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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印花税税率(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2

【导语】营业收入印花税税率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营业收入印花税税率,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营业收入印花税税率(16篇)

【第1篇】营业收入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各个税目的范围、税率及纳税人分别是什么?

1、税目:购销合同

范 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等合同

税 率: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

2、税目:加工承揽合同

范 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等合同

税 率: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

3、税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范 围: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税 率: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

4、税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范 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税 率: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

5、税目:财产租赁合同

范 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 械、器具、设备等

税 率: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

6、税目:货物运输合同

范 围: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 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税 率: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税目:仓储保管合同

范 围: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税 率: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

说明: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税目:借款合同

范 围: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税 率: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税目:财产保险合同

范 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税 率: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

说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税目:技术合同

范 围: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

税 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

11、税目:产权转移书据

范 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税 率: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纳税义务人:立据人

12、税目:营业帐簿

范 围:生产经营用帐册

税 率: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纳税义务人:立帐簿人

生产经营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生产经营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有变化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13、税目:权利、许可证照

范 围: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税 率:按件贴花五元

纳税义务人:领受人

特别提醒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其他的都不征收印花税,在申报之前要仔细核对呀!!!

【第2篇】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已经实施一段时间,4月开始还计入营业外收入?六税两费减免部分需要计提吗?到底如何做账?

以前的做法是:

其实,大可不必计提,将减免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早就明确了,“减免的税费,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优惠政策后,可以这样处理:

六税两费的享受主体有:

三者享受六税两费政策的同时,须得注意企业涉税风险,不可为了税收优惠而虚开、虚列成本费用,放任重复费用、虚假费用进入公司账目。

财务需要做的就是把好发票这关,员工提交的每一张发票都需要经过《发票小工具》的查重和真伪查验,确认无误后,再生成台账。

这样尽可能地避免发票带来的税务风险,为享受各项税务优惠开辟绿色通道。

六税两费的优惠内容:

申报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

【第3篇】车辆报废营业外收入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不属于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营业外支出是否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于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并非一定是与取得收入无关。

在会计核算上,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等。新会计准则下,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内容有所减少,比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债务重组债权人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债务人重组损益,根据方式不同,可能记入“投资收益”(仅涉及金融工具或修改其他条款时)或“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存货盘亏损失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应计入“管理费用”等。

1、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产生的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2、罚款、滞纳金、诉讼费等支出

罚款支出具体要看什么性质的罚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不得税前扣除,比如违反税收规定缴纳的罚款以及税款滞纳金账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是税前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但是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公诉费等可以税前扣除。

3、捐赠支出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目的是通过开展经营来获取收益,捐赠支出一般来说是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税前扣除。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满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事业。企业直接捐赠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不得扣除。

4、非正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损毁报废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一般可以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正常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如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损失、属于企业负责人个人的消费等不能税前扣除。

作者:刘小玲,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4篇】所得税预缴表中营业收入

两税合并之后,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也有一些变化,现对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常见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1. 哪些机构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根据《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第一条、《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只有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没有生产经营收入的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三级分支机构,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至于如何界定“生产经营”、如何判定二级分支机构,可参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和《关于印发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国税发 [2008]28 号)第一条的规定。

2. 预缴时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44号)启用的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这一项目,但后来《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635 号)第一条明确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所说亏损是指以前年度5年内的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企业在填列预缴申报表时,第2行的“ 营业收入 ”第3行的“ 营业成本 ”可直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但填报第4行“ 实际利润额 ” 同时,需注意扣减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3. 预缴税款少于应缴税款不属于偷税

企业是按实际会计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而会计核算和税务规定存在着差异,当期的实际利润有可能小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致使按月(季),或者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其他预缴方法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小于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属于正常情况,并非企业故意进行虚假申报以少缴税款,根据《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6]008号)规定,不属于偷税行为。

需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三条规定,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低于70%),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4. 已申报但未预缴需缴纳滞纳金

企业按照规定进行预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之后,没有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税款缴纳入库的,根据《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除了限期缴纳税款之外,还需缴纳滞纳金。

【第5篇】汇算清缴营业外收入

汇算清缴季来了,平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支出,有哪些常见的需要调整的呢,本文从捐赠支出、代垫税款、资产损失等方面进行讲解,快来看看吧。

一、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所说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对外提供的捐赠。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常指直接捐赠,没有通过国家承认的机关进行。对于公益性捐赠,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而对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一般不允许税前列支。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捐赠支出在汇算清缴时候怎么调整。

