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个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流程+报表填写都是什么?附详细说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流程+报表填写都是什么?附详细说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个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流程+报表填写都是什么?附详细说明
到了年初的时候企业和个体户等等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汇算清缴,是计算这一年预缴的税款是否足够,到了汇算清缴的时候就进行多退少补,但是上报的报表该怎么填写,流程是什么,时间又是什么时候,不懂的快来看看下文吧~
以上就是关于个税汇算清缴的内容了,关于个税汇算清缴还有很多热点问题,基本都是在缴纳个税时会碰到的问题,因为内容过多,没有展示完整~
【第2篇】汇算清缴时多缴税款
小伙伴们!还记得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吗?
2023年度即将终了,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就要开始了!
刚刚告别个税预扣预缴税款的“支配”,汇算清缴又来了,听起来是不是有些上头?
个税汇算清缴到底是啥?该怎么弄?看完这篇文章你就get到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内容、对象和范围,以及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流程和补税、退税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汇算清缴?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称之为综合所得。根据综合所得和各项扣除,可以计算出居民个人年度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来确定居民个人年度应退或应补缴的税额,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此外,汇算清缴仅限于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以后年度。也就是说,2023年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仅需要汇总2023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
划重点!
除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汇算清缴的范围和内容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等。
也就是说,你的年终奖将不在汇算清缴的范围内!
敲黑板!
提醒广大保险营销员伙伴们,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是综合所得中的一种,所以保险营销员们需要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怎么算?
那汇算清缴到底该怎么算呢?
征求意见稿给出了具体计算公式:
2023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3年已预缴税额
其中,“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适用税率见下表:
很多纳税人都不太清楚地记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怎么才能算出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具体补多少或者退多少,是否符合豁免政策的要求,等等。
对此,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本人2023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2023年汇算前,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
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一、平时多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
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提醒纳税人关注,比如: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3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二、少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应当补税的纳税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清缴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并补税。
但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提醒纳税人注意: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务院专门明确了对部分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补税义务的政策。
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2.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3.如果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自然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或者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也可以不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怎么办?
1.自己办
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税务机关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网页端、12366自然人专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解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中的疑难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清缴。
2.单位办
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如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且纳税人向这些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
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3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请人办
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选择这种方式,纳税人需签订委托授权书并妥善留存,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退税、补税如何办理?
1.退税
只要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税务机关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
对2023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因月度间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发性被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提前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退税。
2.补税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pos机刷卡、到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转账方式缴纳应补税款。
编辑 韩业清
【第3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是针对所得税说的。所得税是按照每季计算预缴,平时不作纳税调整,到年底再将当年的利润作纳税调整,也就是年终汇算清缴。根据汇算清缴数,对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对于零申报的企业,也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税务局每年都要召开所得税汇算清缴会的,你按照汇算清缴会议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就可以了。
是不是每个企业都需要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不是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
