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般纳税人月收入10万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月收入10万,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一般纳税人月收入10万
增值税是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其影响范围甚广。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几乎囊括了所有行业,在所有税种中与增值税相关的税收政策,无疑是最多也是最为复杂的。但是越复杂的政策,就越有筹划的空间,今天就来讲讲纳税人的身份该如何选择吧。
增值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办法。
简单来说,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是指财务核算健全且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看到这里,很多老板可能又要问了,既然增值税法主要是按照销售额来划分纳税人身份,那为什么不将小规模纳税人之外的企业叫成“中规模纳税人”或者“大规模纳税人”呢?考虑到现阶段的实际税收情况,税收主体大多是能够进行进项税抵扣的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应税收入少,税收优惠多,一般构不成大量的财政收入。那些具有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才是具有普遍性的纳税主体,因此将除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统一称作一般纳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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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说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到底有什么不同,我们应该如何选择?(以下内容均是增值税法中的简单情形,由于篇幅有限,不考虑复杂情形和特殊业务)
税额计算方法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现行增值税法在税收实践中采取的是“以票控税”的方法,即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但必须是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农产品采购发票这类“专用”发票为抵扣依据,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准许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对其而言没有进行税额一说。注意了,即便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在实务中,很多老板咨询我的问题之一,今天也算是统一做了解释)。
举个例子,a是小规模纳税人,b是一般纳税人,他们10月份的不含税销售额均为人民币20万元,并且都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3万元。本月,a应纳增值税额=20 × 3%(征收率)=0.6万元,b应纳增值税额=20 × 13%(税率)-1.3=1.3万元。(只是个例子,并不代表所有情形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均小于一般纳税人,下面会继续进行阐述。)
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要比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办法下适用的税率要低。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3%和5%两档;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办法下适用的税率现阶段有三档,分别是13%,9%和6%。应当注意的是,选择低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税率低,并不意味着税负低,这和销售额与购进额的大小都有关系。
注:税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纳税申报周期不同
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周期是以月为单位。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申报或者按季度申报,在实践中,税务局在认定税种时,小规模纳税人大多都会选择按季申报,一来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来说销售收入少,享受的优惠政策多,财政收入对其的依赖并不高;二来按季度申报能减轻企业的纳税操作频率,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总的来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最主要的不同点就是以上三点了。接下来就来讲讲在实务中如何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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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税法和税务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对于增值税不同纳税身份的转换是有严格限制的: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金三征管系统下,一旦超过标准,税务机关会收到警示提醒)。即使没有超过规定标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第二,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在修改500万应税标准前,是不允许一般转小规模的,但是提高了500万标准后,原来的一般纳税人可能达不到应税标准了,这时候是允许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的纳税人的,但是按照现行政策,转换日期只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例子的方式来说明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做何种转换。
乙公司作为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为a,征收率为3%,则乙公司的应纳增值额税额=a × 3%。若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不含税进项额为b,则乙公司的增值率为c=(a-b)÷a,增值税为a×13%-b×13%即a×c×13%。
建立等式,a × 3%=a×c×13%,得出c=23.08%。
显而易见,当增值率为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相同,无需刻意选择;当增值率>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一般纳税人,这时应当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若是一般纳税人的,应当在年底前转换成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更低;当增值率<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高于一般纳税人,这时显然选择一般纳税人更为“合算”,建议尽快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率也可理解为销售业务的毛利率)
当然,以上的例子不具有全面性。正如前文所说,增值税不同税目所对应的税率不同,23.08%的数据仅适用于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形,显然并不适用于所有行业。但是计算方法大同小异,大家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当然,这一比例的计算是需要以长期数据的统计为基础的,仅仅因为某一期的增值率符合管理要求就去转换身份,那是绝对不理智的。
