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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纳税发票(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8 08:53:12 查看人数:35

【导语】出租房屋纳税发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租房屋纳税发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出租房屋纳税发票(16篇)

【第1篇】出租房屋纳税发票

租了一个国企的房子开饭店,拿到合同后发现本来约定好的房租,在合同中变成了综合服务费,发票也是开的服务费..请问这是不是涉嫌偷税漏税?

解答:

这是典型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一、开票方的影响

两种开具的差异在于:

1、少交增值税

通过将房屋租赁开具成服务费,可能是为了少交增值税。房屋出租,在营改增后取得的房产和一般计税的情况下,税率是9%,而服务费是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房屋出租征收率是5%,服务费是3%(疫情期间是1%)。

2、少交房产税

房屋出租的房产税需要按照租金的12%缴纳,税负较高。避开出租行为,就可以按照房产原值的1.2%缴纳,税负会降低很多。

二、发票接受方的影响

作为发票接受方,接受不合规的发票有非常大税务风险。

1、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规定,接受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一旦发现,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严重者还有罚款。

2、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接受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已经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旦发现,就需要企业按照规定去补开发票,否则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既然发现了问题,建议及时要求更改。

【第2篇】一般纳税人开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

现在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对于企业来说,开具增值税专票还是很方便的。虽然他们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相比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一般纳税人开普票与开专票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开普票与开专票没有区别。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不管是开普票还是开专票,都需要正常纳税。一般纳税人不管开专票还是普票,对于自己没有影响。但是对于收票一方,却有本质的区别。

如果一般纳税人的收票方也是一般纳税人企业,那么开专票还是开普票会影响对方抵扣的问题。毕竟普通发票不能进行勾选普票。

当然,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他们来说开普票与开专票的区别还是很大。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只要开具专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人开具的普通,并且还没有超过季度45万的起征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企业相比的优势是什么?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虽然不能享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但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

一般纳税人企业具有的优势就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导致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虽然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但是实际税负方面,反而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更低。

举例说明

比方说,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产品的成本是660,进项税额是85.8(660*13%=85.8)。对外销售的不含税金额是780,销项税额是101.4(780*13%=101.4)。

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01.4-85.8=15.6。增值税的税负=15.6/780*100%=2%。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抵扣的情况,所以它的税负就是3%的征收率。

3%>2%。

这里的差距还是很明显的。这样的结果,恐怕也是超出我们的想象了吧!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竟然更低。

当然,如果一般纳税人的利润率更高的话,增值税的税负也可能高于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实际的税负率也会远低于1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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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个人发票纳税人识别号

开发票必须按照规定执行,财务人员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立即退还,否则损失得由自己来承担

一、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收到发票,品名是办公用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三、收到发票带的清单,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要拿去报销。

四、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你买的是茶叶,开的却是办公用品,不能报销!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五、收到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六、收到发票章盖的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遇到这种情况,必须退回。

七、成品油发票没有这三个字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八、成品油发票“单位栏”、“数量”栏填错不能报销!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九、成品油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2023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十、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这样的费用发票不仅不能报销,还涉嫌犯罪。

十一、发票税率选择错误的不能报销!

财务人员收到发票后,首先要检查发票税率是否开具正确,尤其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住宿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开成了免税的税率。

发票税率开错就是不合格发票,不能报销,也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十二、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没有备注的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明确表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十三、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不能报销!

十四、收到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出租车发票不能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 41号)规定:2023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版发票监制章是什么样的呢?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上海市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版如图:

十五、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不能报销!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不能收!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纸制品*+”服装”这样的错误,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因此要求大家对税收分类编码表有一定掌握才行!

【第4篇】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开具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发布前开了免税、3%普票是否需要追回?明确答复“不需要”!

来源:河北税务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政策及征管操作。但政策发布前已经开具了免税或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如何免税、减税、发票是否需要追回重开,引发了纳税人密切关注。1月13日,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发布即问即答明确了相关问题。我们结合总局即问即答,并补充了若干自开代开发票的处理事例,一并将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减税有关发票开具的处理事例汇总告知如下。

一、按月(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或到办税服务厅代开了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按月(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或到办税服务厅代开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已交给客户,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发票?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三、自然人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答:能够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四、自然人在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在办税服务厅代开了免税普通发票已交给客户,是否需要补缴增值税,并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以上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情况一,销售业务发生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不需要补税,也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的业务符合免税条件且业务时间(即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政策执行期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发票,不需要按1%补缴增值税,也不需要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情况一,销售业务发生在2023年1月1日至9日之间,需要补税,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自然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照1%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五、按月(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经营摩托车等机动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还能像2023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有疑问,欢迎拨打河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第5篇】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采购行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所对应事项属于可抵扣范围内的,公司将进项税进行抵扣,这属于正常的业务范畴。

如果公司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税在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是否还能抵扣?

