于其独特的商业和技术特性,因缘巧合地成为了医疗器械租赁市场的主流选手。

ct球管租赁

ct机里的x射线管组件,俗称“球管”。球管为ct机提供x射线源,一般不能通用,特定品牌的ct机必须安装其配套的原装品牌球管。国际知名品牌ct的球管配件价格一般占整机价格的20%左右,二次配置的成本昂贵。一个球管的使用寿命往往根据其产品更新迭代的技术、质量、使用频率(或总秒数)、维保水平的不同而波动变化,用好了几年都能用,运气不好则一年不到就要换。在ct整机原装球管报废后,二次配置的球管寿命长短不容易准确预测,这也给作出稳定而准确的医疗机构采购预算产生障碍。报废旧球管采购安装新球管,如果无法做到无缝连接,就会影响临床应用的持续性。

针对上述问题,球管租赁应运而生。由于球管寿命与其开机扫描秒数直接相关,其租赁费多用n元每秒次进行计算,租赁期为设定的一个总时长,在租赁时长内,不论球管因故障等任何原因而需要更换,在租赁期内,出租方都要保障随时有ct机球管可供临床使用。而按n元每秒次计算租金的方式也可以让医疗机构能够根据患者就诊规模提前合理规划预算。在球管租赁模式下,尽管医疗机构可能需要付出比球管购置成本更高的总投入,但球管租赁的租金分期支付,可以起到类似融资的作用,此外,还可以提供稳定的临床应用和可预期的预算。类似于远期结售汇产品,锁定远期汇率的企业并不指望通过汇率波动赚钱,其更多的是希望通过锁定汇率来确保企业正常的业务利润率,避免主营业务利润被汇率市场蚕食。

体外诊断设备租赁

另一种比较多见的租赁器械是体外诊断领域的临床检验仪器。其能够成为医疗器械租赁市场的主角之一有以下几种原因:

从医院采购预算角度来看,体外诊断的临床检验仪器根据其不同的类别和型号,市场价格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这个价格区间和大型医疗设备相比低了几个级别,未必能达到集全院资源予以特别支持的地步,但和普通的医疗器械比又贵了很多,可能医院一下子也没有这么多的预算直接购置,以定期支付租赁费的方式降低使用体外诊断设备平台的资金门槛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个可选项。

从销售流向来看,医疗器械进院后的去向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的最终买方是患者,无论自费、商业保险还是医保付费,此等器械的最终用户是患者,所有权最终转移至患者处,如支架等植入类器械、导管敷料等一次性使用器械,这些器械的价格几乎都可以在患者的医疗费用清单里找到。在这种模式下,无论是否加价,医院更像是一个叠加了诊疗行为的器械转售方。为行文方便,我们暂且称之为“医院转售类”器械;而另一类的最终用户是医院,器械在销售进院后转为医院的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所有权也归医院,如大型影像设备,体外诊断设备平台等。医院实际上是此类器械的最终买方和实际使用方,我们不妨称之为“医院自用类”器械。显然,“医院自用类”器械更占用医院的现金流,公立医院在一定程度上又不鼓励举债经营,将“医院自用类”器械转为租赁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个解决医院现金流问题的商业方案。

从器械产品的使用特性来看,体外诊断设备需要搭配试剂等耗材方能临床使用,设备是一次性投入,试剂等耗材则需要根据临床的使用量反复多次购买。试剂等耗材的选择也不是任意的,取决于配套设备型号、检测项目、可选择的通道、品牌关联等各种因素,某些设备只能配套使用同品牌试剂,这也导致在购买设备的同时就需要决定后期耗材的选择。这种产品组合使用的特性意味着谁家的设备进入了医院,谁家的配套耗材在后期采购中就会占有先天的优势。“低首付”“分期付”的租赁模式则可以帮助设备平台更容易地进院。

体外诊断临床仪器租赁的出现和发展也和近年来国家大力查处免费投放医疗器械有关。“免费投放”曾经一度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攻克设备进院难题的法宝,免费投放指的是企业保留投入器械的所有权,医院免费获得器械的使用权。为什么企业愿意以免费投放的方式将高值医疗器械的使用权赠送给医院呢?原因就在于前文提及的设备与耗材配套使用的特性,设备免费进院后医院自然要购买配套的耗材,而耗材又是与患者数量和检测频次直接相关的,优质的公众医院不缺病人,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自然愿意以短期的设备投入换取长期耗材供应的权利。

但是,根据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向交易相对方赠送财物以换取销售商品视为商业贿赂。尽管2023年修订的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剔除了交易相对方作为受贿方的规定,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国家政策导向,向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试剂耗材的商业行为仍然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在此种执法大背景下,有合规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纷纷选择战略性放弃“免费投放”模式,转用租赁。

如上所述,医疗器械租赁模式在市场上真实存在,符合市场需求,但长期以来,也面临着不少的法律监管挑战。

立法缺位

医疗器械租赁在我国的医疗器械立法体系中几乎缺位,本次医疗器械的最高立法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对于租赁仍然只字未提,《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该定义明确 “购销的方式”为经营的方式,但并未承认租赁也属于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全篇规定也是建立在医疗器械“购销的方式”的基础上,对租赁只字未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租赁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4]20号)中明确“租赁经营是经营的一种形式”。据此批复, 医疗器械租赁的出租者应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或备案。

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个相当细微的问题:该批复并未明确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备案)或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是否必须载明“医疗器械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类似的字样。如果不载明,是否意味着相关企业就不具备租赁医疗器械的主体资质?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23年颁布《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9]679号),该通知明确“对于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租赁企业,可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租赁的内容”,并要求经营性租赁企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注明“租赁经营”字样。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地方的监管机构目前已不再要求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中特别注明“租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方式仅区分零售和批发两种方式。这就导致了实务中,即使医疗器械租赁企业希望在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加入租赁字样,也无法实现。

我们认为,经营性租赁属于医疗器械零售或批发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是面对医疗机构b端的经营性租赁行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方式为批发,那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载明“设备租赁”等类似字样就应能够满足主体资质要求。

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

根据法律监管要求的不同,医疗器械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经营性租赁医疗器械指的是普通意义上的租赁,法律关系涉及出租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承租方(医疗机构)两方。出租方将医疗器械出租给医疗机构并收取租金,通常是出租医疗器械的品牌厂商或经销商,他们在出租器械的同时为承租的医疗机构提供出租医疗器械的售后服务,供应配套耗材。融资租赁医疗器械通常包含三方关系,即医疗器械供应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医疗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根据医疗机构喜好针对医疗器械品牌和型号选择供应商,并向医疗器械供应商全款购买医疗器械,转而提供给医疗机构租赁使用。在租赁期结束,所有费用结清的情况下,出租的医疗器械所有权将转为医疗机构所有,融资租赁关系一般同时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属性。