1、疫情捐赠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明确:

企业间接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现金和物品、直接向承担防疫工作医院捐赠的物品(注意此处没有现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扶贫捐赠全额扣除

《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3、公益性捐赠应按照限额进行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限额进行扣除,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扣除比例为12%。限额内的捐赠支出准予税前列支;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4、公益性捐赠货物的视同销售

用自产货物捐赠,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应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调整时需按照企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调整收入,并按照含税收入确认捐赠支出的金额。

5、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

企业不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且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如:直接捐赠等。

6、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应取得合规票据

所谓“合规票据”,指的是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需要加盖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二、 和解金、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1、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指行政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3、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等经营性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对于罚款有些单位之间的违约金也会叫做罚款,这种罚款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三、代个人承担税费

实际工作中可能发生企业支付给个人款项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该部分税款通常个人事不会承担的,一般都由企业承担,这部分代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四、赞助支出

企业发生的赞助应区分是否带有广告性质,对于具有广告性质的计入广告与业务宣传费按照税法要求扣除,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五、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一个是实际处置、转让,另一个是未实际处置转让。

对于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符合法定确认损失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第6篇】金融业营业税收入

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印花税主要有哪些特点?

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印花税是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具有凭证税性质.另一方面,任何一种应税经济凭证反映的都是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因此,对凭证征税,实质上是对经济行为的课税.

2、征税范围广泛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了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的各种应税凭证,凡书立和领受这些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印花税,其征税范围是极其广泛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书立经济凭证的现象将会愈来愈普通.因此,印花税的征收面将更加广阔.

3、税率低、负税轻

印花税与其他税种相比较,税率要低得多,其税负较轻,具有广集资金、积少成多的财政效应.

4、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纳税义务

纳税人通过自行计算、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完成纳税义务,并在印花税票和凭证的骑缝处自行盖戳注销或画销.这也与其他税种的缴纳方法存在较大区别.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纳税期限'这一相关问题的全部内容了,如果还有什么困惑的话,欢迎登陆会计学堂官网,更多精彩干货知识等待大家的获取!

【第7篇】主营业务收入做成含税

什么是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怎么理解?

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或在月末时,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同时应当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营业收入的实现,一般为产品或者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者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影响主营业务收入的因素有价格与销售量、销售退回、销售折扣、销售折让。营业收入是企业补偿生产经营耗费的资金来源,是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现金流入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营业务成本属于什么类科目?

主营业务成本属于损益类科目。

主营业务成本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活动所发生的成本。企业一般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或在月末,将已销售商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将主营业务成本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在那个账簿上登记?

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主营业务收入要进行总分类和明显分类核算,所以对发生的主营业务收入,要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序时编制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并按照销售的类别、品种,登记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收入的明细帐。

主营收入明细帐,多采用多栏式的。

一个账套下的主营业务收入

怎么做账?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的产品会形成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还要按照17%来计算销项税额,举个例子:如某工业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30 000元,不含税的售价及价款为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存款收讫。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结转已销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库存商品是什么?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验收入库并且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库存商品”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于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借方登记购入待售的商品或者生产进仓的待售产品,贷方登记因为销售或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商品。

什么是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怎么做分录?相信您在看完上文内容之后已经有所了解啦。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8篇】未开票收入不算入营业收入

近日,某税局对“未开票收入”为负数的企业重点检查,并定性为偷税!到底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吧!

01

未开票收入栏填负数

被税务机关重点监控

处罚事由:

(一)疑点排查情况 德州昭宇商贸有限公司为省局留抵退税第二批案源,案源疑点为2023年1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中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累计为负,金额为-77000元。经过调查,该负数金额产生的原因是德州昭宇商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对未开票收入会进行暂估入账。待实际开票时对未开票收入作负数冲减。截止2023年底,德州昭宇商贸有限公司共暂估入账77000元。2023年1月,德州昭宇商贸有限公司向德州琛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砂浆约7吨,合并开具发票金额为78761.06元,冲减前期未开票收入77000元。

(二)其他涉税问题 经查看企业账簿,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12月出库矿粉一批2154.65吨,未做收入未申报相关税收。涉及金额390885.29元。以上事实有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出库单等单据为证。

处罚结果:

定性为偷税,并处应补缴税额一倍的罚款64144.28元。

尽管上述案件中,该企业并非由于未开票收入处理问题被罚,但也是以此为引,被税务机关重点监控。

那企业的未开票收入应该如何处理?怎样才能降低风险呢?