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
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所得税年度申报是什么关系?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实就是指所得税汇算清缴;当然两者有些区别: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是要在税务局网站上申报上传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年报、关联表。这个可以会计人员做好上传申报。
2.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这个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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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汇算清缴工资调整
现如今,个人从两处甚至多处取得工资的情况比较常见,企业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中也会常常遇到这类问题。那么,个人取得两处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进行汇算清缴?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就是说,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比如,甲公司员工张xx2023年月份取得工资8000元(全年96000元),张xx同时做了一份兼职月份取得工资5000元(全年60000元),张xx月份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500元(全年6000元),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张xx甲公司取得工资月份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8000元—5000元—500元)*3%=75元,全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000元*3%=900元。
2、张xx兼职取得工资月份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000元*10%—210元=290元,全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00元*10%—2520元=3480元。
3、次年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96000元+60000元—60000—6000元=9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90000元*10%—2520元=6480元。
4、张xx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6480元—900元—3480元=2100元。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薪金所得的,需要分别由扣缴义务人进行全额扣缴申报,并由个人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在自行申报的过程中,个人取得两处工资、薪金需要合计计算个人所得税收入,而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包括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标准。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已经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比如,上例中张xx已经代扣代缴的个税4380万元,准予扣除,则自行汇算清缴后实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为2100元。
自然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当然,当个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是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
总之,个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综合所得年收入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时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4月30日
【第5篇】汇算清缴多填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的填写套路完全是和我们目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思路保持一致的。
什么计算思路?你请移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主表a100000看看。
第一步、先把账做对,把年度财务报表出了,然后按照财务报表把申报表主表的相应栏次填上。
这一步是基础,是所得税汇算的基础数据来源。
第二步、在财务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简单的说就是把会计利润调整成我们企业所得税法认可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步骤是所得税计算的关键,也是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的重要部分。
第三步,也是最后一步,那就是计算所得税额了。在前面两步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按所得税税率计税了,我们的最终目的也就是算出来企业当期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所以这步就是最后一步。
所以,你看主表体现了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体现了所得税申报的套路,主表在手,思路我有。
如果把主表当成所得税申报的树干,那么其他的表格就都是围绕这这个树干的树枝,我们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通过梳理账务,研究所得税政策,分析整理好这棵大树的枝丫,最后大树它不就成了嘛。
其实第一步就是填写主要指的下面这些表格
对应到主表实际上就是前面二哥说的第一部分的内容。
这部分内容可以说就是照搬,就是按照你的财务数据按部就班的对应填进去就是了,不需要你做任何的调整和修改。
也就是说你利润表上是什么数据,你就原封不动对应填写上就行了,然后具体一些项目,比如收入成本、期间费用,申报系统还要求你具体拆分一下明细,按明细填列。
这个也是根据你账务来的,你账务上是主营业务收入,那你就填写主营业务收入,你账务上计入的是营业外收支,那你就填写到营业外收支。
这就是原则,既然我们在做汇算清缴,那我们对财务报表也要相当熟悉,利润表上主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据明细怎么来的,我们肯定要清楚,这样我们才能具体去账上找相应的数据填写申报表上的具体明细。
所以,账上是什么样这里申报表就怎么填,真的没啥说的。
重点解析
1、小型微利企业不用填写这部分的表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8号文规定, 如果你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政策,那么这一部分表格是不需要填写的。
系统会根据你的条件自动设置这些表格是灰色不可选择,你想填也填不了。
那像前面读者问的,手续费填哪里?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既然这里不需要填写期间费用明细表,那自然是直接在主表的财务费用体现了。
那么你按照利润表上的财务费用直接填总数在主表上即可,当你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时候,主表的栏次自动放开,可以手动输入填写,不用先填写附表在生成。
2、期间明细表的职工薪酬是否包括计入生产成本,或者说计入研发费用等的工资数据?
这个自然是不包括的哈,记住,账按照准则做的,表按照账填写的。
归集到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的工资数据在利润表上就在管理费用里面或者销售费用体现了,明细也就填写在期末费用明细表里面,而你计入成本或者其他项目的工资自然不用填写在这里了。
否则不要画蛇添足,否则主表也会和明细表勾稽不上。申报表让你分解那些项目的明细你就分解那些项目。
3、政府补助都填到营业外收入吗?
政府补助,按照新政府补助准则相关规定。
我们收到的政府补助可能计入其他收益也可能计入营业外收入。
当然,你说你说小企业会计准则,你没启用其他收益,那自然不存在这种区分。
如果你是会计准则,你计入了其他收益,那记住,这里营业外收入你不要填写了。
很多人会问,这里不体现,那我填在哪里?记住,如果申报表明细没让你填写,那你不填写,至于体现在哪里?那其他收益带来的结果自然是最终体现在主表你填写的利润总额里面了。
同理,还有一些纳税人使用了资产处置损益,表格也没有,那和其他收益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
4、服务类收入填写在哪里?感觉没地方填写?
很多服务业的纳税人有疑问,我提供的是咨询服务,我提供是交通运输服务,我提供旅游服务,这些我填明细填写在哪里?
我看了半天,感觉销售商品不是,建造合同不是,让渡资产使用权更不是,劳务吗?劳务不是修理修配吗?
