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202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第2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晓通》专注总部经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帮助企业合理合法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很多企业老板和财务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申报纳税还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其实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压力,节约企业税务成本,优化企业的税务结构,可以使企业涉税行为更加规范化。
我国税务总局对小型微利企的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该资产总额是指资产负债表季度资产总额的平均值。 也就是说不是企业的净资产,而是企业包括企业负债资产总额,
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的利润不超过300万元,这样才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
三、企业的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包含企业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只要企业满足以上三种条件,就可以享受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8号文件公告如下: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扣除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2.5%=12.5万,企业所得税:12.5万*20%=2.5万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税率缴纳,直接将20%的企业所得税降到2.5%,100万到300万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200万*50%=100万,企业所得税100万*20%=20万,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按照10%的税率缴纳,3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只需要缴纳22.5万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300万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7.5%,相较于20%的企业所得税是非常低的了,甚至有些企业还是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缴纳。
小微企业除了能享受上述的国家的普惠性政策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没有地区限制,也没有行业的限制,企业以总部经济招商的形式入驻园区,就可以叠加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
也就是企业在园区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奖励返还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享受地方留存的70%-90%的财政奖励,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企业可以通过享受国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企业的税务结构。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3篇】国税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4日
【第4篇】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下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发展,2023年国家也出台了不少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9类收入都可以免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小编也为大家汇编好了,给各位小微企业主参考参考!
九大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所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机构场所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收入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与北京2023年冬奥会相关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到的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进一步地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今年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5%计算税额,100万元以内的仍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120万,应纳税额=100*2.5%+(120-100)*5%=3.5万元
注意: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2.5%计算应纳税额。
例如:应纳税所得为80万元,应纳税税款为80*2.5%=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从过去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从原先的180万元降低至80万元,小规模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相对会变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降低。其中制造业由7%-20%调整至5%-15%,娱乐业由20%-40%调整为15%-30%,交通运输业由7%-20%调整至为7%-15%,饮食业由10%-25%调整至8%-25%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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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小微企业税收补贴
为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小微企业规范发展,增强小微企业竞争力,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以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方式对我省小微企业购买专业服务给予补贴,今年补贴券资金1500万元。
据了解,服务补贴券是财政资金补助我省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电子支付凭证。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我省小微企业可登录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采购所需专业服务。
截至目前,该平台签约服务机构365家,对外提供8大类42小类1330余项服务产品,服务产品的“多样化”“清单化”“价格透明化”让小微企业更加便捷的选择所需服务。该平台累计注册企业用户9608家,审核通过小微企业6267家,使用2630余万元,带动服务合同额6082余万元,帮助小微企业2200余家次。
2023年陕西省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优化了使用流程,取消补贴下限,合同补贴额度上限提升至2.5万元。今年1500万服务补贴券将于12月12日开始发放。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黄晓巍 责编 王远之
【第6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点击“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5494/content.html”下载附件)
【第7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怎么填写
很多人应该都知道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流程是什么,但是小微企业在22年税费优惠不少,填报上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那该怎么填写申报表呢?这里有详细的图片讲解,一起来看看文章吧!
小微企业网上申报操作指引
第三种就是年报逾期或延期申报,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以上就是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的流程,不知道大家在看完申报图解之后,还有哪里不清楚,可以留言讨论哦~
【第8篇】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2. 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同时适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2023年第11号)
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对应规定同时废止。
(2)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
即,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可以选择按1%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规定
实际税率
不超过1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再减半征收
2.5%
100万至不超过300万元
减按25%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
1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1. 自2018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意: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不等同于税法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6 号)
2.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3.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第9篇】202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4月1日起免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01、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0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04、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05、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
06、2023年至2023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
答:2023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分别为2.5%、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进一步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尽可能保持征管操作的稳定性,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01、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0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03、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
0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今后如调整标准,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05、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06、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23年第6号),自2023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第10篇】税务局召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初创期,小微企业像初生的婴孩,在探索中跌跌撞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帮助企业健康成长,发展步伐更稳健。成长期,小微企业像活泼的幼童,从弱向强快速迈进,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举措,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发展速度更快捷。扩张期,小微企业像上进的少年,在扩大市场上跃跃欲试,出口退税政策帮助企业走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帮助轻船快行。成熟期,小微企业像奋发的青年,在勇攀高峰上攻坚克难,银税互动税收大数据,维持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援助小微企业打破融资难,供需不畅,用工成本高的困境。税收力量相扶相伴。
人民银行表示将继续加大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力度,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做好服务。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2023年年末,我国个人存量银行账户为124.6亿户。2023年一季度到银行办理开户的企业共200.84万家,日均2.23万家,同比增长51%,较2023年同期增长10.7%。这些数据一方面说明我国市场主体恢复较快,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开户的便利程度。但小微企业开户难问题确实存在,同时部分流动就业群体也觉得开户有一定难度。为此,人民银行不断督促商业银行优化服务,对账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目前,已在9个省市推出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
实施普惠性税收政策前: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少按照50%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10%。
往年纳税都是使用纸质发票,每个环节都要拿到发票,业务流程繁琐,这样一来就增加了开票和用票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用票方收到发票不及时,致使企业财务核算效率降低。
实施普惠性税收政策后的影响:引进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30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分成两个阶段计量:
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100万元的地方,减少按照25%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5%。
对年应按纳税所得额超出100万元但不会超出300万元的地方,减少按照50%计算进入应纳税所得额,并且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实税负10%。
以上讲述到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同期合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出300万元、在业人员不会超出300人、资产总数不会超出5000万元等三个要求的企业。调整后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从2019.1.1到2021.12.31实施。小微企业不管是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享有调整后的普惠性税收政策。
免税销售额的确定,按月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共计没超出10万元;按季度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季度销售额没超出30万元。纳税期限,能够真实自主自立选定,依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依据自身的现实营业状况选定施行是按照月纳税还是按季度纳税。增值税销售额不超出规范允许享受免税政策,不过仍然保留照章开具发票的权力。但是前提是:开具普通发票能够享有免税,开具专用发票之前如何缴纳税款现在照旧不变。政策执行时间,普惠性税收政策自2019.1.1推行实施,以前因在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已上缴的税赋,切合免税标准的纳税人,能够办理申请退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不打折扣,做真正利国利民的事情。
