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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4

【导语】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16篇)

【第1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税收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优惠

12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最大变化是小型微利企业引入超额累计税率,大幅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6.污染防治企业的税收优惠

问:污染防治企业税收优惠和条件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7.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问: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28.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29.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130.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31.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13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第八条:“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因此,2023年度之前,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会计折旧进行加计扣除,2023年度后,可按税法规定计算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133.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4.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扣除?

问: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的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35.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问: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36.哪些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第六条: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37.符合研开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38.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39.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40.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4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42.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问: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14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技术转让

144.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145.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问: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因此,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专利权,应强调的是企业是否拥有规定技术的所有权,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

146.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问: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五)投资优惠

147.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4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50.享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如果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二是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51.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一条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农林牧渔优惠

152.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问: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53.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故你单位该项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155.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156.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15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香料种植的企业,目前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及种植技术等(所有权归公司),农户收获香料后交公司回收,再上市销售。2023年1月~6月取得利润14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明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2023年1月~6月应纳企业所得税=140×25%×50%=17.5(万元)。

(七)其他优惠

158.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5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60.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备案?

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61.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62.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第2篇】汇算清缴补交申报表

导语

每年的1月1号企业开始进行汇算清缴,在处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过程中,报表上可直接生成的数据是从产品的哪些节点如何取得的?无法直接生成的数据用户又如何高效维护?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应用场景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期间为每年的1月1号至5月31号,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60日内,企业需要根据活动产生的各项数据结合相关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并处理相应税款。

应用价值

· 便于集团统一管理企业所得税数据,可追溯申报表数据源,提高数据准确性;

· 税务处理智能化,实现自动取数和自定义取数,提高数据处理效率。

基础设置

建立业务单元

· 在【数字化建模】→【组织管理】→【组织机构】→【业务单元】中,建立纳税主体档案;

· 纳税主体本身必须是会计主体,纳税主体可以包含多个会计主体,纳税主体必须填写企业税号。

启用纳税主体

· 在【税务服务】→【税务公共】 →【应用设置】→【纳税主体启用】中,启用纳税主体;

· 启用的税主体可停用释放授权数,当月停用下月1日生效。

申报表设置

· 先确保【涉税数据管理】→【社会化数据管理】→【税目税率档案】中维护了企业所得税税目信息;

· 在【税务公共】→【基础档案】→【税务基础档案】中,找到对应的纳税人,点击<编辑>按钮,进入“税种认定信息”后点击<增行>按钮选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选择纳税期限为“年”;

· 在【电子报税】→【申报设置】中,找到对应的纳税人,在“申报设置内容”行勾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底层栏目选择对应报表点击<新增报表>按钮,完善申报内容后保存;

· 进入【企业所得税管理】→【底稿表管理】→【工作底稿编制】,点击<新增>。

注:其他更多的相关基础设置均可在【税务公共】→【初始化引导】中根据界面提示进行设置。

关键操作步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取数路径

说明:表间的取数源会在表格名称列说明,“(填写******表)”指该行数据来源于***表

一、创建汇算清缴工作底稿

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底稿表管理】→【工作底稿编制】节点界面,点击<新增>按钮,完善信息点击<确认>后,系统自动弹出涉税事项选择,涉税事项选择将影响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表中各明细表的展示。

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数据根据工作底稿生成,因此申报数据主要在【工作底稿编制】节点填写。

注:在填写底稿时,一定要先点击<计算>按钮进行取数,再填写和检查修改申报表数据,以免<计算>按钮将已填写正确的数据清除。

二、数据来源一:系统预置取数

底稿表中“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调整明细表”相对于申报表增加了调整金额和调整后金额,其他内容和申报表一致;底稿表(除“a105030、a105070、a105100”外)和申报表格式完全一致,且申报表从底稿表完全对应取数;“a105030、a105070、a105100”的申报表帐载金额取底稿调整后金额。

以下内容为用户在【工作底稿编制】节点点击<计算>按钮后,所得调整明细表从【企业所得税管理】节点各台账一一对应直接取得的数据展示。

1.捐赠支出明细表300204捐赠支出

取自【捐赠类台账】节点:

注:图例的记账年度为2023年,表内年度不会据记账年度变化,3~6行可自行修正对应年度。

2.跨期扣除明细表3002扣除调整

取自【跨期扣除台账】节点:

3.资产损失明细表3003资产调整

取自【应收预付损失台账】节点:

4.所得调整汇总表30所得调整

根据3001~3005中各表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分别带入“30所得调整”中“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三、数据来源二:用户自定义公式取数

在【税务公共】→【报表项公式定义】节点界面,选择纳税主体、报表类型为“全部”、申报内容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模型选择需要设置的汇算清缴对应的表单,点击<查询>按钮展示对应的表格。

对于需要修改的系统预制的公式或已配置指标同时有配置公式选项的单元格,用户可根据使用习惯,对应工作底稿的行名称和列名称,自行设置取数公式。

取数公式设置完成后,可以在【工作底稿编制】节点点击<计算>按钮进行验证,验证无误后也可以点击<计算>按钮直接取数。

说明:只要表格的内容栏右侧有<>按钮,都可以进行如上图所示的取数公式和取数源设置。

例.纳税调整明细表300102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自定义取自【政府补助递延收入调整台账】节点:

在【税务公共】→【报表项公式定义】的添加取数界面,“数据源”选择政府补助递延收入调整台账,“取数项” 根据工作底稿中的行名称(如“账载金额”、“调整金额”)对应配置 ;“补助类型” 根据工作底稿中的列名称(如“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对应配置。

四、创建汇算清缴申报表

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申报表管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节点界面,点击<新增>按钮,新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先点击<计算>按钮直接从工作底稿中取数,以防覆盖手动修正的数据,除了点击<计算>按钮后,直接从系统预置取得及用户自定义公式取得的数据外,其他数据需要用户手动填写;点击<校验>按钮,如存在风险点内容栏会在校验结果处显示“不通过”,同时系统会在风险点内容栏的右上角标红;校验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再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成功的报表数据将传输至【电子报税】→【一键申报】节点。

注:【电子报税】节点暂不支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一键申报或缴款操作,请在【一键申报】节点点击<电子税局>按钮跳转至电子税局网页手工申报。

【第3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表说明

企业所得税到了年初需要汇算清缴,有的时候报表的内容会修改,我们就需要知道修改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里修改了,在填写的时候需要做什么调整,针对调整的填报内容,已经做了一份整理,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申报表填报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更改后的填报要点已经在上文全部展示出来了,大家可以注意自己填报的需求填写报表,有哪里不会的可以留言讨论~

【第4篇】地税汇算清缴如何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规定:“2023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2023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至6月30日。

一、个税计算公式及2023年个税优惠政策告知

1、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2、2023年个税优惠政策: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无需补交税款。

二、具体办理流程

1、员工需手机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

2、登录与注册

3、切换到首页,“常用业务”中,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4、选择“申报表预填服务”,进入“开始申报”

5、选择“任职受雇单位”,任意一公司都可以。

6、确认收入金额,如有异议请联系财务接口人

7、有如下几种情况:

(1)、年综合所得不超过12万,可享受免申报,不再补交税款。

(2)、应补税额不超过400元,可以享受免申报,不再补交税款。

(3)、应补税额为零,直接“提交申报”,即完成申报。

(4)、年综合所得超过12万,或应补税额超过400元,需自行补交税款(添加银行卡后进行手工扣划)。

如果您未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建议返回首页进行填报,总有一项适合您。

8、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流程

返回首页,进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您符合的项目

请注意:选择扣除年度时,选择2023年(即从2023年开始享受税前扣除)。

建议大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多填一项扣除项目,少计算一份个税。

国家政策,应享尽享!