请注意,不要以增值税修理修配劳务来定义这里的劳务,这里的劳务收入就是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所以,如果你是服务类的企业,你主营收入基本就是填写劳务收入。
5、为什么营业外收入又有汇兑收益,那我的汇算损益到底是填财务费用还是填营业外收入?
正常我们都觉得汇兑收益是计入财务费用的,但是那是你站在会计准则角度看的,但是我们还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呢?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汇兑收益就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
所以,汇算清缴之前,请搞清楚自己用的什么会计准则。
同理,还包括营业外支出里面的坏账损失。
6、什么是主营业务收入,什么是其他业务收入?怎么区分?
主营+其他=营业收入,很多人还会问,什么是主营?是不是营业执照上第一项目就是主营?不能简单这样判断。
通俗的讲,主营就是做正事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就是搞副业的收入,比如你是商贸公司,销售货物为主,销售货物就是你的主营业务,填写到销售商品收入栏次,那你把你包装物拿去卖废品这就是你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就是偶然遇到的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比如有政府补助等。
那如果你专门就是买卖包装物品的公司,比如你是纸箱厂,那你卖包装纸箱就是你的主营了,这个都是根据你企业的业务性质来判断的。
基本我们财务做账就会判断,计入那个科目,账上做的没问题,这里照抄作业就行了。
7、职工社保是填写在保险费吗?
期末费用明细有个保险费,也要一些读者问,员工的社保是不是也填写在保险费?
那肯定不是哈,员工的社保计入职工薪酬。
8、各项税费在期间费用主要包括哪些?
计入管理费用的各项税费,现在真的很少了,如图:
残疾人保障金可以计入到这里。
9、佣金及手续费不包括财务费用里面的银行的账户管理费、网银年费等
这里的佣金及手续费主要指的下面这些
以及银行转账的手续费支出,这部分填这里,申报表是放开的。
只有开户、账户管理、网银等费用,填其他去
以上就是一些常见的填写问题。
最后二哥在总结提醒一下。
1、首先你要清楚你是用的什么准则,你要严格按准则做账。
2、账做对了,填写申报表直接照搬账务就行了,你计入的什么科目,申报表上就分类填写到对应的地方去,别再调来调去的,比如你本身企业准则,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了,那你就别再去填营业外收入。
如果账没对,那应该去调整账务再申报,而不是直接在申报表改。
3、每个表的其他栏次尽量少用,能不用尽量不用,尽量分明细填到对应栏次,其他越大,后期税务局“咨询”你的机会越大。
4、注意表间关系,期间费用明细表的数据比如业务招待费、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广告和宣传费会、盘亏损失等和后面的调整明细表有一定勾稽关系。
未尽事项,欢迎大家留言补充交流!
【第6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哪些人要补交,哪些人可以退税?
打心底说,我们的个税政策还是比较复杂的,必须一层一层抽丝剥茧,才能明白个大概。之前有朋友说不知道个税的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那我们今天来初步了解一下: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的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
也就是说呢,我们的个税是按月预扣预缴的,次年统算多退少补。多交了就退回到你的银行卡里面,少交了就要补缴。
(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般是每年的3月至6月份。
这个一般都会有通知,而且那会身边的人都在说这个事情,你也自然就会知道了。
(三)汇算清缴退补税是怎么计算的?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款={(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的税额
(四)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在哪里办理?
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登录个税app,首页-“我要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者首页“常用业务”下面有个“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都可以填报。
在这里还可以查看自己以往年度的申报记录、缴税记录和退税记录。
包括自己的申报明细,每年度的收入合计、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等信息。
有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有税务局电子章的那种。
(五)哪些人可能需要补缴税?
1、工资的来源不止一家公司
有的人在两家公司领工资,每家公司在分开预缴的时候,并不知道个人还有其他的收入,所以都是按在本公
2、有副业的人群
有的人除了领工资,还有一些劳务报酬、稿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等。平时单独计税的时候,小小笔税率低,到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加总在一起年收入额高了,适用更高的税率,就得补交税了。
应该还有一些我没有想到的啦,欢迎大家补充。
(六)哪些人有可能退税呢?
