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营改增政策执行中问题
据调查发现,“营改增”之后,部分企业税负重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增值税仍然是这些企业较为沉重的负担。原因大体是,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征税,若产品存在库存积压,增值税就无法实现全部转嫁,于是增加了企业负担。
近日,中国企业研究所发布了《2017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中国企业税负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在刚刚过去的2023年,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给予市场越来越明确的减税、降费的预期。截止2023年10月9日,共3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涉及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内容多达12次,可称中国“减税年”,例如4月19日的国六条、6月7日的国四条等,推出多项减税降费政策,中央减轻企业负担、为实体经济营造法治、公平经商环境的政策精神被多次强调和重申。
《报告》显示,近年来国际税收竞争也日趋激烈,对国内的税收政策会产生一定影响。世界上敏锐的政治家已发现,正在兴起的全球性减税运动将是一场税收革命。减税重要,在于它降低生产活动的成本,包括就业、投资等的成本,减税也有效地防止政府变得更大。减税可为古典经济学的一个重要论断提供佐证:低税负国家的竞争力强于高税负的国家。
当前税制中的“税负刚性”增加“税负重感”
制造业是我国实体经济的核心部分,也是关乎增收和就业的基础部门。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更多表现为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成本费用和资金占用,与企业盈利水平相关性小,所以,在制造业普遍资产回报率下滑的情况下,对企业形成“刚性”成本压力。
经济增速下滑,产业结构面临结构调整,在制造业普遍出现盈利水平下降的情况下,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的“税负刚性”的特征,也必然会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产生不同的结构性效应。
对企业而言,我国税制的“税负刚性”主要体现为对企业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成本和资金的占用,因此,具体行业和企业的利润税负水平的高低,往往由其税收优惠、税种结构两方面因素所决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减免税、减计收入、加速折旧、税额抵免等。也因此,“税负刚性”特征在不同类型企业的结构性效应是不同的,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辨析。
当前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表现出显著的“税负刚性”特征,在制造业普遍处于盈利能力下滑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税负水平却不断上升,造成制造业“税负重感”增加。“税负刚性”的特征,显然损蚀了财政政策的“自动稳定器”作用,严重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调节功能。“税负刚性”特征对制造业的影响,还表现在其结构性效应方面。
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利润税负水平的差异,主要受税收优惠、征税种类结构的影响,而与利润水平的关联度不高。虽然有较多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类制造业、外向型企业、创新成长型企业的整体利润税负水平在制造业中相比较低,但相较第三产业,其整体税负仍然是较高、较重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升级发展的意愿和信心。要素成本上升,加上较重的税负压力,传统的资源性行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受到的冲击最为明显,如何防范和疏解可能由此带来的就业和增收压力,也是财税政策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对税收优惠最少、税负过重的产能过剩、重化工业和重污染行业而言,“税负刚性”的影响往往会造成“一刀切”的结果,缺乏对盈利水平差异的相对弹性,显然也不利于优劣的识别和“优胜劣汰”。
“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重问题并未彻底解决
从2023年5月1日起,我国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2023年上半年,全国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已扣减出口退税)同比增长9.4%,然而在8月份,全国税收收入出现负增长-3.3%。
增值税作为间接税,虽然具有较强的转嫁性,但是增值税是否构成企业负担一直存在争议。法国经济学家萨伊认为,间接税并不能全部转嫁,因为使物品的价格按全部税额增高是无法做到的。曼昆的《经济学原理》也谈到政府征收增值税,在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会带来市场供求双方的福利损失,使本可以正常进行的交易活动无法进行,于是有政府本可以征集到的税收也无法得到的情形出现。
我国学者朱青、丛屹等认为不能因增值税作为间接税的转嫁性而否认其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如果进项税额抵扣不够充分,税负转嫁不够顺畅,就有可能减损企业当期利润,或过多地占压企业流动资金而形成企业税负的实际压力。
但是,也有学者如高培勇、贾康等认为,间接税是“可通过价格渠道转嫁的税”,增值税不构成企业负担。
据调查发现,“营改增”之后,部分企业税负重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增值税仍然是这些企业较为沉重的负担。原因大体是,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中的增值部分征税,若产品存在库存积压,增值税就无法实现全部转嫁,于是增加了企业负担。
有非营利性组织反应,“营改增”之后,税负增加了。因为在“营改增”之前接收政府项目时,因不涉及发票问题,并不承担流转税。
【第2篇】营改增政策业务解答
问题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怎么划分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主要看增值税纳税人应征增值税年销售额。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标准见下表:其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问题2. 增值税零税率与免税有何区别?
