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免征增值税与零税款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免征增值税与零税款,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免征增值税与零税款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对相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免税或放弃免税开具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填写申报表等问题。
一、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问题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分为两段: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是,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二是,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
从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今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由原减按1%征收率征收,改为直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力度非常大。
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今年第一季度,仍延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政策已经执行近两年,大家比较熟悉,这里我就不再赘述。
► 简单举例说明: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收入60万元,由于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一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仍执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因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6万元。
三、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范围
根据1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销售收入,仅为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数业务均适用3%征收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前期出台的一些减征政策,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减按2%征收,二手车经销减按0.5%征收等,其减征前的征收率均为3%,因此对于这些业务,既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也可以仍适用原减征政策,按照减征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主要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5%差额缴纳增值税等等业务,在4月1日至12月31日间,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仍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关于暂停预缴增值税问题
根据15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上述政策明确,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才暂停预缴增值税。主要包括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等。举例说明: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20万元,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不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如该企业在外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则从4月1日开始也不需要在外地预缴增值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有两点:
一是,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预缴项目,均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例如,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就不得按照15号公告暂免预缴的规定执行。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对应的预缴增值税项目,不得适用15号公告规定,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包括异地预缴和预收款预缴规定。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因房地产销售适用5%征收率,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再如,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异地不动产,因适用5%征收率,不得享受暂免预缴政策,仍需按规定异地预缴增值税。
五、关于可以部分放弃免税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 举例说明:一家制造业小规模纳税人,全部销售额均为销售货物,适用3%征收率。预计2023年4月份销售额80万元,其中30万元下游企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其他的50万元下游企业无特殊要求。该公司可以针对30万元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算缴纳0.9万元增值税;其余的50万元销售收入,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六、关于开具发票的问题
(一)适用免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此要求。
(二)放弃免税应如何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号公告已经明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截至今年3月31日到期。到期之后,纳税人开展相关业务的征收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3%。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不能再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三)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
2023年以来,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收政策执行了两年,因此今年4月1日以后,一些纳税人会出现需要补开、换开前期发票的情况。因此,6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也就是说,今年4月1日以后,也并非完全不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如果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业务,仍应按照当时规定的征收率,开具相应的发票。
► 举例说明: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1日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已经依照减按1%征收政策缴纳税款并开具1%征收率发票,但由于购买方名称填写错误被购买方拒收,需要重新开具发票,4月1日之后,该公司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照1%征收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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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如何填写申报表
2023年,国家出台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说明的是,该政策与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并不矛盾,政策仍然有效且按现行口径继续执行。
具体来说,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所有应税销售收入均适用3%征收率的,可以全部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含有5%征收率的,若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的,那么5%征收率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若不符合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口径,则3%征收率部分可以享受免税,5%征收率部分需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具体到申报表的填写,举例说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预计销售货物收入40万元左右,没有其他免税项目,由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适用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用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如纳税人是企业,将40万元的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可;如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如果上述纳税人收入不是40万元而是60万元,其他条件相同,则由于季度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应适用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60万元销售额应全部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免项目“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8”,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60万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2篇】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近年来,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已经成为家庭日常需求。全国人大代表李小红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建议,参考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考虑将免税农产品扩大到家庭每日所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
全国人大代表李小红。受访者供图
目前,鲜活水产品及水果仍然作为初级农产品,在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李小红介绍,为鼓励发展种植和养殖产业,国家陆续颁布了多项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蔬菜以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作为家庭每日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在流通环节中仍征收9%的增值税。
李小红介绍,为鼓励发展种植及养殖产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李小红指出,政策中所指鲜活肉只包含猪、牛、羊、鸡、鸭、鹅等。如今,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已经成为家庭日常需求,但目前其仍是作为初级农产品需要征收9%的增值税,导致单品价格过高,居民生活压力较大。
李小红提出,将鲜活水产品及水果等生活必需品纳入0税率范围,有助于缓解居民压力,增强居民幸福感,同时扩大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多养殖水产品和栽种果树,让广大农民增收致富。
李小红表示,鲜活水产品及水果对于日常保存及食用时限要求都较高,损耗相对较大,再加上增值税使得这类产品往往价格较高。价格是消费者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些产品卖不出去所有损耗均需企业自行承担,企业负担较重。对于鲜活水产品及水果给予增值税优惠,可以促进企业在对保鲜仓库和保鲜全程运输的投入,也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李小红建议,参考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农产品的免税范围,考虑将免税农产品扩大到家庭每日所必需的鲜活水产品和水果,进一步鼓励农民养殖更多的水产品和栽种果树,既为广大农民增收,也可为国家保护生态环境,同时降低该类农产品流通企业的税负。
【第3篇】增值税4月1日起免征!那发票怎么开?税要怎么申报?