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第5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啦!头次遇到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还没有一点头绪。这里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37)张填写说明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案例手把手教大家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填写!也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来年处理好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全流程

第一部分: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及填写说明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目录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带公式)

……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案例

因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今天就不在这里一一举例说明了,对于这37张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有疑问的,都已经整理了文档,希望给大家的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有帮助。

【第6篇】2023汇算清缴申报表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

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2.2023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减免计算方法:

注意: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案例&填报

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条件,2023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23年度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11.5万(2.5+9=11.5);

2023年度汇算清缴减免企业所得税58.5万元(280x25%-11.5=58.5)

填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

注意事项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详细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填报

a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度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5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2023年度汇缴时,对实际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150万元,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50*100%=150万元。

填报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在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案例&填报

b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8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选择1: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

填报

选择2:按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的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

填报

四、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注意事项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案例&填报

c公司为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于2023年11月购进2项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720万元的电子设备,以及单位价值12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上2项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相同,分别为3年、10年。c公司选择将电子设备的720万元税前一次性扣除;机器在2023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600万元(1200×50%),剩余价值在余下9年进行扣除。假设c公司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置时点,严格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第五项确定。

2.详细政策口径及问答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案例&填报

d公司于2023年11月购进一台价值1200万元生产设备,两台单位价值300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具,在2023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该企业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基础信息表注意事项

一是基本经营情况,需要填写勾选。

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为系统自动带出,数据取自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表,如果数据与实际不符,可以进行修改。当企业税务登记里的总分机构类型不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且满足103资产总额≤5000万元、104从业人数≤300人、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为“否”时, 109小型微利企业会默认为“是”。

【小微企业简化年报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8号公告,小微企业免填: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2.《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

因此,小微标识是与否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系统自动提取相关数据及匹配对应表单。

二是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所列事项时必填。

勾选相应情况后,填报表单会根据填写情况自动勾选部分报表。

其中210科技型中小企业、211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为系统自动预填,也支持自行填报。如提取错误,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三是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一)小微企业免填股东信息。

(二)非小微企业,系统自动提取投资比例前十位的股东信息,股东数量超过十位的,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在【其他股东合计】。

01

若未向税务机关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或发现所需填报的报表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解答

可以通过以下操作解决:

第一步:通过首页【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进入备案界面。

第二步:填写详细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即可解决。

02

发现实际信息与申报系统不一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修改相关数据后,网报系统数据还是未更新,怎么办?

解答

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界面中,点击右上角【所有报表初始化】按钮进行数据同步更新。

常见更新同步数据:

1.基础信息表中的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a100000 中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灰色格为系统自动带入企业以前年度申报数据。

03

若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等减免税优惠政策,但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

解答

检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中“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第10行)、本年科技人员数占比(第13行)、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占比(第30行)”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如未达标,无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优惠政策。

04

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时,前两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相关数据无法修改,怎么办?

解答

若纳税人需修改,则需更正以前年度申报。

前两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指标”均由系统根据以前年度申报数据自动带出且不可修改。

05

高新技术企业,在填报“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时,无法填写,怎么办?

解答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中30.2行“2.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是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11.1行、12.4行(单价大于500万元)自行生成,因此需检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是否填写正确。

0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法填写,怎么办?

解答

检查基础信息表中的“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是否勾选为2015版。

选择“2021版”或“自行设计”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7、16、19、23、28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

07

利润表的营业利润计算公式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a100000)中的不一致,怎么办?

解答

检查基础信息表中“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是否选择为“是”。如选择为“是”,则主表第10行“营业利润”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由纳税人自行填写。

08

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要求是?

解答

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2023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前4位应是2023,第11位应为 0。

在汇算清缴期后企业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会涉及修改纳税申报、申请退税等内容,增加了享受优惠的成本,也不利于税务机关集中开展纳税服务和后续管理。为使企业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政策规定企业享受上年度税收优惠的,需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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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地税汇算清缴关联申报表

视同销售的情况下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何填列

答: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将外购或自产的资产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捐赠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而会计准则要求不确认为收入。因此,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的税务处理时,应分解为两项业务:一是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货物收入;二是相应的支出按公允价值计量。

案例分析

答:例:某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假设企业仅此业务),产品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上述业务的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 97万元