1、专项附加扣除平时没有填报后面补填报的,或者是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方式选择了“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
这样的话,月度预缴的时候就少减除了专项附加扣除,多交了税,年底汇算清缴可能就可以退税了。
2、中间有某一个月或某几个月工资特别高,其他月份工资又比较低的。
像一些销售人员,他可能有些月份业绩特别好,工资发的特别高,适用的税率高,月度预缴的个税也多。但是有些月份销售不太好,可能只拿到了底薪。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整年收入汇总在一起,可能就靠到低一档的税率了,就可以退一部分税。
当然了,这些情况都不是绝对的,具体还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根据实际的数字来计算。
22年度的个税汇算清缴,应该也是要到23年3月份才开始了,到时候,我们再一起详细来操作吧!
关于个税的税率、个税的计算、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和填报方法,请查阅壹月默的其他文章。
壹月默分享的文章,都是参照政策和平常自己工作中所了解到的知识结合在一起来写的,如果有遗漏或者瑕疵的地方,欢迎大家补充和指正。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祝所有的美好都如期而至!
我是壹月默,分享一些和生活息息相关的财务知识、生活中的小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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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汇算清缴密码什么后六位
提醒一下
1、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底结束!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结束!
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6月底结束。
哪些单位需要进行经营所得个税的汇缴?
1.个体工商户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3.合伙企业个人个人合伙人
4.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经营所得的个税税率表
经营所得汇缴能否减去6万元?
除了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以外,经营所得也可以允许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但是注意不要重复扣除。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注意: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中既有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得的,应在综合所得计税时减除费用6万元,不再在经营所得计税时减除。
所有的经营所得都需要汇算清缴吗?
1、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2、对于定率征收和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为助力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我们编写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案例(带纳税申报表),期待对阅读者有益。
【例】个体工商户刘某,2023年取得营业收入196万,营业成本112万,税金及附加8万(包含已经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万);
营业费用12.5万(其中业务宣传费5万,其他营业费用7.5万);
管理费用22万(其中业主刘某的工资薪金4.8万,其他员工的工资薪金12.8万,职工福利费1.2万,业务招待费3万,其他管理费用0.2万);
财务费用0.3万;其他支出0.5万,为行政性罚款支出。刘某除以上经营所得外,未取得综合所得。
2023年,刘某费用减除标准6万元;专项扣除1.248万(养老0.96万,医疗0.288万,)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其中子女教育1.2万,赡养老人1.2万,住房贷款利息1.2万)。
【解析】
经营所得利润总额=196-112-8-12.5-22-0.3-0.5=40.7万。
职工福利费调整:
扣除限额=12.8×14%=1.792,实际发生额1.2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宣传费调整:
扣除限额=196×15%=29.4,实际发生额5万,无需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调整:
3×60%=1.8万,196×5‰=0.98,调增=3-0.98=2.02万。
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业主工资4.8万;
(2)行政性罚款支出0.5万;
(3)个人所得税3万。
应纳税所得额
=40.7+2.02+4.8+0.5+3-6-1.248-3.6=40.172万;
应纳税额
=40.172×30%-4.05=8.0016万;
应补缴税额
=8.0016-3=5.0016万。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按税法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汇算用的是b表,a表是平时预缴用,那平时预缴如何申报呢?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一直是很多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如果您也不会,别急!我们已经为您准备好啦,详尽的图文一看就懂!
具体步骤怎么操作?那就看好啰!
