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税收收入双过半分析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收收入双过半分析,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税收收入双过半分析
2023年上半年,钦州市国税局组织税务总局考核口径税收收入61.9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50.8%。其中,组织市政府考核口径税收收入60.38亿元,实现税收收入“双过半”。
推进营改增改革平稳过渡
据悉,今年上半年,钦州市国税局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到税收工作中,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稳步推进营改增改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积极创新税源管理办法,深入推进国地税合作,责无旁贷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上半年,该局组织税务总局考核口径税收收入61.94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50.8%。其中,组织市政府考核口径税收收入60.38亿元,实现税收收入“双过半”。
同时,从今年5月1日起,把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四个行业的10636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的范围。截至6月底,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全部完成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税控设备发行、发票发售等征管事宜,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22.16万份,涉及金额73.27亿、税金8.25亿元;试点纳税人申报5772户次,缴纳增值税税款7815.97万元。
落实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负
上半年,该局贯彻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时兑现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等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发展后劲;积极落实小排量乘用车车购税减征政策,合理引导绿色消费,切实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成本压力,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而针对纳税服务工作面临咨询需求多、办税易拥堵等问题,该局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让纳税人“进一个门,办两家事”,建设“全能型一窗式”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为纳税人既可办理国税业务又可以办理地税业务,解决了纳税人办税“多头跑”问题。同时开通营改增“绿色服务通道”、“营改增业务专窗”,设置“营改增业务咨询”、“外出经营业务”、“资料预审”等专区,加快办事速度,缩短纳税人等候时间,并抽调多名国地税业务骨干组成办税服务厅业务支援预备队,充实窗口力量和导税力量。此外,推广网上申报、微信申报、短信申报等简约、便捷办税方式,推出对a级纳税人给予普通发票核定即时办结、一次性领用3个月发票用量等服务优待,取消a级、b级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个体工商户以缴代报等便民办税措施,精准服务营改增纳税人。
“两学一做”转作风
另据介绍,市国税局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到税收工作中,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助力营改增,党员我先行”主题活动,组建30个、328人次的党员先遣队、突击队,奋战在营改增改革一线,为营改增改革提供了业务保障、技术支撑、优质导税、便民办税、政策宣传等五大类服务。
同时,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融入精准扶贫工作中,采取多项举措将精准扶贫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上半年,市国税局组织23个帮扶工作队员对30户贫困户开展入户走访,投入5万余元帮扶资金帮助浦北县福旺镇镇脚村30户贫困户解决基础建设、生活保障等问题,把900只中鸡苗和200条中鱼苗送到30户贫困户家中,帮扶脱贫。
【第2篇】视同销售计税收入
每年的5月31日是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的截止日期,而企业每年的汇算清缴都会涉及到或多或少的纳税调整,其中就包括会计上因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未确认收入而税法需要确认收入的纳税调整事项,即视同销售。总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828号文”)基本确立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认定规则,即以资产所有权的转移为判定标准。
然而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只关注了一旦触发视同销售的要求就要确认资产的隐含增值(即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却往往忽略了在视同销售的同时也要考虑新的资产或费用的计税基础以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所以这也导致了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视同销售规则所产生的税会差异是永久性差异,进而可能出现多交税的情况。
本文旨在对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的确认以及其对资产、费用的计税基础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综合考量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帮助纳税人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和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01固定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持有的生产设备投资设立b公司,已知生产设备的账面原值5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与税法折旧一致),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投资而转出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a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值-累计折旧)400万元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此会计上不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即市场公允价值-固定资产计税净值)。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对外投资属于资产外部处置,所以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生产设备的隐含增值600万元。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8行次“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8行次“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4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600万元来反映该项资产的处置所得。
