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增值税税率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增值税税率,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2023增值税税率
一、税率下调
(一)2023年7月1日起,取消13%档低税率(农产品及农业生产生活用品等),简并到11%税率中。(根据国务院4月份常务会议决定)
(二)2023年5月1日起,17%、11%两档税率下调为16%、10%。
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11%扣除率调减为10%。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率:17%、11%两档也下调为11%、10%。
文件:《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8〕32号) (2023年4月4日)
(三)2023年4月1日起,16%、10%两档税率下调为13%、9%。
扣除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10%扣除率调整为9%;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率:16%、10%两档也下调为13%、9%。
文件:《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23年第39号)(发布时间:3月20日)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
(一)3%征收率
除小规模纳税人外,一般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 (由原6%、4%简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电力、建筑材料、自来水、生物制品等)(由6%简并)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使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由4%简并)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二)5%征收率
特定项目:土地使用权销售、经营租赁,提供人力资源(劳务)服务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等;
另: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征。
劳务公司:按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三)3%减按2%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相关文件:
1.《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6%、4%征收率简并为3%
三、现行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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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工程项目增值税税率
经梳理,对正在建设的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期间所涉及的主要税收情况,分项目业主方和建设施工方的有关计算申报缴纳政策分别如下:
对项目业主方:一、印花税: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的总包、分包和转包合同,适用税率0.5‰,按合同载明金额;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总包、分包和转包合同,适用税率0.3‰(在合同签订地或施工地申报缴纳)。二、耕地占用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项目的主体工程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不属于上述情形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县区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在耕地所在地一次性申报缴纳)。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占用征收范围内(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的,按当地确定的税额(3-10元/平方米)按年计算缴纳。另外,项目业主方付款取得的发票是抵扣项目建成运营后的增值税的,同时也是其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扣除项。
对建设施工方:一、增值税:根据中标施工单位按州市一级行政范围划分属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适用不用政策。1.施工单位为本地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机构所在地按照9%的适用税率扣减进项税后申报缴纳增值税(无需跨县市区预缴),施工单位为本地小规模纳税人的(2023年4月起,含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所涉及的其他税种在本地按现行政策正常计算缴纳(各地对“六税两附加”进行减半征收);2.施工单位为外地纳税人的,则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提供勘探设计和工程监理服务的,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外地企业也不涉及预缴或申报。二、企业所得税:1.在项目建设地设立项目部且取得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2.属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跨省市设立由总机构统一对地方分享部分进行计算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用于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退补税),省内跨州市设立的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不再分配。三、个人所得税(适用于跨省和跨州市企业):总包和分包企业派驻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包、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薪所得,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四、印花税: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的总包、分包和转包合同,适用税率0.5‰(按合同载明金额);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总包、分包和转包合同,适用税率0.3‰(在合同签订地或施工地申报缴纳)。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所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按所在地为市区、县镇和其他,税率分别为7%、5%、1%,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分别为增值税的3%、2%,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主要涉及这些,供参考。
【第3篇】燃气增值税税率
2023年9月,按照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的统一部署,16个国务院督查组分赴16个省(区、市)开展实地督查。根据企业和群众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督查组核查发现了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到位、侵蚀减税降费红利的典型问题,现通报如下。
一、吉林省长春市有关部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向终端用户传导工作不到位。国务院第五督查组在吉林省督查发现,长春市天旗凤凰城物业管理单位2023年以来一直按照每度1.2元的电价向商户收缴电费,长春市摩天活力城在与部分商户入驻签订物业合同时即明确每度电价为1.35元,超过政府定价。长春市有关部门未认真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导致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未全面传导至小微企业。