经营性租赁的出租方基本上是产业经营者,出租方的主业是经营医疗器械,在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后即可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的主业是融资租赁,而非经营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公司须取得银监会或商务部所颁发的融资租赁牌照后方可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如果租赁物为医疗器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融资租赁公司应同时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

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商业动因不同,经营性租赁的出租方不太关心租金本身,更关注租赁器械配套耗材的后续进院销售,租赁是手段,配套耗材销售是目的,经营性租赁体外诊断设备有轻租费,重服务和配套耗材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名为租赁,实为提供融资,其更关心租金和手续费的回款,租赁器械的售后服务或耗材提供一般仍由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完成。

融资租赁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的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一旦出现经济纠纷,作为承租方的医疗机构通常会以出租方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抗辩理由,要求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第三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将此规定上升到基本的民事法律层面,第七百三十八条作出几乎一样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除非个案中有其它情节,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是否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属于行政管理之范畴,属于管理性之要求,而非效力性的,缺失行政许可并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有些经营性租赁纠纷与“名为租赁,实为科室外包”、“名为租赁,实为投放”等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在民事争议层面,行政违法是否必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是一个争议问题。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某些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认为上述行政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也有较多的法院并不将行政违法作为租赁合同无效的考量因素,根据合同约定按有效合同进行审理。《民法典》生效之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已被剔除,针对医疗器械租赁合同混合型纠纷,行政违法归行政监管机构处罚,合同纠纷按有效合同审理可能将成为一个大趋势。

独立注册单元

体外诊断设备和耗材属于分别独立注册的医疗器械。通俗地说,设备和耗材最少需要两张注册证,这个是清楚的。实践中,比较多争议的是作为医疗器械整机一部分的部件在售后销售中是否需要单独注册的问题。

2004年版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日废止)曾经有这样一条规定:“以整机注册的医疗器械,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表中的‘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栏内所列出的组合部件在不改变组合形式和预期用途的情况下单独销售的,可以免于单独注册”。根据此条款的字面意思,整机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组成部件可以在未单独注册的情况下进行单独销售,售后维保阶段对于损坏或消耗报废的部件进行替换式维修是此条款的典型应用场景。

然而,实践监管未必如此。药品监管机构会以不时颁布分类界定通知的形式对各种较难分类的产品进行界定,包括整机组成的部件或耗材。例如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心血管自动反馈控制给药治疗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中的第三十六项规定血气分析仪用的两种部件耗材,血气分析仪用电极和血气分析仪用电极膜,均应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这就意味着血气分析仪的厂商或分销商为售后维保的目的销售的电极或电极膜应首先进行单独的注册方能在售后进行单独销售。换而言之,上述规定的实际应用被调整为:整机的组合部件可以免于单独注册还应满足另一个前提条件,即该部件应未被药品监管机构要求作为独立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ct机的x射线球管属于要求单独注册的组件,未经注册进行销售,或者是有注册,但球管来历不明,规格不符,例如进口水货,可以兼容使用但并非原厂配件,低配版替换高配版等情形均有可能被监管机构认为是“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023年版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索性删除了原“可以免于单独注册”的规定,仅允许“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从使用单位的角度来说,如果购买非原厂的部件进行维修替换,有可能导致整机的构成不再符合原注册要求,导致整机成为未依法注册之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除上述监管问题外,原厂和非原厂部件选择问题的实质是整机制造商和第三方供应商的利益之争。作为终端用户的医院希望以更低的成本解决大型医疗器械维修保养问题,整机原厂制造商希望终端用户能够持续购买原厂配件,第三方供应商看到了商机,通过供应第三方兼容性配件以满足市场需求,但同时对整机原厂制造商的利益构成了直接挑战。2023年新颁布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器械需要安装或者集成的,应当由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具备相关服务资质的单位、医疗机构负责医学工程工作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实施。”此条规定是否有进一步限制医院选择第三方供应商安装非原厂配件的可能,有待继续观察。

二手医疗器械

租约到期或提前解除后,原出租的医疗器械将被出租方收回,如果收回的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和生命周期均在有效期限内,且出租方能保障二次使用的安全,收回的医疗器械是否可以被再次用于临床,这其实是一个如何处置二手医疗器械的问题。二手医疗器械在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管体系中一直以来立法不明,语焉不详,本次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也仍然未予以明确。对二手医疗器械监管的历史变迁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我们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系列文章《二手医疗器械和无法可依》(编号#md02)。

结语

医疗器械租赁由于其出租标的、租赁关系甚至融资属性的特点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充满争议的话题,本文受篇幅和认知所限,仅供监管者和从业者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

本文作者

王忻 大成上海 合伙人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医药卫生、公司与并购、劳动与人力资源

【第11篇】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

7月12日,津云新闻记者从天津市商务委获悉,经天津市商务委、国税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确认,国药控股(天津)租赁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获得天津自贸试验区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是对企业资金实力、实体背景、运营能力及合法经营情况的综合评价,满足条件的企业经确认后可至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增项,并享受增值税差额抵税等相关政策,按照《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纳入统一管理。市商务委、国税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融资租赁监管职责转隶期间,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按照银保监会要求各省市在“职责转隶前,督促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尽职履责,保持监管工作的力度和节奏不变,防止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的要求,积极担当作为,坚持审慎原则,在严格审核的情况下,确认了第九批18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总注册资金达78亿元。至此,自试点确认权下放以来,天津市共确认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94家,分别来自北京、上海、广东、福建、安徽、四川、湖北、浙江、江苏、河南、河北、山东、山西、新疆、宁夏、甘肃、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等20个省市的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和国内知名民营企业,注册资金共620余亿元。截至目前,天津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12家,占全国325家的34.5%;注册资金达888.8亿元。占全国近2500亿元的35.6%。

自本批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确认工作完成后,市商务委、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监管职责转隶期间将暂停受理天津自贸试验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申请。并通过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风险排查,信息催报和召开工作汇报会等形式,对已批复的的试点企业加强监管,保证企业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津云新闻记者赵颖妍)

【第12篇】融资租赁企业登记管理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大部分金租和商租的关注重点。

