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所得税2023年9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2023年9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所得税2023年9月
一、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相关问题
(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3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3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3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3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
(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3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3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3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3年9月试用,2023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3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
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
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3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3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3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第2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
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数据都进入了金三系统,在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后,税务机关风控部门会筛选出一些比对异常的纳税人,做进一步的调查,以下是常见的9个企业所得税预警指标:
一、基础信息异常指标:
1、预警指标:企业基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其他相关表格数据不匹配。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年度汇算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基础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主要股东分红情况三部分信息两者信息。
(2)企业预缴申报表:预缴申报表中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预缴方式等;随企业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等信息。
二、长亏不倒的风险预警:一般情况下,长亏不倒违反常理,企业很可能存在调整利润的情形,例如隐瞒收入、虚列成本、通过关联交易避税。
1、风险预警:连续3年亏损,尤其是收入和成本费用都很大时还连续3年亏损。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企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当年亏损额。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a类)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三项费用的金额。
三、税负率预警指标率: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可能隐藏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税负预警值;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率=当期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2)税负预警值是动态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是不同的,预警值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
四、预缴与汇缴差异的预警指标,存在少预缴税款的可能性。
1、风险预警:预缴所得税金额低于汇缴所得税金额的70%(即预缴所得税<汇缴所得税70%)
2、稽核比对数据来源
(1)四季度预缴申报表中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前三季度已缴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的比对一致
风险预警: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销售额的部分占比超过10%,即(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10%。指标异常存在,少记、漏记收入、延迟确认收入的可能。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调增收入-纳税调减收入。
(1)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
(2)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销售额的累计数。
六、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指标
1、风险预警: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指标值=(期末存货一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预警值∶50%
异常∶存货账实不符,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余额。
(2)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本年的营业收入总额。
七、不征税收入调整异常的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只调减了不征税收入但未调增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
一般情况∶不征税收入调减的,对应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费用或者资产
的折旧应该调增,如果未调增的,可能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和不征收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调增金额、资产折旧、摊销的调增金额。
八、应收/应付账款异常预警指标
1、风险预警:当年新增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的80%。异常∶虚开发票、虚列成本。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1)应收账款∶ 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2)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九、预收/预付账款异常问题∶隐瞒收入预警指标
1、预收账款
(1)预警指标:当年预收账款余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超过20%(即当年预收账款余额/销售收入>20%)。超出预警值可能在的问题∶隐瞒收入。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
①预收账款∶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收账款的期末余额。
②销售收入∶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总额。
预付账款:
预警指标:预付账款是负数且金额较大。
(2)稽核比对的数据来源: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贴款的期末余额。
来源税政第一线,睢宁县税务局; 小陈税务08
【第3篇】企业所得税减增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优惠自录的通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该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优惠自录的通知》及《深圳市税收优惠政策》
㈠政策的要素。
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内有条件的鼓励产业企业所得税减征15%的税率。
㈡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前海纳税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1.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
2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优惠目录》)规定的一个或多个行业项目,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
㈢申报程序。
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年度汇算时,前海纳税人自行计算并填报相应行次的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额。对此,在每季度预缴税款时,第13行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第10行实际收入“10%优惠额”。
清算年度汇算时,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填写于附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第26行,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㈣优惠管理。
前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实施“以报代补”。
1.备案方式。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最终结算时,填写申报表上相应的优惠项目,即完成备案登记,纳税人应保留备案材料备查。
2.备案信息。
本公司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保留以下资料,备查:
(1)企业所得税年度报税表;
(2)年度财务报表;
(3)相应于主营业务收入的有关服务合同;
(4)在本行业具有前置审批或经营资格的,须保留有关的审批文件或营业执照的证明文件。
(5)对管理的定义。
在年度结帐时,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前海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明确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
【第4篇】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2月9日
【第5篇】税收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今天是2023年7月1日,首先热烈庆祝建党101年,香港回归25年,百年征程,我们国家经历了许多的苦难,历经70余年的拼搏终于有了成果,人民的生活蒸蒸日上,国家也是越来越富强了,企业也是越办越多,发展企业是国家的基本,企业发展起来才会纳税,税收是国家的根本。
今年也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这次虽然对经济的冲击很大,特别是旅游,对外进出口贸易,高新芯片等,国家在这么困难的时期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如果企业的税负压力太大了,怎么办呢?
