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扣除的税金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扣除的税金,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所得税不允许扣除的税金
请问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为何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
若是允许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都让税前扣除,会造成个别企业之间人为调整管理费高低,来规避所得税,人为调节利润,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之间真实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等,由于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者:郝守勇
【第2篇】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有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4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5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7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3篇】企业所得税准许扣除的税金
年关近了,令企业老板最头痛的事情,就是找发票。然而,除了发票,企业的其他支出凭证就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本期公众号文章将做总结性分享。
一、依法可扣除的项目有哪些?哪些扣除项目需要发票?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所称成本,即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及其他耗费。
所称费用,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所称税金,即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所称损失,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所称其他支出,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税前扣除项目来直观判断,成本项目中的销货成本一般都有对应的发票。但是,其他项目如费用、税金、损失等大部分都没有对应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当一项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就会牵涉发票问题。其他业务则牵连不上发票。
故,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扣除项目,需要开具发票,企业应当凭票入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扣除项目,则不牵涉发票,企业无需凭票入账。
二、应税增值税项目无需发票的特殊情形?
通常情况下,一项业务只要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就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也有例外,例外情形包括如下3种情形:
1、支付个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小额零星支出一般在500元以内。
故,企业发生的由个人提供货物、劳务、服务等零星支出,金额在500元以内,可以不凭发票税前扣除。如:企业临时产生的搬运、简单修理、电脑系统安装等零星支出。
2、特殊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文件资料税前扣除。
相关文件资料包括:(1)无法补开、换开原因的证明资料(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资料。其中,(1)至(3)为必备资料。
3、与出租方分摊的水电气等费用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他外部凭证包括:分摊协议等资料。
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无需开票,亦可税前扣除
承前所述,企业发生的支出需要发票的仅限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企业经营支出除了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外,还包括大量其他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这类支出就无需取得发票,凭相关文件资料即可税前扣除。
1、常见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有: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员工现金型福利支出、误餐补助支出、差旅津贴支出(但出差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实报实销,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提供发票);工会经费支出;社保公积金支出;税金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各类资产损失(需要申报扣除);研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2、非常见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有:企业年金支出;违约金、赔偿金、经营性罚款(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性质的罚金、滞纳金等不得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特殊行业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如:贷款损失准备金、保险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证券期货类准备金);依法提取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各类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支出;汇兑损失。
【第4篇】企业所得税扣除税金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支出是可以据实扣除的。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
1、成本
生产经营成本,一般同会计(含人工成本)
2、费用:三项期间费用
a、销售费用
比如: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手续费及 销售佣金等费用。
b、管理费用
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比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
c、财务费用
比如: 利息费用、借款费用等。
d、有扣除限额标准的项目(8 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借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手续费及佣金。
3、税金及附加
a、作为“税金及附加”扣除: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
b、计入 购置资产成本:如契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不作税金扣除。
c、 价外税:增值税不包含在计税收入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和其他损失
a、范围: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b、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 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c、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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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的税金
很多没有给职工工资申报个税的私企,也会将职工薪资这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这样做是合理的吗?是否存在着财税风险呢?
实例
绍兴市某家企业在2023年的8月到11月,没有按期申报职工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此外,同年7月和10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没有按时申报,因此收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限该企业15日内缴清未申报的税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每日按罚款总数额的3%加收罚款。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会处罚没有依法申报纳税的企业,但是对于企业税前扣除未申报个税工资的行为,并没有处罚先例可以参考。那么,即使是没有扣缴个税的工资薪金,企业也可以税前扣除吗?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只要是企业运转中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就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款时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3号通知中,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出了定义: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企业按照其制定金额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即合理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判断企业的工资薪金是否合理时,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企业已为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企业内部有较为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
和同行业、同地区的工资薪金水平进行对比,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合理的;
在一段时间内,职工的工资薪金是较为固定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不以避税或逃税为目的调整工资薪金安排。
因此我们可以得知,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薪金,属于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但是即使是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企业仍需及时前往税务机关补充申报,按要求缴纳滞纳金。
关于没有申报个税的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6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
众所周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员工工资税前扣除,并无金额上限限制(国有企业须执行政府规定限额)。但是,也不是说,账上列了多少工资薪金支出,就能税前扣除多少。形式各异的工资薪金发放,如何才能有效地在企业所得税前正确扣除呢?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法依据
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我国税法对“合理的工资薪金”界定有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法定条件
基于以上税法条款的规定,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备的法定条件:
1、实际发放
在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要在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下一年度的5月31日之前),实际发放给职工,否则不可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们分情况具体来讲:
(一)2023年12月计提工资,12月当月发放;自然可以税前扣除。
(二)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1月发放,也是可以税前扣除。
(三)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4月(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还是可以税前扣除。
(四)2023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发放,则不得税前扣除,须纳税调增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上笔工资,2023年7月发了,则仍可追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重新计算扣除;并对相应所得税额进行退抵处理。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从而得知,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是否收支,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即使该款项已经在当期收支,不可作为当期相关收支。