02

即日起,未开票收入都这样处理!

税局上门查,也不用怕!

一、不开票一定会被罚款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具体规定如下:

1.发票开具要求

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处罚

二、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不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增值税申报收入包括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稽查查补收入等,因此只申报开票收入既不合规,也不合法!

三、未开票收入如何入账?

当存在没开票的收入时,入账方式如下

03

未开票申报操作宝典

一、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规定取得收入应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申报增值税,当达到纳税义务时间,就算没有开票也应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的申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在《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新规的最新温馨提示》第五条对一般纳税人申报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事项如下: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冲减,系统会启动异常比对处理程序,需要到大厅接受审核,并提交前期取得未开票收入的记账凭证、当期开具的发票等作为证明,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二、具体通过案例,我们给您来演示如何填报!

在粉丝留言中,发现部分人认为申报增值税只填报开票收入,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是为啥呢?我们先来看看申报表!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案例一:

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a企业收取餐费的当天就应当承担纳税义务,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a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所以应当申报4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二:

某纳税人b,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未开具发票,成本为5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100万元,那么,b企业又应该如何申报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b企业的行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符合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应当申报100万元的未开票收入。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三:

某纳税人c是一家房产租赁企业,2023年与客户签订一份不含税总金额为28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预收款方式支付,且年底集中开票。2023年1月,c企业收到第一笔预收款140万元,7月,收到第二笔预收款140万元,对于这两笔未开票的预收款收入,c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呢?

对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c企业在1月、7月收到两笔款项,则应当在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并在收款次月分别申报这两笔收款,若没有开票就做未开票收入申报。

申报表应这样填!

案例四:

某纳税人d在接受税务局检查时,查补去年未申报的一笔不含税20万元销售收入,面对这笔纳税检查调整收入,d企业应该申报吗?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d企业除了申报开票收入外,还应申报稽查查补收入、纳税评估收入等各项收入,并缴纳相应增值税,才能规避风险,持续健康地发展。申报表应这样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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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营业收入

关于本期预缴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新政的提示

一、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按100%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际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请纳税人务必认真阅读上述文件,并对照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以避免后续管理引发的涉税风险。

【第10篇】违约金收入交营业税

2023年10月8日至12月20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案例评选范围为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各级法院做出的涉税司法案例。

以下为评选出的十大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评审案例之一:

陈建伟诉被申请人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案件字号】

(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0日,陈建伟和林碧钦与鑫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建伟和案外人林碧钦共同向鑫隆公司购买商铺,建筑面积10008.73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5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在2023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来往情况:1.在2023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陈建伟和林碧钦转账支付给鑫隆公司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签订合同时鑫隆公司返还给陈建伟500万元。2.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陈建伟和林碧钦陆续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9328万元。陈建伟和林某除收回签订合同时支付的人民币5500万元外,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了人民币3328万元。

莆田市纪委收到举报,将该问题移送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引发。税务局认为,陈建伟、林某等与鑫隆公司的交易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陈建伟等应就借贷利息所得3328万元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

2023年4月22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向陈建伟发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2023年4月30日,莆田市地税稽查局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决定对陈建伟补缴:1.营业税1070250元;2.个人所得税4281000元;3.城市维护建设税53512.5元;4.教育费附加32107.5元;5.地方教育费附加21405元;6.并加收滞纳金171781.71元。共计人民币5630056.71元。

征纳税方就涉案收入的性质、是否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等发生争议。

【诉讼经过】

陈建伟一审、二审败诉、提起再审被驳回。

【案件焦点】

关于税务机关能否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独立认定案涉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是主管税收工作的行政主体,承担管辖权范围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法定职责。因此,税务机关一般并不履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职能;且税务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还应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

但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系其法定职责,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对相关应税行为性质的识别和判定,而这也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要求。否定税务机关对名实不符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权,不允许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实质内容依法征收税款,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税收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难以避免纳税义务人滥用私法自治以规避或减少依法纳税义务,从而造成国家法定税收收入流失,而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而且,税法与民法系平等相邻之法域,前者体现量能课税与公平原则,后者强调契约自由;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认定,税法与民法的规定可能并不完全一致:依民法有效之契约,依税法可能并不承认;而依民法无效之契约,依税法亦可能并不否认。