税收洼地园区返税优惠;减轻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压力。
总部经济的税收洼地园区目前的优惠政策扶持是比较大的,对于入驻的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可以进行返还奖励,一般是在地方留存上返还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30%-80%,即企业实缴纳税中返还20%-40%,是可以有效的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的。
如果企业一年实际缴纳税100万元,入驻到园区内缴税,就可以享受到20万到40万的一个税收奖励补贴。
核定征收政策;解决无票收入问题。
核定征收政策大家应该都不会陌生了,今年主要是针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核定了,年初核定征收其实已经再次收紧一次,但是也不会影响整体情况,目前在重庆园区是可以进行大额的个体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年开票500万,个税核定在0.6%,综合税负是比较低的,能够很好的解决企业无票支出,成本,利润等问题。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第6篇】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
事关企业所得税,有这两个变化!
重点关注: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点关注:
1.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2.不得加计扣除的行业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
常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一、相关成本、费用扣除原则
1.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据实扣除/按比例扣除;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不得超过5年。
二、工资薪金相关的支出
1.工资薪金需据实扣除,雇佣残疾人除外;
2.
3.党组织工费经费:私企工资薪金总额的1%范围内扣除即可。
三、资产损失相关支出
1.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据实扣除;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可以扣除。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0%;2.烟草企业:不得扣除;3.其他企业: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
五、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当年营业收入的5‰,看哪个小,限额扣除即可。
六、捐赠支出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扣除;2.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据实全额扣除;3.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据实全额扣除 。
七、利息支出1.向金融企业借款:据实扣除;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限额扣除。
八、社保和公积金1.公积金&企业财产保险:据实扣除;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5%范围内限额扣除;3.其他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第7篇】最新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如何申报?
非居民扣缴申报业务可以
全流程网上办理吗?
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了解一下
非居民源泉扣缴的相关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想网上办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申报
请按下方的步骤操作哦
第一步:
功能入口:【办税桌面】-【套餐业务】-【国际税收套餐】;可以输入功能名进行搜索进入
第二步:
组织临时登记:打开【国际税收套餐】功能,点击【组织临时登记】(注:组织临时登记也可以在直接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办理)
第三步:
填写《组织临时登记申请表》
第四步:
扣缴税款登记:打开【国际税收套餐】功能,点击【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步:
填写《扣缴税款登记报告表》
第六步:
确认提交
第七步:
提交审核。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按钮,可以查看申请信息。点击【撤销申请】可以撤回申请
第八步:
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非居民企业境内扣缴申报的,需办理【税(费)种认定】。通过“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我要办】-【远程办】-【其它】-【税费种认定】
第九步:
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打开【国际税收套餐】功能,点击【非居民企业境内税收综合扣缴申报】
第十步:
若主表12行填写了减免金额,则需要补充填写《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减免信息表》
第十一步:
填写完成,请将报告表下方单选项“是否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勾选“是”
第十二步:
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结果查询界面查看明细信息,也可作废申报
【第8篇】企业所得税税率15%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3年6月24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和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张虎,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永航介绍《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以下为文字实录:
总台央视记者:《南沙方案》明确要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和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请问,确定这五方面任务的考虑是什么?有什么具体举措?谢谢。
郭兰峰:谢谢你的提问。南沙方案明确要在南沙深化粤港澳的全面合作,所谓的全面合作,不仅要涵盖港澳,这种合作还不局限于某些特定的方面,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重点领域。为此,方案聚焦科技创新、创新就业、对外开放、规则衔接、城市发展等重点工作,部署了五个方面的任务。主要考虑和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产业基地。粤港澳拥有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南沙方案在强化粤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方面提出了许多有力的措施,明确对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人才集聚。
第二,创建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平台。南沙方案明确将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纳入当地的创业补贴扶持范围,加强就业配套服务保障,并在住宿公寓、通勤、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推动构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的热土。
第三,共建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门户。南沙是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大循环的重要交汇点之一,具备联通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的独特优势。南沙方案提出要在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明确要研究进一步降低香港专业服务业在内地提供服务的准入门槛,依托广州特别是南沙产业和市场基础,携手港澳不断深化对外经贸合作,推动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
第四,打造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高地。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规则通则要素流动畅,南沙方案要求南沙在提升与港澳金融市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相互衔接水平等方面,积极探索推动规则机制“软联通”,明确支持南沙在跨境机动车保险、跨境商业医疗保险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大湾区规则衔接向纵深推进。
第五,建立高质量的城市发展标杆。加快南沙开发建设,是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的重要举措。南沙方案明确南沙要在城市规划建设、智慧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深化与港澳的合作,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
南沙方案提出这五方面的任务,指明了南沙粤港澳重大合作平台建设的主攻方向。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有关部门和广东省、广州市一道,不断深化认识,准确把握,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见到实效。谢谢!
【第9篇】核定征收建筑企业所得税税率
【导读】:建筑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一般都是按照开发票的额度进行计算的,这点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一样,查账征收是按季度进行预缴,然后在年末时进行汇算,多退少补,下文中对这两种征收方式都会有介绍,大家还是一起看看吧!