第一步
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以四川省税务局为例):
方式一
输入网址:
https://its.sichuan.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
方式二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
http://sichuan.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
方式三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
http://sichuan.chinatax.gov.cn/)进入个人所得税专区内点击“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按钮直接进入。
方式四
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按钮即可进入。
注意1:请不要选择“自然人登录”方式。
注意2:已注册的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描二维码或直接输入账号密码登录。
如未进行自然人身份注册的需先注册后登录。
注册方法一:使用居民身份证,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完成自然人身份注册。
注册方法二:持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获取大厅注册码,打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完成自然人身份注册。
第二步
点击【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自动带出:
如果被投资单位类型是合伙企业则会带出合伙人分配比例;征收方式(大类)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还需选择征收方式(小类)哦~
第三步
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小类),录入相应计税信息:
第四步
选填减免税额和税收协定优惠事项,若无则直接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
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
如企业类型为合伙企业,则计算公式和明细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
申报更正
用于已申报成功发现有误的报表可进行更正重新申报。
操作步骤:
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或【已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点击【查看】,需要更正则点击【修改】,即可对报表信息进行更正,再重新申报即可。
注意事项:
(1) 相同纳税人、相同被投资单位、相同年度已进行经营所得年度b表申报,则不允许更正a表;
(2) a表已申报信息中存在税款所属期止大于当前税款所属期止的申报记录,则属于后期已申报,存在后期已申报时,不允许更正;
(3) 被投资单位信息不可修改。
申报作废
用于已申报成功发现有误的报表可进行作废,发生已开票或发生抵缴业务时,则无法作废。
操作步骤:
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或【已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点击【作废】:
2.点击【已作废】,可查看已作废成功的申报项目。
注意事项:
(1) 相同纳税人、相同被投资单位、相同年度已进行经营所得年度b表申报,则不允许作废a表;
(2) a表已申报信息中存在税款所属期止大于当前税款所属期止的申报记录,则属于后期已申报,存在后期已申报时,不允许作废。
01三方协议缴税
适用于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在缴款时进行选择。
操作步骤:
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2.支付方式选择【三方协议缴款】,点击【立即支付】:
3.确认此次缴税所使用的三方协议缴款账户,点击【确定】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
02银联在线支付
未签订三方协议缴款的纳税人,可选择银联在线支付完成缴款。
操作步骤:
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2.支付方式选择【银联在线支付】,点击【立即支付】:
3.选择直接付款或者登录付款,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
03银行端凭证支付
纳税人在缴税支付时可选择银行端凭证支付,在线生成银行端缴税凭证。
操作步骤:
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2.支付方式选择【银行端凭证支付】,点击【立即支付】:
3.纳税人在线生成银行端缴税凭证后,可下载打印,持纸质凭证前往可办理业务的银行窗口完成支付:
操作步骤:
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已完成】,即可查看已缴税情况。
操作步骤:
1.点击【申报管理】-【已申报】-【已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点击【查看】:
2.选择【缴税记录】后点击【转开完税证明】,即可生成完税证明,so easy~
【第8篇】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什么是汇算清缴报告?
企业汇算清缴报告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会计师事务所无权出具报告)针对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全面审核后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
为什么要出汇算清缴报告?
一般来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出具,而存在税务风险或者违规的企业。在每年年初的时候,税务局一般都会要求这些企业出具相应的汇算清缴报告,但是企业多了,税务局也审查不了那么多。所以这就需要企业自身的觉悟了,防范于未然。
出汇算清缴报告有什么好处呢?
1.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所得税报告,能够降低税务局抽查的风险,可做到企业财务风险转嫁。
2.申报表的准确填报。
3.可以享受专业税务师提供的涉税服务。
4.可以让企业在纳税申报之前,争取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5.出具报告后,企业去年帐务降低被税务抽查的概率。
6.可以及时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因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和财务处理中的错误,及时采取恰当的方法弥补,避免税务补税和罚款的风险。
7.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多退少补。
哪些企业合适出汇算清缴报告呢?
1.税局通知需要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的企业
2.长期零申报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
4.还有一般纳税人企业
5.享受出口退税、税收优惠的企业
6.工商、税务黑名单的“常客”
7.长期挂靠在一个地址,异地经营的企业
8.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出具不了水电费发票凭证的企业
9.想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进行自查的企业
一个是存在风险,或者进入黑名单,出汇算清缴报告有了第三方的证明;另一个是对企业自身的风险进行检查规范,自我矫正。一份汇算清缴报告让你可以规避那些看不见的税务风险,让您的企业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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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课件
今天,就针对一个综合案例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实例讲解与纳税申报,还没有申报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小伙伴有福了,涛哥将对每项业务的申报明细进行讲解并附申报填写截图!