答:增值税零税率与增值税免税都不用缴纳税款,那它们有什么不同呢?
一句话总结:零税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形式上表现为退税);免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具体分析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体现国家对出口产品奖励政策,根据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如果税率为零,销项税额也为零。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零,零减进项税额为负的进项税额。因此,在货物出口报关时,根据出口额计算出负的进项税额,即为该货物在各个流转环节所缴纳的全部税款,应退给报关出口单位。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和免税货物从形式上看均表现为纳税人不纳税,但二者区别在于:
一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根据税法规定具有纳税的义务,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不用负担税款。而免税则指国家根据政策的需要,免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是纳税人销售零税率货物既然有纳税义务,同样具有抵扣税额的权利,从形式上表现为退给纳税人在各个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款。而免税则规定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规定生产销售免税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因此,不应将零税率和免税混为一谈,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问题3.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4. 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单位栏写的是税务机关名称可以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问题5. 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流程及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2.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a.“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b.“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c.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d.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e.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f.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3.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4.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问题6. 在营改增政策落地前,我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现在则需要转变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想了解一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办理?
答:营业税纳税人可以参考以下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具体程序还以各省市具体文件为准。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a.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b.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c.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3.注意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时,纳税人有权力选择是“当月1日”还是“次月1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问题7. 我公司是新开业的企业,销售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也没有收入。但我们想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实现进项可以抵扣的目的,请问“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可以去申请办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问题8. 如果“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条件也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程序上应该怎么做呢,应该准备什么资料呢?
答: 如果“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条件,但又需要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程序上和“年应税销售额”达标的纳税人不一样。请按照以下三个程序来进行准备和办理。第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a.《税务登记证》副本;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c.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e.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题9.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请问如果不进行认证,执行什么程序呢?
答:1.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
2.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3.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4.本程序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问题10.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了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的权利外,还有什么其他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1. 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5.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问题11.我公司在北京从事快递业务。请问如何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 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办理程序如下:1. 纳税人申请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首先要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2. 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3.税务机关受理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专用设备初始化发行等工作。4.税务机关发票赋码。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在综合征管系统为纳税人的税控盘(或金税盘)办理发票赋码,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通过接口方式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最终赋予纳税人。纳税人即可通过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5.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重点范围是开票量较大的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
问题12.金融商品转让,应该如何确认销售额?可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天职税务服务团队
【第3篇】关于营改增的政策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实务结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各类培训,属于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别忘了到当地税务机关去备案!
提醒一下
顺便提醒一下,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文由高顿财税学院首席讲师陈志坚老师创作
【第4篇】营改增建筑业税收政策
编者按
建筑业“营改增”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两年有余,期间财政部、国税总局根据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补丁文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了解、掌握和应用财税政策,我们对建筑业“营改增”后涉税问题做了全面梳理,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
建筑服务分类有哪些,其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多少?
注: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二
建筑服务什么情况下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年应税销售额 < 500万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5.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
三
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计算纳税?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0%)×10%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四
建筑服务在不同计税方法下如何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地级市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
五
建筑服务预收工程款,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或总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暂不产生纳税义务。
六
公司有大量进项税额留抵,是否还要继续预缴工程项目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七
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咋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八
施工地预缴增值税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
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十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十一
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二
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需要纳税备案?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十三
施工现场建设的临建房屋,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十四
支付施工现场的民工工资,到底是“劳务”还是“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如果民工与企业有雇佣关系,很显然就属于工资薪金,否则就属于劳务报酬。
十五
我公司将施工设备对外出租如何纳税?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0%;
纳税人只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6%;
注:自2023年5月1日起建筑服务税率调整为10%,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调整为16%。
十六
建筑企业哪些情况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十七
建筑服务企业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有何特殊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十八
园林绿化工程采购的苗木花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原适用11%扣除率的,自2023年5月1日起,扣除率调整为10%。
十九
施工项目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
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十一
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十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十三
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城建税税率和本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以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十四
5月1日后税率下降了,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发票怎么开?
