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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收分析(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7

【导语】2023年税收分析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年税收分析,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2023年税收分析(16篇)

【第1篇】2023年税收分析

内部财税、税务培训资料,注意保存

核心内容:

《案例汇编》按照税种归集整理典型案例100个,其中增值税24个、消费税1个,企业所得税56个,个人所得税6个,土地增值税6个,城镇土地使用税1个,房产税1个,印花税1个,综合性类4个。每个案例以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为基础,着重描述了案例的基本内容、政策依据和分析路径,意在帮助分析人员了解大企业主要税收风险特征,是行业指引和风险特征库的具体化,为各级风险分析人员开展分析工作提供有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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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医保定点药店少申报及逾期申报销售收入风险

风险描述:

审计人员对某医药药材企业的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销售金额大、品目种类多,增值税税负偏低,特别是2023年和2023年税负极低。分析人员初步判定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风险。随后审计人员通过采集医保结算收入并与企业申报销售收人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的医保定点药店在2023年和2023年少申报税款及在2023年逾期申报销售收人,存在少计缴增值税风险和逾期申报加收滞纳金风险。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九条:“(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分析路径:

重点获取各期医保中心结算数据,与增值税申报比对,发现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人账或医保结算收入与申报收入不一致等问题。同时,对库存商品出库明细与销售明细进行比对,发现是否存在通过往来款项隐瞒收入。

案例二

风险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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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分析路径:

检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反映销售收人,是否存在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不报或者少报收入的现象,是否计提销项税额;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下是否列支了网络销售的各项费用;从电子商务网站后台提取各期的销售明细数据。

资料整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注意:该资料属实整理不易,切勿广泛分享,如有兴趣学习,可关注我头条账号。

【第2篇】税收征管数据下涉税风险分析

如果你是老板,企业被税务局通知有偷税嫌疑要进行检查,你会认为被查的原因是什么?很多老板只关心经营,不关心财务税务风险。甚至部分老板都会认为他道听途说的偷税行为是非常“高明”的,不会被税务局发现。若被发现都是会计不会帮他掩盖偷税痕迹。但是大数据征管时代,税务局发现企业涉税风险早就智能化了,现在我们来看看税务局如何通过财务报表指标异常来发现企业涉税风险的!那么我们如何从报表上的财务指标看出企业涉税风险点?

一、资产负债表

1.货币资金

2.应收(付)账款异常

3.预收(付)账款异常

4.其他应收(付)款异常

5.存货与营业成本比例异常

6.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异常

7.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异常

8.研发支出异常

9.应付职工薪酬异常

10.应交税费异常

二、利润表

1.主营业务成本异常

2.销售费用异常

3.管理费用异常

4.营业外支出异常

5.所得税费用异常

三、《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关联指标

1.存货周转率异常

2.应收(预付)账款增长率与销售增长率差异过大

四、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关联指标

1.职工薪酬支出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金额差异太大

2.利润表收入额与发票开具额、收入申报额不一致

二、各异常指标对纳税的影响分析

(一)、资产负债表

1、货币资金【表现】

余额为负数(小于0)

【原因】

1)会计方面:

初学者经验不足,在使用记账软件时没有留意资金余额;

老会计责任心不强,没及时督促追踪收支单据及时记账。

2)企业方面

财务管理混乱,没有及时报账;

存在偷税行为,只记支出,少记收入。

【纳税】会引起税务局怀疑存在少报收入,并进一步检查收入项目。

2、应收账款异常【表现】

1)长期存在负数(小于0),即超收债权;

2)长期存在本科目余额大于收款期限(俗称“数期”)与月平均销售额的乘积。

(公式:本科目合理余额=月平均销售额×数期)

【原因】

1)余额负数,成品出货时不记账,但货款收回时又记账;

2)余额超合理值,资金不足,要借债,其他应付款会偏大。

【纳税】

1)本科目余额负数,企业可能存在少报收入情况,要查仓库账。

2)余额超合理值,会检查是否存在大量向老板借款,怀疑企业是否利用此方式向股东分红,偷逃个人所得税。

3、应付账款异常【表现】

1)长期存在负数(小于0),即超付债务;

2)长期存在本科目余额大于付款期限(俗称“数期”)与月平均采购额的乘积。

(公式:本科目合理余额=月平均采购额×数期)

【原因】

1)余额超合理值,高毛利率企业进项不足,为增加进项而多进货;

2)余额负数,可能存在购进材料不记账,但付款时又记账。

【后果】

1)余额负数(超付),引起资金不足,要借债(通常向老板借);

2)余额超合理值,账面存货通常比实际库存偏大。

【纳税】

1)本科目余额负数,会检查是否存在少报收入和大量内部借款,怀疑企业是否利用此方式实际向股东分红,偷逃个人所得税。

2)余额超合理值,存货偏大,可能有少报收入及虚开进项发票情况。

4、预收账款异常

【表现】

余额超过月平均销售额按合同约定收取订金比例的值。参考指标:超营业收入50%【原因】

1)成品出货(实现销售)后,故意不冲销本科目金额;

2)会计设账错误,同一客户在应收账款、本科目同时设账,导致忘记冲销。【纳税】

1)第一种原因属偷税或故意延迟申报行为;

2)第二种行为只要将科目合并即可,不存在偷税。

5、预付账款异常

【表现】

余额超过月平均采购额按合同约定支付订金比例的值。参考指标:超营业收入50%【原因】

1)材料采购后发票没有及时回来而暂不冲销本科目金额;

2)会计设账错误,同一供应商在应付账款、本科目同时设账,导致忘记冲销。

3)采购的材料根本没有发票而故意存放本科目。

【纳税】

1)第一、二种原因不属偷税行为;

2)第三种原因可能存在因没发票入账,收入也不记账的偷税行为。

6、其他应收款异常【表现】

金额过大且长期挂账(参考指标:超过资本金30%)

【原因】

1)股东虚假出资;

2(股东向企业虚假借款且长期不归还,通过“借款”来实现分红;

3)有人挪用企业资金。

【纳税】

第1种原因:若长期不归还(超过三年),要补缴个人所得税;

第2种原因:属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第3种原因:属刑事犯罪行为。

7、其他应付款异常——过大且长期挂账(超过资本金30%)

【表现】

1)金额过大且长期挂账(参考指标:超过资本金30%)

2)资金不足,需借债渡日。

【原因】

1)资本金过少,营业额、材料采购额较大,账上资金不足;

2)企业账面亏损,需要补充资金;

3)向股东虚假借款(现金),通过“还款”来实现分红。

【纳税】

第1种原因:只需通过增资即可解决,不影响纳税;

第2种原因:只要不是虚假亏损,也是正常现象。

第3种原因:属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8、存货与营业成本比例异常

【表现】

常用“存货周转率”来表示(参考值:工业企业在4-12次之间)1.大于12次(存货偏少)2.小于 4次(存货偏大)

【原因】

1)毛利较大,为少纳企业所得税,人为多消耗材料达到多计成本目的,导致存货库存减少;

2)有原材料没有取得发票,为避免多交企业所得税,通过少计收入来抵消因没有发票而少计的成本,导致存货库存增多;

【纳税】

以上都属偷逃企业所得税行为,第一种是通过多计成本,第二种是通过不申报收入。

9、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金额、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异常

【表现】

1)折旧金额不稳定,时高时低,又不存在大量固定资产折旧完毕、长期待摊费用大幅变动情况。

2)摊销金额与折旧情况类似

【原因】

利润波动大,通过折旧、摊销的计算来“稳定”利润率;

【纳税】

以上属偷逃企业所得税行为,属人为调节利润的违规行为。

10、研发支出异常

【表现】

1)高新、科研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没有设“研发支出'这个一级科目,再按资本化和费用化予以确认,而是将全部支出记入管理费用(即全部费用化)。

2)高新、科研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没有执行资本化与费用化分离原则,而是将全部支出记入管理费用(即全部费用化)。

【原因】

会计人员图省事,简单化处理;

【纳税】

对于应予资本化的支出记为费用化支出,属提前确认支出的偷税行为。

11、应付职工薪酬异常

【表现】

1)本科目贷方发生额不稳定(特别临近纳税期),变动过大。

2)超过本行业的平均水平。

(参考指标:工业为营业收入10-25%)

【原因】

1)季节性(俗称淡旺季)生产企业的正常员工流动现象;

2)通过工资计提支出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纳税】

1)会被同步检查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2)若存在调节利润,则属偷逃企业所得税行为。

12、应交税费异常

【表现】

1)连续数月本科目余额小于0(负数)。

2)税负率超过或低于本行业的平均水平。(参考:税局的税负率指标)