因此,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法律等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仅在税务行政管理、税额确定和税款征缴程序等专门领域有既决力,而当事人仍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方式另行确认民事法律关系。

因而,在坚持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允许税务机关基于确切让人信服之理由自行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并不构成重大威胁。

当然,税务机关对实质民事交易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事实与税收征收法律规范,税务机关认为其他机关对相应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与其认定明显抵触的,宜先考虑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而不宜迳行作出相冲突的认定。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虽然泉州仲裁委员会相关仲裁文书确认鑫隆公司与陈建伟、林碧钦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调解予以解除,但该仲裁由鑫隆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申请,次日即3月19日即以调解书结案;且未独立认定任何案件事实。

而税务机关已经就其系民间借贷关系的实质认定举证证明:陈建伟、林碧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转账支付鑫隆公司人民币6000万元,而鑫隆公司在签订合同当日,又返还陈建伟500万元,即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陈建伟、林碧钦共向鑫隆公司支付资金5500万元;合同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陈建伟分别于2023年5月、7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3年1月、2月、3月,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4740.5万元;林碧钦分别于2023年3月、4月、6月、8月、10月、2023年1月、3月,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共4587.5万元,即陈建伟、林碧钦合计收到鑫隆公司转入资金9328万元,扣除林碧钦于2023年10月10日支付给鑫隆公司的资金500万元,收支相抵后,较之《商品房买卖合同》价金5500万元还多出3328万元。

上述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资金往来系客观真实发生,各方均不否认;陈建伟、林碧钦虽主张上述款项系鑫隆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但鑫隆公司在税务机关调查中并不承认存在所谓“履约保证金”,且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公司逐月按特定比例给购房人支付所谓“履约保证金”也并不符合商品房买卖交易习惯,而更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

同时,税务机关还提供陈建伟、林碧钦在莆田市检察院等机关谈话笔录,其均承认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月利率5%,鑫隆公司以商品房作抵押,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共收取利息3328万元的事实;鑫隆公司出具的《关于林碧钦部分往来款说明》《情况说明》,以及林新富、张双培等证人证言,也均证明陈建伟、林碧钦共借款5500万元给鑫隆公司的事实。

因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仅仅是双方为了保证出借资金的安全而签订,具有一定的让与担保属性,但该交易行为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因此,税务机关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根据当事人民事交易的实质内容自行、独立认定陈建伟、林碧钦与鑫隆公司之间实际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将陈建伟收取的、鑫隆公司支付的除本金以外的2140.5万元认定为民间借贷利息收入,符合事实和法律,即依据纳税人民事交易活动的实质而非表面形式予以征税。

【学习心得】

最高法的判决文书,阐述问题逻辑清晰,层层递进,有理有据。从文字表述到内容阐述,都值得认真学习。

最重要的领会是:税法和民法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存在差异的。一般情况下是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认定效力的羁束,但并不排除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对基于相关民事行为产生的应税行为,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作出独立判断和认定的可能。

本案中认定为利息收入,证据还是很充分的。在具体执法中,还应避免另外一种倾向,就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以税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否定书面合同。实质课税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是一个难点。分寸的拿捏很难量化规定,所以说,税法在书本上是一门技术,在落地时是一门艺术。

【第11篇】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税费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非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

本项指标在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名称叫法不同,但一律按各行业会计制度或报表定义的口径进行填报,其中农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交通运输企业指“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企业指“工程结算收入”;批发及零售贸易企业指“商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企业指“房地产经营收入”;其他企业指“经营(营业)收入”。

本项指标应按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的主营和兼营的项目内容。主营的业务内容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兼营的业务内容就是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其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

例如:

大华公司售给达兴公司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 000元,增值税额13 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①销售实现时,大华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93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

②发出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4 680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 920

贷:应收账款──达兴企业 88 920

营业外收支

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固定资产盘盈

⑵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⑶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⑷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⑸罚款净收入

⑹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账款

⑺教育费附加返还款。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

【第12篇】营业税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三大税种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各税种收入确认时点各不相同。

一、增值税:目前通常以交房作为收入确入时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实务中,平时预收房款时,仅作预缴增值税处理,不作为销项义务发生时点,通常以交房作为增值税收入时点,在此时确认销项税额。如果先开11%或5%税率的发票,则提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以11%税率举例:

(1)销售额=(含税价款—土地款)÷(1+11%)

