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融资租赁如何操作
在业界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聪明的企业家绝不会将大量现金沉淀到固定资产的投资中,固定资产只有通过使用(而不是拥有)才能创造利润。”
作为企业进行长期资本融通的一种新手段,融资租赁通过“借鸡生蛋”形式,不仅能使企业不必仅靠自己的积累去拥有设备,还可以靠“占用设备”产生效益。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尤为重要,而这需要大笔资金。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等级低,盈利不够稳定,要通过银行贷款或境内外上市,很难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
创业企业如果需要买入大型设备而自己无法负担一次性支付所需的大量资金的话,可以选择融资租赁。在市场上,有这样一类专门开展租赁活动的公司,他们按照企业的要求融资购买设备,并在合同规定的较长期限内提供给该企业使用,企业每期支付一定的租金,到租赁期满后,企业自动获得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是再支付最后一笔费用后就获得所有权。
这有点类似于分期付款,是企业取得借入资金的一种方式。
融资租赁不是以资金形式直接购买,而是以付租形式向租赁公司(即出租人)租用设备。融资租赁同经营租赁有很大区别。经营租赁的目的是获得设备使用权,在租期满后设备归还出租公司;融资租赁除了在租期内获得使用权外,租期满后企业还获得设备所有权。因此,融资租赁在资产估价、租金计算方面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同时,设备的租赁期比较长,占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二)融资租赁的优缺点
融资租赁的主要优点:
(1)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一般中小企业因为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现代租赁具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有轻松回收、轻松处理的原则以及能参与经营等,因此对承租企业的资信要求不是很高,对项目的担保要求不是很高,主要是看项目的现金流量是否充足,甚至有许多项目还不要求担保。
(2)节省项目建设周期。融资租赁将融资和采购两个程序合成一个,因此可以提高项目建设的工作效率。由于租赁本身的灵活性和抗风险能力,也减少许多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必要的繁杂手续,可以使企业早投产,早见效益,抓住机遇,抢占市场。
(3)有利于技术改造。率先使用先进设备,而不用担负由于技术进步使设备落伍淘汰的风险,对企业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古有率十分有利。
(4)避免通货膨胀影响。如果一个企业填制一套生产设备,靠自己积累去采购需要很多时间。在通货膨胀时期,早采购比晚采购费用要低。采用融资租赁可以先得到设备,再用设备产生的效益去还钱,可以说是“借鸡下蛋,卖蛋买鸡”。虽然自己没鸡,照样可以吃鸡和鸡蛋。
融资租赁的主要缺点:
(1)资本成本较高,租金一般高于其他负债筹资手段。
(2)由于租赁期一般较长,在租赁期内企业没有获得所有权,又受制于租赁合同,这时如果市场上有更新更好的设备出现,企业可能无法兼顾设备的更新,不利于企业提高设备装备水平。
(三)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
1.选择租赁设备及其制造厂商
承租企业根据项目的计划要求,确定所需引进的租赁设备。然后选择信誉好、产品质量高的制造厂商,并直接与其谈妥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技术要求、数量、价格、交货日期、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件等。如果承租人对市场行情缺乏了解,也可由租赁公司代为物色租赁设备和制造厂商。
2.申请委托租赁
承租人首先要选择租赁公司。主要是了解租赁公司的融资能力、经营范围、融资费率等有关情况。选定租赁公司之后,承租人提出委托申请,填写《租赁申请表》或《租赁委托书》交给租赁公司,详细载明所需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价格、供货单位、预定交货期以及租赁期限、生产安排、预计经济效益、支付租金的资金来源等事项。租赁公司经审核同意后,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表明正式接受委托。
3.组织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签订购货合同
在租赁公司参与的情况下,承租人与设备厂商进行技术谈判,主要包括设备造型、质量保证、零配件交货期、技术培训、安装调试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同时,租赁公司与设备厂商进行商务谈判,主要包括设备的价款、计价币种、运输方式、供货方式等方面。承租人与设备厂商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租赁公司与设备厂商签订购货合同。
4.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主要条件包括: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租赁期限、租金及其变动、争议仲裁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租赁合同的签订表明承租人获得了设备的使用权,而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租赁公司。
5.融资及支付货款
租赁公司可用自有资金购买设备,但如果其资金短缺,则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融通资金,或从金融市场上等集资金直接向供货厂商支付设备货款及运杂费等款项;也可由租赁公司先将款项提供给承租单位,用于预付货款,待设备到货收到发票后,再根据实际货款结算,转为设备租赁。
6.交货及售后服务
供货厂雨按照购货合同规定,将设备运交租赁公司后转交给承租人,或直接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出具“租赁设备验收清单”,作为承租人已收到租赁设备的书面证明,货货厂商应派工程技术人员到厂进行安装调试,由承租企业验收。
7.支付租金及清算利息
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出具的设备收据开始计算起租目。由于一些事先无法确定的费用(如银行费用、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等),租赁公司在支付完最后一宗款项后,按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调整原概算成本,并向用户寄送租赁条件变更通知书。承租企业应根据租赁条件变更通知书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再根据同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合同以及租赁费等收入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
8.转让或续租
租赁期届满后,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或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收取少量租金继续出租。若转让设备所有权,则租赁公司必须向承租人签发“租赁设备所有权转让书”,证明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已归属承租人所有。
(四)融资租赁技巧
虽然融资租赁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快捷、廉价的融资方式,但是,一些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还是比较难以展开,主要是由于信用“瓶颈”。一方面,承租方如果不能及时交付租金,租赁公司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租赁公司购买设备的资金主要靠银行贷款,银行对于租赁公司的信用也心存怀疑。