对于绝大多数初创企业来说,我还是建议大家不要轻易将纳税身份转为一般纳税人(特殊行业有要求除外),一般来说初创企业收入很低,业务来源很不稳定,没有固定的供应商,很难及时获取专用发票,财务制度不健全,转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会使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国家有很多相应的税务优惠和扶持政策来帮助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为了享受国家的红利,继续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更为有利。
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才能最大程度的做到降本增效,建议老板们应当将财税相关业务交给专业的财会人员去做,这样才能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最大的效益,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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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公司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不同呢?只要记住这六条就能清晰区分,
第一,增值税税率不同,
第二,计税方式不同,
第三,使用发票不同,
第四,税收优惠不同,
第五,认定方式不同,
第六,申报方式不同。
你知道了吗?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1、税务筹划是企业发展的主要核心之一。税务成本是控制企业成本的核心内容之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各个行业的利润信息都变得越来越透明化,这也使得任何企业都需要做好税务成本优化,毕竟只有实现行业最低成本,才能更好的进行发展。需要明白的是:做好税务筹划,也能更好的避免企业遭受重大灾难。
2、资金流的重要性。无论是什么公司和企业,想要获取利润,那么必然需要注意开源和节流两个方面。需要知道的是:我国在与税务成本方面是比较高的,这也使得税务筹划具有极高的地位。另外很多公司是因为突如其来的税收罚金而造成资金流断裂,从而破产。
【第3篇】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和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相比不同的情况有: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是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对于等待比对结果的进行税额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内填写此行内容。
收到允许抵扣的比对结果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内填写此内容。
相关行次的关系23行+24行-25行=3行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月使用量为25份,且为千元版(单份价款最高开具9999.99元),如果25份的月使用量不够,增票时要按当月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价款的合计数依4%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
另外辅导期半年,期满后符合标准的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发票抵扣即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第4篇】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汇算实务: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彭怀文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一定期间内退货的销售方式。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规定的会计处理,归纳如下流程图:图-1
1.初次确认收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
贷:存货
2.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后,退货减少的会计分录: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调整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退货增加的做以上相反分录。
3.实际退货时的会计分录: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应收退货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或借方)
银行存款
(二)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税法上并无专门的规定。
在税法上无论是否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均在商品发出后满足纳税义务时全额确认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应税收入。对于退货实际发生时,才在发生的当期冲减增值税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税务处理上要求企业在商品销售时全部确认收入并全部结转成本,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收入和成本。故在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时将会形成税会差异。
会计初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对于附有退回条件的销售,需要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并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付款-应付退货款”,而且在资产负债表日(通常是年末)还有重新评估,如有变化还需要调整。但是,对于税务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只要退货并未实际发生前,都是不考虑其可能存在性,会计上计入“预计付款-应付退货款”的这部分金额也是要确认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对于企业年度“预计付款-应付退货款”的余额增加额需要调增。
同样的,对于商品销售成本,会计处理时根据“配比原则”,在暂估退货减少收入的同时,也要暂估退货减少的销售成本。因此,对于企业年度“应收退货成本”的余额增加额需要调减。
(三)实务操作案例
【案例2-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甲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签署合同将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8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乙公司在收到货后3个月内不满意有权退货,按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为10%。2023年11月25日商品已被乙公司签收,在签收后的12月1日已经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
假定甲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退货发生不会对商品价值产生减损。12月31日对退货可能性进行了重新估计,最佳的退货可能性为5%。
问题:甲公司该笔业务在2023年所涉及账务处理与纳税调整
1.甲公司2023年会计处理
(1)11月25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万元(100*90%)
预计负债——预计退货款 10万元(1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万元(80*90%)
应收退货成本 8万元(80*10%)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2)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对退货可能性重新评估后: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万元