普惠性税收政策的实施,对小微企业现金流量提供了重要保障,为企业继续扩大产能,加强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增强了信心。专心致志搞好科技研发,底气十足扩充制造业产业能力,让企业跑出发展加速度。
今年税务局将进一步巩固普惠性税收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落实生化安防改革,健全税费服务体系,稳固实施电子发票改革,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相比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以后开票放一单开出,用票方马上立刻就可以收到,这会让企业准确高效地进行财务核算。
【第11篇】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04-29 11:45:00 来源:重庆税务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序 言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2023年4月
目 录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1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2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4
(五)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5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6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
(八)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府性基金………………………………………8
(九)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9
(十)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9
(十一)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1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2
(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2
(十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4
(十四)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16
(十五)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16
(十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17
(十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8
(十八)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9
(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9
三、金融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21
(二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1
(二十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24
(二十二)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25
(二十三)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27
(二十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9
(二十五)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0
(二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32
(二十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3
(二十八)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34
(二十九)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5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23年第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23年第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五)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政策的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缴纳“六税两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六税两费”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5.《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八)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府性基金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九)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十)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要点
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享受条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0号)
(十一)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和招用前述人员的企业。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5.《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十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企业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2.《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十四)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
◉享受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五)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
◉政策要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十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八)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要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33号)
三、金融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十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二)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十三)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
(二十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十五)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八)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十九)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23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第12篇】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贴士:“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来源: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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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小微企业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青岛新闻网8月19日讯(记者 崔文静)青岛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关键期。企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正向新动能迈进。
针对企业转型升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具体福利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列出了三大条——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23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前述第一项优惠中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2.前述第二项优惠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3.前述第三项优惠中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三、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领域、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来源:青岛新闻网
【第14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指南
2023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这次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主要涉及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标准的提高,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及时间的延长,增值税的预缴、申报表提示功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具体操作的规定。其次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最后,在上述两项政策基础上又出台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附加部分减征优惠,更有利于小企业的发展。
税总发[2019]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中明确:认真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采取有效举措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成立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纳税服务司设立小微企业服务处。切实做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各地税务部门正在迅速组织开展针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努力做到既点对点精准辅导,又百分百全覆盖;既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涵盖企业法人。
通过对政策深度读解,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保证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课程收益
☑解读小微新政,保证企业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针对企业日常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讲解
☑新政结合账务讲解,帮助财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案例结合报表,帮助企业做到准确填报
主要课程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小微企业定义
1、清楚小微企业的定义,实务中的小微企业标准如何判定?
2、广义和狭义区分。
3、财税【2019】13号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500万元及以下的判定
2、小规模纳税人最新的免税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
3、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5、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的问题。
6、关于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7、关于增值税申报方面的问题。
8、关于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的问题。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变化。
2、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3、关于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问题。
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申报期限问题。
5、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问题。
6、关于便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四、地方税种和附加的税收优惠
1、新老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2、简化纳税申报。此次实施的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减征优惠政策涉及6个税和2个费,涉及税费种类很多,是普惠性的。由于涉及税费种类多,有的纳税人担心办理流程复杂,不能完全享受各项优惠。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第15篇】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
一、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45万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再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举例说明:
若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则:
1)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50%=2.5万元
2)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应纳所得税额=150✖50%✖20%=15万元。
该企业共计需要缴纳17.5万元(2.5+15)。
但若该企业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万元,就不能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即:应纳所得税额=300.01✖25%=75.0025万元。或者高新企业按15%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第16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号
财税2023年第6号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简称小微企业)未来至2024年12月31日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盈利额(税收所得)在300万以内的,可减按5%缴纳所得税。
今天吃早饭的时候,刷到一个小视频,将此优惠政策总结为:小微企业盈利额在300万以内的,减按5%缴纳所得税,超过300万的按25%征收。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0%,准确地讲:小微企业盈利额(税收所得)在300万以内的,减按5%缴纳所得税。当没有优惠政策里,小微企业的税率是20%。
仔细看:财税2023年第6号公告,也可以看到小微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注:小微企业的税法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记三个简单数字,3 3 5)
如果你对税收政策感兴趣,或者是相关的从业者,建议还是看看专业书籍。如果不知道选择什么样的书,建议直接看注册会计师的“税法”教材,容易一点的,就看税务师的“税法”类教材,或者看看职称考试的税法类的教材。
短视频可以理解为是休闲类的内容,如果想学习,还是要慎重选择博主。
感谢您看完全文,给个关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