3月份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个优惠政策特别多的月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出台政策方面,效率真的非常高。
我能立马想到的就有两个,一个是3月4日对小微企业六税两费的减免政策,3月22日出台的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一个是减免征收,另一个是直接退钱。
而就在3月24日,又一个重磅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了,这次瞄准的还是增值税。
按照财税【2022】第15号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4月1日起,增值税又要变了,这次是直接免征。
此前关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有按照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还有月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那么这次相当于是更彻底,直接对3%征收率部分免征,也不设什么15万的限额,也不需要你交1%了,直接免征!
紧随这份公告之后,税务总局就发布了落实15号文的具体操作步骤,结合现有的信息,对朋友们比较关注的两个问题,我说说自己见解。
第1个问题,3%减按1%缴纳的政策还可以用嘛?
按照15号文的规定,该优惠政策延期执行到2023年3月31日,4月1日对3%征收率部分免征增值税政策实行后,该政策就到期了。
第2个问题,发票怎么开?
因为已经是免征增值税了,所以享受了免征的优惠政策的话,那么开具的发票就是免税的普通发票。
那有人问了,客户就是要专票怎么办?
你也可以开专票,但是就要按照3%的税率开具,且按照3%税率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开专票就不能享受这个免征政策,享受免征政策,就不能开专票,纳税人自己做选择。
当然,这个选择,可以对单个客户来选,比如对a客户,纳税人选择开专票,缴纳3%税率,对b客户,选择免税政策,开免税的普通发票。
第3个问题,税要如何申报?
之前是有月度不超过15万、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都是按季度来报税,所以此次申报的时候,要将这个45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与本次发布的15号文免征增值税的数据分开来填报。
举例来说,a公司季度销售额是30万,默认享受的是季度45万以内免增值税,那么这30万销售额就填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如果a公司季度销售额60万,且都是3%征收率的业务,这个金额已经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的限额,所以适用的是15号文,对3%征收率的业务免征增值税,60万销售额全部填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以上就是对于15号文的解读,大家注意,是正对的小规模纳税人3%税率的业务,并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所有业务,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有一些业务税率不是3%,比如出租不动产,税率是5%,那就不能适用15号文的免征增值税优惠,但是可以去适用季度不超过45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更多财税政策解读、实务操作分享,可以参阅我下面的“财税百问百答”专栏,目前正在连续更新中。
【第4篇】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是
国家在疫情期间,为了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共同度过难关,从2023年开始,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很多企业实实在在的得到了政策优惠,减轻了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的税收压力,国家这一行为得到了众多企业的支持。
那么经过了两年的税收政策优惠后,2023年,企业还是否能够接着享受国家的税收政策优惠呢,我这边帮大家把政策都整理出来了,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吧。
第一,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增值税,小规模增值税继续享受3%减按1%的税率执行
第二,对于小规模季度销售金额不超过45万的企业,开具普票的话,免征增值税
第三,对于季度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附加税也免征
第四,对于企业年利润不超过100万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2.5%进行征收
第五,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指的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那么,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提振中小企业信心,尽快恢复正常经营活动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7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给予扶持奖励;
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某建筑实业公司在税收优惠区成立分(子)公司为例:
假设2023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对企业的扶持数额如下:
增值税奖励1000*50%*50%=250万
企业所得税奖励1000*40%*50%=200万
2000万税收,可获得450万的扶持奖励
对于缺进项,利润虚高的企业还可以成立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业务分包的方式来解决。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
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用缴纳分红税,只用缴纳个税
如果入驻园区拆分成3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1%,则需要缴纳增值税500*1%*3=15万,个人所得税500*2.1%*3=31.5万,附加税15*6%=9万,税收总计15+31.5+9=55.5万
总纳税额约为55.5万。相比较原公司580万的税负,个人独资企业筹划合理节税约515.5万。
总结:
很多企业,在创业初期往往面临着起步晚、规模小、发展资金短缺、市场竞争日趋加大的问题,大多数企业想要成功生存下去,同质量的产品,降低价格是有效的生存之道。大多数初创企业,却忽视了税收优惠这一国家政策,利用得好,能有效降低税负压力,节省一大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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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免征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理论上讲,未提供上述五类应税行为,就是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在实务处理中,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行为是难以做出判断的,所以总局陆续出台了若干文件对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做了具体的界定。
内容
一、资产重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二、工本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七条规定,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五、会员费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六、符合条件的销售二手车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中央财政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行为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行为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行为
1.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
2.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
3.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4.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5.不征税自来水
6.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三、经济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总结
总之,企业收到款项,如果属于不征增值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情形,都是无需缴纳增值税,一定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最新的财税政策去判断,以免缴纳冤枉税或者少缴税被税务部门请去喝茶。
注意:多缴税和少缴税同样都有财务风险!