同时,调整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万元
贷:应收退货成本 4万元
2.税会差异分析
无论是或有负债,还是销售退回的估计,在没有实际发生时税务一律不予认可。因此,会计处理确认的销售收入和成本需要通过纳税调整来进行修正回去。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2-7-1: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2-7-2: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升为一般纳税人条件
个体户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大企业才能做一般纳税人?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很多纳税人分不清这两者的区别以及适用的政策,今天就来和大家好好介绍一下, 如何区别。
一般纳税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注: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
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现行为超过500万元)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计税方式不同
1、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收入额=含税收入/(1+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例1: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工程收入100万元(含税),适用税率9%,当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5.5万元。
销项税额=100/(1+9%)×9%=8.26万元
进项税额=5.5万元
应纳税额=8.26-5.5=2.76万元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收入/(1+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2:某建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0月取得工程收入100万元(含税),适用税率3%,发生建设成本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纳税额=100/(1+3%)*3%=2.91万元
认定条件不同
当企业连续12个月的年销售额小于等于500万时,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超过500万,则会被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计算方式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税收优惠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4月1号到2023年12月31号期间500万以内3个点增值税普票是免增值税的,而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进项抵扣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票和普票都不可以进行抵扣,而一般纳税人的专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增值税计算方式不同# (适用税率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由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能否互转?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
a.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另有规定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b.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是有可能的。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上述政策已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目前没有政策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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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是:
1、税收计算方式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税率的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有17%、13%、11%、6%等几档,而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一律适用3%的征收率;
3、发票使用不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时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账务处理的不同:一般纳税人按价款部分计入成本,税款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而小规模纳税人按全额进入成本。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一)首先是规模上的标准:
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二)其次是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方面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7篇】一般纳税人月报和季报
企业发生纳税义务后,需要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一般来说企业的财务报表分为月报和季报。
一般纳税人季报和月报的区别是什么?
1、申报时间不同
季报的时间是在季度结束的次月,而月报是在月度结束的次月。
季报在月度结束以后,不需要进行报表的申报。企业的报表如果是季报,企业的会计凭证也可以一个季度整理一次。当然,如果有时间还是一个月整理一次更有利于后期的查账。
而月报需要每月申报上月的财务报表。企业不管这个月的业务怎么样,即使一笔收入也没有,都需要申报财务报表。
2、报表数据不同
季报的时候,资产负债表是季度末的数据,利润表是这个季度的累计;而月报的数据就是一个月的数据。
由于数据不同,对于企业的后期核查也会造成不同的影响。月报出现问题,更容易找到原因,而季报可能更麻烦一些。
在这样的情况下,季报的工作量要比月报的工作量少很多。特别是一些重复性的工作。
如果企业是季报,税盘还用每月清盘吗?
企业的发票都是通过税盘开具出来的。一般来说税盘需要企业把增值税申报完成以后,才能进行清盘。但是,有的企业是季报,在非申报月份是不用申报增值税的,这时企业应该怎么处理?
其实准确地说,企业不管申不申报增值税,每月月初在规定的时间内都是需要清盘的。
企业如果是月报,需要把增值税申报完成以后,才能清盘;如果企业是季报,在非申报月份,直接登录税盘清盘即可。而申报月份则需要先申报增值税,核对无误后才能清盘。
所以说,季报的企业一定不要忘了在每月月初的时候,及时登记税盘进行清盘处理。
企业应该选季报,还是月报?
企业既可以选择月报,也可以选择季报,具体如何选择需要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的规模较小平常的业务也不是很多,就可以选择为季报。这样企业的财务处理工作也能节省不少时间。当然,企业的投资者可能不考虑这些,但是企业的财务人员要懂得为自己谋福利。
而要是企业的业务量大、交易频繁,才需要选择月报。有的时候,企业的规模大了,每月需要缴纳的税款都是一个天文数字,税务机关自然不可能让你去选择季报。
当然,企业如果业务量起来了,月报也有利于企业的财务处理。企业进行月报不仅仅是申报财务数据,也可以分析一下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的财务数据,也是企业的宝藏。
企业如果把数据用好了,也可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本文由虎说财税原创,欢迎关注,带你一起长知识!