为了解决这些难题,企业在融资租赁时,可以考虑一些创新租赁模式。比如,企业可以设计一系列担保和反担保协议,充分利用银行信用和出租物品的自身价值,使各方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价值链。
首先,为了降低承租方违约的风险,承租方可以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通过当地有一定实力的银行为其出具保函,保证在承租人违约时,由银行对其租金余额进行担保,这样就保证了租赁公司不会受到损失。
其次,为使银行确保安全,还可以采取两种措施:一是由制造厂商对设备进行回购担保即在承租人不能履约的情况下,制造商对租赁物进行回购;二是租赁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在开具保函银行为承租人进行反担保。
通过以上运作方式,使租赁公司、承租人、银行、制造商一起承担风险,从而为开具保函的银行和整个项目的安全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保障。
【第2篇】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
出租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时,为防范承租人履约风险,通常会在交易结构中引入回购人(一般为租赁设备的出卖人),当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时,由回购人对租赁物进行回购。
回购常见于直接租赁式和厂商融资租赁式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出租人以此作为一种担保和风险防范措施。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缺乏对回购的法律认知,以及回购流程的管理经验,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往往难以直接向回购人主张权利。
为此,笔者将通过本文,介绍融资租赁回购的相关法律问题,供读者参考。
回购的法律性质
回购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的一种特殊模式,通常的理解是指回购人为担保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诺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如承租人根本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按照约定回购价款向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购回租赁物。
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中并没有对回购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义,而2023年出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涉及回购的概念,亦是一大遗憾。
笔者认为,从回购的法律特征看,其兼具买卖与担保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出租人向回购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价款,符合买卖合同的形式特征;另一方面,回购的本质是一种增信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出租人债权得以实现,具有担保合同的特点。
研究回购的法律特征,并非纯粹的学理讨论,而有其现实意义。如果单纯将回购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存在问题:如果认定是担保关系,由于担保合同从属于融资租赁主合同,主合同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认定是买卖关系,那么租赁物交付、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亦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回购纠纷进行充分调研后发现,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回购系一种无名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回购的业务流程
通常而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出租人与回购人签订回购合同(或者由回购人向出租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在一些厂商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框架协议,就其提供的租赁设备承担回购义务,之后在具体项目中,依据框架协议另行签署回购合同。
2、发生特定情形(如承租人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时,触发回购条件。
3、出租人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4、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设备回购价款。
5、出租人与回购人办理租赁设备交接手续。(注:不同的回购合同,对于租赁物交接与回购价款的支付两者的先后顺序有细微差异。)
回购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条件
回购条件可由出租人与回购人自行约定。笔者参阅的案例中,回购条件大体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通常为逾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
第二,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无法履行。关于条件二,笔者特别指出,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
设立该条件的初衷,是由回购人连带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样一来,即使承租人无力偿债,出租人仍有权要求回购人承担责任。
当然,由于法律界对回购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回购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这一问题,仍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考虑到回购的双重属性,不能仅按照常规的买卖合同来解释,回购的担保特征能够较好地反映设置该条件的合理性。
二、回购通知
当回购条件成就时,考虑到回购人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知晓承租人的履约情况,回购合同一般约定,由出租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问题来了,回购条件成就时,出租人是否必须立即启动回购程序呢?笔者认为,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出租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在此期限内,出租人有权自行选择何时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
不过,考虑到租赁物的折旧问题,出租人怠于行使通知权有可能造成回购人取得的租赁物价值贬损,因此还是建议出租人在回购条件满足时,及时通知回购人。
三、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是回购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鉴于回购的担保性质,回购价款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其计算方式通常与承租人的违约情形相挂钩,在此仅举一例(摘自某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合同模版):
