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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5

【导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16篇)

【第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诸多财务人员心里存有疑问!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于某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是很清楚。再一个就是涉及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操作不是很明白如何填列!特别是涉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申报表的填写实务操作!今天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填列有疑问的,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案例,包括小微企业汇算清缴填报案例,有不清楚的小伙伴,下文内容就一起看看吧。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案例

第一: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案例

第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算清缴填报案例

第三: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的填报案例

第四: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填报案例

第五: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100%加计扣除填报案例

最新小微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有关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全部内容就先到这里了。涉及到的相关税收优惠填报案例,不清楚的,上述的案例仔细阅读一下,希望对大家处理日常的财税工作有帮助。

【第2篇】汇算清缴准备资料

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预约开始啦~之前我们介绍了如何预约。预约完成后,这几项准备内容抓紧时间完成噢!可助你快速申报退税!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操作指南

step1:首先进入个人所得税app,打开【个人中心】}先登录,在首页最上方进入【2022综合年度汇算】

step2:点击进入后,已经预约过的小伙伴,会给您直接跳到【汇算准备】,此页面可以看到“查看预约”以及可以先行准备的事项

step3:在此页面,我们可以看到有三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收入信息,点击查看,会让您选择纳税年度,我们选择“2023年度”进入查询

进入查询,我们就可以看到2023年度的纳税明细,小伙伴们一定要仔细核对哦!如果纳税明细与实际不符,多笔不符的可以点击右上角“批量申诉”,单笔有问题可以打开这一笔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点击右上角“申诉”

step4:第二部分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大家仔细核实一下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填报准确。在此处点击“查看”,就可以进入查询,年份选择2022。

如果页面空空如也,那么小伙伴要注意了!是否是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没有填报过呢?需要及时去填写哦!

step5:第三部分要准备的是银行卡信息,敲黑板啦!如果汇算清缴要退税的,是回退到此处填写的银行卡里哦!很重要哦!

点击【查看】如果当前没有信息,可点击下方按钮添加

建议大家填报在中国境内开立的l类银行账户哦,还有单张银行卡认证次数上限是5次/天,超过次数还没有添加成功的,建议改天再试~

添加好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就可以完成啦!

以上就是汇算前的全部准备事项啦,跟着小编梳理了一遍,是不是觉得简单又明了呢,相信大家都已经了解了,有更多个税汇算清缴的问题欢迎来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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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噢!

【第3篇】汇算清缴附报资料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始,企业财务人员除了熟悉申报表内容之外,也要关注在汇算清缴中,哪些资料是必须同时报送的,哪些资料是可以留存备查的。

必须报送的资料:

壹 企业当年度财务报表

这个不用多说,唯一的问题是如果报送上去的财务报表发现出现问题怎么办?如果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修改提交,并调整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即可;如果过了汇算清缴期,需要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重新报送,如果涉及到补税或者退税的,还需要重新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当然,设计补税的还需要涉及滞纳金的补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贰 关联业务情况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于什么是关联业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详细说明了八种关联关系和四种关联交易,可自行查询。

叁 委托代办汇算清缴报送材料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

肆 政策性搬迁资料

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伍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阶段报送资料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第一条

陆 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资料

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五条

柒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资料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这里需要注意,无论是债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还是合并与分立业务,加上后来所得税中明确的资产划转业务,都是用于这里的资料报送情况。虽然不是审批,基本上可以理解为税务机关同意了方可报送成功,汇算清缴成功。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八、九、十条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五条

捌 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扣除资料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

玖 总分机构相关资料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23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23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盟市经营的建筑企业(a类)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七条

参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

除了报送资料外,还有很多资料虽然不需要报送,但是企业必须留存备查,在税务稽查、检查中,企业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将面临补税和处罚等风险。那么哪些资料是必须备查的?