【原因】

1)正常生产行为(如季节性生产企业提前备料);

2)购入固定资产等大额可抵扣物资,尚未抵扣完;

3)主要是缺少进项及其他费用发票;

4.少申报收入。

【纳税】

1)第1、2种原因属正常现象,但要向税局做好解释;

2)第3种原因要从税收筹划去解决;

3)第4种原因属偷税行为。

三、利润表

1、主营业务成本异常【表现】

1)成本大于收入(俗称“成本倒挂”)。2)与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参考指标:工业不超过80%)

3)本月成本与收入比例与全年成本与全年收入比例波动过大(30%)

【原因】

1)会计核算错误,如将半成品、原材料、未销售的成品也计入成本;

2)人为调节利润;

3)企业管理不善,导致成本居高;

【纳税】

1)第1、2种原因属偷税行为;

2)第3种原因属企业管理问题,要向税局做好解释,同时要从管理上查找原因;

2、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异常

【表现】

1)与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管理费用应控制在10-20%之间)

2)本月本科目支出与收入的比例与全年本科目支出与全年收入比例波动过大(波幅超30%)

【原因】

1)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正常现象;

2)会计记账错误,如错将非本科目核算的费用记入;

3)人为调节利润。

【纳税】

1)第1种原因属正常现象,但要向税局做好解释;

2)第2种原因不影响纳税,但要提高业务水平;

3)第3种原因属偷税行为。

3、营业外支出异常

【表现】

突然大幅波动。

【原因】

1)企业遇政府政策改变、自然灾害、债务重组、管理不善、赔偿、经营违规受罚等造成损失;

2)会计记账错误,如错将非本科目核算的费用记入;

3)人为调节利润。

【纳税】

1)第1种原因属正常现象,要做好解释和正确的纳税申报;

2)第2种原因不影响纳税,但要提高业务水平;

3)第3种原因属偷税行为。

4、所得税费用异常

【表现】

与营业收入的比例过低(参考指标:税负率)。

【原因】

1)企业经营管理原因(如不发展阶段和企业管理水平);

2)会计核算错误;

3)企业偷税。

【纳税】

1)第1种原因属正常现象,要做好解释和正确的纳税申报;

2)第2种原因对纳税影响,可能会受到轻微处罚;

3)第3种原因属偷税行为,可能会受到较重甚至刑事处罚。

四、《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关联指标

1.存货周转率异常

2、应收(预付)账款增长率与销售增长率差异过大

【表现】

连续多月的两个指标变化不同步,应收(预收)账款增速远大于销售额的增速,且差异较大(超过30%),可能存在有收入不报税。

【原理】

企业的应收账款周期一般是稳定的,销售额的增加一般会同步增加应收账款。

【原因】

1)企业延长应收账款周期;

2)商品已出货,记入应收账款,但未开发票,不记收入(即不通过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纳税】

1)第1种原因属正常经营行为,注意做好解释工作;

2)属故意延迟纳税甚至偷税行为。

五、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关联指标

1、职工薪酬支出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金额差异太大

职工薪酬支出有70%是员工薪金支出性支出,此外还有社保支出、其他福利支出,若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低于职工薪酬支出的65%,会引起税局注意是否存在少报个人所得税或虚构工资支出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2、利润表收入额与发票开具额、收入纳税申报额不一致

这种现象通常是会计或报税人员粗心所致。一般情况下,其逻辑关系如下:

利润表收入额=收入纳税申报额≥发票开具额

以数治税是近年来国家税收监管改革的方向,但具体如何利用税收大数据开展监管、如何挖掘涉税风险,还在试点和探索之中。近日,河北省税务局通过文章,描述了其以数治税的具体做法,包括:

1、利用算法根据企业库存、工资、采购发票等信息预估企业成本和利润,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2、利用外部数据收集股权转让价格数据,与企业实际申报的价格比对。

3、对于具有一定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实现跟踪管理。

4、设立59个风险监控指标,提早发现涉税风险。

因此,随着税收监管的日渐加强,企业的不合规运行的涉税风险也会增加,应当注重排除涉税风险点,确保业务开展的真实、合规。

【第3篇】税收税种分析报告

[摘要]房地产企业发展迅速,随着国家加大了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力度,企业单靠提高房价已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环境,而应将税务筹划当作一个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方法。房地产企业运行复杂程度高,税种涉及多,税务管理风险和难度相比其他一般企业也较大,因此有必要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能力,在降低税务风险的同时,使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文章结合税收政策,在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上,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提供了纳税筹划思路,实现房地产企业自身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1引言

经济日趋复杂化,传统纳税体制已不适应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状况,我国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之一,关系着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但现阶段由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筹划方案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的研究。房地产企业发展迅速,其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份额。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前期投入资金大,开发周期长,涉及业务繁杂,理解难度大,税收情况更为复杂,相较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涉税风险。基于此,文章以纳税筹划为切入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思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理论基础

2.1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的无偿性说明纳税是企业资源的净流出,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下,总是想减少税费缴纳。税收筹划策略正是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产生。税收筹划可以理解为在众多备选税收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实现税后利润最大。税收筹划得当,企业取得了节税经济利益,在涉税零风险情况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自身经济利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2.2政策依据

税收筹划必须符合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这就需要充分理解税收政策。具体来说,税收筹划主要利用差别化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以及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差别化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全面“营改增”作为时间节点将房地产分成了新老项目,老项目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适应选择简易计税,相较之下新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抵扣进项税,税负会明显降低。利用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是指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和抵扣范围不同,比如企业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开发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直接扣除,而要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除。在这种规定下,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下扩大开发成本总额。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对特定项目的鼓励和支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思路。

3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3.1增值税

在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情况下,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主要税种,“营改增”的实施对房地产企业来说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筹划得当能降低企业税负。

3.1.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全面“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购进环节取得的进项税可以凭票抵扣,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有重大影响。一般来说,结算方式选择上,企业在购买物料时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这样取得的发票能实现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而采用预付或赊购结算方式,只要货款尚未完全付清,房地产企业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抵扣进项税的目的。采购方式上,尽量选用集中采购,不仅能取得价格优势,还能确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房地产企业还应注重加强对虚假发票的识别和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在接受发票时应仔细辨别真假,确保抵扣进行税额时发票合规。

3.1.2合理选择上游纳税人上游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企业纳税人身份是影响进项税抵扣的关键点。在报价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者建筑企业时,最大限度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如果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可以取得13%、9%或6%三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申请代开成功后,房地产企业才可适用3%的抵扣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远低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税率,并且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委托代开环节,推迟了房地产企业取得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会增加企业资金占用成本。这种按抵扣率来选择上游企业并不是唯一因素,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考虑净利润,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后,企业获得的额外净利润大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应当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将上游建筑业务独立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的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从事建筑服务。这样终端房地产销售公司以购入方式取得的建筑公司的劳务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房地产企业整体上减少了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1.3利用进项税抵扣额“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营业税,开发精装房所产生的直接材料以及人工费用等全部计入房屋成本,销售时不能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开发精装房的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具体来说,精装房中可以进行装饰、配置家具家电,购买时按13%的基本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销售精装房时,将装饰费用以及配置的家具家电款等合计计入房价销售额,按销售不动产9%计算销项税,这样房地产企业在精装房环节可能获得4%的额外抵扣率。目前绝大多数中小房地产企业受融资约束的影响,开发多为毛坯房,这些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精装修房的比例,使企业少缴纳增值税,还能提升品牌影响力。

3.2土地增值税

开发建造阶段,土地增值税在开发成本中占据很大比重,房地产企业资金回收慢、开发周期长等特点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使用压力,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3.2.1合理利用征税范围在二级市场上未发生产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转让”特征。房地产企业建房方式主要分为自己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税负较重。代建房屋是在委托方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房产,房屋建成后房屋产权仍归委托方所有,建造过程中收取的代建费用属于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不动产产权未发生转移,这项行为也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但采用代建行为需要提前确定买房客户。合作建房是指合作双方共同建造房屋,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其中一方是土地的持有方,免除了先转让土地再去购买房产这一环节,由此不仅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还有印花税、契税等多项税收。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寻找到这样的合作方,双方均可实现节税和获利的收益。