回购租赁物价格以下列金额之和确定:
1、承租方未支付的剩余租金总额;
2、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的迟延利息。
从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并没有非常严格的标准,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约定为准。
不过,在笔者看来,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仍需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笔者提供的范例条款,是目前较为主流的回购条款,其计算方式的确定主要是参照出租人选择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而有权向承租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即通过第三方回购人弥补承租人无法承担责任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对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如出租人怠于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反到能依据该计算公式向回购人主张更多的价款(事实上,有许多回购纠纷的当事人都会以这一点主张回购价格不合理),
是否会影响法官对回购价款的判断?留给各位读者思考。
四、租赁物交付
关于回购租赁物的交付,主要涉及两大问题:
1.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对于融资租赁回购而言,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决定了出租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回购人主张回购价款。许多回购纠纷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正是两者之间的先后顺序。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于租赁物现实上属于“失控”状态,如由其自行取回租赁物并交付回购人,势必会有一定障碍。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或者交付在前、付款在后,均会影响出租人行使回购合同的权利。
2.租赁物的交付方式
租赁物的交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类:现场交付和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两者均能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现场交付涉及到取回租赁物的问题,需要承租人配合,而这一点在承租人发生逾期违约的时候很难实现;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对出租人而言,不会发生取回租赁物的问题,由回购人自行取回。
来源: 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
【第3篇】融资租赁实务操作
由中金金融学院举办的'融资租赁复合型人才实务操作高级研修班'于2023年9月1日至2日在天津成功举办。
此次课程聚焦于融资租赁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与实操方面的诸多问题,从业务流程、产品创新、风险管控、法律风险防范、合同纠纷、税收筹划、会计处理、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等各环节出发并结合真实案例进行分析讲解。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全面提升实践水平,打开从融资租赁职场新人到行业精英的进阶之路,受到学员的广泛好评。课程结束后,中金金融学院为参训学员颁发融资租赁复合型人才实务操作高级证书。
本期由多位在实操、风控、法律、财税、再融资等领域具有深厚经验的专家讲师授课,现在让我们回顾一下两天的精彩课程。
陈老师
讲授科目:新形势下融资租赁实务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资深专家陈老师首先为学员授课。陈老师从事融资租赁多年,精通于实操的各个环节。陈老师从融资租赁的大概念出发,对现阶段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归类划分,明确各阶段任务要点及目的。陈老师还对当下行业内发生的各大热点事件进行分析,让学员对当下的行业局势有一个新的认识,并对实务操作在实际事件中的应用有更深的认识。
方老师
讲授科目:融资租赁项目风险管控及案例分析
方老师是睿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国尼斯大学工商管理学博士,英国威尔士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当前经济局势风诡云谲,风控措施的重要性尤为突出。方老师首先分析了融资租赁的业务类型和风险种类,再以大量案例中出现的实际风控问题为切入点,指出风险防范的核心要点,即融资租赁的风控主要是防范什么,怎么去做,将理论落实与实践之上,给学员说明风险防范中切实有力的工作方法。
周老师
讲授科目:融资租赁法律实务热点及风险防范
周老师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代理大型金融诉讼案件,近几年来,其已为多家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客户成功代理了近千起融资租赁纠纷相关案件。法理与实操的碰撞始终是学员关注的重难点,周老师从自己多年工作经验出发,配合真实案例,从不同类型交易类型汇总引出实操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思路。除此之外,张老师还对目前行业内最新的司法条文及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将理论与实际结合,实操与政策相联,解决学员在实操中中遇到的法理问题。
张老师
讲授科目:融资租赁会计实务处理及案例分享
张老师现任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毕业于清华大学,具有多年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实操经验。会计事务的处理于财务人员和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而言,都是一直关注的重难点问题。张老师不仅解读了最近新的财税政策,租赁会计准测,还对出租人与承租人两方的会计实务问题都做出阐述,除此之外,还讲解了irr计算方法及报价,全方位解决学员在会计实务中遇到的各项问题。
【第4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操作规则
《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节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的提出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存续过程中,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在实践中,存在承租人私自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立他物权等行为,而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权利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买受人或抵押权人以“善意取得”为由进行抗辩,从而导致第三人的物权与出租人的所有权冲突的问题。
在《民法典》出台前,关于承租人私自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等行为,一直没有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2023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其中第9条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构成善意取得。该规定虽满足了司法实务的需求,但仍未在立法层面得到根本的解决。