案例/解析
1.问:运输公司承运一批纸制商品,运费为5万元,因大雨导致纸制商品被淋坏。经与客户协商,运输公司不收运费,并另赔10万元,客户收到这10万元要交增值税吗?
答:该10万元属于赔偿,没有销售行为发生,不征增值税。
注意:赔偿行为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这属于销售行为的价外费用,该经济赔偿就要缴纳增值税。
比如,运输公司承运一批商品,运费为5万元,但客户没有如实告知部分商品有腐蚀性,因而导致车辆受损,双方约定客户赔偿1万元。此1万元作为赔偿本身不应征税,但是,因为是在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于运费外收取的,所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应交增值税。
重点在于:是否构成销售的价外费用。
2.问:我们公司收到工信局发放的一笔规模以上企业家奖励金,这个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6篇】免征增值税会计处理
疫情期间很多财务人员咨询:免征增值税了,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疫情期间国家出台了相关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很给力!可是对于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很多人却一头雾水,下面我们将结合税收优惠政策来分析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这是一个财务人员的咨询,对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9%)1月份已开具普票”的理解,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a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2023年元月取得客运运输收入1090万元 ,全部开具普通发票,当期进项税额为60万元,不存在期初留抵税额,a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由于我们不知是按申报表减免税金额做免税账务处理,还是按应交增值税金额做免税账务处理,那我们分别按这两个方案来处理,并分析利弊。
方案一:按价税分离进行账务处理
1、价税合计收款10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元
(计算:1090÷(1+9%)×9%=9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1000万元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0万元
贷:其他收益 90万元
如果当期进项税全部与当期销售收入有关,则应该将其进行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6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万元
方案二:按价税合计金额记账
1、价税合计收款109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90万元
2、如果当期进项税全部与当期销售收入有关,则应该将其进行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万元
应该选择哪个方案,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方案一收入按增值税原理进行了价税分离,但存在以下问题:
1、方案一减免的是销项税,若该公司同时存在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如果企业核算不规范的话,可能存在免税项目进项税额虚抵的风险;
2、方案一将减免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后,这将影响“招待费”、“广告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基数;同时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收入金额基数;
二、方案二收入虽然按含税价进行账务处理,但在以下方面较为有利:
1、减免税金额可以通过增值税申报表反映;
2、方案二增加了“招待费”、“广告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基数;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有利;
3、方案二核算简洁,看到主营业务收入未进行价税分离就会想到相关进项税额要作转出的处理,避免增值税风险。
三、方案一和方案二应纳税所得税额的比较(不考虑其他收入、成本费用的情况):
方案一:应纳税所得额=1000+90-60=1030万元
方案二:应纳税所得额=1090-60=1030万元
方案一和方案二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对于免征增值税收入,同时开具“价税合计”的免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选择方案二:
1) 按发票金额记主营业务收入;
2) 对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3)同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第7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免征增值税,按3%实缴?情况是否属实?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免征增值税,按3%实缴增值税情况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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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刚刚到来,各方势力都在看国家税务局动态,为什么,在2023年3月,我国税务局颁布公告,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增值税征收增值税,在2023年4月,我国税务局新颁布公告,1%增值税恢复至3%,但不开增值税专票不缴纳增值税。
一系列的政策变动,使得每年年初,各个部门对于税务局的新政策过于关注。去年2023年,很多小规模企业都享受了免增值税的政策,不开增值税专票,则免3%的增值税,不管对于谁来说,都是很优惠的,只是说,转移了税负在支付方公司。
那么问题就来了,2023年对于增值税的政策,是怎么一个变动呢?
