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车辆购置税凭证丢失但有发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车辆购置税凭证丢失但有发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车辆购置税凭证丢失但有发票
遗失资料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 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中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 机动车销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中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五条规定:“
。。。。。。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3 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中第六条中规定:“
。。。。。。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4 海关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第四条规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遗失资料二:完税凭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中第四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遗失资料三:防伪税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中第三十七条规定:
“服务单位和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总局建立丢失被盗金税卡数据库下发各地录入认证子系统。”
来源:厦门税务
【第2篇】车辆购置税微信交纳
12月23日上午,济南广播电视台大型电视问政节目“直面问题 践行承诺”——《作风监督面对面》开问。济南市国资委、济南市税务局、济南老年人大学、济南市图书馆四家单位负责人做客现场,回应市民关切问题。
12月16号,市民张先生在槐荫区一家汽车销售服务4s店新买了一辆汽车,而接下来交税的流程,让他摸不着头脑。
“我家那边我也不知道交购置税的网点在什么地方,然后还需要准备些什么东西,这些不太清楚。”市民张广顺说道。
据展厅主管王经理介绍,很多人购车后都会咨询他们关于办税的事宜,比如哪些网点离客户家近,哪里排队的人少,但是有些客户的住址周边情况他们也不是很清楚。
据济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蒋学武介绍,济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的“智慧地图”,可以查找到距离购车地点最近的办税服务厅,同时从“智慧地图”也可以了解缴纳车购税需要的流程、资料,以及预约交税的时间。
如何便捷地缴纳车辆购置税是每一位新买车辆的市民特别关注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济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蒋学武表示,在比较集聚的汽车交易中心或者4s店,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实现购车、缴费、缴税、上牌、提车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如果达不到集聚一条龙服务条件的,鼓励新购车市民少跑路,多走网络,实现从网上办税、手机办税以达到便捷效果。
蒋学武表示,微信支付在2023年1月份可在全市普遍推开。支付宝支付,争取在一季度以前在全市全面推广。
记者:李小聃
编辑:李雨
【第3篇】车辆购置税票查询
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车辆购置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途径已全面启用,纳税人只需在电脑端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进行操作,即可足不出户缴纳车辆购置税。目前,已有车主顺利通过网上申报完成车辆购置税的缴纳。
据市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系统可受理省内开具机动车发票的国产车辆申报缴税。用户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后,可按照系统提示选择车辆上牌地、导入车辆合格证信息、发票信息等并核对申报信息后,可完成车辆购置税的申报操作。在完成缴税后,纳税人还可进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查询,缴税信息与公安部门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同步,真正做到全程网办。
纳税人网上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即可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不仅节约办事时间成本,更方便了群众生活。下一步,税务窗口将继续不断开拓多元缴税方式,优化综合服务,提升办税效率,最大程度上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大江晚报记者 芮娟
【第4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
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的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单位和个人。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购买自用,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进口应税车辆。
进口自用,直接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的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受赠使用,受赠人接受自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行为。
自产自用,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自己消费使用的行为。
获奖自用,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其他自用,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拍卖、抵债、走私、罚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
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计税价格=全部价款/(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其中,购置应税车辆时取得的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
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第5篇】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第九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五条 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6篇】车辆购置税退税通知
2023年7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正式施行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
买车会更便宜吗
新能源车要不要交购置税
如果忘记缴纳车辆购置税
会产生什么后果
我执法 我普法
9月17日,福州市委依法治市办、福州市司法局、先锋944福州新闻广播推出全媒体普法栏目《我执法•我普法》第二季第一期。
这期直播中,我们跟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前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了解车辆购置税的征缴过程,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本次直播过程中,执法人员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普法干货?榕小豸带你一起看!
普法课堂
问:车辆购置税是什么?
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专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和支持地方道路建设。也就是说,缴纳车辆购置税,其实就是支持国家的道路交通建设的一种方式。
问:我们市民朋友肯定很关心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会导致购车成本上升吗?
不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202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前后都没有变化,不会导致购车成本的上升。
▲网上办税
问:如果忘记缴纳车辆购置税,会产生什么后果?
如果逾期未缴纳车辆购置税,那么需要缴纳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手机办税
问:车辆购置税有什哪些优惠政策?