二、江西省高速公路etc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国务院第七督查组在江西省督查发现,江西省高速公路etc通行费实行“四舍五入”按整元收取的计费方式,致使优惠政策打了折扣。如,10元通行费打完九五折后应收9.5元,实收10元;30元通行费打完九五折后应收28.5元,实收29元,群众实际上没有完全享受到优惠政策带来的红利。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明电〔2019〕45号)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要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单位未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未将etc优惠政策完全落实到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三、海南省部分地区天然气价格调整不及时不到位。国务院第十督查组在海南省督查发现,2023年至2023年,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经3次下调由13%降至9%,但海南省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部分,19个市县中除海口市2次下调价格,三亚市、东方市、澄迈县1次下调价格(降幅分别为每立方米1分、5分、1分),其他市县均未下调价格。其中,三亚市非居民供气价格在2023年不降反升,由每立方米4.7元上调至每立方米5.12元;2023年4月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后,2023年5月下调至每立方米5.11元,扣除增值税后不含税价格实际由每立方米4.6545元涨到4.688元,上升3.35分。海南省及有关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未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在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时,未统筹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的政策红利未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重庆市部分地区天然气价格调整不及时不到位。国务院第十一督查组在重庆市督查发现,自2023年4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后,重庆市主城区天然气含税价格仅下调0.01元,调整后不含税气价不降反增。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中,7个区县仍未调整天然气价格,3个区县上调了天然气价格。重庆市及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未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在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时,未统筹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降低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的政策红利未传导至终端用户。
五、四川省南充市有关部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向终端用户传导工作不到位。国务院第十二督查组在四川省督查发现,南充市顺庆区美宇1227购物广场、高坪区王府井购物中心等转供电经营者以综合服务费等名义,向入驻商户收取与用电量挂钩的高额电力服务费,商户实际用电负担增加1倍。南充市有关部门未认真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导致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未全面传导至小微企业。
六、甘肃省兰州市有关部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向终端用户传导工作不到位。国务院第十五督查组在甘肃省督查发现,兰州市红星财富中心物业管理单位2023年以来一直以每度1.3元的电价向租户收缴电费,海鸿国际中心物业管理单位2023年11月将电价从每度1.6元降为每度0.749元,但2023年4月以加收二次服务费为名又将电价提高到每度1.3元。兰州市有关部门未认真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导致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未全面传导至小微企业。
有关地方和单位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对涉及失职渎职、失察失管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国办督查室将按照2023年10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大跟踪督办力度,推动相关问题彻底整改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
2023年11月11日
【第4篇】建筑类增值税发票税率
2023年年4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由16%和9%降为13%和9%,大部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有所降低。可是部分原来适用10%的税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企业,由于取得进项税率16%降为13%,其进项抵扣减少,增值税负却提高。上一次,我们已经对交通运输的物流企业进行过计算分析,今天对建筑企业简单的计算分析一下。
不少发包方或业主认为:2023年4月1日后,建筑行业增值税率由10%降为9%后,建筑企业向其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比2023年4月1日前向其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下降了1%,因此,发包方或业主针对2023年未完工的工程或已经完工单未进行决算的工程,在2023年4月1日之后与建筑企业进行工程结算时,需要降低1%,这种观点事错误的,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对建筑企业效益测算分——具体数据分析如下。
增值税的测算
1、增值税销项税率下降的测算
(1)增值税税率为10%下的实际销项税率为:1 ÷(1+10%) ×10%=9.1%
(2)增值税税率为9%下的实际销项税率为:1÷(1+9%) ×9%=8.26%
(3)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实际下降0.84%。
2、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的测算
(1)材料设备费用抵扣进项税税率下降:1 ÷(1+16%) ×16%- 1 ÷(1+13%)×13%=13.79%-11.50%=2.29%
(2)租赁设备费用抵扣进项税税率下降: 1 ÷(1+16%) ×16%- 1 ÷(1+13%)×13%=2.29%
(3)假设材料设备费用和租赁设备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则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为:2.29% ×60%=1.37%
3、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下降的测算
基于以上数据分析,不考虑其他成本抵扣因素(增值税税税率为10%和9%的情况下,砂石料、混凝土和人工费的抵扣率都是3%,剔除这些相同的成本抵扣因素),在材料设备费用和租赁设备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的假设情况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提高了0.53%(0.84%-1.37%=-0.53%)。
企业所得税测算
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下降的增值税必然增加企业所得税的测算
(1)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实际下降0.84%时,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0.84%。
(2) 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1.37%时,企业所得税成本增加1.37%。
(3) 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企业利润或效益减少0.53%,企业所得税减少0.53% ×25%=0.1325%
城建交通附加等有关税费测算
1、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下降的增值税必然导致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下降的测算
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提高了0.53%(0.84%- 1.37%=-0.53%),导致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提高0.53% ×(7%+3%+2%)=0.0636%
2、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的下降导致企业利润减少,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减少0.0636% ×25%=0.0159%
总结归纳
1、 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减少0.0159% +0.1325%=0.1484%
2、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建筑企业实际总税负增加0.53%-0.1484%=0.3816%
3、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建筑企业的项目效益减少0.53%+0.0636%=0.5936%
通过以上数据分析,虽然增值税率从10%降低为9%,但是,建筑企业的效益下降0.5936%,增值税实际提高了0.53%,建筑企业实际总税负增加0.3816%。
【第5篇】租房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钱
个人住房出租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 1.5% ,城建税7% (减半征收),房产税4% (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800以下减免, 800-30000个人所得税1%, 30000以上1.5%。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房产税4%(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800以下减免,800-30000个人所得税1%, 30000以上1.5%.