建筑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缴纳分两种情况:
1、查账征收。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利润总额为整数时,按季预缴,年末汇缴,多退少补。
计算如下:
季度应纳所得税=(1季度利润+2季度利润+3季度利润+4季度利润)*所得税税率(25%)
2、核定征收。一般按照开发票额度计算,目前我们是按照收入额乘以9%,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5%)
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开发票金额*9%*25%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常情况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计算都是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25%的,但是建筑公司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是开发票金额*9%*25%。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有定额的
企业所得税也有核定征收?
大多数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采取的是查账征收,除了查账征收外,还有另一种征收方式——核定征收,可能有些朋友还不太了解,今天为大家介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中的核定征收。
一.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 企业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哪些情形呢?
①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 核定征收有哪些方式? 如何计算?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计 算 方 法
影 税 所 得 率
四. 哪些企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2. 汇总纳税企业
3. 上市公司
4. 金融企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五. 核定征收一定比查账征收划算吗?
不一定!
查账征收能够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征收,实行多得多缴公平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按时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时补缴税款。而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同时也需要按时参加汇算清缴。相比之下,核定征收并不一定比查账征收更划算,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析。
六. 哪一种征收方式更适合企业?
这需要通过专业财税筹划和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本身是初创期企业或微利企业,实际盈利不多甚至亏损,那么只要账务属实,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可能比核定征收的要低。但如果你是属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餐饮、住宿、建筑、娱乐等营改增项目,由于行业特点,无法取得支出发票,相对来说,肯定核定征收简单又划算。
所以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第11篇】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
不是,企业所得税季报时,“营业收入”不是指当前季度的发生额,而是指企业的全年累计发生额。
具体来说,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以企业全年已经发生的“营业收入”为基础,减去各项成本和费用后,计算出企业当前需要预缴的税额,然后减去企业当年已经预缴的税额。
举例说明:
比方说,虎说财税公司第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知“营业收入”第一季度的发生额是40000,第二季度的发生额是50000。
那么虎说财税公司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申报表当中的“营业收入”需要填写的数值是90000(40000+50000=90000),而不是第二季度的发生额50000。
所得税季报时,“营业收入”下面的“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是指这一季度的发生额吗?
其实只要我们知道了季度申报表的计算逻辑,对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利润总额”的需要填报的金额就很简单了。
上面虎虎已经说了,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营业收入”需要填写企业全年的累计发生额。既然“营业收入”是全年累计发生额,“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自然也是企业的全年累计发生额。
比方说,虎说财税公司第一季度的“营业成本”是20000,“利润总额”是10000;第二季度的“营业成本”是22000,“利润总额”是17500。
那么虎说财税公司在第二季度填写申报表时,“营业成本”需要填写的数值=20000+22000=42000;“利润总额”需要填写的数值=10000+17500=27500。
所得税季报时,“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等于“利润总额”吗?
对于这一点可以明确的说不等于。也就是说,在所得税季报表里面,“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不等于“利润总额”,他们之间并没有逻辑关系。
具体来说,“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项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通过计算公式我们也能看出来,“营业收入”里面并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只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里面也不包括,企业的各项费用。
其实,季度申报表里面的各项数值,只是用于统计,并不要求报表当中的数据有上下之间的计算逻辑。
这些数据,只是为了便于国家进行经济数据的统计,而不是让企业自己看。毕竟,企业自己有更加齐全的财务报表。对于国家来说,只需要把关键数据统计起来即可。
而且这些数据,只是企业依据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统计的数据。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清算时,还需要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12篇】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
对于企业重组,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如何确认重组的具体类型?
答:根据总局2023年第33号公告第三条:“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允许纳税人选择适合自己的重组类型,但是重组当事各方需要保持一致,并且重组类型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13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费用占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很多项目需要做纳税调整的,常规调整项目如下:
工资薪金,工资薪金100%扣除,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
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薪金的14%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不结转以后年度;
教育经费,教育经费一般是工资薪资的8%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使用。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100%扣除;
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是工资薪金的2%的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不结转以后年度;
注意事项:以上职工福利费 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所依据的工资薪金要将所有的工资薪金都计算进去,包括登记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程成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开发成本等中的工资薪金。
广告业务宣传费,(1)当年营业收入的15%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当年营业收入的30%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结转以后年度扣除;(3)烟草业的广告宣传费不得扣除;
招待费,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以招待费的60%和营业收入的5‰相比,取小的金额,超过的部分做纳税调整。不结转以后年度;
捐赠支出,利润总额大于0时,扣除限额是利润总额的12%;非公益支出要全额调增的;
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和加收利息、没收的财物,交通罚款等做纳税调增;
赞助支出,公司常常发生赞助支出,要做纳税调增;
11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
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
跨期扣除项目,不属于本期的支出要做纳税调增;
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业财产保险全部保费收入的15%以内,人身保险全部保费收入的10%以内,据实扣除;其他行业的是合同确认收入的5%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做纳税调增;
还有一些不常用的扣除规定,根据本企业的经营关注政策法规。
====================================================
接下来 继续 讲述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敬请关注
====================================================
*您有什么批评和建议,请给我留言。
*请您关注,多多交流。
.