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原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新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23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23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2、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23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23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23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23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23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二十五
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税?如何开专票?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计税方法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0月15日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则2023年10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2023年11月(含)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何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5篇】营改增后相关政策
2023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财税[2016]140号公告,明确了近期好多纳税人纠结的税务事项,纳税人也终于松了口气!
1、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是否按照“销售货物”来缴纳增值税?
答复: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应该按照哪种税目来缴纳增值税?
答复: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3、对于房地产开发行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是否仅仅指的是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款?
答复:除了包括
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款以外,还有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5、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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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备注:非企业性单位就是指: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7、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10.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1.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醒: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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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政策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可以的,你收取的金额,扣除你付出去的金额后计税。进入开票软件,在开具发票的页面选择差额征税,会让你输入收的金额和付的金额,系统会自动给你计算差额征税的金额,并打印在发票上。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2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适用5%的“征收率”。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开具普通发 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3营改增后怎么开建筑企业劳务发票
直接建筑劳务公司开发票,总包公司直接进入工程施工,二级科目人工费就ok了,发票可以抵扣3%。
1. 营改增后,清包工合同税率降低,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营改增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建筑劳务公司按照11%征税。营改增之前,建筑劳务公司是按照3%征税的,相当于多了8%,所以建筑劳务公司的税负相对来说是加重的。
2. 税法规定,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所以建筑劳务公司,跟总包公司签合同,基本上都是签清包工合同。对于总包而言,选择与建筑劳务公司合作,并签订清包工合同,总承包公司的人工费可以抵扣3%。
3. 如果不跟建筑劳务公司合作,那么人工费必须要做成工资表的形式,这样一来就无法抵扣,人工费纯粹是按11%开给业主的。营改增之前,工程项目的建安发票是在工程所在地代开的,地税局往往在开建安发票的时候,已经一次性综合扣除了工人工资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了。
4.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要回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来申报了,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开发票给对方,就不需要扣除工人工资的个税了。
4劳务派遣单位营改增以后怎么征税
劳务派遣单位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征税政策分别如下:1、一般纳税人,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第7篇】营改增政策辅导涨价
央视财经(记者:张馨月 蔚立名)近期,一些媒体反映,“五一”假期期间,凯悦、洲际、万豪、希尔顿等国际酒店集团纷纷以营改增为名进行“五一涨价”,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据称,上海希尔顿酒店员工还举例说明涨价的理由是营改增,涨价的幅度是原房价的6.9%。就此问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今天下午接受专访时就这个问题予以回应。
记者:近期很多国外的酒店纷纷以营改增为由涨价您怎么看?
楼继伟:酒店要涨价,我觉得是自己的经营行为,扣在营改增上是一点道理没有的。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就是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增值税。也就是说,酒店业的纳税人,在今年“五一”之前缴纳的是营业税,从今年“五一”之后,将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不同:营业税直接依据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增值税按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后,还要扣减成本费用中的进项税额,才是最终的应纳税额。并且,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而营业税的计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
记者:那与原先缴纳营业税相比,酒店业改为缴纳增值税后,税收负担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
楼继伟:我们作一个简单的比较。酒店业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无论其经营规模大小,都应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销售额),包括房费、服务费等,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酒店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政策规定,这部分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3%),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
第二类,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酒店,将其归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的,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后酒店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税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酒店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我们做过测算,酒店行业都是减税的。
例如,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含税)106万元,同期采购设备、材料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6×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6÷(1+6%)×6%-1.7=4.3万元。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1万元。
【第8篇】二手房营改增政策
这几天两会已经结束了,但是两会带来的的房地产政策猛料,余温还在扩散,因为释放了很多信息量,不仅仅住建部释放了一线城市要加码控制房价的消息,各地救市政策出台,税务部门更是直接推进二手房营改增的落实,制定了时间表,就在这些天各方都在大篇幅的讨论。
这这期间,有两种声音。
其一是这时候先行先知者,已经在行动的路上了。
深圳投资客大面积的抛售二手房,已经足够的说明,再次证明这些投资客的嗅觉异常的灵敏,无非就是套现走人。
更主要的就是,交易成本的上升,大大的忧患了这些投资客的收益,还有就是可能会给二手房的交易,加上一道税务的枷锁,套住的风险逐渐在加大,市场的后续反应还属于未知,倘若缓速了房地产市场能力,势必增加房子持有成本,时间就是金钱,这点在他们身上表现的游刃有余,一点也不夸张。
其二就是营改增会不会直接导致房价暴涨。
因为营改增以后,就不会存在两年的房子收不收营业税的问题了,而是有可能直接简化二手房税收问题。
前几天,乐福居小编的一个朋友问到,营改增前是否因该把现有的,二手房处理掉呢?
