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现在创业者注册公司越来越多,公司注册后就意味着正式营业,新的公司开始也需要缴税的,那么有些企业老板们就要了解一下要哪些缴税项目。
首先企业从交税的项目而言可以大体分为四项: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一般的企业交税都是根据其经济性质和经营业务来确定企业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
一、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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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税税率是从3%-5%不等,是根据企业不同的经济性质和业务模式来进行最终的确认,
例如: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像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5%~20%。
二、增值税
增值税就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是由国家税务局进行负责征收。
增值税的纳税人还可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都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为3%。
从2023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直直接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是根据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第2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十一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税屋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提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3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提示——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86号)】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税屋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条 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财税〔2017〕37号:((一)除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规定执行。】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3篇】营业税和增值税哪个高
增值税:
1、投资者输入“税项”或“税率”搜索,可以在财报中找到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2、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税分离。
茅台出厂价819元,但只有700元是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按17%交增值税,也就是700*17%=119元
3、增值税在报表中并未体现成一个科目。
营业税:
1、可以通过税判断出厂单价:
销量=消费税/税率;单价=销售收入/销量
所得税:
1、三种税的区别
增值税:有“增”才交,没“增”不交
营业税:有“营”就得交
所得税:有“赚”必交,没赚不交
2、所得税本质:国家优先的25%现金分红权,没有盈利就不用分红。
3、注意高所得税率公司投资机会
子公司a亏损750万,不交所得税。子公司b赚1000万,所得税250万。合并报表,工总司赚250万,所得税250万,税率100%。一旦剥离亏损的a公司,不可限量。
3、子公司已交所得税,再分回上市公司,进“投资收益”,则上市公司不会再交税。
【第4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税屋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提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3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提示——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86号)】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税屋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条 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财税〔2017〕37号:((一)除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规定执行。】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5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一、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五条,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三、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地方教育费附加
【例】以陕西政策为例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0]20号)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五、印花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第二条,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六、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第五条,关于个人互换住房的征免税问题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例】陕西核定率征收率1%
《关于明确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契税
《契税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第一条,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此条规定,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第6篇】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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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营改增;交通运输业;影响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3
1.2.1研究方法 3
1.2.2研究内容 3
1.3研究范围 3
第二章 营改增的研究现状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 5
2.1 研究现状 5
2.1.1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5
2.1.2“营改增”的行业选择及进程的研究 5
2.2交通运输行业的资金投入特点 6
2.2.1交通运输企业的资金投入 6
2.2.2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计算与资金投入的关系 7
第三章 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9
3.1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9
3.2营改增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9
3.3营改增对具体交通运输行业影响的差别 9
3.3.1营改增对公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10
3.3.2营改增对于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 11
3.3.3营改增对于水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11
第四章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经验借鉴 12
4.1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设置 12
4.2 部分国家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政策 12
4.2.1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12
4.2.2对一些特殊的交通运输劳务免税 13
4.2.3对跨国运输劳务实施零税率 13
4.3 对我国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经验借鉴 13
第五章 建议与结论 14
5.1对当前营改增在交通运输行业存在问题的建议 14
5.1.1进一步实行差别税率政策 14
5.1.2增加抵扣范围 14
5.1.3发票制度改革 14
5.1.4妥善解决各级财务配置矛盾 14
5.2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1)营改增的背景
1994年的税改工作实施之后,我国构建了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类税务共同征缴的税收结构,也就是说,经营性的商品以及维修加工服务项目要上交增值税,而别的服务活动、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则需上交营业税。二者界限分明,共同执行。在过去20年的运行过程中,两税并立的格局显著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1994年所制定的税务机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由于都具备流转税性质的两类税务处于差异化的层次中,因此无论是税负能力、征缴手段还是税务制度,二者都会互相进行对照,无论是对哪一种税务进行改革,别的税务也会于同期发生一定的变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全球化经济在国内企业中体现得愈发明显,社会分工也更为细致,导致两税并立所存续的根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而其自身的固有缺陷在当下也表现得更加清晰:
其一,两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对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给了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然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税基不宽广,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二,增值税 的征税范围仅限于一小部分第三产业的行业,对服务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其三,由于两税并行,征收管理中出现了许多困难。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难以划分商品和服务的比例。
当前形势下,逐渐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直至取代营业税,是大势所趋。
十一届人大于2023年第一季度末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23年——2023年)规划纲要》,其中的《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这一章节里清晰地要求,必须拓展增值税所涉及的征缴区间,并缩小营业税等相关税务的范畴。同年10月底,国务院常委确定于2023年年初开始,选择试点区域及产业进行新增值税的实验工作,有步骤地将现在上交营业税的产业置换成上交增值税。
(2).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所谓的“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就是将当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部分行业,替换成征缴增值税,经由增值税所产生的抵扣效果防止二次征税,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我国,增值税的引进和发展经过了一个个实践的过程,具体的时间如下表所示:
表1.增值税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1979年 将增值税机制纳入实践领域,最早仅在上海、襄阳以及柳州等地开展了试点工作
1984年 国务院出台增值税条例,将钢材以及汽车等12项产品纳入征缴范畴
1994年 将增值税的征缴区间拓充为所有的商品及修理加工服务,而针对别的服务活动、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则收缴营业税
2023年 上海作为第一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试点
2023年 陆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试点
由上表可见,交通运输业一直是国家增值税改革中的一个重点行业,具有较好的基础;另外,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密切相关,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在上海试点中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企业,基本都是交通运输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以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研究对象。
1.1.2意义
交通运输属于生产服务领域里的代表行业,它属于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与目前的很多征缴增值税的产业关系密切,另外,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具有良好的改革基础。将其增加到增值税的缴纳领域里,既能够显著提升我国的财政资金,也能够让不同企业处于较为平等的税务环境下,优化资源配置;同时还能够让我国和世界紧密地维系在一起,制定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相协调的增值税标准机制。
1.2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2.1研究方法
在研究过程中,本文通过查阅文献和分析,运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来探究营改增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具体有:
(1)文献研究法。
本文根据研究目的,搜集了大量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的资料和国内学者对于营改增问题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探讨研究,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的分析研究,为改征增值税后的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税负的变化研究提供充分的依据,并根据税负变化原因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2)对比分析法。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对比分析方法。交通运输业作为服务业的细分行业具有其独有的特点,然而交通运输业又可以再继续细分为多个行业,分别有陆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和交通运输辅助业等。虽然这些行业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具体来看又分别呈现不同的特点。因此本文在对不同行业进行分析时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各个细分行业的不同情况,为我国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7篇】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昨天小编收到了国家的退税款,身为一个从事造价行业的人员来说,也是需要了解一下税法知识的。做造价工作的人去研究税法稍微和本专业知识远了点,但算现实的工作,本身与价格打交道的造价业务无时无刻不会涉及财税知识。知道点税收知识也是一种经验的提升。下面从几个大家经常提出的问题解释:
1、材料价里含税了,为什么还要计取税金,是不是重复了?
这里回答得明确一点,绝对不重复!材料 、半成品、甚至是象活动家具、电器等成品,里面包含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及其附加税费),而建筑行业所交纳的是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虽然这四种统称流转税,但计税的次序是不一样的,在没有特殊注明的前提下,计税公式顺序 营业税率*(1+增值税率*(1+消费税率*(1+关税税率)),材料 、半成品、还是成品在工业化大生产的流通环节中,按税法规定可能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到了建筑环节,实际就进行到最终消费者手中。
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在流通过程中只针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在前一个流通环节交的税是可以抵扣的,最终消费者是增值税的交纳人,材料带发票意思就是如果材料卖是100元,增值税就是17元,施工企业购买材料就要花费117元,如果不考虑其他的运输、损耗、搬运、装卸、保管等费用,建设方暂估价材料确认价要按117元认价,而不是100元,所认的117元同样还要继续交营业税,如果前期暂估价材料按100元计入造价,结算时(117-100)*材料结算数量*(1+营业税率及附加),也就是清单和定额里的税率。
2、这是财务人员问的问题:预算里的税收收入怎么和交税额不等?