现有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共有12项,其中能直接让老百姓广泛受益的有以下3项:
一、为促进运输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纳税人购置挂车可以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为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规定,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现场办税
问:哪些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一)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3)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4)“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5)北京冬奥组委新购车辆;(6)新能源汽车;(7)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
问:车辆购置税可以退税吗?具体情形有哪些?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并区别不同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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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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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交车辆购置税需要带什么
现行的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对于普通消费者个人购车 购置税的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按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乘以10%即为应缴纳的车购税。
例:假设购买一款车价为117000元的车型,消费者需要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的税额为: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11.7万元÷(1+17%)×10%=1万元
(2)纳税人购买进口自用车辆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2023年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第8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批
【ev视界报道】12月19日,工信部公告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一批)。目录显示,纯电动汽车的乘用车部分,共有57款产品在列,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共有33款产品在其中。
纯电新车中值得关注的车型有续航超过1000km的极氪001(搭载140kwh宁德时代麒麟电池)、最高续航646km的奔驰eqe suv、续航545km的别克electra e5、最高580km续航的smart精灵#3等。此外,捷尼赛思gv70纯电版一款进口车型也在其中。具体可以参阅下表:
而在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方面,进口雷克萨斯rx450h+、理想l7等车型在列。具体可以参阅下表:
【第9篇】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系统
年关将至,不少朋友们都有购置新车的计划~为方便广大纳税人购车缴税,厦门市税务局近期对车购税网上申报功能进行了升级完善,快一起来看看吧~
一、入口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登录后进行业务办理。
二、选择登录方式,录入账号密码
(1)如办理车购税的为企业,请点击企业帐号登录,录入帐号信息,点击“登录”。如果您没有账号,请立即注册。
(2)如办理车购税的为自然人,请点击自然人登录,选择[居民身份证],录入证件信息,点击“登录”。如果您没有账号,请立即注册。
三、登录后路径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按期申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四、车购税申报(企业或自然人自行办理)
(1)点击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自行办理)”的【申报】按钮。
(2)勾选“我已阅读并遵守上述条款”,点击【继续】按钮。
(3)录入发票及车辆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
(4)录入“地址”并选择“办理注册登记”,系统带入车辆拟登记地点。
1.录入地址(如系统自动带出请确认是否正确)
2.如您的车辆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是否办理车辆登记,请选“是”,自然人的登记地点统一为思明区,点击下一步;如不需要,请选“否”,直接下一步,申报信息不体现注册地。
(5)点击【计税】,查看计税信息。
(6)点击【申报】,进行提交。
(7)查看回执。
注:免税车辆可直接打印完税凭证前往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征税或减税车辆可在回执页点击缴款按钮进行税款缴纳操作。
(8)如为免税车辆办理申报,无需缴纳税款,可直接点击【完税凭证】,可查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前往公安交管部门办理。
(9)若有需要,点击【打印申报表】,可打印申报表。
五、查询打印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按期申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缴款查询及打印’的【申报】按钮,可查询打印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六、若为征税或者减税车辆申报,需要缴纳税款
(1)除可在上述回执页点击缴款按钮进行税款缴纳操作以外,还可以通过车购税申报首页点击 “车辆购置税缴款查询及打印”的【申报】按钮。
(2)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待缴款信息。
注:如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请在申报当日内完成车购税税款缴纳。否则系统会在当日24点,将申报当日未缴款的申报记录作废,后续需要重新办理车购税申报及缴款操作。
(3)点击【缴款】按钮,进行缴款操作。
(4)选择缴款方式,点击【立即缴款】按钮。
注:1.如企业或自然人签订三方协议,可通过三方协议缴款;如无三方协议可选择银联缴款、银行端缴税方式。
2.如进入车辆购置税清缴税款界面无缴款信息或缴款出现异常情况,请选择银联缴款,然后点击【未缴款凭证作废解锁】按钮,作废异常信息后,即可重新发起缴款操作。
(5)录入银联信息完成缴款。
(6)缴款成功后,点击【完成】按钮,即可查询完税凭证。
点击转开完税凭证,可进入完税凭证下载查看界面。
在家就能完成
自购车的申报缴税全流程啦~
快快乐乐买车
轻轻松松缴税~
冲鸭!
【第10篇】查询车辆交购置税时间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变,家家户户上基本都会购置一台汽车,主要是为了出行方便。然而,买车是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前几年国家也出台过减免政策,导致现在具体要缴纳很多税额,很多人表示不是很清楚。那车辆购置税2023年收费标准是多少?具体怎么计算?在哪里交?刚子为大家整理网上交费流程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是什么?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二、2023年车辆购置税收费标准
根据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汽车购置税的税率为10%。
1.车辆购置税怎么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3%)。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3%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3,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2.举个例子
也就是说当车主在买新车的时候,如果汽车发票上的裸车价为20万元,那么车主应该缴纳的汽车购置税为:20万÷1.13×10%=17699元;如果发票上不含税价为20万元,那么车主应该缴纳的汽车购置税为:20万×10%=20000元。
3.免征购置税车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三、车辆购置税在哪里交?
