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消费税和增值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消费税和增值税
一 、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二 、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三 、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增值额,以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环节
进价
增值额
售价
原料生产
0
200
200
半成品生产
200
300
500
产成品生产
500
350
850
商品批发
850
50
900
商品零售
900
100
1000
四 、增值税的特点
1.实行比例税率。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负担。
4.实行价外税制度。
5.保持税收中性。
6.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五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增值税只针对销售货物)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主要针对有形动产
特定消费品
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
从价、从量、复合计税
纳税环节
道道课征,在进口、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在进口、生产、委托加工环节一次征收(金银在零售环节)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与价格关系
价外税
价内税
差异一:消费税的定位
提示:营改增推出后,消费税地位有提升
差异二:消费税税率
差异三:纳税环节差异
差异四:价内税与价外税
六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联系
联系方面
举例
均对货物征收,两税有交叉
对烟草、酒、高档化妆品等应税消费品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
从价定率征收时,两税计税的销售额基本一致
都是含有消费税,不含有增值税的销售额
【例题·判断题】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不都缴纳消费税,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都应缴纳增值税。( )
【答案】√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2篇】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公式
说到消费税,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到底哪些产品是需要交纳的?消费税是怎么收税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消费税是怎么计算的。
消费税(consumptiontax/excise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4)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3)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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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4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见附件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远期结汇的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提供结汇水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行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企业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发票; 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册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册核销: 1.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出口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下同)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委托方凭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或电子账册,如发生加工单位、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手册有效期等项目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附件1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核发的变更后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2.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耗法计算的,在料件实际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协议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附件1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采用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以结案日期为准,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在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的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销后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计算调整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银行入账单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匹配。确有困难不能提供银行入账单的,可提供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手续。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及时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对于无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申报退(免)税时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 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 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5种情形的,包括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且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须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齐并提供按月依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九、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 (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本条第(二)项第三款出口货物若已办理退(免)税的,在申报免税前,外贸企业及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须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办理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时,应先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然后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件2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卷烟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税后,出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直接寄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核销时,应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件2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提供);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一、其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免)税。 (五)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直接报关出口。 (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1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年半以上2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3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23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44,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所列文件及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4篇】增值税包含消费税吗
消费税的计税基础是销售额,该销售额是包含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该销售额不应该含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 计算时要先换算成不含税(增值税)的价格再计算。
应消费税的产品税后的价格就含了消费税,从生产一直流通到终端消费者手里,消费税一般只征收一次,(除卷烟批发到零售环节从价加征一次)所以税负被转嫁在消费者身上。
消费税是价内税,该消费品在计算增值税时,计税的那个销售额可以包含消费税,但不应该包含增值税,又要换算成不含税的价格。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区别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培值税税额);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
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第5篇】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区别
税务师《税法一》易混淆概念——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总是混淆,分开记挺清楚的,但一到综合就犯晕。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如何清晰区分这三个概念吧!
增值税vs消费税vs资源税
①
开采销售原油: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
生产销售汽油: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
②
源税应税产品加工非应税产品
(原油进一步加工生产汽油)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
增值税各流转环节征税
消费税特定环节(生产、卷烟+批、超小+金银铂钻零售)征税
资源税单一(开采、生产)环节征税
③
已税资源连续加工应税资源可扣税,增值税凭票抵扣,
消费税(列举)生产领用抵税
④
增值税计税依据: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资源税计税依据:全部价款
资源税需要关注原矿与选矿不同税率
⑤
消费税与资源税都是价内税,组价计算时除以(1-?%)
⑥
增值税较低税率(9%)可能与资源税相交的
天然气(唯独增值税9%同时征收资源税)
食用盐、居民用煤炭、自来水、煤气、石油液化气(这些增值税是9%,不征资源税)
近年考核方式(考生回忆)
2017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石化)
2018资源税+增值税(油田)
2019资源税+增值税(油田)
2020未考核
2021资源税(矿山)
【第6篇】增值税和消费税
导读: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我国流转税中的主要的两大税种,一般企业都会涉及到增值税,而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物品征收,具有特殊性。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不一定需要缴纳消费税,而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往往也需要缴纳增值税。下面我们谈谈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
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
1.消费税和增值税特定环节同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2.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相同的。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消费税对15种列举货物征收,而增值税对所有货物征收。
2.征收环节不同:消费税指定环节一次性征收;增值税在各流转环节征收。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方法;增值税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方法。
4.与价格的关系不同: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有15个:
1.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翡翠、珍珠、宝石、宝石坯等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7.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8.小汽车 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130万元以上)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机动艇)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上面是我们的回答。现实中,增值税的计算较为普遍,几乎每家企业都会涉及,而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不那么多。但是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往往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两个税种我们都要熟悉,都要会运用。
【第7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8篇】既收增值税又收消费税
初级经济法 || 考点精讲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4.3.4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1. 从价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不包括在销售额中的项目有:
①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 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从量计征的适用范围:黄酒、啤酒、成品油。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 复合计征是指通过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
(1)复合计征的适用范围:卷烟和白酒。
(2)销售额为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白酒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销售数量为纳税人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白酒的销售数量、海关核定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和移送使用数量。
4. 特殊情形。
(1)核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换、抵、投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4)品牌使用费
不论白酒生产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5)包装物及其押金
①实行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②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的时间超 12 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③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④酒类(除黄酒、啤酒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分析君
(1)白酒的生产企业销售白酒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中应包括:货价+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的租金+品牌使用费+其他价外费用。