某有限公司打算要进行2023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2023年发生的主要项目如下:取得主营业务收入48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 000万元、营业外收入1 000万元、投资收益500万元,发生主营业务成本25 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 000万元、营业外支出15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 000万元、管理费用3000万元、销售费用10000万元、财务费用1000万元,实现年度利润总额6000万元。本年已经实际预缴所得税150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
业务一
当年5月份将自产的两台大型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受灾地区,“营业外支出”已列支两台设备的成本及对应的销项税额合计236.40万元,每台设备市场销售价格140万元(不含增值税)。
一、涉及知识点: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与税法上的视同销售
二、具体规定:
1.公益性捐赠支出: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提醒
一是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能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税前扣除;
(1)受赠单位必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若直接捐赠给其他单位,则不予税前扣除!
(2)受赠单位必须是在公益捐赠扣除名单范围内,所以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一定要查询捐赠的对象当年是否在相关部门下发的名单中。
二是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是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无关按照税法口径的纳税调整。
2.税法上的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
三、实例讲解
对于公益性捐赠:
我们可以看出涛哥有限公司是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的,因此扣除的限额=6000*12%=72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236.40万元,暂时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而对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则确认的应交销项税额=140*2*13%=36.40万元(这里要根据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则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140*2=28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236.40-36.40=200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0-200=80万元
涛哥有限公司捐赠自产的设备在增值税与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但是在会计上因相关的经济利益没有流入企业,因此账上不确认收入。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236.40(单位:万元,下同)
贷:库存商品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40
四、纳税申报如下:
五、相关知识点链接:区别增值税、所得税、会计上三者确认收入的不同
业务二
广告费支出8 00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350万元,账上挂销售费用。
一、涉及知识点:广告费支出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二、具体规定: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对从事投资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三、实例讲解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48000+2 000+280=5028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50 280x15%=7542(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8000万元,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 000-7 542=458(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1 =50280 x5‰=251.40(万元)。业务招待费限额2=350x60%=210(万元)。所以,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10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0-210=140(万元)。
四、纳税申报如下:
五、相关知识点链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涉税处理
业务三
实发工资60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1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5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90万元。
一、涉及知识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二、具体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实例讲解
工会经费可扣除数额=6000x2%=12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额1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职工福利费可扣除数额=6000 x 14%=840(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500万元,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数额=6000x8%=48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金额49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则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10=40(万元)
四、纳税申报如下:
业务四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1500万元,该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未经税务机关核定。
一、涉及知识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二、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实例讲解
本业务中资产减值准备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 500万元。
四、纳税申报如下:
五、相关知识点链接:资产减值损失的税务处理
业务五
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300万元,该股票持有8个月后卖出。
一、涉及知识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和股东分红的涉税处理
二、具体规定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规定是需要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才予以免税,国家对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
三、实例讲解
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300万元(持有不满12个月)不免税,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纳税申报如下:
五、相关知识点链接:股东分红的财税处理
业务六
因合同未及时履行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公司车辆交通违章罚款1万元
一、涉及知识点:罚款的税务处理
二、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
提醒
实务中应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性罚款的区别。
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性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补偿性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但是是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三、实例讲解
违约金200万元属于经济型罚款,可以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而公司车辆交通违章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四、纳税申报如下:
汇总申报表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
平时老板各种应酬,天天都拿着五花八门的发票回来报销,说要抵企业所得税!这下好了,汇算清缴来了,到底哪些费用可合理抵扣?哪些是会被剔除的呢?今天小师妹都给说清楚了~
在税务的角度来看,只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才算是企业合法的费用支出。小伙们,这次可都要收藏学习了。
这些费用都企业的合法支出,限额多少,注意事项,政策依据,全了↓↓↓
小伙伴们都记住了吗?记住收藏学习哦,哪些费用能不能入,真的不是我们会计说的算,而是政策说的算!