目前,一月四号止,国家税务局官网还没有任何消息,那么,对于一些朋友圈营销号说的恢复3%的增值税情况是否属实,我们还得打一个问号“?”,那么,为什么说会恢复3%增值税呢?
一方面,3%的增值税本来就是小规模企业的正常的增值税征收率,之前都是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很多小规模企业纷纷倒闭,国家为了扶持小规模企业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全国也都放开了,那么恢复3%增值税征收率也属于正常;
另一方面,国家因为疫情,很多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税收太少,国家要征税,并且,很多违规平台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漏洞,虚开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国家要求小规模企业实缴3%的增值税也合情合理。
不管是那种情况,我们都要以国家税务局官网为准,只要没出公告,小规模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就先别急着开票,一旦后面出公告需要说实缴3%增值税,那么还不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开增值税专票划得来。
国家暂未出公告,一切静待佳音!!!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8篇】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税收优惠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 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6、企业改制重组,下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a、整体改制,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b、企业合并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c、企业分设,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d、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二、征收管理
1、预征管理
a、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b、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c、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预征(3%、5%)。
2、纳税地点
a、法人纳税人:房地产坐落地;
b、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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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文件
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的,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利用,下面我将梳理一些常用的政策,分享给大家。
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对外购农产品加工后进行销售的产品不免税。
财务人员核算时,对于免税的农产品和不免税的农产品要分开核算。
从事农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不免增值税。
二、对于销售种子、化肥、农药、有机肥料、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鹅肉及其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巴、骨头、蹄爪、翅膀等。
这里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肉产品,而不是加工后的肉产品,香肠、烤肠等加工后的肉产品不免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要注意,免征增值税的是鲜活蛋,加工后的是不免增值税的,比如腌制的蛋产品,已经用鸡蛋、鸭蛋、鹅蛋为原材料制作的糕点也不免增值税。
四、流通环节从事蔬菜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批发市场里面的批发商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菜市场零售蔬菜的摊位也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加工的蔬菜,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也就是说,从事蔬菜配送的纳税人将蔬菜清洗、分装后进行销售,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第10篇】免征3万元小微企业增值税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目前的政策是季度不超过45万。
怎么做账?这个大家再熟悉不过了。
平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季度达到免征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二级可以自行设置即可)
有人在财政部的网站提问,问小微免征的增值税计入什么科目。
财政部的回复是计入其他收益。
但是实际上,其他收益科目是企业会计准则增加的一个科目。
很多小微企业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做账。
但是在实操中,其实我个人觉得也是大可不必。
一方面目前很多财务软件的账套就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科目表本身没有添加这个科目,小企业准则的利润表也不知道把其他收益列示在那个报表项目,so实操上有阻碍,徒增会计人员麻烦。
另一方面,不管是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实质上对利润总额影响是一样的,必要性也不大。
所以,小企业准则下,大家按习惯做,计入营业外收入就行了。
那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属于政府补助吗?
很多人看到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且和税务部门有关系的免征,就和政府补助又混淆在一起了。
实质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见得都是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包括很多内容。
是否是政府补助,要看符合政府补助的规范条件不?
不管是小企业准则,还是企业准则,政府补助定义都是从政府无偿获得货币性资产或货币性资产。
而对于直接减征、免征的增值税,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所以小微免征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回头在看看稳岗补贴。
首先,我们要搞懂稳岗补贴是什么性质?
依据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规定,政府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所以稳岗补贴其实是国家用失业保险资金给与企业的一种特殊性质财政补助资金。
这个返还一般是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来算。
当然个别情况下,这个比例是有变化的,比如疫情影响下的特别政策。
所以,稳岗补贴实质上就是政府补贴。
会计核算方面
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稳岗补贴在实际企业支出的失业保险费基础上返还,是对已经发生费用的一种弥补,和收益相关。
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成本或者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时,按照准则十一条规定。
从稳岗补贴的本质来看,应当是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因此在核算时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者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当然,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那么直接选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也执行设置就行)
上述就是会计核算的处理方式。
那么税务处理呢?
