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征管和纳税服务科工作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征管和纳税服务科工作,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征管和纳税服务科工作
山西法制报长治讯 为进一步推进《夯实征管基础优化纳税服务行动方案》落实,全市税务系统“推进夯实征管基础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座谈会分别在襄垣县税务局(北片区)和上党区税务局(南片区)召开。
北片区会场
北片区会议在襄垣县税务局召开,市局征收管理科科长平宇音、纳税服务科科长苏亚飞一行及来自屯留、潞城、襄垣、黎城、武乡、沁县、沁源7个县(区)局的分管领导和纳服、征管股长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市局征收管理科首先对征管5c、5r指标考评体系具体内容、监管口径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各县区局依次汇报了本单位近期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分享好经验、好做法的同时,重点分析指标失分原因,找差距、寻不足、补短板,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了推进指标运行进一步优化的意见建议。会议围绕“电子文书送达占比”“市场倍增率”“电子税务局网办率”等指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疑点、难点、堵点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探讨,市局苏科长和平科长针对当前基层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一一答复,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最后,市局纳税服务科和征收管理科分别对近期重点工作作出了强调和安排,一是要紧扣时间节点,有序有力推进“春风行动2.0版”各项措施落地落细;二是要加强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效,促进满意度工作全面升级;三是要认真对照《行动方案》,结合县区工作实际,积极查漏补缺,推动征管基础提质、税费服务提效;四是要成立工作专班,形成团队作战,细化任务分工,严格对表推进,确保工作见实绩、出实效。
南片区会场
南片区会议在上党区税务局召开,第二税务分局、高新区税务局、城区税务局、郊区税务局、平顺县税务局、壶关县税务局、长子县税务局共同参加会议。
会上,市局征收管理科对参会单位的5c5r指标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就征管5c5r指标的考核标准、数据提取口径进行了简要概述。纳税服务科对分析交流指标进行了详细讲解,并对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参会单位的征管纳服部门负责人分别围绕征管质量5c5r指标、比较分析交流指标、“月分析季讲评”指标中的段位靠前指标进行了经验共享、共性难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良好效果。
夯实征管基础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是全省税收征管基础提质进位、税费服务提效创优,全面推进山西税务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5c5r指标和分析交流指标作为夯实征管基础的重要抓手,尽快建专班、建机制,全力提升征管基础质量。
在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大考前夕,全体税务干部将紧绷责任之弦,时刻保持备战状态,扎扎实实将便民办税措施127条落细落实,用税务干部的非常努力赢得纳税人的非常满意。
来源 | 长治税务
编辑 | 田乐乐
责编 | 杨瑾
【第2篇】延期缴纳税款征管法
纳税人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3篇】征管规范纳税评估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方式日趋多样化,开发过程中相关资料繁多、财务核算数据量大,给税收征管尤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带来不小难度。同时,在当前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的背景下,作为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所起到的作用越发重要,但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很难针对该税种形成有效的风险指标模型进行风险识别,影响了纳税评估效果。
本文立足税收征管实际,深入分析了当前土增清算环节在政策、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纳税评估效果的因素,并提出做好土增清算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当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面临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常被认为是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实际工作中,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面临税收立法不完善、征管监控难度大及企业利用政策漏洞避税等问题,需要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一)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1、政策规定滞后对当前征管工作难以形成有效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为数不多的几个规范性文件组成了总局层面政策体系,且大多颁布时间较早,随着房地产经营形式的多样化,难免出现不适应的地方。如对于售后回租行为,税企双方很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实际操作中,各地出台相应具体执行政策,地方性差异较为明显,造成税负不公。因土地增值税尚未立法,各地房地产开发情况不尽相同,总局常以《通知》、《批复》等形式针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规范,存在政策滞后性,给基层清算审核工作带来困难。
2、政策依据不足不利于基层操作执行
土地增值税同企业所得税在收入归集、成本核算方面具有一定相似度,但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广泛,土地增值税只是截取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产生的收入和相对应的成本,要求应当更为精准,但相对的政策依据较企业所得税少之又少。例如:开发成本主要在受益对象间分摊,但税企双方对受益原则判定标准不一,对土地增值税计算结果产生较大差别。尤其针对清算单位和非清算单位之间的成本分摊,税企双方分歧很大,甚至出现“讨价还价”的现象,影响税法刚性。此外,现行利息支出政策留给纳税人太大操作空间,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投资涉税政策不明确。