个人非住房出租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 5%,城建税7% (减半征收),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月收入10万以下全免),印花税0.1% (减半征收)房产税12% (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16元/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800以下减免,800-30000个人所得税1.8%, 30000以上2%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印花税0.1% (减半征收)房产税12% (减半征收),土地使
用税按地段单价*土地使用面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800
以下减免, 800-30000人所得税1.8%, 30000以上2%自用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资料
1、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证、土地使用税复印件,提供房产原值。
【第6篇】装饰工程增值税税率
内有大量表格、数据分析,可收藏后认真多次阅读
摘要
建筑业计税方法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随着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项目)逐步减少和增值税政策落实逐步到位,企业税负(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变化逐步明朗,纳税人降低税负的对策也是各有不同,由于工程造价存在两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也存在不同的计价模式(主要是定额计价和非定额计价),还存在不同的价格形式(主要是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加上某些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明示的计税方法(计税模式或税率)与实际纳税情况并不完全吻合,工程造价涉税争议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不同计税方法、计价模式及价格形式的特点,结合实际案例,初步梳理解决工程造价涉税争议的思路,并试图给出合同价款调整约定中规避涉税争议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争议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反映税负上升的建筑企业大多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特点是严格意义上的“价税分离”,具有道道征税、环环紧扣的特征,即工程承包人(或货物、服务劳务提供方)的销项税额就是工程发包方(或货物、服务劳务接受方)的进项税额,工程分包劳务、货物(材料)提供方的销项税额就是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进项税额,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即意味着取得“抵扣”收入。
在总体税赋并未下降的前提下,并无实质意义上的税收减负良方,但因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抵扣机制使得购销双方形成主动监督、相互制约的格局,“纳税人”之间客观上存在“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实际就是建筑产业链的“上、下游”纳税人增值税项下的“税负转嫁”,由此引发涉税争议。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梳理。
一、货物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不一致的争议处理方法
为便于讨论,货物招投标双方都设定为一般纳税人,货物的计价模式一般为非定额计价,价格形式为全费用固定单价。
全费用固定单价从报价形式上看,不是一种直接体现“价税分离”原则的报价方式,容易引发涉税争议。
某新校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石材采购招标(但石材不是甲供材),共分2个标段,投标报价要求报价形式采用全费用固定单价。报价包括材料价格和加工费用。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出厂原价、供销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抵新校区指定区域)、采保费、上货费、卸货费、进退场费、配合费、检验费、劳务费、质保期内维修保养费用、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全部各项费用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费用等一切费用。加工费用包括异型加工、切割、倒角、开槽、开孔、磨边、六面防护、石材背面挂玻纤网等所有工作的加工费用。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产品到达现场后,经买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卖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签字并办理交接手续,每次付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向建设单位开具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具货物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投标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投标人填写。两个标段中标的报价部分信息如下:
一标段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局部摘录,投标日期2023年4月23日)
两个标段的供货商都是一般纳税人,在进入付款流程时,均称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投标时自报的增值税税率小很多。对此,总承包施工单位表示不能接受。
那么,供货商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不一致引起总承包施工单位进项税额变化的额度有多少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税率÷(1+税率),两个标段的税额差额结果见下表
由于税额差额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较大,总承包施工单位明确表示要求供货方提供投标承诺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按照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基本原则,对供货商而言,无论其是否能够开具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认定,供货方要购买方支付的价款中的税是按17%(或11%)测算的,按照实际税率与投标税率计算出的税金差额实际上是总承包施工单位预期进项税额的一部分,从“诚信、公平”的角度考虑,解决供货商与总承包施工单位间这一涉税争议的方法是供货方以双方都认为合适的方式补偿这一部分进项税差额。
对于有些意见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是变相的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我觉得不必担心,定额规定的装饰石材的增值税税率就是17%,案例中税务部门认可的对供货商销项税率的降低实际是减少供货商税负的实际行动,在供货商仍“执着” 按17%(或11%)测算纳税额时,客观上这种税负减低传导到总承包单位其影响应该是正面的。有理由相信,供货商如果想到税务机关开具17%的增值税,那首先表示赞赏的肯定是“国家”。
二、 总承包单位材料除税价格的确定和平均税率计算方法
实际上,解决供货商与总承包施工单位间的涉税争议与处理好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涉税细节密切相关,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涉税细节主要是如何确定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
我们延用上述案例继续讨论,审计人员能不能按照供货商提供的专用发票上的材料除税价直接计入工程造价呢?