壹 企业工资薪金制度及差旅费管理制度

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可能涉及到范围认定,真实性与合理性认定等一些关键点,这些判断都需要参考企业实际执行的工资薪金制度才能得出结论,因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财务必须保存好工资薪金制度。

差旅费税前扣除的基本道理是相同的,哪些属于差旅费范畴,哪些是实报实销,哪些是以补贴形式发放,是否能够扣除,是否需要扣缴个税,这些判断都需要查阅差旅费管理制度。

贰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叁 企业所得税优惠(除特定行业外)留存备查资料

自2023年度开始,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

肆 会计调整引发的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况时,应将变更具体情况及处理情况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参考: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引

【第4篇】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哪些资料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尽管个人所得税app已经帮我们做好了数据的归集,但是作为个人,在汇算清缴的时候还是需要注意几个细节的。

清查纳税信息:在进行汇算清缴前,纳税人需要认真核对app显示的全年度的收入信息,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以确保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如果发现错误,需要及时更正。特别是发现了不属于你名下的金额,一定要打12366进行说明。

确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该确认其全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包括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以确定准确的减免额度。对于今年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项目,如果符合条件,千万别忘记了哦。

选择适当的计税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计税方式,包括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和分类所得适用税率两种方式。

确认税款缴纳情况:纳税人需要核实全年度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并计算清楚应该补缴的税款。如果已经缴纳的税款超过应纳税额,可以申请退税。

按时申报缴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完成申报和缴纳税款。纳税人应该及时提交申报表和缴纳税款,避免逾期造成罚款或其他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6月30日前必须完成哦。

当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如果不熟悉税法相关规定或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或直接打12366服务电话咨询。

【第5篇】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申报期限截止2023年5月31日,请及时办理申报。为了帮助纳税人掌握申报表的基础规则,避免填报错误,提高申报效率,小编根据历年汇算清缴的常见错误梳理20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注意事项,一起来看看吧~

1.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0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3.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为必填表,只有在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并保存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增加其他申报表。

4.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5.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6.纳税人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股东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信息缺失的,应及时修改。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8.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9.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10.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应为“是”。

11.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2.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3.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4.2023年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第四季度申报时应享受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或其他税率类优惠的,应先更正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表。

15.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6.纳税人若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申报年度(按税款所属期)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下一年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纳税人及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至税务机关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信息。

17.纳税人申报表审核成功后,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年度申报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多次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18.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点击申报回执下方“缴款”进行开票,可即时缴纳税款。或者,在申报期截止日之前,选择左侧菜单栏“税费缴纳-清缴税款”进行开票缴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19.纳税人存在以前年度或本年度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申报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取纳税人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与季度多缴数据,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

20.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起始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20条注意事项学习完了,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是5月31日,时间剩下不多啦,快来申报吧!

来源:厦门税务

【第6篇】合伙企业缴地税所得税汇算清缴要哪些资料

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汇算清缴关键

1、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2、费用的扣除。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

3、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在收入的计算中,有十几个项目计算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

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中,有二十多个项目在会计与税法规定上存在差异。

【第7篇】2023汇算清缴,辅助备查资料统一这样来!

前几天和大家聊了聊汇算清缴的准备工作,今天翅儿就继续来给大家分享:

2023汇算系列【二】:汇算清缴前应当准备的辅助备查资料有哪些?

说到汇算清缴中的辅助备查资料,在实务中,有的成本费用是需要备查资料的。

但是我们绝大多数的企业,不善于准备备查资料,这就导致给企业带来各种风险。

不信的话,这里翅儿给大家看个案例哈:

“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人员发现某大型药企美连医药公司在餐桌上竟吃出了1亿元的“会议费”!”

首先,这家企业会议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会议费1亿元

贷:银行存款1亿元

它的附件仅仅是餐厅的餐费发票,大家认为它合理吗?