3.2.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另一条思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商品时,需要提前对房屋建筑类型做出合理区分,分别计算其土地增值税。首先,房地产企业需要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做出明确的区分,分开核算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对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标准住房才符合税收优惠的范围。其次,纳税人可将住宅的售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控制好产品的价格,此时需要纳税人计算不同售价的备选方案企业净利润情况,这样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内,以此来达到免税的效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扩大普通标准住房的建筑面积,充分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3.2.3利用税收政策特殊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率成正比,增值率是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增值额是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降低增值税要从降低增值率入手,需要合理筹划收入和扣除项目。对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但降低售价会影响企业利润,所以纳税人需要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经过简单装修后对房屋进行出售,纳税人可将最终售价拆分,分成出售合同和装修合同,独立核算房屋原价和装修费用,这样装修合同对应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只需缴纳增值税,不并入到销售房屋的价格中,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不包含装修费用,大大减少了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按一定标准抵扣,不是按实际支出扣除。当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能够合理确定时,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开发成本、土地价款和利息合计的5%以内;当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不能确定时,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10%。企业筹资一般选取负债筹资或权益筹资。税法规定,合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利息属于开发费用的一部分也可以扣除,从扣除项目来看,房地产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负债筹资的比例。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利息费用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扣除方式,加大了土地增值税筹划空间。如果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大于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5%,这时应当选择第一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否则,房地产企业主要依靠权益筹资方式,选择第二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除上述单独降低售价或加大扣除项目金额外,企业也可采用综合方法降低增值率。如企业可以加大开发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一方面满足用户高质量需求,而这部分投入资金的成本可以从提高售价中得以补偿;另一方面增加了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增值率。

4结论与展望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行为之一,需要综合运用税收政策以及经济法等有关知识,对财务人员素质要求极高。当然税收筹划不只是财务人员的工作,不应该将纳税筹划视为财务部门独立可完成的工作,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做到财务部门和业务管理相融合。文章所列举的思路也只是纳税筹划中的常见做法,每个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还需结合当地税收政策,税收筹划的成本小于其带来的经济利益才是恰当的税收筹划工作。

企业经营最重要的就是开源节流,税务筹划,能够合理为企业分担解忧,节省更多的税收成本!为企业利润留存比列做好规划,得到更多税率优惠,以及相关政策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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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资产损失税收分析

一、损失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二、资产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四、处置

《分析:实际资产损失之“处置”》

五、分析

1、实际资产损失,不需要会计核算以外的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已调整为留存备查)

2、法定资产损失,需要更严格的证据。

或者说,对会计核算的证据要求更全面,更严格。

3、实际资产损失,往往涉及所有权的改变。

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后,产生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4、法定资产损失,往往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

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要确定损失,就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六、结论

所有权的改变,可能是比较重要的标志。

分析:实际资产损失之“处置”

一、处置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参考:

《分析:清算所得税的“资产处置”》

二、类似的概念

1、《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3、《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附件: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利润表

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

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 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 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 以“-”号填列。 ”

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 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 的负债。”

【第5篇】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比较分析

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个人收入也获得了很大的增长,并且个人所得税负担也不断增加,这也导致社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注度不断提高。

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缴税是重要的部分,并且是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怎么样在依法纳税的条件下,利用筹划为员工减少税负,这也是企业财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减轻税收负担的三种形式

(一)偷税

偷税是纳税人主观层面上故意逃避自己的纳税责任,运用欺骗、隐瞒等违法方式蒙蔽税收机关,进而达到少缴或不缴的目的。虽然这种方法可以起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但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而且政府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是非常严厉的。

(二)避税

避税指的是纳税人用税收法律上的漏洞或税法中模糊规定进行财务上的安排或者是税收谋划,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条件之下减轻,或者是免除税负。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分析,这样的避税并非是违法行为,纳税人可通过对政策的把握来减轻税收。这种方法和偷税漏税钻空子的行为有不同之处,不过也是一种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和国家的税收立法初衷是相背离的,如果处理不当的话,很容易危害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

(三)税务筹划

纳税筹划是在保证合法合规的前提条件下,基于减少税收、节约成本目的,通过对企业各业务实施前瞻规划,经过专门税务人员合法纳税操作的手段。纳税筹划的出发点是尊重法律,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税务操作。

二、我国个人进行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如今个人收入的多元化组成,使得很多人的收入不仅仅只是工资,还有兼职的收入,甚至兼职的收入高于固定的工资。在西方国家,个人对于税收筹划都十分的注重并且都了解的很深刻。因此在现在这个大时代下,个人明白税收筹划对自己的益处是极其大的。

三、个人进行税收筹划有什么意义?

税务筹划主要是在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下,在纳税行为之前,针对纳税的主体进行活动和经营的涉税安排,能够实现少缴税,或者是递延纳税的目的。

个人进行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为了少缴税,真正的目的是让每个人都有纳税意识,有纳税人的意识,税收筹划不仅仅是高薪人士所需要的,任何一个拿薪酬的人都是需要的。了解多方面的税收筹划方式对自己的人生可以做一个长远的规划。现如今通过提高五险一金比例的筹划方式已经满足不了需求,毕竟五险一金是固定的,无法灵活拿出来使用。因此,我们都在寻求如何更好的进行个人税收筹划。

具体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

(一)能够普及税法知识

在实际生活中,在公民的一生中,多多少少都会和个人所得税存在很大的关联。想要做好个税筹划,就需要纳税人掌握清晰的税法知识,你掌握了才能了解其中的关键和一些税法知识,这也是基本的条件和前提。

(二)能够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一般来说想要节省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必然需要对个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掌握,这对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着促进的作用。

(三)帮助纳税人减轻税负、实现收入最大化,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纳税人在开展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时候,一般会给出多种方案,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但无论是哪种方案都能有效的减少纳税人的税负,并保证纳税人的实际收益。

(四)促进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个人税务筹划在开展的时候,有的方法是利用税法的漏洞和空白来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于税法制定部门来说也是一种反馈。国家可以通过收集和分析来规范和修正税法,促进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四、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降低税基

通过降低税基,增加可扣除项目来减少应税所得额,进而实现减少纳税人纳税负担的目标,这是是部分企业经常选择的方法,适合应用在经营业务相对复杂的企业当中,比方说重工型企业、产销量大的外贸企业。

(二)选择低税率

选择低税率指的是在企业扣除部分项目后的税基基本已达到最低水平后,选取较低税率缴纳税款。这种方法同样也是有适用范围的,而且范围是比较狭窄的。

(三)减免税额

国家构建税法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刺激部分行业的发展,所以法律法规和相关税收政策会针对部分企业实现差别对待。在这企业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方法就是给相应行业当中与特定要求相符的企业减免税务的相关优惠政策。该方法的适用范围是相对较广的,几乎每个企业都可以在有关税收法规体系当中找到与企业条件符合的,可以帮助企业减少或者是免除税额的政策。

(四)延期纳税

税法规定企业在出现连续亏损状态的情况下,可把实现盈利首年利润弥补前5年亏损,企业通过纳税延期的方式在不改变应缴纳税额的情况下,可通过延长时间的方式减少税务负担。

(五)增加扣除项

税法在面对不同税种时确定了不少扣除项目,这些项目都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在计算税收时允许扣除的部分。增加确定扣除项目的做法,不仅能够帮助纳税主体减少税收负担,还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

一个收入的所得税筹划的前提是合法性的,并且是法律认可的。其次是其成本低,和经济效益原则相符合。最后,需要进行有效事先安排,并进行有效的呈报。

在不断研究当前税法的基础上,按照个人在短期中的收入状况,来实际有效的税收筹划,并且利用恰当的方式来节税,这也是一项有效的理财方式,值得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

【第6篇】税收收入统计分析

宋朝的财政收入主要以税收为主,税收来源主要是田赋税和工商税。

一、田赋税

宋朝的田赋税主要沿袭唐朝的两税法,也就是田赋税按照夏季和秋季来征税,夏季以小麦征收为主,秋季以稻米和粟米征收为主

宋朝征收两税时,主要是依据田亩数量和质量进行征税。宋初“亩税一斗,天下之通法”,也就是说一亩田要征收一斗的粮食。当然,地域不同,田地的质量有所不同,产量也有所不同,征收的数量也有所区别,良田并不一定就多缴税,差田也不一定少缴税,比如在了宋神宗时“天下之田,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有一亩而税数钱者,有善田而税轻者,有恶田者而税重者”

这就说明宋朝都没有统一的征税原则,不同时期不同地域都有所不同,如下表所示,即使是同一地区,不同季节等级一样,所征数额也不一样。比如休宁地区夏税每亩上等田地,征收200文税收,秋税每亩上等田地,征收2斗2升税收,一个是用钱币衡量,一个是用实物来衡量,给统计带来一定难度,征税成本也相对较高,后面再进行讨论。

田赋税征收对象最为重要的是粮食,北宋时期南方主要产水稻和小麦,北方主要以粟米、水稻、小麦为主,根据文献数据可以统计出北宋时期的平均每顷田地所征税额,如下表所示。人口数量在增加,开垦的田地数量也在增加,带来的税收收入在增加,平均还顷征税额差距不算太大,有增有降。从粮食税额收入上看,北宋在这一块上的税收收入还是不错的。

