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个人所得税优惠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个人所得税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 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2023年、2023年和2023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 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上述“所得” ,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免征个人所得税。
11. 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 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 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3.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该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该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16.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17.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8.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9 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9.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0.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9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 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3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4 .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免征个人所得税。
25. 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所谓“ 展业成本” 即营销费。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9毛。
26 . 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 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9毛。证券经纪人以1 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 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7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8.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2篇】财政部: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财政部消息,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来源:财政部
【第3篇】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
【第4篇】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丰台文创
【第5篇】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3年就有不少所得税优惠,惠及了千千万万的企业和老百姓,那么到了2023年,相信不少朋友也都翘首以盼,想知道是不是还有相关的政策优惠。
那么,今天之了君就给大家带来,2023年个人所得税优惠大全整理,看准优惠更省税!
2023年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度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2、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满足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可以享受免于汇算清缴政策:一是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二是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注意: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包括在免于办理汇算清缴补税的范围内。
3、2023年1月1日以后,单位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还可以单独计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规定: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继续选择享受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选择单独计税的,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4、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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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股权转让:“转让价3000万,需交个税580万”?用对方法节税478万
股权转让
网友问题: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有没有办法合法合规节税?
吴老师的老板是有限公司,假设a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a投资了另外一家公司b,占比股份52%,a的股权要转让出来,问怎么解决个税?
股权转让难题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公司股东常常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将自己股东的权益转让给别人,在转让的过程的中往往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对于股东来讲可能是一笔不菲的费用,这就会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股权转让如何节税,在不违背规定下股东如何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呢?
针对网友的难题,股权个税税收筹划方案:首先,要多设一个层级,将个人持股变成公司持股。所以需要在税收洼地注册一家合伙企业,可以选在园区内成立一个或者多个个人独资企业,比如某工作室,某服务中心,某咨询中心等等,采用业务拆分或者剥离重组的方式,将某一部分的业务及纳税放在园区内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综合税率4.86%左右。
经过这种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
案例解析:
某自然人持股,股权原值100万元,转让价3000万元,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00)*20%=2900*20%=580 (万元)通过优选方案筹划后,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01.5 (万元),节税478.5 (万元)节税比例高达82.5%
税收筹划
第二、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是正常缴纳20%的股权税,享受财政奖励返还政策。只要转让人进行所有权的变更
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股权转让税收筹划
总结:合理节税的前提是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税收筹划,以上方式让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合理合法,可以节税,降低税负压力!实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节税,对于企业及个人来说是有必要的。
【第7篇】个人所得税的3个优惠新政
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3日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三、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四、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房的,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税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房的房屋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税申请。
六、税务机关运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等信息开展退税审核。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退税;经审核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依法不予退税。
七、纳税人因新购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税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情形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缴回已退税款。
纳税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未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以及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开展宣传引导,加强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开展提示提醒,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0日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span>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5日
【第8篇】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十年来,我国市场主体总量实现历史性突破。截至2023年8月底,登记在册市场主体达1.63亿户,相比2023年底的5500万户,净增超1亿户,年平均增幅12%。其中,个体工商户从4060万户增加至1.09亿户,迈上历史新台阶。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快来一起学习吧~~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困难行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困难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3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具体落实以本地实施办法为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微信
【第9篇】可以办理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扣除,这样获取扣税凭证及二维码
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六
相关个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
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指南
按照《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参加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作为扣税依据。为方便参加人获取相关凭证信息,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个人养老金”服务专区,开通了【缴费凭证】服务。
获取“缴费凭证”具体流程: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ua=pc)
①点击服务列表这里的【缴费凭证查询打印】,系统会自动带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个人信息。
②按格式要求输入缴存个人养老金的年月或年度,再点击右侧的【查询】
③点击右下方的【下载缴费凭证】
④下载获取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
注:每月8日起,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上月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
每年2月1日起,参加人可以查询下载上年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
☆☆☆☆☆☆☆☆☆☆☆☆☆☆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个人养老金的个税扣除信息填报:
点击【我要办税】
再点击【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
选择【扫码录入】
按照提示,继续进行“下一步”操作,直至系统提示完成所有步骤。
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系列资料
05. 这种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4. 重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事项,须注意这项重大变化!
03. 图文:最新个税扣除优惠,这样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及二维码
02. 财政部最新文件:关于12个行业的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01.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重要事项
【第10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一、 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扣缴义务人,简单地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就是向个人支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的单位及个人。一般最常见的就是工资薪金收入了,这里的扣缴义务人就是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及个人。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 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1 境外人士获取中国境内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三)纳税范围
表2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注:居民个人取得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方法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征税方法
表3 征税方法一览表
(二)应纳税额所得额的确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20%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减除20%的基础上减按70%。
4.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表4 应纳税额所得额的确定
三、专项附加扣除
表5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览表
注: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四、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 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即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税率。
表6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1: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二) 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表7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三) 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注:财产租赁所得中,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税)
介绍完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除了知道自己需要怎么交税,交多少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和减税两大类别,大家也得了解一下!
一、综合性的免税规定
(下面减免税中用变色字体标识的部分与大家日常的关联性较大,在个税申缴过程中需要知晓)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独生子女费;
(4)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5)托儿补助费;
(6)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7)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8)民政部门支付的救济性补助;
(9)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10)保险赔款、抚恤金;
(1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1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13)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1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所得;
(15)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16)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注: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2)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单项免税规定
1、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体育彩票和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2、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5、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以上财务部分两期介绍了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相关优惠政策,希望能对大家个税知识的普及与强化起到帮助作用。
另外大家还需要注意的是:伴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逐年加大,尤其是依托于强大信息技术研发的金税三期系统全面上线后,为税务机关建立了庞大的数据网络,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主要税源之一,将会成为未来加强征收管理及稽查的重点。
在大数据管理思维下,税务机关能够更精准地甄别出高风险地带,从而有的放矢地开展后续检查工作。
因此,作为人力资源行业的我们,无论在业务经营层面还是在内部管理层面,无论对于企业亦或个人,都必须重视且重新评估金税三期系统的具体影响,必须充分认识到涉税业务合规性的管理要求,必须合理有效地控制税收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应对政府监管部门管理上的变化,持续改进并优化内部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程序,最大限度地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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