第一:营改增细则,会在5.1之前出台。
虽然,有点蒙葫芦卖瓜的意思,想给朋友们来点惊喜,着实是让手里有大量二手房投资客,捏了一把汗。
不过,局长已经说了,这次营改增原则上,只减少税赋,不会增加。
这时候,乐福居小编的朋友又问,我们该不该相信局长的话呢,万一吃亏了咋办呀?
咱们咋说呀,只能说应该相信局长大人,面对全国人民的承诺还能,失言不成?
第二:网上有一种算法,您们自己看看对不对?
就是说,如果你把房价抬的过高,就会出现“增值”部分,增的越多,收税越多,如果你以平常心“略涨”,这11%的增值税,会大大增加你的收入。
假如你80万买来的房子——如果以100万卖出去。以原来的5%的营业税计算,就是“100万*5%=5万元”。按照现在的增值税是“20万*11%=2.2万”。也就是说,你少缴税了。
如果以200万卖出去,以原来的5%的营业税计算,就是“200万*5%=10万元”。
按照现在的增值税是“120万*11%=13.2万”。
也就是说,你多缴税了。对于净赚17.8万(20万-2.2万),还是106.8万,你肯定是选择后者。
也就是说,政府知道你会多赚,所以多收点税费,无可厚非。另外一个含义:政府默认你多赚,鼓励你多赚,也就是鼓励房价。
第三:你卖快点,越快越好?
如果你把房子憋在手里,意味着房屋不流通,等的时间越长,涨幅越大,增值税越高,所以,营改增在刺激你“短线操作”。如果等5年才转手,可以涨价一倍,也就是160万,如果你2年就出售,意味着涨价不多,也就100万左右!
税收自然有差别了。国家告诉你:短线操作见钱快,收税少,市场上流通起来,货币篮子就变大了,对于整个经济市场有绝佳好处。短线操作的最大好处是“让客户更快享受到红利”,国家也在暗示你“不会跌,短线一样会涨价”,不然怎么收税?
快来分辨一下吧,你卖房吗?
无论你是急着买房,还是买房;无论你是购房者,还是地产商,都建议关注《乐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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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劳务公司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
目前适用差额征税的行业主要有以下这些方面: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9项政策依据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10.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以上10-12项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3.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14.安全保护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财税〔2016〕47号)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16.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以上第15-17项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18.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2017〕90号)
19.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20.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电信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机构接受捐款提供服务,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 )
差额征税中允许扣除的有效凭证有哪些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款第十一项:“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有哪些规定呢?
差额项目
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旅游服务
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差额扣除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差额扣除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
政策未作要求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政策未作要求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为适用差额征税的相关税法规定,那么差额征税的企业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第10篇】营改增劳务派遣政策
曾建斌┃知名财税筹划实操专家,欢迎百度了解!
个人微信号┃gzldmartinzeng
一、悲喜就在一瞬间
关于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一公布,人力资源企业就发现:曾经熟悉、可爱的差额纳税政策不见了,很多善良、天真的人认为:人力资源企业的政策还没有公布。过了几天,终于明白了:人力资源服务被差额纳税政策抛弃了。
于是,整个行业焦虑、 愤怒,奔走相告,约谈政府机构,约谈税务机关,人力资源企业在焦虑、彷徨中度过了营改增的准备时间。
就像看一场足球比赛,最惊喜的莫过于补时阶段破门得分。2023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财税【2016】47号文:人力资源企业又恢复了差额纳税。
悲喜就在一瞬间,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营改增,玩的就是心跳!
