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纳税有什么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纳税有什么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纳税有什么用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我们最常见的便是个人所得税。之前有一个人工作了数年交了数年税的朋友,他居然不知道个人所得税是超额累进制,他以为收入扣除不交税部分,剩下的在哪个区间就交多少的比例,我便想着学习一下税收。
按照划分标准不同税收的类型也不同,比如说,按照课税对象分为所得税,财产税等。按照是否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间接税可以转嫁,比如说通过提高价格将税转嫁给消费者,通过压缩成本将税转嫁给生产者,再比如说,工业资本家甲向乙购置房屋价值50万,使用十年,由于每年要交房产税一万,一共要交十万,那么甲便只需要支付40万元,因为假替乙承担了十万元税。
我们每天都在交税,如,消费税,平常我们在购买某些商品时消费税已经包含在价格里面,我们在支付时把税交给商家,由卖家上交买家承担。税收又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我国税制分为累进税制,比例税制,定额税制,如个人所得税为超额累进制,按2023年年纳税来算,如果你年收入31万,则不超过3.6万部分不交税,在3.6万到14.4万部分部分交10%,即(144000-36000)*0.1①,在14.4万到30万部分交20%,即(300000-144000)*0.2②,在30万到31万部分交25%,即(310000-300000)*0.25③,①+②+③即为纳税额,也可以用速算扣除数算,每个区间都有一个速算扣除数,如用310000×310000所在区间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
【第2篇】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本章要求
掌握:房产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契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印花税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熟悉:房产税纳税人、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契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税收优惠、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税收范围、税收优惠;车船税纳税人、税目、计税依据、征收管理;资源税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烟叶税法律制度;船舶吨税法律制度;印花税纳税人、税收优惠。
了解: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印花税的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车船税征税范围;资源税征税范围和税目;契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
1.征税范围
(1)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税收优惠
公益性单位占用耕地
(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交多少耕地占用税
(1)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2)耕地占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应纳税额
(1)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①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②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③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2)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基本免税规定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盐场、盐矿用地
①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电力行业用地
①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②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③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23年新增)
(7)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3年新增)
(三)房产税
1.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产税缴纳基本规定
4.房产税缴纳具体细节
房产原值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扣减折旧额)。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3)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契税
1.总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计税公式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4.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2023年新增)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2023年新增)
(4)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2023年新增)
(5)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2023年新增)
(6)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2023年新增)
5.以不含增值税的差价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五)土地增值税
1.交不交土地增值税
2.交多少土地增值税
3.怎么交土地增值税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六)车船税
1.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减免税车船(包括但不限于)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免征车船税。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对使用新能源车船 ,免征车船税。
(7)对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3.交多少车船税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5.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6.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7.年中过户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七)船舶吨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2.免征吨税的船舶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警用船舶;
(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3.税率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适用优惠税率的船舶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税船舶;
(2)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
4.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率
(八)印花税
1.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称“使用人”。
2.关于“立合同人”
(1)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2)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3)立合同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3.税目
4.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5.关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中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九)环境保护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4.应税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法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tips:
(1)应税污染物不包括光污染、电磁辐射等。
(2)目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噪声限于工业噪声,不包括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等。
5.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6.交多少环境保护税
(十)资源税
1.资源税的应税产品
2.资源税的纳税环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在开发销售(包括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时缴纳,进口、批发、零售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3.由于资源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如果以外购的已税原矿生产选矿,销售选矿时不需要再缴纳资源税。
4.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规定
(1)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2)从价计征
①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②销售额确定的基本规则
a.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b.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即:
应纳资源税税额=(不含增值税的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准予扣除的相关运杂费)×资源税税率
5.外购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加工的资源税处理
【第3篇】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
你是不是还在为税收征管复杂的流程和手续苦恼呀?国家税务总局又有大动作了,为切实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规范基础税收征管工作,优化变更登记、跨省迁移等环节简化了税务服务流程,具体什么内容呢?那我们接着往下看吧!
1、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1)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后,不用再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
(2)税务机关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
(3)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时,核心征管系统会在纳税人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4)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涉及需要提醒的事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精准推送提醒信息,后续管理事项,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向税务人员推送待办消息提醒。
2、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1)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完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没有任何问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文件,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同意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把信息推送给迁入地的税务机关。
(2)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部门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下面信息在迁入地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财务制度和财务工作人员登记、各种税务登记、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4)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未弥补的税收,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资料。
这些税务优化政策是不是很有用啊?有没有帮你处理到实际中的问题呢?