本次《民法典》第745条,采纳了2004年《融资租赁法(草案)》第19条的规定,在立法层面明确了登记对抗的效力。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法律法规及实操中均有明确的登记机关,其登记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普通的动产租赁物,由于没有法定的登记机构和公示程序,因此在哪里进行登记和查询,从而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登记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有两个,一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设运营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该系统于2023年7月20日开始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二是由商务部于2023年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主要针对的是当时受商务部监管的非金融系的租赁公司。从目前的运营效果来看,中登网承担了主要的租赁物登记及查询功能,受到了融资租赁公司及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
中登网登记的效力
笔者认为,中登网登记的产生的对抗效力更优,主要分析如下:
1. 在监管层面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能,已从商务部划归银保监会(具体事务由金融监督管理局主管),商务部不再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
同时,部分地区融资租赁主管机构出台相应政策,明确要求当地融资租赁公司应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状况登记及查询。如2023年11月2日,天津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2023年5月23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2. 在司法层面
2023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天津及上海的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相应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在中登网登记、查询的责任,并认可了在中登网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各地法院的判例中,大多也认可在中登网登记的对抗效力。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y租赁股份有限公司、j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案涉租赁物机器设备均属于动产,存在“一物数卖”情形,y租赁公司和j公司办理生产设备“售后回租”业务中所涉金额巨大,且在先已有物产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在中登网已登记公示。y租赁公司和j公司与g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既未对在先公示的同类租赁的租赁物予以合理关注和有效核实,又未对自身合同项下租赁物实际情况合理审查,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对部分租赁物重复租赁情形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对抗物产公司在先取得的动产物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t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z机械制造有限公司z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
t融资租赁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了融资租赁业务登记,即使租赁物办理了抵押,因融资租赁登记在前,抵押发生在后,该抵押行为亦不能影响t融资租赁公司依据所有权向z机械公司主张返还租赁物。
综上,根据法院的态度及司法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倾向于认可中登网登记的对抗效力。
3. 在政策导向层面
2023年7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企业为其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
2023年5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系统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并在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开展业务试点。
2023年4月28日和4月30日起,征信中心根据北京市和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要求,开始接受北京18个区市场监管局和上海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的委托,在中登网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登记服务。
从中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导向,也倾向于将中登网定位为一个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的公示系统。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笔者倾向于认为在中登网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及查询,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
tips
针对动产租赁物,因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出租人所有权的取得。但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处置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权等,因此出租人应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权属登记。其中涉及船舶、航空器、汽车等特殊租赁物的,应同时在此类动产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同时,针对将要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要在中登网进行查询,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第5篇】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山东融资租赁公司转让操作流程
山东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姜经理。现在转让的价格分公司情况都不一样,也分地区,比如山东,青岛,辽宁,厦门,深圳,广东,陕西以及吉林都有。所以这个价格上看您自己选择的地区是哪里才能定出来价格是多少,所以看有的公司怎么样,名称啊以及这个公司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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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还有众多金融类公司转让,