二、人力资源服务包括哪些
人力资源企业提供的服务非常广泛,在营改增政策中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征税方式:
1、人力资源企业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属于业务流程管理服务,适用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例如:人力资源公司利用信息平台,提供人才测评、招聘、面试等服务。
2、人力资源企业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商务辅助服务,适用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同样是招聘,本税目涉及的是传统线下方式提供招聘服务;
3、人力资源企业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中介服务的特点是涉及第三方。
如果员工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署协议,通过劳务派遣提供给用工企业使用,属于人力资源服务;如果员工与用工企业签署劳动合同,人力资源企业代理购买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属于职业中介服务,适用经纪代理的税务政策。
4、劳动力外包服务:人力资源企业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为用工企业提供某些服务,服务主要依赖人力,该服务适用营改增的经济代理服务;
5、人力资源企业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相关的咨询服务,属于鉴证咨询,适用其他现代服务业的税务政策;
6、人力资源企业为企业提供培训、讲座等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的教育医疗服务,按教育医疗适用税务政策。
人力资源企业从事的业务不同、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决定了适用的税务政策也不同,这种按业务类别适用税务政策也是本次营改增政策的特点,而不是简单地按企业划分。
三、财税【2016】47号中人力资源服务政策解读
1、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财税【2016】47号明确:人力资源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并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代发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2)这项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5%。
3)人力资源企业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用工企业可以获得普通发票进入成本费用,不能抵扣增值税;
4)人力资源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可以开具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工企业符合条件可以抵减增值税;
5)本政策优于营业税时代的差额纳税,一是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人力资源企业先价税分离再计算应交税金,实际税负降低;二是服务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人力资源服务费用的税务成本可以顺利转嫁到用工企业;
6)由于劳务派遣受法律限制,该政策的适用实际上受到限制。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差额纳税
1)由于劳务派遣受法律限制,人力资源企业现在大力发展劳动力外包服务。这也是中国人民智慧的反映,通过劳动力外包方式,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的限制。
2)都是人力资源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劳务派遣与劳动力外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是人力资源企业、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力外包属于人力资源企业与用工单位的双方关系。
3)劳动力外包,财税【2016】47号规定按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务政策,人力资源企业可以减去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后的余额差额纳税。
4)劳动力外包的差额纳税,最终结果与劳务派遣完全一致,适用征收率5%,开具发票方式也一样。
5)有了整个政策,劳务派遣的法律限制就名存实亡。
3、人力资源企业的其他服务不能选择差额纳税
例如:咨询服务、培训服务、人力资源测评服务等,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该适用6%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如何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
1)对于一家企业,从事劳务派遣或者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类业务只能选择一种征税方式。例如:劳务派遣选择简易征收,不同客户的劳务派遣合同都必须选择简易征收,不能部分客户选择简易征收,另外一部分客户选择一般纳税人征收;
2)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例如:劳务派遣选择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劳动力外包选择差额纳税;
3)简易征收方式一经选择,36个月保持不变;
4)由于目前人力资源企业的客户中存在政府、事业单位等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小规模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中有大量的简易征收项目,因此,人力资源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简易征收,劳动力外包适用差额征收比较有利;
5)由于税率与营业税中的5%相同,一般纳税人客户取得5%可以抵扣进项,人力资源企业也不用调整服务价格,税负适当下降,客户不用多支付服务费,皆大欢喜。
五、感悟
1、改革前沟通不努力,全行业都很痛苦;
2、通过行业协会沟通争取税务政策是一种好的税务筹划方法;
3、在中国做财务人员,心脏一定要有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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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增值税发票管理、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6月16日《一张表搞定企业增值税管理》
【第11篇】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第12篇】2023年营改增政策汇编
导读: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最近有很多会计学堂的学员在官网咨询这个问题,说明大家对于这个层面的会计知识了解的还不够透彻。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内容,仅供大家进行参考阅读。
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答:一是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建筑企业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建筑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四是甲供材金额不纳入建筑企业的计税销售额,有效解决了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税依3%的征收率计税外,其余项目必须采取一般计税办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上文中关于建筑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的介绍,已经找到了自己满意的答案.更多关于这方面的会计资讯,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13篇】营改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解释1】一定是初级农产品。
【解释2】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释3】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a.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轿车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c.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
d.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答案】c
【解析】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也要交增值税的;选项abd均属于免税项目。
二、营改增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7.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1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9.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2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4.再保险服务;