现在税率改变了,以前3%的营业税,3%*7%的城建税,3%*3%的教育费附加计算,三项税收及附加合计=3%+0.21%+0.09%=3.3%
如果按税法税率计取造价税金,税前造价100万*(1+3.3%)=103.3万,但交税时税法是以造价总额计税,应纳税额就成了103.3万*3.3%=3.4089万元,交完税103.3万-3.4089万元=99.8911万元,这么一返算100万的工程,因因交税施工方赔了1000多元,所以说预算的计价和税率不是3.3%,而是3.4%,下面再看一下计算结果:100万*(1+3.4%)=103.4万,纳税额103.4万*3.3%=3.4122万元,103.4万-3.4122万元=100万,预算计价时把造价中应交税额所交的税自行消化了。
没有人可以随意改变税法,但可以按税法税率倒推计取税率,这是两个概念,倒推计取税率并不违法。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税率(%)=【 1/(1-3%-(3%*7%)-(3%*3%)-(3%*2%) )-1】*100%=3.48%
县镇:税率(%)=【 1/(1-3%-(3%*5%)-(3%*3%)-(3%*2%) )-1】*100%=3.41%
农村:税率(%)=【 1/(1-3%-(3%*3%)-(3%*3%)-(3%*2%) )-1】*100%=3.28%
3、我们交的是5%的税率,为什么审计(或甲方)只计3.48%的税率?
营业税属于地税,地方为了方便计税,对一些小公司企业所得税出台了定率税率,就是按营业额为课税对象,不管利润高低,收取同样比例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这个税率是1.6%,加上3.4%的营业税就是5%,这个5%税率统称综合税率,造价时,甲方只会对你3.4%营业税买单,不会对1.6%的所得税付款,这就是为什么交的税比得的税多的原因,回去需要花点时间跟老板解释清楚,这真不是造价人员的错,也不是甲方或审计人员的错。
4、我们要对总造价进行让利,是在税前让还是在税后让?
还拿第二题为例,如果总价95折:税前让=100*0.95*1.034=98.23万元;
如果是税后让100*1.034*0.95=98.23万元;
不管在哪个,应纳税额=98.23万元*3.3%,小学数学也很重要。
不管什么税种,都要先确定个纳税基数,这个纳税基数统称应纳税额,税法中的应纳税额不是一般人想象的随便一个数都可以成为应纳税额,拿建筑营业税就纳税额来说,就是承发包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金额才能被称做应纳税额,不是施工方已发具发票的金额汇总,也不是合同协议书上的白纸黑字金额。投标方打折方式不管是在什么时间,什么阶段,什么地点,什么比例,应纳税额只有一种解释,应纳税金只有一个数公式=应纳税额*税法税率。
5、甲供材税金怎么处理?
一般生产、流通行业的建筑方,甲供材是要计入工程造价的,因为涉及交工转固的问题,取不到建筑行业发票,他们自购的材料在财务帐务里不容易处理。
在造价时,甲供材其他的费用可以不取,但税金一定要取,公式=甲供材金额*(1+税率),退甲供材时,可以什么都不留,但税金一定要留下,公式=甲供材领用金额*(1-可留取的费率),因为在退甲供材时间段,甲供材产生的税金早就交纳一大半了,有些造价人员还要把计取的税金退回去,不是在做赔本买卖吗?
6.施工老板如何理解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营改增之后,工程造价做到了真正的税价分离。
一、就施工企业而言,需要缴纳的税金有:
1、企业所得税
企业盈利后才需缴纳,在单个工程项目中不用考虑。
2、增值税
单个项目工程造价=不含税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计税依据为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
二、为什么工程造价中仅有销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去哪里了?(云南等地区例外)
我们先解释几个名词,答案自然就出来了:
1、不含税工程造价
采购材料收到的发票上有三个数据:金额+税额=税价合计。我们的不含税工程造价是不含税额的。
2、销项增值税
上述发票中的税额,对材料供应商而言叫销项增值税,对材料采购方而言叫进项增值税。
3、当期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营改增前,工程造价的税金是包含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的。但营改增后这三项费用并入企业管理费里了。
三、举个例子。
甲施工企业承包1090万的总包工程,花927万成本(假设全是税率3%的发票),则:
1、甲的施工总造价1090万=1000万不含税工程造价+90万销项增值税;
2、甲取得900万税率3%的进项税票;
3、甲的应纳增值税=90-900*3%=63万(注意区别于90万的税金);
4、甲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63*12%=7.56万(假设三项税率和为12%)。
此7.56万并入了工程造价的企业管理费。故成本分析时,注意现在的综合单价和以前有所区别。
7.营改增之后,此税金已非彼税金了?
某固定总价合同,政策性风险均不调整,合同价款按11%计算,而发票按10%开具,此时,如果你认为合同价款那就应该扣除1个百分点,那么可以证明的是孜孜以求的你,并未理解增值税。
又比如今天,又是同行跟我讨论,某工程按3.36简易计税方式计价,但我却开的11的票,是不是只有自己该倒贴这个税点了呢?
这都不是营改增的真相和重点。
很多人在营改增之后并未真正理解很多税金的概念。
营业税时代价款里的税金就是实际缴纳的税金。
营业税时代,税金是所谓价内税,由施工企业承担。因此形成工程造价中的税金和实际缴纳的税金是完全一致的,2023年5月1日以前都是这样,因此这也根深蒂固地影响了很多人的思维,认为价款中的税金就必须和发票中的税金相一致,然而,2023年5月1日之后,却真不是这样。
增值税时代,价款里的税金不是实际缴纳的税金。
增值税时代,税金是所谓价外税,由业主承担,理论上由施工企业代收代缴,定期上交国家。
价款中的税金: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的约定,即计价程序中的规定形成工程造价,即合同价款,即含税销售额,至少当前的合同都是这样约定为一个含税总造价。这个价格中的税金只是作为价款的组成部分,某种程度上讲是个象征意义的税金,是造价管理部门力图贴近纳税现实而制定的计价规则。根据这个规则,通过招投标等商业行为,根据合同法等确定了双方的含税销售额。
发包人承担的税金:增值税时代,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承担者, 而当纳税人根据税法履行纳税义务时,作为消费者的发包人所承担的税金,却不是合同价款里的税金,而是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含税销售额/(1+9%)*9%,这个算法跟合同价款中的税金算法毫无干系,简单粗暴地讲,税务机关收税时根本不会看你合同价的组成以及其税金多少。当然发包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也可以在建筑物下一轮转卖过程中进行抵扣,如果谁不再转卖建筑物,也就是说这个流转链条断在谁手里,谁就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
承包人承担的税金:理论上承包人开具发票,将增值税代收代缴,定期上交给国家,但是一则自己实际承担的税金这跟合同价款中的税金同样毫无干系,二则这个工程其承担的实际税金也不是开给发包人的发票中的税金,因为承包人可以用自己的材料票进项税进行抵扣。
综上所述,增值税时代,合同里的税金不等于发包人承担的税金,也不等于承包人所承担的税金。前者属于工程造价的范畴,后者属于工程财务的范畴。造价人只要从容淡定地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好工程结算价款就可以了,不用去费尽心思查发票。
如上文案例,你去买条含税单价是100元的健身裤,当时开发票税率是16%,过段时间去取货时,一开发票发现税率是13%了,然后你去大闹门店,要求扣掉3个点,只付97元,那么大概率会被轰出去,建筑工程服务其实差不多也是这个意思。国家降的是商品税率,却不是降的哪一个合同中的商品价格。
3月16日全国主要城市螺纹钢、水泥、混凝土、砂石价格表
(数据来源:百年建筑网)
螺纹钢价格
3月16日螺纹钢绝对价格指数4755.23,日环比下跌0.03%。全国25个主要城市hrb400(20mm)螺纹钢均价4732元/吨,上涨2元/吨。重点城市:北京4600元/吨,上涨20元/吨;上海4720元/吨,上涨20元/吨;广州4900元/吨;西安4690元/吨,下跌20元/吨。
水泥价格
3月16日水泥价格指数469.46,日环比上升0.04%,全国26个主要城市p.o42.5散装水泥均价438元/吨,较上个交易日持平。重点城市:北京460-470元/吨;上海500-550元/吨;广州490-510元/吨;西安440-450元/吨。
混凝土价格
3月16日混凝土指数449.67,日环比持平,全国34个主要城市c30现款、非泵均价428元/方,较上个交易日持平。重点城市:北京435-455元/;上海490-510元/方;广州590-610元/方;西安470-490元/方。
砂石价格
3月16日砂石均价110元/吨,日环比持平。全国重点城市主流规格砂石市场报价:上海天然砂153元/吨、机制砂131元/吨、碎石118元/吨;广州天然砂171元/吨、机制砂126元/吨、碎石121元/吨;西安天然砂120元/吨、机制砂100元/吨、碎石9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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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如果无法取得足以抵扣的进项票,那13%的增值税,就要让公司“硬抗”吗?有没有能够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办法呢?
