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系经营范围网
当前位置:酷猫写作 > 公司知识 > 税务知识

利息收入纳税地点(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08:09:05 查看人数:64

【导语】利息收入纳税地点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利息收入纳税地点,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利息收入纳税地点(16篇)

【第1篇】利息收入纳税地点

个税申报表中利息收入栏,填写利息、股息所得,需个人自觉据实申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银行存款所滋生的利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持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的,分红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企业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各项所得应当缴纳的税款数额.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5%~45%.工资薪金所得一般都已经被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只需将单位发放工资的工资条上记载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填写即可.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19200元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4)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50%);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100%).

(5)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征收情况同第六项.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第2篇】理财产品利息收入增值税

问:您好!

1、企业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理财的利息收入,是否都要缴交增值税?

2、如果缴交,是依据哪项法规、税目、税率缴交?(我司是一般纳税人)

3、怎么区分是存款利息或是金融商品投资收益?

厦门税务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司持有保本收益类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而获得存款利息的存款人到银行存款,无需签署相关投资协议。

----------biu~biu~biu~我是分割线--------------

更多财税信息请关注公众号:hunt稅事(huntshui)

素材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接洽删除

【第3篇】个人取得利息收入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是6%

但是有可能是3%,9%,13%

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a企业销售商品200万元后,由于客户没有如期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因此按照逾期天数收取了一定的利息收入15万元。

请问:所收取的利息收入适用13%还是6%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就是13%

原因是: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按照合同中商品的税率从高计税;如果是建筑服务合同,所收取的逾期利息,就是9%;

如果合同没有执行,取得的收入和销售额没有关系。不用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凭收据直接计入【收取方式:营业外收入;支付方:营业外支出】。

如果合同执行了,所支付的逾期利息,就属于增值税的范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4篇】预提借款利息收入交税

小b某公司元老级员工,2023年底凭借积蓄与公司提供的无息借款,实现有房一族。2023年汇算清缴时,需就该无息借款补交“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无息借款是否无税?下面我们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分析“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

借款属于贷款服务,正常情况下应按6%税率(小规模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公司与员工间的借款服务也需缴纳增值税吗?答案是:不需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企业向员工提供贷款服务,无论合同约定有息(有偿)或是无息(无偿),均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此处区别于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向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的情况。结合12366热线咨询回复,十四条所指的“其他个人”应不包含员工,企业与受雇员工之间适用第十条情况。

但实务中,税务局未对该问题进行回复,唯一进行回复的也未给出结论,仅列出36号文的第十条与第十四条的法规内容。

根据对法条的理解,企业为员工提供借款(有息/无息)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鉴于实务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建议与专管员复核缴纳情况。

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因企业提供资金他人使用或者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贷款利息等。

△因此,若合同约定“有息”借款,则利息收入应交企业所得税。若合同约定“无息”借款,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员工向企业借款买房,无论有息无息,跨年未清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83号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规定: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产的,所有权登记为员工的,年度终了后未清理借款,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文章开头的小b就属上述情形,应就借款额按工资薪金计缴个税。

如果员工借款未用于购买房产或其他财产,则不涉及个税问题。

印花税

不征印花税,因为企业与员工间的贷款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附录-税目税率表。实务中存在部分主体因不了解该条款,多交印花税,蒙受税款损失。因根据《印花税暂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多贴花者,不得申请退税或抵扣。综上,企业向员工提供借款存在税务成本,“无息”涉及个人所得税;“有息”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理道温馨提示:若公司有意减轻员工税负突出激励效应,承担该借款个税。可通过预提费用列支个税前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自理道财税

【第5篇】企业利息收入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的,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幸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金;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未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确认,会计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逐日匡计确认利息,而税务上是按照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确认贷款利息收入一般应多于税务确认的贷款利息收入”

对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贷款“已降为不良且计提减值准备”后,商业银行一般即停止表内匡息。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以分解为两阶段,分别对应23号公告规定的税务处理,第一,已逾期但尚未降至不良,第二,已逾期且降至不良,该阶段会计上已停止表内匡息,税务上也无需再确认收入。

【第6篇】利息收入税法确认收入

导读: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等相关问题,很多学员在会计学堂的官网进行过咨询,小编在下文中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如下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工资扣税怎么计算的?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2023年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数为3500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以上是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你们看完后应该都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获取更多精彩的财务会计干货,就请持续关注的官网更新!