1.纳税人前往当地办税服务大厅,在相关窗口申请缴纳车辆购置税(携带购车发票原件、购车发票报税联原件、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登录当地“税务app”进行线上办理,省时省力;
3.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由4s店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四、车辆购置税网上交费流程
1.第一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网址
2.第二步
办理路径:【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申报】
3.第三步
进入该模块,阅读“用户须知”,点击【同意】
4.第四步
选择“车辆上牌地”,点击【下一步】;
5.第五步
录入发票信息:本人登录操作时,系统自动带出发票信息,确认无误后,勾选发票,点击【下一步】;非本人登录操作,可录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击【查询】,带出发票信息,确认无误后,勾选发票,点击【下一步】。
6.第六步
生成申报表并确认税款:自动带出税款、发票、纳税人、车辆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申报表】;
7.第七步
税款缴纳:点击【下载打印申报表】,可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8.第八步
点击【生成付款码】,进入付款界面。点击【生成付款码】,进入付款界面;
9.第九步
缴款成功后,打印出《电子缴款书》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作为缴纳凭证。
总得来说,现在买燃油汽车都是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但是买新能源汽车是不需要的,如果不想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可以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
【第11篇】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免税
要买车的,恭喜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27号明确,2023年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于这项延续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1、依据现有政策免征车辆购置税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此次延期一年,至2023年12月31日。
2、并不是所有的新能源汽车都属于免税范围,具体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列入目录)才行,大家在买车的时候,要问明白。
3、注意相关的时间节点是以购置日期为准,而购置日期的确定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据的开具日期为准。
4、购买新能源汽车,除了免征车辆购置税,还有车船税和消费税的免征优惠,另外还有一些诸如上路权限、拍照指标、购置补贴等方面的“特权”。
5、单就车辆购置税而言,如果车商不提价,以一辆20万左右的新能源汽车来讲,消费者可以节省大概17000多块钱。
注:具体车辆购置税计算方式:10%*[发票价/(1+13%)],其中10%是车辆购置税税率,13%是增值税税率。
有人对车辆购置税不是十分的了解,顺便在这里给大家详细聊一下跟车辆购置税的有关内容。
1、是不是所有的车辆都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不是的,除了免征的,只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规定如下:
2、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多少?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税率是10%,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区分购买自用、进口自用、自产自用、受赠、获奖等情形,具体如下: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是如何规定的?
车辆购置税的相关征管内容,我们给大家从征收机关、申报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免改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梳理:
4、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有什么区别?
对于很多财务人而言,可能把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船舶吨税比较容易搞混。我们简单的给大家做了一个对比表,供大家参考。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表中并没有涉及一些散落在各个文件里的最新的减免税信息:
好了,本次车辆购置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和内容,就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最后问一句大家:在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条件下,你们买车会优先考虑新能源吗?
【第12篇】车辆购置税和发票交税
5月23日财政部发布最新车辆购置税政策,大体内容没有变化,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依然为10%,但计税的方式有所变化,因此消费者购置新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也有变化,购买折扣越大的车可少交税。
7月1日之前仍按照旧政策进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以厂商指导价或开出的发票金额进行计算,而新政明确规定,计税方式是根据新车的成交价格来计算。
公告明确,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该方案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郎学红解释,“之前是跨档上购置税,这个档是根据厂家指导价给出来的档次,根据买车的价格跨一个最近的档。而现在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来计税,目前车辆价格都有终端折扣,所以消费者缴纳的税费应该有所减少。”
同时,郎学红还指出,目前市面上部分热销车型会出现加价销售的情况,因此消费者就会支付更高的购置税。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车辆购置税实行按年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单车不含税价格不超过30万、排量不超过2.0升的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这里的乘用车指的是不超过9个座的客车,不包含货车。最终以《出厂合格证》,进口的机动车以《车辆电子信息单》所载定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解读:这个公告就是为了促进汽车消费,拉动汽车产业而定制的,对那些买车换车还很犹豫的同学绝对是一种推动,配合不少地方政府的购车补贴,大部分都会在年底前下手,今天股市汽车整车板块大涨就是对这个政策在资本市场上的兑现。假如小明买了一辆符合减征要求不含税价30万的车,那么他将节省的购置税为30万×10%×50%=1.5万,够一年保险和保养的费用了,确实是一个非常大的利好!