3、纳税评估数据不充分影响风险应对效果
鉴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数据繁多、业务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借助中介机构来完成清算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出台后,各省市均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清算鉴证业务电子工作底稿。而风险管理系统是通过采集利用征管数据,搭建风险指标模型,识别疑点纳税人,进而应对风险。因此,针对清算业务风险管理系统缺乏有效数据支撑,作为风险应对手段之一的纳税评估,则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环节薄弱
1、缺乏对土地增值税全链条的有效监控
房地产行业开发经营具有自身特点,相比其它行业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巨大,开发形式多样。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集中在清算审核环节,对项目的投资规模、完工进度、楼盘销售等情况掌握不足,甚至对预缴税款也以企业自行申报为准,前期征管力度较弱。此外,税务部门与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产部门的信息传递不够及时,无法通过第三方信息的反馈及时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及销售期间的问题,前期征管的滞后性直接造成后续清算审核的被动局面。
2、缺乏房地产项目建设专业知识
税务部门普遍缺乏建造师、评估师等专业人才,难以发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隐性问题。例如某企业清算报告中绿化成本远高于正常水平,在确定合理扣除范围时,企业提出因季节原因导致绿化树木未能成活,进行了二次购买,且该树种养护费用也高于普通树木。清算审核中,绿植在该季节的成活率、养护成本不确定都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要求税务人员在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的同时,要了解房地产前期开发设计、基础设施、建筑安装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以准确识别扣除金额的合理性。
3、税企双方业务能力存在差距
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大部分纳税人都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清算申报。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中介机构所整理的清算资料和鉴证报告都是维护纳税人的利益,鉴证报告漏洞和错误较多,清算申报质量不高。并且,中介机构专业性强且掌握第一手资料,税务机关在中介机构编辑整理过的涉税资料基础上开展复核工作,加大了信息不对称性,清算复核效果受到影响。税务机关清算部门多为临时机构,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机构稳定性和业务处理能力相对薄弱。
4、缺乏大数据指标支撑
房地产建筑项目多、成本大、核算复杂,难以建立建筑、安装等项目指标数据库,导致税务机关清算复核工作缺乏有效数据支持。为验证疑点,通常采用区域内建筑项目单位成本横向比较做法,其结果缺乏说服力,局限性强。同时,税务机关复核工作大都停留在对发票、合同、决算书、银行收付款凭证等资料的审核,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由建筑单位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在简化流程的大环境下,基层税务机关仅作形式审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无法核实。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质量有待提高
纳税人“逐利心理”普遍存在,尤其在不了解税收政策的情况下,核算收入成本时,往往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其中以开发成本分摊和利息计算方面尤为突出。
1、分解应税收入
随着金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销售模式日趋多样化。以包销为例,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公司和购房人签订合同,并就收取的售房款向其开具发票,同时,销售代理公司收取佣金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但实际操作中存在房地产公司和销售代理公司分别向购房人收取售房款和中介费的现象,尤其近几年房产电商兴起后,趋势越发明显。购房人向电商缴纳电商费后,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款时可享受一定折扣的优惠,房地产公司和电商分别开具收款凭证。此现象看似合理,但无形中将收入分解为两个部分,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2、开发成本分摊不合理
开发成本在扣除项目中占有很大比重,其细微的调整往往引起税款的大额变动,因此成为纳税人税收筹划甚至恶意避税的重点区域。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包括可售住宅和一栋自持酒店,酒店和住宅相邻,但同样的树种,住宅旁的单位成本要远远高于酒店旁的,成本分摊极不合理。
此外,房地产企业多个项目滚动开发时,项目间开发成本相混淆,存在将亏损项目成本计入可能盈利项目的问题。该手段隐蔽性强,常常无法准确识别,而税务机关往往只是横向比较单位开发成本,难以抓住问题实质,应对效果不显著。
3、以物理位置确定受益对象范围
开发成本在受益对象间分摊,对于“受益”理解上的分歧,导致计算结果大不相同。当前,纳税人大多以物理位置界定受益对象范围,如玻璃幕墙只是地上建筑受益,而作为整栋建筑组成部分之一的地下车库则不受益;一个电灯安装在房间内,则仅这个房间受益等。更有甚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和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将一个大合同分解成若干小合同,并明确各个工程设备的施工地点,如某设备安装在地下一层a区,则该设备的受益对象只是地下一层a区。但是,部分不利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开发成本则不采用物理位置确定受益对象,如某房地产公司将桩基成本全部计入地上可售面积中,地下车库未分摊。