【第7篇】发行国债利息手续费收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收入也得到了大大的提升,除了满足日常温饱以外,还可以提升生活的品质,甚至有不少人每个月还可以存下一笔不少的资金。因此,对于投资理财方面,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表示感兴趣,毕竟想要实现财富自由,光靠稳定的工资收入是远远不够的,学会理财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经过互联网的大量宣传,以及生活中各种信息的交流,大多数人对投资理财多多少少都有所知,但真正研究得十分透彻的仅有少数人。毕竟投资有风险,无论是选择哪种理财方式,我们都必须先了解其原理再入手。

如今市面上所谓的基金、股票琳琅满目,若是贸然进场势必会亏损。因此,考虑到风险性的问题,大多数人更愿意选择风险较低的银行储蓄国债。尤其是国债,这是由国家所发放的债券,相比其它理财产品而言,风险较小。虽然收益较低,但是也比较稳定,对于保守型投资者而言,是个不错的选择。

那么,如果选择购买20万国债的话,能够得到多少收益呢?

国债的发行

如今已经进入了全民电子化的信息时代,许多消费行为都是通过电子支付来进行的。因此,我国也在不断地响应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积极完善关于电子货币的相关政策,同时不断加强市面上电子货币的流通管理,发行电子国债。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储蓄国债都是在每个月的10号进行发行,我们可以根据时间自行推算,选择相应的储蓄国债。

电子国债的购入十分简单,可以通过各个银行进行线上购买。用户们只要开通手机app按照指示进行注册登录,随后选择想要购买的储蓄国债,直接进行线上购买就可以了。相比以前的线下购买方便得多,再也不需要去银行排队办理,这项服务也受到了大量消费者的青睐,节省了大量时间,操作也变得灵活,同时也大大地提高了用户的购入欲望。

而电子国债的利息支付方式也与传统的方式有所不同。传统的国债是到期后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所以等待领取利息的时间周期相对较长。但电子国债是每年都会结一次利息费用,相比之下要灵活得多。

这也意味着用户在购入电子国债后,每年都可以领取到一笔利息收入,对于购买长期业务的用户而言,可以更加及时地看到收益情况,况且这部分收益到了第二年还可以继续购入国债,从而提高第二年的利息收入。那么,当我们买入20万国债后,实际收益究竟有多少呢?

若买20万国债,利息能有多少?

虽然电子国债和传统国债的购入方式和利息结算方式有所不同,但是 在利率方面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购入三年的利率是3.8%,而购入五年的利率是3.97%,假如用户买入20万国债的话,其实际收益与选择的期限密切相关。

比如说选择买三年期限,那么就是3.8%的利率,一年利息大约在7600元,三年到期后便可以拿到22800元利息。而若是选择买五年期限,那么就是3.97%的利率,一年可以拿到7940元的利息,五年到期后一共可以拿到39700元。

如此算来,买入国债自然是年限越长收益就越大,而且所得到的利息收益远比银行存款要划算得多。不过这样的利率收益,对于那些胆大、追求高收益高回报的人来说,也许并不感兴趣,毕竟国债所得的收益与其风险是对比的,属于低风险低收益的一种。

按照理财产品的风险性,一般情况下理财产品都会分为稳健型和风险型,对于一些追求资金稳定性和安全性的人而言,选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较多,而对于一些追求高收益的人而言,自然就选择风险型的理财产品。国债便是属于稳健型的一种,利息比银行存款要高一些,比起股票来说就要低一些,其低风险的特点还是吸引了不少投资者。

总结

实际上,无论选择哪种理财方式,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相比较股票基金而言,国债是比较稳定的理财产品,且算法简单,无需人们过多地研究计算。假若手中有一笔闲置的资金,建议大家可以多研究下投资理财,学会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谨慎思考,切勿盲目跟从。

今日话题:储蓄国债发行时间公布,如果买20万国债,利息能有多少?

【第8篇】公司借款给个人利息收入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一般来说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如果是由金融类公司之间借款利息可以做营业收入科目来核算的,如果是非金额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则是做冲减财务费用科目处理的.相关的会计分录资料都在这里,小编老师建议你们可以来阅读学习.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

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可参考:

1、如果是金融类企业,则利息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如果是非金融企业,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

公司借款怎么做账?

公司借款分为短期借款以及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需要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利息的计提,而长期借款科目则要通过"在建工程"以及"财务费用"科目进行利息的计提,会计处理如下:

1、银行借款为短期借款时: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期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到期还本付息时:

借:短期借款

应付利息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银行借款为长期借款时: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期末计提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借:在建工程(根据借入的长期借款性质计入对应科目)

财务费用(费用化的利息)

贷: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则应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分期支付长期借款的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归还长期借款本金和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本金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借记)

贷:银行存款

公司银行借款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种类型.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款项;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以上内容就是本期讲解的相关资料,其实学员们通过小编老师介绍的资料应该都知道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可以通过营业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科目来核算的,在这里还有不少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学习的,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找专业的会计老师咨询学习.