咱们再来看看检查组的结论

检查组发现:仅从报销凭证看,美连医药公司小型研讨会的地点大多在餐厅包间。

因此,检查组对该公司这项会议费用的列支提出了质疑。

据该公司财务总监介绍,他们的医药代表经常邀请各医院医生召开小型会议,介绍公司产品的药效和临床数据等情况。

小型研讨会是医药行业开展业务宣传的主要形式之一,由于参会的医生工作繁忙,在午间或晚上下班用餐时间互动交流,故会议地点选在餐馆,会议费用体现在餐费发票上。

请医生吃饭的目的也是为了推销药品,这是整个行业普遍存在且不得已而为之的营销模式,应作为企业的一项合理费用。

但是,检查组认为,会议费与餐费不能简单混同,财务报销凭证也应有区别。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的第十八条:企业发生的会议费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

(2)会议纪要(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比如餐饮发票、住宿发票、交通发票、会议费发票等。

所以,餐费发票只能反映用餐的事实,却无法反映小型研讨会的内容及形式。

除餐费发票,企业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该项会议费是真实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仅凭餐费发票就直接按会议费难以让人信服。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应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既然只能证明请医生用餐,那就要按业务招待费来对待。

最终检查组对超出餐费扣除限额的部分给出了纳税调整并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处罚意见。

大家想想1个亿的会议费如果调整为业务招待费,这个企业得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所以,对应的备查资料非常的重要,所有资料留存备查,但咱们很多同学都不知道留存哪些资料?

给大家列举一些常见的需要留存的资料:

差旅费报销,需要有对应的的管理制度和出差申请单;

资产损失,需要有相关资料文件。【包含了有17个项目】

企业所得税涉及到优惠事项留存资料;

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明的留存;

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况时,应将变更具体情况及处理情况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大家需要谨记这些内容,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候,记得留存好相关资料。

因为现在不整理好,后期再想补就没那么容易了,万一由于资料的缺失导致该扣的不能扣,那税金补起来可不是零星点的事情。

好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下次翅儿再给大家分享:关于企业该如何选择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如何计算等问题,大家敬请期待。

【第8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3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3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3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

(四)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

申报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预计于3月底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该服务功能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该功能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年度)。

3.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7.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0. 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1.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⑤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1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5.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6.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及《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17.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1.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3.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留存备查资料。

5.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按照税收规定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留档备查的其他资料。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相关新政策文件清单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23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12.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8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2023年第27号)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和202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31号)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46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3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2.《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

23.《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

新政策——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政策要点解析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捐赠政策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新政策——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政策为: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政策——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新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4、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政策要点解析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2、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4、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5、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新政策——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财发〔2020〕12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要点解析

1、享受时间

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3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按照本通知执行。

2、必要条件

(1)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2)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3、可选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3)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5)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6)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7)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8)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新政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上述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要点解析

1、集成电路生产具体要求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管理方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3、政策过渡办法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23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3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23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3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优惠政策选择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新政策——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上述税收政策自2023年4月9日起执行。

(三)政策要点解析

与疫情捐赠政策对比,新增捐赠“服务支出”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新政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3年第27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政策要点解析

1、公益慈善事业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公益性社会组织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2)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1)项规定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③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4)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5、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申报表修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一)修订表单

1.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6)《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8)《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1)《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2.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二)修订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在“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

三是调整“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等政策,优化表单结构。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3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6.《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一是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大幅度缩减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是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8.《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报。

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填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情况。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适用于填报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规定,增加了第32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适用于填报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

1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对表单进行全面精简,数据项由22项压减至11项,纳税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选择相应的数据项填报。

11.《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12.其他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三)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申报表各表单填报范围和政策依据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2.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

3.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4.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5.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6.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7.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

8.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9.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1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1.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12.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13.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14.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15.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16.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17.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18.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19.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20.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21.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22.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3.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24.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25.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6.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27.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28.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29.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30.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31.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32.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33.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34.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5.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6.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7.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38.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表

注:1.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核对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否齐备。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特殊情况补救措施

(三)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比例大全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中国税务杂志社

【第9篇】2023汇算清缴资料清单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后,不少纳税人想要具体了解关于2023年新购进固定资产汇算填报的内容,今天就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想要知道如何填报,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基础知识得知晓

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 折旧的年限如下图所示:

固定资产

年限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年

电子设备

3年

常见的优惠有两种:一种是加速折旧、一种是缩短年限,企业所得税法里面有讲得比较详细,这里就不再强调啦。

2023年新购进固定资产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一、固定资产金额在500万以内,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扣除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哦!购进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依旧(特殊情况除外)

二、制造业和信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企业。2023年新购进固定资产,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的了解,我们还是举个例子吧

某企业2023年新购买了一台机器价值600万元(折旧年限为5年)用于生产,那么怎么填报呢?