设定总承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本项目又是税改后的新开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模式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定额计价(所谓的港式清单其实也是定额计价模式的变形),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这种报价方式直接体现“价税分离”原则。
对总承包施工单位而言,无论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示的除税价格是多少,应该认定,在向供货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总承包施工单位预期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也应该是按17%(或11%)测算的。
由于采用定额计价,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与材料含税价格要用到平均税率的概念,平均税率略小于对应增值税税率,主要是考虑定额计价规定计取的总承包单位的采购及保管费。
有个细节应该提一下,石材采购供货商投标报价材料价格中包括的所谓“采保费”与总承包单位的采购及保管费并不重复,“检验费”与总承包单位企业管理费项下的“检验试验费”及建设单位建设成本组成中待摊投资项下的“检验、试验费”也不重复。原因是,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总承包单位或供货商不可能将非自身需要付出的费用进行合并考虑。
材料除税价格可以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平均税率÷(1+平均税率))。材料增值税税率17%对应的平均税率是16.61%,增值税税率11%对应的平均税率是10.76%。
平均税率计算式的推导过程如下:设:增值税税率=tva ,出厂价(含税原价)=y=出厂价(除税单价)×(1+ tva)出厂价(除税单价)=y/(1+ tva)采购及保管费(含税)=采购及保管费(除税)=出厂价(含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率=2%y含税单价(材料单价)=出厂价 (含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含税)=1.02y除税单价(材料单价)=出厂价(除税单价)+采购及保管费(除税)= y/(1+ tva)+0.02y平均税率=[含税单价(材料单价)-除税单价(材料单价)]/除税单价(材料单价)=(1.02y-(y/(1+ tva)+0.02y))/(y/(1+ tva)+0.02y)= tva/(1.02+0.02 tva)
三、规避涉税争议的建议
3.1 货物或服务类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格式要体现“价税分离”的原则,即明确列出投标材料除税单价和含税单价,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以往专用发票的样张照片,评委应对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一致性进行检查。
3.2 为体现税负均衡,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既要减少或避免“甲供材”或类似“甲控乙购材”这类采供方式,不能使建筑企业俨然变成来料加工的“框架公司”;建筑企业也要提高进项税管理水平,对下游供货商可能开具的专用发票有基本认识,案例中的石材供货单位,虽是一般纳税人,但采用的是经财税部门批准的简易计税方法,事实上混凝土供应商(一般纳税人)也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也是3%。
3.3 由于建设项目对增值税总额的贡献很大,非企业类建设单位在未经税务部门确认的情形下不能随意将存在甲方供料的工程认定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项目
,与税务部门的矛盾一旦发生,往往是无法调和。
3.4 工程、货物合同中应该增加关于计税模式和税率变化合同价款如何调整的内容,如有的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时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遇税率调整,合同除税价不变。
结语
工程造价计税方式的政策性很强,税务部门怎么计税,造价人员就应该采用相应的计税方法,从形式上说,发票怎么开,造价就该怎么计。根据增值税 “价税分离”的原则,实践“实质与形式统一”的要求,即工程计价体现合同约定实质内容和签约各方真实意愿,维护各方切身利益,兼顾各方税负公平,只有这样,工程造价涉税争议才能顺利解决。
【第7篇】科技公司增值税税率
哪些企业是科技型企业,不是自己说了算。在国家和上海市都有相关的定义称号:国家层面有: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上海市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这些科技型企业的共同特征就是具有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知识产权,高新收入等核心要素,且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比如:烟草,娱乐业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要求最低,只要科技人员占到企业总人数的10%以上,拥有4项2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研发投入占到销售额的5%以上,就可以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除了以上基础的条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求销售额1000万以上,每年15%的增长,科技小巨人需要销售额3000万以上,连续两年有20%的复合增长率,不难看出,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层次要求的科技企业称号可以申请认证。有了这些科技企业的称号就可以享受不同金额的各项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2016版)进行认定,认定成功后,三年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比原定的25%税率降低40%。
二、研发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科技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外可以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制造业可以按照100%税前加计扣除,减少税基。比如说一家公司2023年的研发费用是100万,可以按照100万*(1+100%)=200万税前加计扣除,增加了100万的税基,如果这家公司的利润小于100万,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合同登记
科技型企业从事委托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相关的技术合同可以到上海市技术管理市场进行登记,并获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以及合同登记编号,可以直接开增值税税率为0的发票,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
四、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
科技型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可以通过《软件产品评估》,销售时开具的13%增值税发票,超出3%增值税部分即征即退,不纳入所得税额征收所得税。
软件型科技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
总结一下,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创新活动与企业研发投入,对税基和税率做了相当大的优惠调整,换句话说,就是利用税收政策,国家和地方应该收的税不收或者少收,降低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本,
【第8篇】房地产税率增值税税率
房产税在之前一直是我们茶余饭后谈资,不过很多人都是不明所以,甚至会把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混淆,认为它们是一样的。其实这一字之差往往会有很大的差异。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
傻傻分不清楚?