我们知道,目前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
其中一般计税法可以使用进项票与销项票进行抵扣,而简易计税法则不能,所以一般计税法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而简易计税法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但在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允许一般纳税人使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法,将13%(也有9%、6%)的税率降低为3%(2023年为1%),节税12%,但一经选定,则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那有哪些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法呢?
1、公共交通运输业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附件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将9%的增值税税率降为3%(2023年为1%)。
而交通运输服务就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2、动漫开发
上期我们在讲缺票企业如何节税的时候也曾说到,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了制作开发动漫产品而需要提供服务的环节,都可以申请简易计税,将增值税税率降至1%(2023年,2023年暂时未定)。
而动漫企业则包括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服务类企业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二条附件中规定,对包括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的五大服务类企业,可以予以简易计税。
4、特殊租赁服务
自2023年5月1日起,营业税正式更改为增值税,而在2023年5月1日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那么这两种特殊的租赁服务,是可以申请简易征税,将增值税税率降为1%(仅限于2023年,2023年暂时未定)。
5、清包工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这里说的清包工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半包形式,也就是某建筑服务公司提供建筑工人、建筑设计或建筑策划等,但最为重要的工程材料则由包工方提供,而被包工方最多只是采购了辅助材料。
此形式多存在于装修行业,即房主自供材料,装修公司只提供人力、以及装修方案。
6、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在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甲供工程与第5条所说的半包形式雷同,甲供工程中包括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均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可理解为帮别人修房,而房主提供设备、材料、动力等。
7、村镇银行
2023年《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8、试点期间的不动产销售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于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以及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等。
9、小柳服务
发票不够、合理节税的服务很多,但不同的人做同样的事情,效果也千差万别。最后,请大家记住“节税方法千万条,用错一条就要糟”。
另外,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处理好各类税务问题,做好税务筹划,也可私信柳哲节税!
【第9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在税收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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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23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23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23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23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23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23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四)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23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23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23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23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第10篇】增值税与营业税
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各项政策基本平稳落地。但实务中,由于房地产行业周期较长,一个项目从拿地、建设到销售,有可能跨越一个或多个年度,不少企业对营改增过渡政策不甚了解,从而导致税务风险。日前,房地产企业a公司就错误地把营改增之前预缴的营业税,抵减营改增之后销售商品房应纳的增值税,最终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300万元。
症状:
长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利用自主开发的税务风险分析系统,对a公司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进行分析时,得到这样的提示:a公司属于不正常情况,存在不计、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风险。
根据系统提示,税务人员借助“金三”系统进行分析,了解到a公司成立于2007年,于2023年9月建设完成唯一的房地产项目并开始销售;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但是,2023年5月~2023年9月,a公司都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诊断:
用营业税抵减了增值税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人员来到a公司,向公司财务人员了解情况。该财务人员解释道,a公司的这一房地产项目预计总销售额为24亿元,从开始销售到2023年4月30日(营改增之前),已在当地税务部门预申报销售额22.9亿元,预缴营业税1.1亿元,其中已开具购房发票(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的金额为11亿元,剩余的11.9亿元申报额需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2023年5月~12月,a公司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5.4亿元;2023年1月~9月,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1.5亿元;剩余的5亿元还要继续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因此,a公司从2023年5月~2023年9月都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其中包括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而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该财务人员表示,公司依据上述规定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并认为可以“理所当然”地用已缴纳的营业税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税务人员现场查看企业经营数据发现,a公司于2023年5月~12月办理了营改增之前完成销售的39套房屋的退房手续,这些房屋此后重新完成销售,但没有办理营业税退税,且继续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此外,a公司其他的库存商品被陆续销售,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仍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显然,交易完成后已不符合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的条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经统计,a公司自2023年5月~2023年9月实现增值税应税收入2.4亿元,未申报纳税,并用预缴的营业税抵减应纳增值税。
税务人员告知企业相关人员,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销售商品房预缴的营业税,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同时,根据规定,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不能抵减营改增之后新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增值税。最终,a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300万元。
处方:
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本案例中,a公司之所以发生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理解不到位,主观上认为营业税可以抵减增值税,从而产生了严重偏差。因此,企业应积极主动参加税收政策培训,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政策变化。税务机关也应借助智能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加强分析比对,发现异常应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涉税风险。
【第11篇】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好处
一、营改增的税法比较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的税目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九大类。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
1.部分服务调整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提供的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邮政服务业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2.纳税人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之后,从事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原本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含本数)。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3.税率调整
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分别是3%、5%、3%。
营改增之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服务部分,增值税税率11%,收派服务部分,增值税税率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参照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应税服务。
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国家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应税服务。
二、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营改增之前
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在计提、缴纳营业税环节,使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进行核算,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计提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缴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
(二)营改增之后
在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在购进、销售、缴纳环节,使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明细账户“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进行核算,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买价×税率。在购进时,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借方,记入“银行存款”等账户贷方;在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月末计算当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购入货物或劳务时,其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入购进成本;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贷方;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三、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税额抵扣法。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增值税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6%、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虽然表面上看税率提高了,但由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对税负的影响,应据不同行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作具体分析。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购置的运输设备、燃油以及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较高、使用年限较长,所以企业设备的更新不具有经常性,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以致每年的进项税额具有较大波动性。因此,在短期内可能由于抵扣不足而加重企业税负。
2.部分现代服务业
虽然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但由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大多数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企业的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部分资本有机构成较低而人力成本较高的企业,主要依靠技术、知识来创造价值,销项税额多,又没有大量的原材料采购,支出水平较高的职工薪酬又直接计入成本,所以进项税额较少,短期内税负增加,不过部分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财政扶持减轻税负。从总体上看,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是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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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
曾经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营业税已经不复存在了,已经光荣“退休”了,很多人还不知道吧?
据了解,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截止202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营业税全面推出历史舞台。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不同?
其一,征税范围不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指销售货物(指有形动产,也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其二,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其三,征税机关不同:营业税有地税部门征税,而增值税则有国税部门征税。
为了形象点,举个例子:
增值税:你100元钱买一辆自行车零件,组装后当作商品卖出,卖了300元,那么增值额就是300-100=200元。对这增值的200元征税,即是增值税。增值税有17%,11%,6%几种税率。
营业税:你开了个摩托车修理店,以提供修车服务为主,产生的营业额,要纳税。即是营业税。
其实也不必了解两者区别了,因为营业税已经不复存在了。
那么,买房交增值税有什么不同呢?