很多纳税人此时就认为视同销售的处理和影响就结束了,却忽略了投资的视同销售处理后所带来的新的资产计税基础确认问题。事实上,我们需要分解来看待视同销售的问题,a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进行投资本质上可以分解为将固定资产处置获得了1000万元,然后再以1000万元的对价投资了b公司。所以,a公司在税法上确认了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后,其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就调整成了1000万元,但此时其会计账面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仍为初始确认的400万元。假定2023年a公司把b公司的股权以1000万元的对价对外转让,a公司会计账面需要确认600万元的投资收益,但是因此税法上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所以需要通过申报表附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格来纳税调减600万元的所得。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通过对外投资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而在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年度实现所得的转回,形成的其实是税收的暂时性差异而非永久性差异。
02不具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持有的甲设备与b公司所持有的乙设备进行等值交换,已知甲设备的账面原值5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与税法折旧一致),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且该交换会计上不具有商业实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具备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所以对于a公司而言,其会计账面仍然按照甲设备原先的账面价值400万元确认乙设备的入账价值,因此会计上不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隐含增值600万元。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样属于资产外部处置, 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甲设备的隐含增值600万元。对此,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2行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2行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4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600万元来反映该项资产的处置所得。
同样地,很多纳税人作完视同销售的处理后就忽略了后续新的资产计税基础所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影响。在本案例中,a公司在2023年进行视同销售处理纳税调增600万元所得后,其所取得乙设备在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就调整为1000万元,而非会计上所确认的400万元。这意味着其在资产的后续处理上会计仍然按照400万元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可以按照1000万元计提折旧。a公司在后续的汇算清缴时需要在申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表格通过折旧金额的调整逐年进行纳税调减,最终实现这600万元所得的全部转回。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而在形成固定资产的后续年度通过折旧来实现转回(转让时可以一次转回),形成的仍是税收的暂时性差异而非永久性差异。
03费用性支出的视同销售处理分析
deemed sales processing analysis
案例说明:2023年a公司以其自产的一批存货对外捐赠用于新冠疫情防控,该批存货账面价值5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1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存货对外捐赠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应根据所捐赠存货的账面价值确认营业外支出。因此a公司应根据存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确认营业外支出,同时转销存货的账面价值,会计上不确认该批存货的隐含增值500万元。
但是根据828号文的规定,存货的对外捐赠属于资产外部处置,2023年汇算清缴时a公司需要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在税法上确认捐赠存货的隐含增值500万元。对此,a公司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10表格第7行次“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1000万元,在第17行次“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的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栏次中填列500万元,最终在申报表中通过纳税调增500万元来反映该批存货的处置所得。
同样地,如果我们采用分步交易的原理来看待这项业务,相当于是a公司将该批存货对外销售取得对价1000万元,然后再将这1000万元对外捐赠。所以这个时候就产生一个营业务支出,账面价值是500万元,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根据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企业用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对外捐赠支出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所以a公司在捐赠当年汇算清缴时应在申报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格增加该营业外支出的税收金额来实现纳税调减,最终实现这500万元所得的全部转回。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费用和支出的视同销售处理所纳税调增的所得在资产所有权转移当年确认,但是在确认年度同时通过增加费用和支出的计税基础来实现转回,最终不会影响当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然需要注意到的是,如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税法上的限额扣除类费用则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如业务招待费。
04总结
summarize
综上分析,对外投资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会在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实现转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固定资产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会在固定资产后续计提折旧或处置时实现转回,而费用和支出因视同销售所调整的资产处置所得原则上在费用和支出形成当期同时转回。在不考虑时间价值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法层面的视同销售规则所产生的税收差异原则上属于暂时性差异,并不会增加税收负担。只有在相关视同销售金额涉及限额扣除类支出时才会形成永久性差异,从而增加税收负担。在企业帐上存在即将到期的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由于视同销售造成的暂时性差异还会将相关差异造成的亏损递延到以后年度,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的一定的税收利益。
作者:傅吉俊 王殿会 郑会广
来源:税明大道
【第3篇】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一)一般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第一条
2.自 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
注: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一条第(二)项
二、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热点问答
(一)企业不征税收入取得利息是否应确认收入?