虽然“房产税”和“房地产税”就差了1个字,但他们真的不是一回事,好多人其实都吧这二者混淆了!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包含了针对房地产所征收的所有税种,比如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在持有期间进行征收的税种。它是包括在房地产税里面的,目前炒的沸沸扬扬的就是这个税种。
按征税环节梳理的房地产涉税税种:
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房地产税是针对房产征收的所有税目的总称,其中覆盖房产税在内的很多税种。也就是说所有与房产相关的税都叫房地产税。
而房产税只是针对房地产税的一个分支,征收对象只是房产,所以说房产税是包含在房地产税之内的。因此最近大家口中的房产税只是和房产的持有相关的税。
房产税税率
一般来讲有1.2%,12%和4%,具体如下:
1.2%为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一般适用于自用类的经营房屋);
12%为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一般适用于出租类的经营住房);
特殊情况:税率为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
房产税分为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或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两种。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注意: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时间
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缴纳;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注意: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应当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应纳税额
1.依据房产计税原值征税的:全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比例)×1.2%;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每次应纳房产税=每次租金收入(不含税)×12%;重点:如果某建筑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单位地价,宗地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通过计算可知该宗地容积率为8000/20000=0.4。因为0.4小于规定的宗地容积率。
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8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16000万元。
该工厂的厂房主要用于生产某金属制品,该工厂为一般纳税人,该地区原值减除比例为30%,该工厂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综上所述,该工厂全年应缴纳房产税为16000万元×(1-30%)×1.2%=134.4万元
7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此项优惠政策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2月将某闲置的房产出租给某餐饮企业,租金为每月8000元。该公司2023年不转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应缴纳房产税=8000×12%×12=11520元。
但是由于该农业发展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房地产减征收,因此最终的房产税应纳税额=11520×50%=5760元。
目前最全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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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个别是吉林地方政策外,其他的都是总局文件,全国通用。浙江省的房产税已减化到每年交一次
一、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税收优惠(一)政策内容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三)政策执行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四)办理方式申报享受。
二、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一)政策内容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 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2月23日起执行。
三、体育场馆税收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四、房产税困难性减免(一)政策内容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1.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2.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3.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23年第12号修改)(三)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核准享受。
五、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未达增值税20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二)政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三)执行日期自2023年8月24日起执行。
六、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三)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七、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二)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11月25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八、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一)政策内容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二)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九、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6年3月8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2.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1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三、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2.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五、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六、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八、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九、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第二条办理,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一、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7年7月22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三、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三)政策执行期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房产免缴房产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五、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六、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一)政策内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八、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九、大修停用的房产、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一)政策内容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一)政策内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三)政策执行期自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
三十一、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一)政策内容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三)政策执行期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来源:每日言税、重庆税务、税来税往、万盛经开税务、吉林税务,税来税往
【第9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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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大家,2023年三代手续费申请时间截止3月30日,不是3月31日,一定要特别注意,如果错过申请,就没法享受退付了。
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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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给出的回复,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按“经纪代理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小编注:2023年减按1%,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享受免税)。
因为手续费我们是从税务局取得的,一般都不开具发票,只需要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按适用的税率申报增值税即可。
所以,申报方法其实就是填写未开票收入申报的方法。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有专门的未开票收入申报栏次。
如图所示,假设小编公司2023年取得了10600的手续费。
那么按照6%申报,申报金额=10600/1.06=10000,申报销项税=10000*6%=600
申报表填写如下:
这样就搞定了。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没有专门的未开票收入申报栏次,具体未开票收入要根据小规模实际情况填写。
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手续费的季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那么手续费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填写到小微免征栏次。
2023年的最新小规模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取得个税手续费未开票收入,主要分两种情况来区分申报,分别填写不同的栏次进行报税。
情况1、销售额超过30万
小编公司2023年手续费30.3万,未开票,公司销售额情况如下:
先总后分原则分析,总的来看,公司1季度销售额50万,超过30万,不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应该缴纳增值税。
分项来看,公司销售额超过30万,均要纳税,包括未开票收入部分。
所以最终申报表填写如下:
大家看到,在这种情况下,手续费未开票的收入实际是直接填写到3%的征收栏次,实现交税,因为没有开票,所以征收栏次的其中项是不需要填写未开票部分的金额的,直接填汇总项目就行了。
情况2、销售额不超过30万
小编公司2023年手续费10.1万,开票情况如图,没有其他收入,公司在申报表时候如何填写申报表?