营改增过渡时期,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般计税方式,一种是简易计税方式。目前不动产销售适用简易计税方式,仍然按照5%的税率征收,但是计税依据却不同了。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有什么不同?举个例子:
你家的房子以200万售价卖出去,营业税应纳税额为:200万×5%=10万;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00万÷(1+5%)×5%=9.52万,少交了差不多五千元。
要注意的是,这种是简易计税方式,不是一般计税方式。目前个人转让房地产只是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第13篇】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别
▎技术分析丨by:世联评估
摘要
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于一般纳税人委托的房地产评估项目中的涉税问题,大家争论不一,其中争论最大的为评估结果是否含税?本文,笔者从营业税和增值税定义出发,对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内涵进行辨析,明确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而剖析不同评估方法税费的处理方式对房地产价格是否含税的影响。
一、“营改增”试点背景
2023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2023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资产评估业务操作中如何考虑“增值税”,是广大估价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其中,大家对一般纳税人委托评估的房地产评估项目结果是否含税,争议颇大。笔者从营业税和增值税定义出发,对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内涵进行辨析,明确价内税和价外税对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而剖析不同评估方法税费的处理方式对房地产价格是否含税的影响。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实质为价外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质为价内税。
价内税为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价格体制下,国家提取企业盈利的一种重要课税方式,产品价格由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税金组成;价外税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价格由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两部分构成,这种情况下国家以流通中的商品为对象所征的税款,只能作为价格附加。
(二)理论依据不同
价内税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经济学说,其基本思想是一定时期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分配给劳动者用于消费前,需要进行各项社会的必要扣除,而税收是其中的一项,相应价格由生产成本、平均利润率、税金组成,从而价内税成为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价外税的理论是西方经济学的税负转嫁理论。西方经济学认为,流转税税负是可转嫁的,最终由购买方承担。因此在购买商品时,购买方支付的金额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商品的价款,另一部分是国家税金。如果此购买方是中间生产者,它可通过再生产和销售商品,将税负层层转嫁,直至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所以价外税对于生产来说,是中性的。
由此可以看出价内税和价外税的本质区别在于,如果在生产环节征收价内税,会导致重复征税,而价外税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都不会引起重复征税,因而价外税是“中性”的。
因为,价内税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果某商品(a)为另一商品(b)的投入品,那么该商品a价格中的价内税将成为b商品的成本,包含在b商品的价格中,再一次随b商品被征税,从而造成重复征税。而价外税是独立于价格之外,从而也不会随成本进入下一商品的价格,自然也不会被重复征税。
即:如果某商品(a)为另一商品(b)的投入品,那么该商品a价格中的价外税将不会成为b商品的成本,(包含在b商品的价格中的仅为a价格中不含税的部分),跟随b商品被征税的仅为a价格中不含税的部分,故不会造成重复征税。这点可以通过对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进行佐证。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了重复征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价外税不属于商品的价格构成,或者说增值税并不包含在商品的价格中。且生产方、销售方亦不是增值税的负担者。那么评估中得出的价格是否含税呢?我们先看一下与增值税密切相关的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定义。
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与销项税额对应的概念,如在购销业务中,对于销货方而言,在收回货款的同时,收回销项税额;对于购货方而言,在支付货款的同时,支付进项税额。因此,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
税法对于销项税额的规定如下: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额。其含义如下:一销项税额额是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二销售额是不含销项税额额的销售额,销项税额额是从购买方收取的。即:销售方从买方收取销售额(不含税)与销项税额额,其中销项税额按销售额(不含税)的一定比例确定。至此可以确定,商品价格不包含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确定依据为商品价格,即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因此,评估中的价格是否含税与是否遵照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的程序有很大关系,下面我们站在一般纳税人角度,对不同评估方法中税费处理的方式对评估结果是否含税的影响进行分析。
四、不同评估方法中的税费处理方式
(一)成本法
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即商品的价格是依据其生产所必要的费用而决定,重置房地产的价格构成:
重置房地产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投资利息+销售税费+开发利润
目前业内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为土地成本 、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均不含税,得出的重置房地产价格不含税,一种为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三大费用均含税,得出的重置房地产价格含税,具体如下:
01
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销售费用为重置房地产价格价格的一定比例,投资利息、开发利润以投入的成本和费用的含税金额为基础计算,即:
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不含税土地成本+不含税开发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不含税现状房地产价格=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建筑物折旧。
02
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土地取得成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均为含税金额,销售费用为房地产重置价格的一定比例,投资利息、开发利润以投入的成本和费用的含税金额为基础计算,后续加回以房地产重置价格计算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即:
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含税土地成本+含税开发成本+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应交增值税额
上述公式可以分解如下:
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不含税土地成本+不含税开发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项税额之和+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土地成本+不含税开发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销项税额
由此看出,上面公式计算得出的房地产重置价格是含销项税额的。括号内为不含税房地产价格,加销项税额后为含税房地产价格。在得出房地产的重置价格后,需扣除建筑物折旧,在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的基础上直接扣除折旧时不合理的,因此:
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现状房产价格=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建筑物折旧
通过两种方式求取的现状房地产价格均为不含税,因为扣除折旧的基数采用不包含销项税额的重置价是更为合理的处理方式,且不含税重置房地产价格是符合价外税的原理,因此这种处理方式更快捷且合理,最后也可以通过加回增值税得出含税现状房地产价格。
(二)收益法
收益法的理论依据是预期原理,即:净收益=有效毛收入-运营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中运营费用=房地产税+房屋保险费+维修费+管理费用,确定净收益后再采用恰当的折现率,折现计算房地产收益现值。此处争议的焦点是租金收入和各项费用在评估过程中采用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采用不同的方式确定的结果是否含税?
评估过程中租金收入与各项费用均采用不含税价,则不含税净收益=不含税租金收入-不含税运营费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得出不含税净收益,采用合适的收益率,并结合物业剩余使用年期,确定的房地产收益价值为不含税价值。此处的税金及附加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评估过程中租金收入与各项费用均采用含税价,则净收益=(不含税租金收入+销项税额)-(不含税运营费用+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净收益=(不含税租金收入+销项税额)-(不含税运营费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不含税租金收入-不含税运营费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与上面租金收入与各项费用与均采用不含税价是一致的,两种处理方式得出的净收益均为不含税净收益,故两种处理方式得出的房地产收益价值均为不含税价值。
(三)比较法
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即在同一个房地产市场上有相近的价格,通过对相关因素的修正得出委估对象价格,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市场状况修正系数×区位状况修正系数×实物状况修正系数×权益状况修正系数
在选取适当的可比实例后,就要建立比较基础,在这里统一税费负担的时候对可比实例的价格的税费负担进行调整,如果统一为含税价格,进行修正后,通过扣税的方式可以得出不含税房地产价格,但增值税作为市场价格之外的因素参与各项修正不合适,因此统一为不含税价格后,再进行修正,直接得出不含税结果更合理,也更符合价外税的原理。
(四)假设开发法
假设开发法的理论依据与收益法一样也是预期原理,是“成本法”重置价格的倒算法,具体估价方法有动态分析法和静态分析法,静态分析法采用含税项与不含税项的结果与“成本法”不一致,分析如下:
一种为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含税,一种为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不含税,具体如下:
01
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含税,则:
在建工程(v)=(不含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进项税额(包含取得v的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包含取得v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包含取得v的进项税额)) -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02
另外一种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不含税,则:
在建工程(v)=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含税续建成本+不含税管理费用+不含税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投资利息+开发利润)
上述等式需注意销售费用的计算基数为销售收入,是否含税取决于销售收入是否含税;投资利息、开发利润的计算基数均为含税成本和费用之和。
虽然两种方法得出的在建工程(v)均为不含税价格,但销售收入与续建成本费用均不含税处理方式更符合价外税的原理。
采用动态分析法建议采用含税销售收入和含税的成本费用的方式,因为采用含税收入对开发商的资金成本与资金运用有一定影响,且更接近实际发生的现金流,在采用动态分析法时,通过税费的清算等方式,可以在符合价外税原理的情况下确定房地产的不含税价格。
五、总结
通过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定义的分析,可以确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故“营改增”后,商品的价格中是不含税的。在一般纳税人委托评估的业务中,对估价对象可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比较法或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其中比较法考虑到增值税参与修正不合适,故建议直接采用不含税实例价格修正得出不含税评估结果;成本法虽然可以求出含税的重置价,但考虑折旧扣除时以含税重置价为基数进行计算不合理,故采用成本法时建议采用不含税计算方式;收益法和假设开发法计算公式拆解后最终得出的结果是不含税的,这点与价外税不属于商品价格构成的本质是契合的。因此,笔者建议在一般纳税人委托评估的业务中,在税费处理方面,遵守价外税的原理,即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