另外从粮食产量角度来看,选取宋朝天禧五年和唐朝天宝年进行对,如下表所示。北宋时期全国的领土面积比唐朝要小,但是宋朝时候南方经济发达,农民开垦大量的水田,粮食产量要比唐朝时候高,故而从下表中可以看出宋朝的粮食税额要比唐朝高出46%。如果单出这个方面看,税收收入也不错。

二、工商税收入

宋朝的工商税主要来源范围广,“自此山海之入,征榷之算,古禁之尚疏者,皆密焉“。征收的对象有盐、矾、茶、乳香、酒、曲、铜、铅、锡、铜矿等等,最为主要的还是盐、酒、茶、香等关乎民生的商品。

1.盐税收入

从汉武帝时候食盐就归政府垄断,民间不得在私卖食盐,政府从中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这也是政府商品税收收入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以熙宁十年公元年为例,两税收入中米1788.7万石、银6万两、钱588.6万贯……,商品税等收入中酒税786.5万贯、茶税202.9万贯、盐税1023万贯……从中可以看出盐税收入在商品税中占比最高,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北宋时期产盐地区众多,政府根据地区划分产销,其中最大的是解池和淮浙,这两个地区的产量基本占到了全国的80%。此地区的盐税收入也是最多的。

解池区在北宋时期是盐税收入最多的地区之一,全国盐税的十分一来源于此。这些食盐大多出售与陕西,所得的盐税直接用于边防。当时服役于解池盐区工作的人数不到千人,从中获得的销售收益以及盐税收益颇丰。政府垄断该地区的食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政府收购盐时每斤4文,卖给百姓是33文。下表是各个时期的盐税收入,从中大可以看出盐税收入逐年增加。

另外产盐大区淮浙区是产量最高销量最大的地区,是盐税收入最多之地。

盐池的作业情形

虽然产盐区域广泛,宋仁宗时期还是有一定的缺考,根据上面表格数据可以知道治平元年(公元1064),有12489481户人口,如果每户人口每年消费食盐10斤,则全年大概需要124894810斤,而当时的食盐产量大概每年252304810斤左右,这样就产生了大量的缺口,供给小于需求。宋政府就从西夏尽快价格实惠的食盐,从中获利。民间也存在一定的走私现象。

宋朝时候食盐的品质不一样,价格也不一样,“颗、末盐皆以五斤为斗,颗盐之直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钱,有三等”,“末盐之直,斤自四十七至八钱。”北宋的盐税,“所有客旅人户贩买到盐货,但系见在未卖席数,并依庆州青盐、唐、邓州白盐例,每席量收歇驮商税钱一贯一百文足”。

宋政府从盐上获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到了宋徽宗时期从盐上获得的盐税收入以及垄断利润等高达2500万贯,占到政府当年货币收入的三分之一左右。这就很好解释从汉武帝开始,历朝历代都要掌控盐这一重要财政收入的物资,时至今日,虽然政府已经不在考盐税获得高额税收,但是盐是人们生活必需品,国家在进行价格管控,价格实惠,让当下老百姓都能吃得起盐,对比起来,生活在当下,何其幸哉!

盐税对政府的财政很是重要,政府制定的盐税制度也多种,主要有:

u 计口授盐法。此法实行于京东诸路,即盐由官卖,计口授盐。

u 折中法:盐商以粮茶绢帛换盐销售。其法是,雍熙以后,由于战争频繁,兵饷匮乏,因此令商人运粮于边塞,谓之入中,政府视运送地区的远近计其值。高于市价折算给“引”,谓之“交引”,然后凭“引”到盐场领盐销售,谓之折中,后因弊病百出而废止。

u 盐钞法。折中法被破坏后,庆历八年(1048年),兵部员外 郎范祥变通盐法,由商人出钱买盐钞,四贯八百文售一盐钞,领盐二百斤,任其销售。盐钞由官府控制,盐钞内包括盐价和榷价。官府无折价之害,商人无边运之苦,官商两便。后来官府出钞过滥,商人买钞后领不到盐,盐钞价大跌,于是盐钞法被破坏。

u 引盐法。 蔡京当权时规定,商人入钱于京师,买钞购盐。分长引和短引,规定销岸。长引销于较远地区为期一年,短引运地较近,为期三个月,过期、过销岸均称为私盐。宋代确定引法后,盐利大增,徽宗时盐利达四千万缗,而刘晏时不过 六百万缗。

2.酒说收入

从上面我们知道酒说收入仅次于田赋两税和盐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另外一个重要来源,对酒实行专卖,禁止非官方之外的酿造销售

政府也大都垄断酒的生产销售,当时官府制作酒和酒曲,主要有士兵、罪徒和雇佣百姓,士兵是政府养的,酒和酒曲的生产成本其实不高。制作出来的官酒留有部分官府使用之外,就通过官府途径销售市场,获得财政收入。

在宋真宗时期实行三京官卖,曲院出榜之后,京城中的酒户来购买酒曲,在京城中购买酒曲多的酒户,可以开设制酒,三年未一期,满三年后又再次以购买酒曲多的酒户承接。宋仁宗开设,各大州府也开始按照三京法售酒曲,同时还划分区域,各地区的官售酒曲互相不侵犯,违法者要依法处置。

到了宋神宗时期,由于供给过多,远大于需求,酒曲酒价较低,政府收入减少。政府开始减少供给数量,增加政府收入。

垄断会大量高额的垄断利润,就会产生政府官员的权利寻租,在北宋时期为了避免制酒官吏贪污腐败,绍圣年开始在各州军所设置比较酒务。

垄断带来价格税重的问题,民间就出现私酿现象。官府为了政府的利益,严打私下酿酒,比如就有规定“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闻三十斤,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二十里者,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者,弃市。”从中可以看出,政府打击是很严厉的,民众付出的代价很高。如下图所示,庆历五年的酒说收入超过1500万贯,就比景德年中高出许多。

3.茶税收入

茶税收入是仅次于酒税收入,也是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政府实行专卖,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以及丰厚的税收收入。特别是蔡京改革茶法后,政府每年从茶上获得的收入达到400余万贯,远高于宋初时期,也远高于南宋时期每年收入270余万贯。

从茶上获得的收入颇丰,政府对茶叶的管制就比较严格,比如政府只允许四川、陕西和广东三省的茶可自由贸易,但是不能出境。

政府为了获得较高的财政收入,在茶叶的各个环节进行盘剥,由轻而重,百姓和商人怨声载道。

在生产环节,政府对茶农进行征税,“岁课作茶输租”。比如《宋史·食货志》就记载产茶地区的茶农,每年都要交租或交茶,淮南地区征税有865万余斤,江南地区有1027万余斤,两浙地区为127.9万余斤等等,主要以实物为主。

在销售环节,主要在禁榷、入中和等方面进行课税。

宋太祖时期实行禁榷法,设立收茶机构。茶农交茶租之后,按照官方定价出售给政府,在由政府出售。政府严禁商人直接购买茶农的茶叶,《宋史·食货志》中就写有“凡民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售者没入之……凡结徒持仗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这样政府垄断茶叶,获得垄断利润。比如《宋史·食货志》中就记载公元997年左右,政府卖茶收入为285万贯,其中64.9万贯是垄断利润,44万贯是茶税。

由于宋朝边界军粮吃紧,运输成本较高,政府就实行入中法,也就是商人将粮食运到边界,根据运输的远近按照粮食的市场价格进行折算,从军队手中得到交易凭证,这个凭证称为“交引”。商人拿着“交引”可以换取政府手中的茶叶以及盐等稀缺物质,赚取差价。比如“其于京师入金银钱韦直钱五十千者,给百千实茶”,“河北缘边入金率当粟如京师之制,而增茶十千,次边增五千”。当然,兑换时间期限政府也有规定,逾期的话要按照兑付实茶价值的缴纳现钱的“贴纳”。如此一来,政府从中获得不错的收入,在推行此法前,“收钱73万余贯,而茶法推行的最初两年,现钱收入陆增到了709万余贯”,政府财政收入有所增加。

下表是北宋时期盐、酒、茶以及其他商业税上政府获得的税收收入。

三、总结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宋朝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两税、盐、酒和茶占比最高,也是最为重要,田赋两说是基于土地的农业税,而盐、酒和茶,政府主要依靠政府垄断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和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两宋财政史》 、《中央帝国的财政密码》、《宋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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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营改增前后税收收入分析

文章来源:任茹玉

文章排版:旧改阿张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税法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对于成立合营企业,要根据不同的分配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笔者以案例形式将合作建房不同的分配模式划分为九种情形,进而分析双方的税负情况。

