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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营改增后征管工作总结(5篇)

发布时间:2023-09-19 16:19:17 查看人数:98

【导语】地税营改增后征管工作总结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地税营改增后征管工作总结,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地税营改增后征管工作总结(5篇)

【第1篇】地税营改增后征管工作总结

一、营改增差额的定义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二、营改增差额征税项目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旅游服务;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扣除的资金项目;

9、劳务派遣服务;

10、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安全保护服务;

12、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4、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6、签证代理服务;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18、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三、营改增差额征税计算过程

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四、常见的差额征税项目应如何计算销售额

1、金融商品转让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扣除的资金项目

该类项目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8、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0、安全保护服务

根据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土地使用权购置原价或者取得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公告)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5、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营改增差额征税扣除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六、特别注意事项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2篇】地税局营改增后征管难度

霍尔果斯口岸地税局“营改增”后多举措清税源

近日,霍尔果斯地税局以清理税源、加强基础管理为工作的重点,全力做好管户清查工作,努力夯实税源管理基础。

一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种登记管理、户籍巡查管理,完善税收管理员信息平台,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定期开展税源调查、上门辅导,及时发现纳税人登记信息、生产经营的变动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地摸清税源底数,对新增税源及时建立档案实行源泉控管,对连续三个月不申报企业及时进行非正常企业认定和宣布税务登记证失效。

二是建立小微企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季报预警台账、对长期零申报的企事业单位重点调查、分析原因;积极清查应缴未缴的企业;建立缴税入库台帐,对辖区的砖厂、砂石料厂、预制厂、商砼企业近几年来缴纳资源税、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调查,对应交税款,已交税款,欠缴税款建立台账,做到对每户资源税纳税人所得缴税情况账目清楚、心里有数。同时,按照掌握情况,加强税收征管,责人到人,按计划努力完成全年税收征收任务。

三是建立房地产和建筑企业申报纳税台账,积极宣传税法资料,重点分析、严格查处混淆项目收入违法行为,尤其是对两行业中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契税征管难度大、漏洞多等问题结合纳税评估细访细查,做到边查边管,查管结合。(杨志新)

来源:霍尔果斯口岸地税局供稿

【第3篇】营改增后地税收什么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缴纳的税有:增值税11%、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等等。

营增改后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其中,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办法计税,则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4篇】营改增后对地税基金收入的影响

文 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就一直是困扰大家的一个难题,清算中诸多问题总局层面没有明确,比如:人防车位、无产权车位的收入与成本确认;红线外的支出是否扣除;税金扣除属否含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规费,如何规范二次清算……

营改增后,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冲击”,使得原本“脆弱”土地增值税更加没有方向!本文就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谈谈以下观点:

一、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基本情况:

1、预缴:在没有清盘的时候,房地产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

2、通知清算:达到通知清算条件的时候,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预清算(已售+出租+自用面积达到可售面积的85%以上的,最后一个预售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剩余面积再次销售按照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清算,总局称之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我称之为“预清算之后的土地增值税缴纳”。两个一样一样的道理,只不过穿了个“马甲”而已。文件规定如下: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4、强制清算:竣工决算、销售完毕的,达到强制清算条件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金额确认

1、财政部的文件:

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该规定开宗明义指出,土地增值税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税款,也完全符合增值税价外税的原理以及属性。

2、总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公告)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大家注意,总局的表述非常精准,一般计税方法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是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这个和增值税的新老项目的界定以及增值税核算原理遥相呼应,一脉相承。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

总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0公告)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我们列举案例计算:

假设属于老项目,当期销售期房的预收账款1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2%。

则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

{100 - (预缴的增值税)}*2%

={100 - [100/(1+5%)*3%]}*2%

= 1.94万元

假设属于新项目,当期销售期房的预收账款100万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2%。

则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为:

{100 - (预缴的增值税)}*2%

={100 – [100/(1+11%)*3%]}*2%

=1.95万元

通过以上的计算,我们结合上边学习的文件,我们发现什么“问题”了么?

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应该不含增值税的,但是以上计算公式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包含了扣除预交增值税之后的增值税税款的,也就是对在注册地申报的增值税税款也征收了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形成了“税上税”!

对比关系如图所示:

四、如何解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呢?

70公告说的很明白: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大家注意“采取预收款方式”这几个字眼!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分为销售期房和销售现房,该文件是否告诉我们:销售期房按照70公告来操作,销售现房按照43文件来操作?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税金”的焦点问题

假设销售收入100万元,开发成本80万元{(① +②)部分},不考虑城建税附加等税费和其他因素。

1、营业税时代下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2、增值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3、增值税新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扣除”的疑难问题

财税【2016】43文件第三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什么情况属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什么情况属于“ 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七、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金额确认的困惑

我们已经知道了,新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是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中,会是这么简单吗?

国税函[2010]220号,财税[2016]43号,还有穂地税函[2016]188号,对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你确定都理解了吗?

【第5篇】营改增后地税收入调研

六安网讯(记者 余浩)2023年是“营改增”全面铺开的一年。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地税部门积极应对“营改增”后严峻的组织收入形势,努力实现“营改增”和组织收入工作“双赢”。

据了解,2023年,全市地税部门累计组织收入101.8亿元,同比增收1.9亿元,增长1.9%。其中基金费收入32.3亿元,同比增收3.5亿元,增长12.3%。在依法组织收入的同时,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释放政策红利,助力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双创”大局,共减免各项税费13亿元。在全面“营改增”工作中,我市26222户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移交给国税部门。其中,建筑安装业4283户,房地产业949户,金融业339户,生活性服务产业20651户。

地税营改增后征管工作总结(5篇)

一、营改增差额的定义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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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营改增后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