先总后分原则分析,总的来看,公司销售额20万,不超过30万,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分项来看,公司开的专票部分不能免税,按1%交税。
所以最终申报表填写如下:
小微免税,未开票收入直接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栏次即可,不需要填写到征收栏次去。
所以这种情况下,手续费收入是免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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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废品收入增值税税率
【编者按】再生资源产业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途径。回收作为再生资源产业的核心环节,承担着将各种分散的废旧物资进行“汇聚”与初加工的任务,是循环经济的重要实现手段和发展保障。回收企业的税收问题一直是影响行业发展的困境。2023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公告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回收企业有哪些影响?本文结合公告内容和回收企业的税收困境展开分析,供企业参考。
一、2021第40号公告:允许回收企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回收业务增值税将大大降低
根据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以回收企业从上游散户购进货物,上游不开票,上游通过税局代开3%的发票,上游开具13%的发票为例,与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进行比较,如下表:
根据上表可知,在同等销售价格的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回收企业增值税税负有所缓解,毛利润会增加。换言之,在同等毛利润的情况下,回收企业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取得竞争优势。
如果回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且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足,选择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更为合适,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进项不足的问题,降低增值税税负。如果回收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除从事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以外的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2021第40号公告:政府不得给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财政返还、奖补
自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免税政策及抵扣政策,2023年返还政策到期后,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进项无法抵扣、成本过高的问题再次困扰行业发展。为了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与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协议,或者招商引资并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协议,对此类企业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并在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政府以财政返还或奖补的形式对回收企业进行鼓励,减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压力。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即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返还、奖补的方式降低回收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的方案将成为历史。
公告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对于现有的地方财政返还、奖补政策,公告发布后执行前的这段时间,地方政府很可能会停止财政返还、奖补政策的执行。公告出台前已开展的业务,如果尚未取得财政返还、奖补,建议相关企业尽可能在公告执行前取得财政返还、奖补,避免后续无法取得的风险。公告出台后执行前开展的业务,也将面临无法取得财政返还、奖补的风险,需要在开展业务时充分考虑无法享受财政返还、奖补政策对业务的影响。公告执行后开展的新业务,也将难以再适用财政返还、奖补政策。
三、选择简易计税无法解决回收业务采购凭证问题,企业成本扣除仍未解决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入门槛低,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作为回收主体在整个回收行业中所占比重较大,但规模通常比较小,且比较分散。而下游用废企业往往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为避免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带来的税负成本及引发的税收风险、经营风险,下游用废企业通常不愿意直接与散户签订购销合同,而是选择由规模相对大的回收企业作为自己的供应商,与回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但因废旧物资,尤其是废旧钢铁等金属,物流运输、仓储成本较高,导致实践中通常由散户直接将回收物直接运送至用废企业。如此以来,在法律关系上形成“回收散户——回收企业——用废企业”典型且常见的交易模式。除上述交易模式外,回收企业会从产废企业购买,此类交易中,回收企业可以从产废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此类业务数量较少。
由于散户供应商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而在业务实践中,由于废旧物资回收涉及货物数量及金额巨大,绝大多数散户供应商在销售货物时选择即时结算,货款两讫,不愿意花费更多精力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且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出于行政执法风险的考虑,不愿为散户供应商代开发票。由此,回收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陷入两难困境,既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亦不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为了维持经营,回收企业不得不自制收购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政策的不稳定,且不同地区做法不同,使回收企业始终存在涉税风险。
使用收购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0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已失效),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并明确了自行开具收购凭证的具体要求。结合2000年国税总局引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的规定,在当时收购凭证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使用废旧物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此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回收企业从散户收购废旧物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而部分地区虽取消了专用发票,但仍然保留了收购发票的使用,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收购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但因为回收企业从散户手中收购货物不属于免征、减征和零税率的适用情形(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率的发票,且不属于收购农产品,不适用带有收购字样的凭证,故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其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023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企业从产废企业(通常已办理税务登记)收购,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回收,如果个人散户销售数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回收企业的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如果个人散户销售数额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的,回收企业的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虽然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截止目前税务机关对此并没有进行另行规定。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发票仅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一类“合法、有效凭证”,而不是唯一的“合法、有效凭证”。发票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但并非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即符合规定的发票仅仅是税前扣除的一类合法、有效的凭证,但不是唯一的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不具有唯一性、唯发票性。
但在实践中,回收企业选择以自制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做法,并不能得到全部税务机关的认可,有些税务会以此对回收企业作出涉税处理、处罚。如某a回收公司在开展废钢采购业务时以自制凭证及配套的采购合同、付款凭据、磅单等业务材料入账扣除采购成本,被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补开、换开发票。某b回收公司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b公司2023年发生的废钢收购业务未取得合法税前凭证,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责令b公司限期补缴企业所得税6.5亿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次公告虽然规定了回收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纳税方法,但并未对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明确,使得回收企业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所得税扣除凭证的涉税风险。