4、混淆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项目繁多,纳税人常常将允许扣除和不可扣除成本相混淆,且隐蔽性强。例如:项目规划应移交政府公共部门的公共配套设施未移交,但开发成本仍作为扣除项目;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安劳保基金、住房维修基金等代收费用混入开发成本进行加计扣除。
5、利用开发费用政策逃避缴纳税款义务
首先,清算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与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同的是,这部分支出不根据实际发生额扣除,而是根据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情况来选择“利息据实扣除,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5%扣除”或者“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10%扣除”。“两害相权取其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能够按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相应金融机构证明,但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往往掩盖事实真相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就反驳意见举证。
其次,将开发成本中的开发间接费用同期间费用相混淆也是常见的一种违规行为,其目的是增加加计扣除金额,少缴税款。例如:将物业管理费、产权交易费和售楼处的水电、办公费等费用,甚至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
二、外省市的经验借鉴
(一)借助“外脑”,引入客观第三方清算机构
针对当前纳税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清算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也为了顺应国家倡导的政府购买服务趋势,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为指导,江西、湖南、新疆等多省市地方税务局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工作思路,旨在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和人力资源优势,通过政府招标、中介参与、税务监督的方式,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质量。
(二)清算工作融入税收风险管理,开创清算新模式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依托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源管控平台,根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以地控税、以房控税、以数控税、以网控税和风险管控的理念,围绕“一心四线”,即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项目识别号为主线、以环节管理为控线、以数据采集为基线、以税收征管为导线,整合税务部门和涉税职能部门相关数据,按照流程管控、政策管理、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的思路,科学制定收入类、扣除类和税金类风险预警评估指标,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与风险管理有机结合。
(三)完善组织架构,全力打造清算专业团队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注重专业人才储备和培养,从全市地税系统选拔土地增值税清算专业骨干,组成收入审核和成本审核两个系列人才库。市局建立土地增值税清算专业团队协调组(以下简称“市局协调组”),并根据当前清算任务从人才库中机动选取成员组建清算专业团队(以下简称“清算专业队”),队员来自本批次清算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分局或项目就近区域税务分局。
市局协调组负责统筹、指导专业团队审核工作,确定每批次清算项目,制定工作规程,明确分工,确定工作流程和标准。清算专业队由收入审核组和成本审核组构成,共计6人,其中收入审核组2人,成本审核组4人,负责具体清算审核工作。清算专业队到项目所在地集中办公,并按照市局固化的模板标准化运作,定期汇报工作进度和结果。此种操作模式使中山市地税局土地增值税清算质效显著提高,同时有效化解了廉政风险,增强了审核结果的公信力,又极大增加了专业人才储备。
三、纳税评估视角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建议
(一)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统一执行口
第一,由于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部分现有政策规定已不适用实际工作。有鉴于此,首先,应完善不明确、不细致规定,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理解与执行,统一清算口径,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第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备案制度,要求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及时报送各阶段资料。税务机关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账,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三,对于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采取严厉处罚手段,或者提高核定征收率,增大企业违法违规成本,促进企业规范核算。
(二)借鉴预约定价安排,确定清算成本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的协议,被视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避免转让定价税收争议的有效机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重要服务。土地增值税征管前期,可引入预约定价制度,与纳税人对单位成本、使用量、成本的分摊原则以及特殊事项的处理原则初步达成一致,如有调整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提前规避纳税人进行恶意逃税穗、增加扣除成本的情况。也可要求房地产企业在预算初期对开发成本的变动范围做出合理估计,并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最终清算审核时对超出变动范围的成本不予认可或者依情况做出特殊事项说明,由专业机构对该项变动做出认定,提高纳税人后期调整成本。
(三)强化数据获取方法途径,反向促进征管
清算审核过程中数据庞大,尤其是清算电子底稿,可获得性较强,容易形成数据库,建立行业风险管理模型。同时,土增清算审核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安营业税或增值税等经常出现漏缴问题,形成延伸评估。