告诉我您的需求,
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变更及时间:
1、内资融资租赁,转让流程同其他普通类公司,在工商申报变更即可;
2、合资融资租赁/外资融资租赁,有三个变更要完成:香港公司转股转董,融资租赁公司董监高变更,外商投资备案信息变更。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变更,通常7天内可完成;
外商/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变更需要20个工作日,做完各项变更。
以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分区分级,下好疫情防控“精准棋”;科学防治,让防控举措更有力。应势而谋,顺势而动,各地各部门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生产生活秩序一定会在最短时间内有序恢复,彻底战胜疫魔的日子一定不会太远。
【第6篇】融资租赁操作规范
《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合法合规开展收车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126号)、《广州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管理公约》等文件要求,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债务催收工作中的收车事宜。
第二章 收车规范
第三条 收车权利。债务催收人收车行为的权利来源为法律规定或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 收车主体。收车主体应当是合法注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收车,并应在委托事项中约定收车规范、要求、权限及责任。
第五条 收车人员。收车人员为上述主体企业中无犯罪记录的人员。
第六条 告知义务。应当在采取收车措施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催收,函件催收,上门催收等某一或多种方式向债务人告知其逾期信息、逾期后果、收车条件等,留存相关证据。
第七条 收车条件。通过上述等方式通知债务人偿还到期债务后债务人仍拒绝偿还的,触发合同等约定收车条件,债务催收人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收回融资租赁车辆。
第八条 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备。倡导收车人员在开始收车前向辖区公安机关进行报备。
第九条 证据留存。倡导在收车过程中使用适当设备对收车过程录制视频并妥善保管,尤其是对车辆外观有无损坏、车内物品情况进行取证。
第十条 车辆收回后处理。车辆收回后两小时内应向债务人告知车辆已收回,与债务人联系车内个人财产处置方式。车辆收回后应妥善保管车辆,与债务人协商是否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及时对车辆进行评估,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收车行为:
(一)采用暴力对车辆进行抢夺;
(二)砸毁车辆、车辆锁具;
(三)拘禁、殴打债务人及相关人员;
(四)辱骂、威胁债务人及相关人员;
(五)向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使用管制刀具、枪械(含仿真枪)等攻击性器具;
(六)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追逐竞驶、逼停车辆;
(七)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收车;
(八)建议收车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包括配钥匙的师傅和板车司机及其助手。
(九)其它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三章 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投诉渠道。相关企业应共同遵守并参照执行本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联盟秘书处检举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联盟举报电话020-83323489、举报电子邮箱gzflia@126.com。
第十三条 共建共治共享黑名单库。联盟可与相关机构合作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建立“黑名单”库,倡议企业主动向联盟报送“收车企业黑名单”、“从业人员黑名单”和违法收车等动态信息,“共建”、“共治”、“共享”汽车融资租赁黑名单及风险数据库。
第十四条 奖惩措施。对自觉遵守本规范,联盟可在行业内通报表彰,可通过联盟宣传平台向社会宣传,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推荐信用评价证明。对违反本规范,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联盟可开展调查,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可通过联盟宣传平台向社会披露不良信用信息和违规违法行为,向政府部门提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联盟可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多元纠纷处理方式。联盟探讨建立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企业可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纠纷解决渠道解决纠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解释。本规范由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术语解析
债务催收人:是指为实现收取债务目的,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利用电话催收、实地催收等方式,向他人收取或尝试收取,其所欠或到期的债务或者被宣称所欠或到期的债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关联公司)、贷后催收公司。
债务人:是指有义务或被指有义务偿还债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债务:是指债务人所负担的或被宣称其负担的支付金钱、返还特定物的义务,无论这种义务是否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催收:是指包括:债务催收人通过电子催收(使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为媒介)、函件催收(使用公司函件、律师函件等为媒介)、实地催收(通过家访、上门等方式)等形式向债务人直接或间接地传递与债务相关信息,或者改变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之占有、使用、收益状态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第7篇】委托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作者:湖心里 来源:11派精英社群
受资管新规、委贷新规影响,包括委托贷款在内的银行非标资产规模快速降低。截至今年三月份,委托贷款存量为12.15万亿,较2023年末继续减少0.21万亿,同比下降10.9%。
2023年,房企非标融资新增余额占比仅为1%,较2023年回落13个百分点,其中委托贷款规模快速减少,2023年房地产委托贷款余额减少1.6万亿。2023年银行开发贷、境内外证券市场的融资新增余额占比分别上升12%和2%,'表外回表'态势明显。
委托贷款简述
房地产非标融资是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以专项合约形式进行的债权性融资,主要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附带回购条款的资产或受益权转让、融资租赁、小贷和财务公司贷款、债务重组。其中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是最主要的两种方式。