不征税收入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确认收入。
对比: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二)财政补贴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财政补贴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例:某公司2023年从市政府取得了财政补助120万元,用于购买新设备改造工艺。如果2023年1月利用该项补助资金购买了120万元的新设备专门用于研发,预计使用10年。区分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分别作纳税调整如下:
1、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0
应税收入确认:企业应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因政府补助不影响本期损益,故不作纳税调整。但需将120万元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填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列和第3列。
2、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填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列本年支出金额。
3、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研发支出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应税收入处理:不作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设备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各月研发支出中1万元在年报时通过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作纳税调增处理。
4、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
贷:其他收益 10000
应税收入处理:由于政府补助已于收到时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期财务上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汇算清缴时应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财务上分期确认的其他收益1万元,需通过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列作纳税调减处理。
(四)非营利组织的哪些收入免税?哪些收入不免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有何区别?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五)国债、地方债券、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是否免税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铁路债券的利息不免增值税,应当照章申报增值税。
某居民企业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息率为5%的三年期国债4000万元,持有180天时以415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就该笔交易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是( )万元。
a.0 b. 51.97 c.98.63 d.150
答案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4000×(5%/365)×180=98.63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4150-98.03-4000=51.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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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非税收入票据盖什么章
枝江融媒(通讯员 雷婧)1月4日,枝江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为缴费人开出全市首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非税收入票据。
自2023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首张非税收入票据的开出,标志着国地税合并以来第四次批量性划转非税征收工作在枝江市平稳有序展开。
接下来,枝江市税务局将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缴费服务,创新缴费方式,拓宽缴费渠道,推动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增强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第5篇】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一般情况下,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当中所说的不征税收入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征税,而只是延后纳税的一种表现形式,真因为“不征税”这三个字使很多人对不征税收入产生了误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税法就此问题是怎么解释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对绝大部分企业来说是不会有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而只会取得其他不征税收入。那么其他不征税收入又是什么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的比较笼统,有个具体的文件对不征税收入做了较为详细的解读,是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概括来说这个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给钱的部门级别要够,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2、取得文件,且该文件规定了专项用途。3、专门核算。4、花这笔钱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5、5年内没花完要全额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有一张表就是专门填列不征税收入的:表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大家感兴趣可以去看看这张申报表。
所以说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征税,而是延后了纳税时间。
【第6篇】按收入比例确认不征税收入费用
一、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
(一)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三)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4、根据财税〔2011〕70号通知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免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与联系
1、两者联系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收入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
2、两者区别
1)不征税收入
a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
b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免税收入
a免税收入是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只是国家出于宏观经济调控和特殊考虑给予税收优惠,但在一定时期有可能恢复征税。
b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7篇】不征税收入如何计算所得税
按照规定工资收入达到起征点,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计算的,2023年个税免征额依然是5000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是5000元,按照相应的缴纳程序进行征收计算。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累进税率为3%至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
2023年个人所得税按月起征点为5000元,按月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薪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0%;
薪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
薪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税率为10%;
薪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税率为20%;
薪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25%;
薪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0%;
薪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税率为35%;
薪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45%;
2023年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年度综合所得适用)
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
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
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
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
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
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
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最新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公式
2023年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日常采取累计预扣法进行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基本平移现行规定的做法预扣预缴。
2023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计算公式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例来说:老张是某企业员工,一职员2023年入职,2023年年收入总额38万元,每月应发工资均为1万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如果从1月起每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子女教育),赡养老人每月1000元(家有1名60岁以上老人),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年缴税额:
380000-(10000+5000+1500+1000+1000)=158000元
(158000-36000-108000)*20%+108000*10%+36000*3%=14680元