通常情况不可以。

但要注意,有一个特殊的例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上述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期间的特殊规定

按照59号公告的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期间指的是从公司设立并办理完毕税务登记开始,到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特定期间。

在该期间,企业可能还处于“筹建”状态,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显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正常抵扣。

如果某公司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由于过去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公司按当时的政策将一般纳税人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该公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始,到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就不属于59号公告所规定的“被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的期间。

二、收入的特殊要求

按照59号公告及解读的要求,企业在上述期间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也没有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抵扣凭证,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正常抵扣。

这里面的没有收入,没有报税,指的是公司按照会计政策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收入,如果公司通过隐瞒收入(如未开发票,就没有确认收入,但实际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也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就不满足59号公告的要求。

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无法抵扣前期凭证,如何处理

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将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如果系统无法正常抵扣,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59号公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通知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销售方不予配合,该进项税还是无法抵扣。

四、发票对应业务的要求

59号公告并未对发票对应业务有特殊要求,但企业在后续抵扣时,也要注意,如果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服务或货物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则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同样不能抵扣。

【第6篇】红字发票纳税申报表

问题描述:我们是一般纳税人,这个月取得了一张增值税进项税红字发票,请问申报表中应该如何填报?

答:红字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在国税申报系统的发票采集模块中,有个进项税额转出采集,购买方需要依照《信息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把红字发票的进项税金填到相应的栏次即可;把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信息表》一起作为原始单据入账。

【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发票机

温馨提示!

4月1日起!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怎么开?

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

开“普票”税率栏直接选择“免税”

开“专票”税率栏选择“3%”

开“专票”不得享受免税!

【第8篇】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发票?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可以简称为:财税2023年第1号)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可以简称为:国税2023年第1号),同时国税总局发布了解读。

主要内容就是,2023年,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季度内有不动产销售的,按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

一般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的是季度申报,也可以申请按月度申报,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如果是申请按月申报,则是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一般企业的常规业务(不考销售不动产,专营二手车的企业等)如何开票?

一、开立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按1%的税率开具。

二、如果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多少,按相应的税额缴纳多少的增值税。

四、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如果部分业务,必须开具3%专票的,则这一部分业务,按相应的3%的税额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举例说明:季度开立1%的发票,不含税金额28万元,开立3%的专票不含税金额5万元,季度全部销售额合计33万元,则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28*1%+5*3%=0.43万元。

相关的政策原文如下:

(国税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

(国税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

(财税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

(财税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

实务操作上,上海和苏州地区的信息,2023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或者3%税率的发票,建议全部收回作废。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和苏州地区的信息,目前都是建议,只开立1%的专票,不建议开立3%的专票。

理由都是后续申报时,数据上可能存在冲突。

笔者相信,还是会回归政策内容,申报系统作调整。

下图是税海涛声老师总结的,对于财税2023年1号公告内容,整理得非常全面,非常有价值。

以上,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批评指正!

【第9篇】d级纳税人发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业务指引

日期:2022.4.12 来源: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规范纳税人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内蒙古税务局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一、纳税信用不同级别对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一)激励措施

对于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优先办理;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于b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正常管理,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于m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二)惩戒措施

对于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

对于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提供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 级评价要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级。

8.税务部门还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不能评a的情形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复申报的(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三、直接判d的情形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四、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政策参考目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第10篇】一般纳税人开普通发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出来后,很多小伙伴比较纠结两个事情:

1、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票?开专票到底是开1%还是3%?

2、之前开了免税、3%普票了,后边应该怎么处理?

今天,我们将主要围绕这个两个问题,来给大家详细聊一下。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内容为学习政策的理解总结,仅供大家参考,并不能作为大家的办税依据,实际的开票、纳税、申报等事宜,仍需以税务局的口径和要求为准。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文件来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0万以下免税的,可以对部分或者全部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适用3%减按1%的,也可以对部分或全部销售收入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票。

从理解的角度,由于还没有明确的官方口径,有些具体事项可能存在一些争议:

比如开的专票是不是计入免税额度?专票是开1%还是3%,还是二者都可以?我们个人的理解如下,供大家参考:

当然,也有声音认为,专票只能开3%,或者专票可以不计入10万的免税额度,大家具体还是以税务局口径为准,或者等税务局的具体答复文件。具体我们就不讨论了,讨论多了也无益。

然后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在政策公布之前,已经开了免税或3%征收率普票(纳税义务时间在2023年),如何处理?我们挨个来看。

1、在政策公布之前,开了3%的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依据最新政策而言,开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是不行的。大家最稳妥的方式,可能是直接追回开出的3%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者红冲,然后重开1%的普票。

2、在政策公布之前,开了3%的普票,如果收不回怎么办?

如果参考2023年的税务答疑,有个实操口径或可以参考:直接申报表按1%申报。

但是,这个口径现在是不是还是适用,是没有准确的答案。这个口径,只是一个参考,而且这样操作到时候申报表比对也会有问题,具体需要寻求税务局的明确意见。

3、在政策公布之前,开了“免税”的普通发票,怎么办?