案例基本情况 :为简化分析,假设项目在城市,交易发生在 2016 年 6 月,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各个交易环节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均为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提供土地,土地取得成本800 万元,乙企业提供资金 1110 万元欲共同建筑商铺。建筑商铺造价 1110 万元,获得施工方提供的金额 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 11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成后房屋经评估总价值 3200 万元(契税税率 3%)。

模式一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因此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甲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同时,乙企业提供资金 1110 万元,获得了价值 1600 万元的房屋,其差价 490 万元应视为乙提供借款给甲企业的利息收入,应当开具利息发票,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本文为简化计算,假定按同期同类金融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应为100万元,则甲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为 100万元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利息支出不能扣除。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3200÷2 -800÷2)×11% - 110 = 22(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等相关附税= 22×(7%+ 3% + 2%) = 2.64(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800÷2+ 1000÷2)×1.3 + 2.64 =1172.64(万元);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3200÷2 -1172.64)×30% = 128.21(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2×0.0005 = 0.8(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 [3200÷2 - 800÷2 -1000÷2 -(2.64 + 128.21 + 0.8)- 100]×25% =117.09(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利息收入增值税=(1600 -1110)×6% = 29.4(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 3200÷2×0.03 = 48(万元);

8.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2×0.0005 = 0.8(万元)。双方合计纳税为 348.94 万元。

模式二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乙企业开发,则为纯粹的以物易物,相当于甲企业以部分土地换得乙开发的部分房产。甲企业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对价为一半房屋的公允价值 1600万元和其自有一半土地的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即 1600 -800÷2 = 1200(万元)。

( 一 ) 土地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1200 - 800÷2)×11% = 88(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城建税等附税= 88×(7% + 3%+ 2%)= 10.56(万元);

3. 根据规定,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 0.6 (万元);

5. 甲企业应缴纳所得税=(1200 - 800÷2 -10.56 - 0.6)×0.25 = 197.21(万元);

6.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 1200×0.03 = 36(万元);

7.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 0.6 (万元)。

( 二 ) 甲企业分得房屋时,乙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

1. 由于乙企业分给甲企业的一半房屋,其土地使用权为甲企业自有的,价值 400 万元,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价值应为 1200 万元 (1600 - 400) ;而乙企业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对价也是 1200 万元,同时甲企业已经缴纳增值税,并已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1200×11% -(1200×11% + 110)=- 110(万元);

2. 根据规定,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3. 乙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0.6(万元);

4. 乙 企 业 应 纳 所 得 税 =(0 - 0.6)×0.25 =- 0.15(万元);

5. 甲企业应纳契税为 0 ;

6.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200×0.0005= 0.6(万元)。

( 三 ) 乙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未发生产权转移,不征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224.02 万元。

模式三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a 企业为建设单位

房屋建成后双方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均自用

分析 :

( 一 ) 甲乙共同投资给 a 企业,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产品,不属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因此,对甲企业而言相当于把土地全部转让给了 a 企业,所以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1.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3200÷2 - 800)×11% = 88(万元);

2. 甲企业应缴纳城建税等附税= 88×(7% + 3%+ 2%)= 10.56(万元);

3. 甲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 800 +10.56 = 810.56(万元)增值率=(1600 - 810.56)÷810.56 = 97.3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00 -810.56)×40% -810.56×5% = 275.25(万元);

4. 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 (万元);

5. 甲 企 业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1600 - 800 -10.56 - 275.25 - 0.8)×0.25 = 128.35(万元);

6.a 企业应缴纳契税= 1600×0.03 = 48(万元);

7.a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万元)。

( 二 )a 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乙企业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1.a 企业销售给甲乙企业的房屋价值为 3200 万元 ;a 企业取得土地的对价为 1600 万元,投入房屋建筑的建设成本为 1000 万元,建筑项目进项税额为 110万元。因 此,a 企 业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 3200×11% -1600×11% - 110 =66(万元)附税= 66×(7% + 3% + 2%)= 7.92(万元);

2.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600 + 1000)×1.3 + 7.92 = 3387.92(万元)增值额= 3200 - 3387.92 =- 187.92,所以土地增值税为 0 ;

3.a 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3200×0.0005 = 1.6(万元);

4.a 企 业 应 缴 纳 所 得 税 =(3200 - 1600 -1000 - 7.92 - 1.6)×0.25 = 147.62(万元)。

( 三 ) 双方自用,不再产生应税项目。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模式四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应分得房屋时未发生产权转移,甲企业分得的房屋不缴纳相关税费。

( 三 ) 乙企业分得房屋时,发生了不动产转移,相关税费同模式一。

( 四 ) 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再以公允价值对外卖出时,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此处为了方便,假定双方均以公允价值1600 万元卖出各自分得的房屋。因为相关计算同普通的不动产转让,此处不再赘述。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37.21 万元。

模式五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甲乙平分房屋

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以部分土地交换部分房产 ;同时,由于甲乙合作开发,双方分房后又对外销售,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转让环节,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乙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相关计算同模式二,在此不再赘述。

( 二 ) 乙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企业和对第三方销售时,均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甲企业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第三方,其销售价格为公允价 1600 万元,而其从乙企业取得房屋的成本为 1200 万元,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成本为 400万元,因此没有产生增值额,所以甲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 0。甲企业应缴纳印花税= 1600×0.0005 = 0.8(万元);所得税=- 0.8×0.25 =- 0.2(万元)。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807.02 万元。

模式六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a 企业为建设单位

房屋建成后双方平分房屋,双方均分房屋后再销售给第三方

分析 :

( 一 ) 甲乙共同投资给 a 企业,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产品,不属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因此,对甲企业而言相当于把土地全部转让给了 a 企业,所以需要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 二 )a 企业将房屋分给甲乙企业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分房后,甲乙再分别对外销售。由于双方取得房屋的对价和对外售价均为公允价值 1600 万元,所以不产生增值,因此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为 0。甲乙双方应缴纳印花税= 3200×0.0005 = 1.6 (万元)。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6.5 万元。

模式七 :甲乙合作建房,甲负责开发

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不产生土地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 二 ) 房屋未在甲乙双方之间发生产权转移,无相关税费。

( 三 ) 甲企业将房屋全部销售给第三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 四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甲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 ;乙企业投入的资金由于取得的是税后利润,因此应视为以资金投资入股,其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08.41 万元。

模式八 :甲乙合作建房,乙负责开发

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于双方均分利润,相当于甲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乙企业。营改增后,投资入股应缴纳增值税,暂无税收优惠。因此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a 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 二 ) 乙企业将房屋对第三方销售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乙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甲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双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模式九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设立 a 企业

a 企业为建设单位,房屋建成并销售后双方均分利润。

分析 :

( 一 )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于双方均分利润,相当于甲以土地投资入股乙企业,甲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 ;a 企业应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a企业将房屋对外出售时,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 三 ) 房屋销售后双方再均分利润时,乙企业获得自己的利润不涉税,甲企业的投资收益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不征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甲乙以及 a 企业各方合计纳税为 774.9 万元。

案例比较分析 :

房屋建成后,若双方需要房屋自用,有模式一、二、三可供选择。其中,模式二(即由出资方乙企业建设)双方纳税额最低,因此从税收的角度应选择模式二为最佳。这主要是利用了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可暂免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若双方不需要房屋自用,则有模式四至九可供选择 ;在六个可供选择的模式中,模式七(即由出地方甲企业为建设单位,双方均分利润)的纳税额最低。为了便于分析,本文特假定两家企业均为房产企业,若两家企业都不是房产企业,则可以选择联营的方式,这样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即使分房后再转让,也不必补缴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

并且本文假定开发项目为商铺,而实务中,住宅楼开发得更多,若能满足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不超过20%,还能享受免税优惠。在全面营改增后,投资入股也要征收增值税,这样纳税人将不能利用利润共享共担风险的投资方式来进行流转税方面的筹划了,这也正是本文模式四至九的税额差别不大的主要原因。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是从税收角度进行分析,实务中要考虑哪种方式更易于操作,更要考虑各自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还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其他实际情况,且站在不同纳税人的角度,也会有不同的方案。

作者单位 :新疆阿克苏姑墨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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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现在每个行业竞争都很激烈,每个公司的老板也都希望自己的成本费用降下来,所以懂得避税节税的会计是很受到老板重视的,这是关乎到全额的盈利和亏损情况的。那我们要怎么来进行合理避税节税?这个就有很多财务朋友不太会,觉得这个很难,其实很简单。

年薪50w的总监要离职了,平时和她关系很好,就把老板招她的秘籍税务筹划案列分析资料分享给了我,说:里面的案例讲的很学习,共有107个企业税务筹划节税技巧,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了解完会对税务有很清晰的认识的。更有案例分析结合~

我对其了解一下,终于明白总监年薪这么高的原因了,毕竟真的为老板节税很多,想学习的朋友,不能光说不做吧。快去下文学习去!