除工资、薪金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在计算减除费用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第8篇】2023年增值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之一般收入的确认(九大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的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
2.会计:主营业务收入
(二)劳务收入
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
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成本
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金额。
【典型例题】
2023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2023年1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转让时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关于a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
a.a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100万元
b.a企业应确认投资的股息所得400万元
c.a企业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d.a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投资转让所得=600-500=100(万元)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会计: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财务费用(利息收入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或广告宣传费的计税基数)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知识链接】混合型投资业务相关政策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混合性投资的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3)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六)租金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典型例题—2023年考题节选】
某生产化工产品的公司,2023年发生以下事项:
(1)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两年后合同到期时一次收取利息。2023年已将其中40万元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年初签订一项商标使用权合同,合同约定商标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费总额为240万元,每两年收费一次,2023年第一次收取使用费,实际收取120万元,已将60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正确答案』
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对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标使用权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
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知识链接】
1.流转税:增值税
2.会计:营业外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典型例题】
某公司接受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未做账务处理。
『答案解析』
调增会计利润=10+1.7=11.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上
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举一反三】
10月份接受捐赠的设备一台,发生运费1万元,未做账务处理。(假设:直线法,预计年限10年)
调增会计利润=(10+1.7)-(10+1)÷120×2=11.52(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上
增值税进项税额=1.7+1×11%=1.81(万元)
(九)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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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土增税:土地成本的扣除与应税收入
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增税时, 如何确认应税收入,如何扣除土地成本, 本不是问题。但是,由于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纳税人自销售额中扣减土地成本,导致在确定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土地成本时,经常出现很大分歧。
本文基于一个案例和有关法规,分析如何处理,更符合有关税法的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包括以下问题: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一、一个简单的案例
为便于说明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房地产公司拿地成本是109万元,取得政府部门开具的合法票据。销售房地产的含税收入是218万元,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9%。
不考虑其他因素,基于这个案例,分析增值税的销售额,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等容易出现分歧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分歧,主要是因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方式。
二、增值税的销售额
a公司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多少?销项税额是多少?按照常用的计算方式,销售额应该是200万,销项税额是18万。
218/(1+9%)=200万
200*9%=18万
但就房地产企业而言,有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第4条的规定,a公司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218-109)/(1+9%)=100万。
a公司的销项税额是:
(218-109)/(1+9%)*9%=9万
不考虑其他收入和支出,a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是9万元。
之所以按照上述的公式计算,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价款时,取得的票据,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法定票据,无法用“扣税法---抵扣进项税”的方法,抵扣土地成本中实际包含的增值税。但是,土地成本在房地产企业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如不能抵扣与土地成本有关的进项税,将土地成本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符合增值税基本原理,房地产企业也无法承受。所以,用“扣额法---扣减销售额”的方式,解决对房地产企业土地支出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尽管“扣额法”不是常用的“扣税法”,不是抵扣进项税,但是对纳税人而言,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是一样的。
按照现行的计算方法,a公司应纳增值税9万元。
假定109万中含有9万元进项税,用一般的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18-9)。
因此,a公司按照18号公告的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实际是扣掉了土地成本中含有的增值税。
三、土增税的应税收入
尽管增值税的销售额是100万,但是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是多少呢?也是100万?
不能这样简单地理解,需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就a公司而言,其含税销售额是218万,但是计算的销售额是100万,增值税销项税额是9万,那么土增税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到底是多少?可以有3个选项:100万、209万、200万。
100万是因为自销售额中扣除土地成本,得出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应作为土增税应税收入。
209万,是按照含税销售额218万减去9万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得出的结果。但是,这9万元的销项税额,不是含税收入中的全部税额,209万中,实际含着9万的增值税。
彻底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是200万,最符合70号公告对土增税应税收入的定义。
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的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
四、土增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在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多少?
109万还是100万?
还是要看土增税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第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109万土地价款,如果扣除了其中包含的增值税9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如果没有扣除其中的增值税,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9万元。
那么,到底有没有扣除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尽管a公司没有用抵扣进项税的方式,扣除9万元,但是用“扣额法”,还是自销项税额18万中,抵扣了9万元,所以,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才剩9万元。a公司按照18号公告计算的应纳税额是9万元。
如果a公司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是9万元,销项税是18万元,应纳税额也是9万元。
所以,a公司在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时,事实上抵扣了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9万元。
如果a公司按照常用的方法,计算增值税,则其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就是100万元。
因此,在a公司应税收入是彻底不含增值税的200万元时,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也是不含增值税的100万元。
五、土增税确认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概括一下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与土地成本的方法,并分析常见的另外三种方法之不合规之处。
(一)符合有关规定的方法
根据上面的分析,在房地产企业按照18号公告计算增值税的情况下,在确认土增税的应税收入和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时,最符合土增税规定的方法是:
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确认应税收入;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土地支出,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
就案例中的a公司而言,土增税应税收入是200万元,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是100万元。
(二)三种错误的确认方法
引发争议的,还有另外三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元;
第二种方法:收入确认209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0万;
第三种方法:收入确认200万元,土地成本确认109万。
第一种方法,尽管收入与成本各增加9万,看似增值额一样,但因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成本可以加计扣除,实际的增值额还是少了,导致少缴土增税。
第二种方法,纳税人多确认9万收入,导致多算增值额,多算土增税。
第三种方法,纳税人多扣除土地成本9万元,少缴土增税。
所以,按照彻底不含增值税的方式确认土增税应税收入,按照已经扣除增值税后的土地成本,确认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才符合增值税、土增税的有关规定,达到既不少缴土增税,也不多缴土增税的效果。
【第10篇】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的规定
很多人把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把所有的政府补助补贴都一律按照不征税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政府补助补贴都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正确吗?如何判断补助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快来看看本文内容吧~
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其中不征税收入的收入应做广义的收入进行理解,不是会计账务处理上“营业收入”的概念,而是泛指一切企业从外部获取的可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对于不征税收入会参会计核算,并最终形成净损益和净资产等,但是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即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于第七条中的三项不征税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1)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满足的条件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不征税收入,但是具体如何判断一项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争议较小,主要第三项所说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即实施条例中所说的专项用途资金难以判断)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并未明确给出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专门就此问题发文做出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举个例子,某市为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发布文件,政府给予相关企业研发经费的财政补贴支持,该项研发经费补贴只能用于相应研发活动,申请补贴的企业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管理该资金,对补贴使用的情况企业需向科技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该案例中即满足文件中对不征税收入的要求,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综上,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具备:(1)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2)具有专门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有资金管理要求;(4)企业可以单独核算该笔资金。在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时,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补贴可以(并非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第11篇】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和出口退税款,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构成
企业所得税税率:法定25%
优惠税率2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3-3-5
1、企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
2、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
3、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利润(收入-成本)×税率
所得税=利润*税率
1.年利润<100万
税率:按2.5%征收(疫情期间)
比如:利润60万
计算:60万*2.5%=1.5万
2.年利润100~300万
税率:100万以下按2.5% 100万-300万 按5%
比如:利润250万
计算:100万×2.5%+(250万-100万)×5%=2.5万+7.5=10万
3.年利润>300万
税率:按25%全额征收
比如:利润301万
计算:301×25%=75.25万
【第13篇】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近期,有一些纳税人就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何纳税的问题向笔者咨询。仔细分析这些咨询的内容,大多涉及分期收款、居民企业清算和尚未分配利润等特定情形。从实践来看,在上述三类特定情形下,应注意合规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分期收款:全部成本收回后再缴税
实操中,一些居民企业出于缓解现金压力等因素考虑,与非居民企业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此时,非居民企业就要分期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举例来说,我国居民企业甲公司和境外非居民企业乙公司,分别持有我国居民企业f公司50%的股权。其中,乙公司的投资成本为500万元。2023年1月,乙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f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甲公司。转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分别于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20日和2023年5月20日,支付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那么,乙公司应当在哪个时点,就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税款,并由甲公司代扣代缴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结合乙公司的情况分析,2023年3月10日,甲公司支付300万元,同年4月20日甲公司再支付400万元,共支付700万元,完全包含了乙公司500万元的股权成本。也就是说,乙公司已于4月20日收回股权成本,其余200万元(700-500)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需要适用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万元(200×10%),由甲公司在实际支付时扣缴。5月20日,乙公司收取剩余3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时,同样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由甲公司扣缴所得税30万元(300×10%)。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境内甲公司仅需在3月10日,首次给境外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后两次境外支付行为无需备案。
居民企业清算:计算转让所得扣除股息
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最终被迫清算解散。如果境外投资方取得被清算企业分配的资产,应当如何计算缴纳税款呢?
位于中国香港的w公司就曾遇到过这个问题。2023年5月w公司出资3000万元,收购居民企业p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60%的股权。由于经营不善,2023年7月,p公司董事会作出清算解散决定。清算后,p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现金2000万元,负债为0,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700万元。按照持股比例,w公司取得的清算分配金额为1200万元[(1000+300+700)×6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具体到w公司,由于p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一共是1000万元(700+300),因此w公司取得的清算分配资产中,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的部分为600万元(1000×60%);应确认为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部分为-2400万元[(1200-600)-3000]。w公司仅需就股息所得部分缴纳税款即可。如果w公司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并且可以提供符合规定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则其取得的600万元股息可以根据政策要求,享受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待遇。
尚未分配利润:不得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
通常情况下,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被投资企业可能存在尚未分配利润。部分非居民企业在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时存在疑问:能否将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假设境外非居民企业x公司是我国居民企业z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0%,投资成本是100万元。2023年12月31日,z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200万元。2023年3月1日,x公司将其持有z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某非关联企业,合同约定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根据政策计算,x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00万元(500-100),不得再扣除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60万元(200×30%)。x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万元(400×10%)。