综上,通过对各种评估方法不同税费处理方式的分析,四种方法的评估价格遵守价外税的原理,均为不含税价格,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目的具有多样性,最终评估价格是否含税需与评估目的相契合,也要考虑评估对象纳税人身份的影响。如果最终的评估结果需要呈现含税价格,就遵照“先定价,后定税,税从价定”的程序呈现含税价,否则就呈现不含税价格。总之,不论我们对税费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均需要在报告中做出披露和假设,以便于报告使用者更好的理解评估结果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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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吗
名词解释
1工程经济活动 就是把科学研究,生产实践,经验积累中所得到的科学知识有选择地,创造性地应用到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人为资源和其他资源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以满足人们需要的过程。
2经济效果评价所谓经济效果就是人们在使用技术的社会实践中效益与费用及损失的比较,对于缺的一定有用成果和所支付的资源代价及损失的对比分析,就是经济效果评价。
3提高工程技术活动的经济效果是工程经济分析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4工程经济活动的效果是指活动实施后对活动主体目标产生的影响。
5工程经济分析的目的是提高工程经济活动的经济效果。
6现金流量:在考察对象一定时期内各时点上实际发生的资金流出或资金流入。其中流出系统的资金为现金流出,流入系统地资金为资金流入,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之差为净现金流量。
7名义利率 是指计息周期利率i乘以一个利率周期内的计息周期数m所得的利率周期利率。
8实际利率 若用计息周期利率来计算周期利率,并将利率周期内的利息再生因素考虑进去,这时所得的利率周期利率为利率周期实际利率。
9现金流量图就是一种反映经济系统资金运动状态的图示,即把经济系统地现金流量绘入一幅时间坐标图中,表示出各现金流入、流出与相应时间对应的关系。
10利息常常被看成资金的一种机会成本。
11利率就是在单位时间内所得利息与借款本金之比。
12单利所谓单利就是在计算利息时仅考虑最初的本金,而不计入在先前利息周期中所累积增加的利息。
13复利在计算利息时,某一计息周期的利息是由本金加上先前周期所累积利息总额来计算的,这种计算方式为复利。
14利息是指占用资金所付的代价,或者是放弃近期消费所得的补偿。
15工程项目投资 一般是指某项工程从筹建开始到全部竣工投产为止所发生的全部资金投入。
16工程项目总投资由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组成。
17工程费用由设备及工器具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工程建设其他投资组成。
18固定资产投资是由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组成。
19生产成本 也称制造成本,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的材料费,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20期间费用 是指在一定会计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和关系不密切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期间费用不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直接体现为当期损益。
21折旧 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中,随着资产损耗而慢慢转移到产品成本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作用将折旧费计入成本费用是企业回收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手段。
2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能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
23递延资产是指应当在运营期内的前几年逐年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和易经营租凭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一年以上的摊销费用。
24营业收入是项目建成投产后补偿成本,上激税金,偿还债务,保证企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它是进行利润总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的基础数据。
25 营业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附加式指教育费附加,其征收的环节和计费的依据类似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26折旧的方法 有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工作量法(专用设备可采用工作量法),加速折旧。
27 经营成本是指项目从总成本中扣除折旧费,维修费,摊销费和利息支出以后的成本。
28工程建设其他投资,是指工程筹建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9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营期间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在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30经济评价是工程经济分析的核心内容。
31静态投资回收期是反映投资方案盈利能力的指标。
32总投资收益率和资
本金净利润率指标常用于项目融资后盈利能力分析。
33净现值是反映投资方案在计算期内获利能力的动态评价指标。
34内部收益率的经济涵义就是使未回收投资余额及其利息恰好在项目计算期,末完全收回的一种利率。
35 净现值率经济含义是单位投资现值所能带来的净现值,是一个考虑项目单位投资盈利能力的指标。
36基准收益率的预测可采用代数和法,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法,典型项目模拟法,德尔菲专家调查法等方法。
37总投资收益率,是指过程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一个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运营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
38偿债备付率:项目在借款偿还期内,各年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与当期应还本付息金额的比值。
39利息备付率:也称已获利息倍数,指项目在借款偿还期内各年可用于支付利息的息税前利润与当期应付利息费用的比值。
40投资的机会成本,就是投资者将有限的资金用于除拟建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机会所获得最好收益。
41增量投资回收期,就是用互斥方案经营成本的节约或增连那个净收益来补偿其增量投资的年限。
42所谓工程分析项目的不确定性分析,就是考查建设投资,经营成本,产品售价,销售量,项目寿命的因素变化时,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所产生的影响。
43 盈亏平衡分析只适用于财务评价,敏感性分析和风险分析可通手机哦用于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44盈亏平衡点越低。项目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不确定因素变化所带来的风险的承受能力就越强。
45敏感性分析是通过研究建设项目主要不确定因素发生变化时,项目经济效果指标发生的相应变化,找出项目的敏感因素。确定其敏感程度,并分析该因素达到临界值时项目的承受能力。
46单因素敏感性分析是指每次只考虑一个因素的变动,而假设其他因素保持不变时所进行的敏感性分析。
47风险是相对于预期目标而言,经济主体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48风险管理的步骤: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风险决策和风险应对。
49风险识别 是指采用系统论的观点对项目全面考察综合分析,找出潜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并对各种风险进行比较,分类,确定各因素间的相关性与独立性,判断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按其重要性进行排队,或赋予权重。
50风险估计是指采用主观概率和客观概率分析方法,确定风险因素的概率分布,运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计算项目评价指标相应的概率分布或累计概率,期望值,标准差。
51蒙特卡洛模拟法是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一组输入变量的概率分布特征的数值,输入这组变量计算项目评价指标,通过多次抽样计算可获得评价指标的概率,从而估计项目投资所承担的风险。
52风险评价是指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的结果,依据项目风险判别标准,找出影响项目成败的关键风险因素。项目风险大小的评价标准应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及其造成的损失来确定,一般采用评价指标的概率分布或累计概率,期望值,标准值作为断别标准,也可采用综合风险等级作为判别标准。
53风险决策的原则 满意度准则,最小方差准则,期望值准则和期望方差准则。
54风险应付是指根据风险决策的结果,研究规避,控制与防范风险的措施,为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提供依据。
55项目融资主体可分为既有法人融资主体和新设法人融资主体
56既有法人融资是指:建设项民需的资金,来源于既有法人内部融资、新增资本金和新增债务须资金。
57新设法人融资:由项目发起人发走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新组建的项目公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依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以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
58投资总额是指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之和。
59bot项目融资方式;即建设—经营—移交,它是指政府将一个工程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再移竟给政的一咱项目融资模式。
60资金成本就是投资者在工程项目实施中,为筹集和使用资金付出的代价。资金金成本由两部分组成,即资金筹集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
61资金筹集成本,指投资者在资金筹措过程中支付的各项费用。
62资金使用成本,又称资金占有成本,它主要包括支付给股东的各种股利、向债权人支付的贷款利息以及支付给其他债权人的各种利息费用等。
63可行性研究是动粗用多种笠学手段对一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的综合科学。
64一个建设项目要经历建设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期(建设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在),运营期(项目投产,项目后评价)。
65建设前期是决定工程项目经济效果的关键时期,是研究和控制的重点。
66市场调查的方法 间接搜集信息法,直接访问法(面谈调查,电话调查。问卷调查),直接观察法,
67市场预测是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资料的分析研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推测市场未来的前景。
68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是在完成市场调查与预测,拟建规模,营销策划,资源优化,激素方案论证,环境保护,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等可行性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各方案投入与产出的基础数据进行推测,估算,对拟建项目各方案进行评价和选优的过程。是投资主体决策的重要依据。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69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分析预测项目的财务效益与费用,计算财务评价指标,考察拟建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据以判断项目的财务评价。
70清偿能力分析 基本报表资产负债表,建设期利息估算及还本付息计划表。静态指标资产负债率,偿债备付率,利息备付率。
71负债比例是指项目所使用的债务资金与资本金的数量比率。
72财务杠杆是指负债比例对资本金收益率的缩放作用。
73费用效益分析是按合理配置稀缺资源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影子价格,社会折现率等费用效益分析参数,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出发,考察工程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74市场失灵市场的正常运行要求具备若干条件,包括,资源的产权清晰,完全竞争,公共产品数量不多,短期行为不存在等。如果这些条件不能满足,市场就不能有效的配置资源,即市场失灵。
75费用效益分析的研究内容:识别国民经济效益与费用,计算和选取影子价格,编制费用效益分析报表,计算费用效益分析指标并进行方案比选。
76费用效益分析参数是费用效益分析的基本判据,主要包括,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和影子工资。
77社会折现率是用以衡量资金时间价值的重要参数,代表社会资金被占用应获得的最低收费率,并用作不同年份价值换算的折现率。是费用效益分析中经济内部收益率的基准值。
78影子汇率是反映外汇真实价值的汇率,主要依据一个国家或地区一段时期内进出口的结构水平,外汇的机会成本及发展趋势,外汇供需状况等因素确定。
79 影子工资是项目使用劳动力,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是由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和社会资源耗费两部分构成。
80内部效果,是直接经济效益和直接经济费用。
81外部效果,是间接经济效益约与间接经济费用,是指项目对国民经济作出的贡献与国民经济为项目付出的代价中,在直接效益与直接费用中为得到反映的那部分效用与费用。
82外部效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产品关联效果(2)环境与生态效果(3)技术扩散效果
83影子价格,是指依据一定原则确定的能够反映投入物和产出物真实经济价格,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价格。
84经济净现值,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净贡献的绝对指标。
85费用效果分析是指费用采用货币计量,效果采用非货币计量的经济效果分析方法。