2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6.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9.以下利息收入:
(1)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8)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3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2023年3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2000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000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上述业务最后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
应纳税额=100000×17%-2000-1000×11%=14890(元)
实际税负=14890÷100000=14.89%,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实际应负担税额=100000×3%=3000(元)
即:只在3%范围内征税,也就是只征3%,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税额=14890-3000=11890(元)。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一)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了解)
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债转股原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政策需更新)
【解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案例:假设王先生2023年7月1日租给某银行支行一栋房屋,租期三年,总计提前一次性收取108万元,可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八)供热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季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限于个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4.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五、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减税。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4篇】关于营改增的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对去年建筑服务行业营改增的许多规范做了天翻地覆的修改,给饱受炎暑之苦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增加了两味猛药。
猛药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一条看似对总承包单位是一利好,实际上并非如此。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显然属于甲供工程,按照原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对此项建筑服务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现在58号文件中“可以”二字不知去向,画风截然不同——纳税人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只要甲方有自行采购的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就只能按简易计税处理。假设有的甲供工程虽然甲方采购了小部分材料,但大部分还是承包单位采购,承包单位经测算认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比较合适,在58号文件出台之前可以自由选择,58号文件出台后只能“哑巴吃黄连”,按3%计税了,项目所有的进项税额统统“一剪没”。
对于7月1日后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新的甲供项目,纳税人当然应不折不扣地按58号文件执行,但是7月1日前已经存在的老项目,且承包单位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当如何处理?按文件要求当然是应当自7月1日起改为简易计税方法处理。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18条有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这一条规定并未被废止。建筑服务业是从2023年5月1日起开始试点“营改增”的,因此从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2023年7月1日肯定不到36个月。从7月1日起改变计税方法的话有违这一规定,不改的话又违反了58号文件,真是进退两难啊。
猛药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45条规定:“(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现在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服务不再以收到预收款作为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对于建筑服务来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会延后,可以称之为利好。但对于款项支付方而言,支付预付款时将不能取得发票,因此进项税额抵扣将会延迟。
但58号文件又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因此虽然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但实际收到预收款时仍然要预缴税款。需要注意的是:以前非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是不存在预缴税款的,现在是要预缴税款。
收到预收款时预缴税款的规定与2023年第17号公告有冲突,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现在即使不发生纳税义务也要预缴税款。假如在申报所属期一直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申报时能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当期应纳税额?58号公告没有明确,看来后面还会有新的补丁出现。
两大猛药一出,不论建筑服务业纳税人是否乐见,都必须接受财税〔2016〕36号文件规范下建筑服务业增值税规则发生重大变更的事实,有的纳税人因为这两大规则变动免不了要重新调整预算,改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甚至可能重新和甲方、分包方协商修改合同,他们的7月份乃至接下来的几个月将不得不忙于此事。
作者史玉峰系每日税讯精选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第15篇】营改增政策执行建议
近日,公共财政论坛在北京大学举力,北京大学的教授也就营改增问题做出了说明,表示在营改增的过程当中,会对产业的结构造成很大的影响,国家应该修改增值税的条例,对增值税进行调整。
国家在16年的进行营改增的时候,颁布了26号文,继续坚持增值税生产地的这一原则。营改增之前,货物百分之七十五的税收是交给中央的,另外的百分之二十五归地方所有。而营业税对服务的增收却是百分百都会归地方所有的,中国把原来的营改增后,就变成了五五分享制度。百分之五十归地方所有,百分之五十归中央所有,这样就会对地方的生产结构带来冲击性的变化。
就拿北京来举例说,百分之八十的服务业为主的产业都受到了重创,原本预算的收入会增长百分之四,结果最后却只涨了百分之零点五。这就是税收造成的极大影响,现在北京任何制造范围的企业,都是不能在北京进行注册的,意味着国家需要对收入分享进行调整,来增长新的动力。当经济发展改善了居民的消费情况后,企业注册应该获得相应的动力,而这种巨大的变化也会对整体的格局带来冲击。
【第16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最新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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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一、收入确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一条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税金扣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三条 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建安发票扣除的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五条 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四、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发生变化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70号公告
第一条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著名税收筹划实战运作专家
土地价款扣除的新变化
对“土地价款”的扣除的补充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项目公司与拿地主体非同一方,土地价的扣除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86号)公告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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