从商业合理性考虑,企业在转让股权时,相当于一并转让了其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收益权,股权转让所得应当包含这部分权利的价值。因此,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中包括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既不能从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也不能适用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申请享受协定待遇,而应纳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税款。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开智、邵文、王雪,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牡丹区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第14篇】公益基金收入税收
基金投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投资理财方式,其实进行基金投资就是用闲置的资金用于投资换取一些额外的收益,从而增加收入。想必大部分人都想知道,进行基金投资的时候获得的收益是否需要交税?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基金投资收入是不需要交税的。按照我国税收制度标准快来看,对于个人基金投资是有比较丰富的优惠政策的,个人在进行基金投资的时候不需要交任何税费,例如一些常见的印花税、基金资本利得所得税、基金分红所得税等税费都是可以免交的。
与此同时,在进行基金投资的时候,基金的收入主要是来源于基金,买卖之后的差价和基金分红后的收益,这两项都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投资的基金产品当中的投资标的是有股票的,那么在基金分红的情况下,基金公司会扣除股票分红后需要缴纳的分红税后,再对基金个人所得税进行分红。
但如果是企业投资者的话,在投资基金的时候是需要缴纳税费的,一个是企业所得税,一个是增值税。两者分别是指企业在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时候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这差价收入当中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是企业持有基金未到期进行转让时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保本型基金的基金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基金投资和股票投资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股票投资是需要缴纳税费的,主要是印花税和分红税。而基金投资是不需缴纳任何税费的,除非是企业投资者和股票型基金。
以上就是基金投资收入交税的有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风险提示: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和建议,所涉及标的不作推荐,据此买卖,风险自负。
【第15篇】不征税收入怎么记账
★★ 一 、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最全解读)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划分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除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解释2】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后续管理: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解释4】不征税收入的总结: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持有期间的利息持有收入,免税;国债转让的价差收入,应税)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
【案例】2023年7月1日,a公司以105万元在沪市购买了1万手xx记账式国债(每手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23年1月1日,年末12月3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23年9月11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10万元。求a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a公司购买国债成本105万元。
(2)a公司国债利息收入的认定。
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国债利息收入
=100万×5%×73/365=1(万元),该利息收入免税。
(3)a公司国债转让所得的确定。
国债投资转让所得=110-1-105=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25%=1(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2】注意此条款的投资方只能是在境内有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才有优惠。如果投资方是境内无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则无此优惠。
【解释3】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不足12个月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
【解释】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盈利性收入,应该纳税)
【解释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解释2】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举例:国债利息收入用来买汽车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用财政拨款买来的卡车,不能提折旧税前扣除。(配比原则)
【提示】出题类型: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的划分是考点。交叉出选择题。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有( )。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收入
c.物资及现金溢余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答案】ad
【解析】(1)选项ad: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均属于不征税收入(而不是免税收入);(2)选项c:企业资产溢余属于应当征税的其他收入。
小结
注意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限定条件:
(1)财政拨款:指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免税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以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除另有规定外,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
(6)国债利息收入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按以下公式计算: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提示】
①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结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②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包括尚未兑付的),不包括中途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
【例题·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
a.国债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接受某企业捐赠机器设备的收入
d.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答案】c
【解析】选项abd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
a.财政拨款
b.国债利息收入
c.物资及现金溢余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答案】acd
【解析】选项ad:属于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选项c:属于应当征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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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不征税收入属于收入总额吗
软件开发企业取得即征即退税款后,既可以选择作为应税收入,也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到底哪种选择对企业最有利呢?可能会有人毫不犹豫地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理由是免税肯定好啊。真的是这样的吗?小编将共享会计师 “一对一清单”栏目里朱淑珍会计师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案例分享给大家,看完后你就学会怎么选择了。
问:
我公司自主开发出一套商用软件,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23年11月份收到增值税退税款500万元,预计我公司2023年及2023年会计利润1500万元、2000万元 (除补助引起的税会差异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准备在2023年1月份购入价值1200万元的机器设备并投入使用,其中用自有资金支付700万元,其他部分由这笔500万元的退税款来支付。采用直线折旧法(不考虑净残值),折旧年限10年,暂不考虑相关税费。请老师分析下:这笔退税款,我公司是作为征税收入好,还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好呢?我公司2023年处于“两免三减半”优惠期的第2年。
答: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朱淑珍回答道:
政策条文: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作为不征税收入
2023年度会计利润1500万元,不征税收入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属于两免三减半的免税期,应纳税额为0元。
2023年利润总额2000万元,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500万元行成固定资产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金额为50万元。同时,用于研发设备的折旧额不能在研发费中加计扣除,金额为50×加计扣除比例75%=37.5万元,纳税调增8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87.5万元,乘以12.5%为应纳税额 (因不知道研发费用金额未考虑其他可加计扣除部分金额) 。
2.作为应税收入
2023年利润总额1500万元,没有税会差异,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属于免税期,应纳税额为0元。
2023年会计利润2000万元,因设备的折旧可全额税前扣除,研发加计也可以全部加计扣除。
结论:从上述分析对比来看,再加上从不征税收入管理方面考虑,这笔退税款作为应税收入要好过于不征税收入。
上述朱淑珍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小编:关于退税收入的对比是要根据每个具体的案例实际情况具体计算分析,不要一刀切地盲目将这个案例的结果套用。
原创: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