有任何税务疑问、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可在评论区讨论或问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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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积极探索数据在税收治理各领域的深度运用,持续提升数据共享共用共治效能,助力打造数字治理新格局,更有力有效保市场主体,助推经济实现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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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长三角示范区产业链数据分析机制是上海税务部门集成税务总局“税郡通”“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系统和上海“云链通”平台数据资源,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建立的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三地产业链数据分析新机制,通过收集、共享供应链需求信息,实施“一企一档”联动分析,为困难企业开展供需市场匹配,助力上下游企业产销顺利对接。截至目前,通过该机制,上海税务部门共计为556户供应链不畅企业匹配15874户上下游企业,推动供需成功对接并实现交易228户,成交金额达6.94亿元。
描绘企业数字画像 助力政策精准推送
为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焕发活力,今年以来,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出台。如何将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考验着税务部门的治理“智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的出台对我们而言,已是雪中送炭,税务部门第一时间通过电子税务局将好政策送上门,更是锦上添花。”讯微通(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孟玉峰表示,“由于这两年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较多,快速精准的政策速递,省去了我们在筛选政策方面耗费的不少精力。”
“智算慧享、自动提示”,这是上海税务部门交出的答卷。通过搭建包括基础征管、纳税服务、政策支持等300余个标签的数据管理平台,描摹企业数字画像,优惠政策得以精准送达到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
据统计,今年以来,上海税务部门已精准推送优惠政策35批次、1637.9万户次,源头上确保了各类税收优惠的“应享尽享”。
在此基础上,上海税务部门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和大数据应用,创新试点“一键式” 税收优惠政策体检服务,纳税人不仅可收到个性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推送,还可通过填写规模、盈利状况等关键要素,便捷获取由系统自动计算、为企业量身定制的税收优惠政策体检报告,清晰直观展示优惠政策匹配度以及享受该项政策的优化经营建议,已服务企业28万余户次,相关功能被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升应用。
数据管理智能化 保障优惠提速享受
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不少上海纳税人反映,汇缴退税非常智能,“即点即审”“即审即毕”,退税所需提交的资料和时间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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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智能的服务,是如何实现的?上海税务部门创新推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退合一、智能审核”新模式,企业申报后,系统立即智能判断退税需求,推送办理提示,企业可“一键”启动退税,之后,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动态信用和风险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实施分类分级智控,机器智能审核评判场景应用,自动实现审核力度分配,对业务简单、金额小、风险低的企业实行自动审核,汇缴退税流程显著提速。
据了解,为确保新的组合式税费政策红利快速有效落地,上海税务部门还推出了“智算慧享” 服务,设置110个算法模型,自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快速扫描、系统自动评估、形成“应享未享”企业清单,并依托税企互动平台开展“一企一策”提示提醒和跟进辅导,帮助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通讯员 朱礼庆 新民晚报记者 杨硕
【第5篇】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有什么区别,很多企业注册公司的时候都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除非有特别的需求才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于个体户来说它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除了性质不一样,还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呢?