(2)因啤酒、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与其销售额无关,故其包装物押金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
(6)金银首饰
①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②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④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⑤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超链接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7)外币结算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
(8)直接销售超豪华小汽车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 ×(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个醒
(1)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其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不涉及销售价格,不存在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
(2)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中的“利润”,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4)上表公式中所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提个醒
(1)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税款。
(3)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表中所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4)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栗子
通灵珠宝生产商主要生产加工各类型珠宝,委托加工收回一批已税的珍珠,一部分用于生产珍珠项链,一部分用于生产镶嵌珍珠的铂金戒指,则在生产销售珍珠项链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抵扣已税珍珠的消费税;而铂金戒指在生产销售环节不纳税,零售时才需计算缴纳消费税,不可抵扣已税珍珠的消费税。
涨知识
(1)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2)以委托加工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辆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准予抵扣已纳消费税税款。
4.3.5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2)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6.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消费税税款。
7.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还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
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8. 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1.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2. 纳税人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至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 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融会贯通】
增值税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9篇】中国消费税和增值税
今天一个朋友,让我咨询一下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有关情况。说一个酒厂生产一年了,当地税务局要对消费税计价征收的税基进行核定。
我记得我考注会学税法的时候,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基是相同的,就给我这个朋友说核定了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那么增值税也要调整。我朋友说两者的计税依据不同。时间长了,我也不从事涉及消费税的行业,所以我也不敢肯定。
下午咨询了一下我的同事,是酒厂的财务领导,可以说是白酒行业的财务专家,才知道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从价征收的计税依据是相同的,税务有相关文件规定,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不能低于销售公司的销售价格的60%。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而增值税在生产环节和批发零售环节都要征收。对于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低于核定的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时,要补缴税款。
今天又涨知识了,看来还是实践出真知啊!书本上的知识学会,还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转化成自己的能力。
【第10篇】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起来看↓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第11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
近期,总有同学留言说,想要一个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印花税等计算公式大全,以便在工作和2023年的中级、注会、税务师的备考中用到,会圈儿君记心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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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税种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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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增值税与消费税
【考点速记】自产用于其他方面的(消费税视同销售)
用于其它方面(消费税视同销售),指的是:
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对比】增值税视同销售。
计算公式:
从量:应纳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
从价: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应纳税额=移送使用数量×定额税率+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从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复合: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怎么样,还挺简单好记的吧,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3篇】增值税消费税如何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销售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销售数量
列举3种: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
销售额、销售数量
列举3种: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有( )。(2008年)
a.化妆品厂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香水
b.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
c.白酒生产企业向百货公司销售的试制药酒
d.白酒厂移送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待销售的白酒
【答案】ac
【解析】用于产品质量检验耗费的高尔夫球杆属于必要的生产经营过程,不征收消费税。如果门市部门已经对外销售了,应当按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1.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顺序组价)
①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②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加权平均价格。
③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
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表,考试会给出,不需记忆。
组价=成本+利润+消费税
组价-消费税=成本+利润
组价-组价×消费税率=成本+利润
组价×(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对白酒、卷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是( )。
a.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b.用于奖励代理商销售业绩的应税消费品
c.用于本企业生产性基建工程的应税消费品
d.用于捐助国家指定的慈善机构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a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4篇】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关系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否包括消费税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增值税和消费税有所联系,也有所区别。下面一文就针对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否包括消费税做相关介绍,一起了解下吧!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包括消费税吗?
答: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包括消费税的。
消费税是一种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两者计算方式有所区别。首先,计算增值税计税基础的时候,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的关系,所以需对总价中的增值税进行剔除。含销售额除以1+增值税税率,其实是为了将增值税计税基础还原。其次,计算带有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时,由于消费税是组成计税价格中的一部分,是一种价内税。所以计算消费税时,可把含有的消费税的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基础。对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时,要除以1-消费税税率。所以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包括消费税的。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什么?
答: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指的是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没有销售额的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组成专门用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价格。
采取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采取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知识拓展:消费税采用的计征方法是什么?
增值税和消费税有什么区别?
1.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而消费税是价内税。
2.增值税是对货物普遍进行征收,而消费税对15种列举货物进行征收。
3.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环节不同,增值税在各流转环节征收,而消费税是指定环节一次性征收。
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什么?
增值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是一种流转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目前,增值税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比例达到了百分之六十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消费税: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个税种,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了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小汽车、摩托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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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
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
1.消费税和增值税特定环节同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2.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相同的。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消费税对15种列举货物征收,而增值税对所有货物征收。
2.征收环节不同:消费税指定环节一次性征收;增值税在各流转环节征收。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方法;增值税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方法。
4.与价格的关系不同: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有15个:
1.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翡翠、珍珠、宝石、宝石坯等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7.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8.小汽车 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130万元以上)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机动艇)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上面是我们的回答。现实中,增值税的计算较为普遍,几乎每家企业都会涉及,而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不那么多。但是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往往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两个税种我们都要熟悉,都要会运用。
【第16篇】成品油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
1.消费税和增值税特定环节同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2.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相同的。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消费税对15种列举货物征收,而增值税对所有货物征收。
2.征收环节不同:消费税指定环节一次性征收;增值税在各流转环节征收。
3.计税方法不同:消费税根据应税消费品选择计税方法;增值税根据纳税人选择计税方法。
4.与价格的关系不同: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税目有15个:
1.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 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翡翠、珍珠、宝石、宝石坯等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等7个子目
7.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摩托车(两轮、三轮)
8.小汽车 小汽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130万元以上)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机动艇)
12.木质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联系和区别,上面是我们的回答。现实中,增值税的计算较为普遍,几乎每家企业都会涉及,而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不那么多。但是缴纳消费税的同时,往往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两个税种我们都要熟悉,都要会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