据估计2023年,房地产企业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约1.5万亿,约占全年募集资金和非标融资规模的7.4%和61.5%。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依据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贷款的一般流程
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委托人须在业务银行开立专门的存款账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委托贷款额不能超过委托人存入业务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额。委托贷款通过借款人在该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发放和偿还。
委托贷款在法律上归为民间借贷,为了加强对于社会融资规模的监控和解决有可能出现的违约和纠纷问题,商业银行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协助发放和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用,目前年化费率在1‰-3‰之间。
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点或套利点
在委托贷款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主动匹配资金方及资产方、绕道放贷、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套利、投向不合规等模式开始出现,委贷业务逐渐偏离本质,投向国家限制行业及领域,影响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和套利点:
(1) 银行充当主动角色,承担风险。委托贷款业务中较为常见的方式为银行主动匹配资金方及资产方,提供一定担保,并且在委托方或借款人资金不足时垫付资金,承担一定信用风险。
(2) 银行通过委托贷款规避表内授信限制。银行在委托贷款中为规避表内授信限制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模式:银行委托其他银行同业通过委托贷款实现放款,规避贷款额度限制;银行理财作为委托主体,通过委托贷款向实体经济放贷;以及银行通过券商资管等通道向实体经济放贷。
(3) 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套利。资质较优的企业通过银行获得信贷资金,转而通过委托贷款渠道投向资质较差的企业,提高贷款利率,赚取利差;企业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低廉的债务性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渠道投向借款人,赚取利差。
(4) 投向限制行业。由于受到监管限制以及缺乏优质投资标的,表内信贷限制的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等均为表外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投资项目还包括国家'两高一剩'限制行业以及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领域。
委托贷款发展历程
在宏观调控大背景下,在银行表内额度受限、资金投向受限及资本金约束收紧下,委托贷款作为表外业务,具有操作灵活度高,能规避部分监管条例的特点,取得了快速发展。
2008年四万亿刺激后,银信合作和信托贷款渠道打通,新增委托贷款规模从2007年的0.34万亿快速增长至2023年的1.28万亿。
2023年资管业放开,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等表外渠道打通,新增委托贷款规模于2013激增至2.55万亿,并在2013-2023年保持快速增长,占当年新增社融规模10%以上。
2023年央行将委托贷款纳入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mpa考核要求委托贷款增速与目标m2增速偏离度不超过20%~25%),以及2023年'三三四十'治理行动后,委托贷款增速开始回落,2023年新增委托贷款0.78万亿,在社会融资中占比降至3.5%。
2023年,委托贷款规模迅速降低,委托贷款余额成净减少趋势,全年共减少1.6万亿。根据估算,2023年房地产行业委托贷款存量为2.6万亿。
委托贷款监管政策
2023年以来,存款类银行机构为规避信贷额度控制,绕道'银信合作'新规,不断创新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模式,增加交易环节和交易对手,委托贷款逐渐演变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工具。
2023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规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责任范围并重点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资金用途及贷款领域进行了明确限制规定。禁止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授信及其他债务性资金通过委托贷款套利,禁止委托人为资管公司和贷款经营机构,封堵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投资非标、绕道放贷的行为。
2023年1月6日,为规范委托贷款行为,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在2023年银监会就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委托贷款问题向社会征求意见。2023年的《办法》总体参照2015的《征求意见稿》并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办法》出台最大的背景是监管部门鼓励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更加明确商业银行审查资金来源的责任。《办法》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规定,使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能够更好的厘清边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缩短金融资金链条以及避免委托贷款用途异化等,具有很好的监管和指导作用。
以下是笔者认为的重点条款。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九条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五)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
(六)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七)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
(八)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8篇】融资租赁业务操作及风控指引
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经营理念上必须坚持风险控制地一的原则,必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来谋求业务的发展。全球经济刚刚走过金融危机,中国国内经济增速回落,许多企业转向融资租赁这一模式来缓和自身供应链的紧张,融资租赁的业务量呈现出逆势向上的态势。但在业务量节节攀升的时候,我们更要审慎度势,把好风险管理的关隘。所以现在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都是属于金融类公司,都有银保监会监管。那么我们如果做好融资租赁公司的风控呢?