一、什么是个体户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里也有小规模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
二、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不含税)≤500万元(2023年5月1日起)
2.不能及时报送准确的税务资料
3.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两大要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4.按季度申报增值税(每年1月/4月/7月/10月)
三、个体户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的私人财产来承担无限责任的,而且注册资本是没有限制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是要承担有限责任的,而且是以注册资本为限来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2.个体户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个体户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并不全为个体户。
四、纳税缴税的税收区别
4、个体户的命名一般为xx店,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命令为xxxx公司,个体户不能叫做xx公司。
5、个体户没有办公场所限制,而小规模纳税人对办公场所有限制。
6、个体户营业执照没有期限,而小规模纳税是有营业期限的,到期前可以进行延续经营的。
【第6篇】农行纳税e贷
中国农业银行——纳税e贷
产品信息
1.额度:最高100万,线下最高可追加至200万;
2.利率:年化4%-5%;
3.期限:最长1年期;
4.还款方式:先息后本;
5.放款方式:放款至对公账户;
6.产品特点:
①操作简便,全流程线上化;
②该产品上企业征信。
申请条件
1.年龄:18-65周岁;
2.借款主体:
①公司成立满2年以上;
②申请人为法人且占股20%以上,法人刚变更股权可做;
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盈利能力;
④开立农业银行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3.征信要求:
①逾期:近2年逾期累计不超过6个1,无超过30天逾期,无当前逾期;
②企业在其他银行授信≤2家(企业征信);
③企业及企业主在其他银行信贷余额≤500万元(个人房贷及信用卡除外);
④不能有农行未结清的小企业对公贷款(车贷房贷消费贷不算);
⑤不能有对外担保。
纳税要求
①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为b级(含)以上;
②企业连续纳税满2年,近2年无税务部门认定严重失信情形;
③近12个月纳税总额≥2万元;
④企业近两年保持盈利或不亏损。
限制行业
金融、房地产、两高一剩行业。
进件区域
全国农行税贷准入城市!
申请资料
①身份证;②银行卡;
③实名手机号;
④营业执照;
⑤三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⑥租赁合同(合同地址必须和营业执照上一致,签合同的人必须是公司或法人,且要在有效期内)。
申请流程
①完成纳税信息授权;
②开立对公户,进行业务授权;
③填写基本信息;
④预审批额度;
⑤审批通过,提款。
【第7篇】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税金
一般纳税人and小规模纳税人之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对新注册的所有公司,税收无法核算,政府对企业进行惩罚征收,是一种惩罚征收制度。但是现在成了各个企业节税的首选政策。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取消或者是被暂定的核定征收的政策,为什么会一直存在呢?核定征收到底会不会被取消?会有正式的官方文件吗?
小编在这里只是给大家介绍一下对于现在的核定征收政策是没有被取消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
适用于商贸行业、建筑建材销售等其他行业。因行业不同所产生的税率也不同。
政策:增值税地方留存50%,奖励企业30%-80%,企业纳税额决定奖励多少。
企业所得税:商贸行业核定企业开票额的2%,其他行业暂定核定10%。
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
缺少成本的企业可以选择,特殊行业除外。
政策:核定企业开票额的10%,在按照五级累进制计算。增值税为1%,附加税0.06%,综合税率3%左右。
小规模纳税人对开票金额有限制,成本渠口大的企业可以选择多注册几家。一般纳税人对开票没有要求。不管是小规模核定征收还是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园区都可以出核定征收鉴定表。
现在网络的信息真假难辨,政策的真实性也建议大家实地考察,详情关注《初夏柒朵儿》
【第8篇】延期申报纳税
编者按:一般地,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按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有种情形延期申报缴纳税款不需缴纳滞纳金。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按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
每日一税提醒:并非所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缴纳税款的情形,都要缴税收滞纳金。
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简介】2023年7月,m公司通过某省税务局网上报税平台申报2023年度1-6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于办税人员操作失误,导致一笔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无法正常申报。经报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省级进行系统后台更正处理,后由于税务机关启用电子税务局等原因,m公司在2023年8月才将该笔税款申报入库。问m公司这种延期申报纳税是否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案例解析】本案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未加m公司收税收滞纳金。
根据本案案情,m公司没有主观故意延期申报缴纳税款,主要由于税务机关申报系统原因预期申报缴纳税款,即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予加收滞纳金。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23年第5号)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总结: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3年内补缴税款时,不需缴纳滞纳金。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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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成为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小q同学:我准备成立一家公司,第一年预计收入在120万,我查了文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要不要主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税小念:初期你不是资金流很紧张吗,建议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毕竟税收优惠多,也可以自行开专票,利大于弊。后期发展起来,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自然会成为一般纳税人。
小q同学:盘点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呗……
一、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一律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提高到月15万元(季度45万元)。
对于差额纳税的行业,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定。
举例1:亿企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营软件销售。本季度收入(不含税)为45万元,出售了一套闲置办公用房获得收入(不含税)100万。
分析:销售额合计145万,超过了免税销售额。但是根据文件规定,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100万后,未超过45万元,销售货物的销售额45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2:亿企公司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三季度,取得建筑服务收入60万元,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5万元。
分析: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亿企公司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45万元,未超过免税额,因此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3:亿企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7月销售额为15万元,开具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分析:亿企公司应当就开具增值税电子或纸质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正常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开具专票后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一定要注意!