86 费用效果分析中的费用系指为实现项目预定目标所付出的财务代价或经济代价,采用货币计算;效果系指项目的结果所起到的作用,效应或效能,是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一个项目可选用一个或几个效用指标。
87无形效果在费用效益分析中较为困难的问题是某些项目的效益不能简单的用货币来衡量。
88设备的有形磨损由于设备被使用或自然环境造成设备实体的内在磨损称为设备的有形磨损或物质磨损。
89第i类有形磨损运转中的设备在外力作用下,实体产生的磨损,变形和损坏称为第i类有形磨损。可使设备精度降低,劳动生产率下降,当这种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是,整个设备的功能就会下降,导致设备故障频发、废品率升高、使用费剧增,甚至难以继续正常工作。
90第il类有形磨损自然环境的作用是造成设备有形磨损的另一原因,设备因自然力产生的磨损。这种磨损与生产过程的使用无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同使用程度成反比。因此设备闲置或封存不用同样也产生有形磨损。可见设备闲置时间长了,会自然丧失精度和工作能力,失去使用价值。
91设备的无形磨损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造成的设备价值的贬值。无形磨损不是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或自然力作用造成的,所以它不变现为设备实体的变化和损坏。
92第i类无形磨损时由于设备制造工艺不断改进,成本不断降低,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生产同种设备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减少,因而设备的市场价格降低了,这样就使原来购买的设备相应地贬值。这类的磨损后果知识现有设备原始简直部分贬值,设备本身的技术特性和功能即使用价值并未发生变化,故不会影响现有设备的使用。
93第ii类无形磨损是由于技术进步,社会上出现了结构更先进、技术更完善、生产效率更高、耗费原材料和能源更少的新型设备,而使原有机器设备在技术上显得陈旧落后造成的。它的后果不仅是使原有设备价值降低,而且会使原有设备局部或全部丧失其使用功能。
94原型设备更新分析就是假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期较长,并且设备一旦选定,今后均采用原型设备重复更新,这相当于研究期为各设备自然寿命的最小公倍数。
95设备大修的经济实质是通过调整、修复或更换磨损的零部件,恢复设备的精度和生产效率,是整机全部或接近全部恢复功能,基本上达到设备原有的使用功能,从而延长设备的自然寿命。大修理能够利用被保留下来的零部件,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资源,因此在设备更新分析时大修理是设备更新的替代方案,这是大修理的经济实质,也是大修理这种对设备磨损进行补偿的方式能够存在的经济前提。
96设备大修理的经济界限如果该次大修理费用超过同种设备的重置价格,十分明显,这样的大修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称这一标准视为大修理在经济上具有合理性的起码条件,称为最低经济界限。
97沉入成本,投入中不能收回的。
98设备的劣化,随着设备使用期限的增加,年运营成本每年以某种速度在递增,这种设备的运营成本的逐年递增称为设备劣化。
99价值工程又称价值分析是以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可靠地实现所有研究对象的必要功能,从而提高对象价值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技术。
100价值工程的三个基本概念价值,功能和寿命周期成本。
101功能指分析对象能够满足某种需求的一种属性。
102必要功能是为满足使用者的需求而必须具备的功能。
103不必要功能是对象所具有的、与满足使用者的需求无关的功能。
104不足功能是对象尚未满足使用者需求的必要功能。
105过剩功能是对象所具有的、超过使用者需求的功能。
106基本功能是与对象的主要目的直接有关的功能,是决定对象性质和存在的基本因素。
107辅助功能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基本功能而附加的功能。
108使用功能是指对象所具有的与技术经济用途直接有关的功能。
109品味功能是指与使用者的精神感觉、主观意识有关的功能,如贵重功能,美学功能,外观功能、欣赏功能。
110寿命周期从对象被研究开发、设计制造、用户使用直到报废为止的整个时期,称为对象的寿命周期。价值工程一般以经济寿命来计算和确定对的寿命周期。
111寿命周期成本是指从对象被研究开发、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直到停止使用的经济寿命期间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112价值工程的特征1目标上的特征。2方法上的特征。3活动领域上的特征。
113功能分析是通过分析信息资料,用动词和名词的组合简明正确地表达各对象的功能,明确功能特性要求,并绘制功能系统图。
114功能评价就是对组成对象的零部件在功能系统中的重要程度进行定量估计。
115功能评价的方法:01评分法,直接评分法,04评分法,倍比法。
116方案的创造方法:头脑风暴法,模糊目标法,专家函询法
117工程项目后评价的特点。1现实性2全面性3探索性4反馈性5合作性
118其他费用将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中扣除工资及福利、折旧费、修理费、摊销费、维简费、利息支出后的费用列入其中。
119独立型方案指方案间互不干扰、在经济上互不相关的方案,即这些方案是彼此独立无关的,选择或放弃其中一个方案,并不影响对其他方案的选择。显然,单一方案是独立方案的特例。
120风险决策人是决策的主体,在风险条件下决策行为取决于决策者的风险态度,对统一风险决策的问题,风险态度不同的人决策的结果通常有较大的差异。有三种表现型:风险厌恶,风险中性和风险偏爱。
121项目融资是指项目的资产、收益作抵押来融资。项目融资本质上是资金提供方对项目的发起人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贷款。
122特殊投入物是指项目在艰涩、生产运营中使用的人力资源、土地和自然资源等。
【第15篇】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高考政治四本书易错易混点146条
专题一 生活与消费
1.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一定没有价值;没有价值的东西,一定没有使用价值。(提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所以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一定没有价值。劳动产品若没有用于交换,就没有价值,但仍有使用价值。)
2.纸币是国家发行并强制使用的,所以国家可以决定纸币的面值和购买力。(提示:国家有权发行纸币,规定纸币的面值大小,但无权决定纸币的购买力,纸币的实际购买力是由市场决定的。)
3.通货膨胀一定会引起物价上涨,所以物价上涨一定是通货膨胀现象。(提示:通货膨胀一定会引起物价上涨,但物价上涨不一定是通货膨胀。只有在经济运行中出现全面、持续的物价上涨现象才是通货膨胀。)
4.金银纪念币只能用于收藏,不能上市流通。(提示:金银纪念币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上市流通。)
5.人民币汇率越高越好。(提示:人民币汇率升高有利有弊,应该努力保持人民币币值的基本稳定。)
6.质量好的商品往往价格高,所以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的质量决定的。(提示:商品的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质量好的商品往往投入的劳动多,因此商品价格归根到底还是由价值决定的。)
7.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能降低商品的价值量。(提示:商品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与个别劳动生产率无关。)
8.等价交换要求每次商品交换的价格必须与价值相等。(提示:等价交换的原则是就商品交换的总体而言的,是在动态中实现的,并不是每次商品交换的价格与价值都相等。)
9.贷款消费就是超前消费。(提示:判断是否是超前消费,关键看是否超出家庭收入能力。如果贷款消费没有超出自己的收入能力,能够一次还清或分期付款,仍然是适度和合理的消费。)
10.从众心理、求异心理和攀比心理引发的消费都是错误的。(提示:攀比心理引发的消费是不健康的,从众心理、求异心理引发的消费应作辩证分析,不能简单否定。)
专题二 生产、劳动与经营
1.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提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2.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所以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也不同。(提示: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3.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4.价格优势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最大优势。(提示:企业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
5.缺乏用于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是企业竞争失利的根本原因。(提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根本原因。)
6.经营谋略在经济活动中起决定作用。(提示:企业的经营谋略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是起决定作用。)
7.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够直接、有效地促进就业。(提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不能直接、有效地促进就业。)
8.银行存款利率提高,储户的实际收益增多。(提示:储户的实际收益取决于存款利率和物价涨幅的对比。)
9.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增强了人们储蓄的意愿。(提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会增加人们消费的意愿。)
10.国债的风险高于储蓄存款。(提示: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中央政府的信誉为担保,风险小;而储蓄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故储蓄存款的风险应当高于国债。)
专题三 收入与分配
1.劳动收入就是按劳分配收入。(提示:只有公有制经济范围内的劳动收入才属于按劳分配收入。)
2.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提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既要提高效率,又要促进公平。)
3.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可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示:财政转移支付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调整。)
4.收入差距扩大具有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效率。(提示:收入差距如果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激励作用,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则不利于提高效率。)
5.实现居民收入倍增是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根本措施。(提示: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根本措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
6.国家占有的财政收入越多,就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提示:在社会财富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国家占有的财政收入越多,企业和个人的收入越少,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
7.财政收入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长。(提示:财政收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增长。)
8.适度的财政赤字可以增加社会总供给,扩大居民消费。(提示:适度的财政赤字可以增加总需求。)
9.税收具有固定性,一旦确定就不能改变。(提示:税收的固定性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会对税收进行相应调整。)
10.降低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成本高、融资难、用工荒问题。(提示:起征点越低企业负担越重,提高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的“三难”问题。)
专题四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政府是超越市场利益的中立者。(提示: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调控者,应通过对市场主体利益的调节来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
2.社会道德在市场中起支配作用。(提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3.法律法规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提示: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
4.污染的治理必须由政府承担。(提示:治理污染应该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
5.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把增加物质资源消耗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提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要降低物质资源消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6.我国应该调整产业结构,放缓现代服务业发展步伐。(提示:我国应该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步伐。)
7.我国之所以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是因为它是基础性产业。(提示:我国之所以重视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是因为它是提高生产效率的有效手段。农业是基础性产业。)
8.降低进口关税能鼓励企业海外投资。(提示:降低进口关税与鼓励企业海外投资没有直接关系。)
9.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经济安全构成极大威胁。(提示: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既有机遇,又有挑战。)