登记日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润达俱乐部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今天将有198笔融资租赁动产业务登记到期,具体如下:(数据仅供参考)

【第13篇】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服务领域:

注:

1.名录上的企业系截至2023年底登记在册并处在运营中的企业;

2.注册资本金指截至2023年底的本金;

3.注册资本金单位为亿元人民币;

4.注册时间指企业获得批准设立或正式开业的时间;

5.注册地指企业本部的注册地址;

6.不含子公司和海外收购的公司。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服务领域概述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的第五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注册地在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天津渤海租赁依托专业化操作以及租赁全牌照的优势,积极探索中国民族租赁产业创新发展模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租赁解决方案

服务领域包括:

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策划;财务顾问;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的投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国际贸易及相关的简单加工;酒店管理;游艇码头设施投资;租赁、信托行业投资;公共设施、房屋、基础设施、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二三类医疗器械(仅限融资租赁大型医用设备)等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原名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在上海市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注册成立,同年12月获得了由国家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六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浦航租赁由海航资本集团出资设立,目前注册资本为126.83亿元,专业从事船舶租赁与航运类基础设施租赁业务。

浦航租赁立足vlcc油轮、集装箱船和散货船等领域,拓展各类型船舶与大型船厂设备的租赁业务、船舶贸易、船舶经纪及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提供直接融资租赁、委托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分成租赁、租赁顾问服务、租赁结构安排、风险管理、船舶资产买卖经纪、国际业务和行业内综合服务等业务。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长江租赁是一家具有航空技术背景的专业化租赁公司,依托海航集团强大的航空产业优势及注册地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良好投资环境,积极开展境内外飞机及各种航空设备的买卖及租赁业务。长江租赁在中国航空租赁领域已形成了集资金融通能力、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相结合的核心竞争优势,打造了一支专业高效的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航空租赁服务。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如下:

(一)经营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施、通讯设施、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以及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自有公共设施、房屋、桥梁、隧道等不动产及基础设施租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所需的货物及其附带技术。

(三)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四)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五)以自有资金对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及游艇码头设施进行投资。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工业租赁”)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国内首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1993年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目前经营地在上海,并在北京、成都、爱尔兰等地设立业务网点和办事处,现有客户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超过400家。

服务领域包括:

一、航空租赁

航空工业租赁依托航空工业集团的产业背景,联系着包括飞机制造商、供应商、中间商和客户在内的民航产业各上下游企业和市场要素,飞机租赁业务已涵盖国产飞机、进口客机、公务机、模拟器、机场特种设备及航材等标的物,为国内外航空企业搭建良好的融资平台和服务。

二、船舶租赁

(一)方便旗船舶租赁

主要为国内外众多客户的方便旗船舶提供租赁服务,涉及香港、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多个方便船旗国。

(二)新造船融资

主要服务对于船舶市场长期前景看好,且有足够资金实力的客户。

(三)二手船舶融资租赁

对于船龄在10年以内的国内外入级船舶,包括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轮、特种船、客船、工程船等,航空工业租赁均可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租赁服务,为客户购买船舶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四)出售回租

对于需要盘活船舶资产的客户,航空工业租赁可通过出售回租的业务,在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向客户购买船舶的名义所有权,为客户提供流动资金,并以平稳的现金流回笼来缓解客户的偿债压力。

三、设备租赁

航空工业租赁设备租赁部以服务集团企业技改为主业,市场化的光伏设备、机床大型机加工设备、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印刷设备为突破口,在各大行业的租赁业务板块的迅速成长,已成为航空工业租赁支柱业务窗口。

四、公共事业

公共事业类业务主要是指通过市政企业、公用事业单位(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供热公司、供气公司、供暖公司、供电公司、广电公司等)、医院、学校等为地方经济或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而融资的租赁项目。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注册于北京,经营融资租赁及投融资业务,控股股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四十亿元,是北京市“重点总部企业”,在中国债券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aa, 亦是中国第一家获国际评级的内资租赁公司。

丰汇租赁以融资租赁业务为核心,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从地域范围来看,公司业务范围已覆盖全中国多达30 个省份、自治区与直辖市。主要客户包括政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和优质的中小型企业,同时与多方金融机构开展了合作。

服务领域包括:

一、医疗健康

为国内大中型医院及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融资租赁、管理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及个性化解决方案。

二、能源化工

为发电、煤炭、石油及天然气、化工等能源基础生产建设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服务。

三、新能源汽车

依托政府平台及国家相关政策,服务整个产业链,为政府、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充电设施建设单位以及最终车辆用户,提供全方位覆盖产业上下游的创新融资租赁服务。

四、节能环保

为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城市供热、工业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产业提供从设备融资到项目建设整体融资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

为具有长期稳定经营预期的政府基础设施、市政配套、交通运输、政府投资民生板块的公共事业及其设施设备承载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六、现代农林业

为园林绿化企业、现代农业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七、文化体育

为文化传媒等新兴文化产业、各类气膜体育馆建设及后续赛事合作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八、高科技

为5g 通讯研发、高端智能装备制造、机器人等领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通过与国内外知名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商、智能服务提供商合作,为下游客户提供各类生产机械、智能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

国信租赁有限公司

国信租赁有限公司是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的融资租赁内资试点企业,成立于2023年1月,注册资本15亿元全部实缴到位,位列山东省融资租赁企业第五名,全国租赁行业(含金融租赁)前五十强。

作为济南市高新区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国新租赁有限公司综合实力雄厚且能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高效、务实的先天优势,侧重于政府融资平台、新能源、新材料及环保、文教、卫生、交通、城建等公共领域项目,适当介入装备、机械制造行业,通过直接租赁、回租赁、厂商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转租赁、委托贷款等多种业务模式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成长性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融物、融资、融智服务。

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1日,注册资本30亿元。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营业务包括:租赁业务;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民投租赁集团旗下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21日,由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公司致力于聚集全球医疗资源,深耕健康产业融资市场、健康产业投资市场和健康设备租赁市场,全面服务中国健康行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产融结合的大健康产业生态圈。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当前注册资本30亿元,属于国家商务部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机构,主要开展能源、印包、工程机械、纺织机械和机床等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上海电气租赁公司不断探索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模式,积极创新以电气集团为主要厂商的大型项目融资租赁业务,业务覆盖了直接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等,为集团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并探索以融资租赁方式推动电气集团节能减排以及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自成立以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2009-2023年的总资产复合增长率达到82.42%。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国泰租赁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2023年3月划归省国资委直接管理,是省属企业中唯一一家以融资租赁为主业的企业,也是山东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单位。