另一方面,在地税部门“以票控税”优势不明显的情况下,应以清算审核为契机,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制度,获取第三方信息,及时发现企业涉税风险点,强化征管。建立地税系统土增清算相关指标数据库,规范标准、切合实际,并做好动态维护。
(四)整治不合格清算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因对土地增值税政策理解各异,加之各中介机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鉴证报告的质量确实难以让人信服。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对中介机构培训辅导力度,实现政策实时传递。同时,结合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征管数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等方面指标对中介机构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发生严重错误的中介机构应给予严厉处罚。定期公布信用评级名单,对信用等级排名靠后的,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采纳或者进行重点审核。此外,应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税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土地增值税源清算申报工作,以提高申报质量。
【第4篇】税收征管法纳税申报期
因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2023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4月申报要点
1
4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纳税人退还留抵税额
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而后,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的具体征管细则做了明确。 增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一季度部分税费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3
申报注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更进一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中小微企业新购设备税前扣除不再受500万元限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5
4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注意适用新规
《财务部 税务总局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事特定项目的纳税人,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别提醒
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申报纳税期延长,例如上海,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9日。4月各地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时间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5篇】对税收征管体制看法纳税人
昨天的你可曾想过,你的未来如现在!
如今我们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税务风险,我们如何应对?
税制改革
征管改革
税收征管系统更加优化
征收范围=税+费
大规模减税降费应接不暇
数字货币逐步推行,收入无处遁形
税务局掌握的数据质量更加精准
借助ai智能工具,税务局数据分析能力全面提升
动态信用积分
发票授信额度
手工发票一一纸专一一电专一全电
……
2023年亚太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视频年会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提出:围绕构建智慧税务这一目标,着力推进“两化、三端、四融合”。
“两化”,就是指构建智慧税务,有赖于推进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三端”,就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形成以纳税人端、税务人端和决策人端为主体的智能应用平台体系。
四融合”,就是指智慧税务建成后,将实现从“算量、算法、算力”到“技术功能、制度效能、组织机能”,从“税务、财务、业务”到“治税、治队、治理的一体化深度融合。
一、世界税收征管发展脉络
税收征管1.0
从税收产生到工业化社会,税收征管主要以人力投入为主,为“手工式”征管时代。
税收征管2.0
进入信息化社会以来,税收征管逐步引入数字化和数据分析工具,进入了“电子化”征管时代。
税收征管3.0
目前人类社会正在进入信息化高级时代,即数字化时代,与此相适应,税收征管将实现数字化转型,进入“自动化”征管时代。
二、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能力提升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
大数据税收风险管理的根本目标是税务机关通过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方法,以最小的管理成本有效配置管理资源,最具效率以获取最大的地提高税收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实现征纳共赢。
税收安全保障,减少和控制税收流失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税收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找到管理资源配置策略和税收遵从目标最大化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加强税收大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能力
01.内部数据
金三系统…登记、开票、申报信息
02.外部数据
第三方信息: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移说信息行业协会涉税信息
互联网第三交交易平台的交易大数据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涉项服务信息专业研究机构研究报告信息社会支持信息互联网平台及app涉税信息等。
北京:一体化集成税收大数据
江苏:大数据生态圈,2700多万条/日
常州:地理信息涉税大数据管税系统
……
万物互联互通,大数据下的我们应该怎么做?