四、回收企业自制收购凭证的三大税法风险
1、企业所得税调增的风险
考虑到回收企业开展废旧物资回收及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取得发票。但实践中,回收企业通常难以取得发票,致使回收企业不得不自制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并不能得到全部税务机关的认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回收企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回收企业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供应商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通常情况下,回收企业无法再从散户处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
一旦回收企业自制的内部凭证被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可能要求回收企业调增企业所得税。
2、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散户销售废旧物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其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或经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回收企业从上游散户供货方收购货物,回收企业向散户支付收购款,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实践中,回收企业通常很少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散户,其属于偷税。对于回收企业,如果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认定为偷税的法律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企业因无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申报纳税,一旦未被税务机关认可,税务机关将可能会认为回收企业属于在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而认定回收企业涉嫌偷税,并对其进行税务处理和处罚。
综上,本次公告虽然缓解了回收企业增值税的税负压力,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回收企业的税收困境,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加之回收行业扣除凭证使用混乱及认定不一的情况,使得回收企业面临着所得税调整和涉嫌偷税的风险。对于国家政策层面来讲,需要国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于回收企业来讲,在税收执法司法实践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回收企业加强管理和应对。对此,华税律师建议回收企业从如下方面进行预防,降低税务风险:
第一,回收企业应就目前的业务模式、税务处理、地方税收政策等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及时发现和调整不规范、不合规的操作,完善业务材料,防范潜在的涉税风险。
第二,回收企业在开展经营业务时,应尽可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是税务机关的职责,对于符合税法规定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代开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办理。
第三,对于发布了收购凭证管理规定,允许回收企业自行开立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地区,回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领购、使用收购凭证。同时,回收企业应当密切关注中央及地方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避免政策不稳定带来的涉税风险。
第四,对于私自印制、填开收购凭证的企业而言,其所面临的税务风险较大。需要回收企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完善交易模式、优化交易链条、完备交易材料等内容,加强内部风险防控,例如: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从实质层面争取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纳税调整的风险。
最后,如果回收企业发生真实的业务,但税前扣除凭证被税务机关否定,并被要求调增企业所得税,回收企业要及时委托专业税务律师进行应对。
【第11篇】免征增值税与增值税零税率
不征增值税概念解析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行为,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不征增值税。适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常见情形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资产重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其他税额计算不计算销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概念解析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特定项目,不予以征收。适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常见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列示的免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15万元(按季申报的,合计季销售额≦45万元),免征增值税。合并计算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其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扶贫物资捐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和或购买的物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分的机构,或直接无偿赠送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其他税额计算不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不涉及税金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零税率概念解析增值税的零税率是指对经济实体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已支付的进项税款可由退税获得补偿,使零税率商品和劳务价格中不含有任何模块适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见情形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出口业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承租、期租、湿租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税额计算依法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办法
税额计算依法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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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
今天上午,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召开的电价改革媒体通气会上获悉,我省已全面完成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10%的目标任务。
今年以来,省发展改革通过临时性降低四川电网输配电价、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来源,分三批次降低工商业用户电价,调价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平均目录销售电价由每千瓦时0.805元降低为每千瓦时0.7245元,三次降价额度共达30多亿元,较大幅度减轻了我省工商业用电负担。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梁武湖表示,电网公司一般工商业直供用户可以直接享受降价政策“红利”,能够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但对于非直供用户,即转供电终端用户,由于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等,降价成果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其降价“获得感”不强。因此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是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必须啃下的“硬骨头”,是确保今年降价措施能否最终真正落到终端用户的关键环节。
为此,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转供体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
同时,通知还明确其他费用不得列入电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
10月起,省发展改革委将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要督促转供电经营者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和曝光,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增加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第13篇】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起来看看吧!