自2007年成立以来,公司秉承“专业、便捷、诚信、共赢”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融资融物,方便快捷”的优势,努力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企业发展。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以大型机械设备、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租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为主体,以不动产租赁等为补充的业务体系。

服务领域包括:矿山设备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不动产租赁、节能环保设备租赁、工业设备租赁、运载设备租赁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注册资金291667万人民币。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租赁、汽车租赁、工程机械租赁、器械设备租赁;汽车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经过多年专业水平和成熟技术积累,年营业额达到22800万元。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以实力和质量获得业界的高度认可。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部设在北京。在上海自贸区、天津、湖南株洲等地区设有多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要业务由融资租赁、投资、资产购买及处置、贸易和现代物流业务构成。

其中,融资租赁业务以轨道交通产品、大型装备、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机械、新能源汽车等为主要方向,促进中国中车制造产品的销售,为广大企业提供集团内外产品的融资租赁平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汇通信诚租赁(原广汇租赁)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金超过20亿元,总部位于上海浦东。自2023年成立以来,已为近30万客户提供了购车融资租赁服务,并为超过8万客户提供了二手车融资租赁服务。目前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展业城市超200个,合作经销商逾500家,合作商近200家,二手车商户超300家。

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公司借助上海自贸区的独特优势,重点围绕航运、海工、医疗、高端设备等领域,积极拓展中小企业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

隆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隆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2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信息咨询等。

天津国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国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9.3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信息咨询等。

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始建于2023年04月26日,是专注于租赁服务行业的公司,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咨询服务;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始终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互惠互利,开拓创新”的企业宗旨,本着“本质为本、专业执着、精益求精”的经营销售理念,力求给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15.0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成立于2002年2月4日。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通过十余年的持续发展,逐步成长为一家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个人提供灵活、便捷、低成本的融资租赁、保险等设备金融服务的综合性厂商金融企业,业务遍及国内31个省、市、自治区,服务范围涵盖凝土、起重、农业、环卫、土方、桩工、路面、消防等多种机械设备门类。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原“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29日,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航运金融产业集群的成员企业。公司成立以来,先后涉足医疗、教育、能源、建设、工信、交通、文旅、城市公用、汽车金融等多个领域,业务发展迅速,至2023年末,租赁资产余额超过220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一、医疗

在传统医疗租赁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实践医疗、医药领域的新机会,帮助医疗、医药、健康行业客户解决发展建设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全面满足客户的设备与资金需求。

二、教育

主要针对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院校,在建设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提供设备购置及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

三、能源

通过为光电、水电、风电以及独立电网提供在建期融资、再融资等综合解决方案,助力国家能源结构调整。

四、建设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核心,横向拓展至细分市场,挖掘优质产业项目;纵向延伸至上游建机建材、下游业主的全产业链延展。为企业解决固定资产购置及日常运行所需资金。

五、工信

聚焦于汽车、电子信息、重工装备等三大产业领域,为企业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解决方案的综合金融服务。

六、创新

主要服务于城市公共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公用领域、城市环保领域以及文化旅游领域。

七、汽车金融

主要是为经销商、个人及商业用户提供高效、灵活、多样化的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

八、海汇保理

航运及物流供应链:航运、物流等企业;

医药供应链:连锁药店、医院、医药批发企业等;

汽车供应链: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零部件供应商等;

其他: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业、消费民生等国家重点支持产业供应链。

天津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铁租赁成立于2023年5月12日,注册资金15亿元,是天津自贸区首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华铁租赁为浙江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是经国家商务部并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融资租赁机构,是世界500强企业——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的一级子公司,是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租赁咨询、金融中介、保理合作、典融合作等类金融业务,运用现代租赁机制,产融结合、投融结合,服务实体经济。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托浙江物产品牌及“以集成服务为主体,实业金融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重点开展水务、天然气、电力、环保、教育、医疗等公用事业类融资租赁,择优开展不动产类、新兴产业及技改类、租股结合类融资租赁,积极拓展物产集团上下游供应链金融业务。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批准的全国第二批、西南地区首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是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核心子企业,注册资本12亿元。近年来利润保持较高增长,租赁规模和盈利能力在西部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专注于融资租赁主业,利用融资租赁的金融创新能力和独特功能优势,坚定支持重庆地方经济发展,先后与重庆开投、重庆水投、重庆西永综保区等重点国有企业开展了一批关系重庆民生及基础建设的重要租赁项目,与西部航空、东华医院、工程学院等合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目前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走差异化发展道路,逐步形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装备制造、医疗教育及环保能源等专业领域。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隶属于上海汽车集团下属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由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于2006年4月批准设立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公司依托强大的集团产业背景和行业发展优势,秉承“诚信为本”的公司理念,服务于各界的资产运作,致力于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融资租赁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车辆、汽车制造设备、船舶和节能环保四大板块。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系天津大通投资集团独资成立,成立于2023年8月19日,注册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2023年3月,大通租赁获国家商务部、国税总局联合批准,取得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格。

大通租赁重点在医疗、环保、商业地产等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业务范围分布全国各地。在医疗领域,大通租赁与红日药业将在医疗器械、医院运营等领域密切合作。在环保领域,大通融汇租赁联合北京普洛泰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创新性的将融资租赁与ppp模式相结合,为地方政府提供包括资金融通、项目策划、项目管理、技术支持等一系列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为地方政府在环保领域的投资建设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在商业地产领域,大通租赁凭借股东方多年来在地产领域的优势和丰富经验,为天津及全国各地的优秀地产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于2023年01月26日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机械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飞机、船舶、汽车、自有房屋租赁业务;企业管理服务;财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易通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易通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是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山东省租赁公司,是由国内知名支付企业山东易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型国有资本)发起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经营理念将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为社会各行业的新动能发展提供优质金融租赁服务,将促进全社会的新旧动能转化和各行业的产业升级,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随着业务的快速增长,公司将通过增资、上市,迅速实现资本的再扩张,计划5年内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将达到300亿以上,力争成为全国租赁行业领先,为客户提供高度标准化、专业化金融租赁全面解决方案的现代金融服务公司。

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始建于2023年06月05日,是专注于信托/担保/拍卖/典当行业的公司,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由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而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2023年11月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增加资本金7亿元,资本金由3亿元增加至10亿元。