【第9篇】利息收入增值税分录

导读:会计学堂将在本文中为大家重点解析民办非企业利息收入怎么做分录?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复杂。对这个类型的话题感兴趣的朋友,不妨仔细阅读下文中小编的详细介绍,希望你们能够从中得到一定的启发。

民办非企业利息收入怎么做分录?

收到的存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 筹资费用但是,收到的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在建工程”科目。支付汇款手续费 借:筹资费用 贷:银行存款账户维护费 借:筹资费用 贷:银行存款“筹资费用”项目,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等。

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是由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其人员与公务员性质也是不同的。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参公(即参照公务员)'、'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内容比较广泛,如互助基金会,协会等等

【第10篇】理财产品利息收入缴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资管产品管理人要对资管产品的收益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打破刚性兑付的大趋势下,金融机构未来对理财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考虑风险因素,还要考虑税收成本,一度火热的保本理财将加速谢幕。

增值税:“羊毛出在羊身上”

银行理财不仅不保本了,连利息也要缴税了?”今年1月1日起,我国资管产品全面进入征收增值税的时代,老百姓最常接触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基金等都在此范畴。

国税总局定义了资管产品和资管产品管理人。其中,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等。

资管产品则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募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尽管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产品管理人,但由于产品管理人并没有享受产品的投资收益,最终这笔费用还是会转嫁到普通投资者身上。

一些金融机构已然开始做出调整。管理余额宝的天弘基金发布公告称,“由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将直接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因此将可能导致基金产品税费支出增加、净值和收益降低,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水平,敬请投资者关注。”

无独有偶,太平基金日前也发布公告称,“基金或专户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投资者承担,从基金或专户财产中直接列支,由此可能导致产品实际收益降低。”

影响:保本理财首当其冲

来自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中国资管规模突破100万亿元。其中,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规模约29万亿元;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和10.2万亿元。

购买1年期10万元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计算,若年收益为5%,一年的收益为5千元。新规征收3%的增值税后,实际收益率为4.85%,收益减少了150元。

在此轮增值税新政中,投资性质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税,而保本型资管产品则首当其冲。据介绍,投资保本型的金融产品,投资的本金是可全部收回,对本金部分不承担风险,其性质与提供贷款相同,属于一项债权性的投资,因此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而投资非保本型的金融产品,由于本金不能保证可以全部收回,需要对本金承担风险,属于一项权益性投资,若一直持有至到期,期间取得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要求下,曾经“闭着眼就买”的保本理财发展空间越来越小,增值税的区别对待,则进一步降低资管机构对保本理财的热情。“在极端情形下,保本基金的投资者仍有可能亏损本金。”一位投资行业从业人员提醒,监管重压下,保本理财实际已经进入“速冻”模式。

根据证监会去年2月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保本基金已经被更名为避险策略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方面受到从严监管。

变化:结构性存款或走俏

尽管过了元旦,但银行的揽储大战并未就此“偃旗息鼓”。随着打破刚性兑付的资管新规出炉、理财增值税开征,银行理财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记者发现,一些银行网点开始以“智能存款”“结构性存款”利率上浮为“卖点”,吸引市民进行存款理财。

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加入一定的衍生产品结构,通过与国际、国内金融市场各类参数挂钩,使投资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普通存款更高收益的产品。而智能存款则是一种比普通定期存款更灵活、门槛更低的存款方式,不仅利息收益飙至4%左右,向货币基金看齐,还能灵活取出靠挡计息。

在某股份制银行网点,“10万元起存、最高利率可达4.2%”的结构性存款宣传册引发了不少市民关注询问。其一个月存款利率为3%、3个月存款利率为4.1%、半年和一年的存款利率为4.2%,几乎是普通定期存款的三倍,是大额存单的两倍。

“在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老百姓未来理财要风险自担,投资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理财产品背后的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再也不能只看收益闭眼就买。”理财魔方联合创始人周维分析,未来结构性存款等创新型存款产品,会成为越来越多保守型中老年市民的选择。

所以个人理财一定要有规划,不能盲目的跟风投资,很多的人都是没有规划的去投资,所以收益并没有达到最大化,一份好的理财规划收益对于理财来说是很必要的。壹号财报理财规划师为你定制个人的私人理财规划。