二、疫情期间免征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享受疫情减免,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三、6税2费减半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税额50%的幅度内,减征6税2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附加税自然也无需缴纳。
注:城建税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
应缴教育费附加 = (实缴增值税 + 实缴消费税)× 3%
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缴增值税 + 实缴消费税)× 2%
2、对销售额超过了月度15万元(季度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虽不能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但可以享受6税2费50%以内的减征优惠,因为6税2费并没有销售额的限制性规定。
四、销售二手固定资产2%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五、出租房屋减按1.5%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除了上述两类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第10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具体不同呢:
一、设立登记的依据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责任形式是投资人所承担的风险只限于所投资的那一部分,不涉及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因为投资人的投资部分和其他个人财产是可以分离的。
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与其个人财产是不分离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其责任形式上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债务人,要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的不同)
三、名称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会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会为***企业、***工作室、***工坊等。
四、缴纳的所得税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在《企业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内,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人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其个人所得税在部分地区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来缴纳,相对来说更加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也就是说公司只有在分红的时候,其股东才会按照税法的规定来征税,其中自然人股东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法人股东可以享受免税的规定。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分红则不涉及股东的纳税;而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方式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有所得就需要纳税,这和分红无关,但是纳税后的所得就是完税后的所得了,实际上是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少了一道税的。
五、投资主体不同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限制的规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投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审计的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并不要求审计财务会计报表。
七、章程的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制定公司章程;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需要公司章程。
【第11篇】企业股票投资收益纳税
最近网上有人提问:用公司股权作为资产投资另一个公司,是不是就不用交个税了?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整体的分析。
首先,在税法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会被拆解为两个行为,第一步:按评估价卖掉股权获得现金收入;第二步:以现金投资,注入另一个公司。第二步不用交税,而第一步卖股权获取收入就需要交税。只不过,因为在现实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并不取得现金收益,而交税需要真金白银。所以,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我们有一系列延期纳税政策,个人有,公司也有。
再比如,把公司的留存利润(也就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如果公司股东是个人,个人要按转增的金额交20%股息红利所得个税。在税法上,依旧是拆分成两个行为,第一步:公司向股东个人分红;第二步:股东拿着分红向公司增资,同样地,第二步不用交税,第一步要交税。
如果不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那留存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用不用交个税呢?国家层面对这个行为目前还没规定。转增资本公积本质上和转增股本一样应该征税,资本公积又分为资本溢价、股份公司叫股本溢价。它和“其他资本公积“两者性质不一样,资本溢价就是实收资本的延伸,所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应该视同分红交个税,其他资本公积则性质完全不同,留存收益转增”其他资本公积“不应该交个税。
只要资产权属从法人单位转移就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用公司股权作为资产投资另一个公司,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第12篇】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有序开展,强化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和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南阳市卧龙区税务局紧紧围绕“诚信兴商、依法纳税”活动主题,全面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大力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风尚。
一是开展“诚信兴商、依法纳税”进社区活动。区局组建志愿服务队下沉社区铺开宣传,到卧龙岗街道办中达社区,面对纳税人缴费人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向路过群众宣传诚信纳税,深入沿街商铺和企业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扩宽了诚信兴商活动覆盖面,助力构建文明诚信社会风尚。
二是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企业开展走访工作。结合网格化大走访工作,筛选辖区内202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企业进行实地走访,重点辅导此类企业关注纳税信用,宣传纳税信用管理政策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并积极推进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对于符合修复纳税信用条件的企业线上线下双效联动,辅导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线上环节加速审批,让纳税人了解纳税信用,善用纳税信用,爱惜纳税信用,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三是召开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加强和规范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服务,通过开展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专项整治,着力解决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以及在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督促涉税中介机构聚焦违规开展税收策划、虚假宣传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问题,特别是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从事违规违法行为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从源头上全力推进“诚信兴商”纳税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四是多渠道持续做好诚信纳税宣传。以办税服务厅和社区为主阵地,在大厅公告栏、钉钉“豫税通”、门户网站、税企交流群、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深化纳税人缴费人对“诚信纳税”的认识,大力弘扬“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理念,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诚信守信、依法纳税意识。
(陈莉)
【第13篇】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税款
建筑业小规模企业在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必须按照项目区分呢?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提供跨县(或者跨市、跨区)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应在项目发生地进行缴纳。
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如何划分增值税预缴范围?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通知,在了解了建筑企业的各个项目后,如果这些项目都属于异地项目,那么在预缴增值税时应该考虑企业是否收到了预付款、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等问题,再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如果是建筑企业的本地项目,那么在企业收到预付款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就可以了。
承接了多个项目的建筑企业,还可以享受单项目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吗?