在“强化管理、稳健经营、团结进取、开拓创新”经营理念的推动下,公司以租赁业务为主营,重点选择了交通、能源、电力、环保以及其他具有高科技含量、处于高成长期、风险小的行业和合作机构作为业务开拓和经营的主要发展方向。

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股东资金实力雄厚,由国投集团、建投集团、恒力集团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主要营业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现阶段,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多家上市公司,设备制造商、大型国企、各区市县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对重点项目进行了深入的洽谈。未来公司将依托股东,夯实租赁业务发展基础,以风险管理与价值发展的双重眼光为前提,立足大连,创新与政府发展金融合作模式,围绕医疗设备、新能源汽车、黄金三大行业,打造标准化融资租赁业务,力争成为规模适中、效益显著、管理先进、风险可控、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

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6月19日,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是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在服务领域方面,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以专业化的飞机、公用事业、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医疗等板块为发展重心,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以科学的管理模式、专业的人才团队、卓越的产品品质为客户创造价值。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册资本10亿元,是安徽省仅有的两家金融控股公司之一——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到2023年7月末,公司资产总额54.56亿元,所有者权益15.16亿元,在租本金余额49.18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一、基础设施租赁

高速、公路桥、铁路、码头、机场等承建运营单位以拟建或建成的基础设施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用于新基建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二、飞机租赁

航空或相关单位以拟购或现有的飞机或其他飞行器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用于购买飞机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三、工程机械租赁

给具备一定资质的工程施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四、建材设备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建材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五、机械设备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给所有从事机械加工制造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六、印刷设备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印刷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七、工程船舶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工程船舶,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八、小水电租赁

指公司对从事小水电开发的法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九、医疗器械租赁

用现有或拟采购的医疗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医院基建项目或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业务模式。

十、教学设备租赁

用现有或拟购买的教学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学校基建项目或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十一、运输机械租赁

在一定期限内对具有道路运输、施工或汽车代理商相关资质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交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是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起,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特批成立的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国有企业法人单位,于2008年3月6日成立。公司目前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是由一家民营上市公司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业务领域及业务拓展区域:

一、业务领域:公共交通(轨道、公交、船舶、出租车)、能源、酒业、基础设施、教育、水务、环保、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制造业等行业;

二、业务开拓区域:重庆、贵州、四川、内蒙古、黑龙江、宁夏、甘肃、云南、河南、江苏、湖北等省份,在重庆、贵州、内蒙古、四川、黑龙江、河南成功实现较大规模投放。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运集团是经国家工商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的具有“融资租赁内资试点企业”资质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在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刘现考的带领下,吉运集团从1983年一部汽车起步,发展为总资产60亿元,集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汽车租赁)、互联网金融,汽车维修、汽车检测、配件销售、汽车货运、铁路发运、餐饮旅游、信息科技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现已在国内建立了数百家子(分)公司和服务站,覆盖20多个省(市)、自治区。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租赁)成立于2023年10月,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由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是商务部、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公司。

业务范围:

一、设备租赁:主要有工程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医疗设备等;

二、不动产租赁: 重要有基础设施、商务楼宇等;

三、租赁服务:租赁交易咨询等。

天津佳永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佳永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隶属于世界500强控股企业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

佳永租赁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中心,业务辐射整个大中华区域。以盈利和控制风险为原则开展业务。在坚持“安全性、创新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经营准则的基础上,为目标客户提供规范、专业、优质、高效的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目前核心业务专注于我国的市政基础设施、政府采购以及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等领域的企业。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注册资本金16.5亿元,系湖北省第一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湖北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是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点打造的类金融平台核心组成部分。公司经过五年多的快速稳健发展,已经成为区域内规模最大的融资租赁公司。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立足武汉、面向全国,在医疗大健康、教育文旅、公用事业、节能环保、新能源、交通运输、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深耕布局。

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融资租赁机构,注册资金人民币10亿元。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汇聚专业的金融领域核心人才,专注海内外规模不同化、性质多元化的不同客户金融需求,努力与之达成深度共鸣;以不断创新为动力,持续为客户发展提供多方位支持。

主要经营从事各种生产设备、配套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 等机械设备及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10亿元,系正奇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省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理事单位。

公司主要定位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为客户提供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多种形式的租赁业务服务,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为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量身定做贴身融资服务,实现租赁服务种类的灵活性和特色化。

德海租赁有限公司

德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海租赁”),是山西路桥集团国有全资子公司。2023年11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2023年9月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确认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2023年7月,成立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并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服务领域包括:航空航天、交通基础设施、船舶与集装箱、工程机械、能源化工、节能环保、医疗设备以及旅游文化。

航空航天:主要从事商用飞机、航材的购买、租赁、管理和出售业务,致力于建立和保持由机龄短、先进和燃油经济型商用飞机组成的飞机资产组合。

交通基础设施:

1. 交通基础设施租赁(收费公路、轨道交通设施);

2. 城市基础设施租赁(市政设施、保障房) ;

3. 能源基础设施租赁(能源及电力设备) 。

安徽华通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华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企业业务。

广东恒和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恒和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铁路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水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空中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贸易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贵金属租赁;汽车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灯光设备租赁;音频和视频设备租赁。

天津城投创展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创展租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带技术的租赁业务。

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作为新兴产业融资租赁服务功能平台,公司利用天津自贸区优势,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租赁业务。

天津信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信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是中远海运发展航运租赁事业部下辖的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航运租赁事业部隶属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中远海运集团旗下唯一专业从事航运相关资产管理与金融服务窗口,事业部下辖3个公司,分别为东方富利国际有限公司、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佛罗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和香港两地成立了专业服务团队。

中远海运发展航运事业部作为集团“6+1”核心产业集群之一——航运金融产业下的重点战略板块,致力于为全球广大客户提供航运相关产业的一站式金融配套服务,产品对象包含散货船、油轮、集装箱船、化学品船、特种船、港口码头、交通城投等。未来,航运租赁事业部将在集团和中远海运发展的引领下,深耕市场,积极开拓,在航运金融界,尤其是在航运融资市场中树立中远海运的优质品牌,成为中远海运发展实现打造世界一流综合“航运金融服务商”企业愿景的中坚力量。

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亿元,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下设2家子公司,分别是鲁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鲁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入选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山东省融资租赁协会理事单位,并担任济南市融资租赁协会发起单位。公司获“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经营范围与服务领域:

地矿租赁的业务领域涉及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医疗器械、钻探器具、城市基础设施、飞机船舶、交通运输等,以及提供相关业务的租赁交易咨询;业务对象为国内外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大型工程企业等,并对中小型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

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设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日,注册资本9.6亿元,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共同出资组建。

当前,租赁公司凭借集团公司整体优势,合理统筹、调配闲置设备,积极推进大型施工机械的租赁业务,努力提高集团公司工程机械装备的序列化水平,力求为集团公司系统内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共享发挥实效;大力开展非水电领域业务,积极向公路、铁路等基础建设项目等更为广泛的市场领域渗透和拓展;以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不断拓展其他机电产品的租赁市场,丰富经营的产品内涵和层次,扩充设备资源的产品系列。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山重租赁”)隶属于山东重工集团,注册资本11亿元,由山东重工、潍柴动力、潍柴重机、山推股份、陕重汽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装备制造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六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山重租赁以“助推实体经济、创享商业文明”为使命,依托重工集团各项优势资源,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发展理念,充分运用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市场渠道,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快捷、差异化的融资租赁服务。公司目前主要为重工集团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支持,业务涵盖工程机械、商用车、工业车辆、船舶、内燃机等行业产品的融资租赁服务, 逐步拓展集团外产品和海外业务。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和经营机制:适时开展经营性租赁、再制造业务;引入杠杆租赁、转租赁、联合租赁等业务模式。

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9.17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机械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电子设备租赁服务;管理咨询服务。

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9亿元。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机械设备、房屋、运输设备的租赁业务等。

文章来源: 朴觅鑫金融地产hr专业咨询公司,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综合整理。请关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fl-communtity)本文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

【第14篇】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允许破产

作者 | 赵丽 贾伟波

一、问题的产生

《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民法典出台以前,对于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可依《合同法》第242条取回租赁物并无太大争议,主流司法实践也对此持支持态度。但民法典对《合同法》该条规定进行了调整。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两者相较,调整有二:一是,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二是,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表述。此增加表述,有将融资租赁构造成一种非典型担保权,并有条件地赋予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旨意。而该删除表述,又似乎将导致出租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取回租赁物变得不确定,甚至有无法取回的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所享有的究竟是别除权还是取回权?融资租赁出租人究竟是否有权行使租赁物取回权?民法典第745条规定的笼统和模糊性、相应司法解释的缺位、破产法作为程序法与有关实体法之间可能存在的适用冲突,以及由于民法典实施时间较短尚无指导案例可循等原因,使得探讨上述问题的答案颇有难度,但解决该实操问题无疑是必要的,有意义的。目前,各专家学者、法律同仁们对此问题的观点见仁见智。笔者不才,在此试图一陈管见,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大家

二、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可向管理人主张别除权,还是取回权?

(一)第一种观点——若出租人已行登记,则仅享有别除权,不享有取回权

关于民法典第745条对《合同法》中242条的修改,学理上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以著名担保法学者高圣平教授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并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表述,这说明,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功能化为一种担保权,属于非典型担保,故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不得依其所有权主张破产取回权,而仅得在其所有权已行登记的情形下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如未登记,即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1],而不享有破产法意义上的取回权。

(二)第二种观点——若出租人已行登记,则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二者择一行使

另一种观点认为,删除“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民法典完全否认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基于此从承租人(管理人)处把租赁物取回。该观点同时还认为,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来看,民法典对出租人的权利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除可依民法典第752条规定行使租赁物取回权外,还可根据《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行使别除权,即在承租人进行破产时,出租人可以选择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受偿。也就是说,取回权和别除权是法律赋予出租人的两种不同的行权方式,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及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2]当然,该种观点也认为,此处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和别除权的前提也是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了在先登记。只不过民法典对此修改的意义在于,如果出租人没有进行登记,承租人又对租赁物进行了抵押或转让,若删除“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出租人便不能行使取回权。[3]

(三)最高法院的观点——有点模糊

最高法院似乎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仔细分析似又与第一种观点可能并不完全一致。对于民法典第745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认为,结合既有社会实践和《民法典》第388条中关于“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规定,一般认为,所有权保留交易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功能化”为担保权,不再是《民法典》物权编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内涵更接近于动产抵押权这一定限物权(这一段貌似与高圣平教授的观点相符)。因此,为理顺动产担保的公示规则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最高法院出台的《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7条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4],而《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第四项规定:“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最高法院是将民法典第745条与《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和第67条放在一起来解释的。据此,最高法院得出结论是:民法典第745条所指的未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包括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同时,最高法院还指出,《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4条、第67条作出如此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响应和贯彻民法典关于消灭隐形担保的基本思想,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有权作出适当的“限制”(笔者注:请注意是“限制”,而不是“否认”。),亦是基于此种思想和目标而作出的法政策选择的结果。[5]问题是,这种限制的范围和程度如何?是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行使所有权而只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行使别除权(如高圣平教授的观点),还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即可行使所有权呢?最高法院对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是结合最高法院在其《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的论述,以及上述最高法院得出的结论“未登记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笔者认为,应为后者,即,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已行在先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租赁物取回权。理由是:第一,在民法典第745条规定文义来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主语是所有权,而不是类似于“动产抵押权”等定限物权,融资租赁所有权虽然具有担保功能,但毕竟不能完全等同于“动产抵押权”等定限物权;第二,出租人的所有权是民法典第745条和第752条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都会做出如此约定)明确赋予出租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不能任意予以剥夺。

(四)笔者的观点

经分析,笔者的观点更倾向于前述第二种观点,但论述的理由是结合了第二种观点和最高法院的现有观点。

1.承租人破产,若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则出租人既不能行使别除权,也不能行使取回权。

承接上述分析,顺着最高法院的思路,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如果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已经被受理破产申请的承租人的破产债权人和管理人。换言之,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形下,如果未经登记,出租人无权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径行取回租赁物,管理人有权对其取回租赁物的主张予以拒绝,尤其是,比如破产债权人在租赁物上设立了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该种情形,租赁物即抵押物,应由管理人行使别除权,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再比如承租人将租赁物卖给了善意第三人(该种情形,该善意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下,有权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等情形,出租人更是客观上无法取回租赁物。