2、发放的工资薪金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员工制度,工资制度。
解析:企业需健全工资薪金制度,并在制度中规定好岗位工资标准、绩效考核制度、薪金发放流程、薪金调整依据等。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制度的薪金水平是符合当地水平。
解析:工资报酬总额不但是在数量上要合理,而且还要考虑对比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企业发的工资薪金是固定或有序调整的。
解析:制定的基本工资应与岗位相对应,同时奖励都要与相关的考核相结合,工资薪金若有调整,需公司内部会议通过,并对工资调整的原因与调整幅度有合理解释。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已经履行了个税的代扣代缴。
解析: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应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不是所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都能税前扣除;如返聘不与企业签署用工合同的留退休职工或者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临聘人员,其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再税前扣除,但需按规定课征个人所得税等。
5)工资薪金不是以减少或者逃避税款为目的的。
解析:该条款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有的企业人为地将工资拆解成为基本工资和年终奖金,达到少缴个税的非法目的,这种工资总额就不能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备注:参见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6)工资薪金员工确实已收到的。
注意: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于“合理工资薪金”给出五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依法属于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则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问题讨论:若公司支付工资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后续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因税务机关检查等原因)补扣了个税,这样还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虽然补扣,但这属于纠正错误;不能改变“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既成事实。(注: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4、符合“相关性”原则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人员对应岗位
计提工资薪金,应当对应员工岗位,计入相应科目。比如管理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自可依法税前扣除。但如基建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后期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就不能在发生时直接税前扣除了。
6、劳务用工之区分
劳务用工,关键在于是否直接向员工发放:如果直接向员工发放,就是工资薪金;如果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向派遣人员发放),那就是劳务费用。
7、支出项目与福利不同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这个福利性补贴,是指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比如按月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补助、住房补助等,这些算是工资薪金。
但是比如年节给员工发红包,这肯定不会纳入工资表,也不是每月都发的,这就是属于职工福利,受到14%比例限制,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了。当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种职工福利也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来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8、扣除凭证乃是另一必要条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许多人只关注上面各项(实体),而不关心扣除凭证(程序);更常有人拿税法第八条说事(实际发生就要扣除,不管凭证)。任何一项税前扣除,都需要有税前扣除凭证,并且要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进行辅证。对于工资薪金也是如此,要有工资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支出依据”)、银行单据(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付款凭证”)、劳动合同(这个不用每月都附,但显然应当有,通常人资部门或者档案部门保管)、个税扣缴申报资料(电子申报当然也可以,能查到即可)、工资计算依据(计时、计件等记录,工资表能反映则不必另行重复)等。
三、工资薪金方面没有税务风险需具备以下三大证据链:
一是工资制度;
二是代扣代缴个税;
三是工资表及银行付款凭证。
否则有存在虚列工资风险。社保现在划入了税务管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又成功进行了合并,工资证据链不充分,分分钟会被抓现行。
【第7篇】缴纳税金的企业所得税
最近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逐项来分析判断。
那么具体有哪几种情况需要考虑这一问题呢?每种情况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返回手续费收入没有免税政策规定,因此,这类收入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符合规定的需要缴纳。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如下:
软件企业的条件如下: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具体原因如下:
大家了解上述4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在遇到上述几种情况时,各位老板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哦!
来源:山东税务、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8篇】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答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相关的热点问答公布如下,请大家了解一下!
01
问: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二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有关规定。
02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答: 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03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04
问: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05
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06
问:我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7
问:我单位在境外发生的支出项目,税前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8
问:我单位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9
问:我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未取得部分支出项目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10
问:我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取得不合规发票,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9篇】企业所得税中的销售税金能抵扣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购物进行进项抵扣。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三、以旧换新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例: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因此,只收取差价的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四、商业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五、现金折扣方式销售
增值税:现金折扣就是销售折扣,实务处理中都是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六、折让方式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七、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买一赠一”是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货物的行为,并不是无偿赠送。因此,对于“买一赠一”所赠送的物品,在增值税上并不视同销售,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增值税处理是有风险的,具体的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八、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货物、劳务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按照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增值税应当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计税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十、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的规定,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还本发生在销售之后,销售时要全额确认收入,不能减除还本支出,但所还本金可以作为销售成本在税前扣除。
十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无偿赠送、投资等
增值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无偿赠送、投资等流出企业的行为,是一种视同销售的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取得专票的允许抵扣。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第10篇】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
答: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小编提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以上的内容就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相关知识,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具体内容,就请关注我们的会计学堂,海量的知识内容为您解答疑难。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
概述
它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内容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四、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六、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十、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
总结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案例/解析
a企业2023年财务会计认定的收入总额为1250万,其中:国家财政补贴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期间费用和成本支出及其他支出合计800万元,a企业以前年度亏损20万元,已经过税务机关认可。适用税率为25%。
通过以上公式可计算出:
a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1250-10-20-800-20=400万元
应纳税额=400*25%=100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去项
素材来源: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第12篇】残疾人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残疾人,由于身体或者智力的缺损,阻碍了残疾人群无法和健全人平等的在社会上参加就业,所以我们国家出台了很多对残疾人的保护政策!