依据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的第5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及2023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都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在计算销售额时,是合计企业所有项目的销售额后得出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有多个项目,那么销售额就是各项目的合计销售额,不存在单项目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的情况。
建筑企业不同项目未扣除分包款前的销售额不同,按照哪个来计算销售额比较好?
提供建筑服务后,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时,应按照扣除分包款后的金额判断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的免税政策。
关于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况,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14篇】外出经营如何缴纳税款
9月13日16时,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最新情况。成都市疾控中心应急办主任范双凤介绍,近两日新发病例已降至50例以下,疫情形势总体向好。但每日仍有社会面病例检出,极个别非保供人员没有严格遵守居家要求,外出流动,导致了疫情的传播。
范双凤介绍,成都高新南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双流区、龙泉驿区、新都区,9区仍处于严格管控社会流动状态,所有市民必须严格居家,除就近购买必备生活物资外,不可外出。尤其是个体商户等,不能违反规定外出经营,须严格遵守区域内疫情防控要求,居家不外出,不营业。区域内所有人员,每天坚持做好核酸检测,外出采购时尽量缩短时间,全程做好防护。
天府新区(庙山社区、小桥社区除外)、东部新区、高新西区、新津区、邛崃市、青白江区、大邑县、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温江区、蒲江县、郫都区(团结街道除外)、金堂县、简阳市,15个已经逐步恢复常态化防控的区(市)县市民们,要严格遵守防疫规定,除保障城市运行的工作人员持证通行外,其他市民原则上不出行政区,也不要聚集采购物品。一定要守护住来之不易“解封”成果。后续,各区(市)县分区分类管控措施调整动态,请市民留意官方信息。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徐浩煊)
【第15篇】纳税人意见和建议
纳税服务无小事,服务提升无止境。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助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笔者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特克斯县税务局局长,到办税服务厅及企业实地走访,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沉浸式”体验办税流程,发现办税缴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
走访企业问需求。笔者带领业务骨干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重点税源企业等进行实地走访,宣传便民办税措施和最新优惠政策。在走访新疆江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了解到该企业办税人员对建筑安装行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掌握不够,办税人员希望税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进行专项培训。
在走流程的过程中,笔者了解到不同企业纳税人在办税服务方面的诉求,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不到位、未能主动发现纳税人退税需求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组建专家团队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按行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和流程操作指导培训,确保纳税人知政策、会操作;点对点、全覆盖向纳税人宣传政策,通过税企交流群等平台实现政策精准送达,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积极主动与财政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优化退税工作流程,畅通退税渠道,确保留抵退税资金及时到位。
实地办税查问题。在办税服务厅,笔者以“企业办税员”的身份进行业务办理,全流程体验资料受理、业务审批、文书送达等操作流程,重点关注预约、告知以及实地查验等事项,体验资料受理、退税审批、文书送达等操作流程。在现场与前来办业务的纳税人进行交流,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站在“企业办税员”的角度上,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便民办税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走流程中,笔者发现办税服务厅存在首问责任未落实、回答纳税人问题不规范、功能分区不合理、纳税人多头跑多头找等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一是严格落实纳税服务首问责任制,加强工作岗位交流和轮岗制度,确保各岗位干部综合能力的提升,确保纳税人有问必答。二是优化办税服务厅配置,划分业务办理区、等候区等区域,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服务,让纳税人缴费人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涉税涉费业务。三是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税务人员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业务所需资料、时限和程序,并充分运用“12366知识库”和相关办理指南,将同类问题归纳总结梳理成册,保证回答问题有理有据。