计入了损益自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稳岗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对于补贴来说,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补贴都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认定不征收收入的标准是比较苛刻的。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适用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现实中,其实二哥了解很少企业取得补助去按照这个不征税收入处理,为什么呢?不征税还不香吗?为什么很少人这样做?
原因很简单,一方面条件苛刻,又要文件,又要单独核算,更重要的是,按照不征税处理了,其对应的支出是不得扣除的。
什么意思,比如你收到这笔稳岗补贴10万,你按照不征税收入申报了,没交企业所得税,那么后面你这10万用出去了,很简单很多企业就是用于缴纳失业保险费了,那么对不起,这个你不能税前扣除了。
所以,意义不大,有点递延纳税的意思。
企业所得税这块,一般就是直接申报纳税。
增值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11篇】小规模企业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需注意的是:该时间指的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非是开票时间或者申报时间。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享受本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不适用3%征收率或3%预征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本政策。但根据税法规定按照3%征收率减按优惠征收率计算缴纳的仍可享受。
【例】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发票开具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即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的,不能享受本政策优惠。
纳税人选择放弃本免税优惠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注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征收率应为3%,不得将征收率开具为1%、0%或者免税等。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即: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4.与15万元/45万元优惠政策关系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1)适应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30万,开具免税普票;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适应税率普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全免增值税;
(2)适应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30万,其中销售额6万开具征收率3%的专票,剩余开具免税普票;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适应税率普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其中销售额6万开具征收率3%的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剩余全免增值税;
(3)适应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60万,开具免税普票,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适应税率普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45万,其中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剩余全免增值税;
(4)适应征收率为3%的销售额60万,其中销售额8万开具征收率3%的专票,剩余开具免税普票,适应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开具适应税率普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45万,其中销售额8万开具征收率3%的和征收率为5%的销售额10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剩余全免增值税。
5.账务处理
(1)征税率3%直接免增值税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2)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全免增值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第12篇】小规模免征增值税
在2023年这个春天里小规模企业迎来了重大的利好。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针对这一政策,财务群里简直炸开锅了,看似简单的一句话,里面隐藏的各种细则你真的知道吗?马上为你送上一份超详细的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除了税务局公布的以上四条细则外,再往下看:
(一)2023年4月1日起,专票普票就没有1%征收率了(补开此前发票的除外);
(二)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征收率”栏次应选择“免税”,不应写“3%”;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收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应按照3%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受1季度45万限制,即使1季度超过45万,也不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不包含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项目;
注意:免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税负5%,连续12个月开票金额超过500万会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第13篇】下列哪项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一
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学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增值税。
参考: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二
从事学历教育的培训学校免征增值税。
注意:
1.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3.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可见,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该学校是经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受教育者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3.取得符合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收入。
参考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可免增值税。
参考二:
根据总局2018第42号公告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三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税收优惠四
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税收优惠五
民办医院、诊所,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税收优惠六
民办医院、诊所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税收优惠七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6号)(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收优惠八
办理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第14篇】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文件号
1.专项民生服务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符合规定的教育服务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提示1】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提示2】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示3】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提示4】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总结】
3.特殊群体提供的应税服务
(1)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4.农业生产类服务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文化和科普类服务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调整)
(5)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新增)
6.特殊运输相关的服务
(1)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7.住房类服务
(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提示】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直系亲属、继承等。
8.土地使用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提示】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9.金融服务
(1)自2023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国家助学贷款。
(4)国债、地方政府债。
(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等。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8)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新增)
(9)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1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1)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12)★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4)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就业类
(1)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其他类服务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6)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
(7)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第15篇】营改增免征增值税项目
知识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知识点:“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8.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8)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9.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0.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1.再保险服务;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3.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5.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6.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7.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9.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0.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6篇】增值税免征政策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出台了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增值税为例,2023年1月至今,国家新出台或延续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非常多!具体优惠有哪些呢?我们快来看看吧~
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02
继续执行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
03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一条、第五条
04
继续执行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05
继续执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06
继续执行经营公租房所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1 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07
继续执行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7 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08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3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09
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0
继续执行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11
继续执行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
12
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二条、第三条
13
继续延长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4
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3年至2023年期间,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2号)第一条、第七条
15
“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
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第一条
16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第一条
17
“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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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 第二、第三、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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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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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