【第11篇】政府地方债券利息收入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冉虎报道)2月9日,自治区成功发行2023年度首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规模为190.9亿元,为自治区经济社会补短板、增后劲、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自治区2023年度首批地方政府债券包括2期一般债券和4期专项债券。其中,7年期新增一般债券31.1亿元,利率为3.02%;15年期新增一般债券50亿元,利率为3.19%。一般债券资金全部用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农林水利和教育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的4期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为109.8亿元,涉及11个地州市的186个项目,覆盖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其中用于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域39.7亿元,占总发行额的36.16%;用于社会事业领域25.2亿元,占总发行额的22.9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10.6亿元,占总发行额的9.65%。

据了解,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常态化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动态储备机制,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储备规模,同时,指导各地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严把储备项目审核关,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储备项目符合国家投向、申报要求、行业标准和地方实际。

今年自治区财政厅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限额,加大发行力度,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债券带动扩大社会投资,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12篇】委贷利息收入增值税

一、有偿借款

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结论:

(1)增值税:企业向其他单位借款(包含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因该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支付给对方单位的利息,应取得对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取得扣税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

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企业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在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合规票据情况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同时应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合规票据,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无偿借款

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

结论: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无偿借款,因该业务活动属于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且非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资金借出方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因该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所得税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三、其他特殊情况

1、增值税免税政策

(1)统借统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结论:根据上述统借统还政策的规定,企业享受统借统还免税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统借方的限定

统借方限于企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一般来讲,统借方只有一个。

用款方的限定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用款方必须是下属单位。

如果统借方是集团内财务公司,用款方包括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

资金来源的限定

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

利率的限定

统借方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的利息,否则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备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目前企业集团认定标准,满足下面条件之一即可:

i.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ii.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2)集团内无偿借款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备注:

(1)上述政策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尚未发布延续政策。

(2)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

②借贷双方属于同一企业集团范围(企业集团标准详见上文)

2、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

(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已在前文解释)

(2)关联方借款债资比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投资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借款未用于本公司经营

若企业向外单位借款,同时又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因借款并未用于本公司经营,其向外单位支付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因上述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不符合经营常规和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其向外单位支付的借款利息中应由关联方负担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5)资金借出与借入存在利率差

若企业向外单位高利率借款,同时又将资金低利率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则企业资金借入及借出存在利率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因此上述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不符合经营常规和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将高利率借入的资金低利率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有转移利润的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

【第13篇】金融企业利息营业税收入确认

在利息收入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认为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应税收入。这在增值税领域,叫做获取了销售款凭证。但是对于逾期的贷款利息,增值税方面却有着不同的规定

针对商业逾期贷款增值税问题,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不缴纳增值税;

b贷款到期日至贷款逾期90天内,应缴纳增值税;

c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暂不缴纳增值税;

d贷款逾期90日起至收到逾期贷款利息之前,应缴纳增值税;

e收到逾期贷款利息时,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a,d,e

试题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是的,在我国,目前信用社会的建设还任重而道远,公民的信用意识还有待于进三步的提高,反映在借贷领域,不按期还款,有意当老赖的人特别多,银行坏账的风险还是非常高的,如果让应收未收的利息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显然加大税收负担,于是国家出台相对优惠的增值税政策,同时在企业所得税领域,虽然仍然规定要按照应收利息日期确认收入,但是因为有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所以无需进一步给予优惠政策。

【第14篇】国债利息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入不免税。

2023年10月份甲公司转让持有的国债(该部分国债的取得成本为800万元),取得收入950万元,其中包含持有期间尚未领取的利息收入10万元。计算该业务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950-800-10=140万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是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拨款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第15篇】国债利息收入纳税吗

【导读】:非金融企业之间因为某种原因发生的临时性资金或者限制资金相互间的借贷,然后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那么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如何进行?本文下述内容会对此进行简单的说明,仅供大家参考!

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

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临时性资金(闲置资金)相互借贷,并收取利息。营改增后如果属于临时性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这种借款行为,需要经常开具发票,则需要先办理工商经营项目的增项服务,然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企业可以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商品及服务编码为4107。不能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虽然二者的税率相同。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怎么调整?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对于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非金融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获取利息收入可以出具相应的发票,然后在向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申报登记。如果需要办理增项项目的话,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即可。如果你想学习更多的会计知识,在会计学堂网上有很多相关的视频教学,大家可以来会计学堂学习。

【第16篇】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企业资金周转常常需要通过资金借贷来运行,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以后,贷款利息收入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哪些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看好了!下面这十种利息收入都免增值税!

01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注:财税〔2016〕36号)文中原贷款余额总额是在10万元(含)以下。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这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02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03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4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5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6

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7

特定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该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8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该项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免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

应收未收利息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利息收入纳税地点(16篇)

个税申报表中利息收入栏,填写利息、股息所得,需个人自觉据实申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友情提示:

1、开利息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