来源:会计小师妹、厦门税务
【第11篇】汇算清缴资产总额怎么算
这段时间正是大家热火朝天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
汇算清缴是一个大工程,是对上年企业所得税的一个总结,很多新手对汇算没有什么概念,不知道从何下手,主要原因小编觉得有两方面。
1、脑海里面没有形成一个思路
汇算清缴就一个思路,把会计利润通过填写申报表的方式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计算出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有了这个思路,方向性东西就定了,我们实践中进行汇算清缴,就在我们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基础上进行调整就行了。
2、思路有但是脑海里面没有支持其发展的知识储备。
有些人知道这个思路,但是一具体到填写表格了,就又蒙圈了,不知道怎么调整,不知道怎么去找数据,这就是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
财务报表怎么来的?怎么从日记账到总账到科目余额表再到报表项目,自己清楚背后的逻辑了没?
以前财务报表都是手工编,做过报表的肯定对报表项目所对应的数据源非常清楚,但是信息化后,除了设置财务报表取数的那个人,其他人都不见得很清楚。
如果做汇算你不清楚这些,那么你编制调整明细表连数据从那个科目去取数都会弄错,这个一点都不夸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系列规定清楚不?
如果你不清楚,你就不知道到底哪些会计处理和所得税法规定有差异,更不用谈去填写调整表了。
3、汇算清缴申报表填表说明其实是一个很好的工具,填表说明已经明确规定了口径,很多人不去看、去学习填表说明,望文生义,想当然的填写。
就比如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上的103资产总额。
最近至少有几十人通过微信、公众号留言、还有群在问小编,到底怎么填?口径是什么?
其实,填表说明上已经规定的十分清楚了。
“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资产总额,你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不是有吗?每个月都有资产负债表,左边资产,右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你按照公式来算不就行了嘛。
很多人还问季度初是什么哪个月?1季度初不就是1月初嘛,资产都是时点数,1月初的值不就是12月末嘛。
你看看自己的资产负债表,期末金额就是编制月份的时点数。
如图,2023年12月-2023年12月资产总额都有,取数来源每个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月末数。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先算每个季度的平均值,一季度初就是12月月末数据,一季度末就是3月月末数。
一季度平均值=(4530.00+4036.02)/2=4283.01
其他季度以此类推。
最后来算全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数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自然就算出来了。
小编公司2023年4月1日注册开始生产经营,注册资本4000万,4月末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也是4000万。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3,实际经营3个季度。
4、我们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候,也会填写这个资产总额数据。但是季度填写的时候没有那么复杂,填写很简单,就是按照你资产负债表表填,季度初,季度末,前面已经说了如何填写,比如1季度初不就是2023年12月,1季度末的数据就是2023年3月的期末数据。
只不过系统会根据你每个季度填写的季初和季末数据计算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的标准。
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季度的季初和季末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季初资产总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季末资产总额”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不管是预缴申报表的资产还是汇算清缴103的资产总额,它们的填写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其直接关系到你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标准。
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除了103资产总额,我们还看到了a000000基础信息上有个从业人数指标,这个也是关系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
“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如果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那么a107040的第一行会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
当企业享受小微减免,a100000第23行>0,<=100万时候。
a107040第一行=a100000第23行*20%
当企业享受小微减免,a100000第23行>100万,<=300万时候。
a107040第一行=a100000第23行*15%+50000。
为什么减免税栏次这么算?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一种超额累进计税办法,也就是分段。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 x 小于等于100万。
其实税额= x *25%*20%= x*5%
减免额=x*25%-x*5%=x*20%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 x 大于100万小于等于300万。
其实税额
=100 *5%+ (x-100)*50%*20%
=5+x*10%-10
=x*10%-5
减免税额不就是
=x*25%-(x*10%-5)
=x*15%+5
小编公司2019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其他条件,减免额就是等于200*15%+5=35万
【第12篇】2023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6日发布公告,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一)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3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3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二)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3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三)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3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3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公告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的主要内容
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办理时间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span>;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3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七、办理渠道
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
纳税人办理汇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汇算相关资料,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存在股权(股票)激励(含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等情况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备案。
九、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3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十、退(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 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十一、汇算服务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个税app及网站、12366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个税app及网站,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
十二、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2023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3篇】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空间站》报道:从3月1日开始,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正式启动,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你是要退税还是补税?一起来听税务律师的专业指导。
2023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跨度4个月。3月1日至3月15日,有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在每天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税app预约办理时间。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随时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
那么,什么情形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呢?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斌介绍,第一种情形是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缴税额可以申请退税的;另外一种情形就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缴税额,年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应补缴税额超过400元的,需要办理汇算。
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王国斌律师介绍,第一种情形是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但是应补税的税额不超过400元的;第二种情形,需要补税,但是年综合收入小于12万元的;第三种情形就是预缴税额和他的汇算应缴税额恰好是一致的;第四种情形就是可以办理退税,但是当事人却放弃权利的。
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是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
王国斌律师支招,在填报之前,要将自己年度发生的一些费用进行统计计算,以便准确填报。可以就五险一金、子女教育、自己的继续教育投入、赡养老人、房屋的租金、房屋贷款的利息等等费用进行填报,获得专项附加扣除。在相关信息填报后,国家税务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信息进行综合计算,从而得出可以享受的退税金额。在填报子女的教育投入方面,如果涉及到夫妻双方填报的,建议对个人所得税缴纳需求较高的夫妻一方进行更多的填报扣除。夫妻某一方如果收入高于12万元,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就有更多的要求,建议这一方对相关费用的扣除设定比例高一点,或者全部承担。另外在涉及到赡养老人的费用方面,如果有兄弟姐妹的这样的操作也应该参照。