【第6篇】细则来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明确附解读
可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7篇】税费答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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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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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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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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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span>;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宣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第8篇】税收征管法纳税申报
二、征管法对纳税申报是怎样规定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注意: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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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征管规范申报纳税
规范申报是海关税收征管、“自报自缴”和实现“两步申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广大企业出现申报差错的“重灾区”。今年恰逢《协调制度》转版,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较以往有较大的调整。本期就带大家看看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调整,企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以下是部分2023年新增的申报要素,千万别漏报了
(一)部分农产品新增有关转基因的要素
转基因商品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也是影响价格的一个因素。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品目1005、1205、1209、2306、5201、5203项下的玉米、油菜籽、棉花等商品新增要素:“转(非转)基因请注明”。
(二)部分药品新增有关批准注册情况的要素
为配合我国抗癌药及罕见病药的增值税相关政策,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品目3002、3004等项下药品新增要素:“1.是否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请注明;2.如获得批准注册,请申报有效注册证号”。请企业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情况如实填报。
(三)部分饮料、酒品新增有关食品品质的要素
随着市场发展和需求的不断变化,影响饮料(包括酒)品质的因素较多,包括生产日期、陈年年份、酒桶使用(指经过波本桶、雪莉桶等橡木桶陈年)等。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品目2201项下水、2202项下无酒精饮料新增要素:生产日期;对子目2208.3项下威士忌酒新增要素:陈年年份、酒桶使用。
(四)对部分进口商品新增商品条码要素
为便利企业申报,提升企业申报准确率。对部分进口婴幼儿食品、面食、饼干、啤酒、洋酒、化妆品等商品新增要素:“gtin码”。如申报的商品无商品条码,则填报“无gtin”。
2、去繁就简,下面这些要素就不需要再报啦
(一)删除价格要素“定价方式”和“是否二次结算”
根据《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4号)的相关规定,报关单增加“价格说明”栏目,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为避免二次申报,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上述要素不再要求在规格型号栏填报。
(二)删除部分纺织品的规格要素
为进一步简化要素申报,提高申报要素与商品归类的契合度,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纺织品大类的部分品目删除了例如“幅宽”、“是否编织”、“是否开襟”等要素,具体调整明细详见《规范申报目录》原文。
3、还有一部分申报要素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调整中、外文品牌申报要求
品牌要素是上一年度企业规范申报差错的重灾区,为便捷企业申报,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将原要素“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调整为“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常用语言申报品牌,终于不用担心出现漏报的情况啦。
(二)调整集成电路的用途要素
为适应半导体行业的分类标准,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将子目8542.3项下的集成电路原要素“用途”调整为“应用场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为消费电子、计算机系统、手机终端、通信、汽车、医疗健康、其他工业、通用款等,终于不需要出现担心因无法获知具体用途而难以准确申报的尴尬场面啦。
海关提醒:规范申报是进出口企业应尽的义务,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的一项基本管理要求,也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础。企业申报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规定,满足海关归类、审价、贸易管制、监管的要求。本文只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调整、新增要素向广大企业进行提示,在申报前对最新版《规范申报目录》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是如实、准确、合规申报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第10篇】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
你是不是还在为税收征管复杂的流程和手续苦恼呀?国家税务总局又有大动作了,为切实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简化了税务服务流程,具体什么内容呢?那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1、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不用再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
(2)税务机关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3)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时,核心征管系统会在纳税人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4)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需要提醒的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信息,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2、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1)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完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没有任何问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文件,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同意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把信息推送给迁入地的税务机关。
(2)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部门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下面信息在迁入地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财务制度和财务工作人员登记、各种税务登记、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4)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未弥补的税收,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资料。
这些税务优化政策是不是很有用啊?有没有帮你处理到实际中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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