1、全程风控
全程风控,就是从业务扩展、市场营销、客户信息管理、尽职调查一直到项目审批、合同管理、租后的资产管理以及合规性管理,租赁业务操作的全过程,风险控制都一环不漏,层层把关。
2、全员风控
全员风控,就是指不仅业务一线人员,如客户经理、项目经理等、业务二线风控人员,如风控经理、评审委员等需要特别进行风险控制,公司的其他人员,如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也应从不同角度、不同的信息渠道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体系要与公司组织架构、企业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3、全面风控
融资租赁是金融和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涉及面比较广,是个系统工程,风险控制也要是系统工程。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必须建立在产业链的基础之上,充分利用相关z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有效整合融资租赁公司、设备供应厂商、出资方和担保、保险等融资租赁中介等租赁产业链的各方优势,资源互补,将事前风险分析、事中项目控制、租后资产监督等过程环环相扣。
4.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
5.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k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k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租赁物作为长期应收款;承租方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融资租赁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除了必须的高guan、财务、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有产品研发、业务开拓、项目管理、租赁服务、资金筹措、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专业人 员。这些人员的配置与机构设置一样,同样与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主要的业务模式相关联。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业务模式,人力资源的需求和配置也大不相同。
【第9篇】直接融资租赁操作
今年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冲刺阶段。平台公司将继续推动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结构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提升其核心产业市场化竞争力。前面讲述了平台公司开展产业基金、贸易和商业保理等经营性业务的商业模式及风险,本次梳理一下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
一、融资租赁概念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 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二、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23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包括一些地区列入失联或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9家,较2023年末的12156家增加了3家。业务合同余额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030亿元,比2023年末的65040亿元减少约2010亿元,下降3.09%。
202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5章40条,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公司的金融组织定义、监管职责、监管规则、监管手段、4类参照适用机构监管要求、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处置原则及过渡期安排等6部分内容。若该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将对跨区域经营的这七类地方类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造成影响。
三、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要点
2023年0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附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不再需要地方金融监管组织审批,只要在工商注册就可以了,等同于一般工商企业。但监管的职责应该还需要由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来实施。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将根据上文做出相应修改。
四、融资租赁公司商业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与银行类似,均为获得的资金成本与对外投放资产形成的利差盈利。融资租赁公司盈利能力,一方面要尽力取得低成本的资金,另一方面则需要关注企业投放资产的收益率。
(一)融资方式
2023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规定:“积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多元,除了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外,转租赁、金租的同业拆借、央企/国企系大股东的资金拆借、出表型abs也是有效补充。其中发行债券是融资租赁公司对外融资的主要手段。
根据新世纪评级统计的2023年1-11月,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合计6804.82亿元,其中,结构化产品(包括交易商协会abn、银保监会主管abs和证监会主管abs)3634.22亿元,占比53.41%,非结构化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债券、一般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私募债、一般公司债、一般中期票和其它金融机构债)3170.60亿元,占比46.59%。
(二)运作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运作模式多种多样,加上新兴产业的兴起和与其他金融模式的融合,更是创新不断。目前行业内主要运作模式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项目式租赁、销售式租赁、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1.直接租赁: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购买并向承租人提供设备出租,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2.转租赁:也称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转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两份租约(原出租人和租约)。
转租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第一承租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又以第二出租人的身份把租赁物转租给第二承租人;
另一种方式是出租人把购买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及出租人履行买卖合同,出租人再从第三人手中租回租赁物,并转租给最终承租人。
3.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为了实现其融资目的,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方式。售后回租是出卖人与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资租赁形式。
4.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它是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租赁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
5.项目式租赁:是指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筹措一年期以上的资金,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以项目营运收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形式。
项目式租赁主要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以及boo(建设-经营-拥有)、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boot(建设-经营-拥有-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等。
6.销售式租赁:是指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公司,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7.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由双方约定,以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
五、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多数情况下有出租方、承租方、供货商参与,涉及多个交易协议或合同,承担的各类风险(如:产品质量风险、贸易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也相应加大。这就要求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对于协议或合同交易方充分尽职调查,查清交易对手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信用、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还款能力等项目。同时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物、出租价款、还款方式、附属权利等合同条款,尽量降低融资租赁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