10.为了缓解国际贸易摩擦,我国可以加大对出口企业的补贴和支持力度。(提示:加大对出口企业的补贴和支持力度,会增加政府负担,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11.美国频频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主要是因为美国需要缩小与中国的贸易逆差。(提示:美国频频发起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主要是因为美国欲以贸易保护措施扶持国内产业发展。)
专题五 我国公民与政府
1.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不断扩大。(提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不能随便扩大。)
2.政治自由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提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其主体是全体公民。(提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明,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是一样的。(提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表明,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5.享有权利比履行义务更重要。(提示: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能说哪一个更重要。)
6.村民委员会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国家机关。(提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不是国家机关或基层政权机关,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7.政府须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决策权。(提示:政府须切实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但公民没有决策权。)
8.我国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示:我国政府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9.取消和下放大量行政审批事项,表明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在减弱。(提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但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并没有减弱。)
10.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是提升社会组织地位、弱化政府管理职权的体现。(提示: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和公共服务质量,社会组织地位并没有提升,也没有弱化政府管理职权。)
11.政府要依法执政,执政为民。(提示:政府要依法行政,行政为民。中国***要依法执政,执政为民。)
12.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是树立政府权威的需要。(提示: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并不是为了单纯地树立政府权威,而是更好地服务于民。)
13.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也是立法机关。(提示: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有关行政法规,但不是立法机关。)
专题六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在我国,全体公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示:在我国,全体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2.人民可以直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提示:在我国,人民间接行使国家权力,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4.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提示: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可以行使提案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
5.人大代表有依法行政的义务。(提示: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没有依法行政的义务,政府依法行政。)
6.人大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直接处理问题。(提示:人大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但不能直接处理问题。)
7.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提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8.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9.司法机关拥有部分国家立法权。(提示:国家立法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无权立法。)
10.中国***具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提示:政府具有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
11.人民政协是我国重要的国家机关,政协委员有权依法制定宪法和法律。(提示: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政协委员没有权力制定宪法和法律。)
12.中国***与各民主党派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提示:中国***与各民主党派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组织上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13.政协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提示: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不能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14.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提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5.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提示:我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专题七 当代国际社会
1.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成员,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提示:主权国家是国际社会最基本的成员,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
2.中国支持联合国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提示:中国不是支持联合国的所有工作,只支持联合国按《联合国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
3.国家利益是影响国际关系的唯一因素。(提示: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的决定性因素。)
4.国家间的共同利益是各国制定外交政策的依据、出发点。(提示:维护本国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依据、出发点。)
5.相同国家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提示:共同国家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
6.国家性质决定国际关系,国家利益决定一国的外交政策。(提示:国家利益决定国际关系,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一国的外交政策。)
7.我国致力于维护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提示:我国对外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而不是维护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
8.各国和平共处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提示: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9.我国外交政策捍卫的最高利益是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提示:我国外交政策捍卫的最高利益是我国的独立和主权。)
专题八 文化的作用与发展
1.文化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社会主义文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提示:经济是基础,一定社会的文化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所决定的。)
2.文化与经济的发展总是同步的。(提示:文化有其自身传承性、相对独立性,有时文化会超前于经济的发展,有时会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3.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提示:经济、政治与文化相互影响,但不一定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4.文化对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提示:文化的反作用具有双重性,先进的、健康的文化会对经济发展起推动作用。)
5.文化决定人们的交往行为和交往方式。(提示:文化影响人们的交往行为和交往方式。)
6.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提示: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标识,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
7.中外文化交流有利于消除文化差异。(提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个性和特征,中外文化交流不能也不应消除文化差异。)
8.对待传统文化,首先是继承,其次是发展。(提示:文化的继承与发展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二者没有先后之分。)
9.文化创新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民族文化的繁荣。(提示:推动社会实践的发展才是文化创新的根本目的。)
10.文化繁荣的前提是文化创新。(提示:文化的多样性才是文化繁荣的前提。)
专题九 中华文化与民族精神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1.史书典籍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提示:汉字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志。史书典籍是中华文化一脉相传的重要见证。)
2.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的相加。(提示: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从性质上看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3.各地区的文化带有明显的区域特征是由历史、地理等因素决定的。(提示:历史、地理等因素仅仅是文化的区域性的影响因素,而不是其决定因素。经济、政治是文化的区域性的决定因素。)
4.包容性是指吸收和借鉴其他民族文化的一切成果。(提示:包容性包括兼收并蓄和求同存异两个方面,兼收并蓄是吸收和借鉴其他民族文化的优秀成果。)
5.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只要搞好精神文明就行了。(提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
专题十 哲学基本观点与辩证唯物论
1.哲学是研究特定领域的问题并揭示其特殊本质和规律的科学。(提示:具体科学是研究特定领域的问题并揭示其特殊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哲学揭示整个世界变化、发展的最一般的本质和最普遍的规律。)
2.哲学是包罗万象、凌驾于一切科学之上的科学。(提示:哲学是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哲学为具体科学研究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那种把哲学看作“科学之科学”,认为哲学可以取代具体科学的看法是错误的。)
3.哲学与具体科学是整体与部分、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提示:哲学与具体科学是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4.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依据。(提示: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思维和存在何者是本原的问题。二是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依据,第二个方面是划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依据。)
5.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提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才对二者的关系作出了科学的辩证的回答。)
6.人类社会产生以后,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提示:人类社会产生以后,自然界的发展被深深地打上了人的烙印,但人类不论是改造自然还是利用自然都是以自然物的存在及其固有的属性为前提的,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仍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7.客观规律是可以被认识和改造的。(提示:规律是客观的,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可以认识客观规律,但不能改造或消灭客观规律。)