【第8篇】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
常用的会计分录,不会的可以背一背,平常都能用的上。
一般纳税人(商业)
1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客户 (附银行回单)
2支付货款: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 (附银行回单)
3取现 : 借 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附银行回单)
4支付上月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附银行回单)
5支付上月附加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附银行回单
6支付本月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公司)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
贷:银行存款 (附银行回单)
7支付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贷 银行存款 (附银行回单)
【第9篇】贵州一般纳税人查询
第一家,茅台。说茅台是国有企业基本上都没有啥异议,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茅台的国有企业说法还是有区别的。如,现在最热火的飞天茅台酒的生产主体实际上是上市公司茅台股份。这个公司不能算是完全意义的国有企业,最多是国有资产为大股东的国有控股公司。而真正属于国有企业的应该是贵州茅台集团。
第二家,贵州筑春酒业。这个公司原来是贵州贵阳军区酒厂,因为众所周知的因素,成立了贵州武岳集团,酒厂也搬迁到茅台镇。仍隶属于贵州省国资委。也是正儿八经的国有企业。
第三家,多彩贵州酒。这个品牌运营的热火朝天,据说是隶属于贵州省委宣传部旗下的多彩贵州文化产业控股集团。具体是不是国企,不清楚。
第四家,贵州省酒集团。这个公司也算是横空出世,目前正处于招商推广阶段。据说属于贵州省总工会。具体不了解。
第五家,贵州省酿集团。这个酒厂名字和贵州省酒有一拼,一字之差,据说也是属于贵州省内某国有部门。不太清楚。
实际上,可能还有一家酒企应该被列入国有企业。那就是贵州贵酒,虽然被远在江苏的洋河收购,但是洋河却是正儿八经的国有企业。
至于贵州醇、青酒等,还有其他比较热门的贵州酱酒品牌,属于国有企业的应该真是不多不多多乎哉了!
以上这些,纯粹是凭印象,没有查询天眼查。如有不对,请勿喷!
【第10篇】一般纳税人优惠政策
想必大家都知道,我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比较多的,像前不久两会召开后,又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直都是我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方面又有税收优惠政策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的季度30万提高到45万,小微企业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对于小型个体工商户在年纳税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在原有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一般纳税人又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目前一般纳税人除了国家的普惠性政策还有西部大开发对企业所得税有税收优惠政策外,还有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是在一些经济开发区,招商园区或者一些贫困落后的地方,地方政府通过出台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入驻,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
具体政策就是企业在园区成立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能享受高额的财政奖励政策,企业可以通过迁移主体公司或者是在园区成立新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形式,将税收缴纳在当地,就可以得到地方政府的税收扶持款。
一般是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奖励企业70%-90%,企业当月纳税,财政奖励次月到账。
举个例子,一家企业去年正常缴纳的增值税为500万元,所得税为700万元。 这家企业在园区能享受多少财政奖励呢?
增值税: 500万*50% (地方保留) *90% (奖励比例)=225万
所得税: 700万*40% (地方保留) *90% (奖励比例)=252万
财政奖励共计: 477万元
目前在少部分园区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核定征收,也就是直接核定行业利润率10%,所得税税率最高3.5%,相比起25%的所得税也就是节税90%。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第11篇】一般纳税人缴税怎么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 间接法(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行次
类别
项目
金额
1
利润总额计算
一、营业收入(填写 a101010101020103000)
2
减:营业成本(填写 a102010102020103000)
3
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写 a104000)
5
管理费用(填写 a104000)
6
财务费用(填写 a104000)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 a101010101020103000)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 a102010102020103000)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二、一般收入的确认——9 项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销售有形动产取得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2、劳务收入:
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提供劳务、服务的收入,需缴纳增值税。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不交增值税)、债权(不交增值税)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均不属于“营业收入”。其中: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复杂,仅以以下三个环节分析:
a、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a、确认时间:应于转让 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b、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 扣除为取得该股权 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c、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
b、撤资减资
区分股权转让所得与股息性所得。
收回项目
各项解析
税务处理
投资收回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不属于应税收入
财产转让
股息性所得: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属于应税收入,但符合条件的免税——纳税调减
股权转让所得:扣除上面两项后的余额,确认为转让所得(或损失)
属于应税收入——不做纳税调整
c、企业清算所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
a、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税所得);
b、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1:甲公司 2017 年 8 月以 800 万元直接投资于乙公司,占有乙公司 30的股权。2023年 12 月将全部股权转让取得收入 1200 万元,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时乙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 200 万元。
解:甲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800=400万元。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营业收入”,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a、 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免税。
b、 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d、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a、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b、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e、免税收入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交增值税
a、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 包括: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对于贷款业务的利息,属于营业收入。
c、 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 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等)