贷:库存商品8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上述各项业务均应按以下填报方法处理:

第一: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100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金额80万元。

第二: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100万元,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第三: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

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除填报上述项目外,还应作以下税务处理及项目填报:

1.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如餐饮、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视同销售的业务招待费117万元×60%,和当年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再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如果企业此笔视同销售的款项117万元×60%,没有超过企业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二列“税收金额”填70.2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46.8万元。

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如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将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应确认费用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务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年度发生总额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15%的税前扣除限额,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

捐赠是指没有索求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企业将产品用于捐赠的支出额,所得税汇算时,应确认支出为117万元;而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20万元。

如果企业的捐赠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并取得合法收据,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的申报方法是:如果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20万元;此公益性捐赠117万元,如果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超过部分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

如果企业的此项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发生的捐赠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97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增97万元。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8行“捐赠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97万元。

【第8篇】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马上就快2023年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将开始~你准备好了吗?

此前财小加整理了汇算清缴超全攻略(点这里回顾),更详细的申报表填报、需关注的风险等等,今天就为大家做一次填报指南!建议收藏!

注:由于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暂未开始,以下部分内容举例暂以2023年度汇算清缴为准~

0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注意: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是否修订暂未通知(2023年度申报表曾进行过修订),以下暂以2023年度申报表为例进行说明!

很多财务同事觉得汇算清缴的表格太多了,有点乱,其实汇算清缴表格体系还是非常清晰的:共7项内容,37张表单。

1. 综合性、整体性表单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填报申报表时,需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2. 基本财务情况表单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适用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3. 纳税调整情况表单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要填报本表。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发生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4. 弥补亏损情况表单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5. 税收优惠情况表单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6. 境外税收情况表单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7. 汇总纳税情况表单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02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简化填报说明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以2023年度申报表为例:

1.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小微企业必填表单。

2.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微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微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微企业免填项目。

3. 小微企业免于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直接填写。

4. 除前三点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微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03

汇算清缴有哪些重要风险需要关注

1. 关注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申报是否完整

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当年累计申报销售额是否一致。

如果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应具体分析是填报错误等非正常原因,还是会计核算、税会差异等正常原因。对于数字填报错误产生的两税营业收入差异,要及时更正申报,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申报完整。

2. 关注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是基于企业会计利润基础上作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根据填报规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3行次应当与利润表相关数据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对申报错误的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3. 关注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税收滞纳金是否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应认真梳理本企业汇算清缴年度内有没有罚款、税收滞纳金支出情况,财务上可以据实列支,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

4. 关注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准确填报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资格有效期内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填报时,重点关注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准确填报。

5. 关注小微企业条件填报是否准确

年度申报时,重点关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

其中,资产总额单位是万元,从业人数是按全年季度平均值填报,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判定。

……篇幅原因,更多汇算清缴及其他财税相关内容,关注财加教育,后续将持续为您放送!

【第9篇】企业所得汇算清缴更正申报表

在实际的工作中,有可能因为着急匆忙而出现一些工作上的错误,那么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填写错了怎么办?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汇算清缴表填错了怎么办?

如果是已经申报但是还没有扣款,那就到办税服务厅去更正申报,具体操作步骤可以询问税局的工作人员,企业所得税是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比对季度预缴的税额,多退少补。

按季度预交税款,年底是算总的汇缴清算,申报若没有成功,未提交退出即可。

汇算清缴表填写错误的处理办法如下:

1、在申报期范围内报错的,且未清缴税款的。可以重新申报

2、过了申报期,发现有误,且清缴税款的,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盖有公章的正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局前台申请重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途径?