依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开免税的普通也是一种错误的操作。大家最好的操作可能也是追回发票进行作废或者红冲,然后重新开1%的普通发票。

4、开了免税发票,但是无法追回,怎么办?

或可以直接按1%进行纳税申报,如果遇到比对异常,就联系税务局进行处理。

比如你开了一张10300的免税普通发票,然后确实无法收回了。假设公司是按月申报增值税,且1月份只开了这一张发票。那么企业需要按1%来换算销售额,然后因未超10万,享受免税。具体申报表填写参考如下:

与票面税额有差异,不影响申报。

5、还有人可能会遇到,开了3%征收率的专票,如何处理?

一般的选择就是追回3%的专票进行作废或红冲,然后开1%专票,并按1%交税。如果追不回,或者客户强硬要求3%的专票,那么也是可以直接按3%开票纳税,但会造成多交税

6、极少人可能还开了0%的普通发票,怎么处理?

有些人因为开不出免税,于是自作聪明,选择0%开具相关发票。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0税率适用的是出口退税企业,这样开票属于完全错误的开票方式,最好的解决方式就一个:收回作废红冲,然后重开。

最后,再次郑重说明一下,以上内容真的仅供参考,具体执行还需要看税务局的答复。

【第11篇】一般纳税人费用发票都是哪几种

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除特殊情形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tips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

tips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现行为超过500万元)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区别

计税方式不同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举个栗子:

# 一般纳税人a #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

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货物适用税率13%,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进项税额=80×13%=10.4万元

应纳税额=13-10.4=2.6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举个栗子:

# 一般纳税人b #

2023年1月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0万元(不含税),当月购进货物80万元(不含税)。

应纳税额=100×3%=3万元

税率和征收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税率13%、9%、6%以及0四种,一些特殊业务可以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5% 。

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5%。

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

一般纳税人

以月为纳税期限,特殊情况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发票使用不同

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按基本税率开具,简易计税方法下按征收率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等,一般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特定行业或情形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不符合特定行业或情形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只能按征收率开具。

账务处理不同

一般纳税人

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

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转为一般纳税人?

当然是可以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自愿申请,只要满足有固定场所和依法建账这两个前提条件,就可以自愿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是被动申请,如果纳税人在连续的12个月内的销售收入达到一定的标准(不同行业有所不同,几十万到数百万不等),就必需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那么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嘛?

这个目前是不可以的。

注册公司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1.看规模

如果公司投资规模大,年销售收入很快就会超过500万元,建议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估计公司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下,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2023年1月1日起,将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2.看买方

如果购买方预计未来主要是大客户,很可能他们不会接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可以税局代开专票,但很多大公司都需要13个点或者9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这样建议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3.看抵扣

如果公司成本费用构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占比高,进项税额抵扣充分,通过测算估计增值税税负低于3% ,建议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4.看行业

如果公司是13%税率的行业,且为轻资产行业。这类行业一般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议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否则选择一般纳税人。

5.看优惠

查看公司所在行业能否享受销售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软件企业增值税超税负返还,或者农产品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能享受,建议选择一般纳税人,否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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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发票

问:

新办一般纳税人最多可以申请多少张增值税纸质发票,各个地方会有不同的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注: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3篇】发票缴纳税款申报

一、案例背景

某汽车4s店,2023年12月份汽车销售火爆,当月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当月销项税额650万元,当月已认证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380万元,12月份应纳增值税270万元。

但是,该4s店在2023年12月采购了一批车辆,该批在途车辆金额2000万元,待抵扣进项税额340万元,由于汽车商家12月25日年度关账,致使停止对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票,该批 车辆的发票只能在2023年月份取得。

二、业务分析

(1) 如果2023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商家能够在当月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23年12月份认证抵扣后,不仅无须缴纳增值税,还有70万元的进项留抵。

(2) 如果2023年12月采购的该批车辆,商家在2023年1月份开出发票,那么该4s店2023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270万元。很显然,由于商家发票开具的时间问题,致使该4s店得提前缴纳增值税270万元。

其实这个是可以通过税收筹划规避的,具体如下: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第一条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 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三、节税解析

通过以上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如果该4s店能够找到 有“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理由,并且经税务机关核准,在预缴小部分税款之后,便可取得延期纳税申报的权利。这样就可以在2023年1月待取得商家开来的增值税发票,通过认证抵扣后,再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达到不需要缴纳如此大额增值税的目的,实现税收“递延纳税”筹划的效果。

【第14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15篇】一般纳税人可以开普通发票吗

问:我司单位购进货物时收到厂家开具的专票,货物销售时,商家也是一般纳税人,我司可以开具普票吗?还是只能开具专票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贵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如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16篇】国税定额发票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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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户的发票开票额大于核定定额需要申报吗?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来源:凌峰税讯

出租房屋纳税发票(16篇)

租了一个国企的房子开饭店,拿到合同后发现本来约定好的房租,在合同中变成了综合服务费,发票也是开的服务费..请问这是不是涉嫌偷税漏税?解答:这是典型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属于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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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发票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