d、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a、支付的利息——按债权性: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标准以内);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区别于支付的股息)
b、赎回的投资——按债务重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c、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处理:满足条件,支付的利息——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不满足条件,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支付的利息——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①、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②、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租金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a、 提供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提供动产、不动产的使用权(租赁),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在增值税中有差别。有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b、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不同于增值税)。
d、不动产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一次性支付的纳税处理
税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务处理
增值税
提供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收到时一次性纳税
附加税费
同增值税
同增值税
所得税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分期缴纳
房产税
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
分期缴纳
印花税
行为税,书立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算缴纳
收到时一次性纳税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营业收入”(申报表第一行)
a、 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b、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收入”。
c、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不属于“营业收入”,属于捐赠利得。
a、按照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
a、受赠资产价值;
b、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例2、乙企业 2021 年 12 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 万
元,增值税 13 万元,企业另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 1 万元、增值税 0.09 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 年受赠资产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解:
固定资产原值=100+1=101(万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13+0.09=13.09(万元)
应纳税所得税额=100+13=113(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3×25%=28.25(万元)
例3:丙为医药行业上市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5 月接受母公司捐赠的原材料
用于生产应税药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00 万元、税款 130 万元,进项税额已抵扣,企业将 113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赠与双方无协议约定。
解:因双方无协议约定,不应计入资本公积,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增加会计利润 113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 1130 万元。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例4:企业取得的下列各项收入中,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abcd)。
a.债务重组收入
b.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c.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d.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
例5:某空调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当年销售货物实现销售收入 8000 万元,对应的成本为 5100 万元。
(2)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 700 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 100 万元。
(3)取得国债利息收入 150 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 180 万元。
(4)与境内关联企业签订资产交换协议,以成本 300 万元,不含税售价 400 万元的中央空调换入等值设备一台。
解:应确认收入总额=8000+700+150+180+400=9430(万元)
应确认营业收入=8000+700+400=9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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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一般纳税人注册
我们通常说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w;而一般纳税人如果获得增值税专票,是可以进行进销项抵扣,不过开具出去的增值税税负比较高(一般为6%、9%、13%);而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简易办法计算纳税的,不能够抵扣增值税,不过小规模的增值税的税负一般较低(一般为3%)。
另外,今年四月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一律免征增值税,如果开专票,税率恢复为3%。那么,今年下半年,为什么建议一般纳税人再注册一家小规模或者多家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呢?
原因一:如果你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如果与上游单位合作没有取得足额的进项增值税专票,与下游单位合作时,又开具出去的是6%、9%、13%的足额发票;那么这些情况就会导致账面上利润虚高,增值税的税负负担非常重。
原因二:今年小规模增值税开普票免征,开专票为3%;那么主体公司可以再布局两家小规模企业,一个负责普票的客户、一个负责专票的客户,合理地把税负成本降到最低。
如果在国内的税收园区布局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除了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外,还有以下的一些优势:
优势1、免企业所得税(25%)、免分红个税(20%),因为个独企业与个体户的经营模式为个人经营所得即个人所得,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即可。
优势2、综合税率极低,正常情况下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为5%-35%,但是入驻税收园区,可以享受个税仅1%左右的核定征收政策(500w的开票额,只需要缴纳5w的税费即可)。
优势3、如果注册的是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选择不用开设对公账户,税收利润可以直接体现,免去了公转私的风险。
优势4、可以开专票、开普票,除特殊限制行业外,一般的品目都可以开(如各种建材贸易、服务、咨询等),可以实实在在的解决企业和个人的一些缺票问题。
综上所述,了解更多政策详情内容,请移步,公众号,节税宝典。2022下半年,为什么建议一般纳税人再注册一家小规模?希望以上的一些分析,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哦。
【第13篇】一般纳税人资质查询
近年来,建筑资质一直在进行淡化简化改革,但是建筑资质的含金量还是非常之高的,因为资质是建筑企业进入建筑行业的凭证,承接工程项目必不可少的证件,只有了解了这些问题,企业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好各种准备。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熟悉一下如何查询公司资质。
其实全国的建筑资质已经实现联网,大家可以通过全国建筑监管一体化平台,输入公司名称,即可查到公司的资质、人员、业绩情况。当然,在公司注册所在地建设厅也可以查询,企业的数据经过省级平台推送到住建部平台,实现共享查询。
建筑资质全国都是一样的吗?是的,全国都一样,统一参考住建部制定的资质标准审批通过,具备同等效力。
最后附上小编整理了两个查询方法,供各位参考学习!