1、从税务管理部门的角度来说,必须要建立比较健全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管理制度,这个自行申报的管理制度是由税务机关或是主管部门进行批准。

2、对于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来说,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申请以及上报,大多可以采用邮寄或是数据电文的方式来进行办理相应的纳税申报管理。通过报送或是代扣代缴,或是代收代缴等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税款的上报工作。

3、中国还实行定期定额进行缴纳税款的方式进行纳税,对于纳税的方式来说分别可以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不同的方式来进行纳税申报的工作。

以上就是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填写错误时的处理办法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0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未申报表

企业2023年度由于有银行贷款,当年实际发生支付农行的贷款利息400万元,均取得合规单据。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银行贷款利息支出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参考: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9版)及填报说明: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易错点二

a投资于b公司7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假设采用成本法核算)占比80%,2023年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400万元,b公司股东会决定于2023年6月20日宣告分配利润125万元,a公司应分回投资收益100万。该收益于2023年3月5日收到。

2023年6月份宣告分红:

借:应收股利 1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100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投资收益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1、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相同,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a105030、a105000。

4、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a107011、a107010申报表来反应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易错点三

企业2023年度由于逾期缴纳社保费,当年实际发生社保滞纳金1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请问:

2023年汇算清缴的时候,社保滞纳金1万元这样填报是否正确?

答复:

上述填报是错误的。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第11篇】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打印

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中。为便于广大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我们编写了《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电子税务局申报指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业务说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中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01

选择常用的方式,登录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02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该功能。或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模糊查询。

03

进入功能后,若尚未报送年度财务报表会提示先行报送当期财务报表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点击确定。目前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已实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智能填报功能,“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可以自动读取财务报表相关行次,切实减轻财务人员填报负担,有效提升填报效率,一定程度减少填报环节的错误率。

04

财务报表报送成功后,再次点击【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带*号为必填项,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表单选择。

05

根据企业需要选择需要填报的申报表,已经勾选的表单为必选,其他部分为自选,选择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表单填写界面,主附表树中可选择填写的表单。

06

全部表单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暂存”,保存成功后,点击“政策风险检查”,根据系统反馈的风险检查结果提示进行申报表修改,政策风险检查未发现异常后,即可点击“申报”,系统提示申报成功,该业务办理完成。

“政策风险检查”是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的关联性等,提供的风险提示服务,该功能使用非常简单、快捷,能够有效地帮助纳税人提升申报数据质量,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应用享受风险提示服务。

注意!财务报表须提前一天报送,方可正常使用政策风险检查功能。纳税人之前已完成信息报送的,无需重复报送。

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申报成功后,若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电子税务局将弹出提示信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退税】或【暂不办理】。

08

根据以上提示,如果选择【申请退税】,将自动进入退税申请业务。

未弹出退税提示,或者已经忽略的,可以通过以下路径进入退税申请业务流程:

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进入退税界面填写信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退抵税(费)方式选择“退税”“抵欠”或“先抵后退”。

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点击【在办事项】-【我的回执】查看退税受理结果,如有问题,请按要求修改并重新递交申请。

09

根据提示,若选择【暂不办理】的,在选择暂不办理退税后,应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税款信息查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查询】,找到相对应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点击下载,保存到本地后,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暂不办理退抵税通知书)打印后,经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盖章备存即可。

来源:沈阳税务

【第12篇】汇算清缴申报表如何填报?

0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

注意: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是否修订暂未通知(2023年度申报表曾进行过修订),以下暂以2023年度申报表为例进行说明!

很多财务同事觉得汇算清缴的表格太多了,有点乱,其实汇算清缴表格体系还是非常清晰的:共7项内容,37张表单。

1. 综合性、整体性表单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填报申报表时,需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2. 基本财务情况表单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适用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3. 纳税调整情况表单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span>;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要填报本表。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50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反映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发生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4. 弥补亏损情况表单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5. 税收优惠情况表单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6. 境外税收情况表单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7. 汇总纳税情况表单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02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简化填报说明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以2023年度申报表为例:

1.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小微企业必填表单。

2.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微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微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微企业免填项目。

3. 小微企业免于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0【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直接填写。

4. 除前三点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微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03汇算清缴有哪些重要风险需要关注

1. 关注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申报是否完整

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当年累计申报销售额是否一致。

如果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应具体分析是填报错误等非正常原因,还是会计核算、税会差异等正常原因。对于数字填报错误产生的两税营业收入差异,要及时更正申报,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申报完整。