(2)销项税额=销售额×11%

(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

(4)实纳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法确认销售收入时点:这条最重要,收入的确认以已签合同取得收入为准、而不是会计核算上以完工交房作为收入确认标准,对于已签预售合同的预收帐款具体按以下规定:

只要签订了《房地产销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交房,须确认为销售收入,只是将收入分为分为未完工产品收入和完工产品收入两种。

理解如下:

(1)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局计划毛利率征税,完工后按照实际毛利进行调整。

(2)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实际毛利征税。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即为完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按实际收入成本结转。

①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②开发产品 已开始投入使用。

③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3)企业所得税无预售收入概念。

具体收入确认:2023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①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②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③如果属于①②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④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①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②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③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④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上述文件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第13篇】营业外收入缴纳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10个案例

1、企业由于违章建设,被规划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拆除,拆除损失约计100万元,我们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由于属于违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由于逾期缴纳社保,产生了社保滞纳金约计1万元,我们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由于逾期缴纳增值税,产生了税收滞纳金约计1万元,我们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由于合同没有执行而出现违约,产生了违约金约计1万元,我们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

5、企业在出售旧车辆的时候,产生了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约计10万元,我们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

6、企业直接捐赠给某学校现金约计10万元,我们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税前扣除。

7、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了一块土地,请问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滞纳金,我们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

8、企业由于延期支付货款被供应商要求支付了10万元罚款,我们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

9、企业有一笔应收账款难以全部收回,经过双方协议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债务重组损失10万元,我们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

10、企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现金约计10万元,我们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 年 12 月 2 日在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对问题“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4 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属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因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滞纳金,属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

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营业外支出”的常见涉税风险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中,今天,小编和您一起了解“营业外支出”科目中的常见涉税风险,财务朋友们在申报时要注意哦~~

一、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提示:企业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应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二、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企业当年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应在《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三、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对补征的税款按日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企业当年发生上述支出的,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次、20行次、30行次分别填报上述支出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来自:上海税务 郝老师说会计

【第14篇】营业税不征税收入

一、范围不同

1、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

免税收入属于上述范围,只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2023年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不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在上述应税范围之内,不属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如:收到的保险赔偿款不征收增值税。

二、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不同

1、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用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2、不征税:增值税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出不得抵扣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三、发票开具不同

1、免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不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规定,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支持16类不征税收入(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建筑服务预收款等)开具不征税发票,其他不征税收入只需要开具收据即可。

四、申报填写不同

1、免税:免税收入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到报表中免税对应的栏次,如:一般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第18栏次或19栏次,同时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第8行,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第9行。

2、不征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第15篇】主营业务收入及附加

主营业务收入就是做正事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就是搞副业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就是“天上掉馅饼”的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发生时是在贷方,到月末要在借方转入本年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月末没有余额,所以就没有借贷差。累计栏填写本会计年度截至到本期的累计发生额。具体情况可以具体对待。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记录本月发生额也可以设置累计发生额栏。

二、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且不经常发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三、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其会偶尔发生,主营业务以外的收入。

(1)固定资产盘盈。它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的估计原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新准则中计入'以前年度损益'帐户)

(2)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它指处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及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后的余额。

(3)罚款收入。它是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

(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它主要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它是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

(7)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与关联方交易除外)。

(8)企业合并损益。合并对价小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9)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型资产或非货币型资产形成的利得。

(10)债务重组利得。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间的差额。

简单来说,主营业务收入就是做正事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就是搞副业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就是'天上掉馅饼'的收入。

给大家举一个简单例子,比较一下三者之间的区别,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企业经营事例来说明。

比如一家销售公司,主营业务是销售水泥,那取得的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另外涉及销售石子、沙子,是属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收入,但不是主要业务,那取得的收入就是'其他业务收入',偶尔会卖一些旧设备,或者公司收到一笔捐款,因为不可能天天收到捐款,偶尔收到一次,这跟日常营业务不相关,所以是属于'营业外收入'。

这样的例子说明,是不是可以很清楚地解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区别了呢?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所得税额

(1)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税款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同时调整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交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2)小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以前事项的调整适用未来适用法,即无需追溯调整,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即可

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第16篇】营业税申报应税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原已申报营业税的收入需要开红字发票,如何申报?

(1)试点纳税人在2023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23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已缴纳营业税,2023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4)由于该部分收入已申报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无需在申报表反映。纳税人如重新开具对应蓝字发票的,也不需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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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营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