企业常见税务筹划技巧及案例(共107个)

主要涉及五方面的税务筹划案列,具体这些案例风险以及节税技巧是什么,下面来详细看看

企业常见的税务筹划案列分析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上文就是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方面节税分析,结合这些案例能很好的账务避税方法,成为一个懂节税的人才,那自然在财务工作中更吃香,这107个案例分析需要的可收藏!

【第9篇】税收征管风控分析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正在收尾,结合近期出台的《央企合规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思考。

强化内控是主线

内控,是自我控制、自我约束,重在控制。人天性爱自由,但必须遵守规律和规矩。规律,是自然界的法则,是客观存在的,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譬如1+1=2、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180度、牛顿三大定律等,对于此类法则,人们只能遵守,无法打破。还有一些衍生规律,虽不普遍适用,但在特殊条件下应用在特定领域,一旦违背,必然遭受无情的惩罚。规矩,是社会领域的法则,包括法律、道德,也包括人们的存心自守。相较于自然界的法则,违背社会领域的法则,惩罚效果可能不会即刻呈现或者那么明显,但对个体的负面影响同样深远。

内控的目的有两方面。首先是避免因恣意妄为带来的惩罚,比如执法机关的查处、监管机关的惩戒、市场的厌弃、公众的唾弃,这些惩罚多数是不可承受的,甚至是灾难性的。一切可能会引发此类惩罚的行为都应坚决杜绝、坚决避免;造成此类惩罚情形发生的,都应追查调查、追责问责。除了此类惩罚,还有一些属于风险,这就是内控的第二个目的,清晰地判断风险的危害程度并提前准备好应对措施,这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同样应该认真研究的课题。

合规管理是手段

内控要求行止有矩,其基本手段是合规。企业合规源于合法,其内涵远大于合法,即企业和员工的行为不仅要“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司法裁判等传统的法,还要“合”内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内规,同时要注意“合”行业标准、通行准则、生效协议、社会公德、社会责任等外规,涉外的还要“合”国际法、目标市场及关联地的准入、管制等境外规则。

企业合规是一种软实力,它不仅是国家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内在的需要。企业合规是企业经营的前提和底线,是企业保障自身权益,降低风险成本的重要武器。

一方面,企业合规可以有效防范和规避风险。通过合规体系建设,可以将国家公权力单向度地对企业及相关人员事后处罚的预期,转变为通过自身规范管理和规制的有效规避和防范。国家正在推行的合规不诉制度、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以及合规抗辩制度都是对这一价值的制度性认同。

另一方面,企业合规可以实现责任的有效切割。若企业内部个别员工或第三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合规制度的构建可以有效切割企业和涉案员工或第三方的责任。该种切割,不仅使员工、合作伙伴明晰自己的工作职责,也更好区分了企业责任和企业家责任,从而全面带动企业提高管理能力,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企业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也许能够获得暂时的经济利益,但“百年老店”的商业信誉才最是难能可贵。当全球化进入新阶段,企业竞争进入到全球价值链竞争,合规管控的问题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中普遍存在。一个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多优质商业伙伴的青睐。企业在合规体系建设中形成的依法依规经营的合规文化,会促使企业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责任的承担,更加注重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企业合规文化具有传递效应,在经营活动当中会将自己的合规文化推及商业伙伴,带动更多交易相对方依法依规经营,在整个行业乃至社会形成良好合规文化传递。

当然,企业绝不能为了合规而合规,更不能为了合规而绑住发展、改革、开拓、创新的手脚。合规是有成本的,如推进合规管理本身的成本,包括按照规定保留记录所花费的簿记、聘请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费用等;因加强合规管理而带来的短期业务停滞、违规经营的纠正等营收损失;因合规体系建设造成企业结构、组织架构的变动甚至颠覆而形成的沉没成本;新的合规体系与旧有机制和惯例冲突而产生的机会成本;过于严厉的合规理念和过高的风险预期造成经营理念和方向的变动、供应链的颠覆、既有市场的放弃、产品线的废弃等等。合规的目标是赋能,而非束缚。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科学分析合规体系建设与企业的匹配度,其内置价值应该是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绩效导向,而非规则导向、过程导向。合规部门和人员应该是能力中心,而非成本中心,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警惕规则偏执。

风险管理是目的

国有企业首要目的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论是cpi还是ppi,平稳健康上涨是国民经济和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由此可以得出,国有企业一味追求零风险是不现实也是不合理的。什么都不干风险最小,但要知道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更何况还有不作为、懒政、怠政的追责风险,所以必须保有进取之心,在务实、审慎和积极作为上选取最佳平衡点。这个平衡点的选取,最大的参考变量就是企业发展的战略经营目标,无论是激进还是保守抑或折中,都没有一定之规,更多是博弈论在起作用,因时因势而动。

对待风险一般原则是规避,比如优化路径设计,其次是进行风险转移,比如反担保,再次就是予以承受。现实中,更多的风险是可预计、可计算、可规避甚至可承受的。经济学上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机会成本,一个是风险收益。一件事情,只要不违法违规、违反党纪党规,如果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足够大,或是出资人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必须做,那么即使可能面临风险,也应勇于承受,同时考虑如何做好风险规避或转移。这既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企业的基本担当。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要找准边界,盯住企业核心利益和出资人核心目标,在全面权衡、考量和合理设计的基础上,科学确定自己的风险偏好,走出自己的成功之路。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得出,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三者属于一个事物的不同表述,三者都服务于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但各有侧重。这三项工作在很多企业中都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内控源于财务管理,现在衍生到企业全领域、全流程管控。风险管理或者是风控滥觞于金融领域,目前也扩展到全面风险管理,成为各行各业各领域的内在要求。合规管理,在我国兴起于中兴、华为被相关国家通过长臂管辖强制且实质适用该国法律而被课以重罚,给国内企业及相关行业造成了极其重大的损失,甚至因此重塑了产业链,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格局。随着各国企业出海与国际惯例和目标地规则碰撞剧增而引起全球经济实体和学界的普遍重视。国务院国资委明确要求把全面合规管理落实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领域、全流程,并着重强调了对党纪党规的遵守。

所以,三项工作实际上是一件事,因其侧重不同,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层级、每个环节各负其责,这个责是第一责任,是主体责任、直接责任,甚至是主要责任。干什么事情,部门领导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要自求合规,这是现代企业管理者和合格职工的基本要求。干的时候不管不顾,肆意妄为,捅下娄子甩锅推诿,现在已经行不通了。这是基于一个合理假设,即没有人会无由为他人担责。所以自己的事情自己要周全考量,做到戴着镣铐跳舞,依照规律创作,追求有责任的自由,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进入新时代,国有企业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生力军。国企对新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新发展理念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落实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推动新发展理念在企业治理领域的贯彻落实,是新时代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点。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提出,探索构建法律、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管理效能。建议路径就是对传统的法务、合规、风控、内控甚至内审、违规经营追责等组织机构、人员岗位和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方法、机制以及流程等进行全面整合,在原有的多头体系基础上推进深度融合,形成一个融合一体的新体系,实现精简机构、优化流程、减少环节、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措施环环相扣的,真正有效的,适应新形势的现代企业治理模式。

【第10篇】召开税收分析联席会议通知

8月12日,我市召开税收保障联席会议。

会议强调,我省出台的《税收保障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充分认识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是国家“十四五”时期税收总体规划要求。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可以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开展工作,也有利于各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参会部门要切实建立联席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积极共享行业相关部门涉税信息。要完善信息平台,打破壁垒,实现信息交换共享的方便快捷,将税收征管延伸到全市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形成对守信者联合激励,对失信者联合惩戒,用税收手段推动各个行业的发展。同时要提高涉税信息管理力度,共同营造和谐的征纳环境,促进我市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与会单位就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交流座谈,对税收保障工作表示坚决支持,主动配合。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房忠志出席会议。税务局、财政局、法院、发改委、林草局、绥芬河海关、供电公司、铁路车站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文/记者 姜程 田晓慧

编辑:李雨聪

【第11篇】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分析

我国税收征管体系是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其他税种相补充的形式。以2023年为例,该财政预算年度国内实现税收总收入为172 731亿元、其中增值税收入为63 519亿元、占比达36.8%;企业所得税收入紧随其后达42 041亿元、占比达24.3%;可见企业所得税征收对于我国税收收入贡献还是非常大的。以建筑行业为例,其在现阶段国内经济发展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企业所得税贡献率比重较高。