【第14篇】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
问:请问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益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答:被拆迁企业在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取得的拆迁补偿收益目前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符合条件和完成必要的备案流程的情况下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问:那被拆迁企业拿钱和拿房子享受的税收结果是一样的吗?
答:原则上都是递延纳税,但是适用上有略微的区别。
如果被拆迁企业获取的货币性补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公告,“40号公告”)的规定,在搬迁开始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即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迁入地和迁出地的完成政策性搬迁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最长不超过5年内(含搬迁当年)实施递延纳税。
但如果被拆迁企业是通过产权置换和实施主体达成拆迁补偿约定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11号公告”)的文件精神,考虑到产权置换的拆迁补偿方式没有必要的货币资金可供纳税,所以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如果是采取资产置换的,实务中一般对应着回迁房,那么被拆迁企业可以选择用被拆迁房屋原来的计税成本来代替回迁房屋的计税成本的方式享受递延纳税,待到回迁房屋对外转让产生纳税资金后再对其增值实现征税。
问:那么如果被拆迁企业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既获取一部分货币补偿又回迁一部分房屋是否也可以享受11号公告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
答:可能存在适用风险。正如我们前面所述,11号公告产权置换能够适用递延纳税的前提是考虑纯产权置换方式下缺乏必要的纳税资金,而且11号公告里所强调的补价是被拆迁企业支付给实施主体的补价(一般而言是超协议回迁面积或者增购的部分),而不是指实施主体支付给被拆迁企业补偿,这两者有本质区别。所以在实务中,如果被拆迁企业因房屋被征拆而统一获得货币加房屋回迁的混合拆赔,有可能会面临无法适用和享受11号公告的递延纳税政策且取得的货币补偿需要提前纳税的风险。我们建议在这种方式下应考虑对拆迁补偿约定进行重新安排,以同时满足商业要求和政策要求。
作者:傅吉俊 郑会广 王殿会
来源:税明大道
【第15篇】高新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对于会计来说这是一年中的头等大事,怎样才能正确申报?怎么才能让企业享受到最大优惠?当企业即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小型微利企业该如何选择填报呢?本期,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5%;)
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9〕13号文: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时候,只可选择其一享受优惠。那我们来通过两组图来看一下怎样选择更优惠呢?
我们举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是100万、200万、500万的情况,来看一下。
小编总结:
排除其他干扰性,可以发现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以下,选择小微更划算,超过300万还是高新技术划算。
二
我们再来看一下报表应该如何填写:
首先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的情况下,我们选择小型微利企业来享受优惠。
1、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210科技型中小企业和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相关行次需要正常填写。(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系统已经帮我们自动判断了。)
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和其他附表正常填写。
3、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31行会根据主表带出数据。需要手动需改为0,选择未享受优惠原因。
4、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重新读取数据后,第一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就会带出相应数据。
5、返回主表读取数据,就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申报啦!
铛铛!申报成功啦!
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系统判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就需要根据勾选的报表准确填写数据,正常申报就可以啦!你学会了么?
【第16篇】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计算方法
一、核定征收
1.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按照行业划分:
注意:
1. 具体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
二、查账征收
1.什么是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查账征收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注意:
1、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2、所以不同的企业模式,不同的经营目的,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筹划自己的核算方式。
三、申请方式及申报
1、新办企业当年一般鉴定为查账征收;
2、次年如需变更征收方式应在次年3月底前向税务局提出。
申报:
1、查账征收企业需要按月或季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2、同时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四、查账征收vs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一定比查账征收划算吗?
不一定!
查账征收能够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征收,实行多得多缴公平征收。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按时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时补缴税款。
而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同时也需要按时参加汇算清缴。
相比之下,核定征收并不一定比查账征收更划算,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析。
2、哪一种征收方式更适合企业?
一般来说,如果本身是初创期企业或微利企业,实际盈利不多甚至亏损,那么只要账务属实,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可能比核定征收的要低。
但如果你是属于一些特殊行业,比如餐饮、住宿、建筑、娱乐等营改增项目,由于行业特点无法取得支出发票,相对来说,肯定核定征收简单又划算。
所以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