2. 关注申报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

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是基于企业会计利润基础上作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根据填报规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3行次应当与利润表相关数据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对申报错误的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3. 关注不得税前扣除的罚款税收滞纳金是否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应认真梳理本企业汇算清缴年度内有没有罚款、税收滞纳金支出情况,财务上可以据实列支,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

4. 关注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准确填报明细表

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在资格有效期内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填报时,重点关注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准确填报。

5. 关注小微企业条件填报是否准确

年度申报时,重点关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

其中,资产总额单位是万元,从业人数是按全年季度平均值填报,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判定。

【第13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2023

本期继续分享困扰广大财务人员的难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分享填报汇算清缴的经验和注意事项。第二篇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从上图可以看出,主表已经很清晰的说出了填报方法——主表信息基本是来自附表,填好附表基本就大功告成了。

先说几点经验,相信困扰不少财务同事的是怎么报表项目与公司报表项目不一致呢?这个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同行业不同版本的报表因此会有不一致,至于没有的项目,挤到其他项目即可,最后保证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一致。

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总体说明—表格思路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至于关于每张表的解释以及后续每张表的逻辑勾稽关系,将在后续表格中一次讲解。下面是关于主表的介绍以及勾稽关系。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9-20-21-22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0填报。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24行金额。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第25-26-27行金额。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29-30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31-32行金额。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7.第37行“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0%×减征幅度-本年度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的余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的金额。

38.第38行“十、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第33-37行金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金额。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2.第13行=第10+11-12行。

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4.第23行=第19-20-21-22行。

5.第25行=第23×24行。

6.第28行=第25-26-27行。

7.第31行=第28+29-30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第28+29-30行)×表a000000“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33行=第31-32行。

9.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第38行=第33-37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

4.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

5.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

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者第16行(仅限于填报表a103000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8.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9.第14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

10.第15行=表a105000第46行第3列。

11.第16行=表a105000第46行第4列。

12.第17行=表a107010第31行。

13.第18行:

(1)当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2)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

14.第20行:

当第19行≤0时,第20行=0;

当第19行>0时,

(1)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第19行。

15.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10列。

16.第22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

17.第26行=表a107040第33行。

18.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

19.第29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9列。

20.第30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19列。

21.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

22.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

23.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

24.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37行=表a109000第20行。

25.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38行=表a109000第21行。

【第14篇】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缴纳一般都是先预缴再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过程就是要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很多会计都是第一次接触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就在这里汇总了: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财务人员顺利完成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图解如下:

财务报表的注意事项如下:

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

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和填写说明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到这里了,详细的年度报表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流程就到这里了。财务人员注意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是在5月底哦!

【第15篇】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不出所料,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又变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公布了最新的修订版本。

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现在看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表是2023年版的,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54号文对申报表进行了全面更新,2017版较2014版的,表单更精简、结构更优化、填写更方便。

2017版一共有37张表,下图是目前最新的17版的申报表表单(依旧是37张)。

随着每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更新,一些优惠政策的发布,汇算清缴的表格也会有修订,从2023年发布新版本表格以来,这几年基本每年都会有调整。

大家可以看看下面整理的变革图片大概了解一下。

最新的就是刚刚发布的2023年34号公告了。

图片中,a代表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b代表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虽然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都有修订,但是目前汇算清缴表格的蓝本还是2023年54号公告的内容,后面每年的修改都是在2023年版的基础上的调整。

大家在看表格内容和填表说明的时候,如果有修订的就按照最新公告的附件,如果没有修订过的就看最初的54号公告的附件。比如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直以来就没有修订过,那么我要看这个表的样式和填表说明,就直接去看54号公告的内容。