8.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超越客观条件和规律的制约。(提示:规律是客观的,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可以认识和利用规律,但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应以尊重客观规律为基础,不能超越客观条件和规律的制约。)
9.只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办事情就能成功。(提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想问题、办事情才能成功;反之,会遭到失败。)
10.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主观能动性相互制约。(提示:客观规律制约着人的主观能动性,但人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制约客观规律。)
11.意识是大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提示:意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因为人脑是产生意识的物质器官,意识是人脑特有的机能,动物的大脑只是对客观事物作出本能的反应。)
12.人脑是产生意识的源泉。(提示:人脑是产生意识的物质器官,但是,人脑并不能自行产生意识。意识的内容来源于客观存在,实践才是产生意识的源泉。)
13.意识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是由人脑决定的。(提示:意识是客观存在通过生活实践进入人脑,并在人脑中加工改造的结果。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但意识的内容来源于客观存在,是客观的,意识是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统一。)
14.人的意识能够创造出自然界所没有的客观事物。(提示:意识不具有直接现实性,只有实践才能够创造出自然界所没有的客观事物。)
15.人们在意识的指导下自发改造客观世界。(提示:人们在意识的指导下自觉改造客观世界,因为人的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自觉选择性和主动创造性。)
16.正确的意识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提示:世界上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这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实际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而不是正确的意识。)
专题十一 认识论
1.实践是获得认识的唯一途径,要获得认识必须亲自参加实践。(提示:实践是认识的唯一来源,但获得认识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亲自实践获得直接经验,二是通过学习获得间接经验。)
2.读书是获得认识的来源之一。(提示:认识的唯一来源是实践,要将认识的来源和获得认识的途径区别开来。)
3.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直接现实性改造活动。(提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的反映,实践才是主体对客体的直接现实性改造活动。)
4.追求真理是认识的目的。(提示:实践是认识的目的,追求真理是为了更好地实践。)
5.认识是一种圆圈式的循环运动。(提示: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和上升性,真理在发展中不断超越自身,对真理的追求不是圆圈式循环运动。)
6.认识往往是一个在实践基础上推翻和超越已确定的真理的过程。(提示:真理可以被超越,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已经被确定的真理不可以被推翻,而是不断地向前发展的。)
7.认识运动是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提示:认识运动是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的过程。)
专题十二 唯物辩证法
1.联系是普遍的,就是说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联系。(提示:联系具有普遍性,但联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并非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是有联系的。)
2.联系是客观的,人们在联系面前无能为力。(提示: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调整原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
3.事物的联系都有“人化”的特点。(提示:人为事物的联系具有“人化”的特点,但自在事物的联系在人类产生以前就存在了,所以它不具有“人化”的特点。)
4.联系是必然的,是不可以改变的。(提示:联系具有客观性,但人们可以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建立新的联系。)
5.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创造事物之间的联系。(提示:新的具体联系的建立必须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离开事物联系的客观性,任何新的具体联系都不可能建立。)
6.发展是一种运动和变化,运动和变化也是发展。(提示:发展是一种运动和变化,但运动和变化不一定是发展,只有带有前进性和上升性的运动和变化,才是发展。)
7.承认矛盾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提示: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基本属性,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8.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提示:矛盾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也是客观的。)
9.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多数和少数、整体和部分的关系。(提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关系。)
10.矛盾的特殊性寓于普遍性之中,并通过普遍性表现出来。(提示: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
11.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与矛盾的次要方面无关。(提示:事物的性质虽然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但也受到矛盾的次要方面的影响。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相互依赖、相互排斥,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12.坚持两点论就是抓全面,坚持重点论就是抓重点。(提示:两点论与重点论是紧密相连的,两点是有重点的两点,重点是两点中的重点。离开两点谈重点,或离开重点谈两点,都是错误的。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做到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全面,又要抓重点。)
13.辩证的否定,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否定。(提示:辩证的否定,是事物自身的否定,即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其实质是“扬弃”。)
14.创新就是对既往的否定和对现实的肯定。(提示:创新是既肯定又否定,实质是“扬弃”。)
专题十三 历史观、价值观
1.社会意识的变化独立于社会存在的变化。(提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
2.先进的社会意识先于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提示: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先进的社会意识也不一定与社会存在的变化、发展同步。)
3.符合规律的社会意识能够直接转化为物质力量。(提示:社会意识必须通过社会实践才能转化为物质力量。)
4.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提示:社会意识有先进与落后、科学与非科学之分,只有先进的、科学的社会意识才会对社会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5.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决定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提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形态的更替。“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决定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观点属于历史唯心主义。)
6.适合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提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先进的经济基础服务时才能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7.改革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提示: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
8.社会历史是由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提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体,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历史发展。)
9.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主力军,是创造社会历史的源泉。(提示:人民群众是社会变革的主力军,生产实践活动是创造社会历史的源泉。)
10.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决定社会历史的性质。(提示: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历史的性质和面貌。)
11.人民群众是物质生产的主力军,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提示:人民群众是物质生产的主力军,但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物质资料生产。)
12.价值观作为对事物价值的总的看法,决定事物的性质。(提示:事物的性质是客观的,价值观属于社会意识,不能决定事物的性质。)
13.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必然具有阶级性。(提示:在阶级社会中,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具有阶级性。)
14.价值选择正确与否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提示:价值选择的客观标准为是否自觉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自觉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
15.发挥主观能动性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提示:人生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发挥主观能动性,但它不是决定性因素。人生价值的实现还需要具备其他的主客观条件。)
16.个人素质越高,人生价值越大。(提示:全面提高个人素质是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观条件,实现人生价值还需要相应的客观条件。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越大,人生价值才越大。)
【第16篇】营业税金及附加为什么没有增值税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2023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23年5月,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这意味着,进入2023年下半年后,中国或将全面告别营业税 。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23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2023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总结:从2023年5月1号起,实行全面营改增,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从此营业税将永久退出历史舞台。营改增后,全部行业都征收增值税了,没有营业税的项目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1)根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2)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3)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2023年5月1日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2023年5月1日之后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交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抵减产品销售收入。
资源税
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资源税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这里的课税数量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应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当注意,上述所称'税金及附加'的几个税种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所得税'将在利润表的底部出现,而增值税由于其特殊的核算方法,在企业的利润表中无法反映出来。再有就是'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仅反映主营业务缴纳的税款,还没有包括由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引起的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