第一种方法
1、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点击“办事大厅”。
2、在“办事大厅”左下角,找到“单位资质查询”。
3、点选“单位资质查询”后,出现七个查询选项,分别为: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前四类均跳转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种方法
1、点选想要查询的资质类别,以建筑业企业为例,出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界面。输入需要查询的企业名称。
2、以中建三局集团为例,出现所要的查询结果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同理,将分别出现以下的查询界面,按照步骤输入查询即可。
【第14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目录
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4a栏调整为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调整为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23年5月1日成立,自2023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23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23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23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23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23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23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23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3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第15篇】一般纳税人登记前的进项税额也有可能抵扣进项税额抵扣
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专票能否抵扣?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9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2023年第59号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公告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有两种选择,一是当月1日生效,二是次月1日生效。显然,选择不同,企业的纳税情况也随之不同。
【第16篇】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哪个好
前段时间,有朋友问我,开公司的话,是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好,还是申请一般纳税人好呢?我认为,要选择好这两个主体公司形式,我们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以及税法的角度两方面去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最适合自己的最优选择。
首先,先看看公司的规模,如果预计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以上的,从这个角度看,申请一般纳税人会更好些。如果是月销售额在10万以下的,建议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好些,因为可以更好享受增值减免优惠政策。
其次,我们要考虑公司所面对的客户群对发票的需求是哪种?客户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主体的多,那么他们基本上都是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时候,你就只能申请一般纳税人主体的公司形式。
然后,要结合公司的增值率,也可以理解为毛利率,去分析税负的问题。一般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缴税要高些,但可以抵扣进项,那它可以抵扣进项就一定最好吗?也不一定。要分析这个税负的问题,那就从财务的角度去算计一翻了,就是这个“税负无差别点”。举例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来测算,根据“税负无差异”原理列出方程求解整理得出如下公式:
增值率r=征收率3%×(1+税率13%)÷(税率13%-征收率3%)
则,r=33.9%
以上增值率公式以含税金额推算得出,不含税金额推算得出增值率为30%。
即当增值率r为33.9%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一样的。当增值率大于33.9%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适;反之小于33.9%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合适。
其他税率为6%、9%的代入以上公式即可计算得出对应的增值率。
除综合考虑以上几种因素外,我们还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就是一系列费用的问题,可否取得与费用相关的成本发票是关键,如果无法正常获取费用发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要进行调整的,就可能会导致利润增加,所得税增加。目前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力度也是可以很好的考虑加以利用的。
企业的形象可能也是一种因素。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企业形象一般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要更加积极,对企业也是一种无形的资产。
最后,我们还要站在国家税收的角度去考虑,对一般纳税人的管控会相对比小规模纳税人严格许多,无论是从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完整、准确性等各方面,管控程度都是有区别的。所以企业也要根据自身的对财务管理的要求程度来考虑选择。
所以,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我认为并不是说选择哪个主体更好,而是根据情况选择哪个主体更为合适。对于这两个主体的选择,其实也是税务筹划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