首先,可以打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a105080填入资产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金额。税收金额栏目中,在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写600万,在“税收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假设使用年数总和法,应填列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乘以年折旧率{5/(5+4+3+2+1)}最后得出2023年度折旧额200万。最后一列“纳税调整金额”将会自动带出,即本年折旧、摊销额减去税收折旧额=-80

上述内容填报完后,数据会自动带入a105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资产折旧、摊销”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表。

最后点击提交,申请就完成啦! 符合条件的企业,赶快申报享受吧!

【第10篇】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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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清单

最近财务人员的工作还是比较繁忙的了!因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汇算清缴工作是要截止到5月31日的!所以,最近就收到很多财务小伙伴咨询相关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问题!今天是周一,加上工作也不是很多,今天就搜集到了超全面详细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操手册,一共是汇总了207页,包含了最新37张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表单格式及填报说明。包括修订的申报表说明,都有详细的整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存有疑问的,下面是详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一本通。含有关事项提示,最新政策、申报表变化讲解以及热点专题等等,十分全面详细!不清楚的小伙伴,往下具体看看吧!

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手册(207页)

(文末抱走全部)

一、最新37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及填报说明

1.1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2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

二、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实操一本通

……

因为上述有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的填报内容比较详细,涉及有207页,今天在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汇总了文档,大家参考备用!

【第12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01

纳税人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过填报a107000系列表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0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03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为必填表,只有在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并保存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增加其他申报表。

04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应大于或等于《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7行“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05

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06

纳税人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股东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者信息缺失的,应及时修改。

07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08

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09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10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应为“是”。

11

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2

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13

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4

2023年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第四季度申报时应享受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或其他税率类优惠的,应先更正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表。

15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6

纳税人若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申报年度(按税款所属期)汇算清缴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下一年度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纳税人及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至税务机关修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信息。

17

纳税人申报表审核成功后,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年度申报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多次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18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点击申报回执下方“缴款”进行开票,可即时缴纳税款。或者,在申报期截止日之前,选择左侧菜单栏“税费缴纳-清缴税款”进行开票缴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19

纳税人存在以前年度或本年度汇算清缴应退税款的,申报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取纳税人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与季度多缴数据,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

20

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起始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来源:厦门税务

【第13篇】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资料

2023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于2023年的3月1日开始进行!什么是年度汇算?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主体都有哪些?年度退税补税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新变化有哪些?下面这篇汇算指南给你答案!(以下主要内容来源于河南税务公众号)

什么是年度汇算?​

可以理解为“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年度汇算需汇总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

年度汇算需汇总的综合所得的所属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办理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注意: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下列发生在2023年度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内填报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4)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注意: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主体都有哪些?​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注意: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计算公式是什么?​

一个公式计算”多退少补“税额:

如​何确定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

1.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代办:

2.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注意: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如何办理年度汇算?​

办理方式:

(1)自己办:纳税人自行办理;

(2)单位办: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3)请人办:委托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办理渠道:

网络办:纳税人可以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高效便捷)

邮寄办:将申报表寄送至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

大厅办: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如何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提供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

建议:2023年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个税app及网站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汇算退税。

注意: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如何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纳税人邮寄申报并补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注意: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2023年度汇算这些方面有新变化​

变化一: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变化二: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

变化三: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文章来源于:河南税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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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第14篇】汇算清缴退税资料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即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可以预约3月1日至3月20日中的一天,在预约时间内进行办理;或者无需预约,在3月21日至6月30日直接进行年度个人收入汇总退税补税的办理。

(一)进入综合所得汇算申报页面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办税】;之后点击【税费申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界面后,将申报年度选择为【2023年度】”。

3.进入该页面后,会看到两种申报方式。推荐您使用“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这种方式便捷、准确,阅读完“标准申报须知”后点击同意进入下一阶段申报。