但其受营改增税制的影响,许多建筑项目为老项目,同时其财务从业人员需要进一步熟悉全新的税收征管体系、完善其财务核算、工程项目完工进度较难确定、长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因素,给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管理、税收筹划、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方面带来了很大挑战。建筑企业只能迎难而上,不断地提升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水平,以适应新时期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从而为其加强税务管理、规避税务风险、降低纳税成本发挥作用。

一、建筑行业存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及分析

(一)建筑企业存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计算较为复杂,一般而言其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其他合理支出后,经过纳税调整后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且要根据企业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来适用相应的税率。可见,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可从财务核算角度入手进行分析。

1.收入核算不规范。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仍沿用“以票管税”的模式,即税收征管部门通过建筑企业开具发票来确认企业收入。建筑行业存在相应的特殊性,如建筑项目跨年施工根据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规定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建筑行业景气指数不高,许多建筑企业无法按期收到工程款,若其再确认收入则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于本就现金流不宽裕的建筑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因而,许多建筑企业为了减少现金流支出、降低纳税成本而采取不开票、不确认收入的方式,待项目决算时一并确认收入,导致其收入核算的不规范。这样导致收入确认不及时的同时,使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产生风险。

2.成本核算不规范。一方面,建筑企业跨年度项目在成本确认过程中,没有根据权责发生制或是配比原则确认成本。一些企业跨年度项目成本核算中,没有结合工程施工进度确认成本,而是以收到的发票为准来核算成本,导致成本的确认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管理层对建筑企业成本核算认识的不足,常常以为此项工作仅仅是财会部的工作职责,片面地将任务划分给财务部门,导致出现问题不能立马正视,推脱责任还有部分企业相关部门缺乏相应的配合,使得建筑企业工作人员在核算过程中不注重计算的正确性,未按照实际情况严格发放物资,造成建筑材料的浪费,建筑材料的不足使得使用受到限制。导致在项目决算时,税收征管部门很难发现存在的问题,为其财务舞弊、税收违法提供了便利。

3.成本结转过程存在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成本发生之后,须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施工进度结转工程成本。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没能够做到业务与财务的有效结合,而是凭经验、主观臆断来结转工程成本,导致成本结转过程缺乏客观性、公正性,最终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缴纳。并且,由于一些企业的整体财务核算、财务管理质量不高,导致其对于不同工程项目没有分项目独立核算,导致成本结转过程中出现项目中人为调节成本问题的出现,最终导致成本不实。

(二)建筑行业存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分析

1.收入确认时间差异问题分析

从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来看,建筑企业收入确认存在时间差异问题。如,增值税规定企业发生相应纳税义务、并收讫销售款或是取得收款凭证时即确认增值税的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若建筑项目一年内完工,则在当年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施工期限超过12个月,则按施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跨年施工项目其收入确认方面,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有着一定的差异,这是税法规定导致的,也是较为正常的。但是一些建筑企业对于上述规定不很理解,将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混淆。

2.工程结算及发票开具延迟现象普遍

工程结算进度较慢问题,是该行业普遍存在的现状。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开发方或是建设方没有按期进行工程量确认,导致工程决策拖延、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存在垫资问题较为严重、其资金压力较大,不得不以赊购方式采购建材,拖欠材料款成为常态。这样一来,导致建筑方与材料供应商都无法按税收法规及时确认收入,只能依靠发票作为索要工程款、材料款的凭据,易于产生未按税法规定纳税的问题。

3.建筑行业的规范核算意识较低

原营业税征管体系下,一方面,营业税计算较为简单,其为价内税根据开票金额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大多为核定征收,使得建筑企业核算较为简单。然而,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尤其是“营改增”过后,对于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并对于老项目或是清包工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这一系列操作,对于建筑行业企业的财务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就目前而言,许多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仍沿用以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务核算方式,其核算不健全、不规范也在情理之中。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对于建筑企业的财务制度、会计科目设置、凭证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都有较高要求,现实情况许多企业不具备上述要求,其财务信息未能完全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导致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风险加大。

二、建筑行业企业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策略

(一)提升建筑行业整体财务核算水平

从现阶段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存在的各类问题可以看出,与建筑行业整体财务核算水平亟待提升有着一定联系。建筑行业企业应该转变固有的财务核算思路及税务管理理念,提升自身财务核算水平。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从财务基础工作着手进行,根据会计准则的整体要求,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并对其进行正确核算;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该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税务管理活动,不得出现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并且,建筑企业要注重财务人员的业务提升、财务队伍的建设,选拔合适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总之,建筑行业需要不断提升其财务核算水平,注重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确保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于一个良性状态。

(二)建筑企业注重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建安行业企业较其他行业有着很大区别在于其工作范围较广,涉及业务较多,财务核算方面显得更为复杂,建筑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行业相比存有一定难度。如,工程量确认方面,收入百分比的估计、收入的最终确认都具备复杂性及风险性。若企业无法准确估计工程施工进度,则无法对于年度收入的确认给予合理的规范。鉴于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完善其所得税管理制度,从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等方面的财务核算入手不断加强自身工作。同时,企业应根据内部的实际情况及各分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制度及方案,以便有效保证财务核算的数据与实际的经济活动是相符的,减少了财务核算的工作量。

(三)提升财务人员综合业务能力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前,建筑行业无论是流转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其核算及缴纳相对较为简单,使得对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水平要求不高。营改增以后,建筑行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并且企业所得税基本上取消了核定征收。两个税种的转变,对于建筑行业的财务核算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该行业财务从业人员而言提出了新的挑战。新时期下,财务人员不仅要对于增值税业务有着充分的掌握,还要对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如收入、成本、费用的确定有着一个较好的把握。同时,财务人员还应该与业务部门,如工程技术、设计、采购、工程机械等相关部门人员做以良好的沟通,将业务与财务相结合,从而在收入及成本费用的确定与结转过程中有着一个正确的直接判断,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

(四)建筑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的普及与应用,为建筑行业企业加强其内部控制、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有序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提供了先决条件。一方面,建筑企业所得税存在问题的涉及收入及成本费用两方面,企业在项目建设及日常管理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把握上述两方面开展工作。企业可以借助于erp系统,以建设总包合同为依据,根据建设合同施工节点来核算、监督工程施工进度来确定工程完工百分比,从而确认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工程成本的支出包括各类主材的采购、辅材的消耗、人工成本的支出都应该以工程进度为节点开展采购、领用、消耗。

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开展收入、成本费用的确定,不能为了节约所谓的纳税成本而采用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同时,项目进展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应该积极与财务部门保持协调与沟通,借用企业所搭建的信息管理平台,以周报或是月报的形式将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点问题共享并置于信息平台之上。财务部门对于存在的有关财、税方面的风险问题给予及时处理,以确保项目开展及企业的日常管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氛围之中,以有效规避各类财务风险的出现。

(五)合理利用互联网平台革新劳务用工

据统计,工程项目建筑施工成本一般为三方面构成,即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设备使用成本,其占比为6:3:1。可见,若建筑企业采取总包方式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人工所占比重约为30%左右。反之,若项目采取“甲供材”方式,则在“清包”方式其人工成本所占成本接近90%,人工成本主要为支付给施工人员的工资及其他支出。建筑企业与制造业、商业企业一个最大不同在于,其工程施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在企业没有施工项目之时不可能储备大量的施工人员,只是在项目建设之初招募相应技术工人进行项目建设,这为人员管理及人工成本的控制都增加了难度。

因而,建筑企业可以结合目前政府提出的互联网第三方灵活人工的优惠政策,将相关工程以发包的形式置于互联网之上,这样可以依靠当前的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将劳务服务外包给专业管理平台。此举在有效降低管理难度,集中精力提升主业的同时,也消除了税务成本认定的问题。相对于个人或者劳务队,第三方机构能有效地被税务机关识别税务信息,避免第三方虚假开票税务违法行为导致建筑企业承担税收损失。

(六)税收征管部门加强对建筑行业企业的监管与服务

税收关系的产生涉及征、纳双方关系,“纳”是指纳税人、“征”则是指税收征管机构。新时期下,建筑企业受营改增影响较大,其无论是在核算、税务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方面都有一个适应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的问题。鉴于此,税收征收部门应该主动与企业加强沟通与协调,在对其加强税务管理工作监管的基础上,提升其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确保纳税人能够合理纳税。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及税收政策培训工作,可以定期对于企业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开展相关的税收法规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对于纳税人加强税收监管,利用信息化技术、现有征管手段对其工程项目、收入、成本等方面给予监督,避免其出现一系列偷逃税款行为。