这是大家学习的一个思路,不然你都不知道去哪里看填表说明。

a105080表,这个表今年2023年34号公告修订过,那我要学习这个表的填写,就得去看34号公告的相应内容。

这里把申报表近几年修订的过程给大家列示出来也是这个原因,方便大家一目了然看到哪些表有修订,这样在填写遇到问题的时候也好对应去看相应的文件。

这些历年文件和附件也给大家整理好了,建议下载保存。

下载方式:参考下图提示,关注后,进入发消息:2022

汇算清缴表格体系

很多朋友说,汇算清缴的表格太多了,有点混乱,其实就说实话,汇算清缴表格体系还是非常清晰的。

除了信息表和主表,其余的部分我们具体把其拆分为三大板块来看,更直观。

信息表和基础表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这些数据是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的,税务局也需要据此对你的企业有个定位。可以说这个就是企业的身份证,是一个名片。

这个表的一些信息也直接关系到后面的表格哪些你需要填写,哪些不需要填写。

a100000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你所以的汇算数据都要最后集中在这个表上体现,是企业所得税整体情况的汇总体现。可以说后面的明细表的内容最终都会体现到主表上。

你要交多少税,最终就是体现在这个表格上。

板块一

收入费用明细表一共六张表,其实也就是企业财务状态的一个统计,具体就包括收入构成、成本构成、费用构成。

我们都是按照间接法算企业所得税,所谓间接法也就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算企业所得税。

这几张表就是如实填写企业年度报表的内容,这是纯会计核算口径,无任何调整事项。

这部分数据映射到主表也就是主表的第一大部分内容,利润总额的计算部分,如下图,大家可以看到,当你填写了收入成本明细表各项附表后,主表的第一部分基本就自动生成了。

板块二

这一部分其实就是我们申报的核心部分,纳税调整部分。第一部分填写了收入成本明细后我们有了一个会计利润总额。

那我们直接按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的数字乘个税率交税行不行?

当然不行。其实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和扣除项规定都有自己的一套规定。你企业算出来的利润总额,里面的那个收入确认标准,成本扣除原则,费用扣除凭证等等,我税务上并不是全部认可的哦,我要逐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来分析判断。

比如我们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金,这个是减少了利润总额,但是这部分企业所得税不认,就得加回去(纳税调增),但是我也不可能去动我的账务(我的账是按准则做的没有任何问题),这个时候就需要填写申报表的方式来实现调整了,通过调整保证税金计算符合所得税的规定。

这类似的调整比较多,我们需要根据所得税的政策,一一的排查企业涉及的情况,做到应调尽调,调整的结果就通过这部分的表格体现出来,最后计入主表,实现对利润总额的调整。

板块三

这部分主要就是弥补亏损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实也有对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调整,这部分和企业核算没啥关系,主要是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有免税、减计收入的;有加计扣除的,还有所得减免和抵扣的;还有直接减免、抵免税额的。

总之这里你要把你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至于表格最后涉及境外的部分,大部分企业其实都不会涉及。

汇缴报表

汇算清缴软件一打开,很多人看到一堆表格,头巨疼,感觉如此多的表就吓到了,

其实虽然有37张表,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必须全部填写,特别是税收优惠和境外表单部分,很多企业可能都涉及不到,或者仅仅涉及一部分,这部分表格没有就不用填写。

还有第二部分调整部分,也不是这些调整事项企业都涉及,有些不涉及的也不用填写。

具体哪些表需要填写,一方面我们要熟悉填表要求,另一方面还是要建立在自己对自己企业情况的熟悉程度上,才能更准确的选择填写的报表。

再和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看汇算清缴,我们到底应该填写哪些表?

首先必须要注意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查账征收,所以核定征收的你就不要凑热闹了,这个表都和你无关。

第一部分、基础信息表

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写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和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为什么这两个表是必填表呢?因为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重组事项、企业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等。这些数据是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的,税务局也需要据此对你的企业有个定位。

当然,里面“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你所以的汇算数据都要最后集中在这个表上体现,这个表不填,你的汇算没有总表,看不出来你到底什么情况,所以必须填。

第二部分、收入成本费用明细情况表

一共六张表,其实也就是企业财务状态的一个统计,具体就包括收入构成、成本构成、费用构成。

怎么选?其实还是很清楚的。

我们看到收入明细和成本明细都有3种类型。这个肯定是选其一,不会都填写,因为纳税人的性质就是唯一的。

怎么选?