贴近基层看效率。笔者以“税源管理部门干部”身份体验从接到纳税人诉求到出具报告的过程。接到新疆江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诉求后,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分配到具体承办人,该承办人接到任务后,立即到企业实地查验纳税人是否有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百万元版的资质,经实地核查了解到:该户纳税人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一致,办公设备及开票设备齐全,防盗门窗、保险柜齐全;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金额相匹配的经营规模;账簿记录规范,允许该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百万元版。
在通知纳税人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笔者发现税源管理部门的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也没有及时向办税服务厅的办理人员说明调查情况,导致纳税人在办理该项业务时,需等待业务办理人员与税源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沟通确认。针对此类问题,笔者召开部门沟通专题会议,要求各部门及时沟通与纳税人相关的问题,以最快最优的方式为纳税人办理好相关涉税涉费业务。
在体验走流程中,笔者深切感受到,设身处地以“纳税人”“办税员”的视角去看,才能看到办税缴费体验好不好、业务办理顺不顺等问题。现场解决实际问题,才能从中发现是否存在办事不便或效率不高等现象。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执行到位、落实到位,才能“实打实”为企业纾困解难。积极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税费服务,才能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税务“温度”。
“一把手”走流程是为民办实事、访民情、听民声的重要举措,要用心用情发现办税环节的每一个问题,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全力破解办税难题。通过不断提升精细服务水平,将“问题清单”转化为“满意清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税务部门落实国家利好政策的力度。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特克斯县税务局局长)
【第16篇】大学有纳税人识别号吗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合作伙伴及参会嘉宾: 为进一步推动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和绿色发展,积极响应我国“健康中国战略”号召和努力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气候行动目标,进一步促进学术界和工程界的交流协作与创新,共同研讨新时代背景下城镇化进程中的建筑物理基础科研和工程实践科技问题,经有关单位批准,“第十四届建筑物理学术大会”定于2023年7月8日至7月10日在雄安新区召开,大会主题为“绿色、健康、低碳、智慧”。此次大会期间还将进行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物理分会的换届工作。 大会由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物理分会、清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规划与绿色建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西部绿色建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华南理工大学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共同主办。大会得到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建筑学部的支持和中国建筑学会的指导。 大会根据会议主题内容征集会议论文,投稿论文经专家评审录用后,出版在本次会议的论文集中。大会将推荐高水平论文至《建筑科学》、《建筑节能》等期刊发表。大会采用主旨报告、专题论坛、海报展示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总结和交流建筑技术科学的创新成果,聚焦城乡建设中物理环境相关热点议题,为各地的专家、学者及业界人士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为城市化建设中的物理环境设计提供具体的理论指导和实施参照。大会还将同期举办绿色、健康、低碳、智慧建筑等方面的最新技术成果和产品展示。诚邀您莅临会议,对会议工作监督指导。感谢您的大力支持! 附件 一、会议地点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会议中心 二、会议日程7月8日 下午:报到(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会议中心)7月8日 晚上:分会换届会议7月9日 上午:大会开幕式及主旨报告7月9日 下午 - 7月10日 上午:专题学术报告7月10日下午:主旨报告及会议总结闭幕注:大会同期(7月9日-7月10日)举办展会,将展示绿色、健康、低碳、智慧建筑等方面的最新技术成果和产品 三、会议注册及费用(一)学生参会代表1.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交费:学生会员 800 元/人,其他学生900 元/人;2. 会议现场注册交费:学生会员 900 元/人,其他学生1000 元/人。 (二)其他参会代表 1.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交费:会员 1500 元/人,非会员 1600 元/人;2. 会议现场注册交费:会员 1600 元/人,非会员 1700 元/人。 注:会员仅指交纳过中国建筑学会会员年费并在有效期内,且在“分会总会”栏显示“建筑物理分会”的会员,请于交费前登录网址:核实自己的会员身份。个人会员注册网址:(三)银行汇款信息:名称:清华大学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000624d开户行及账号:工行海淀西区支行 0200004509089131550地址、电话: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010-62795627 四、注册方式敬请关注大会网站微网网址:web端网址:五、联系方式曹 彬 18010159316 余 娟 13581607137张晓静 13621098879 谭 华 13651233191罗 涛 13693266080联系邮箱:jzwlnh2021@163.com