还有一个问题:如上述分析,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无权依其租赁物所有权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那么出租人能否向管理人主张别除权,要求管理人拍卖、变卖租赁物,并以所获价款向其优先清偿呢?笔者认为,也不能。细心观察可以发现,《民法典担保解释》第65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中的“受偿”并不是“优先受偿”,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该司法解释的漏洞,而是呼应民法典第745条关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出租人就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了登记,才能就租赁物拍卖、变卖等处置行为所获价款优先受偿,否则不能优先受偿,而只能是“受偿”,而这种不具有优先性的“受偿”在破产程序中,实际上与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利并无实质差别。

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未经登记,出租人除不能行使取回权外,也不能对租赁物享有别除权,即不能主张对租赁物所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实际上只剩下按照民法典第752条规定的第二条路径主张权利,即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2.承租人破产,若对租赁物所有权已行在先登记,则出租人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二者可择一行使。

如果出租人已就租赁物完成登记,且登记在先,则出租人对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就有了对抗效力。笔者同意李志刚老师关于“民法典对出租人的权利做的是加法,而不是减法。”的观点,笔者认为,出租人可任意选择民法典第752条规定的两条途径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主张,一是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同时享有租赁物别除权,即此时租赁物作为支付租金的担保,出租人可要求管理人对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获价款优先向出租人进行清偿;二是,向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要求管理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相应损失(如有)。也就是说,在租赁物已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对租赁物既享有别除权,也享有取回权,出租人可以择一行使。

当然,出租人可以围绕别除权和取回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权利主张策略,提出不同的诉请,此因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在此恕不展开。

三、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的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

还有一个令很多人都比较困扰的问题绕不过:即,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向管理人提出有关行使别除权、取回权等相关权利主张,是否会与《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管理人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挑拣履行权存在冲突?

(一)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如果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在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承租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甚至发生全部租金加速到期的情形,此时租赁物由(承租人)管理人控制,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此问题亦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理由是,出租人的义务已经完成,因为出租人的义务就是购买租赁物、支付价款并交付租赁物。此时,只有承租人的义务没有完成(未依约支付租金)。因此该情形属于只有一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不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因为出租人除了购买和交付租赁物外,根据民法典第748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即出租人还有一项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平静占有的义务。[6]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但是认为后一种观点的理由可能稍欠充分。因为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取回租赁物是由于租人已经违约且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并不是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规定的“无正当理由”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若在民法典第748条第2款规定情况下,还要求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过于严格,不合情理,也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因此,笔者试图从另一方面进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4条:“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规定可知,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破产程序中被作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待,其原因是出卖人并未完成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当然一般是因为买方没有依约支付货款)。所有权保留交易与融资租赁交易在民法典体系中都属于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二者有许多极为类似的特点。那么,在破产程序中,能否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做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也认定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因为承租人破产,出租人是否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否能够取回,出租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能够得到清偿,得到清偿之后依约哪方能最终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最终如何转移等均尚未确定,或尚待履行,因此,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在承租人破产且欠付租金情形下,宜将融资租赁合同认定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二)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

准予上述理解,让我们再回到最初的问题:出租人的权利主张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是否存在冲突?这个问题看似需要分情况讨论:

1.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已行登记的情况

如前面所分析的,此种情况下,出租人既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并就租赁物所获价款(可以参照担保物权程序实现)优先受偿;也可以向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要求管理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相应损失。前者对应行使的是别除权,后者对应行使的是取回权,二者择一行使即可,且选择权在于出租人。但是无论哪种权利的行使(当然,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管理人都无权以合同履行挑拣权为由予以拒绝。比如,当出租人选择前者时,管理人无权选择合同解除并返还租赁物,但不支付租金。再比如,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同意李志刚老师的观点,即破产法仅仅是一个统合性的权利冲突处理程序,破产法本身没有变性功能,来把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成担保权。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民法典担保解释》的规定没有因为破产程序而被改变——破产法作为一种程序法没有提供这种改变/变性的依据。而对于管理人合同挑拣履行权来源的《企业破产法》第18条,该条规定要解决的是继续性合同,并不因为承租人的破产而当然解除,在没有其他因素,只有破产因素导入的情形下,由承租人的管理人来决定是否解除。该条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全面履行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7]。并不是因为承租人破产,管理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和解除,就有了超级决定权,甚至吸收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超级决定权。[8]正如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审理的《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所论述的“该条的规定(指《企业破产法》第18条)意在实现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本案中,被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向被告破产管理人发函申请取回租赁物,破产管理人回函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并确认了受理破产日之前到期的未付租金319360.4元为普通债权,上述行为已经充分体现了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这一破产法的重要目标,但是法律同时还具有公平性,破产法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同时还应兼顾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利益。”,最后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出租人有权要求取回租赁物。可见,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对破产程序中公平清偿价值的维护也是有限度的,是不能以损害其他正当合法权益为代价的。

2.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未行登记的情况

如前面所分析的,在出租人未就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此种情况下,由于出租人提出权利主张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实际上,退一步讲,即便管理人享有合同履行挑拣权:(1)如果管理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是相对更为利好的,因为管理人基于合同挑拣履行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对于出租人而言则属于共益债权,共益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并可随时受偿;(2)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出租人就有了取回租赁物的理由,一般来说,对于出租人而言也是利好的。当然,实操中,笔者相信管理人也几乎不会这么操作,这是违反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清偿以及挽救企业的重要宗旨的。

综上,其实,在承租人破产情况下,无论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是否登记,与管理人的合同挑拣履行权均不存在实质冲突,或者说管理人的合同履行挑拣权在此情形下并无适用理由。

四、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典将融资租赁功能化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一些弱化,使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使受到一些限制,但是法律并未完全否认,甚至是明确赋予了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即使是综合协调和处理多方权利冲突的破产程序也不能无故剥夺。因此,笔者认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且承租人尚有未依约支付的租金,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考虑到租赁物上可能不只一项权利登记,比如还可能设定了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其有权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别除权或者取回权(择一行使),管理人则无权拒绝,也无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主张合同挑拣履行权。当然,出租人该等权利的行使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在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未行登记的情况下,出租人既不能行使别除权,也不能行使取回权,其只能就剩余全部租金及相应损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此时也无管理人行使合同履行挑拣权的余地。因此,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认融资租赁出租人在已行登记且登记在先的条件下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并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取回权,并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也不会减损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反而可以更好地保护没有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也符合法理和法律应有的价值取向。

诚然,对于文首问题的回答,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可循。笔者水平有限,恐说理尚有不周延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同时,也让我们一起期待后续法律或司法解释能够尽快补上这一缺口,或有相关指导案例尽快出现,让未定之论能够一锤定音。

引用及注释:

[1]参见高圣平:《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版,第1219页。

别除权,是指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而就该担保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3]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5月版,第560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5月版,第562-563页。

[6]参见高苹、李增广、张丹妮:发布于安杰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安杰视点|融资租赁纠纷解决实务(一):承租人破产,出租人如何主张权利》,访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rrioqpzbcrlyqaxsbnizw,访问时间:2023年7月6日。

[7]参见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6页。

[8]参见李志刚:《承租人破产,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的是取回权还是别除权》,载于https://mp.weixin.qq.com/s/olvjhaecnj7qxrz1cuw85a,2023年7月6日访问。

特别提示:本文为高朋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严禁在各类平台转载、引用和编辑,违者后果自负。如需转载,请留言申请。欢迎关注本头条号!