中国的税收体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自有能力创造价值的企业,用在了民生,养老,残疾人等这些弱势群体当中,所以国家出台了残保金政策,
按照北京为例,残保金比例是1.5%。
假设你公司有100个员工,平均年薪是10万.那你需要缴纳的残保金100*1.5%=1.5 *10万 ,大概需要缴纳15万残保金。
但是你如果招聘2个残疾人呢,残保金人数比例1.5-2 小于0,不用交任何残保金。
那招聘残疾人就业,企业还有什么优惠呢?
增值税即征即退-如果安置残疾人达到全体职工的25%,并超过10人,那你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以说,公司可以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个人所得税减免扣除-企业给残疾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个税部分,可以减免80%。
所以说企业如果安置残疾人,实际上是可以为企业省了大把的税收的。
看到这里,很多企业会想,哇塞安置残疾人太好了,以后我不能再歧视残疾人了,要多招残疾人。一些有远见有担当的企业早早的已经把残疾人都招聘到自己的公司,现在整个用工就业市场已经找不到残疾人了。很多企业为了招聘残疾人,都愿意出上万的介绍费。
所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关键的一点是,一定要走到别的企业前面,早起的鸟才有虫吃。
国家现在针对灵活就业人群的税收补贴,一点不比残疾人差,如果您的企业现在还没有了解这些政策,那只能期望您的竞争对手不要去了解了。
【第13篇】企业所得税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税金及附加比例
答: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1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例题
某企业为居民纳税人,所得税税率为25%,2023年度该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8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20万元
(2)全年产品销售成本3680万元
(3)全年营业税金及附加129.9万元,其中,上缴消费税8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23万元,消费税附加14.67万元
(4)全年产品销售费用130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用1150万元)
要求:
(1)计算该企业2023年利润总额
(2)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税额(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解答:
(1)利润总额=6800+120-3680-129.9-1300-1280-90-36=404.1万元
(2)需要调整的项目如下:
1、国债利息收入不交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调减120万元;
2、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6800*15%=1020万元,小于本期发生额1150,所以调增130万元,这13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业务招待费:84*60%=50.4万元,6800*0.5%=34万元,因为34<50.4,所以本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34万元,应调增84-34=50万元;
新产品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150*50%=75万元,应调减75万元;
综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4.1-120+130+50-75+5+10.8+8=412.9
当年企业所得税税额=412.9*25%=103.225≈103.23万元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以上详细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税金及附加比例,也介绍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支出不得扣除。作为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特别是税务会计,一定要明白,企业的所得税税金应该如何计算。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会计学堂在线老师吧
【第14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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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其应纳税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预缴所得税额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计算两部分。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2、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季还是按年缴纳
1、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末或季末15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年终5个月内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国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另外:
(1)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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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中扣除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你了解吗?我们梳理了相关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吧~~
1.什么是税前扣除凭证?哪些企业可以适用?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4.哪些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取得不合规的发票,怎么处理?
答: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6.我公司向a公司租用办公用房进行办公,并每月向a企业缴纳水、电等费用,我公司应以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7.我公司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部分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另外有部分发票开票方填写不规范,应该怎么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8.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我公司部分以前年度支出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答: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9.我公司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条件的凭证,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10.我公司在境内、外分别发生支出,应分别以那些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来源: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北京税务丨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6篇】企业所得税公税金
本文目录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负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开票要上多少的税啊?
一般纳税人怎么提取公账里的钱?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多少税率缴纳?
①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
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
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②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③ 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率:
③.1.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针对增值税的分类,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商业的话,增值税率是4%,属于工业的话是6%。
③.2.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
③.3. 国税需要报的税主要是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
③.4. 城建及教育费附加=流转税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7%+3%)。
③.5. 营业税分行业税率不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
③. 6. 印花税主要是涉及到合同时一般都需要交的,不同合同税率不同(详细的可以看税法书)。房屋租赁涉及营业税(房租中一般都包括营业税,由出租方缴纳)、印花税。
以上就是顺利办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负税率是多少?
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 计算方法: 1.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增值税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 2.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销售额(应税销售收入)×100%。 3.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4.印花税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收入)×100%
一般纳税人开票要上多少的税啊?
拿100万元(不含税)为例,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交增值税是100*11%=110000元 应交城建税110000*7%=7700元,应交教育费附加是110000*3%=3300.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是110000*2%=2200元。按收入总额8%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1000000*8%*25%=20000元,另外要缴纳建设工程印花税万分之三1000000*0.0003=300元。合计应缴纳税款110000+7700+3300+2200+20000+300=143500元。综合税负率14.35%
一般纳税人怎么提取公账里的钱?
如果你的一般纳税人公司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因为获得的收入需要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公司账户上的钱可以直接打给个人账户。
如果你的一般纳税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把资金打给个人账户,相当于个人取得收入,个人还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的钱是不能随便打给个人账户的,如果打给个人账户的钱一年没有归还,且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要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种情况下,把公司资金打给个人账户的合法途径就是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