江苏台记者/方晨 徐授科 编辑/胡超
【第14篇】企业所得税年报是不是就是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年报就是次年5月底前企业所报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报的流程一共分为三步,分别是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结清税款。那么企业所得税年报是不是就是汇算清缴呢?详情请看下文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报和汇算清缴一样吗?
企业所得税年报就是次年5月底前企业所报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起的,就是报年度报表并经过企业的税务专管员审查后对这一年已经报过的四个季度所得税报表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二者分开是某些企业已经报完年度企业所得税表,但是经过专管员审查,发现账面与实际报表不符,需要修改及补税,或者退税这个情况。
企业所得税年报流程
该流程基本为: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需企业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核所报送材料。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结清税款。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清缴税款。至此,企业所得税年报流程基本完成。
企业所得税年报就是次年5月底前企业所报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的重点在于企业所得税年报是不是就是汇算清缴,我相信大家都已经清楚了。另外小编还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报流程的补充,大家可以进行了解。如果还有任何疑问,可以留言或者私信哦!
【第15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税收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优惠
12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最大变化是小型微利企业引入超额累计税率,大幅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6.污染防治企业的税收优惠
问:污染防治企业税收优惠和条件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7.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问: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28.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29.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130.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31.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13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第八条:“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因此,2023年度之前,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会计折旧进行加计扣除,2023年度后,可按税法规定计算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133.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4.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扣除?
问: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的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35.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问: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36.哪些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第六条: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37.符合研开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38.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39.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40.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4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42.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问: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14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技术转让
144.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145.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问: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因此,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专利权,应强调的是企业是否拥有规定技术的所有权,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
146.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问: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五)投资优惠
147.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4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50.享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如果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二是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51.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一条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农林牧渔优惠
152.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问: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53.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故你单位该项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155.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156.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15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香料种植的企业,目前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及种植技术等(所有权归公司),农户收获香料后交公司回收,再上市销售。2023年1月~6月取得利润14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明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2023年1月~6月应纳企业所得税=140×25%×50%=17.5(万元)。
(七)其他优惠
158.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5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60.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备案?
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61.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62.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第16篇】汇算清缴中营业外收入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我们应该注意资产损失、公益性捐赠以及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营业外支出可能涉及到的税务风险。
资产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和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都属于资产损失。资产损失具体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以及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的第15号公告,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企业只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需要再报送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
报送后的企业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当年发生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和纳税调整项目的企业,应该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后,对资产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并进行纳税调整。
公益性捐款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等进行捐赠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分别适用财政部等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在将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时,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企业在报送相关支出时,应填写《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后再进行会计处理、税前扣除,对捐赠支出进行结转额和纳税调整。
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这些营业外支出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企业当年发生这些支出后,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次、20行次、30行次分别填报上述支出的财税情况。
关于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支出”的涉税风险,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