感谢政府的购车刺激政策,让想要买车的和想要换车的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实惠,政府为了拉动内需和打通全国内循环也是拼了!
【第14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5月3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购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的,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核定其应纳税额。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以及同类应税车辆无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购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减税项目,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纳税人没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按照其申报的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纳税人无法按照规定提供申报资料的,可以依据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机关的文书,为其办理补税手续。
十一、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交。
十二、本公告所称的纳税人身份证明: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本公告所称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本公告所称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十三、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款足额入库或者办理免税手续后,将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款所指税款足额入库的情形包括: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十四、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证件号码等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更正,但是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者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车辆购置税税款。
(三)纳税人名称和证件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并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五、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车辆发票信息、车辆共享信息等数据,构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车辆购置税风险防控管理。
十六、税务机关可以因地制宜,积极推行车辆所涉及税种的联动集成管理。
十七、纳税人在2023年6月30日(含)以前购置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2023年8月31日(含)前,可以依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自2023年9月1日起《免税图册》停止执行。
十八、本公告涉及的《纳税申报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九、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三)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纳(免、减)税申报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合格证编号(货物进口证明书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cc)”栏,分别按照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车辆品牌和车辆型号、排量填写。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不含税价”栏,分别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项目填写。
7.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
(1)“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号码”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号码;免征关税应税车辆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注明的编号。
(2)“关税完税价格”栏,通过《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资料进行采集,顺序如下:
①《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
② 在免关税的情况下,通过《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和消费税税额计算关税完税价格;
③ 在免关税和免或者不征消费税的情况下,采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完税价格;
④ 在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均免征或者不征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资料采集关税完税价格。
(3)“关税”栏,填写《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
(4)“消费税”栏,填写《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8.“其它有效凭证名称”“其它有效凭证号码”“其它有效凭证价格”栏由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按取得的相应证明资料内容填写。
9.“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或者生效日期。
10.“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境内购置车辆,按照车辆相关凭证的不含税价填写;
(2)进口自用车辆,按计税价格填写,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11.“申报免(减)税条件或者代码”栏,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填写文字或者代码: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c.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d.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e.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f.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12.“是否办理车辆登记”栏,如填写“是”,则“车辆拟登记地点”栏应填写具体县(市、区)。
13.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在办理退税申请时填写(打印),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2.“税人名称”栏,填写办理退税申报时提供的纳税人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3.“证件名称”栏,单位纳税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证件名称”栏填写的证件的号码。
5.“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栏,填写纳税人用来接收国库退税税款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开户名称。
6.“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栏,按车辆合格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对应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填写。
7.“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税金额。
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有效凭证)上注明的开票日期。
9.“申请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的退税金额。
10.“退税原因代码”栏,按表中右侧对应原因选择相应的字母填写。
11.本表(一车一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国库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
为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起草思路
进一步细化、明确《车购税法》的相关规定,保证《车购税法》顺利实施;提炼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为税务部门制定相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性文件提供基础依据。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内容
《公告》共十九条。明确了车购税“一车一申报”制度,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地点,申报纳税、退税申报所附资料,计税价格核定,完税信息更正,过渡期安排等。
(二)全面落实“放管服”的改革
1.尊重纳税人利益。借助《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2.尊重市场经济。《公告》取消了对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的界定,尊重了市场经济当中发生的“正当理由”。
3.便利纳税人办税。借助《车购税法》取消纸质证明的契机,全面废止了有关纸质完税证明的规定。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之间实现电子传输完税信息,减少认证手续,大大方便征纳双方。
4.减轻纳税人负担。一是取消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管理制度,企业不再提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图片等资料信息。二是取消了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方面的规定。
5.取消部分办税资料。一是取消各类申报资料36份;二是明确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构建车辆购置税管理新格局
《公告》提炼了车购税风险防控管理、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经验。
【第15篇】单位车辆办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商城县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车辆购置税“一站式”办结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部署,自2023年3月15日起,我局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服务大厅内(金刚台大道与中山路交叉口向北200米)增设两个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和一台车购税自助机器,办事群众可在车管所内一次性完成缴税、上牌业务办理。
望广大纳税人相互告知,咨询电话0376-7951651。
国家税务总局商城县税务局
2023年3月12日
【第16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尊敬的纳税人: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因工作需要,自2023年10月29日起办公地址迁至掇刀区白庙路66号(荆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大楼),电话号码:0724—6815306;邮编:448000。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车购税分局的关心、支持与帮助,若因单位迁址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2023年10月18日
来源:荆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