1、增值税如何计算
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房产税如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比照适用上述规定。
3、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14篇】销售使用过旧设备增值税税率
一、涉税分析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视为销售旧货,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个人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固定资产净值-合理费用。
3、印花税。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且个人转让产权转移可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按照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同时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税局代开发票需提供资料
通用资料:个人购买设备的合同和发票,经办人身份证,设备买卖合同,具体咨询当地税务局。
【第15篇】门票收入增值税税率
长假旅游已经成为各景点经营单位的重要收入来源。实务中,发现不少单位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存在税目混淆的情况,现将相关规定做如下整理:
一、基本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在境内提拱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二、景点收入对应的税目
(一)景点门票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税目注释,景点门票收入属于景点经营单位提供游览场所而取得的文化服务收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例1: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该单位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按文件规定可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应纳税额=206000÷(1+3%)×3%=6000(元)
(二)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2:某景点经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景点门票收入为20.6万元,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合计51.5万元,该单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同上例:
该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06000+515000)÷(1+3%)×3%=21000(元)
若该单位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该单位当月应计销项税=(206000+515000)÷(1+6%)×6%=40811.32(元),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注意事项
(一)景点门票收入适用的税目是文化服务,而非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是根据游客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适用的税目是文化体育服务,而非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景点内的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服务。
(三)景点门票收入如包含提供文化服务以外应税行为收入,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23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如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和作为科普基地的动物园和植物园等门票收入。
【第16篇】增值税的税目及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扣除率表
(2023年5月1日后)
1、增值税适用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税率
1
陆路运输服务
10%
2
水路运输服务
10%
3
航空运输服务
10%
4
管道运输服务
10%
5
邮政普遍服务
10%
6
邮政特殊服务
10%
7
其他邮政服务
10%
8
基础电信服务
10%
9
增值电信服务
6%
10
工程服务
10%
11
安装服务
10%
12
修缮服务
10%
13
装饰服务
10%
14
其他建筑服务
10%
15
贷款服务
6%
1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6%
17
保险服务
6%
18
金融商品转让
6%
19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20
信息技术服务
6%
21
文化创意服务
6%
22
物流辅助服务
6%
2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6%
24
不动产租赁服务
10%
25
鉴证咨询服务
6%
26
广播影视服务
6%
27
商务辅助服务
6%
28
其他现代服务
6%
29
文化体育服务
6%
30
教育医疗服务
6%
31
旅游娱乐服务
6%
32
餐饮住宿服务
6%
33
居民日常服务
6%
34
其他生活服务
6%
35
销售无形资产
6%
36
转让土地使用权
10%
37
销售不动产
10%
38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0%
39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0%
40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0%
41
航天运输服务
0%
42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0%
4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0%
44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0%
45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0%
46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0%
47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0%
48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0%
49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0%
5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0%
51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0%
52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0%
53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16%
54
粮食、食用植物油
10%
55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10%
56
图书、报纸、杂志
10%
57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0%
58
农产品
10%
59
音像制品
10%
60
电子出版物
10%
61
二甲醚
10%
62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0%
6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6%
64
出口货物
0%
2、增值税适用征收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征收率
1
陆路运输服务
3%
2
水路运输服务
3%
3
航空运输服务
3%
4
管道运输服务
3%
5
邮政普遍服务
3%
6
邮政特殊服务
3%
7
其他邮政服务
3%
8
基础电信服务
3%
9
增值电信服务
3%
10
工程服务
3%
11
安装服务
3%
12
修缮服务
3%
13
装饰服务
3%
14
其他建筑服务
3%
15
贷款服务
3%
16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17
保险服务
3%
18
金融商品转让
3%
19
研发和技术服务
3%
20
信息技术服务
3%
21
文化创意服务
3%
22
物流辅助服务
3%
23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3%
24
不动产租赁服务
5%
25
鉴证咨询服务
3%
26
广播影视服务
3%
27
商务辅助服务
3%
28
其他现代服务
3%
29
文化体育服务
3%
30
教育医疗服务
3%
31
旅游娱乐服务
3%
32
餐饮住宿服务
3%
33
居民日常服务
3%
34
其他生活服务
3%
35
销售无形资产
3%
36
转让土地使用权
3%
37
销售不动产
5%
38
销售 货物
3%
39
粮食、食用植物油
3%
40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41
图书、报纸、杂志
3%
42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
43
农产品
3%
44
音像制品
3%
45
电子出版物
3%
46
二甲醚
3%
4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
48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
49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3%
50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5%
51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5%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5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5%
54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5%
55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56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
57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5%
3、增值税适用扣除率表
序号
税目
增值税扣除率
1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二项外)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