金融企业收入成本表就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而一般企业收入成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所以对于这部分的表,假如我是一般企业,大部分都是一般企业。

很简单,我就勾选标黄色的 a101010a102010a104000表就行了,其他表我就不用填写了。

这里还要着重强调的是,小型微利企业。

第二部分的这6张表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说都是不需要填写的。好嗨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这些数据直接填在主表上去就完事了。

第三部分 税会差异调整表

这部分一共13张表,是由纳税人根据企业的涉税事项选择是否填报。

那如果我一个纳税调整事项都没有,是不是这些表一个都不需要填写呢?

不然!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表虽然都是填报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但是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明确规定,个别表就算只要发生了税前扣除事项的相关支出,不论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均需填报此表。所以,纳税人应该注意一下,就算没有纳税调整,如果有数据,这些表也应该注意填写。

1.《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所以基本没有企业不会不发生职工薪酬的,这个表基本也就是都涉及了。

2.《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当然如果纳税人没有捐赠支出,也就不需要填写,但是如果有就算不涉及调整,也需要填写数据。

3.《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这个表和职工薪酬调整一样,基本每个企业都会有资产吧,所以基本都会涉及填写。哪怕没有调整事项,也需要填写数据。

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适用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5.《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 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 不论是否纳税调整, 均需填报 。

以上纳税调整表,如果你发生了数据,无论是否有税会差异都应该填写数据,当然,如果你根本没有数据发生,比如你没有资产损失,那就不用填,正常情况下,一般企业至少都有职工薪酬和资产的,所以至少两张表你肯定是会涉及的。

第四部分 弥补亏损和税收优惠等

这些表当然也是选择填写,很多企业其实基本也不涉及,所以别看着表格多,其实很多都和你无关。

当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企业亏损年度不享受有,也需要填写a107041。

这里要特别注意小型微利企业会涉及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如果你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优惠政策,那就需要填写了。

所以其实还是一个选择问题。有就选,没有就不选,就是这么简单。

总的来说,你现在是不是很清楚了呢?

如果你是小型微利企业,其实你涉及的表格其实并不多,如果没有太多调整事项,其实基本主要就是下面这几张表。

▼▼▼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如果你不是小型微利,那么在此基础上就无非就是增加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

当然,纳税调整有调整,税收优惠有享受的相应的表你自己去判断勾选就行了。

一般企业涉及的表其实主要就是如下这些

▼▼▼

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所以,一般企业必填的报表最多大概就是10张左右,调整事项多,优惠政策多的情况下会多填几张。

大部分业务单一企业的所得税汇算需要填写的申报表并不多。

所以,大家在学习汇算清缴第一步认识上就不要太畏惧它。

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思路有个大概认识,对汇算清缴申报的结构有个大概认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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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年度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

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知识,可关注《小冉税报》了解~

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分别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申报方式

【1】自己办: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邮寄申办、前往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2】单位办: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补充提供上个纳税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

【3】请人办:纳税人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办,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总结来说,纳税人可通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三种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申报时间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及年度汇总申报需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

个人申报年度汇算流程

1、准备申请:开启个人所得税软件,顼点陆”常见业务”, 进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是主页寻找“我要办税”,陆'税费申报”,进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对综合所得年总收入额不超过6万人民币的纳税人,进到系统后将见到”简易申报须知”提示,阅读后点击“我已阅读并了解”进到简易申报页面,会显示“个人基础信息”、“汇 缴地”、”已缴税额”等;

2、确认信息:对界面显示的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交税额进行查询、确定;

3、递交申请:纳税人对有关信息确定没有问题后,击'递交申请”;

4、申请退税:登陆“申请退税”后,纳税人需选择退税银行卡。如纳税人已加过银行卡,系统将自动显示已填银行卡的信息。如需新增加,点击“添加银行卡信息”,添加完毕后, 点击'确定”,就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16篇)

三、税收优惠类(一)小型微利优惠12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答: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最大变化是小型微利企业引入超额累计税率,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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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申报表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