(二)基础信息和汇算地的确认

汇算地确认的原则如下(按顺序申报):

(1)有任职受雇单位,向任职受雇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选择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3)无任职受雇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确认之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收入和税前扣除”页面。

(三)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确认

在“收入和税前扣除”页面,会看到系统预填的申报数据,需要对收入和税前扣除信息逐项进行确认。若在该页面有红色字体提示,需要先对红色字体标注的事项进行确认。

因个税属于代扣代缴模式,所在单位已经将自身收入信息按月报送税务机关。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可查看是否符合自身收入实际,如果有自己不工作的单位发放收入,属于纳税信息舞弊,可直接app内举报或者现场向税务机关举报。

1.收入有新增的项目,需要点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对应所得项目右侧箭头,进行新增。

2.如果工资薪金收入有奖金等需要确认的项目,会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右侧出现“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红字提示,点击红字右侧的箭头,进入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

3.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选择

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将会影响汇算的税款计算结果。分别选择按合并计税单独计税方法,个税app会自动算出结果,选择纳税最少的方式即可。一般来讲,选择单独计税纳税最少。

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核实是否准确、完整。

需要修改或者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右侧箭头,进入修改或新增页面。

2023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增加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

5.对于需要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日常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希望大家都不要有这块费用,健康平安)

6.如果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核对之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税款计算。

(四)税款计算并提交申报

除零申报外,税款计算结果一般有三种,应补税、应退税、享受免申报

1.应补税:

需补税的纳税人,提交申报后,点击“立即补税”来完成补税操作。补税方式有银行卡支付、微信、支付宝等。

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2.应退税:

年度汇算应退税的纳税人,点击下一步,并申请退税。

办理退税添加的银行卡应当为本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卡,建议纳税人填报i类账户(ⅰ类账户指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存取款、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功能的银行卡),并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

3.享受免申报

如果需补税,但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五)申报记录查询

年度申报完成后,如果有需要变更的事项或者想查询申报记录,点击首页“2023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查看进度或者点击“我要查询”。

附件1:《》

附件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全文完,如果觉得写得不错,那就点赞关注或转发收藏一下吧,欢迎留言讨论。

【第15篇】汇算清缴多缴税款证明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

纳税人在季(月)度预缴申报期间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

可能高于年度汇算清缴的税款

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呢?

案 例 分 析

例如:a公司2023年度季度预缴申报实际利润额50万元,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纳税调整等事项后,实际应纳税额40万元,2023年度多缴税款10万元。对上述情况如何处理?

此问题涉及到纳税人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即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费。实行分期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一、办 理 流 程

二、报 送 资 料

办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需要的资料分为必报资料和条件报送资料。

必报资料:《退(抵)税申请表》。

条件报送资料主要包括:

1、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2、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3、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需提供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说明和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的书面说明;

4、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需提供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三、注意事项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退税注意事项:

1、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退抵税类型包括误收多缴退抵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等,此处应选择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4、如果本次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5、退税方式包括抵欠,退税、先抵后退等,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四、财务处理

收到退税后,通过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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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汇算清缴退税提交资料

今天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填报时关注到几点大家都会涉及到的关键点

1、赡养老人只需要填报一位老人就可以,因为扣除金额是固定的;

2、继续教育扣除是取得证书的当年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如果不是当年是不可以填报的, 所以大家取得证书后一定要及时进行申报;

3、以北京为例,房租肯定比房贷更合适,但这个不是随意选择的,如果你在主要工作地有 自有住房是不可以以房租抵扣的。另这个抵扣是可以选择一个人全额抵扣或者两人平均 抵扣的,所以说大家抵扣时一定要自己测算一下怎么分配更合理。

4、新增加的一个养老金,需要按自己实际情况,(养老金账户主要是购买基金使用,与自 己开设一个基金账户的作用是一样的,但是自己的设立的账户操作更方便。如果本身税 率不高基本没有什么作用。

个税专项扣除需要每年申报,建议税务部门优化,让操作更方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16篇)

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诸多财务人员心里存有疑问!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于某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是很清楚。再一个就是涉及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操作不是很明白如何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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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资料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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