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工伤保险合同到期怎么办呢?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伤保险合同到期怎么办呢?,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工伤保险合同到期怎么办呢?
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这个问题可以理解为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首先劳动者在工伤之后治疗期满,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来处理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
其次,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公司能否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必须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金额得根据伤者的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者所属的统筹地区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构成一至四级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单位是不能和伤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构成五至六级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只能由劳动者提出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构成七至十级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是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支付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问题,可以根据伤者的伤残等级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来进行计算。
【第2篇】危险作业人员有工伤保险吗
危险作业人员有工伤保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应享有工伤保险权利。
【第3篇】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能报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4篇】用人单位未买工伤保险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买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补缴保费,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5篇】团体意外险和工伤保险有哪一些不同
1. 价格不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是国家给予的影响福利政策,因此价格较低,最低只需十几元。而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具有营利性,因此价格比较高,每年可能需要上百上千元。
2. 保障额度不同。工伤保险会根据社保目录报销医疗费用,包含的项目有很多,不同地区的标准也不一样。团体意外险的保额是根据雇主购买的产品有关系,保险合同会明确约定保险额度。
3. 保障范围不同。工伤保险是针对员工工作过程中,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发生人身伤害的情况。团体意外险则是给员工提供在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保障。
【第6篇】工伤理赔保险公司一般多久赔下来
正常情况下,缴纳过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工伤医疗终结后,由单位凭其《工伤认定书》、医疗单据以及相关资料送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待遇。一般从单位或个人申请之日算起,劳动部门15日内审核材料,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20日内送达,可以拿到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7篇】工伤保险待遇怎么确定与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的依据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等级。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8篇】工伤保险换了单位怎么转移
1、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 二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 三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
2、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
【第9篇】2023-2023年上海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政策
建筑业是我国风险较高的产业之一,确保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落实是当务之急,近日,上海市就2023年上海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政策作出详细解答,包括参保方式、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办理手续等。
2023年上海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政策
1、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义?
答:建筑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也是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从建筑行业的特点来看,其农民工相对集中,经营方式特殊,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 复杂,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从上海市的情况来看,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 待遇落实难的问题还客观存在。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问题,是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完善上海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覆盖更多人群、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2、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的方式有哪些?
答: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二是考虑到建 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 的通知》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
3、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但上述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
4、如何办理按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手续?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 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实施之日起 30日内,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项目参保和代缴工伤保险费的手续。
5、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如何确定?
答:按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对于在建项目来讲,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金额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工伤保险费×剩余工期天数/项目工程总工期天数。
6、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资金来源?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尚未支付工伤保险费的,应及时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便施工总承包企业尽快办理项目参保手续。
7、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需要补缴工伤保险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后,建设单位追加工程投资的,应当将追加投资后应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确定追加投资的次月月底前一次性补缴。
8、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参保缴费的如何处理?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或追加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如何确定?
答: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施工合同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至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项目参保手续次日起,到施工合同载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长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于施工合同竣工日期30日前,携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报告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办理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终止日期相应顺延。
10、如何加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并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通过“上海市建筑工程作业人 员实名制信息系统”(简称“实名制信息系统”)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和进退场登记,对项目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实名制信息系统”登记的从业人员信息将作为上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11、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可否提出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 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3、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 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三项必备材料。如从业人员已经按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申请人同时提交项目参保证明、用人单位与项目总承包 企业之间的业务承包(分包)合同等相关材料。
14、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那些材料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答:工伤认定过程中涉及项目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问题,以劳动合同为基础进行确认。申请人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从业人员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15、如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答: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所在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6、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那些材料?
答: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工伤人员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治疗职业病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史摘要原件和复印件。
17、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项目从业人员,其工伤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的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8、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所在的用人单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19、工伤保险期满后,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相关待遇如何处理?
答: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施办法》的规定继续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伤残5级及其以下的工伤人员,依法与所在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20、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如何处理?
答: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照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参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第10篇】工伤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1. 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 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 个人不缴费原则。
5. 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 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 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 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
【第11篇】办工伤保险多大年龄可以办
只要劳动关系还存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如果没有缴纳社保,那么所花去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由单位全部承担。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参保年龄界于年满18周岁至女工人身份5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男性60周岁。
【第12篇】工程工伤保险怎么申请延期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的,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工期到期前,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备案手续。工伤保险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完)工合格验收的期限。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延长施工期限的,缴费单位必须提前30天填写《建筑业企业工程延期申请表》向保险关系股申报备案,申请工伤保险延期。但每次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13篇】工伤保险赔完公司还用赔付吗?
要。按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后,作为单位要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适当补助。如果按照劳动法的话,那么企业还不能单方面辞退受伤员工。对于工伤,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公司不会赔偿太多的钱,但是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有必要支付一定的补助,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不能够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如果要解除,必须支付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14篇】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一些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如下: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15篇】工伤保险级别十级赔偿有哪些
工伤保险级别十级赔偿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16篇】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怎么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按照原工作时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受工伤的,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