【第15篇】医疗企业如何融资租赁

转自 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案例简介】

t医院自主选定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1.2亿元的医疗器械,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照t医院的自主选择与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支付设备价款,租赁给t医院使用,与t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t医院按季向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租赁期满,t医院以100元名义价款购买该租赁物。t医院的控股股东y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租赁物无条件回购担保。

承租方t医院,新成立民营非营利医院,原三级甲等医院变更而来,注册资本2000万元,总资产1.8亿元,其中专用设备投资1.4亿元。医院占地120亩,已开放床位500张,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担保方y有限公司,成立6年,注册资本1500万元,是租赁物出卖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经营ⅲ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为医院提供管理、咨询与策划。y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包括承租方在内多家民营医院、学院附属医院。

【风险分析】

租赁物风险分析: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针对该项目租赁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出租方与承租方及出卖方多次沟通,出卖方始终未能提供。

2.出卖方及承租方提供的设备清单标明租赁物中价值最高的是某国外进口品牌,设备已投入使用,承租方及出卖方始终未能提供租赁物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设备随机说明,现场查验设备贴牌也不是该国外品牌,而是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组装设备。存在着租赁物价值虚高假冒知名品牌的嫌疑。

3.查看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物销售合同,发现该租赁物购买客户均是其控股股东y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多家民营医院,除此关联销售外没有销售记录。

4.租赁物实际存放地,虽与承租方一墙之隔,但对外名称非承租方,承租方未能提供资料说明其中的确切关系。租赁物存在权属瑕疵问题。

5.《物权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民营非营利医院的大型医疗设施难以界定是否以公益为目的,这是租赁物抵押的一个难点。租赁期间承租方占有使用,难以避免承租方将医疗设备再租赁或出卖给第三方。同时医院的医疗设备在未来处置的时候也面临不小困难。

综上分析,租赁物价值1.2亿元医疗器械存在价值虚高、技术不实、权属不清风险;没有注册证书买卖、销售,存在违反行业规定风险,且租赁物不易处置、变现。承租方风险分析:

1.承租方t医院自称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机构,经查验其提供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机构证是变更前医院的,且已过期,现t医院门诊可以使用医保,住院病人不能享受定点医保。

2.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承租方t医院提供了一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法证明其医院等级,变更前的三级甲等医院与其已无任何关系,当地卫生监管部门也对该医院改制后未按国家法规条文及时申请变更名称及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行医提出批评。

3.承租方宣称是由原三级甲等医院变更而来,其提供的财务报表也基本是原医院的报表,现查明其实际已与原医院无任何关系,所以此报表不能反映承租方财务状况。

4.几次现场抽查t医院门诊及住院情况,发现门诊及住院人数远少于承租方自己提供的人数,有些住院部门还处在装修审核阶段。

5.现场调查发现,t医院120亩土地是租赁使用,固定资产除去本次租赁设备,基本是改制前医院租赁给其使用,承租方自身没有多少固定资产。

综上分析,承租方t医院经营情况不佳,还款能力不足,且套用改制前医院名称信用不佳。

担保风险分析:

审核人员仔细核对承租方、担保方及出卖方的高层人员及股权情况,发现三个企业实际在股权变更及高层人员安排上存在着密切关系,实际是一个控制人--担保方y有限公司。担保方y有限公司销售他实际控制的出卖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组装制造的设备,给它控制的承租方t医院使用。关联方担保不能有效分散风险。

【案件点评】

经过对该融资租赁项目租赁物、承租方及担保方的综合分析,风险评审建议对担保方y有限公司及回购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展开尽职调查,如果两企业经营一般,没有足够实力偿付租金,考虑到本项目的租赁物风险及承租方实力,仅关联担保难以归避风险,本项目风险不可控。

【第16篇】融资租赁企业登记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融资租赁行业项目审查的重点。

中登登记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小达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本周(2022.10.03-2022.10.09)将有925笔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到期(数据仅供参考):

江苏省

医院学校到期

交通运输到期

水类到期

1亿以上到期

企业融资租赁开票(16篇)

金华企业开票贷款,是指通过将企业的未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方式方便快捷,适用于企业短期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等多种需求。下面…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友情提示:

1、开企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策划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策划公司经营范围1141人关注

    企业策划公司经营范围网上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 ...[更多]

  • 企业管理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公司经营范围1089人关注

    企业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受母公司和其所投资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投资经营决策、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商品采购,销售及市场 ...[更多]

  • 企业孵化器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孵化器公司经营范围1073人关注

    企业孵化器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孵化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网络技术服务,电脑图文设计,翻译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更多]

  • 科技企业孵化公司经营范围
  • 科技企业孵化公司经营范围1065人关注

    科技企业孵化公司经营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劳务派遣、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 ...[更多]

  • 建设企业发展公司经营范围
  • 建设企业发展公司经营范围1055人关注

    智控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及设备自动化系统,通讯网络系统(除专项许可),办公自动化系统,小区智能化系统,综合布线,通信工程,工业自动化工程设计、系统集成、 ...[更多]

  • 企业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贸易公司经营范围1008人关注

    企业贸易公司经营范围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家用电器,挖填土石方工程,建材,汽车配件,普通机械及设备,塑料制品,钢材,有色金属(专营除外),土畜产品,水产品,化工产品(专营除外 ...[更多]

  •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994人关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更多]

  •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经营范围989人关注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咨询及工程咨询;代理记帐业务(业务范围以财政厅川财会(2005)30号文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 ...[更多]

  • 文化企业公司经营范围
  • 文化企业公司经营范围871人关注

    文化企业公司经营范围文化企业管理;文化艺术交流;礼仪庆典、会议服务;房屋租赁;游乐园、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更多]

  • 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861人关注

    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