建筑行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解决剩余劳动力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应该重视建筑行业发展。新时期下,建筑行业面临的市场、技术、材料、人工等方面的问题较多,同时其还须面对税收法规的新变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建筑行业经营中极易因财务核算、税务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其产生企业所得税问题。建筑企业应从提升建筑行业整体财务核算水平、建筑企业注重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提升财务人员综合业务能力、建筑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合理利用互联网平台革新劳务用工、税收征管部门加强对建筑行业企业的监管与服务等方面入手,不断加强对于企业所得税管理,为其实现有效规避税务风险、提升纳税筹划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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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分析

企业突然收到了一条税务预警,会计直接慌了,跑来问我怎么办。看了下风险预警主要是税务局提示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应该不少人遇到过,今天就给大家一起聊聊这个问题。

说白了就是税务局监控到了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收入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有较大的差异,需要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核实、说明。

本身来说,当下现状下,收到这样的风险提示,并不是个别、特殊现象。以数治税和放管服的大背景下,税务局的风控部门会通过数据分析比对各种数据,然后发现涉税风险疑点,拿着推送过来的风险点,很多时候税源管理部门就会找到对应的企业进行询问、核实。

随着税务局各项系统的不断建设和完善,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及放管服的深入落实,未来可以预见的是收到这种风险预警提示的概率会越来越高。

我们回到开头说到的问题: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不一致,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增值税法 增值税 增值税改革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报表上的销售额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应该是趋同的。遇到二者不一致的情况,又收到了税务局的风险预警,那么作为会计,其实处理方式也比较简单:分析出差异的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就行。

我们给大家简单举个例子说明:

某某公司突然接到税务局电话,说公司的2023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申报收入大幅小于2023年企税汇算的营业收入,需要向税务局书面说明情况。

某某公司会计处理方式供大家参考:

1、查询公司相关的申报表和汇算清缴表。通过查询发现:公司2023年全年增值税累计销售额为8525991678元,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报送的营业收入为9801913747元,确实存在税务局说的情况。

2、核对差异情况,并列差异明细,详细对税务局进行情况说明。

具体包括转口销售收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提前开票和房租收入等项目产生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差异,后文详细进行说明。

3、税务局对情况说明认可,这件事完结。

其实,接到税务局的风险预警提示,也没必要惊慌失措。一般情况下,你有合理的理由进行说明,就不会有什么事情的。

另外,在这里顺便说一下上面差异明细表里的各个差异项的具体情况:

1、转口贸易:

这个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交易方式。无论直接转口还是间接转口,这种贸易行为都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无需在增值税报表中体现。

但是,相关的收入需要填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因此,产生了差异。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这个是由于转让收入需要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并体现在申报表中。但是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上,只需要考虑差额。所以,会存在差异。

3、公司存在提前开票的情况:

先开票的,开票当天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但是这个地方并没有达到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时间差的缘故,产生了二者差异。

4、房租收入差异: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是2023年10月-2023年9月,租期存在跨年情形,但付款则采用一次性付款。

这种情况下2023年确认的收入则是2023年10月-12月的租金收入,但增值税却是以收到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期确认,增值税收入则一次性确认。因此,形成了差异。

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差异并不局限于以上几种情况,但是分析来看多是由于特殊业务、会计核算方式等原因导致。正常情况下,这个差异存在不用过于紧张,更没必要强行保持两个收入额完全一致。

【第13篇】2023年地税收入分析

作者:赵小燕 | 来源:武威日报 | 发布:武威市委外宣办

2023年,市地方税务局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采取了一系列税收征管措施,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增长态势。全年组织地方税收22.45亿元,同比增长14.2%,增收2.8亿元,税收增幅位列全省第3位,地税收入总量从2023年的第11位提升到第6位。入库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3.62亿元,同比增长17.1%,增收1.99亿元,占全市公共财政收入的50.7%。

从税收完成情况看,地税增收主要来自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电力行业。自2023年年初开始,该局积极抓好建安房地产行业税收的清理入库,两行业税收清理工作成效明显,建筑业全年实现税收9.73亿元,同比增长18.5%,增收1.55亿元;房地产业全年实现税收4.92亿元,同比增长36.6%,增收1.41亿元。在项目带动下,银行贷款余额增长较快,拉动金融业税收增长,全年入库2.65亿元,同比增长17.1%,增收3870万元。在风光电企业快速发展拉动下,电力行业税收增长迅猛,入库7904万元,同比增长52%,增收2708万元。以上四行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80.5%,是拉动地方税收增长的主要因素。

【第14篇】做好税收分析工作

七台河市税务局聚焦党委政府重点、热点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经济分析“导向标”“参谋助手”和“放大镜”的作用,着力打造税收经济分析系列特色产品,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据统计,七台河市税务局2023年共组织上报市、县(区)两级地方党委政府分析报告20篇,有12篇获得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其中,《从税收视角透视七台河焦化行业可持续发展分析》及《透过税收和用电量数据指标研判七台河市经济发展变化趋势》的报告,得到了市委书记点赞并在市委财经委会议发言中引用。

一是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联合分析工作机制。为更好发挥以税咨政作用,当好地方党政领导决策帮手,聚集主责主业主线,进一步强化税收经济分析工作,着力构建“政府领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合分析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分别联合市发改委、工信局等部门创新性地开展联合分析,制定了《联合分析数据共享机制工作实施建议》,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二是促进数据融合,构建信息对接共享平台。依托统计、煤管等有关部门数据信息,在确保数据安全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同多部门构建“定期交换+临时补充”的税收经济数据长效共享机制,通过联合调研、实地交流等形式,共同研究确定共享和交换数据内容、口径、标准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结合疫情影响情况、宏观经济形势、税收政策调整、客观税源变化等因素,多维度、多角度开展分析工作,有效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建立“全市焦化企业沟通微信群”,形成分析数据直报机制,通过报告分析实现意见问题反馈,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

三是依托城市特点,确定调研分析方向。七台河是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城市,长期以煤炭为经济发展主线,煤炭工业成为全市主导产业。依托城市特点和经济发展方向,组织撰写了《对2023年税收经济形势的预判与分析》《减税降费助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以七台河市中小微企业为例》《七台河市产业转型发展税收情况分析》和《“十三五”时期新上产业项目对税收发展的促进和影响》。提出要大力推进煤电化清洁高效转化和资源综合利用,延伸煤炭产业链条,在做好煤化工产业转型的前提下,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科学谋划做强做大非煤产业,尽快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产业发展格局。

四是聚焦中心工作,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联合各部门不定期开展税收经济调研工作,提高分析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拓宽税收经济分析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升经济运行分析、税收形势分析、税收风险分析、政策效应分析等专项分析水平。紧紧围绕组织收入原则,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有序开展税收调研和税收经济分析,更好的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税收征管建设,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科学的依据,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速增效。

【第15篇】税收风控分析报告

2020这年我们一起回顾和学习了很多方面的事情,有人性、有治理,也有生意和出路。

今天聊聊税务风险问题,引入风险应对方法论,树立一个正确的风险观。会计处理中,税费完全是一项固定成本支出,没有可行的节税方法,欠缴偷逃日后罚补的思考,突显财税智慧。

傻瓜式操作起来,就像驾船撞上冰山,无论撞一角还是全碰,沉没前后都是自欺欺人。从征管角度看,经济下行减费降税,稽查个案趋严,稽查面讲究质量,对于中小企业合规的予以优惠支持,反之逆行。

因此,经济上行趋势中,反而是“有价可讲”,大家都能缴得起税费,关键是处理税率提高和优惠政策取消带来的影响。

可见,现在是可以放任自流的时候吗?当一个纳税人合规前提丧失,而享受了优惠政策,是代价惨重的后果,视东窗事发为不见?掩耳盗铃?

风险管理与控制,不仅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乱来的财会人都不专业,瞎弄一通将企业带向深渊。

【第16篇】地税局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4月10日,记者从兰州高新区获悉,高新区地税局以群众和企业到地税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以全面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为抓手,在纳税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时,实现只需“跑一次”或“零上门”的目标,切实为纳税人办实事、解难题,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负担。今年一季度,兰州高新区地税局税收收入呈现良好开局。截止3月31日,共计组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22931万元,同比增长39.64%,增收6510万元,完成全年计划77400万元的29.63%,超平均进度4.63%,超收3581万元。(兰州晚报 通讯员 欧阳敏 记者 王星明)

2023年税收分析(16篇)

内部财税、税务培训资料,注意保存核心内容:《案例汇编》按照税种归集整理典型案例100个,其中增值税24个、消费税1个,企业所得税56个,个人所得税6个,土地增值税6个,城镇土地使用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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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分析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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