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是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是,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是
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1、在境内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销售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重点提示: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时,从购买方取得了货币,这是我们最常见的销售方式;从购买方取得了货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物易物;从购买方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如取得债权或抵减债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赊销和以物抵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物易物、以物抵债都属于销售货物的范畴,一定不要混同于视同销售行为。
3、货物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实物操作:纳税人销售货物时没有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吗?
神龙伟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纳税人)将下脚料销售给职工,直接收取现金,没有开具发票。请问:该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需要缴纳应该如何缴纳?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本例中若企业销售下脚料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有人认为销售货物没有开具发票,就不需要缴税,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是否已经开具发票完全不相关。销售实现了,即使纳税人没有开具发票,纳税义务也已发生,也应该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当然,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只能说,企业销售下脚料(如果不属于省局明确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范围),但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是一种发票违法行为。毋庸讳言,已经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纳税人如果当期不申报缴纳增值税,申报比对时,就会出现异常;没有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纳税人如果当期不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很难及时发现,所以使人产生上述误解。
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下脚料收入,不论购买方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由销售方的身份决定,与购买方无关。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均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2篇】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中对纳税人的划分;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对市场主体的划分,增值税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小型微利企业之间没有对应关系。
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如企业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全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可以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某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480万元(含税),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其销售对象主要是最终消费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特别要求,购进金额(含税)390万元。
(1)如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能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1.03*0.03=13.98万元
(2)如选择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可以抵进项。
应纳增值税=(480-390)/1.13*0.13=10.35万元
在这种条件下,由于进项较多,增值率较低,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较低;反之,进项较少,增值率较高,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低。
3、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暂无该政策的延续。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3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023年初级《经济法基础》必背的10个小口诀
不少同学在学习《经济法基础》的时候,觉得很头疼,这门课需要记忆的东西太多啦!而且总是记不住、记了又忘……为了帮助广大学员高效学习,考呀呀网校老师总结了《经济法基础》必背的10个小口诀,通过有趣可爱的小口诀,经济法基础拿分从未如此简单!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知识点1:单位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②重要性原则;
③制衡性原则;
④适应性原则;
⑤成本效益原则
【小口诀:重拳制城市】
知识点2:支付结算的原则:
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②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③银行不垫款
【小口诀:款谁垫】
知识点3:支付结算不能更改的事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小口诀:收金日】
知识点4: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小口诀:出首付】
知识点5: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
自出票日起10日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商业汇票
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小口诀:本2支10汇1】
知识点6: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小口诀:背出城堡】
知识点7:预付卡的现金购买及充值限额
购买: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50000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
充值:不分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
【口诀:一万以上要实名,个人购买多个零,充值一律是5000】
知识点8:增值税征税范围:七项服务,包括: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电信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建筑服务
【金先生电交邮件】
知识点9:光租、干租都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而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小口诀:光杆司令】
知识点10:期租、程租、湿租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小口诀:屈臣氏】
【第4篇】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
1. 增值税
1.1. 征税范围(一)
1.1.1. 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1.1.1. 销售货物
1.1.1.1.1.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1.1.1.2. 销售劳务
1.1.1.2.1.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1.1.1.2.2.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1.1.1.2.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1.1.1.3. 销售服务
1.1.1.3.1. 交通运输服务
1.1.1.3.1.1. 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1.1.3.1.2.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1.3. 【易混点】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程租、期租、湿租(交通工具+人):交通运输服务。
1.1.1.3.1.4.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1.5. 【易混点】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1.6. 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1.7. 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1.8.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1.1.1.3.2. 邮政服务
1.1.1.3.2.1.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1.1.3.3. 电信服务
1.1.1.3.3.1. 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1.1.3.3.2.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1.1.1.3.3.3.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4. 建筑服务
1.1.1.3.4.1. 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1.1.3.4.2. 【易混点】有形动产修理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建筑物、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1.1.1.3.4.3.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4.4. 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属于其他建筑服务。
1.1.1.3.4.5.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5. 金融服务
1.1.1.3.5.1. 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1.1.3.5.2.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5.3.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5.4.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1.1.3.5.5. 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1.1.1.3.5.6. 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1.1.1.3.5.7.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1.1.1.3.6. 现代服务
1.1.1.3.6.1. 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1.1.3.6.2. 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1.1.1.3.6.3.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4.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5.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6. 【易混点】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性租赁。干租、光租(交通工具):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1.1.3.6.7.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8. 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都属于商务辅助服务。
1.1.1.3.6.9.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10.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11.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6.12. 【易混点】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7. 生活服务
1.1.1.3.7.1.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1.1.3.7.2.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7.3.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7.4.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3.7.5.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1.1.1.4. 销售无形资产
1.1.1.4.1. 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1.1.1.4.2.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1.1.1.4.3. 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1.1.1.5. 销售不动产
1.1.1.5.1. 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1.1.1.5.2.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1.1.6. 进口货物
1.1.1.6.1. 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增值税—征税范围(一)
【第5篇】不属于增值税税率为13%的是
财税[2017]37号:自2023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
即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四档改为三档:17%,11%和6%。从而使税收环境更加简洁透明,相关企业负担也会减轻。
下面来介绍下由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税率的征收范围。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a、干姜、姜黄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b、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c、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士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士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1-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按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5)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沾虫板、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说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6)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7)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8)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